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交通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臨時校務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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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交通大學 100 學年度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1 年 2 月 1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3 時 30 分 地點 : 電子資訊研究大樓 1 樓國際會議廳 主席 : 吳妍華校長 出席 : 許千樹 林進燈 傅恆霖 黃世昌 張翼 ( 溫瓌岸代 ) 周世傑 楊永良 ( 蔡熊山代 ) 裘性天 盧鴻興 周武清 李積琛 石至文 ( 翁志文代 ) 黃冠華 陳信宏 杭學鳴 莊紹勳 張振雄 黃家齊 王蒞君 宋開泰 徐保羅 黃遠東 ( 林大衛代 ) 紀國鐘 崔秉鉞 曾煜棋 ( 鍾崇斌代 ) 徐慰中 曾建超 莊榮宏 陳俊勳 金大仁 方永壽 吳耀銓 洪景華 潘以文 潘扶民 張新立 楊千 ( 劉復華代 ) 包曉天 黃興進 吳宗修 唐麗英 洪瑞雲 郭良文 李俊穎 孫于智 陳光興 周倩 賴雯淑 陶振超 許維德 黃鎮剛 ( 何信瑩代 ) 吳東昆 張家靖 楊勝雄 陳明 璋 王旭斌 柯慶昆 宋福中 林鈺凭 巫榮賢 ( 王蔚鴻代 ) 王冠翔 焦佳弘 張育菖 共計 64 人 請假 : 林一平 謝漢萍 林寶樹 許元春 李威儀 孫仲銘 高文芳 胡竹生 張仲儒 莊仁輝 謝續平 李素瑛 黃炯憲 高正忠 劉尚志 黃美鈴 廖威彰 黃杉楹 伍道樑 張柏韋 陳建都 黃子維 王偉庭 林巧玲 共 計 24 人 列席 : 會計室葉甫文 ( 魏駿吉代 ) 人事室蘇義泰 資訊技術服務中心蔡錫鈞 圖書館楊永良 ( 林龍德代 ) 教師會虞孝成 科法所王立達 人事室楊淨 棻 張家綺 記錄 : 柯梅玉 壹 主席報告一 茲因有許多攸關校務之重要法規, 如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等須修正, 且有其急迫性, 爰召開本次臨時校務會議討論 二 本校預定於 3 月 10 日及 3 月 11 日召開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 請各行政單位及學院研提未來中長程發展之規劃方向, 期使本校成為世界一流大學 三 本校這一年來在彈性調整教師員額配置方面, 已頗具實效 如管理學院推動相關系所整併, 並針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延攬優秀師資之需求, 校方對類此各學院為配合整體發展規劃提出之需求, 皆充分支持 期藉由聘任優秀師資, 在教學 研究 服務各方面齊心努力, 以達成培養各專業領域優秀人才之教育目標 1

2 四 各單位應加強提升行政效能, 更應嚴謹處理相關法律或申訴案件, 並思考如何檢討改進, 如有窒礙難行或囿於法令規定無法處理之事項, 亦應研處解決方法, 各單位主管亦應本權責積極處理業務 五 電子公文系統應思考如何改進流程及時效之控管, 並應建立追蹤機制, 另秘書室就整體行政事務, 及人事 會計等系統流程亦應併予檢視改進, 期於 3 月前改善完竣, 以提升行政效能 貳 請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 召開之 100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 ) 請參閱會議紀錄附件 會議紀錄確認 参 前次會議主席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請參閱附件 1(P.6~P.7) 肆 討論事項 案由一 : 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 請討論 ( 人事室提 ) 說明 : 一 本校 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附帶決議 : 請人事 室研議教授休假研究案列為校教評會報告或核備案之可行性 爰修正本項 二 本案將休假研究案之審議程序予以簡化, 並業經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附件 2,P.8~P.13) 三 檢附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 正草案全文 ( 附件 3,P.14~P.16) 決議 : 本案經舉手表決通過 ( 同意 49 票, 不同意 0 票 ) 案由二 : 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請討論 ( 人事室提 ) 說明 : 一 依教育部 99 年 5 月提供之 94 學年度至 97 學年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一覽表所載 ( 附件 4,P.17), 平均通過率為 72.01% 至 76.67%, 另依本校電訪結果, 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 97 學年度至 99 學年度專任教師通過升等比率, 亦多落在 70% 至 76% 之間, 惟查本校 97 學年度至 99 學年度通過升等比率, 均在 92% 以上, 至於 100 學年度升等通過率雖降為 2

3 決議 : 78.4%, 惟仍偏高, 詳請參閱台清成大與本校近 3 年升等比率一覽表 ( 附件 5,18), 爰修正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部分條文, 以提高本校學術品質 二 本案業經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 ( 附件 2,P.8~P.13) 三 本案為兼顧教師信賴保護原則, 經提 100 學年度第 17 次行政會 議討論, 參酌與會主管及科法所林志潔老師法律意見後, 建議於 第二十條第二項增訂 於本細則 101 年 月 日修正條文發布施 行前己在職且取得升等資格之專任教師 ( 己擔任講師 助理教授 或副教授滿三年以上者 ), 適用原有規定 尚未取得升等資格者, 於本細則施行日二年內申請升等時, 得選擇適用修正前之升等規 定 等文字 四 檢附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 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 ( 附件 6,P.19~P.27) 一 經舉手表決通過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增訂第二項有關說 明三所述之信賴保護原則文字 ( 同意 34 票, 不同意 10 票 ) 二 經舉手表決通過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同意 44 票, 不同意 0 票 ) 三 經舉手表決通過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款 ( 同意 38 票, 不同意 6 票 ) 四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款經舉手表決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表決結 果如下 : ( 一 ) 唐麗英代表提出維持現行條文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評定為及格 ( 者 ) 之文字 ( 同意 24 票 ) ( 二 )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修正條文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評定為及格 ( 者 ) ( 同意 10 票 ) 案由三 : 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 請討論 ( 人事室提 ) 說明 : 一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修正, 原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六條有關本大學得設講座教授之規定業移列為第四十一條 二 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六條之補助依據, 經本校 99 學年度教評會第 10 次會議決議, 通過由 本校傑出人士榮譽獎勵支給原 3

