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或逾期一周不办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此间的医疗费自理 ; 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两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格或逾期一周不办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此间的医疗费自理 ; 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两周"

Transcription

1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配合人才培养学分制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期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向院招生办请假 未请假 请假未批或逾期者,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并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5)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 学院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时, 若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系部批准 教务处备案,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 1

2 格或逾期一周不办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此间的医疗费自理 ; 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取消学籍 未按规定缴费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所在系部应对已注册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上作相应记载 未注册的学生, 由各系部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我院三年制高职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可延长至五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 学院允许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离校参加社会实践 实习或就业, 并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或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 ( 三年 ) 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 但学生在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情况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 2 年 第八条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 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年末办理 第四章学分规定第九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 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 学分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 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素质学分两类 1. 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时数为依据, 根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可适当加权 分以下几种情况核定学分 : 2

3 (1) 理论教学 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 : 一般每 15 学时计 1 个学分, 可以根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适当增减课程学分 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 上机等环节, 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2) 单列周数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 军事训练 社会调查 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等, 每周为 24 学时, 计 1 个学分 ; 顶岗实习 16 周按 10 学分计 ; 毕业实习 ( 论文 / 设计 )6 周按 4 学分计 2. 素质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或竞赛获奖, 获国家专利权或其学术或技术成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以及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社会实践等由学院认定的学分 素质学分包括科研学分 技能学分 实践学分和文体学分等 素质学分可以分类替换对应课程学分, 但累计最高不超过专业总学分的 10% 具体规定详见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认定与替换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十一条三年制高职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为 : 文管经类专业为 125 学分, 其他各专业为 145 学分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课程学分 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由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核定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学生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教学和学院统一安排 组织的相关教学活动, 均要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 均记为旷课 第十三条一学期旷课累计 15~19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一学期旷课累计 20~29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一学期旷课累计 30~39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一学期旷课累计 40~49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旷课受到纪律处分, 又继续旷课经教育不改者, 应累计其旷课学时数, 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 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 3

4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 ( 含单列周数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 的考核, 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 缓考 补考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 并归入学生档案 成绩合格, 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 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 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周内进行 考核方式鼓励采用多元化, 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 出勤 平时提问 作业 小测验 实验报告 课程设计 实际操作等综合评定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职业教育要求进行考核方式改革, 但要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由各系部在开课前审核确定, 报教务处备案, 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成绩记分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其中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 成绩一经评定,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 经本人申请, 由所在系部组织查验考卷 第十九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 并经考核合格 (60 分及以上 ) 即获得所修课程的相应学分 而合格以后成绩的高低, 则由绩点来衡量 ( 成绩高者绩点高,60 分以下无绩点 ) 百分制 ( 五级制 ) 成绩与绩点具体换算如下 : 90~100 分折合 4.0~5.0 绩点 ( 优秀折合 4.5 绩点 ) 80~89 分折合 3.0~3.9 绩点 ( 良好折合 3.5 绩点 ) 70~79 分折合 2.0~2.9 绩点 ( 中等折合 2.5 绩点 ) 60~69 分折合 l.0~1.9 绩点 ( 及格折合 1.5 绩点 ) 59 分以下的绩点为 0 ( 不及格折合 0 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 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 评定奖学金 确定能否超前选课 申请课程免听 免修等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平均学分绩点 = 4

5 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等均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 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 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 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学分绩点 ; 按入学后到毕业计算为毕业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必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 旷考 考试违规违纪除外 ), 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再考虑平时成绩, 按卷面分数录入补考成绩 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学生免考 缓考的处理办法 : 1. 课程修读结束后, 学生必须参加考试, 否则按旷考论处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 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 因病缓考需出示经院医务室确认的诊断证明 ), 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缓考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 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后的成绩按正常进行评定登记, 不及格者不再参加补考, 应重修或改修 2. 学生办理免考或缓考审批手续的程序是 : 学生填写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免考 缓考申请表, 经辅导员证明, 系主任签署意见后, 报送教务处审核 3. 期中 期末考试开考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审批手续, 无特殊情况, 补考不办理免考或缓考审批手续 4. 通过缓考审批的学生, 任课教师在该生本门课程成绩单上注明 缓考 字样, 参加学期补考,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5. 通过免考审批的学生, 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以 60 分计 第二十二条学生缺课 旷考 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 : 1.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课程作业 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不予正常补考 2. 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考试无故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学生, 该次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成绩记为零分, 并且不予正常补考 5

