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MSH个人赴美生子(MC3)保险计划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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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C3 个人全球 医疗保险计划书 MC3 INDIVIDUAL HEALTH PLAN PROPOSAL FOR YOU, WHEREVER, WHENEVER. 2019

2 福利表 - 已孕版 保额限制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地理涵盖范围 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年度最高保额 3,000,000 元 2,000,000 元 200,000 元 投保受孕类型 自然怀孕单胎 自然怀孕与人工受孕单胎 自然怀孕与人工受孕单胎 特殊治疗 生育 被保险人产前检查费和顺产费 免赔额 :20,000 元 最高理赔至 10,000 元不涵盖不涵盖 医学必须流产费 ( 非选择性流产 ) 全额理赔最高理赔至 80,000 元不涵盖 医疗必需的剖腹生产 ( 仅限在美国或加拿大分娩 ) 胎位异常 巨大儿 前置胎盘 产道异常 孕妇存在严重的传染病或并发症等 赔付相关费用的 75%, 最高理赔至 80,000 元 不涵盖 不涵盖 生育并发症承担生育并发症保障范围内的 42 种生育并发症在怀孕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 ( 详见备注 ) 妊娠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妊娠周期中身故的, 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身故保险金 最高理赔至 1,000,000 元最高理赔至 1,000,000 元最高理赔至 100,000 元 1,500,000 元 1,000,000 元不涵盖 新生婴儿护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出生的子女出生后发 生的专业护理及治疗费用 新生儿出生后的 45 天发生的治疗 费用,100% 赔付 ; 最高理赔至 1,500,000 元 新生儿出生后的 30 天发生的治疗费用,100% 赔付 ; 自然怀孕最高理赔至 1,000,000 元人工受孕最高理赔至 500,000 元 新生儿出生后的 10 天内发生的治疗 费用 ; 最高理赔至 100,000 元 新生婴儿常规体检, 预防性保健和免疫 新生儿出生后的 45 天内, 全额理赔 不涵盖 不涵盖 紧急医疗运送 (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 ) 救护车 全额理赔 全额理赔 全额理赔 紧急医疗转运 全额理赔 全额理赔 全额理赔 住宿费 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的住宿费 最高限额 2,000 元 / 天, 最长至 12 天 最高限额 2,000 元 / 天, 最长至 12 天 最高限额 800 元 / 天, 最长至 12 天 遗体遣返和就地安葬 最高限额 200,000 元 最高限额 200,000 元 最高限额 100,000 元 报价 自然怀孕 人工受孕 自然怀孕 人工受孕 岁 55,000 元 26,000 元 28,000 元 7,500 元 8,000 元 岁 58,000 元 29,000 元 31,000 元 8,500 元 9,000 元 岁 62,000 元 32,000 元 34,000 元 9,800 元 10,300 元 免赔额 免赔额 100,000 元 不适用 -50% 不适用 备注 1) 此方案仅限已怀孕的客户投保 被保险人入保年龄范围为 18 岁至 40 岁 2) 保险期 : 生效日至分娩后 45 天 ( 计划一 ), 分娩后 30 天 ( 计划二 ) 和分娩后 10 天 ( 计划三 ) 内的保险责任 3) 保费支付方式需为一次付清 4) 核保规则 : 已孕被保险人须经医学核保 5) 退保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未产生任何理赔且婴儿未出生可以申请退保, 退保手续费为剩余保费的 40% 若从保单生效日期算起 90 个自然日内未产生任何理赔且婴儿未出生, 并提供拒签或者遣返证明, 可申请全额退保 6) 报价有效期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7) 此款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3 福利表 - 备孕版 保额限制 地理涵盖范围 年度最高保额 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2,000,000 元 特殊治疗 生育并发症承担生育并发症保障范围内的 42 种生育并发症在怀孕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 ( 详见备注 ) 新生婴儿护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出生的子女出生后发生的专业护理及治疗费用 ( 不包含常规体检, 预防性保健和免疫 ) 最高理赔至 1,000,000 元 新生儿出生后的 30 天发生的治疗费用,100% 赔付 ; 最高理赔至 1,000,000 元 紧急医疗运送 (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 ) 救护车紧急医疗转运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费 ( 飞机限经济舱 ) 被保险人和一位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病情稳定后返回常住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费 ( 飞机限经济舱 ) 住宿费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的住宿费遗体遣返和就地安葬 全额理赔全额理赔最高限额 800 元 / 天, 最长至 12 天最高限额 160,000 元 报价 岁 12,000 元 岁 14,000 元 岁 16,000 元 备注 1) 此方案仅限未怀孕的客户投保 被保险人入保年龄范围为 18 岁至 40 岁 2) 本保险仅涵盖自然怀孕的被保险人 ( 含单胎或多胞胎 ) 试管婴儿不在涵盖范围内 3) 保险期 : 生效日至分娩后 30 天内的保险责任 保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如超过保险有效期且仍未分娩, 被保险人需要 续保而从继续得到保障 4) 核保规则 : 未孕被保险人按照 MSH 医疗险规则核保, 在保单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无需再进行医学核保, 续保同样适用此 规则 5) 保费支付方式需为一次付清 6) 退保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未产生任何理赔且婴儿未出生可以申请退保, 退保手续费为剩余保费的 25% 7) 报价有效期 :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8) 此款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4 备注 1 生育并发症的保障范围 生育并发症 ( 共 42 种 ) 产前并发症 (27 种 ) 产时并发症 (8 种 ) 产后并发症 (7 种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急性脂肪肝 妊娠期舞蹈病 子宫破裂 产褥期感染 子痫前症 妊娠剧吐 脐带异常 羊水栓塞 产后尿潴留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轮廓胎盘 妊娠合并骨软化病 宫颈及阴道裂伤 乳腺炎 前置胎盘 血管前置 妊娠合并皮质醇增多症 子宫内翻 晚期产后出血 胎盘早剥 羊水过多 妊娠合并肠梗阻 产后出血 产后子宫感染 母婴血型不合 羊水过少 围产期心肌病 产科休克 子宫复旧不全 妊娠糖尿病 胎膜早破 妊娠合并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产后抑郁 妊娠心肌梗死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妊娠 HELLP 综合症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妊娠静脉血栓栓塞 胎儿宫内窘迫 妊娠合并肺动脉高压 2 事先授权 保险计划中有些特殊的治疗项目需要事先授权 客户在获得这些治疗前需事先确认该项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理赔以及理赔标 准是多少 需要事先授权的治疗项目包括 : 住院治疗 ; 需要全身麻醉的门诊手术, 化学治疗, 放射治疗, 血液或腹膜透析 ; 购买或租用非一次性耐用医疗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胰岛素泵及其配套器械 ; 紧急医疗转运 ; 客户在进行上述治疗前若未获得中心书面许可回复,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的, 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遇紧急情况, 被 保险人只需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即可 3 责任免除 ( 具体免责内容请见产品条款 ) 所有与生育和新生婴儿护理费用无关的治疗费用 选择性剖腹产 既往症 超过通常惯例部分的医疗费用

