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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

2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3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3 号法定代表人 : 柳亚男总经理 ( 代 ): 张健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经营范围 : 发起设立基金 ; 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 : 刘海燕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2 亿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391 号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币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 2

3 外汇汇款 ; 外汇借款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 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外币兑换 ; 外汇担保 ; 外币租赁 ; 贸易 非贸易结算 ;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获得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4)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 从其规定 ;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 质押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8)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3

4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 (13) 选择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14)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 (1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4

5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5

6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4)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3)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6

7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7

8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

9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7)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8)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 二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9

10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形式 ; (2) 会议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 ; 10

11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 :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8) 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 会议召开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11

12 2)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不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 含当日 )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一条第一款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不 12

13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 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 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 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13

14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六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不含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 但是, 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14

15 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5

1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6

17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及票据投资收益;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按月结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 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4 每日分配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其收益账户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如收益为正, 则采取小数点后第 3 位去尾原则 ; 如收益为负, 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 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5 按月支付 每月累计收益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其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17

18 则将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1 个月不结转 7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收益公告 1 确定与公告 (1) 基金收益公告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 ( 含节假日 ) 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根据收益公告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公告 (2) 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 本基金按月支付收益, 基金管理人按月公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 计算方法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第 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2)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 Ri / 7 )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8 7 i= 1

19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9

20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证券交易费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2) 基金申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 (3) 基金赎回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二 )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0

21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费率的调整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1

22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22

23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范围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5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券回购 ; 6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23

24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3)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1) 因基金规模变动 市场波动 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24

25 (1)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25

26 数计算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禁止行为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 承销证券; 2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6

27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估值方法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 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 (2)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 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 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 则按协议进行交割 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 ; 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 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 (4)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 质押式回购 ) 以成本列示, 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27

28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 如有新增事项, 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 估值程序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 28

29 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最近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9

30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 (3)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30

31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 (2)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31

32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32

33 八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3

34 九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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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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