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綱 壹 前言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參 兼任教師異動事項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柒 再次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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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內容大綱 壹 前言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參 兼任教師異動事項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柒 再次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

3 壹 前言 依教育部 106 年 5 月 3 日臺教人 ( 一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並自 106 年 8 月 1 日施行 106 年 6 月 14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9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並自 106 年 8 月 1 日實施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

4 一 得聘任兼任教師之原因 專業特殊性 產業實務經驗 實際教學需要 其他需求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3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

5 二 兼任教師性質 學期制 補充性人 力 聘期起迄日 3 定期契約 性質 學年制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4Ⅰ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3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5

6 貳 兼任教師聘任作業 兼 新聘 任 教 師 再聘 聘 任 4 擬高一職 級聘任 院級 教評會 系級 教評會 系級 教評會 校級 教評會 院級 教評會 系級 院級 校級 教評會 教評會 教評會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6

7 一 新聘兼任教師注意事項 新聘 定義 3Ⅱ 聘期 初聘 中斷聘期超過一學年以上 原則 3Ⅰ 學期制 學年制 暑期聘期 : 以實際授課期間 例外 4Ⅳ 學期開始後辦理聘任者 應先以代課方式處理 聘期依校教評會通過之日起至學期或學年結束之日止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7

8 ( 一 ) 系級辦理新聘兼任教師注意事項 (1) 新聘 2 4Ⅰ 後段 5 系級教評會 兼任教師本職狀況 現職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 非現職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 人員資料 1. 個人 CV 2. 最高學歷影本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護照 居留證 4. 教師證書影本 5. 身心障礙手冊 人員資料 1. 個人 CV 2. 最高學歷影本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護照 居留證 4. 外審委員意見 5. 身心障礙手冊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8

9 (一)系級辦理新聘兼任教師注意事項(2) 新聘 2 4Ⅰ後段 5 系級教評會 請務必至人事室網頁/人事管理系統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 填寫兼任教師請核資料 產出兼任教師名冊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9

10 (二)院級教評會 校教評會審議 新聘 院級 教評會 系級 教評會 院教評會 彙整系級教評會 資料 確認系級報送資 料正確性 4Ⅰ 新聘兼任教師簽呈附件 1.個人CV 畢業證書 等佐證資料 2.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3.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4.兼任教師名冊 簽呈內容 1.兼任教師名單 2.聘期制度 (暑期聘期起迄日) 3.經費來源 校級 教評會 校教評會 辦理審查 兼任教師 資格 人事室 依校教評 會審議結 果發聘書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0

11 二 再聘兼任教師注意事項 再聘 定義 3Ⅱ 聘期 新聘以外 特殊情形 ( 例如 :2 年開 1 次 ) 原則 3Ⅰ 學期制 學年制 暑期聘期 : 以實際授課期間 例外 4Ⅳ 學期開始後辦理聘任者 應先以代課方式處理 聘期依校教評會通過之日起至學期或學年結束之日止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1

12 再聘 系級教評會 院級教評會 系級院級教評會 至兼任教師請核系統填寫請核資料 教學反應或評量 各項資料 4Ⅱ 再聘兼任教師簽呈附件 1. 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2.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3. 教學反應或評量 4. 兼任教師名冊 簽呈內容 : 1. 兼任教師名單 2. 聘期制度 ( 暑期聘期起迄日 ) 3. 經費來源 人事室 依據簽呈核發聘書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2

13 三 擬高一職級聘任 4Ⅲ: 比照新聘兼任教師審查流程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3

14 四 其他聘任注意事項 ( 一 ) 兼任教師身分為本校專任離 退教師比照新再聘程序, 得免經投票表決 4Ⅴ ( 二 ) 本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人員 : 不適用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 2Ⅱ) *106 年 6 月 14 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 9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4

15 105 學年度第 9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 - 本校支援教學工作人員 職稱 : 支援授課教師, 依其職級分為支援授課教授 支援授課副教授 支援授課助理教授及支援授課講師 審查授課資格程序 : 比照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新聘及再聘審查程序 是類人員為支援課程性質不予核發聘書 例如 : 約聘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支援教學工作等等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5

16 ( 三 ) 本校其他職務人員支援課程 公務人員兼課規定, 須經核准 約用人員兼課規定 : 原則不得在校內兼課或兼任校外職務 ; 例外需經簽准 基於教學需要, 做彈性處理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6

17 參 兼任教師異動注意事項 異動原因因選課人數不足而未開課程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任辦法所定應終止聘約事項因兼任教師個人因素不應聘未開課程因兼任教師個人因素中途停止授課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7

18 一 因選課人數不足 學生選課 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教務處 通知聘任單位 聘任單位 書面通知兼任教師 應以書面通知, 內容需載明 : 1. 具體理由 2. 教示條款 經聘任單位衡量擬續開課程, 所需經費由聘任單位支應 6Ⅰ 但書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8

19 二 應終止聘約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6Ⅱ 依據教師法 14 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任辦法 5 所定應終止聘約事項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 以書面通知 * 書面內容應注意教示條款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19

