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财 会 月 刊 A.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B. 当 事 人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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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亿 元 ) (3)1 发 行 附 认 股 权 债 券 节 约 的 利 息 =40 (6%-4%)=0.8 2 为 促 使 权 证 持 有 人 行 权, 股 价 =8+1 2=10( 元 ) 3 发 行 债 券 张 数 =40/100=0.4( 亿 张 ) 附 认 股 权 数 =0.4 10=4( 亿 份 ) 认 购 股 数 =4/2=2( 亿 股 ) 如 果 权 证 持 有 人 均 能 行 权, 公 司 会 新 增 股 权 资 金 额 =2 8=16( 亿 元 ) 4 利 用 这 种 筹 资 方 式 公 司 面 临 的 风 险 首 先 是 仍 然 需 要 还 本 付 息 ( 利 息 虽 然 低 但 仍 有 固 定 的 利 息 负 担 ), 然 后 是 如 果 未 来 股 票 价 格 低 于 行 权 价 格, 认 股 权 证 持 有 人 不 会 行 权, 公 司 就 无 法 完 成 股 票 发 行 计 划, 这 样 便 无 法 筹 集 到 相 应 的 资 金 五 综 合 题 1.(1)A= 元,B= %=70 200( 元 ),C= %=46 800( 元 ),D= = ( 元 ), E= %=70 200( 元 ),F= %=77 220( 元 ), G= = ( 元 ) (2)H= %=45 100( 元 ),I= %=35 100( 元 ),J=10 000( 元 ) 小 时 ) 时 ) 小 时 ) ( 元 ) (3) 应 收 账 款 年 末 余 额 = %=51 480( 元 ) 应 付 账 款 年 末 余 额 = %=38 610( 元 ) (4)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率 = /40 000=5( 元 / 小 时 )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现 金 支 出 单 位 : 元 ( 5 ) 标 准 的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率 = /40 000=5( 元 / 标 准 的 单 件 工 时 标 准 =40 000/1 000=40( 小 时 / 件 ) 标 准 的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率 = /40 000=9( 元 / 小 实 际 的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率 = /40 000=5.25( 元 / 实 际 的 单 件 工 时 =40 000/1 050=38.10( 小 时 / 件 )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的 耗 费 差 异 =(5.25-5) =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的 效 率 差 异 =( ) 5= ( 元 ) ( 元 )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的 耗 费 差 异 = =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的 能 量 差 异 = = ( 元 ) 2.(1) 首 先 判 断 高 低 点, 因 为 本 题 中 2013 年 的 销 售 收 入 最 高,2009 年 的 销 售 收 入 最 低, 所 以 高 点 是 2013 年, 低 点 是 2009 年 1 每 元 销 售 收 入 占 用 现 金 =( )/( )= 0.025( 元 ) 第 一 季 度 第 二 季 度 第 三 季 度 第 四 季 度 全 年 销 售 收 入 占 用 不 变 现 金 总 额 = =180 ( 万 元 ) 或 = =180( 万 元 ) ( 2 )1 销 售 收 入 占 用 不 变 资 金 总 额 a= =2 752( 万 元 ) 每 元 销 售 收 入 占 用 变 动 资 金 b= =0.31( 元 ) 所 以 总 资 金 需 求 模 型 为 :Y= X 资 金 需 求 总 量 = =5 232( 万 元 ) 年 资 金 需 求 总 量 = =3 900( 万 元 ) 2014 年 外 部 筹 资 量 = =1 292( 万 元 ) ( 3 ) 年 预 计 息 税 前 利 润 = %=720( 万 元 ) 2 增 发 普 通 股 方 式 下 的 股 数 =120+40=160( 万 股 ) 增 发 普 通 股 方 式 下 的 利 息 =200( 万 元 ) 增 发 债 券 方 式 下 的 股 数 =120( 万 股 ) 增 发 债 券 方 式 下 的 利 息 = %=234( 万 元 ) (EBIT-200) (1-25%)/160=(EBIT-234) (1-25%)/ 120 每 股 收 益 无 差 别 点 的 EBIT=( )/ ( )=336( 万 元 ) 3 决 策 结 论 : 应 选 择 方 案 2( 或 应 当 负 债 筹 资 或 发 行 债 券 ) 理 由 : 由 于 2014 年 预 计 息 税 前 利 润 720 万 元 大 于 每 股 收 益 无 差 别 点 的 息 税 前 利 润 336 万 元 4 增 发 新 股 的 资 本 成 本 =0.5 (1+5%)/8.5+5%=11.18% 2014 年 度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中 级 经 济 法 模 拟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郭 守 杰 中 级 经 济 法 模 拟 试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法 律 行 为 中, 须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才 能 成 立 的 是 ( ) A. 甲 免 除 乙 对 自 己 所 负 的 债 务 B. 甲 将 一 枚 钻 石 戒 指 赠 予 乙 C. 甲 授 权 乙 以 甲 的 名 义 购 买 一 套 住 房 D. 甲 立 下 遗 嘱, 将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遗 赠 给 乙 2. 下 列 争 议 中, 可 以 适 用 仲 裁 法 进 行 仲 裁 的 是 ( ) A. 某 公 司 与 其 职 工 李 某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B. 高 某 与 其 弟 弟 因 财 产 继 承 发 生 的 争 议 C. 某 学 校 因 购 买 电 脑 的 质 量 问 题 与 某 商 场 发 生 的 争 议 D. 王 某 因 不 服 某 公 安 局 对 其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与 该 公 安 局 发 生 的 争 议 3. 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上

2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财 会 月 刊 A.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仲 裁 裁 决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B. 当 事 人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C. 当 事 人 提 出 证 据 证 明 裁 决 有 依 法 应 撤 销 情 形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裁 决 D. 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者 不 予 执 行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被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 应 当 由 ( ) A. 被 代 理 人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代 理 人 不 负 责 任 B. 代 理 人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被 代 理 人 不 负 责 任 C. 被 代 理 人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代 理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D. 先 由 代 理 人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代 理 人 无 法 承 担 责 任 的,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5. 甲 乙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甲 于 2011 年 3 月 1 日 向 乙 供 货, 乙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1 个 月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全 部 价 款 甲 依 约 供 货 后, 乙 未 付 款, 若 甲 一 直 未 向 乙 主 张 权 利, 则 甲 对 乙 的 付 款 请 求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日 为 ( ) A 年 4 月 1 日 B 年 3 月 1 日 C 年 3 月 1 日 D 年 4 月 1 日 6.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当 公 司 出 现 特 定 情 形, 继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解 决,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10% 以 上 的 股 东 提 起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下 列 各 项 中, 属 于 此 类 特 定 情 形 的 是 ( ) A. 甲 公 司 连 续 2 年 严 重 亏 损, 已 濒 临 破 产 B. 