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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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成绩管理 学籍异动, 毕业资格审查 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 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在校期间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在下学年开学初,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2 第三章 注册 第七条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 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 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 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正常注册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2. 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 审查合格后, 登录 内蒙古工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3.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 学生凭借第一学期正常注册的证明, 到所在学院办理正常注册手续 4. 学生正常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已正常注册的在籍学生赋予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教务系统 登录 选课 成绩查询等权限 第九条暂缓注册 1.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正常注册, 符合以下情形者, 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 (1) 因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 须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 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2)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学费 ( 全部或部分 ), 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审核后, 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 因家庭经济困难通过 绿色通道 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 凭 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 审批表 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 由于意外原因, 如地震 台风 洪水或疾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并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的一周之内, 持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否则按逾期未注册处 2

3 理 2.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暂缓注册学生赋予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教务系统 登录 选课 成绩查询权限 3. 暂缓注册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学期倒数第 2 周的周一, 学生应在此时间前, 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 4. 在暂缓注册有效期内, 学生将暂缓注册转为正常注册的, 其取得的课程学分方为有效学分 第十条不予注册 1.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2. 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 3. 申请暂缓注册而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 4. 不符合注册条件 ( 如不具有本校学籍 未到所修专业院系注册 未持有效证件等 ) 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注册管理 1. 每学期开学初, 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2. 不予注册的学生, 可在每学期注册结束后两周内提出休学申请, 经学院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办理休学手续 3. 每学期注册结束两周后仍未提出休学申请的不予注册学生, 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对于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 经学生所在学院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发文生效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 4 年或 5 年, 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基本学制为 3 年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 普通本科四年制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 3~6 年 ; 普通本科五年制专业学生修业年限为 4~7 年 ; 高职高专学生修业年限为 2~5 年 第十四条修业年限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 至毕业证书 ( 结业证书 ) 颁发时间止 休学时间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3

4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超过规定年限者, 学校不 予注册, 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需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 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请假三日以内, 由学生班导师批准 ; 请假三至七日以内, 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 请假八至十五日以内, 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 ; 请假四周以内, 由学院院长批准 ; 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学生请假期满, 应及时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 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未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 经批评教育, 给予警告处分 ; 受处分学生再次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累计达到 50 学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第六章 课程学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 16 学分和不得高于 36 学分, 对实行分层次教学的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 可以选择比培养计划规定层次要求高的相同课程, 但不得选择低于规定层次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采用五级分制记分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或二级分制记分 ( 合格 不合格 )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 60 分 4

5 五级记分制及格 ( 含 ) 以上或二级记分制合格, 即可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同时记载成绩 ; 成绩不及格者, 记载成绩, 该课程学分以 0 分记 ;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 不记学分, 也不记成绩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 : 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 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 ( 考勤 作业 测验 课内实验等 ) 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占 20%-50%, 具体比例由课程开设单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分计算 1. 理论教学课程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 2.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如生产 ( 毕业 )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程训练 测绘等每周计 1 学分 3. 体育课每 30 学时计 1 学分 4. 授课 练习一体化的课程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 5. 综合教育环节学分 ( 课外科技 文体活动等获得的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 ) 认定按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 修订 ) 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 (GPA,Grade Point Average) 和学年 ( 学期 ) 学分累计绩点, 来评定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优劣, 并作为对学生进行相关评优 转专业 选择专业方向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各种奖励与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 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 ( 课程的概念也包含实践环节 ), 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表 : 5

6 百分记分制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优 =90 良 =80 中 =70 及格 =60 不及格 二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合格 =75 不合格 补考成绩对应百分制 及格 =60 不及格 对应课程绩点 5.0~ ~ ~ ~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表 : 课程类别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主干课程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必修课程选修课课程权重系数 学年 ( 学期 ) 学分累计绩点 = 学年 ( 学期 ) 学分绩点 (3) 课程绩点以学生取得的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 ; 补考通过的课程按 60 分计算该课程的课程绩点 第二十六条缓考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应当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审核后, 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特殊情况经学院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补考 1. 必修课及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 可参加学校安排的一次补考 课程补考通过, 成绩一律采用 60 分或及格记载 2. 补考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进行, 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均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3.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 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学生, 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 必须选择重修 ;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 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任选课程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该课程成绩无效, 记为 0 分, 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免修课程内容相近且学时相差在 16 学时以内 ( 含 16 学时 ), 可以申 6

7 请免修, 成绩按 60 或及格记 对大学计算机文化基础 大学外语等课程,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者, 承认其学分 第三十条重修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 但对已修课程取得的考试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准入制度 原则上学生应在修完专业主干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前提下, 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修够最低学分 180 学分, 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修够最低学分 230 学分后, 经学院审核批准后, 方可进入毕业设计 ( 论文 ) 环节 第七章辅修专业 双学士学位第三十二条为提高学生素质, 培养复合型人才, 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修读辅修专业 ( 双学士学位 ) 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按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 修订 ) 和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修订 ) 执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四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学校目前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 按照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修订 ) 办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六条录取到我校的学生, 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7

8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4. 应予退学的 ;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转学的手续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休学 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休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经医院诊断, 因病应当停课治疗 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病假 事假, 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其他原因,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申请休学者, 需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休学的所在学期算起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 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因病休学者, 康复后, 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证明,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 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可选择继续休学或退学 8

9 2.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 需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者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 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 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每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 一 二 三学年所取得的学分累计不得低于 30 学分 70 学分 110 学分 对达不到此项要求者, 给予学业警示 学院向学生发 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再次出现学业警示情形的, 给予退学警示 学院向学生发 退学警示通知书, 并将结果报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收到 退学警示通知书 之后再次出现学业警示情形的, 给予退学 学院将学业警示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学校向学生发 退学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 2. 累计三次被学业警告, 给予退学处理 ; 3. 应当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5. 学生因休学耽误了时间, 造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无法完成学业者 ; 6. 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取消学籍,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 9

10 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7 个工作日, 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见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一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读期限内, 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取得相应学分, 并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学有余力 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 提前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经本人申请, 学校审查, 可提前按修读期限下限毕业 ; 对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 可按修读期限上限规定的时间内毕业 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 至毕业证书 ( 结业证书 ) 颁发时间止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准予结业, 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结业的学生, 可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换证考核 换证考核的最后时限为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加一年 实践性教学环节, 须全程跟随相应专业进行 成绩全部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退学的学生, 颁发肄业证书 ; 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 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 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执行 第五十九条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由本人申请, 经学校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0

11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从 2012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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