20 三 個人因素不應聘 6Ⅲ 聘任單位 每年 7 月 15 日前及每年 1 月 15 日前回報兼任教師應聘情形 每年 7 月 20 日前及每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簽辦不應聘事項 * 應取得不應聘佐證資料 * 至兼任教師請核系統辦理不應聘註記 * 退還聘書 人事室 依簽呈彙整不應聘名冊及辦理加保等事項 * 聘期開始後辦理者, 兼任教師有關權益事項由各聘任單位自行負責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0

21 四 個人因素中途停止授課 6Ⅳ 兼任教師 終止聘約 2 周前檢附書面資料送聘任單位 聘任單位 至兼任教師請核系統辦理終止聘約註記 簽核終止聘約事項 人事室 依簽程辦理退保事項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1

22 肆 兼任教師權利事項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 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其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6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2

23 一 待遇 7& 8 按月依授課事實發給鐘點費 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仍應發給鐘點費 依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9 請假, 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3

24 二 兼任教師請假 8 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9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4

25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5

26 三 勞健保 具本職之人員 年齡退休支領本職身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勞退 未滿 65 歲 未支領退休給與者 1. 軍保身分 2. 公保身分 3. 農保身分 4. 具專任工作之勞保身分 已滿 65 歲 未支領退休給與者 1. 軍保身分 2. 公保身分 3. 農保身分 4. 具專任工作之勞保身分 未滿 65 歲 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1. 軍保身分 2. 公保身分 3. 農保身分 4. 具專任工作之勞保身分 只加職災 已滿 65 歲 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1. 軍保身分 2. 公保身分 3. 農保身分 4. 具專任工作之勞保身分 只加職災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6

27 三 勞健保 未具本職之人員 年齡 本職身分 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勞退 未滿 65 歲無 已滿 65 歲 無 有勞保加保 紀錄 無勞保加保紀錄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7

28 四 勞工退休金 106 年 8 月 1 日開始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應由學校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軍人保險身分者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 ( 一 )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 二 )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8

29 兼任教師勞 健保 勞退個人負擔表 講師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個人負擔 512 助理教授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每週 2 小時每週 3 小時每週 4 小時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個人負擔 562 本表依 106 年 1 月 1 日費率計算, 如有修正時依生效之費率計算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29

30 兼任教師勞 健保 勞退個人負擔表 副教授 / 兼任時數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 607 教授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 707 本表依 106 年 1 月 1 日費率計算, 如有修正時依生效之費率計算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0

31 兼任教師勞 健保 勞退雇主負擔表 講師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公提 勞退公提 (6%) 健保公提 二代健保雇主負擔 助理教授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公提 勞退公提 (6%) 健保公提 二代健保雇主負擔 本表依 106 年 1 月 1 日費率計算, 如有修正時依生效之費率計算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1

32 兼任教師勞 健保 勞退雇主負擔表 副教授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公提 勞退公提 (6%) 健保公提 二代健保雇主負擔 教授 / 兼任時數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小時 每週 4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勞保公提 勞退公提 (6%) 健保公提 二代健保雇主負擔 本表依 106 年 1 月 1 日費率計算, 如有修正時依生效之費率計算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2

33 伍 兼任教師請核系統叮嚀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3

34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4

35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5

36 請依兼任教師實際情形填寫 如因未依實際情形填寫, 導致兼任教師權益受損情形, 由聘任單位自行負責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6

37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7

38 暑期請依實際授課聘期填寫 依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依本校專班學分班另訂之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8

39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39

40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0

41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1

42 陸 聘書製作最後一哩路 請於 106 年 6 月 2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 點前確認兼任教師請核系統聘任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向人事室回報確認情形 ( 兼任教師本職狀況 勞健保加保 經費情形等 ) 預計於 106 年 7 月第一週發放聘書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2

43 柒 再次叮嚀 106 年 6 月 2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 點前確認兼任教師請核系統聘任資料並以電子郵件向人事室回報確認情形 106 年 7 月 15 日前回報兼任教師是否應聘事項 ; 並繳回勞保 勞退權益通知書 106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簽核不應聘事項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3

44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人事業務說明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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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 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 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 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專科以上學校因專業特殊性 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 得聘任兼任教師 第四條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 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 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 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聘任後, 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 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並應敘明理由以書面為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 由各校定之 第五條兼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1

48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2

49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且情節重大 十四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非屬情節重大, 而有必要終止聘約,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涉有前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停止聘約之執行,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逕予書面終止聘約 ; 有其餘各款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書面終止聘約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形者, 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已聘任者, 學校應終止聘約 ; 有第一項第十四款情形者, 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 亦同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情形者, 各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各校聘任兼任教師前, 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 3

50 事項, 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 享有待遇 請假 保險及退休金等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 對學校依本辦法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 請假及退休金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四 教師之教學依法令享有教學自主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 其他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兼任教師於受聘期間, 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 四 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五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 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4

51 第八條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 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 教材準備 授課 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 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由教育部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 不在此限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 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 ; 其鐘點費支給基準, 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時之數額 第九條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二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 5