5 您的选择 我们的承诺 服务优势 国际健康险领军者作为 MSH INTERNATIONAL 的一份子, 我们医疗网络覆盖 930,000 家医院及诊所, 遍布全球 6 大洲 150 个国家, 会员可以享受到 MSH 医疗网络的全面保障 便捷的直付医院网络我们医院网络跟随客户的需求同步扩张 在中国, 我们拥有最深入的本土医疗网络 从 2002 年起, 我们就自主建立起首个与中国顶级公立医疗机构合作的直接付费医疗网络, 至今已覆盖大中华区 80 个城市超过 2,190 家医院和诊所, 使客户能够享受到便捷的免现金医疗服务, 极大提高了理赔的时效 ( 参见附录 A 理赔流程 ) 贴心 周到的服务我们为每位配备专属的客户经理, 以确保健康保险计划的顺利执行, 并随时为您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与帮助 目前我们在国内的服务团队覆盖上海 北京 广州 武汉 深圳 成都 大连和苏州等地, 当会员遭遇重大疾病及有需要时, 我们会派遣专人提供医疗陪同服务, 与您共度难关 我们随时待命 全年无休的 24 小时人工热线服务, 可以双语即时解答客户对于保险福利 的疑问, 并支持全球医疗紧急援助服务和本地的双语理赔 事先授权等 MSH 驻院代表 只为我们最珍贵的您能享受到更贵宾级的服务, 我们在北京上海等地的 客户最常用, 知名的医院特派驻专职的医院代表提供现场支持服务 强大的专家和优质医疗资源我们提供直付医院网络内的医师推荐以及网络内公立医院的预约等服务 并且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在您需要第二诊疗意见或就医推荐时, 为您联系专家, 提出意见, 使您的就医更加顺利 全球个人查询系统 随时随地, 您可在我们的服务平台上查询理赔进度 福利 直付医疗网 络以及下载附有个人信息的理赔申请表等 信息安全和专业服务质量保证我们是国内首个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及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国际健康险服务提供商, 并且不断追求和提高您可享受到的每个服务流程的质量