乙 公 司 由 大 股 东 控 制, 连 续 4 年 不 分 配 利 润 C. 丙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发 生 矛 盾, 持 续 3 年 无 法 召 开 股 东 会,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D. 丁 公 司 2 年 来 一 直 拒 绝 小 股 东 查 询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 请 求 7. 甲 乙 丙 丁 拟 任 A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影 响 当 事 人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情 形 是 ( ) A. 甲 之 妻 半 年 前 卸 任 A 上 市 公 司 之 附 属 企 业 B 公 司 总 经 理 之 职 B. 乙 于 1 年 前 卸 任 C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之 职,C 公 司 持 有 A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7% C. 丙 正 在 担 任 A 上 市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D. 丁 是 持 有 A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2%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8.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公 司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的 下 列 事 项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公 司 董 事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 起 可 以 转 让, 但 每 年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25% B. 公 司 发 起 人 在 公 司 成 立 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 起 可 以 对 外 转 让 C.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公 司 视 股 价 情 况 收 购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3% 用 于 未 来 1 年 内 奖 励 本 公 司 职 工 D.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接 受 债 务 人 乙 以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为 担 保 其 债 务 履 行 的 质 押 权 标 的 9. 甲 乙 订 立 承 揽 合 同, 甲 提 供 木 料, 乙 为 其 加 工 家 具 在 乙 已 完 成 加 工 工 作 的 50% 时, 甲 通 知 乙 解 除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但 应 按 约 定 金 额 向 乙 支 付 报 酬 B. 甲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且 无 须 赔 偿 乙 的 损 失 C. 甲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但 应 赔 偿 乙 的 损 失 付 报 酬 D. 甲 无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应 依 约 向 乙 支 10. 王 某 依 照 公 司 法 设 立 了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王 某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是 ( ) A. 决 定 由 其 本 人 担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公 司 经 理 B. 决 定 公 司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仅 由 其 亲 戚 张 某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C. 决 定 用 公 司 资 本 的 一 部 分 与 他 人 共 同 投 资 另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但 未 作 书 面 记 载 营 计 划 D. 未 召 开 任 何 会 议, 自 作 主 张 制 订 公 司 经 11. 以 个 人 财 产 出 资 设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后,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所 负 债 务, 对 尚 未 清 偿 的 债 务, 下 列 处 理 方 式 中, 符 合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不 再 清 偿 B. 以 投 资 人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C. 以 投 资 人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 仍 不 足 清 偿 的, 如 果 债 权 人 在 2 年 内 未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 则 不 再 清 偿 D. 以 投 资 人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 仍 不 足 清 偿 的, 如 果 债 权 人 在 5 年 内 未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 则 不 再 清 偿 12. 甲 乙 丙 丁 戊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甲 乙 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丁 戊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人 甲 提 议 接 收 庚 为 新 合 伙 人, 乙 丙 反 对, 丁 戊 同 意 合 伙 协 议 对 新 合 伙 人 入 伙 的 表 决 办 法 未 作 约 定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庚 可 以 入 伙, 因 甲 作 为 执 行 合 伙 人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接 收 新 合 伙 人 B. 庚 可 以 入 伙, 因 全 体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同 意 C. 庚 不 得 入 伙, 因 丁 戊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无 表 决 权, 而 反 对 庚 入 伙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占 全 体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2/3 得 到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 庚 不 得 入 伙, 因 未 13. 甲 是 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持 有 该 企 业 15% 的 份 额 在 合 伙 协 议 无 特 别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甲 在 合 伙 期 间 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 实 施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违 反 合 伙 企 业 法 规 定 的 是 ( ) A. 将 自 购 的 机 器 设 备 出 租 给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B. 以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义 购 买 汽 车 一 辆 归 合 伙 企 业 使 用 C. 以 自 己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向 银 行 提 供 质 押 担 保 D.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将 其 部 分 合 伙 份 额 转 让 给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14. 甲 乙 丙 丁 成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其 中 甲 乙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丙 丁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1 年 后 甲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丙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此 前, 合 伙 企 业 欠 银 行 50 万 元, 该 债 务 直 至 合 伙 企 业 被 宣 告 破 产 仍 未 偿 还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有 关 对 该 50 万 元 债 务 清 偿 责 任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丙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B. 乙 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甲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C. 甲 乙 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D. 乙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甲 丙 丁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15. 国 内 企 业 甲 与 外 国 投 资 者 乙 共 同 投 资 举 办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丙, 其 中 甲 出 资 60%, 乙 出 资 40%; 投 资 总 额 为 400 万 美 元 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有 关 上 111

