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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課程大綱壹 :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貳 : 相關名詞解釋參 : 敘薪實務肆 : 案例分析 中小學教師敘薪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專員楊明朗 ( 嘉義縣場次 ) 壹 敘薪相關法規沿革一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一)台灣省光復初期, 對於中等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核敘, 係參照公務員薪級標準辦理 民國 35 年 1 月 30 日, 行政長官公署公布 台灣省省立中等學校教員薪俸及生活津貼支給暫行標準, 中等學校教員月支薪俸分 9 級 元 160 元 180 元 200 元 220 元 240 元 260 元 280 元 300 元 額數 薪俸 一四 元 一六 元 一八 元 二 元 二二 二六 元 二八 三 元 應支生活津貼 八 元 九 元 一 元 一 一 元 一 二 元 一 三 元 上開標準第 4 條規定 : 中等學校教員, 應支薪級, 依其學歷年資分別支給, 其標準如次 : 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應自最低薪起支 1

2 2. 有服務年資者, 每滿一年得晉一級支薪 3. 曾經中學教員檢定合格, 而非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依其檢定及服務年資 4. 曾任高級中學, 或其同等程度學校教員者, 得晉二級支薪, 但以支至最高級為限 5. 曾任學校重要職務, 如主任等, 得晉二級至四級支薪, 但以支至最高級為限 二 臺灣省中等學校教職員聘用及敘薪辦法臺灣省中等學校教職員聘用及敘薪辦法 : 嗣因鑒於以往所訂頒的各項標準及補充辦法, 或實草創, 不合時宜, 或前後重覆 失之瑣碎, 遂加以整理歸納於 38 年 6 月 1 日訂頒, 該辦法為台灣光復後, 中等學校教職員聘用敘薪最完整的法規 依上開辦法第 13 條規定 : 中等學校教職員薪額之核敘, 依其學歷起支薪額後, 再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晉一級, 以晉至本職最高薪為限, 第 16 條 : 本辦法所稱之畢業及服務學校, 一律以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為準, 未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無論畢業或服務, 其資歷均不予承認 第 17 條 : 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 係指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或委任以上職務與所擬職務相當之公務員而言, 如服務年資雖係委任職務或相當委任職以上職務, 而與現職無關者, 不予採計 另服務小學教員之年資, 每滿二年提晉一級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鑑於上開聘用及敘薪辦法實施後, 仍有修正之必要, 爰於 43 年 6 月 19 日修正為 臺灣省中等學校教職員聘 ( 派 ) 用及敘薪辦法 並訂定 台灣省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簡明表 附註 : 教職員薪級之計敘, 已晉至本職最高薪為限, 其年資採計之標準 : 1. 任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或委任以上職務或技術工作, 以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2. 任國民學校教員之年資, 以滿二年晉敘一級, 但國民學校合格教員經參加年終考核晉級之年資於轉任同等學校服務時, 仍以一年晉一級計算 三 54 年 10 月 4 日台灣省政府訂頒 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作為台灣省縣市各級學校教員敘薪之依據, 其相關條文分別如下 : 第 3 條 : 經省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薪級有案之教員, 轉任非同一主管機關之同等學校擔任相等職務者, 除其資歷證件經查明不實者外, 應依其原核定薪級核敘, 不得抑抵 各縣市政府 ( 局 ) 對於轉職之教員, 如發現其前職所敘之薪級有錯誤時, 得檢同資歷證件, 送請教育廳核之 第 9 條 : 各級學校教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申請改敘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 1. 轉職在先而其前職考核結果發表在後者 2. 敘定薪級後, 經取得新資格者 3.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 ( 派 ) 用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 於接到考核通知後, 應即送由現職學校登記, 如考核結果晉薪或加俸者, 應由學校彙整列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登記備查 第 10 條 : 中等及國民學校教員於敘薪時, 因辦理教師登記手續核定暫支薪, 於經審查駁回後再補繳證件經予合格登記者, 其改敘之薪級, 應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薪通知書發文之日起支 第 11 條 : 各級學校教員敘定薪級後, 如補繳資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經核定改敘者, 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薪通知書發文之日起支 第 12 條 : 中等以上學校教員, 如在開學前應聘, 並於上課前到者, 得自學期或學年開 2