6 ABOUT MSH INTERNATIONAL MSH INTERNATIONAL 成立于 1974 年, 是国际健康险设计和管理方面的全球领军者 设有法国巴黎 加拿大卡尔加里 中东迪拜和中国上海 4 个区域总部, 为客户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的服务 MSH INTERNATIONAL 来自各个国家的员工具备 40 种语言能力, 为遍布全球 200 个国家, 超过 2000 家企业的 40 万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致力于为个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方案, 为企业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 ABOUT MSH CHINA 万欣和 ( 上海 ) 企业服务公司 ( 万欣和 ) 成立于 2001 年, 在中国高端健康险服务领域排名第一 作为全国最大的高端健康险管理服务商, 我们拥有超过 2,000 家企业客户, 包括多家世界 500 强企业 我们的总部和运营中心位于上海, 设有北京 广州 深圳 成都分公司及大连 武汉 和苏州服务代表处 我们的主营业务是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高端保险产品和服务 万欣和是 MSH INTERNATIONAL 的亚太区区域总部

7 特别约定和保险责任表同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应与保险条款一起解读 理解 如果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的任何条款和本文不一致, 以本文为准 ; 所有其他条款及解释细则仍保留其法律效力 投保人 :XXX 保障期限 : 生效日 ( 月月 / 日日 / 年年年年 ) 至分娩后 30 天内保障类型 : 全球保障个人年度免赔额 : 0/100,000 人民币次免赔额 : 0 人民币自付比例 :0% * 在分娩前且未产生任何理赔, 投保人提出退保的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 将退还保费 = 总保险费 (1-40%) [1-(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 / 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 )], 其中 40% 是退保手续费比例, 保险期间将按最后一次产检的预产期计算 ); 若从保单生效日算起 90 日内未分娩且未产生任何理赔, 并提供拒签或者遣返证明, 可申请全额退保 ; 在分娩后或一经产生任何理赔, 本保单不允许退保 1. 核保及等待期 大地孕产综合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A. 所有被保险人需经医疗核保 B. 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保险生效时对其立即承担保险责任, 没有等待期 C. 既往症及其相关症状的治疗为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仅对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助孕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器质性不孕而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治疗, 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因不育症而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手术治疗,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助孕医疗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助孕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助孕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助孕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助孕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助孕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不适用于本保险产品 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分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的医院或者生育中心分娩,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分娩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分娩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分娩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分娩保险金 分娩费用包括 : 1 被保险人产前检查费 ; 2 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 ; 3 超声波检查费 ; 4 早产费 顺产费 医学必需剖腹产费 ; 5 麻醉费 ; 6 产后复查费 ; 7 医学必须的流产费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分娩保险金累计以其分娩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分娩保险责任终止 不适用于本保险产品 1