4 則, 修正為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 及教育部 100 年 7 月 5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之本校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第六項有關學校自籌經費支給 50% 上限之範圍亦包含行政人員工作酬勞 ( 附件 7,P.28~P.29) 三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講座主持人之獎勵修正為 : 講座主持人在不影響系所教學人力下, 可經校方同意彈性調整開授課程之形式 內容及時數 四 本案業經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附件 2,P.8~P.13) 五 檢附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 ( 附件 8,P.30~P.33) 決議 : 一 有關辦法內 講座 或 講座教授 名詞之統一性, 請人事室查詢相關辦法後再修正 二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為 : 於任期內得依本校 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 所訂標準支給 終身講座教授得不適用此條款 三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維持現行條文之文字, 並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參酌校務會議代表意見, 再研議文字之修正 四 本案經舉手表決修正後通過 ( 同意 62 票, 不同意 0 票 ) 案由四 : 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修正草案, 請討論 ( 人事室提 ) 說明 : 一 本修正案主要係參酌國立臺灣大學作法 ( 附件 9,P.34~P.35), 新增 1 位副校長為本校教評會當然委員, 並修正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另配合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明定當然委員代理事宜 二 本案業經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附件 2,P.8~P.13) 三 檢附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 ( 附件 10,P.36~P.39) 4

5 決議 : 一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修正為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委託具教授資格之職務代理人代理, 並得行使表決投票事項 ; 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二 本案經舉手表決修正後通過 ( 同意 32 票, 不同意 0 票 ) 案由五 : 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 請討論 ( 人事室提 ) 說明 : 一 本校 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 ( 附件 11,P.40~P.43) 業經教育部 100 年 5 月 6 日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爰配合修正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特聘教授於聘期內補助相關經費之規定 二 本案業經 100 年 6 月 8 日 99 學年度第 10 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 附件 12,P.44) 三 檢附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全文 ( 附件 13,P.45~P.46) 決議 : 本案經舉手表決通過 ( 同意 33 票, 不同意 0 票 ) 伍 臨時動議 提案人 : 唐麗英代表提出, 並經在場校務會議代表 10 人以上附議 案由 : 於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增訂第十條, 條文文字為 教授於休假研究開始後不得撤銷, 如有特殊狀況須撤銷休假研究, 應經系級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始得撤銷休假研究 決議 : 一 本案經舉手表決通過 ( 同意 34 票, 不同意 0 票 ) 二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條次修正為第十一條 陸 散會 :16 時 15 分 5

6 附件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主席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事項執行情形 項次 主席裁示事項 執行情形 填報單位 一 有關代表提出應注意室內甲醛含量標準相關規範, 以免影響教職員工生健康之建議, 請總務處及相關單位妥為研處 一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並定於公布後一年施行, 室內空氣污染物 : 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 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包括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甲醛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細菌 真菌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 (PM10) 粒徑小於等於二. 五微米之懸浮微粒 (PM2.5) 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二 室內裝修工程將室內空氣污染物納入工程規範 總務處 二 本校相關工程之規劃宜審慎周詳, 避免因物價波動或其他因素造成工程預算增加, 以致影響工程進度等情事 目前本校對於重大建設之規劃, 於初期財務經費檢討時, 均依行政院及工程會等規定編列物價調整款, 進行細部設計及預算編列時, 亦會依據市場行情檢討, 避免因單價過低以致影響計畫與工程進度 總務處 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項次 前次會議通過之討論事項 執行情形 填報單位 一 本校電機學院及工學院共同設立之平面顯示技術碩士學位學程, 自 102 學年度起停招案 本案依據教育部總量作業規範, 將於 101 年 6 月提報教育部, 若奉核准, 自 102 學年度生效 教務處 6

7 二 102 學年度擬申請增設 跨領域分子科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案 三 四 五 六 七 102 學年度增設亞際文化研究博士學位國際學程及亞際文化研究碩士學位國際學程 (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 本校組織規程第 21 條及第 28 條條文修正案 本校 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校 學生獎懲規定 部分條文修正案 本校 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草案 業於 100 年 12 月 23 日交大教綜字第 號函送教育部審核中 本案業經教育部 101 年 1 月 3 日台高字第 號函核定 一 公告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之修正條文, 通知各系所修改導師制度實行細則 二 導師課程相關辦法及注意事項已通知各試行系所,100 學年第二學期試行系所包含電物系 應化系 應數系 財金系及管科系 三 依新修正實施辦法, 大學部一 二年級將於 101 學年第一學期正式開辦導師課程 一 業於 101 年 1 月 9 日交大學生字第 號函送教育部備查 二 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8 日臺訓 ( 一 ) 字第 號函復備查意見 擬依其意見另研擬修正, 並提送相關會議 修正通過後已公告於教務處網頁 教務處教務處秘書室學務處學務處教務處 7