3 甲 乙 出 资 额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至 少 应 出 资 240 万 美 元, 乙 至 少 应 出 资 160 万 美 元 B. 甲 至 少 应 出 资 126 万 美 元, 乙 至 少 应 出 资 84 万 美 元 C. 甲 至 少 应 出 资 120 万 美 元, 乙 至 少 应 出 资 80 万 美 元 D. 甲 至 少 应 出 资 168 万 美 元, 乙 至 少 应 出 资 112 万 美 元 16. 甲 系 人 身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某 日, 甲 因 抢 劫 抗 拒 逮 捕, 被 公 安 干 警 击 毙 此 时, 甲 已 缴 足 18 个 月 保 险 费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保 险 公 司 应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B.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C.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D.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全 额 退 还 保 险 费 17. 下 列 股 票 交 易 行 为 中, 不 违 反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 ( ) A. 甲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乙 离 职 后 第 4 个 月, 转 让 其 所 持 甲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B.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丙 上 市 公 司 6% 股 份 的 丁 证 券 公 司, 第 3 个 月 转 让 其 所 持 丙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C. 戊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人, 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第 8 个 月, 将 其 所 收 购 股 票 的 60% 转 让 给 非 关 联 方 己 公 司 D. 庚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8%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4 个 月 内 卖 出 18.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汇 票 债 务 人 可 以 对 持 票 人 行 使 抗 辩 权 的 事 由 是 ( ) A. 汇 票 债 务 人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存 在 合 同 纠 纷 B. 汇 票 债 务 人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存 在 抵 销 关 系 C. 背 书 不 连 续 D. 出 票 人 存 入 汇 票 债 务 人 的 资 金 不 够 19. 甲 私 刻 乙 公 司 的 财 务 专 用 章, 假 冒 乙 公 司 名 义 签 发 一 张 转 账 支 票 交 给 收 款 人 丙, 丙 将 该 支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丁, 丁 又 背 书 转 让 给 戊 当 戊 主 张 票 据 权 利 时,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B. 乙 公 司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C. 丙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D. 丁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20. 甲 向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人 寿 保 险, 甲 为 被 保 险 人, 甲 指 定 其 秘 书 乙 为 受 益 人 保 险 期 间 内, 甲 乙 因 交 通 事 故 意 外 身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时 间 的 先 后 该 起 交 通 事 故 由 丙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现 甲 的 继 承 人 和 乙 的 继 承 人 均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支 付 保 险 金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保 险 金 应 全 部 交 给 甲 的 继 承 人 B. 保 险 金 应 全 部 交 给 乙 的 继 承 人 C. 保 险 金 应 由 甲 和 乙 的 继 承 人 平 均 分 配 D.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丙 追 偿 年 4 月 24 日, 甲 向 乙 发 出 函 件 称 : 本 人 欲 以 每 吨 5000 元 的 价 格 出 售 螺 纹 钢 100 吨 如 欲 购 买, 请 于 5 月 10 日 前 让 本 人 知 悉 乙 于 4 月 27 日 收 到 甲 的 函 件, 并 于 次 日 回 函 表 示 愿 意 购 买 但 由 于 投 递 错 误, 乙 的 回 函 于 5 月 11 日 方 到 达 甲 处 因 已 超 过 5 月 10 日 的 最 后 期 限, 甲 未 再 理 会 乙, 而 将 钢 材 售 与 他 人 乙 要 求 甲 履 行 钢 材 买 卖 合 同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甲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未 成 立, 甲 对 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B. 甲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未 成 立, 但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赔 偿 信 赖 利 益 损 失 C. 甲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成 立 但 未 生 效, 甲 有 权 以 承 诺 迟 到 为 由 撤 销 要 约 D. 甲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成 立 且 已 生 效,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履 行 合 同 22.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中,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是 ( ) A. 因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的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外 购 货 物 的 进 项 税 额 B. 购 进 同 时 用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和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进 项 税 额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的 货 物 所 支 付 的 进 项 税 额 C.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征 收 增 值 税 的 D. 进 口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取 得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23.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行 为 的 是 ( ) A. 将 外 购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B. 将 外 购 的 货 物 用 于 投 资 C. 将 外 购 的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D. 将 外 购 的 货 物 无 偿 赠 送 他 人 24.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按 照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是 ( ) A.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B.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C.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D. 租 金 所 得 25.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不 同 方 式 下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确 定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采 用 商 业 折 扣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商 业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B. 