8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生产的婴儿存活满三十日的, 在一周岁前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存有本合同列明的严重先天畸形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婴儿给付的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的次数限一次 不适用于本保险产品 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十九条,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婴儿住院治疗仍未结束,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婴儿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 ( 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止 不适用于本保险产品 7. 紧急医疗转运费 : 本保险仅涵盖由以下列表里的生育并发症所导致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 8. 生育并发症的保障范围 : 本保险只涵盖以下 42 种生育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产前并发症 (27 种 ): 产时并发症 (8 种 ): 产后并发症 (7 种 ): 生育并发症 ( 共 42 种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子痫前症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妊娠心肌梗死妊娠静脉血栓栓塞妊娠期舞蹈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窘迫脐带异常妊娠合并骨软化病妊娠合并皮质醇增多症妊娠合并肠梗阻围产期心肌病妊娠合并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妊娠 HELLP 综合症妊娠合并肺动脉高压 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后出血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 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后子宫感染子宫复旧不全 2

9 产后抑郁 * 注 : 因为本保险所约定的 42 种生育并发症所导致的的流产, 引产或其他分娩方式及其相关治疗费用, 属于医学必须流产费保险责任 大地孕产综合医疗保险责任表 单位 : 人民币 / 人 / 年 年度最高保额 年度最高保额 终身保额 2,000,000 元 分娩及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 住院 ( 需事先授权 ) 及门诊医疗 产前检查及常规分娩费产前检查费 ( 包括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 超声波检查费 ), 顺产费, 剖腹产费, 产后复查费 不涵盖 医学必须流产费 ( 非选择性流产 ) 100% 涵盖, 最高理赔至 80,000 元 妊娠并发症治疗费生育并发症保障范围内的 42 种生育并发症在怀孕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 ( 包括妊娠并发症引起的医学必须的检查费用 ) 新生婴儿门诊护理和治疗费新生婴儿出生后 30 日内的护理和治疗费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费新生婴儿出生后 30 日内的住院及手术医疗费 新生婴儿疫苗注射及其相关挂号等费用包括白喉 乙型肝炎 麻疹 腮腺炎 百日咳 小儿麻痹症 风疹 破伤风 水痘 嗜血杆菌属 B 型流感病毒和肝炎等 新生婴儿健康检查费用体检费以及相关挂号费 & 常规检查化验费 100% 涵盖, 最高理赔付至 1,000,000 元 100% 赔付 ; 最高理赔付至 1,000,000 元 不涵盖 妊娠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救护车 100% 涵盖 紧急医疗转运费 - 转运途中的陪同人员的公共交通费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费 ( 飞机限经济舱 ) 被保险人和一位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病情稳定后返回常住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费 ( 飞机限经济舱 ) 100% 涵盖 ( 需事先授权 ) 住宿费用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的住宿费 2,000 元 / 晚, 每个保险年度累计 12 日 ( 需事先授权 ) 妊娠身故援助保险责任 妊娠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妊娠周期中因妊娠及分娩相关所导致的身故, 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000,000 元 当地安葬 100% 涵盖, 最高 200,000 元 ( 需事先授权 ) 3

10 跨国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运送至全球所有国家 * 注 : 除了本保险责任表列明的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之外, 本保险责任表列明的其他保险福利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福利, 不适用于新生儿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 万欣和 ( 上海 ) 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上海浦东峨山路 91 弄 20 号陆家嘴软件园 9 号楼北塔 5 层, 邮政编码 : Tel: Fax:

1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孕产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卡 网络医院名册 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十八周岁 ( 含 ) 至四十五周岁 ( 含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女性,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 ( 以下简称 受益人 ) 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投保人应当为被保险人选择适用的保障类型 可选责任 免赔额 自付比例予以投保, 确定具体的保险保障,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人将为每一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卡, 该保险卡将载明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单号码 保险期间 保障类型 一般自付比例 次免赔额或者年免赔额 可选责任 医疗服务网络 医疗服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 以下简称 第三方服务商 ) 理赔申请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责任限额以人民币表示, 经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也可为其他币别 保障类型 第八条本保险条款的保障类型分设有全球保障 国际保障 国际增强保障 大陆及港澳台保障 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具体应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 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第九条对与每一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具体约定如下,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相应保障地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全球保障 保障地域为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 二 ) 国际保障 保障地域为除美国 加拿大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12 ( 三 ) 国际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国际保障, 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发生的 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 四 ) 大陆及港澳台保障 保障地域为大陆及港澳台 ( 五 ) 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大陆及港澳台保障, 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发生的 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 第十条本保险条款分设助孕医疗保险责任 分娩保险责任 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 妊娠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妊娠身故援助保险责任 新生婴儿护理保险责任 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和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责任, 供选择投保 第十一条助孕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器质性不孕而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治疗, 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因不育症而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手术治疗,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助孕医疗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助孕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助孕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助孕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助孕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助孕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分娩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的医院或者生育中心分娩,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分娩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分娩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分娩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分娩保险金 分娩费用包括 : 1 被保险人产前检查费 ; 2 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 ; 3 超声波检查费 ; 4 早产费 顺产费 医学必需剖腹产费 ; 5 麻醉费 ; 6 产后复查费 ;

