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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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 年 3 月 31 日修订 )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 基金备案... 8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 基金的托管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二 基金的投资 十三 基金的财产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 的变更 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 违约责任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二十二 的效力 二十三 其他事项... 62

3 一 前言 ( 一 ) 订立本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二 )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为准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本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三 )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基金字 号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1

4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以为准 二 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或本: 指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公布 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

5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 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布 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管理规定 : 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 ( 转发 ) 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 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当事人: 指受约束, 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9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

6 2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终止日: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终止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 :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9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4

7 业务规则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为 4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为 45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8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49 元: 指人民币元 50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3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 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55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

8 57 不可抗力: 指本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性 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七 )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 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 八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交易方式本基金存续期内, 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始终保持适用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6

9 ( 九 )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 十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 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 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计算公式为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 三 ) 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7

1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 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 8

11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 9

12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定数额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10

13 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但是,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当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 11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 1.00 元计算, 保留至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性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12

15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4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时 ;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发生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本基金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13

16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14

17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情形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连续 2 日 ( 含 )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二 )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 / 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和 / 或赎回公告 ( 十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5

18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四 ) 基金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五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16

19 ( 十六 ) 基金的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七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八 ) 基金的冻结及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七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崔伟成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0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叁亿元人民币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17

20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5) 根据本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7)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8

21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 按照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19

22 法定代表人 : 洪崎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组织形式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20

23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1) 按照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21

24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还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2

25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进行修改 ; (4)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3

26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24

27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5

28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六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26

29 法规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对未事先公告的内容不得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27

3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28

31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 (2)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29

32 (3) 核准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 ; 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 (4) 交接 :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5)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托管人应履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职责如下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纪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核准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0

33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 (4) 交接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 ; (5)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6)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职责如下 : 对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管理 记帐, 进行证券投资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保存基金财产义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基金的托管 ( 一 )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及有关规定订立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31

34 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 基金开展定期存款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 5 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32

35 ( 一 ) 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性 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 1 投资原则 (1)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暂行规定 和的有关规定, 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 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对投资组合中不同投资产品与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流动性侧重原则根据对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偏好, 通过对不同投资产品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 实现本基金流动性高的特征, 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3) 安全性原则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和高信用级别的货币市场工具 (4) 目标剩余期限原则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环境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 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把握买卖时机 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36 天 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 可以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 ; 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 则可以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目标剩余期限 (5) 稳健配置原则根据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 相对收益 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等重要指标来确定相应的配置比例,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按照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制执行 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将保持相对稳定, 尽量不做过多的战术性调整 2 投资策略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把握宏观经济走向与微观经济脉搏, 通过以剩余期限为核心的资产配置, 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1) 剩余期限目标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 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2) 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 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 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 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 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略,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在期限配置方面, 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 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34

37 (4) 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并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 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 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 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 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 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 随着市场的发展 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 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 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6) 回购策略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 以实现资产的增值 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 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 在市场下跌时, 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 四 )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分析根据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宏观经济指标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并据此作出对短期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报告, 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投研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变更投资决策,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的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和重大 35

38 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执行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 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 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 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每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税后活期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告 36

39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 1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10)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及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2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7

40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 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 8)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38

41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42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9)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除上述第 8) 的 1 13) 15) 16)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八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正回购 买 40

43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 41

44 保护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十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42

45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基金申购款; 6 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43

46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对象本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 三 )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44

47 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估值技术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 四 )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签章加密传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目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45

48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估值错误的处理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赔偿原则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赔偿原则如下 :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3)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2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 46

49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47

50 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48

51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费率 : 年费率 0.33% (2) 计提标准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 费率 : 年费率 0.10% (2) 计提标准 :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49

52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 费率 : 年费率 0.25% (2) 计提标准 :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 其他费用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基金费率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0

53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 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 不结转 每月结转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 ; 反之,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 每天对涉及有赎回 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 51

54 提前收益支付, 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 1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2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其中,r 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 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 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 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 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 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按月结转,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52

55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53

56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同时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4

57 3 基金募集情况及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生效的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 ( 含节假日 ) 收益率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55

58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 : 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本期净值收益率 累计净值收益率 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 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并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 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56

59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0.5%;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本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57

60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一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终止后 10 年 ( 十二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九 的变更 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 58

61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期限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 关于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除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本和/ 或本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进行变更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本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终止后,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9

62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终止后, 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1)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违约责任 ( 一 ) 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60

63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 二 ) 当事人违反,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 本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 五 )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的争议,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 的效力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 本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61

64 权代理签字或加盖名章,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二 ) 本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本正本一式六份, 报监管机构两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本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正本为准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62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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