6 3.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违规违纪者,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不予正常补考,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见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实行学分制成绩预警机制, 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 当学生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 60% 时, 给予 成绩警示 ; 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 60% 时, 给予 学业警示 每学期各系部根据学生上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 向有关学生发出成绩警示或学业警示 警示一式二份, 一份交与受警示的学生, 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部备案 学业警示除告知学生, 还需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课程选修 免听与免修第二十四条除必修课外,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 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公布的选修课 ( 包括网络课程学习 ) 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 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每门按 2 学分计, 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内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 直接参加课程考核 : 1. 累计学分绩点 >3.5 的学生申请自学课程 ; 2. 经学院同意批准的工学交替 自主创业的学生 ; 3. 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通过社会自学考试 自学等各种途径的学习, 经审核认为已经掌握相关教学内容者 第一学年不实行免听制度, 其他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思想政治课 公共体育课和单列周数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公共体育课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出示经院医务室认定的诊断证明, 由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改上体育保健课或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 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 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申请免听须在选课前填写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听 6

7 申请表 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系, 由所在系部审核, 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 1. 学生自学完成某门课程, 在开课前通过考核且成绩绩点 2.0; 2. 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修 ; 3. 学生获得的素质学分, 可以以学分替换形式申请课程免修 思想政治课 公共体育课和单列周数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4.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 20% 5. 学生申请免修须在选课前或开考前两周填写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 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系部, 由所在系部审核, 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 4~8 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 由各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学生选课, 教务处在放假后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学生选课结果 第八章课程重修第二十八条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或改修 : 1. 补考 缓考不及格者 ; 2. 旷考 考试违规违纪者 ; 3. 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4. 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 该学年学院未开设该门课, 可申请改修相近公共课程 为激励学生争创优异成绩,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所在系同意, 也可参加课程重修, 以原考核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中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门数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 1. 一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 2. 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的, 每个学期进行考核 7

8 时, 则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其学分按该学期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算 ; 3.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验 实习 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凡单独进行考核的, 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条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列几种 : 1. 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教师集中面授与学生自学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进行教学安排 : (1) 重修学生达 20 人以上 ( 含 20 人 ) 的课程, 由课程所在系组建重修学习班, 采用集中面授, 可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进行开课 (2) 重修学生在 20 人以下的课程, 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的形式进行 若个别学生因为上课时间冲突而无法随低年级学习, 由课程所在系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安排教师进行课外辅导或网络教学, 可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进行 (3) 学生离校参加顶岗实习前最后一学期的重修课程, 由课程所在系安排教师指导相关学生自学, 毕业返校前两周进行集中辅导 2.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课外辅导, 可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进行 若个别实践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 可安排在暑假或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 3.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 重修学生必须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 授课教师对重修学生实行全程考勤 4. 各系部对重修教学按正常的教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并纳入教学检查的范围 第三十条重修课程安排程序 1.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两周内, 符合重修或改修条件的学生, 填写好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单 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 并同时按规定标准到院财务处缴纳课程重修费 学生所在系部要认真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审查, 汇总后在第五周将本系部重修课程安排计划和跨系重修课程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 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重修由相关系部安排教学 ; 公共课重修由教务处协调, 由文理科学系负责安排教学 ) 2. 教务处重修课程安排计划后, 向开课系部下达 安徽交通职业 8