13 7 医学必须的流产费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分娩保险金累计以其分娩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分娩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妊娠并发症而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治疗,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 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 : 1 病房床位费 急诊室费 重症监护病房费 陪床费, 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 2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 30 日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 3 手术室和恢复室费, 手术敷料费 ; 4 输血 血浆 血浆扩容药物以及所有相关化验 操作设备和服务费用 ; 5 药品费 吸氧费 化验费 护理费 医师诊疗费 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 6 检查费, 包括但不限于 X 光检查 超声波检查 超声波心动描记术 计算机断层扫描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 核磁共振检查费 ; 7 由医师或者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的呼吸治疗费 ; 8 由医师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 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 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在合理的 可预测的时间内症状会明显好转 ; (2) 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 注册物理治疗师才能安全 有效实施 9 入住经保险人第三方服务商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妊娠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因妊娠并发症而接受紧急医疗的, 由此发生的下列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妊娠紧急医疗保险金 1 紧急医疗运送费用 出于医疗必要, 以专业救护车将其运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14 2 紧急医疗转运费用 (1) 出于医疗必要, 由第三方服务商安排运送被保险人至保障地域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 (2) 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者病情稳定后, 由第三方服务商安排其以公共交通工具 ( 飞机限经济舱 ) 返回常住地发生的费用 ; (3) 一位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医疗转运 住院期间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 ( 飞机限经济舱 ) 费用和住宿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妊娠紧急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妊娠紧急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妊娠紧急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妊娠身故援助保险责任 ( 一 ) 妊娠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 妊娠周期中身故的, 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遗体运返或安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因分娩身故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类型, 发生下列情形的, 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遗体运返或安葬保险金 1. 保障类型为全球保障 国际增强保障 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的,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因分娩身故, 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根据其遗愿或者近亲属意愿, 保险人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 或者安排当地安葬 ; 2. 保障类型为国际保障的,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除美国 加拿大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分娩身故, 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根据其遗愿或者近亲属意愿, 保险人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 ( 美国 加拿大除外 ), 或者安排当地安葬 ; 3. 保障类型为大陆及港澳台保障的,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因分娩身故, 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 根据其遗愿或者近亲属意愿, 保险人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 ( 限大陆及港澳台 ), 或者安排当地安葬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遗体运返或安葬保险金累计以其遗体运返或安葬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返或安葬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护理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生产出婴儿,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新生婴儿护理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新生婴儿护理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新生婴儿护理保险金 新生婴儿护理费用包括 :

15 1 医学必需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 : 因新生婴儿患疾病产生的专业护理费用 2 常规新生婴儿护理费用 : 非因新生婴儿患疾病产生的 发生在分娩医院的专业护理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新生婴儿护理保险金累计以其新生婴儿护理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七条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障地域内生产的婴儿, 出生后接受医师推荐的 医学必需的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 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住院及手术医疗费用 ( 以下简称 合理新生婴儿医疗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 合理新生婴儿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1- 自付比例 ) 计算给付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针对每一新生婴儿给付的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当达到该限额时,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八条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生产的婴儿存活满三十日的, 在一周岁前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存有本合同列明的严重先天畸形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婴儿给付的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的次数限一次 第十九条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婴儿住院治疗仍未结束,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婴儿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 ( 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止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 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二 ) 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三 ) 不符合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检查 治疗方法 手段 设备 药品等试验性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没有被医学界临床实践普遍采纳使用的治疗手段产生的费用 ;

