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教〔2009〕158号
|
|
- 岚阿 充
- 5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 校政教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一 )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统一组织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 ( 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下同 ) 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 暂不予注册, 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治疗, 并 1
2 在 5 个工作日内离校, 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 二 ) 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 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学生的录取资格,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 参军入伍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 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 2 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和录取通知书,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 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 ( 系 ) 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2
3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本科学制四年,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低年限为 3 年, 低于此年限者不予毕业 ; 最长年限 6 年, 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 专科学制三年 ( 个别专业为两年 ),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的学制加两年, 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 第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申请提前毕业 ;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程度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 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方式分考试 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 ( 含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出勤等 )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 小测验 课程论文 课程总结等 3
4 多种形式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应当在停课前完成 第十条学生取得一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成绩的评定, 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 或五级记分制 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其他课程均应当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四条学生每年应参加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参加测试的学生, 经医院证明, 由任课部门安排适合的保健课, 记体育课成绩 第十五条任意选修课程成绩达不到要求者, 该成绩可不记入成绩单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包含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4
5 学分和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 是学生修读第二学位 辅修其他专业 转专业 评优 评选奖学金以及学籍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教学部门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组织任课教师及时记载学生成绩 学生补考 缓考 重修和免修课程的成绩应当如实记载, 并在成绩备注栏内填写 补考 重修 或 免修 字样 补考课程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考 重修后的最新成绩记载 学生如对学业成绩有异议, 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部门提交 成绩复核申请表 学生所在部门负责联系课程承担部门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学生 学生成绩确系需要更改的, 由课程承担部门按照程序予以更改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每学年不能修读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者, 教学院 ( 系 ) 应当给予学生提醒 第十九条关于学生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要求参见 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和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执行 ; 关于对学生的学业提醒参照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提醒机制实施办法 执行 第四章 选修 补考 重修 缓考 免听 免修 5
6 第二十条课程的选修 ( 一 ) 课程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 确有其他情况无法修读者, 经教学院 ( 系 ) 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推迟修读 凡选修课程, 学生应当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 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对于每学年不能修读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门数或学分数者, 教学院 ( 系 ) 应当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 二 ) 学校鼓励学生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 ( 需与我校有校际间协议 ) 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 三 ) 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 应当连续学习 ( 四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考核 ( 五 ) 如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 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补考 重修 缓考 免听 免修根据 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 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者, 由本人申请, 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6
7 变化, 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 转学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 转学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二十五条转入院 ( 系 ) 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转专业学生应当达到转入院 ( 系 ) 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 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 ( 一 ) 学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 30% 者, 方具有转专业申请资格 ( 二 )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换专业,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同意并推荐 学校按照预定的接收计划组织考核进行审批 ( 三 ) 学生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专业,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研究决定 ( 四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转专业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 7
8 3.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 4. 跨学科门类者 ; 5. 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 入学者或定向 委托培养者 ; 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 ( 一 ) 凡申请转入其它院校者, 经两校同意, 还应当由学校所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跨省转学者应当由两地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者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 3. 保留学籍者 ; 4.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应当作退学处理者 ; 5. 跨学科门类者 ; 6. 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 入学或定向 委托培养者 ; 7.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 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 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 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8
9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因病应当停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 ; ( 二 ) 一学期请假 缺课 ( 不含旷课 ) 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由本人申请, 经院 ( 系 ) 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发给休学通知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的学生, 保留学籍, 户口不变更, 但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 二 ) 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 不得参加原专业年级课程考试 9
10 ( 四 )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五 )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 六 ) 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 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的成绩无效 ( 七 ) 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入学机会, 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休学者复学, 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 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诊断证明, 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所在院 ( 系 ) 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 四 ) 学生申请复学须经院 ( 系 ) 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 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10
11 ( 一 ) 在校期间, 本科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 32 学分的, 专科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 24 学分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 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七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通过校园网进行告知,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参照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办理 学校受理申诉期间, 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由所在院 ( 系 ) 提出意见 ( 并附上必 11
12 要的证明材料 ), 经教务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 从批准之日起取消在校生待遇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单位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 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 ( 二 ) 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三 )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者, 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 四 ) 关于学生退学后的学费清算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在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制度, 具体规定 参见 洛阳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第九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时, 要进行全面的毕业资格审查 学 12
13 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 洛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规定, 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予以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 ( 一 )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 ( 二 ) 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 ( 三 ) 毕业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 ( 因病或残疾学生, 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 第四十四条结业的学生仅可在结业当年按学校要求申请一次补考, 经学校批准后参加考试 补考合格者,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 ( 含一学年 ) 者, 或学习满六年 ( 含休学 ), 但仍未能取得规定学分的 90% 者,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四年制本科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并达到最低修业年限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 13
14 毕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申请提前毕业者, 应当在每年的 4 月下旬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办理 ( 二 ) 各学院 ( 系 ) 审核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资格, 并将结果报教务处 ( 三 ) 教务处按照要求向省教育厅汇报, 经省教育厅同意后, 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如未能按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并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要求,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申请延长学年者, 应当在每年的 4 月下旬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办理 ( 二 ) 各学院 ( 系 ) 审核学生资格, 并将结果报教务处 ( 三 ) 教务处按照要求向省教育厅汇报, 经省教育厅同意后, 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延长学年 : ( 一 ) 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不良 ; ( 二 ) 因沉溺网络或其它不良嗜好, 经常不参加教学活动, 不完成学习任务 ; ( 三 )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四 ) 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14
15 第五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 洛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5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华南农办 2009 9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深厚人文底蕴 扎实专业知识, 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天津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体院办发 [2013]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规范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
More information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 2011 3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系 部 ) 处 ( 办 ) 馆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More information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More information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粤商院 2006 45 号 关于重新印发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 教辅 科研 机关 直属单位 : 根据粤教财 2005 87 号文精神和学校实际, 从 2005-200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学校不再开设重修课和不再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为此,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原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相应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7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分制下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More information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全日制本科生 来华留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本科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 ( 学分制 )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西理教 [2005]44 号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More information(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桂师教 2017 17 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依据教育部 2016 年 12 月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More information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农大教字 2014 5 号 校属各相关单位 :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学校制定了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 此页无正文 ) 中国农业大学 2014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1
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2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已经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18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8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5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航海类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
连海大教字 2015 474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 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5 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年 9 月 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5 年 9 月 7 日印发
More information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 2017 178 号 关于印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 则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大连外 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 1 -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重医大文 2018 136 号 关于修订印发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学校对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 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More information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 1 -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
More information校董会成立公告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武汉学院政字 2017 84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
More information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厦大教 [2005]3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本科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京联发〔2009〕22号
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 2011 19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经 2011 年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1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 2018 57 号 邯郸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邯郸学院章程 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1)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More information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实现人 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 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
More information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连海大校发 2017 318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More information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教发 2013 1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
More information(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 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招生规定被银川能源学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 银川能源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 (
More information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1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More information52
通知 沪城院 2014 63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二级学院 : 经研究, 现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特此通知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8 月 11 日 - 1 -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More information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8 169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More information申请 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 ( 乡 ) 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学生工作办公室 ; 因病请假的学生, 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否则请假无效 ;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 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 请假需经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均按旷课处理,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各二级单位 : 现将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3 年 7 月 13 日 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