8 國立交通大學 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 ( 節錄 ) 壹 時間 :101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 貳 地點 : 浩然圖書資訊中心 8 樓第 1 會議室 參 主席 : 林教務長進燈 紀錄 : 李承潔 出席人員 : 盧院長鴻興 ( 請假 ) 陳院長信宏 曾院長煜棋 陳院長俊勳 張院長新立 黃院長鎮剛 郭院長良文 楊主任委員永良 賴 暎杰委員 溫瓌岸委員 王蒞君委員 張明峰委員 徐慰中委 員 李素瑛委員 ( 請假 ) 莊重委員 陳秋媛委員 趙如蘋委員 陳月枝委員 林清發委員 ( 請假 ) 黃金維委員 白曛綾委員 姚銘忠委員 包曉天委員 許錫美委員 辛幸純委員 許慧娟 委員 ( 請假 ) 王雲銘委員 莊英章委員 廖威彰委員 列席人員 : 人事室蘇主任義泰 肆 報告事項 : ( 略 ) 伍 討論事項 : 附件 2 案由二 : 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修正草案, 提請審議 ( 如附件二,P87) 說明 : 一 本修正案主要係參酌國立臺灣大學作法, 新增 1 位副校長為本校教評會當然委員, 並改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另配合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明定當然委員代理事宜 二 檢附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草案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 本修正草案經本會修正通過後, 將續依規定程序提送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通過修正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條文如下 ( 經在場 26 位委員舉手表決, 同意 23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二條校級教評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 副校長 1 人 ( 由校長指派 )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 推選委員 : 由各學院 通識教育委員會及共同學科 ( 含不屬於學院之各教學中心 體育室及其他單 8

9 位 )( 以下簡稱各分組, 通識教育委員會與共同學科屬同一分組 ) 全體教師分別就其分組中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之教授推選之 各分組每十五位教授推選一名, 不足十五位教授之部份亦得推選一人, 各分組最多推選三名 同一系所或單位所推選委員以一人為限 惟於學期中因委員退休 離職 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 且該分組推選委員無同一性別委員遞補或當然委員行政職務異動時, 而造成單一性別委員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得按本校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各分組順序, 輪流再推選委員至任一性別委員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並得不受前項各分組 系所或單位推薦人數上限之限制, 但各組超過人數以 1 人為原則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 並得行使表決投票事項 ; 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案由三 : 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提請審議 ( 如附件三,P93) 說明 : 一 依教育部 99 年 5 月提供之 94 學年度至 97 學年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一覽表所載, 平均通過率為 72.01% 至 76.67%, 另依本校電訪結果, 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 97 學年度至 99 學年度專任教師通過升等比率, 亦多落在 70% 至 76% 之間, 惟查本校 97 學年度至 99 學年度通過升等比率, 均在 92% 以上, 至於 100 學年度升等通過率雖降為 80.4%( 茲以目前尚有 4 人加送外審中, 尚未確定是否通過升等, 爰此數字係以目前已確定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各別未通過之合計人數 10 人計算 ), 惟仍偏高, 爰修正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部分條文, 以提高本校學術品質 二 檢附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修正草案 94 學年度至 97 學年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一覽表 台清成大與本校近 3 年升等比率一覽表 三 本修正草案經本會修正通過後, 將續依規定程序提送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9

10 決議 : 通過修正本校 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如下 ( 經在場 26 位委員舉手表決, 第十二條第一項刪除現有 其中由系級教評會提供參考名單中擇聘者, 不得少於前述著作審查人之半數, 規定文字部分 : 同意 22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十二條第三項依委員提案修正如下 : 同意 14 票, 不同意 5 票 ; 第十四條 : 同意 23 票, 不同意 1 票 ; 第十五條配合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修正如下 : 同意 25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十二條系級教評會應對每一擬升等教師擬定至少七位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著作審查人選, 供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考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應擇聘著作審查人至少四人, 以辦理每一擬升等教師第二階段之複審 : 著作審查, 並將系級教評會擬定之著作審查人員名單及其所選著作審查人名單於送審前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著作審查人應對擬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就以下四種方式表示意見 : ( 甲 ) 傑出 (Excellent) ( 乙 ) 優良 (Good) ( 丙 ) 普通 (Average) ( 丁 ) 欠佳 (Below Average) 三分之二以上之著作審查人 ( 含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審查人 ) 對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 傑出 或 優良,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始達到院升等推薦標準, 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 完成升等複審作業, 向校級教評會提供推薦及不推薦升等名單, 並附擬升等教師資料 系級及院級教評會評審意見書及研究 教學之分項審查結果 院級教評會不推薦者由院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五天內, 以書面說明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決審會議, 必要時並得安排升等教師演講 前項升等審查, 校級教評會應先評定教學 ( 含服務 ) 成績, 通過者, 再評定其研究成績, 二項成績獨立評定, 10

11 且其研究及教學 ( 含服務 ) 經評定均符合以下規定者即通過升等, 否則即為不通過升等 : 一 研究部分 : 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並尊重院級教評會著作審查結果 校級教評會委員認為著作審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或對審查意見提出具專業學術依據之質疑理由, 或對審查意見有疑義, 可能動搖著作審查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時,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再送請著作審查人進行著作審查, 其送審人數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人數決定之, 其名單由院級教評會以二倍數提供, 經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決定之 校級教評會所送之著作審查併同院級教評會所採計著作審查結果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傑出或優良者,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於審查擬升等教師研究部分有疑義時, 得比照辦理 二 教學服務部分 : 由出席委員就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成果做綜合評量後加以評分,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者 ( 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敘明理由者該票不予計算 ) 校級教評會針對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評量標準另定之, 並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審未通過升等者由校級教評會彙集評分不及格者之具體理由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通知書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向校級教評會提出復議, 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 得變更原決審, 復議以一次為限 前項教師對於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 向該會提出申訴 案由十三 : 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 提請審議 ( 如附件十三,P1258) 說明 : 11

12 決 一 查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六條有關補助依據之文字, 前經本校 99 學年度教評會第 10 次會議決議通過由 本校傑出人士榮譽獎勵支給原則, 修正為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 原擬依規定續提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惟因原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六條有關本大學得設講座教授之規定業移列為第四十一條, 且教育部 100 年 7 月 5 日台高 ( 三 ) 字第 號函備查之本校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第六項有關學校自籌經費支給 50% 上限之範圍亦包含行政人員工作酬勞, 爰配合修正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 並擬於本修正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 併前次修正案續提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二 檢附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修正草案 本校 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議 : 通過修正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如下 ( 經在場 20 位委員舉手表決, 第一條 : 同意 19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六條依陳委員秋媛提案修正如下 : 同意 17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 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交通大學講座 ( 以下簡稱本講座 ), 並訂定本辦法 第六條講座教授由本校授予講座教授證書 ; 除原有待遇外, 另得由聘請單位提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 獲下列之獎勵 : 一 於任期內得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終身講座教授得不適用此條款 二 講座主持人在不影響系所教學人力下, 可經校方同意彈性調整開授課程之形式 內容及時數 三 擔任講座主持人, 得優先受配學人宿舍 研究設備 實驗室 及其他優惠待遇 前項獎勵經費來源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規定, 如於本校自籌收入支出, 應於自籌收入得用於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 12

