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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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19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上的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

4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2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 国寿货币 3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简称 : 国寿货币 5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代码 :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总额 :3,351, 份 (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净值 : 元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3,351, 份 (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 9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7 月 18 日 11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 目前,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 以下简称 一级交易商 ) 如下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5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3]1626 号 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 月 20 日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5 发售方式: 场外认购 6 发售日期: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 7 发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8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其他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 二 )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626 号文批准, 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公开募集, 截止 2014 年 1 月 15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资, 募集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总额为 11,870,457, 元, 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合计折算成基金份额为 11,870,457, 份, 其中本金折算为 11,870,342, 份, 利息折算为 114, 份 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334 户 其中, 我公司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2,209, 份, 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23%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 三 )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号

6 2 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7 月 18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国寿货币 5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6 基金申购 赎回简称: 国寿货币 7 申购 赎回代码: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及时公告 8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 3,351, 份 (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 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 即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所有的 E 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7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持有人户数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58, 份 ( 二 ) 持有人结构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为 3,351, 份, 占 E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0%;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为 0 份, 占 E 类基金总份额的 0% ( 三 ) 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 ( 份 ) 占 E 类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 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 % 2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01, % 上海宽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宽远优势成长 2 号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宽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宽远优势成长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安保资本中国成长基金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安保资本中国策略成长基金 300, % 150, % 100, % 100, %

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3 总经理: 左季庆 4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5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层 7 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 8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 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 股权结构: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14.97% 11 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公司共设立投资管理部 股票投资部 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市场发展部 产品创新部 运营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信息技术部 综合管理部等 11 个部门, 现有员工 120 人, 核心员工具备多年的基金行业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 无论从部门设置 部门人员分配 员工知识结构还是从技能与从业经验结构看, 公司员工及在基金运作各环节的分配已足以保证基金守法诚信 规范运作 12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1 只开放式基金 (ETF 与联接基金分别计算 ), 以及多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受托管理部分保险资产, 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 亿元, 资产管理总规模 亿元人民币, 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13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黄力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 现任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和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成立日期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3 号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 洪渊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售业务 ;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 保管箱服务 ; 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承诺 ;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外币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10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三 ) 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联系人 : 邵海霞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网址 : ( 四 ) 验资机构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法人代表 : 毛鞍宁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辜虹经办注册会计师 : 辜虹 郭燕

1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一 ) 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二 ) 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6 年 7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未经审计 ): 资 产 期末余额 ( 元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 元 )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20,009,326,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220,02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854,75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89,999, 其中 : 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9,780,688, 应付管理人报酬 3,603, 基金投资 74,069, 应付托管费 1,09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13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212,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22,893, 应付利息 32,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3,222, 应收申购款 32,868, 其他负债 436,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598,728,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9,641,141, 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39,641,141, 资产合计 : 40,239,870,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40,239,870,557.42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 一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9,854,757, 其中 : 债券 19,780,688, 资产支持证券 74,06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229,351, 其他资产 155,762, 合计 40,239,870, ( 二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三 )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四 )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29,800, % 2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其中 : 政策性金融债 4,516,416, % 4 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49,266, % 6 中期票据 7 同业存单 12,285,205, % 8 其他 9 合计 19,780,688, 剩余存续期超过

14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五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 摊余成本 ( 元 ) 资产净 值比例 (%) 光大 CD128 15,000, ,479,793, % 光大 CD087 10,000, ,923, % 光大 CD125 10,000, ,611, % 华夏 CD174 10,000, ,082, % 国开 09 9,000, ,147, % 浦发 CD080 8,000, ,475, % 国开 11 6,200, ,630, % 农发 16 6,000, ,950, % 国开 04 5,700, ,426, % 农发 01 5,300, ,248, % 细 ( 六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占基金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资产净 值比例 (%) 苏元 1A1 1,700, ,222, ( 七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2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15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2,893, 应收申购款 32,868,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5,76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6 九 重大事件揭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就增设场内份额进行变更注册 根据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 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对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 ( 即 E 类基金份额 ), 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同时对 基金合同 进行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自 2016 年 7 月 4 日起接受投资者对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自增设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成立以来的相关公告参见本公司网站 (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9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 1 本基金上市符合 基金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 准确 完整,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20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 ( 二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 五 ) 法律意见书 ( 六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七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

21 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法定代表人 : 刘慧敏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8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客服电话 :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22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23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 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25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26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A 类 /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7 (5)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终止 E 类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28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29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30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1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3) 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 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场内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

33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每日分配 利随本清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场外基金份额收益结转及每日例行的场内基金份额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三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34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 H=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六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具体如下 :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35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36 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9)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37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对于场外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 当日 A 类 /B 类 基金总份额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 当日 E 类基金 总份额 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 A 类 /B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i 7 1 R i (1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1 7 i 1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R i } 100% -1} 100%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

38 实现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9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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