9 技术学院重修课程任务安排表, 公布各系部重修课程的安排 3. 各系部根据重修课程特点 重修学生基础状况和学时安排, 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 确保重修课程教学在第七周开始运行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归档 1. 重修课程教学必须在系部安排的时限内完成 2. 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 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 实验 课程阶段考核等环节 经授课教师认可后, 方可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凡请假 缺课超过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作业实验报告缺交超过三分之一者或欠交重修费者, 取消重修课程考核资格 3.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后, 凭学生证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 经考核后成绩一律按卷面成绩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4. 重修上课及辅导教师一般不安排原任课老师, 重修课程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 不得随意降低难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的有关问题 1. 学生重修课程应在所学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 重修不及格, 可以补考 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可以再重修一次, 但在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 2. 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经两次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或者在毕业学期重修一次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毕业时做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3. 对于结业学生, 在学分制规定的最长年限内, 经过课程重修, 成绩合格后, 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审定同意后, 结业证可换发毕业证 4. 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 复学时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 不得以重修形式复学 5.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需要重修或改修课程, 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应修总学分的多修课程应按规定补交学费, 其收费标准为 : 重修或改修课程应补交学费 = 当年每个学分的收费标准数 * 重修 ( 或改修 ) 课程学分重修费由学生上交财务处, 用于支付组织课程重修的有关费用 学生重修后发生的教材及作业本等学习用品自理 9

10 第三十三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原则上不再实行留级处理 凡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可以随原班就读 对于个别随原班就读确有困难的学生,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 待新学年开始时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 实行学年重修, 但须按同年级 同专业 同类别收费标准交纳一年的重复培养费 学年重修学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 可以不再重修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1. 因病 伤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 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 2. 根据考勤, 学期请假 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3. 因特殊原因, 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或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 最多可休学两年 学生因自主创业休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所在系部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 经学院审查合格, 办理相关手续后, 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 2. 因病 伤休学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并经院医务室确认 3.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可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4. 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 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11 第三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在联合 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章转专业学院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有利于学生的就业和成才,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相关规定 : 第四十条基本原则 1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学院在办理学生转专业时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2 自愿原则 学生转专业必须是本人意愿, 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办 3 申请原则 学生本人高考投档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最低分 第四十一条具体规定 1 文 理科专业不得互转 2 不同批次 不同类型录取的学生不得互转 3 学生获准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4 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5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6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7 五年制高职后三年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申请与办理 1 新生入学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教务处提出转专业初步申请 2 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设施配置和转专业初步申请人数, 制定并公布专业调整计划 3 根据学院公布的专业调整计划, 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教务处提出正式转专业申请, 本人签字确认 4 经院教务处复核 公示无异议后, 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11

12 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院教务处发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通知相关系部, 并及时办理学籍调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有关要求 1 新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军训结束前完成 2 当专业转入申请人数超过专业调整计划人数时, 由院教务处会同拟转入系根据专业需求, 择优确定本专业拟转入学生名单 第四十四条其他说明 1 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 不得擅自以拟转入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2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3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可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章转学第四十五条基本原则 1. 申请转学理由要正当 ; 2. 申请转出 转入学校学历层次 招生录取批次要相同 第四十六条申请条件 1. 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和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2.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 5.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 6. 应予退学的 ; 12

13 7.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办理程序及材料提交 : 1. 由我校转出 学生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我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确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 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若为跨省转出, 我校需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2. 由外校转入 学生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转出学校同意 ; 我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 召开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 将转入学生名单 表决情况记入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校长签署接收函, 我校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3. 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按照上述程序审核确认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 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4. 学生患病申请转学, 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 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5. 我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的 1 月份和 6 月份 6. 学生转学材料省教育厅备案时间为每年的 2 月 20 日至 3 月 10 日和 8 月 20 日至 9 月 10 日 ; 7. 学生转学,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 (2)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 ( 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 (3) 载有学生本人相关信息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 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 ( 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 (4) 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 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 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 13

14 第十二章退学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予以退学 1.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2. 因伤 病休学, 经院医务室复学体检复查确认不合格的 ; 3.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4.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 含休学 ) 内未完成学业的 ; 7. 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8. 本人申请退学 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凡因上述 1~7 情形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报教务处审核, 学院研究决定作出退学处理 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 ( 或相关文件 ), 相关系部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 ;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在校园网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或相关文件 ( 决议 ) 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所在系 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章毕业 结业 肄业及电子注册第五十五条学生毕业时, 学院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 14