13 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之百分之五十上限內支給 ; 且須於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前提下始得辦理 案由十四 : 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 提請審議 ( 如附件十四,P1264) 說明 : 一 本案係依本校 100 學年度教評會第 3 次會議附帶決議 : 請人事室研議教授休假研究案列為本會報告或核備案之可行性 辦理 二 檢附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修正草案 三 本修正草案經本會修正通過後, 將續依規定程序提送本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通過修正本校 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七條條文如下 ( 經在場 20 位委員舉手表決, 同意 18 票, 不同意 0 票 ) 第七條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下學年之休假研究計畫, 經系級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審議通過, 並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 始得休假 柒 散會 ( 下午 14 時 30 分 ) 13

14 附件 3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七條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下學年之休假研究計畫, 經系級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審議通過, 並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 始得休假 第七條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下學年之休假研究計畫經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依據學術需要評審通過, 始准休假 茲因本校 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附帶決議 : 請人事室研議教授休假研究案列為本會報告或核備案之可行性, 爰修正本項, 將休假研究案之審議程序予以簡化 14

15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修正草案 )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同意授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八十六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條 第六條及第九條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條 第九條 101 年 1 月 4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七條 第 1 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處理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事宜, 特訂本 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教授, 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國外教授資歷須經本校教評 會認定 第 3 條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國內外大學任教授滿七年以上, 且在本校連續服務滿四年, 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一學年, 或分段休假兩學期, 分段休假研究應同時申請, 並於核准之日起兩學年內完成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國內外大學任教授滿三年半 ( 含 ) 以上, 且在本校連續服務二年, 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一學期 申請休假研究時服務年資超過七年或三年半者, 其超過之部分, 得予保留於下次申請休假研究時併計, 惟每次申請休假研究以一學年為上限 以留職留薪方式離校進修 研究 講學者, 視同在校連續服務, 惟離校在一個學期 ( 含 ) 以上未在校授課者, 其離校期間應自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中扣除 第 4 條 教授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如曾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 ( 構 ) 服務, 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領鐘點費者, 其服務年資視同連續, 惟借調期間之服務年資折半計算, 且須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休假 第 5 條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 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第 6 條教授休假研究人數 ( 連同離校進修研究人數 ), 每系 ( 所 ) 或教學研究單 位每年不得超過該系 ( 所 ) 或教學研究單位全部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十 五, 不足一人者, 得以一人計, 系所合一者, 應合併計算, 校內合聘之 15

16 教師, 應納入主聘系所計算 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 應由同一系 ( 所 ) 相關教師分任, 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員額 教授休假以任教滿七年者為優 先 第 7 條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提出下學年之休假研究計畫, 經系級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審議通過, 並提校級教師評 審委員會備查後, 始得休假 第 8 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由本校照發, 惟若在本校授課, 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離校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 應予免兼行政職務 ; 未滿六個月者, 需簽請校長同意指定適當之代理人員 第 9 條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 應俟休假後返校服務連續滿七年或三年半或併計第三條保留年資滿七年或三年半, 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至少返校服務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 方得再休假研究 以留職留薪方式離校進修 研究 講學一個學期 ( 含 ) 以上未在校授課者, 除其離校期間應自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中扣除外, 並應自返校服務滿離校期間之兩倍時間後, 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休假研究人員返校服務後, 必須在校連續服務滿休假研究期間之兩倍時間後, 方得再離校研修 惟利用寒暑假期間離校研修三個月者, 不受此限 第 10 條本辦法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 同 16

17 17 附件 4

18 18 附件 5

19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二條 系級教評會應 第十二條 系級教評會應 對每一擬升等教師擬定至少七位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著作審查人選, 供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考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應擇聘著作審查人至少四人, 以辦理每一擬升等教師第二階段之複審 : 著作審查, 並將系級教評會擬定之著作審查人員名單及其所選著作審查人名單於送審前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著作審查人應對擬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就以下四種方式表示意見 : ( 甲 ) 傑出 (Excellent) ( 乙 ) 優良 (Good) ( 丙 ) 普通 (Average) ( 丁 ) 欠佳 (Below Average) 三分之二以上之著作審查人 ( 含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審查人 ) 對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 傑出 或 優良,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始達到院升等推薦標準, 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 對每一擬升等教師擬定至少七位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著作審查人選, 供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考 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應擇聘著作審查人至少四人, 其中由系級教評會提供參考名單中擇聘者, 不得少於前述著作審查人之半數, 以辦理每一擬升等教師第二階段之複審 : 著作審查, 並將系級教評會擬定之著作審查人員名單及其所選著作審查人名單於送審前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著作審查人應對擬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就以下四種方式表示意見 : ( 甲 ) 傑出 (Excellent) ( 乙 ) 優良 (Good) ( 丙 ) 普通 (Average) ( 丁 ) 欠佳 (Below Average) 三分之二以上之著作審查人 ( 含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審查人 ) 對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 傑出 或 優良, 即達到院升等推薦標準, 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其規定 第十四條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 完成升等複審作業, 向校級 第十四條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 完成升等複審作業, 向校級 19 附件 6 一 為增加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擇聘著作審查人之彈性, 爰將第一項中有關院級教評會召集人須由系級教評會提供參考名單中擇聘者, 不得少於院擬聘著作審查人之半數之規定刪除 二 修正第三項, 將院升等副教授及升等教授推薦門檻提高為除三分之二以上之著作審查人 ( 含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審查人 ) 對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 傑出 或 優良,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修正院級教評會提供校級教評會推薦及不推薦升等名單等資料之期限, 俾預留較多時