3 始之日起薪 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核定後, 如發現其資歷有疑義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重新調取資歷證件復核之 四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1.62 年 9 月 13 日教育部公布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同時廢止 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共 10 個條文 2.88 年 6 月 29 日修正第三條 ( 敘薪之主管機關 ) 條文 ;93 年 12 月 22 日增列第 8-1 條 教職員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及第 9 條第 1 項 :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日起支 3. 敘薪適用對象 : 公立中小學教師 4. 敘薪權責 : 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立學校為縣 ( 市 ) 政府 5. 敘薪標準 : 教師薪額分為 36 級, 其敘薪標準, 依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辦理 6. 敘薪手續 :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3

4 < 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 ( 原名稱為 : 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 ) 職務等級 職務名稱 附註 一級 680 二級 650 三級 625 四級 600 五級 575 六級 550 七級 525 八級 500 九級 475 十級 450 十一級 430 十二級 410 十三級 390 十四級 370 十五級 350 十六級 330 十七級 310 十八級 290 十九級 275 二十級 260 廿一級 245 廿二級 230 廿三級 220 廿四級 210 廿五級 200 廿六級 190 廿七級 180 廿八級 170 廿九級 160 卅十級 150 卅一級 140 卅二級 130 卅三級 120 卅四級 110 卅五級 100 卅六級 90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助 教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一 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二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三 小學合格教師, 如具有碩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五二五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五 元 ; 如具有博士學位, 最高薪得晉至五五 元, 年功薪五級至六八 元 四 幼稚園教師之職務等級, 依幼稚教育法規定, 比照國民小學教師 五 專科學校專業級技術教師, 依其甄審結果, 比照教師之規定 六 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及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依其職務等級分別比照本表之規定 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遴用之相當講師 助教等級之現職人員, 於依原職務等級核敘 七 本表修正施行前, 原敘副教授薪級未達三九 元者, 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支薪級 ; 俟晉至三九 元時改依本表晉敘 八 本表修正施行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以原升等辦法升等為副教授, 其原支薪級未達三九 元者, 仍依原副教授職務等級晉支薪級 ; 俟晉至三九 元時改依本表晉敘 本表附註六所列人員比照辦法

5 五 私立學校法(一)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之遴用資格, 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校長 教師,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這是公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得相互採計核敘薪級的依據 上開 核定有案 係指在私立學校任教因故未辦理教師登記, 但已具教師資格, 且任教經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 或雖未核備有案, 但有案可查者 (三)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 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六 私立學校法教私立學校法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 (一)私立學校教師敘薪辦法: 未若公立學校有統一訂定敘薪辦法為規範, 而是由各校參照公立學校薪級架構自行訂定,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或授權各校自行核定 (二)教師之職務等級與公立學校相同( 依 修正發布之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 ) (三)中小學教師, 應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並以學歷作為薪級起敘之依據 (四)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係由各校於敘薪辦法中規定, 不做一致性之規定 (五)教師薪級之晉敘, 各校應訂定成績考核辦法據以執行, 一年以晉敘一級為限 貳 相關名相關名詞解釋一 薪級之起敘(一)教師到職聘任後, 按其所具資格條件 ( 以學歷為主 ), 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起支薪級 (二)自 87 學年度起,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 自 190 元起薪 (三)如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原有規定, 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仍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 分別按其學歷起敘 ( 大學畢業以 180 元起敘 ) (94 年 11 月 16 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 (四)具碩士學位者, 自 245 元起敘 ; 具博士學位者, 自 330 元起敘 (五)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間轉調服務或離職 ( 退休 資遣 ) 後再任, 其薪級均予銜接支薪 (六)幼稚園教師敘薪比照國小教師之規定, 其轉任各級學校教師時, 亦得銜接支薪 (七)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如以學歷起敘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後所敘之薪級, 仍低於其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時, 得以其銓敘審定之薪級支薪 (八)辦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時, 應檢視教師之學歷證件 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 ( 包括成績考核通知書 離職證明書等 ), 才可以決定起敘之薪級 5

