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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安心意外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2015 版 )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安心意外综合保险条款 (2015 版 ) ( 以 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 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险包含以下各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 : ( 一 )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不包括分娩意外 ),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急诊就诊,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 ( 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应当由个人全额负担的自费费用 ), 保险人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 ( 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方 被保险人工作单位 含本保险承保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免赔额后, 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合理医疗费用指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急诊 抢救治疗, 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待病情稳定后须转移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二 ) 胎儿未存活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 在被保险人分娩过程中发生胎儿未存活情形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胎儿未存活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 终止 ( 三 ) 新生儿疾病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分娩结束至出院通知上载明的出院日期的二十四时止, 新生儿因疾病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疾病身故保险金, 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四 ) 引产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妊娠满 28 周 ( 含 ) 后首次治疗性引产, 且在怀孕 20 周前投保本 附加险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引产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 五 ) 流产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妊娠满 12 周 ( 含 ) 至 28 周 ( 不含 ) 期间, 首次发生自然流

2 产或治疗性流产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流产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六 ) 妊娠疾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经二级 ( 含二级 ) 以上医院初次确诊患有约定的妊娠疾病,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 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七 )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新生儿经诊断患保险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且自分娩之日起 30 日后仍存活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按下述要求提交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4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 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需提供第三方赔付证明原件 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 5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6 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 ( 包括首页 出院记录 ) 或出院小结 ; 7 受益人银行账户 ; 8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9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二 ) 胎儿未存活责任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胎儿未存活的相关证明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 4 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 5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三 ) 新生儿疾病身故责任保险金的申请

3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2 医疗机构出具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连带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6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四 ) 引产责任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五 ) 流产责任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六 ) 妊娠疾病责任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妊娠疾病证明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七 )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责任保险金的申请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4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证明书 ; 4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证明 ; 5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 1 年且不得超出主险的保险期间

5 附件一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的病种及释义 一 脊柱裂或颅裂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的病种及释义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 导致脊髓脊膜突出, 脑 ( 脊 ) 膜突出或脑膨出, 合并大小便失禁,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 ( 脊 ) 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二 先天性脑积水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 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三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 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 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四 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 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须由超声心动 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 1 右心室流出道狭窄 ( 肺动脉狭窄 ); 2 室间隔缺损 ; 3 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 4 右心室肥厚 五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 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 主动脉位于前方, 起于右心室, 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 ; 肺动脉位于后方, 起于左心室, 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六 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 须经 X 线胃管检查或 X 线造影检查证实,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 1 食管闭锁, 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 无瘘 ; 2 食管闭锁, 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 有瘘与气管相通 ; 3 无食管闭锁, 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七 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 可以分为单纯唇裂 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 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 先天性肛门闭锁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 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 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 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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