20 教評會提供推薦及不推薦升等名單, 並附擬升等教師資料 系級及院級教評會評審意見書及研究 教學之分項審查結果 院級教評會不推薦者由院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五天內, 以書面說明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決審會議, 必要時並得安排升等教師演講 前項升等審查, 校級教評會應先評定教學 ( 含服務 ) 成績, 通過者, 再評定其研究成績, 二項成績獨立評定, 且其研究及教學 ( 含服務 ) 經評定均符合以下規定者即通過升等, 否則即為不通過升等 : 一 研究部分 : 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並尊重院級教評會著作審查結果 校級教評會委員認為著作審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或對審查意見提出具專業學術依據之質疑理由, 或對審查意見有疑義, 可能動搖著作審查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時,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再送請著作審查人進行著作審查, 其送審人數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人數決定之, 其名單由院級教評會以二倍數提供, 經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決定之 校級教評會 教評會提供推薦及不推薦升等名單, 並附擬升等教師資料 系級及院級教評會評審意見書及研究 教學之分項審查結果 院級教評會不推薦者由院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五天內, 以書面說明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決審會議, 必要時並得安排升等教師演講 前項升等審查, 校教評會應先評定教學 ( 含服務 ) 成績, 通過者, 再評定其研究成績, 二項成績獨立評定, 且其研究及教學 ( 含服務 ) 經評定均符合以下規定者即通過升等, 否則即為不通過升等 : 一 研究部分 : 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並尊重院級教評會著作審查結果 校級教評會委員認為著作審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或對審查意見提出具專業學術依據之質疑理由, 或對審查意見有疑義, 可能動搖著作審查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時,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再送請著作審查人, 進行著作審查, 其送審人數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人數決定之, 其名單由院級教評會以二倍數提供, 經校級教評會召集 20 間予送審人準備報告資料 行政作業, 及校教評會委員預審相關資料 一 配合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 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將教學 ( 含服務 ) 通過門檻調高為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21 所送之著作審查併同院級教評會所採計著作審查結果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傑出或優良者,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於審查擬升等教師研究部分有疑義時, 得比照辦理 二 教學服務部分 : 由出席委員就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成果做綜合評量後加以評分,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者 ( 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敘明理由者該票不予計算 ) 校級教評會針對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評量標準另定之, 並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審未通過升等者由校級教評會彙集評分不及格者之具體理由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通知書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向校級教評會提出復議, 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 得變更原決審, 復議以一次為限 前項教師對於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 向該會提出申訴 人決定之 校級教評會所送之著作審查併同院級教評會所採計著作審查結果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傑出或優良者 二 教學服務部分 : 由出席委員就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成果做綜合評量後加以評分,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定為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者 ( 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敘明理由者該票不予計算 ) 校級教評會針對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評量標準另定之, 並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審未通過升等者由校級教評會彙集評分不及格者之具體理由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通知書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向校級教評會提出復議, 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 得變更原決審, 復議以一次為限 前項教師對於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 向該會提出申訴 21

22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作業細則 ( 修正草案 ) 本校 68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70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8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8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9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79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0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0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1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2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7 學年度第 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7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7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88 學年度第 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增列第 16 條第 2 項 本校 88 學年度第 8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 14 條 本校 89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第 12 條 本校 90 學年度第 4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第 條及第 14 條 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8 條 本校 92 學年度第 8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11 條 本校 94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16 及第 17 條 本校 95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6 8 條 本校 96 學年度第 9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 並增訂 3 條之 1 4 條之 1 14 條之 1 及刪除第 12 條條文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0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 本校 97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全文 21 條 ; 原名稱為 :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作業施行細則 本校 97 學年度第 6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 條至第 13 條 本校 97 學年度第 7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3 條 ( 增訂第 2 項 ) 及第 14 條 本校 97 學年度第 8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5 條 本校 97 學年度第 9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5 條至第 20 條 22

23 本校 98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4 條 第 12 條 第 19 條條文 本校 98 學年度第 9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12 條 第 15 條條文 學年度第 12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前段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文 101 年 1 月 4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及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 程訂定之 第二條人事室於每年三月卅日前個別通知已符升等年資之教師 第三條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 院級 校級教評會 ) 之召開, 均以達 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為必要條件 當學年度各級教評會未組成前, 其工作由上學年度各級教評會繼續負責 第 四 條申請升等教師 ( 以下簡稱擬升等教師 ) 應於每年六月一日前將下列各類送審資料送所屬系級單位彙整 : 一 研究著作 : 代表作 ( 合著者須附合著人證明 ) 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及歷年著作一覽表各三份 二 教學資訊 : 五年內所有教學評鑑結果 ( 教學反應問卷調查統計 ) 開課狀況及有關資料 ( 如講義教材 教學理念等 ) 三 服務 ( 含輔導 ) 資訊 : 五年內有關服務之各種文件及說明 ( 以下條文服務均含輔導 ) 四 其他 : 依各系院級教評會之需求所提出之必要文件 教師曾於前述期間內懷孕或生產, 若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 得將前述四款送審資料之年限延長二年 第五條藝術類科教師若經各級教評會認可以作品或成就替代研究著作升等者, 其評 審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六 條擬升等教師所提研究著作不限篇數, 惟應自選其中一篇為代表作, 以備提送 著作審查人審查 其具有連續性之著作, 可合併為一代表作 舊制助教 ( 註 ) 及講師之升等代表作應分別達碩士及博士論文水準, 助理教授及副教授之升 23