采 用 现 金 折 扣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C. 采 用 售 后 回 购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扣 除 回 购 商 品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D.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按 照 扣 除 回 收 商 品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26. 某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王 某 因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重 大 损 失 被 免 职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有 关 王 某 任 职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资 本 参 股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B. 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C. 王 某 自 免 职 之 日 起 10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D. 王 某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7.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 ) A. 5% B. 10% C. 20% D. 25% 28. 甲 公 司 在 2003 年 10 月 18 日 申 请 注 册 婴 宝 商 标 2004 年 5 月 10 日 该 商 标 被 核 准 注 册 根 据 商 标 法 的 规 定, 该 公 司 第 一 次 申 请 商 标 续 展 的 最 后 截 止 期 限 是 ( ) A 年 10 月 18 日 B 年 4 月 18 日 C 年 5 月 10 日 D 年 11 月 10 日 29. 甲 公 司 获 得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乙 公 司 未 经 甲 公 司 许 可,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目 的 制 造 该 专 利 产 品 丙 公 司 未 经 甲 公 司 许 可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目 的 所 为 的 下 列 行 为 中, 构 成 专 利 侵 权 的 是 ( ) A. 购 买 乙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后 自 己 使 用 B. 购 买 甲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后 自 己 使 用 C. 购 买 乙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后 销 售 给 丁 公 司 D. 购 买 甲 公 司 制 造 的 该 专 利 产 品 后 许 诺 销 售 给 丁 公 司 上

4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财 会 月 刊 30. 甲 于 2013 年 8 月 1 日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一 个 关 于 吸 尘 器 的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在 甲 申 请 专 利 之 前 发 生 的 下 列 事 实 中, 会 影 响 甲 专 利 申 请 新 颖 性 的 是 ( ) A 年 3 月 15 日, 甲 在 中 国 政 府 主 办 的 一 个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首 次 展 出 了 这 种 吸 尘 器 B 年 4 月 10 日, 应 当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乙, 未 经 甲 同 意 擅 自 在 一 个 学 术 会 议 上 公 布 了 该 发 明 C 年 5 月 12 日, 甲 在 国 家 商 务 部 组 织 召 开 的 一 个 技 术 会 议 上 首 次 介 绍 了 该 发 明 D 年 6 月 18 日, 甲 在 某 国 际 性 学 术 刊 物 上 首 次 刊 登 了 有 关 该 发 明 的 学 术 论 文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有 ( ) A.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被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 代 理 人 死 亡 D.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2.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应 当 在 2 个 月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 ) A.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章 程 所 规 定 人 数 的 1/2 时 B.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到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2/3 时 C.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8% 的 股 东 李 某 请 求 时 D. 监 事 会 主 席 张 某 提 议 召 开 时 3. 甲 乙 双 方 订 立 协 议, 由 甲 作 为 名 义 股 东, 代 为 持 有 乙 在 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权, 但 投 资 收 益 由 实 际 投 资 人 乙 享 有 协 议 并 无 其 他 违 法 情 形 后 甲 未 经 乙 同 意, 将 其 代 持 的 部 分 股 权, 以 合 理 价 格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的 股 东 丁, 丁 对 甲 只 是 名 义 股 东 的 事 实 并 不 知 情 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甲 乙 之 间 的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无 效 B. 甲 乙 之 间 的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有 效 C. 若 乙 反 对 甲 丁 之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则 丁 不 能 取 得 甲 所 转 让 的 股 权 D. 即 使 乙 反 对 甲 丁 之 间 的 股 权 转 让, 丁 亦 合 法 取 得 甲 所 转 让 的 股 权 4.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属 于 有 限 合 伙 人 当 然 退 伙 的 有 ( ) A.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死 亡 B. 有 限 合 伙 人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 C. 有 限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D.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5. 甲 乙 丙 丁 欲 设 立 一 个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协 议 中 约 定 了 如 下 内 容, 其 中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有 ( ) A. 甲 仅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同 时 被 推 举 为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人 B. 乙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乙 在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C. 丙 以 其 劳 务 出 资,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其 出 资 份 额 经 各 合 伙 人 商 定 为 5 万 元, 丙 在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可 以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 D.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全 部 转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普 通 合 伙 人 也 可 以 全 部 转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6. 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上 市 公 司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决 定 终 止 其 股 票 上 市 的 有 ( ) A. 最 近 3 年 连 续 亏 损, 在 其 后 一 个 年 度 内 未 能 恢 复 盈 利 B. 收 购 人 通 过 收 购 行 为,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额 达 到 该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92% C. 