6 (九)教師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薪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第 1 款 ) 二 薪級之提敘(一)定義: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 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認之年資, 或在職期間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 如四十學分班 ), 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 (二)薪級提敘之要件: 1 合於採認之職前年資: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 譬如 :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職業訓練師 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約聘僱人員 軍職等等, 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2 職務等級相當: ( 1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 職務等級是否相當, 係以其 現敘薪級 為衡量依據 ( 2 )教育部前以 台 (85) 人字第 號函釋, 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不予採認提敘 ( 3 )有關職務等級相當之認定, 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B 號函致各縣市政府, 重申 函釋, 現職教師 ( 教師於受聘後辦理報到即為現職教師 ) 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應認定為 職務等級不相當 3 服務成績優良: ( 1 )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 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 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 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 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者 ( 2 )服務年資必須按考核年度計算 ( 按月計 ), 如未辦理成績考核, 應繳附服務學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職前年資之採計, 以考核年度為原則 4 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參酌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之修正, 教育部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有關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凡原規定受 本職最高薪 限制者, 均修正為受 本職最高年功薪 之限制 參 敘薪實務一 現行提敘之作法 : (一)行政機關年資: 1. 公務人員 :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校長或教師, 得以下列二種敘薪方式擇一辦理..其一為依學歷改薪, 再採計曾任公務人員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其二為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 逕按其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之薪級 其中有關 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其經銓敘有案之俸級高於所任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 得否比照公務人員仍予暫支, 不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一案.. 仍維持現行規定, 即公務人員轉任教師或校長,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年資或銜接支薪, 至原敘公務人員俸 6

7 級高於教師或校長本職最高年功薪時, 原敘俸級得予保留, 俟將來聘為適當職務時再予回復 2. 派用人員 : 以學歷起敘後, 再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按年提敘 3. 曾任約聘 ( 僱 ) 人員 : (1) 約聘人員年資 :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聘用之聘用人員, 於聘用後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三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於轉任學校教師, 得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 另其他由各機關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單行規章, 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其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規定辦理提敘 ( 例 : 職前曾擔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研究助理, 其人事費係由國科會專題計畫項下支付, 與上開規定不符, 其年資尚不得採計提敘 )(2) 約僱人員年資 : 教師曾任依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 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得於本薪 230 元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二)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具合格教師證書, 並經核敘薪級有案, 其於公立學校間轉任, 原則上係銜接支薪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7 條 ) (三)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 1. 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採計方式及認定原則, 仍係按教師敘薪相關法令規定為準, 即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 未具合格教師之私校年資不得採計 2. 私立學校職員年資, 依目前敘薪法令, 尚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四)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 曾任交通 關務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其與所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按年提敘薪級,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 上開人員以編制內專任職務為限, 工友年資不予採計 (五)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 1.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得按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 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2. 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於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後之年資, 始得按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之規定, 依其學歷起敘薪級, 再採計職務等級相當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六)代理代課年資 : 依本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釋略以, 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 1 學年或未連續 1 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 3 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 1 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 ( 已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 每滿 1 年提敘 1 級支薪,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復依本部 87 年 10 月 1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略以, 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得比照曾任公立 7

8 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採計提敘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玆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係地方政府依教師各類差假或缺額情形, 自行遴用之代課 ( 理 ) 人員, 其進用資格原係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惟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施行後, 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已改依該辦法辦理 爰中小學專任教師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之採計, 於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施行後, 符合該辦法規定聘任資格者, 始得依規定辦理採計提敘 (七)職業訓練師年資 : 職業訓練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於採計職業訓練師年資時, 得依教師學歷起薪, 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 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 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 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 均停止適用 (八)軍職年資: 1. 預備軍官年資 :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 得在相當委任 230 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 2. 志願轉服預備軍官 4 年 : 其經授予官階後之服務年資, 已納入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適用對象, 爰修正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將該等人員納入適用, 原受 230 元限制之規定停止適用 (87 年 11 月 11 日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停止適用 ) 3. 後備軍人年資 :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內各項軍職年資, 經任官有案者轉任教師時, 依其學歷起薪, 並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 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4. 國軍聘任人員年資 : 教師曾任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及國防中山科學研究院依 國軍科技人員管理規則 進用之聘任人員年資, 如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且性質相近者, 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九)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 : 1. 申請改敘以正式畢業證書為依據 2. 碩士畢業直升博士班取得博士學位申請改敘, 依 學經歷擇一採計之原則, 應以扣除進修博士班學位之服務年資 3.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依其新取得學歷申請改敘, 並無要求必須 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 相符 4. 在職進修期間曾休學之年資採計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依其新取得學歷核薪, 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惟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 然進修期間曾辦理休學, 休學期間仍有任教之事實者,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進修期間 5.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十, 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 係指中小學教師而言, 排除專科以上學校之適用 8