16 ( 四 ) 代诊费用, 无原始发票的费用, 电话咨询费, 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 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 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 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者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 非医学必需的费用, 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 ( 五 ) 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故意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自残 自杀 ) 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六 ) 选择性手术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仅为改善或者提高目前身体状况 ( 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 ) 而发生的 非医学必需的费用 ; ( 七 ) 男女生育控制, 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 男性或者女性绝育恢复手术, 性别转换症 性障碍治疗, 生育前培训, 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 ( 八 ) 代孕产生的相关费用 ; ( 九 ) 因妊娠并发症导致的引产 ( 包括剖腹产 ) 因胎儿分娩前身故导致的引产 ( 包括剖腹产 ) 等终止妊娠的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 ( 十 ) 对新生婴儿发生的下列任何畸形,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新生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知悉存在或被医疗机构告知可能存在的畸形 ; 2 非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畸形 ; 3 出生后存活未满三十日情形下发生的任何畸形 ; 4 一周岁后发现的任何畸形 ( 十一 ) 新生婴儿身故 遗体遣返或安葬费用 ; ( 十二 ) 对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身故, 保险人不承担妊娠身故援助的保险责任 : 1 流产致使身故 ;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杀致使身故 ; 3 被保险人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的身故 ; 4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 涂用或注射药物致使身故 ; 5 因醉酒或受酒精 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发生的身故 ( 十三 ) 对由酒精 溶剂或者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者疾病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对醉酒 使用违反当地法律的疫苗和药物 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十四 ) 在政府当局指导下, 实施的与传染病相关的治疗 药品 设备 服务和紧急医疗运送费 ;

17 ( 十五 )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者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十六 ) 对由下列任何异常风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 1 参加或者受训职业体育运动 ; 2 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 ; 3 放射材料辐射或者核燃料燃烧 ; 4 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 ( 抢救他人性命情形不在此限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医疗服务网络和事先授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医疗服务网络如下 : 保险人建立了医疗服务网络, 并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报, 被保险人也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站或者致电查询相关信息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 ( 以下简称 网络医疗机构 ) 接受治疗并出示保险卡的,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当由保险人承担部分, 保险人将直接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 无需被保险人先行给付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 对其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应当由其负担但医疗机构未向其本人收取的医疗费用, 在接到保险人或者其授权机构通知后, 被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 第二十五条有关事先授权事项如下 : ( 一 ) 事先授权 接受下列治疗前, 被保险人须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保险人医疗服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交事先授权申请表 : 1. 住院 ; 2. 紧急医疗转运 ;

18 3. 每剂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药剂或者疫苗 对于被保险人事先授权申请, 第三方服务商将予以书面回复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内接受治疗 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许可回复后开始接受治疗,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接受治疗的, 被保险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获得第三方服务商书面许可回复而擅自接受治疗的, 保险人保留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的权利 发生紧急情况的, 被保险人可在就近网络或者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但须在开始接受治疗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第三方服务商 保险人将对该次治疗是否属紧急情况予以审核 ( 二 ) 其他 1. 被保险人 相关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可致电第三方服务商, 了解事先授权 网络医疗机构相关情况 2. 被保险人获得第三方服务商许可回复, 不意味着其发生的全部或者部分医疗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请求证明和资料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9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即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任何医疗机构 医师 药剂师等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认为处理本合同相关事宜所必要的医疗信息 ( 包括完整医疗病历和诊断 ) 保险人将对这些信息保密 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也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将所有医疗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以处理本合同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投保时, 被要求填写健康问卷调查表的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既往症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医疗 症状等信息, 保险人将进行医疗核保 根据投保人 被保险人具体情况, 保险人对本合同约定的既往症承担一定保险责任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具体载明于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如果被保险人住址 婚姻状态以及投保本保险时提供的其他信息等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身故,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调整承保条件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除保障类型为全球保障外的被保险人, 根据医疗机构价格水平,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投保人及相应被保险人通报不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机构, 供被保险人就诊参考 患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后, 被保险人应当尽快前往医院 诊所 医师等处接受治疗, 尤其是意外伤害情形, 应当在意外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接受治疗, 以免伤情恶化 损害健康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三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