24 等代表作, 須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及表現 註 : 舊制助教係指 86 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任用之人員, 爾後如無此類人員則自動失效 第 七 條送審代表作 參考著作, 以已出版者為限 ; 尚未出版之代表作 參考著作, 應在六月一日以前提出已被接受發表 ( 刊登或出版 ) 之證明 其他有關著作之規定,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擬升等教師所提出代表作已被接受發表 ( 刊登或出版 ) 之證明, 應為自該刊物出具證明所載日期一年內發表者始得送審,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擬升等教師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 ( 刊登或出版 ) 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八 條各系級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訂定教師評審辦法, 送院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系級教評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完成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 升等評審作業, 並將推薦升等教師名單 著作審查人名單及著作審查迴避名單送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前項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系級教評會在評審講師升等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時, 僅由副教授及教授參與評審 ; 而在審副教授升教授時, 僅由教授參與評審 助教擬升講師者, 須有任課機會始得推薦 擬升等教師升等案於各級教評會審查期間應實際在校任教 本校新進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須先通過教師評量 第 九 條各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 審查人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 但送審人可提供迴避名單, 人數至多三人, 迴避名單應送各級教評會召集人存查 審查人應為校外專家學者並與擬升等教師專業領域相符 審查人如有下列情形者, 應予迴避 : 一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 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 與送審人曾在同一學校服務 四 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第 十 條各系級單位將推薦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送達各相關院級教評會後, 各院級教評會隨即視各單位之推薦及送審資料是否合於第四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加以初審 第十一條擬升等教師通過初審後, 院級教評會應即對其教學 ( 含服務 ) 進行第一階段之 24

25 複審 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成績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推薦或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者 ( 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敘明理由者該票不予計算 ), 即可進入第二階段之複審, 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惟經院級教評會同意, 第一階段之複審與第二階段之複審得同時進行, 但教學 ( 含服務 ) 應先行評定, 且教學 ( 含服務 ) 研究二項審查結果應分別獨立進行評定 第十二條系級教評會應對每一擬升等教師擬定至少七位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國 內外專家學者為著作審查人選, 供院級教評會召集人參考 院級教評會召集 人應擇聘著作審查人至少四人, 以辦理每一擬升等教師第二階段之複審 : 著 作審查, 並將系級教評會擬定之著作審查人員名單及其所選著作審查人名單 於送審前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著作審查人應對擬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就以下四種方式表示意見 : ( 甲 ) 傑出 (Excellent) ( 乙 ) 優良 (Good) ( 丙 ) 普通 (Average) ( 丁 ) 欠佳 (Below Average) 三分之二以上之著作審查人 ( 含系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之審查人 ) 對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 傑出 或 優良,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始達到院升等推薦標準, 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若各院有更嚴格之規定, 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院級教評會於評審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時, 僅由副教授及教授參與評審 ; 於評審副教授升教授時, 僅由教授參與評審 院級教評會得視需要安排升等教師公開演講, 並邀請院級教評會委員參與 兼任行政工作教師申請升等時, 除代表作外得另撰具工作心得報告, 送由相關單位主管加註評語後, 以 工作心得報告 方式發行, 並提請院級教評會審查 各院級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 應考量並尊重各系所教師專業屬性, 並依本細則之評審標準訂定客觀可信 公平正確之評審辦法, 送請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第十四條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 完成升等複審作業, 向校級教評會提供推薦及不推薦升等名單, 並附擬升等教師資料 系級及院級教評會評審意見書及研究 教學之分項審查結果 院級教評會不推薦者由院級教評會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五天內, 以書面說明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請復議 25

26 第十五條校級教評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決審會議, 必要時並得安排升等教師演講 前項升等審查, 校級教評會應先評定教學 ( 含服務 ) 成績, 通過者, 再評定其研究成績, 二項成績獨立評定, 且其研究及教學 ( 含服務 ) 經評定均符合以下規定者即通過升等, 否則即為不通過升等 : 一 研究部分 : 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並尊重院級教評會著作審查結果 校級教評會委員認為著作審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或對審查意見提出具專業學術依據之質疑理由, 或對審查意見有疑義, 可能動搖著作審查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時, 得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再送請著作審查人進行著作審查, 其送審人數就有疑義之審查意見人數決定之, 其名單由院級教評會以二倍數提供, 經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決定之 校級教評會所送之著作審查併同院級教評會所採計著作審查結果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傑出或優良者, 且升等副教授者, 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升等教授者, 尚須三分之一以上勾選 傑出 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於審查擬升等教師研究部分有疑義時, 得比照辦理 二 教學服務部分 : 由出席委員就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成果做綜合評量後加以評分,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 ( 八十分以上 ) 者 ( 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未敘明理由者該票不予計算 ) 校級教評會針對擬升等教師之教學 ( 含服務 ) 評量標準另定之, 並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審未通過升等者由校級教評會彙集評分不及格者之具體理由通知當事人, 如有不服, 得於收受通知書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向校級教評會提出復議, 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 得變更原決審, 復議以一次為限 前項教師對於復議結果仍有異議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 向該會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各級教評會對於擬升等教師研究項目,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 由, 動搖原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原著作審查人之意見 第十七條通過審查之升等教師, 由學校依規定造冊報請教育部核備並發給教師證書 報部核備期間依規定應仍以原職任教及支領原職級薪資, 俟發給證書後, 再於原聘書加註通過升等時間及補發薪資差額 ( 年資起計年月依教育部核定之日期為準 )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 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 律規定顯然不合時, 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級教評會對院級 26

27 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十九條系 ( 所 ) 院級教評會對擬升等教師教學 ( 含服務 ) 及研究成績之升等門檻, 如 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細則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28 28 附件 7