公 司 解 散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 D. 上 市 公 司 不 按 照 规 定 公 开 其 财 务 状 况, 且 拒 绝 纠 正 7. 甲 公 司 在 与 乙 公 司 交 易 中 获 得 由 乙 公 司 签 发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一 张, 付 款 人 为 丙 银 行 甲 公 司 向 丁 某 购 买 了 一 批 货 物, 将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丁 某 以 支 付 货 款, 并 记 载 不 得 转 让 字 样 后 丁 某 又 将 此 汇 票 背 书 给 张 某, 张 某 在 向 丙 银 行 提 示 承 兑 时 遭 拒 绝 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张 某 可 对 其 行 使 追 索 权 的 有 ( ) A. 丁 某 B. 乙 公 司 C. 甲 公 司 D. 丙 银 行 8.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情 形 中,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 ) A. 被 保 险 人 在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形 下,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B. 受 益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C. 投 保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应 尽 的 责 任 D.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9. 甲 为 其 一 块 名 贵 金 表 在 乙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了 足 额 财 产 保 险 某 日, 甲 将 该 金 表 放 在 办 公 桌 上, 被 同 事 丙 不 慎 摔 坏 根 据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如 果 乙 保 险 公 司 向 甲 支 付 了 赔 偿 保 险 金, 则 甲 可 以 再 向 丙 索 赔 再 向 丙 索 赔 B. 如 果 乙 保 险 公 司 向 甲 支 付 了 赔 偿 保 险 金, 则 甲 不 得 C. 在 乙 保 险 公 司 未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前, 如 果 甲 放 弃 了 对 丙 索 赔 的 权 利, 则 乙 保 险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D. 在 乙 保 险 公 司 向 甲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后, 如 果 甲 未 经 乙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放 弃 对 丙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该 行 为 无 效 10. 甲 公 司 欲 购 乙 公 司 生 产 的 塔 吊, 因 缺 乏 资 金, 遂 由 丙 公 司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由 于 塔 吊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吊 装 的 物 品 坠 落 并 砸 伤 行 人 丁, 甲 公 司 被 迫 停 产 修 理 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甲 公 司 无 权 请 求 丙 公 司 赔 偿 修 理 塔 吊 的 费 用 B. 甲 公 司 不 得 以 塔 吊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并 发 生 事 故 为 由,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 C. 丙 公 司 应 当 对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D. 丁 可 以 请 求 丙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11.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各 项 中,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不 得 扣 除 的 有 ( ) A.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红 利 B. 企 业 内 部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C. 企 业 内 部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D.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12.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额 B.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按 照 收 到 货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货 款 凭 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C. 被 投 资 企 业 以 股 权 溢 价 形 成 的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时, 投 资 企 业 应 作 为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并 相 应 增 加 该 项 长 期 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 D.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13. 甲 乙 公 司 是 某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下 属 的 两 个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丙 公 司 为 甲 公 司 总 经 理 丁 实 际 控 制 的 私 营 企 业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交 易 中, 须 经 该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有 ( ) A. 甲 公 司 以 市 场 价 格 转 让 机 器 设 备 给 乙 公 司 B. 甲 公 司 以 市 场 价 格 转 让 机 器 设 备 给 丙 公 司 C. 甲 公 司 为 乙 公 司 的 小 额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D. 甲 公 司 为 丙 公 司 的 小 额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担 保 上 113

5 14. 根 据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侵 害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有 ( ) A.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许 可,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近 似 的 商 标,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B.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许 可, 在 类 似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近 似 的 商 标, 容 易 导 致 混 淆 的 C.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D. 使 用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15. 家 具 企 业 甲 公 司 经 营 红 木 家 具, 拥 有 古 镜 与 古 境 两 项 注 册 商 标 甲 拟 将 古 镜 商 标 转 让 给 乙 公 司 根 据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乙 公 司 自 商 标 转 让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成 为 古 镜 商 标 的 商 标 权 人 B. 甲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向 商 标 局 提 出 商 标 转 让 申 请 C. 乙 公 司 取 得 古 镜 商 标 的 专 用 权 后, 甲 公 司 无 权 再 使 用 该 商 标 D. 甲 公 司 应 将 古 境 商 标 一 并 转 让 给 乙 公 司 三 判 断 题 1.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关 系, 则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协 议 也 随 之 失 效 ( ) 2. 公 司 解 散 时, 股 东 尚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应 作 为 清 算 财 产 ( ) 3. 有 限 合 伙 人 转 变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对 其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期 间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发 生 的 债 务,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 ) 4. 