9 6. 教師進修在職進修專班取得碩士學位改敘 : 按各大學並無設置夜間部之法律依據, 故無夜間部研究所之設置, 僅係由學校彈性規劃在日間 夜間 暑期 週末上課, 尚非規劃在夜間上課之學校即屬夜間學校, 有關中小學教師於日間 夜間 暑期 週末上課取得碩士學位者, 仍應受 學經歷牴觸擇一採計之限制 7.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其於在職核敘時, 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8.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 碩士 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 均係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 9. 國外學歷查證( 驗 ) 及認定作業要點 教育部於 發布廢止,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出國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準用 發布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學歷查證認定 (十)考試資格敘薪: 學校教師敘薪以高考或乙等特考及格資格辦理教師敘薪 ( 改敘 ) 時, 得自 230 元起薪, 惟以考試及格起敘者, 其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十一)薪級改支審定日: 1. 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如核定之日未敘明, 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 2. 上開 主管機關核定日 係指首長 ( 校長 ) 批定之日, 並於改敘通知書內敘明為生效日 二 私立學校教師敘薪規定 ( 一 ) 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之遴用資格, 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前項校長 教師,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 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這是公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得相互採計核敘薪級的依據 上開 核定有案 之解釋 : 指在私立學校任教因故未辦理教師登記, 但已具教師資格, 且任教經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 ; 或雖未核備有案, 但有案可查者 ( 二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4 項 :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 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三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一)私立學校教師敘薪的規定, 未若公立學校有統一訂定敘薪辦法為規範, 而是由各校參照公立學校薪級架構自行訂定,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或授權各校自行核定 (二)教師之職務等級與公立學校相同 ( 依 修正發布之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 ) (三)中小學教師, 應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並以學歷作為薪級起敘之依據 (四)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係由各校於敘薪辦法中規定, 不做一致性之規定 9

10 四 敘薪未來走向 (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重點 ): (一)適用對象 :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合格專任教師 (二)待遇項目 : 分為本薪 ( 年功薪 ) 加給及績效獎金 (三)薪級架構 : 教師薪級表區分 36 級, 另年功俸 3 級 ; 薪點為 薪點 ( 如各級學校教師薪級表 ) (四)薪級核敘規定 : 1. 中小學教師, 以學歷起敘, 起敘標準如起敘薪級標準表 2. 職前年資採計 : ( 1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 研究人員 公立社教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按年採計 ( 2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按年採計 ( 3 )中小學教師曾任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 連續滿二個學期或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得提敘一級 3.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其現支薪級低於新學歷起敘標準者, 改按新學歷起敘標準核支,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 2 級, 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 5 級 ; 碩士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 2 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4. 銜接支薪 :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之薪級, 於被聘任為其他學校教師時, 依原敘薪級核敘或換敘為同數額薪點之薪級, 其原敘薪級高於聘任職務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時, 仍予保留, 俟將來被聘任為相當薪級之職務時, 再予回復 5. 薪給生效日期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10

11 薪級 十六 廿一 廿六 廿九 三十 卅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起敘薪級標準表 薪點 起薪標準 四六 於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獲博士學位之合格教師或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三八五 於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獲碩士學位之合格教師或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三三 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之合格教師或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三 高中畢業後, 並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之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二九 高中畢業後, 並於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 或初中畢業後, 並於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之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二六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 11

12 註 稱 名 職 點薪 級薪 級一 730 級二 710 級三 教 690 級四 授 670 級五 650 級六 630 級七 610 級八 六 本表各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 由行政院定之 ; 必要時, 得按薪點分段訂定 一 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線係屬年功薪 二 本表各等級教師之薪給級次, 講師本薪十二級, 年功薪七級 ; 助理教授本薪十級, 年功薪六級 ; 副教授本薪十級, 年功薪四級 ; 教授本薪九級, 年功薪三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薪給級次, 本薪二十七級, 年功薪七級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如具有碩士學位, 最高本薪得晉至六三 薪點, 年功薪五級至七三 薪點 ; 如具有博士學位, 最高本薪得晉至六五 薪點, 年功薪五級至七五 薪點 四 幼稚園教師之薪給, 依教師法規定,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五 本表施行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以原升等辦法升等為副教授, 其原支薪級未達五 五薪點者, 仍依副教授原職務等級標準晉支薪級, 俟晉至五 五薪點時改依本表晉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590 級九 550 級十 535 級一十 520 級二十 505 級三十 490 級四十 475 級五十 460 級六十 445 級七十 430 級八十 415 級九十 400 級二十 385 級一廿 370 級二廿 360 級三廿 350 級四廿 340 級五廿 330 級六廿 320 級七廿 310 級八廿 300 級九廿 290 級十卅 280 級一卅 270 級二卅 260 級三卅 250 級四卅 240 級五卅 230 級六卅 12