29 29

30 附件 8 國立交通大學講座設置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 ( 以 第一條 國立交通大學 ( 以原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六條 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 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交通大學講座 ( 以下簡稱本講座 ), 並訂定本辦法 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教學與有關本大學得設講座教授之研究水準, 特依大學法第十規定, 業經修正為第四十一七條第二項及本校組織規條, 爰配合修正本條文 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交通大學講座 ( 以下簡稱本講座 ), 並訂定本辦法 第六條 講座教授由本校 第六條 講座教授由本校 一 茲以本校延攬及留住特 授予講座教授證書 ; 除原有待遇外, 另得由聘請單位提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 獲下列之獎勵 : 一 於任期內得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終身講座教授得不適用此條款 授予講座教授證書 ; 除原有待遇外, 另得由聘請單位提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 獲下列之獎勵 : 一 於任期內得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傑出人士榮譽獎勵支給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終身講座教授得不適用此條款 二 講座主持人可經校方同意彈性調整開授課程 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業經教育部 100 年 5 月 6 日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有關講座教授聘期內補助相關經費之依據 ; 另為免影響系所教學人力,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 第二項後段文字配合教育部 100 年 7 月 5 日台 二 講座主持人在不影響 之形式 內容及時數 高 ( 三 ) 字 第 系所教學人力下, 可經校方同意彈性調整開授課程之形式 內容及時數 三 擔任講座主持人, 得優先受配學人宿舍 研究設備 實驗室 及其他優惠待遇 前項獎勵經費來源依 三 擔任講座主持人, 得優先受配學人宿舍 研究設備 實驗室 及其他優惠待遇 前項獎勵經費來源依本校傑出人士榮譽獎勵支給原則規定, 如於本校自籌收入支出, 應於自籌收入得用於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 號函備查之 國立交通大學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 第六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30

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規定, 如於本校自籌收入支出, 應於自籌收入得用於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之百分之五十上限內支給 ; 且須於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前提下始得辦理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百分之五十上限內支給, 並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 31

32 國立交通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 修正草案 )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 (87) 審字第 號函備查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 (90) 審字第 號函備查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台審字第 號函備查 學年度第 7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 6 條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條 101 年 1 月 4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1 條及第 6 條 第 1 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 特依大學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交通大學講座 ( 以 下簡稱本講座 ),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講座之資格為本校專兼任教授或來校訪問學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諾貝爾獎得獎人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獲國科會傑出獎三次 ( 含 ) 以上者或特約研究員 四 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 五 曾獲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六 曾獲得校內外重要學術獎勵者 七 重要國際學會會士 (fellow) 八 在學術上與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第 3 條 本校講座教授之人選以下列方式產生 : 一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 : 由校長聘任, 並知會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 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者 :1 由本校各研究教學單位推薦, 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報請校長敦聘之 ;2 由院長推薦, 經院級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3 由校長推薦, 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第 4 條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 應依講座推薦人選之研究領域, 將其資料送該領域之校外三至五位傑出學者評審 審查意見提供校教評會委員參考 講座之評選需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 5 條本校專任教授主持講座以三年為任期 ; 曾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二次 ( 含 ) 32

33 以上者, 經推薦 校教評會通過, 得請校長敦聘為交大終身講座教授 兼任教授或來校訪問學者主持本校講座, 其任期由聘請單位依其對本校之 服務期間, 簽請校長核定 第 6 條 講座教授由本校授予講座教授證書 ; 除原有待遇外, 另得由聘請單位提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 獲下列之獎勵 : 一 於任期內得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終身講座教授得不適用此條款 二 講座主持人在不影響系所教學人力下, 可經校方同意彈性調整開授課程之形式 內容及時數 三 擔任講座主持人, 得優先受配學人宿舍 研究設備 實驗室 及其他優惠待遇 前項獎勵經費來源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規定, 如於本校自籌收入支出, 應於自籌收入得用於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之百分之五十上限內支給 ; 且須於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前提下始得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

34 34 附件 9

35 35

36 附件 10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條 校級教評會委 第二條 校級教評會委 一 參酌國立臺灣大學作 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 副校長 1 人 ( 由校長指派 )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 推選委員 : 由各學院 通識教育委員會及共同學科 ( 含不屬於學院之各教學中心 體育室及其他單位 )( 以下簡稱各分組, 通識教育委員會與共同學科屬同一分組 ) 全體教師分別就其分組中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之教授推選之 各分組每十五位教授推選一名, 不足十五位教授之部份亦得推選一人, 各分組最多推選三名 同一系所或單位所推選委員以一人為限 惟於學期中因委員退休 離職 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 且該分組推選委員無同一性別委員 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教務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 推選委員 : 由各學院及共同學科 ( 含不屬於學院之各教學中心 體育室及其他單位 )( 以下簡稱各分組 ) 全體教師分別就其分組中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之教授推選之 各分組每十五位教授推選一名, 不足十五位教授之部份亦得推選一人, 各分組最多推選三名 同一系所或單位所推選委員以一人為限 惟於學期中因委員退休 離職 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 且該分組推選委員無同一性別委員遞補或當然委員行政職務異動時, 而造成單一性別委員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得按本校組織規 法,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新增 1 位副校長為當然委員, 並將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 改為副校長擔任 二 茲以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明定通識教育委員會為本校一級學術單位,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增列通識教育委員會, 惟考量通識教育委員會教授人數不足 ( 目前僅 2 位, 其中 1 位已為當然委員 ), 而推選委員僅得連任 2 次, 如由該委員會每學年推選委員, 勢將窒礙難行, 爰明定通識教育委員會與共同學科為同一分組共同推選委員 三 依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規定 : 二 各級教評會當然委員之產生係與其職務有關, 又其擔任該職務所應具備資格 ( 含教 36

3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遞補或當然委員行政職務異動時, 而造成單一性別委員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得按本校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各分組順序, 輪流再推選委員至任一性別委員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並得不受前項各分組 系所或單位推薦人數上限之限制, 但各組超過人數以 1 人為原則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 並得行使表決投票事項 ; 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各分組順序, 輪流再推選委員至任一性別委員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並得不受前項各分組 系所或單位推薦人數上限之限制, 但各組超過人數以 1 人為原則 師等級 ) 多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 爰代理委員之資格亦應相當於學校組織規程所定該當然委員其所任職務之資格為宜, 以符合學校實際運作需要 三 另當然委員之代理既與職務有關, 爰當然委員所參與之相關事項 ( 包括攸關教師聘任 解聘等重大權益事項之表決投票事項 ), 自得由代理委員行使之, 惟應避免低階高審之情形產生 爰新增第三項, 明定當然委員 之代理規定 37