财 政 拨 款 预 算 内 资 金 及 银 行 贷 款 不 得 作 为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存 入 金 融 机 构 ( ) 5.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 6.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 的, 添 购 资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20% ( ) 7. 企 业 取 得 的 各 项 免 税 收 入 对 应 的 各 项 成 本 费 用,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可 以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 8.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产 货 物 并 同 时 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应 一 并 征 收 营 业 税 ( ) 9.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完 全 在 境 外 消 费 的 应 税 服 务, 属 于 在 境 内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 ) 10. 债 权 人 甲 与 债 务 人 乙 约 定 由 乙 向 丙 履 行 债 务, 乙 未 履 行, 则 乙 应 向 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四 简 答 题 案 例 1 甲 乙 两 公 司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了 一 份 买 卖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由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提 供 100 台 精 密 仪 器, 甲 公 司 于 8 月 31 日 前 交 货, 并 负 责 将 货 物 运 至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10 日 内 付 清 货 款 合 同 订 立 后 双 方 均 未 签 字 盖 章 7 月 28 日, 甲 公 司 与 丙 运 输 公 司 订 立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由 丙 公 司 将 100 台 精 密 仪 器 运 至 乙 公 司 8 月 1 日, 丙 公 司 先 运 了 70 台 精 密 仪 器 至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全 部 收 到, 并 于 8 月 8 日 将 70 台 精 密 仪 器 的 货 款 付 清 8 月 20 日, 甲 公 司 掌 握 了 乙 公 司 转 移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的 确 切 证 据, 随 即 通 知 丙 公 司 暂 停 运 输 其 余 30 台 精 密 仪 器, 并 通 知 乙 公 司 中 止 交 货, 要 求 乙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乙 公 司 及 时 提 供 了 担 保 8 月 26 日, 甲 公 司 通 知 丙 公 司 将 其 余 30 台 精 密 仪 器 运 往 乙 公 司, 丙 公 司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交 通 事 故,30 台 精 密 仪 器 全 部 毁 损, 致 使 甲 公 司 8 月 31 日 前 不 能 按 时 全 部 交 货 9 月 5 日, 乙 公 司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根 据 上 述 内 容, 分 别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甲 乙 公 司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并 说 明 理 由 (2) 甲 公 司 8 月 20 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并 说 明 理 由 (3) 乙 公 司 9 月 5 日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并 说 明 理 由 (4) 丙 公 司 对 货 物 毁 损 应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并 说 明 理 由 案 例 2 8 月 20 日,A 公 司 向 B 公 司 签 发 了 一 张 金 额 为 10 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该 汇 票 载 明 出 票 后 1 个 月 付 款 C 公 司 为 付 款 人,D 公 司 在 汇 票 上 签 章 作 了 保 证, 但 未 记 载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B 公 司 取 得 汇 票 后 背 书 转 让 给 E 公 司,E 公 司 又 将 该 汇 票 背 书 转 让 给 F 公 司,F 公 司 于 9 月 12 日 向 C 公 司 提 示 承 兑,C 公 司 以 其 所 欠 A 公 司 债 务 只 有 8 万 元 为 由 拒 绝 承 兑 F 公 司 拟 行 使 追 索 权 实 现 自 己 的 票 据 权 利 根 据 上 述 内 容, 分 别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持 票 人 F 公 司 可 以 向 哪 些 当 事 人 行 使 追 索 权? (2)C 公 司 如 果 承 兑 了 该 汇 票, 能 否 以 其 所 欠 A 公 司 债 务 只 有 8 万 元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并 说 明 理 由 (3) 该 汇 票 的 被 保 证 人 是 谁? 并 说 明 理 由 (4) 如 果 D 公 司 对 F 公 司 承 担 了 保 证 责 任, 则 D 公 司 可 以 向 谁 行 使 追 索 权? 并 说 明 理 由 案 例 3 某 酒 厂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主 要 生 产 白 酒 和 果 酒 2014 年 8 月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1) 从 国 内 购 进 生 产 用 原 材 料 一 批,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80 万 元 增 值 税 万 元, 由 于 运 输 途 中 保 管 不 善, 原 材 料 丢 失 3% (2) 从 国 内 购 进 一 台 生 产 用 机 器 设 备,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100 万 元 增 值 税 17 万 元 ; 另 外 支 付 运 费 10 万 元 ( 不 含 税 ), 取 得 的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1.10 万 元 (3) 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处 购 进 劳 保 用 品 一 批, 取 得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2 万 元 增 值 税 税 额 0.06 万 元 (4) 从 国 内 购 进 一 辆 小 汽 车 自 用, 取 得 的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3.40 万 元 (5) 企 业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领 用 以 前 月 份 购 进 的 已 经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材 料, 成 本 5 万 元, 该 材 料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6)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白 酒, 合 同 规 定,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共 计 200 万 元, 本 月 应 收 回 60% 货 款, 其 余 货 款 于 9 月 10 日 前 收 回, 本 月 实 际 收 回 货 款 50 万 元 ; 另 收 取 优 质 费 3.51 万 元 (7) 销 售 果 酒 取 得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15 万 元, 另 收 取 包 装 物 押 金 2.34 万 元 ( 合 同 约 定 3 个 月 后 收 回 包 装 物 并 退 还 押 金 ) 假 定 本 月 取 得 的 相 关 票 据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并 在 本 月 认 证 上

