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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寿 2014 意外伤害保险 019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批注 附贴批单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 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 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包含附带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 或遭受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 并自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 或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 并自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 本公司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 [2014]6 号 )( 以下简称 标准 ) 确定的伤残程度, 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 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见附表 1) 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 :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 ( 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能采用 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责任及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 见附表 2) 中列明的并发症的, 或遭受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 并自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一页 )

2 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中列明的并发症的, 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 或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 中列明的新生儿损伤的, 本公司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人均分项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该项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以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与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 二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三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四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五 )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或注射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 ( 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 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 ( 八 ) 出于治疗目的, 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 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 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 ( 九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 治疗 ; ( 十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一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新生儿损伤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 ( 二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三 ) 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的意外保险金额,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及其项下的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及人均分项保险金额, 分别指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及分项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附带被保险人人数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身体伤残的,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 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二页 )

3 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申请并发症保险金或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接受诊疗的保险单载明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务处或医院从事医疗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公章 ) 病历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终止 : 一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 二 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 ; 三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 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手术意外 : 指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麻醉意外 : 指手术期间由于麻醉操作 麻醉药物的作用 手术的不良刺激 ( 例如神经反射 ) 导致的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伤残 :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三页 )

4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专科医生 :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现金价值 : 指已交付保险费 (1-3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 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 ( 凭证 ) 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骨折 : 指由于外伤或病理等原因致使骨质部分或完全断裂的一种疾病 其主要临床表现为 : 骨折部位有局限性疼痛和压痛, 局部肿胀和出现瘀斑, 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 完全性骨折可出现肢体畸形及异常活动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四页 )

5 附表 1 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1 级 100% 2 级 90% 3 级 80% 4 级 70% 5 级 60% 6 级 50% 7 级 40% 8 级 30% 9 级 20% 10 级 10%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五页 )

6 附表 2 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列表一 并发症会阴 Ⅲ 度裂伤多器官功能衰竭膀胱损伤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DIC) 输尿管损伤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 ( 大于 3000ml) 二 新生儿损伤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伤新生儿骨折新生儿重度窒息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注 : 本公司可根据医院的设施技术和实际需求, 在承保前适当调整上述内容, 并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可承保的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 可承保的并发症及新生儿损伤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利益条款 ( 第六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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