15 定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 品德修养 学业成绩 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学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修满规定的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学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规定的学分 ( 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 又不愿意延长学习时间的,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修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 可发给肄业证书 ; 对未修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发给学院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每学年结束, 进行一次学籍清理, 凡超出最长学学习年限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 结业手续者, 由学校注销其学籍,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五十九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补办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 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 ( 结 ) 业证书即时进行注册 第六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 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修读辅修专业者, 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 又不愿意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 ( 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院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院依法予以撤 15

16 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 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 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四章应征入伍第六十四条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凭入伍通知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录取通知书和高中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退伍后 2 年内, 凭退出现役通知书和学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在籍学生, 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二年 第六十六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 ( 不含重修 ), 尽可能安排参加当学期考试, 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 对所学课程免试, 由任课教师直接确定成绩, 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 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六十七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课及体育课, 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以 85 分或 良好 计 第六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 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 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院, 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 ) 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 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 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 组织对论文 ( 设计 ) 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 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 ; 对符合毕业条件的, 学院准予毕业, 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学籍 16

17 第七十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 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 复入原专业学习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 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七十一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 学院准其复学, 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 ( 免修 ) 等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服现役期间受除名 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 判刑的, 不予复学 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7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2017 9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院字[2007] 1 号

院字[2007] 1 号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文件 院字 2014 21 号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 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 2011 3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系 部 ) 处 ( 办 ) 馆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More information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深厚人文底蕴 扎实专业知识, 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池州学院文件 校字 2017 119 号 关于印发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池州学院 2017 年 8 月 7 日 1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桂师教 2017 17 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依据教育部 2016 年 12 月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0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天津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体院办发 [2013]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规范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

More information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各二级单位 : 现将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3 年 7 月 13 日 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8 169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More information

(???? 1)

(???? 1)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教 2017 46 号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德 智 体 美的全面发展,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完善学生 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院政教〔2009〕158号

院政教〔2009〕158号 ( 校政教 2014 186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6 年第 5 次校务会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实行因材施教, 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精神,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华南农办 2009 9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X

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泰山学院文 件 泰院政发 2018 62 号 关于印发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 : 现将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 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山学院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More information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南京审计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 按我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 与学籍管理办法 江大校 2015 293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 规范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18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8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福建师范大学文件 闽师教 2017 33 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试行 ) 经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1

Microsoft Word - 21 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2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已经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粤商院 2006 45 号 关于重新印发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 教辅 科研 机关 直属单位 : 根据粤教财 2005 87 号文精神和学校实际, 从 2005-200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学校不再开设重修课和不再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为此,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原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相应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杭师大教 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杭师大教 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杭师大教 2017 26 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More information

A4纸

A4纸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 2017 3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科技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并经省教育厅核准, 现印发实施,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1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 1 -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1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重医大文 2018 136 号 关于修订印发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学校对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 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山科大综字 2018 31 号 各校区管委, 各部门 各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山东科技大学 2018 年 11 月 2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农大教字 2014 5 号 校属各相关单位 :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学校制定了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 此页无正文 ) 中国农业大学 2014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 期报到者, 应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 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 期报到者, 应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 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 宜学院发 [2017]32 号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创新型应用 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有关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 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在校学历的管理, 包括入学资格审查

More information

京联发〔2009〕22号

京联发〔2009〕22号 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 2011 19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经 2011 年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1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现将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 年 4 月 6 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6 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树立勤奋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 ( 学分制 )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西理教 [2005]44 号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More information

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书面向所在教学院请假, 教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备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

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书面向所在教学院请假, 教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备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 乐师院 2015 69 号 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一条我校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 4 年 实行弹性学制管理, 即学生取得学籍后, 可在 3 至 6 年内 ( 含休学时间 ) 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 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4 年内不能完成学业或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家长同意, 学院初审, 报教务处批准后延长修业年限 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More information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院校学分制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3 职责: 3.1 入学与注册 3.1.1 学生处负责新生入学请假 体检工作 3.1.2 教务处 学生处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5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 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招生规定被银川能源学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 银川能源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 (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52

52 通知 沪城院 2014 63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二级学院 : 经研究, 现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特此通知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8 月 11 日 - 1 -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More information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曲师大校字 2013 184 号 各学院, 各部门 各单位 :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已经 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2013 年 12 月 23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和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全日制本 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 专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