20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续保须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进行 保险人将在续保日期前为符合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出具续保通知书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该医疗机构受保险人委托免向被保险人收取与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本应向保险金申请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对应的医疗费用的, 或者保险人已承担相应费用的, 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就此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其他情形, 保险金申请人可根据本合同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 保险金申请人可从保险人指定网站下载保险金申请表 ; 经保险金申请人要求, 保险人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申请表 保险金申请人应完整地填写申请表的第一部分, 并请被保险人主治医师完整填写申请表的第二部分, 且在当次治疗完成后一百八十日内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一并寄至本合同指定地址 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保险金申请资料归保险人所有 第四十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者理赔问卷调查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医疗报告 记录及相关资料, 若为处理本合同相关事宜, 经保险人要求, 被保险人应当授权许可保险人取得其完整全面的医疗病历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尸检, 法律和宗教禁止情形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收到保险金后六十个工作日内,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对理赔结果有争议, 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诉书及相关资料, 并自行承担获取资料有关费用, 保险人将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新生婴儿因每次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 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互助保险 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 公益慈善机构 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在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 但被保险人已经分娩或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21 第四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解除合同通知书 ; ( 二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 ; ( 三 ) 投保人身份证明 ; ( 四 ) 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 ( 五 )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 ( 以较晚者为准 ) 终止 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 ) 起诉 第四十七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紧急医疗 : 指因妊娠并发症引起的, 突然发生的 为避免严重终身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药物或者手术治疗的症状, 被保险人立即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在症状发作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接受的相应医疗 紧急医疗不包括 :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或者违背医嘱前往与其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以外地区期间发生的任何医疗 ; 2. 常规医疗 ; 3.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大陆及港澳台后接受的医疗 ; 4.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 5. 因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国籍国 : 指被保险人持有相应护照的国家或者地区 对于拥有多个护照的美国公民, 其国籍国默认为美国 ; 对于拥有多个护照的其他国家公民, 其国籍国以本合同载明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准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2 每次治疗 : 对于门诊治疗, 每次治疗指被保险人在一日 ( 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 ) 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就一个医师就诊的门诊或者急诊 ; 对于住院治疗, 每次治疗指一次入出院 次免赔额 : 指被保险人每次治疗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须先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金额, 保险人对此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年免赔额 : 指每一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累计费用中须先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金额, 保险人对此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自付比例 : 指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剩余部分中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比例 自付额上限 : 指每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因相应的自付比例非 0% 而按该比例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医学必需剖腹产 : 指符合剖腹产手术医学指征 ( 母性指征 胎儿性指征及母儿性指征 ) 的剖腹产情况 器质性不孕 : 指生殖器的病理解剖发生变化引起的不孕, 包括但不限于输卵管阻塞 / 狭窄 / 粘连 子宫内膜异位 宫腔粘连 流产 : 妊娠不足 28 周 胎儿体重不足 1000g 而终止妊娠 妊娠并发症 : 指由妊娠引起或者加剧的症状, 该症状与分娩不同, 具体种类以保险合同约定载明的为准 试验性治疗 : 指不符合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 手段 设备 药品等, 比如治疗或处方药未被证明有效, 治疗或临床试验尚未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获得批准, 处方药被用于其许可证规定以外的目的 严重先天畸形 : 指先天性心脏病 唇裂合并腭裂 尿道下裂 食道狭窄或闭锁 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 膈疝 脊柱裂 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 膀胱外翻 马蹄内 ( 外 ) 翻 脑积水 联体双胎 唐氏综合症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苯丙酮尿症,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医学必需 : 指被保险人接受 使用或者服用的治疗 服务 器械或者药品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病或者伤害合适且必需 ( 二 )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 三 ) 非为了个人舒适或者为了被保险人父母 家庭 医师或者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 四 ) 最恰当 合适水平 ; 住院接受治疗时, 无法以门诊的方式对相应疾病和症状提供安全的医疗, 且当前病症处于急性或者亚急性状态需要持续接受治疗 专业护理或者康复治疗 主要出于接受慢性病治疗 长期看护 喘息照护 慢性病维持 协助从事日常生活活动目的而住院的, 不属于医学必需 ( 五 ) 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者与之相关