6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财 会 月 刊 抵 扣 该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在 申 报 增 值 税 时 计 算 过 程 如 下 :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 30.66( 万 元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50+15) 17%=11.05( 万 元 ) 当 期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 =-19.61( 万 元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和 增 值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分 析 指 出 该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申 报 增 值 税 时 存 在 哪 些 问 题, 并 分 别 简 要 说 明 理 由 五 综 合 题 2006 年 2 月, 甲 乙 丙 丁 四 人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文 路 留 学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文 路 公 司 ) 四 名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依 次 是 35% 30% 25% 和 10% 甲 担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 公 司 不 设 监 事 会, 丙 任 监 事 (1)2007 年 2 月, 丙 提 出, 甲 在 留 学 咨 询 行 业 从 业 多 年, 经 验 丰 富, 对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有 较 大 贡 献, 提 议 2006 年 度 利 润 由 甲 乙 丙 丁 分 别 以 45% 25% 20% 10%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全 体 股 东 均 表 示 同 意 (2)2008 年 3 月, 乙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购 买 一 辆 轿 车, 经 销 商 要 求 其 提 供 担 保 乙 与 甲 商 量 后, 甲 便 以 文 路 公 司 名 义 与 经 销 商 签 署 了 一 份 保 证 合 同, 并 加 盖 了 文 路 公 司 的 印 章 事 后, 甲 将 此 事 告 知 丙, 丙 未 表 示 异 议 丁 得 知 后 表 示 反 对, 甲 回 应 说 公 司 多 数 股 东 已 经 同 意, 担 保 不 违 反 法 律 (3)2011 年 1 月, 丁 见 投 资 无 回 报, 也 无 法 参 与 管 理, 心 生 转 让 股 权 之 意 经 询 问, 乙 有 兴 趣 购 买 甲 听 说 后 提 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转 让 股 权, 须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因 此, 丁 必 须 先 获 得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才 可 以 将 股 权 转 让 给 乙 后 丁 认 为 乙 的 出 价 太 低, 遂 放 弃 转 让 给 乙 的 打 算 (4)2011 年 4 月, 甲 编 写 的 留 学 指 南 丛 书 出 版 甲 未 告 知 其 他 股 东, 就 以 文 路 公 司 名 义 从 自 己 手 中 购 买 5000 套 该 丛 书 丁 知 道 后 提 出 异 议, 认 为 甲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董 事 对 公 司 的 忠 实 义 务 (5)2011 年 5 月 6 日, 丁 向 公 司 监 事 丙 当 面 递 交 一 份 书 面 请 求, 请 求 其 向 法 院 起 诉 甲 违 反 忠 实 义 务, 要 求 甲 赔 偿 公 司 损 失 丙 一 直 未 做 答 复, 也 未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6 月 20 日, 丁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对 甲 提 起 诉 讼 根 据 上 述 内 容, 分 别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 (1) 根 据 本 题 要 点 (1) 所 提 示 的 内 容, 文 路 公 司 2006 年 度 利 润 未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是 否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2) 根 据 本 题 要 点 (2) 所 提 示 的 内 容, 文 路 公 司 为 股 东 乙 提 供 的 担 保 是 否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3) 根 据 本 题 要 点 (3) 所 提 示 的 内 容, 甲 的 观 点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4) 根 据 本 题 要 点 (4) 所 提 示 的 内 容, 甲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5) 根 据 本 题 要 点 (5) 所 提 示 的 内 容, 丁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自 己 名 义 直 接 对 甲 提 起 诉 讼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中 级 经 济 法 模 拟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B 2. C 3. B 4. C 5. D 6. C 7. B 8. C 9. C 10. C 11. D 12. D 13. B 14. C 15. B 16. B 17. B 18. C 19. A 20. A 21. D 22. C 23. C 24. D 25. B 26. B 27. B 28. D 29. C 30. D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1. AC 2. AB 3. BD 4. AC 5. BC 6. ABCD 7. AB 8. ACD 9. BCD 10. AB 11. ABCD 12. AD 13. BD 14. ABC 15. BCD 三 判 断 题 四 简 答 题 案 例 1 答 案 (1) 买 卖 合 同 成 立 根 据 规 定,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之 前, 当 事 人 一 方 已 经 履 行 主 要 义 务, 对 方 接 受 的, 该 合 同 成 立 (2) 甲 公 司 的 行 为 合 法 根 据 规 定, 应 当 先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对 方 有 转 移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的 情 形,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3) 乙 公 司 9 月 5 日 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行 为 合 法 根 据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 应 当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 丙 公 司 对 货 物 毁 损 应 向 甲 公 司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规 定, 承 运 人 对 运 输 过 程 中 货 物 的 毁 损 灭 失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案 例 2 答 案 (1) 追 索 对 象 包 括 :A 公 司 D 公 司 B 公 司 和 E 公 司 由 于 付 款 人 C 公 司 拒 绝 承 兑, 并 不 是 票 据 上 的 主 债 务 人, 故 不 能 向 C 公 司 追 索 (2)C 公 司 不 能 以 其 所 欠 A 公 司 债 务 只 有 8 万 元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根 据 规 定, 票 据 债 务 人 (C 公 司 ) 不 得 以 其 与 出 票 人 (A 公 司 ) 之 间 的 抗 辩 事 由 对 抗 持 票 人 (3) 被 保 证 人 为 A 公 司 根 据 规 定, 未 记 载 被 保 证 人 名 称 的, 已 承 兑 的 汇 票, 承 兑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 未 承 兑 的 汇 票, 出 票 人 为 被 保 证 人 在 本 题 中, 该 汇 票 未 经 承 兑, 因 此, 出 票 人 A 公 司 为 被 保 证 人 (4)D 公 司 可 以 向 A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根 据 规 定, 保 证 人 清 偿 汇 票 债 务 后, 可 以 对 被 保 证 人 及 其 前 手 行 使 追 索 权 在 本 题 中, 保 证 人 D 公 司 只 能 向 被 保 证 人 A 公 司 行 使 追 索 权 案 例 3 答 案 该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申 报 增 值 税 时 存 在 下 列 问 题 : (1) 运 输 途 中 因 保 管 不 善 丢 失 的 3% 的 原 材 料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根 据 规 定,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被 盗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的 损 失,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外 购 机 器 设 备 时 支 付 的 运 费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根 据 上 115

