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嘉禾优势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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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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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6 五 基金备案... 7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 七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 基金的托管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二 基金的投资 十三 基金的财产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 违约责任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二十二 的效力...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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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 )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有冲突, 均以本为准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1

6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二 释义 本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 : 指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 : 就本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 : 指受约束, 根据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3-2

7 基金管理人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并依据本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 销售机构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生效日 :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终止日 :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 基金存续期 : 指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日 / 天 : 指公历日 ; 3-3

8 月 :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T 日 : 指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认购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投资者依照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3-4

9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基金年收益率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本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疫病传播 恐怖主义行为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一 ) 基金名称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3-5

10 保障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 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 一 )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 二 )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三 ) 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 四 )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3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4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不得撤销 ( 五 )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 六 ) 募集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在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七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 3-6

11 额及其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生效 ; 否则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 二 )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满, 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若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3-7

12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投资者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基金的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照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3-8

13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3-9

14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零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三种情况处理 : (1) 部分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1) 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 账户基金总份额 )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3-10

15 (2) 全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当前累计收益 (3) 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 如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 赎回费用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1%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 3-11

16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12

17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当日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 ; 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 2 个开放日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3-13

18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 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 如有 )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 十四 )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 十五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3-14

19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 十六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七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法定代表人 : 吕文龙成立时间 :2003 年 5 月 27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3]73 号组织形式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5

20 (6) 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 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9) 依据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在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16

21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 (6) 按照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7)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3-17

22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 : 洪崎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组织形式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3-18

23 金财产 ; (2) 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 按照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3-19

24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依据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3-20

25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3-21

26 共同组成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 (3) 对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4)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3-22

27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3-23

28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24

29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修改 终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3-25

30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3-26

31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27

32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 ( 含 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核准并公告 :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 3-28

33 (5)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 以上 ( 含 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核准并公告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 (5)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9

34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3-30

35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6 按本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 二 ) 投资理念价值分析基础上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预期市场利率走势 研究利率变动对债券价值的影响, 利用债券市场非有效性及债券市场创新带来的投资机会, 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 三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 具有一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具体包括 :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3-31

36 5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债券回购 ; 6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略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 依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资金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变动预期, 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 进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组合管理, 保障本金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 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 投资流程图见图 1)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层面: 1 基金资产配置 (1) 市场利率预期本基金依据与利率变化相关性较强的经济增长 外贸 投资 消费 物价指数等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周期及货币政策目标研究 此外还研究以下影响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事项,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 : 1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 强度 频率及中标利率水平变化 ; 2 货币供应量 货币乘数变化, 商业银行存贷款变化 超额备付率变化 ; 3 资金年末 年初偏紧 年中相对宽松的一般季节性变化 ; 4 新股发行 新债缴款 股市爆发性行情引起的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变化 ; 5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进程 (2) 组合剩余期限管理在市场利率预期的基础上, 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 采用总收益分析法以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或梯形组合安排投资组合的现金流分布 (3) 收益率利差分析正确评估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利差, 信用利差, 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环境变化引发的利差变化趋势分析, 确定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债券回购间的类属配置 3-32

37 基金主要投资对象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均属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信用利差相对稳定且易于评估 企业债信用利差通过产业分析 企业分析 财务分析 资金投向分析和债券保护条款分析确定 流动性利差主要通过比较类别资产平均收益率 收益率波动度 二级市场存量 月均交易量 月均交易量变动等指标加以判断 2 基金资产选择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准 流动性高 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其中, 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持有期总收益等指标评价 3 为了在低风险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和保持投资组合充分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管理中还贯穿使用以下策略 : (1) 无风险套利策略无风险套利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套利与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针对各细分投资市场因投资主体 交易方式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 进行套利操作, 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针对品种间因流动性 税收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 进行套利操作, 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2) 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结合市场利率预期及未来现金流供给与需求的预测,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 采用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 保持投资组合的高流动性 对回购 央行票据等部分投资品种, 将依据其市场特性, 采用滚动投资策略,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持续变现能力 3-33

38 3-34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图资产配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分析分析市场利率预期剩余期限管理子弹组合梯形组合资产选择各品种风险收益分析持有期总收益评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构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风险绩效评估剩余期限配置类属配置收益率利差分析 ( 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 ) 资产 1 资产 2 资产 m 资产 n 回购现金 杠铃组合

39 ( 五 ) 投资决策程序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管理部 研究发展部 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 投资研究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 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债券投资策略 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 ),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1) 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 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 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35

40 (3) 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计划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投资总监复核后,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 投资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生差异, 则需填写差异原因, 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 投资跟踪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 风险控制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 或拟投资组合 ) 的风险水平,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 6 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税后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必须合理 透明, 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3-36

41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依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的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银行 6 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税后 )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 最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由于短期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高, 利率风险小, 因而本基金安全性高, 流动性强, 收益稳健 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 长期看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 八 ) 投资组合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6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但第 11 项另有约定除外 ;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 3-37

42 9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7 除上述第 项外, 因基金规模变动 市场波动 发债公司合并等 3-38

43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 九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天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其中 : (1)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通知存款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 年以内 ( 含 1 年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 : 发出取款通知前, 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 发出取款通知后, 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39

44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为止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将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 十 ) 投资禁止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3-40

45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十一 )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1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 八 ) 投资组合限制 ( 十 ) 投资禁止 以及 ( 十一 ) 禁止行为 中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该等规定不再适用于本基金 ( 十二 ) 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41

46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基金申购款; 6 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3-42

47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5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 二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 )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债券( 包括票据 )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 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3-43

48 ( 四 ) 估值对象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 五 )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基金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3-44

49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 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4)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3-45

5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46

51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3-47

52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算,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在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48

53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参与下一开放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每月集中支付, 使基金固定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应分配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采取小数点后第 3 位去尾 3-49

54 原则 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基金净收益余额按 0.01 元为单位, 于当日进行随机的再次分配 3 基金收益支付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遵守其规定 ( 四 ) 基金收益公告本基金在生效后, 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开放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3-50

55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元, 第 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i (1 ) % iii 1 R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 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65/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51

56 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一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52

5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至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3-53

58 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 : 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本期净值收益率 累计净值收益率 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 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3-54

59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的, 至少披露发生日期 偏离度 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 3-55

60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3)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在本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3-56

61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 对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 除依本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3-57

62 算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58

63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违约责任 ( 一 ) 当事人违反,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 二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而产生的或与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3-59

64 二十二 的效力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三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正本为准 3-60

65 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 ) 基金管理人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 上海市 签订日 : 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2018 年月日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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