23 ( 六 ) 非试验性或者研究性 日常生活活动 : 指与个人生活自理基本行为相关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行走 个人卫生 睡眠 如厕 ( 控制大小便的能力 ) 穿衣 做饭 进食 上下床 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 : 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 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该医疗服务通常收费水平, 同一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 ( 以邮政编码为准 ) 病情性质和严重程度类似的人员提供同样医疗服务的平均收费水平 若某医疗服务在当地区不常见或者仅当地区少数医疗机构能够提供, 保险人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 : 治疗复杂性, 治疗必要的专业程度, 必要的医疗专业类型, 相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种类, 其他地区通常的收费水平 这里, 地区指根据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为取得类似医疗机构或者类似医疗服务平均水平所必要的地域范围, 可为一个城市 国家或者更广的地域 紧急 : 指突然发生的 会导致立即死亡或者长期健康问题的疾病或伤害 等待期 : 即免责期, 指在保险期间内, 即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期 监护 : 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对其治疗医师认为已达到最大限度康复但仍存在身体或者智力残疾人员提供的床位 护理等服务 ; ( 二 ) 对预计医疗或者手术已不能使其在医疗机构外生活人员提供的床位 护理等服务 ; ( 三 ) 修养疗法 喘息照护, 以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家庭看护 康复治疗 : 指在既定的疗程内通过设计的维持项目改善病人身体状况, 以免恶化并协助康复 被保险人住院接受康复治疗的, 保险人仅对处于急性或者亚急性阶段的病人住院承担保险责任, 且应经过保险人第三方服务商批准 药物滥用 : 指反复 大量服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者依赖性潜力的药品 物质或者溶剂 严格遵守医嘱服用处方药物导致上述情况不在此限 医院 : 指被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国家当地法律或者政府认可的 可收治急症病人的医疗机构 该医疗机构应有常住执业医师管理或者提供医疗服务, 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 医院不包括护理机构 疗养机构 康复机构 养老院 家居服务机构 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 以及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 生育中心 : 指主要目的为供怀孕期末期孕妇生产婴儿, 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合法机构 : ( 一 ) 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批准成立 ; ( 二 ) 配备了全部必要的诊断和化验设备, 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和设备处理孕妇和新生儿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二十四小时在医师或者注册护士监控下营运,

24 并保存有所有书面记录 该机构应与至少一家医院有书面协议以在发生分娩并发症时立即转运病人入院, 并通常在分娩后四十八小时内为孕妇办理转离手续 住院 : 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彻夜占用医疗机构病床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门诊 : 指以除占用病床方式外的其他方式在医疗机构接受的治疗 医师 : 指具有医疗职业资格的任何人, 包括内科医师 全科医师 专业医师 医学顾问以及其他任何在相应准许和训练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但不包括实习人员 在训人员 既往症 : 指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 医学咨询或者治疗, 或者服用药物, 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者损伤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 :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处方药 : 指医师处方开具的药物 物理治疗 : 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 应用人工物理因子 ( 如光 电 磁 声 温热 寒冷等 ) 来治疗疾病, 包括电疗 光疗 磁疗 热疗 冷疗 水疗, 以及超声波疗法 ; 但不包括泥疗 蜡敷治疗 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必须开具处方和书面的治疗计划, 并在合理的 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 专业护士 : 指国家护士注册机构护士登记名册中登记在案的护士 战争 : 包括入侵 内战 敌对国家行为 叛乱 革命 武装叛变 武装夺权 战争武器爆炸等 类似战争的行为视为战争 恐怖主义活动 : 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 宗教 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 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 ( 或者 ) 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 不安状态的行为 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 恐怖主义活动, 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 或者代表某一机构 政府, 或者与某一机构 政府相关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 / 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 )] (1- 保险手续费 ), 手续费为 25%, 除非另有说明 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 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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