7 规 定,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时 支 付 的 运 费, 可 以 按 照 取 得 的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进 行 抵 扣 (3) 购 进 自 用 小 汽 车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根 据 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纳 税 人 购 进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小 汽 车 摩 托 车 游 艇 自 用, 可 以 抵 扣 购 进 时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4)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领 用 以 前 月 份 购 进 的 已 经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材 料 未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处 理 根 据 规 定,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购 进 货 物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 已 经 抵 扣 的, 需 要 做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处 理 (5)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不 应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款 项 计 算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根 据 规 定,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无 书 面 合 同 的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 天 (6) 销 售 白 酒 收 取 的 优 质 费 未 作 为 价 外 费 用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根 据 规 定, 优 质 费 属 于 价 外 费 用, 应 当 并 入 销 售 额 计 征 增 值 税 (7) 销 售 果 酒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押 金 未 计 入 当 期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根 据 规 定, 对 销 售 除 啤 酒 黄 酒 外 的 其 他 酒 类 产 品 而 收 取 的 包 装 物 押 金, 无 论 是 否 返 还 以 及 会 计 上 如 何 核 算, 均 应 并 入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征 税 该 企 业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13.60 (1-3%) %=33.90( 万 元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200 60% 17% (1 + 17%) 17%+15 17%+2.34 (1+17%) 17%=23.80( 万 元 ) 当 期 应 纳 增 值 税 = =-10.10( 万 元 ) 五 综 合 题 (1) 文 路 公 司 2006 年 度 利 润 未 按 照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并 不 违 反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 但 是, 全 体 股 东 可 以 事 先 约 定 不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分 取 红 利 (2) 文 路 公 司 为 股 东 乙 提 供 的 担 保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的, 必 须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在 本 题 中, 文 路 公 司 为 股 东 乙 提 供 的 担 保 未 经 股 东 会 表 决 通 过 (3) 甲 的 观 点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股 东 之 间 只 要 协 商 一 致, 即 可 转 让, 法 律 并 未 规 定 应 当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 4 ) 甲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经 股 东 会 同 意,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的, 属 于 法 律 禁 止 的 行 为 (5) 丁 的 做 法 符 合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根 据 规 定,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侵 犯 公 司 利 益 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如 果 监 事 会 收 到 股 东 的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014 年 度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中 级 会 计 实 务 模 拟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张 志 凤 中 级 会 计 实 务 模 拟 试 题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影 响 利 润 总 额 的 是 ( ) A. 出 租 机 器 设 备 取 得 的 收 益 B. 出 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结 转 的 资 本 公 积 C. 处 置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的 净 收 益 D. 自 用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日 公 允 价 值 大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2.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会 计 处 理, 下 列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当 月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当 月 不 计 提 折 旧 B. 企 业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时, 应 通 过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核 算 C.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大 修 理 费 用 应 予 资 本 化 D.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盈 或 盘 亏, 均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年 1 月 1 日,B 公 司 为 其 100 名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每 人 授 予 100 份 现 金 股 票 增 值 权, 这 些 人 员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必 须 在 该 公 司 连 续 服 务 4 年, 即 可 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起 根 据 股 价 的 增 长 幅 度 获 得 现 金, 该 增 值 权 应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行 使 完 毕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股 份 支 付 科 目 期 末 余 额 为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每 份 现 金 股 票 增 值 权 公 允 价 值 为 50 元, 至 2014 年 年 末 有 20 名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B 公 司,B 公 司 估 计 以 后 年 度 中 还 将 有 9 名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 则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股 份 支 付 科 目 贷 方 发 生 额 为 ( ) 元 ( 假 定 B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股 份 支 付 科 目 仅 核 算 该 事 项 ) A B C D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取 得 专 门 借 款 8000 万 元 直 接 用 于 当 日 开 工 建 造 的 厂 房,2013 年 累 计 发 生 建 造 支 出 7200 万 元 2014 年 1 月 1 日, 甲 公 司 又 取 得 一 般 借 款 2000 万 元, 年 利 率 为 6%, 当 天 发 生 建 造 支 出 1600 万 元, 以 借 入 款 项 支 付 ( 甲 公 司 无 其 他 一 般 借 款 )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甲 公 司 按 季 计 算 利 息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2014 年 第 一 季 度 该 公 司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一 般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为 ( ) 万 元 A. 12 B. 6 C. 18 D 年 12 月,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甲 公 司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撤 销 某 营 销 网 点, 该 业 务 重 组 计 划 已 对 外 公 告 为 实 施 该 业 务 重 组 计 划, 甲 公 司 预 计 发 生 以 下 支 出 或 损 失 : 因 辞 退 职 工 将 支 付 补 偿 款 100 万 元, 因 撤 销 门 店 租 赁 合 同 将 支 付 违 约 金 20 万 元, 因 处 置 门 店 内 设 备 将 发 生 损 失 65 万 元, 因 将 门 店 内 库 存 存 货 运 回 公 司 本 部 将 发 生 运 输 费 5 万 元 该 业 务 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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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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