13 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A 君係 機關參議, 其為研究所畢業, 經銓敘審議定簡任第 11 職等年功俸 5 級 790 俸點, 其任職經歷如下 : (一)委任科員 :70 年 1 月 1 日至 74 年 12 月 31 日(二)薦任科員 :75 年 1 月 1 日至 80 年 12 月 31 日(三)課長 :81 年 1 月 1 日至 85 年 12 月 31 日(四)督學 :86 年 1 月 1 日至 88 年 12 月 31 日(五)局長 :89 年 1 月 1 日至 93 年 12 月 31 日(六)參議 :94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7 月 31 日 A 君於 95 年 8 月 1 日轉任高中校長, 其薪級如何敘定? 問題分析.. 1. 公務人員轉任學校校長或教師其敘薪係以學歷起敘薪級, 並採計與其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2. 職務等級相當係以現敘薪級為衡量之依據 3. 經採計公務人員年資後, 如低於原銓敘審定之薪額 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超過年功薪部分可否暫支薪? 案例二.. 1.B 君係 市立國小教師,79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為私立高職教師, 任教前已修畢大學研究所碩士學分, 因不符在職進修規定, 未獲學校准以公假進修, 因此利用下班時間完成論文寫作, 至 83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2.B 君於 88 年 8 月 1 日轉聘現職, 市政府教育局經依其所具學歷核計 245 元起支薪級, 並採計 82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止相當 245 元以上之年資, 先採計 82~86 學年度五年之年資提敘五級核敘 330 元,87 學年度成績考核如獲晉級, 得逕予提敘一級為 350 元 3.B 君不服上開核敘之薪級, 認為應採計其服務私立高職九年提敘薪級, 經提出申訴, 經 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有理, 請 市政府教育局重新核敘薪級 問題分析.. 1. 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登記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 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教育部 79 年 6 月 12 日後台 (79) 人字第 號函釋, 所稱 轉任公立同級同類學校 界定為 : 由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轉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 或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其任教科目與所習學科有關者而言 3. 教育部 81 年 1 月 3 日台 (81) 人字第 號函及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 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 故尚無法按原任私立學校教師所支薪級銜接支薪, 其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 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 因不符 職務等級相當 規定, 故尚無法辦理提敘 13

14 4. 上開二函釋, 以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 係以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為前提,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之採計亦應本於該原則辦理 案例三.. C 君係臺東師院畢業, 於 81 年 8 月 1 日經 縣政府派在 國小服務, 擔任五年級級任教師, 於 88 年 9 月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師院研究所在職專班進修碩士學位,90 年 6 月學科部分完成, 惟繼續撰寫論文, 至 91 年 12 月畢業, 取得學位證書, 申請改敘薪級 問題分析.. 1.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 係以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服務年資提敘 上開採計提敘之年資, 是否必須符合職務等級相當及成績優良之規定? 2. 進修期間因學歷與經歷重疊, 僅能擇一採計, 因此必須先扣除進修期間的年資 進修期間如何計算? 修畢學科後, 論文撰寫期間須否扣除? 3. 教師改敘應自何時生效? 審定之日或機關發文之日? 或得另定生效日期? 案例四.. D 君於 88 年 8 月至 93 年 1 月任私立高中代理教師,89 年 8 月起進修研究所至 91 年 6 月取得碩士學位, 於 93 年 2 月聘任為該校專任教師至 95 年 8 月轉任公立學校教師, 其薪級應如何敘定? 問題分析.. 1.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以具有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且服務成績優良之任教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 代理教師年資採計, 於 86 年 6 月 4 日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發布施行後, 符合該辦法規定之聘任資格者, 始得依規定辦理採計提敘 3. 代理教師進修研究所取得碩士學位, 其是否應受 學經歷牴觸擇一採計之限制 4. 代理教師之年資可否併計其他年資 案例五 :E 君於 86 年 8 月至 89 年 7 月任國立大學助教,89 年 8 月轉任國立 高中教師, 復於 90 年 8 月至 92 年 7 月留職停職進修碩士學位, 依限復職後未依規定申請改敘 ; 即旋於 92 年 8 月轉任國立 高職,E 君之薪級應如何敘定 問題分析 :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公布後, 助教依其聘任時間之不同, 其屬性已有差異, 條例施行前所進用助教, 仍具教師身份, 其有關權益及人事管理事項, 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 ; 至於條例修正後, 進用之助教, 已不具教師身份, 有關其薪級之核敘, 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2.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 依新取得學歷核薪, 並按服務年資滿一年提敘一級, 惟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又改敘生效日, 以審定之日改支 3.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均得予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唯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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