38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修正草案 ) 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2 條 本校 96 學年度第 9 次教評會通過刪除第 4 條 本校 96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刪除第 4 條 本校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 2 條第 2 項 101 年 1 月 4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2 條 第一條國立交通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大學法暨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設校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 並於各學院 各系所等單位分別 設院級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其組織準則則另定之 第二條 校級教評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當然委員 : 副校長 1 人 ( 由校長指派 ) 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 推選委員 : 由各學院 通識教育委員會及共同學科 ( 含不屬於學院之各教學中心 體育室及其他單位 )( 以下簡稱各分組, 通識教育委員會與共同學科屬同一分組 ) 全體教師分別就其分組中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之教授推選之 各分組每十五位教授推選一名, 不足十五位教授之部份亦得推選一人, 各分組最多推選三名 同一系所或單位所推選委員以一人為限 惟於學期中因委員退休 離職 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 且該分組推選委員無同一性別委員遞補或當然委員行政職務異動時, 而造成單一性別委員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得按本校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各分組順序, 輪流再推選委員至任一性別委員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並得不受前項各分組 系所或單位推薦人數上限之限制, 但各組超過人數以 1 人為原則 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 並得行使表決投票事項 ; 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第 三 條 校級教評會由主任委員每學期召開兩次會議, 遇有重要事項得隨時召開之 第四條 ( 刪除 ) 第五條校級教評會之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兩次 第六條校級教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聘請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並列席校級教評會會 議 第七條校級教評會之職掌為評審有關教師聘任資格等級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升 38

39 等 延長服務 休假 離校進修 研究 升等複議及教師評量等事項 第八條各級教評會之評審作業程序 進度 依本校教師評審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校級教評會之決議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之, 校長亦得就校級教評會之決議案 送回複議, 複議案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始 得變更原決議 第十條本組織規程由校級教評會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9

40 40 附件 11

41 41

42 42

43 43

44 國立交通大學 99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紀錄 ( 節錄 ) 壹 時間 :100 年 6 月 8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 貳 地點 : 浩然圖書資訊中心 8 樓第 1 會議室 參 主席 : 林教務長進燈 紀錄 : 曾琪芳 出席人員 : 莊委員振益 陳委員信宏 ( 杭學鳴代 ) 簡委員榮宏 ( 請假 ) 陳 委員俊勳 ( 謝宗雍代 ) 張委員新立 ( 請假 ) 黃委員鎮剛 莊委 員英章 郭委員良文 楊委員永良 劉委員柏村 郭委員治群 ( 請 假 ) 林委員源倍 ( 請假 ) 陳委員玲慧 ( 請假 ) 曾委員文貴 ( 請 假 ) 李委員素瑛 ( 請假 ) 李委員遠鵬 王委員維菁 ( 請假 ) 陳 委員秋媛 林委員清發 黃委員金維 陳委員智 虞委員孝成 ( 請 假 ) 許委員巧鶯 唐委員麗英 林委員珊如 許委員慧娟 何 委員信瑩 黃委員紹恆 ( 請假 ) 張委員生平 陸 臨時動議 : 案由二 : 研擬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六條修正草案及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 請審議 說明 : 一 茲以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業經教育部 100 年 5 月 6 日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爰配合修正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六條及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有關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於聘期內補助相關經費之規定 二 檢附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 本校 講座設置辦法 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本校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三 本修正案經本會通過後, 擬續依規定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經在場 20 位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 結果如下 : 得票數審查結果同意不同意 20 0 通過 附件 12 附帶決議 : 有關委員提出同時提聘為校內專任教師 ( 研究人員 ) 及講座教授者, 得否簡化僅送 1 次外審 ( 以講座教授送外審 )1 節, 請人事室參酌他校做法再行研議 44

45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件 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五條 特聘教授除原 第五條 特聘教授除原茲以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 有待遇外, 得由提聘單位提經審議委員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於任期內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 有待遇外, 得由提聘單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位提經審議委員會議通支應原則業經教育部 100 年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於 5 月 6 日臺高 ( 三 ) 字第任期內由本校補助相關 號函同意備查, 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傑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出人士榮譽獎勵支給原有關特聘教授聘期內補助相 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前項特聘教授所需之經費來源, 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規定辦理 則所訂標準支給 前項特聘教授所需之經費來源, 得為特別預算 校務基金自籌款收入, 或為財團法人 民間企業或熱心公益之團體 個人之捐助 關經費之依據 45

46 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 修正草案 ) 98 年 9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及研究水準, 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訂定國立交 通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特聘教授之候選資格, 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 二 曾獲本校傑出教學獎二次以上 三 曾獲其他同等級之學術榮譽或成就 且過去 5 年學術成就卓越 第三條 本校特聘教授聘任作業由各學院辦理, 各學院應成立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 院長 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提院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敦聘之 但合聘教授應由主聘單位提出 第四條 特聘教授任期每次為三年, 期滿得經評審程序通過後續聘, 並由本校發給特聘教 授聘書 第二條所使用之資格不得重複使用 特聘教授如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時, 或不再擔任本校專任教授時, 其特聘教授榮銜自動終止 各院特聘教授及講座教授之名額, 以不超過該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第五條 特聘教授除原有待遇外, 得由提聘單位提經審議委員會議通過, 簽請校長核定後 於任期內由本校補助相關經費, 其補助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所訂標準支給 前項特聘教授所需之經費來源, 依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規定辦理 第六條 第七條 特聘教授應致力於本校學術水準之提升, 其應擔負之學術任務由校長或授權之單 位主管與特聘教授商定之 並載於特聘教授聘書中 本辦法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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