52 間依曆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四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計給 六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規定之假別外, 其餘假別及請假相關規定, 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十條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 補課 代課規定, 由學校自行訂定, 並應注意學生及兼任教師權益之維護 第十一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 6

53 法所定資格者, 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第十二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 ( 一 )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 二 )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第十三條兼任教師之聘期 終止聘約 停止聘約之執行 待遇 請假 退休金及其他重要事項, 應納入聘約 7

54 第十四條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兼任專 業及技術教師,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8

55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 本校 87 學年度第 1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校 97 學年度第 6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 過, 原名稱為 :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辦理要點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9 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兼任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八條 ( 教授 ) 第十七條( 副教授 ) 第十六條之一 ( 助理教授 ) 及第十六條 ( 講師 ) 各款資格之一 前項兼任教師, 如以專業技術人員聘任, 以具有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 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為限, 並應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本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聘任要點 三 兼任教師聘任分新聘及再聘, 其聘期依課程需要為學期 ( 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或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 ) 或學年 ( 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 ), 期滿須重新提出申請 兼任教師受聘教授暑期課程者, 其聘期以實際授課期間為聘期起迄日 前項所稱新聘係指初聘或中斷聘期超過一學年以上聘任者 ; 再聘係指新聘以外之本校兼任教師, 但特殊情形 ( 如該課程 2 年才開課 1 次等 ) 得視為再聘 四 新聘之兼任教師, 應提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本職非為現職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兼任教師應辦理著作外審 再聘之兼任教師, 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學反映 ( 或評量 ) 及各項資料審慎審查通過後, 送由人事室辦理發聘, 毋須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兼任教師擬申請以高一職級聘任者, 比照新聘兼任教師審查流程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作業, 應於每學期開始前完成 學期開始後始簽請聘任兼任教師者, 應先以代課方式處理, 嗣完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後, 始得聘為兼任教師, 其聘期依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日起至學期或學年結束之日止 本校專任離 退教師如經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仍應依新再聘程序由各級教評會審查, 惟得免經投票表決 五 本校兼任教師之職級認定 : ( 一 ) 其本職為現職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者, 聘任職級不得高於本職單位聘任職級 在學期中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資格者, 聘任單位得申請下學期改聘為高一職級兼任教師 ( 二 ) 其本職為非現職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者, 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第二

56 項規定辦理外審事宜 本校不為兼任教師代申辦教師資格證書 六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後如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 經教務處通知聘任單位後, 聘任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兼任教師 如聘任單位經衡量仍決定續開課程者, 其所需經費由聘任單位支應 兼任教師如有教師法或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所訂應終止聘約之情事者, 本校應終止聘約並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聘任單位應於每年 7 月 15 日前及每年 1 月 15 日前回報兼任教師應聘情形, 如兼任教師因故不應聘時, 應於每年 7 月 20 日前及每年 1 月 20 日前簽核辦理不應聘事項 兼任教師授課期間, 如因故中途停止授課, 應於終止聘約 2 週前檢附書面資料送達聘任單位, 聘任單位應協助簽核辦理終止聘約 七 各單位聘請兼任教師, 應有授課之事實, 其兼任教師鐘點費, 按月依授課事實發給 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 仍應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鐘點費之支給基準依教育部規定標準支給 但本校另有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或當事人主動要求不支領鐘點費者, 不在此限 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以學校經費支應者, 其配額應受本校員額控管情形限制, 必修課程應避免由兼任教師授課 但部分課程無合適教師時, 應專案簽准辦理 兼任教師聘任期間, 如遇異動支薪狀況 具本 ( 全 ) 職工作 授課時段及經費來源等事項, 各單位應以專案簽核方式辦理 八 兼任教師之請假 補課 代課及請假期間 補課 代課鐘點費規定,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請假調課 補課 代課, 另依本校兼任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處理原則辦理 九 兼任教師除現職軍公教人員外, 凡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兼任教師依學期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但兼任教師之聘期為暑期者, 投保依其聘期辦理, 惟兼任教師僅受聘於下學期 ( 每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 又依程序受聘教授暑期課程者, 投保日期自學期結束之日起繼續投保至暑期聘期迄日止 十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本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之定義,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57 十一 兼任教師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及第四項辦理終止聘期事項, 如晚於兼任教師申請終止聘約日期辦理終止聘約者, 有關勞保 健保 勞工退休金負擔部分, 由各聘任經費來源支付 兼任教師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不應聘事項, 如於聘期開始後辦理不應聘程序者, 有關勞保 健保 勞工退休金負擔部分, 由各聘任經費來源支付 十二 本要點經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 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實施

58 國立交通大學兼任教師納入勞保 勞退權益通知兼任老師您好 : 教育部所訂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於 106 年 8 月 1 日生效, 增修第十一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第十二條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 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 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 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 一 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 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 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 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 ( 一 ) 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 二 ) 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 1 公 民營事業 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 雇主或自營業主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 已依相關退休 ( 職 伍 ) 法規, 支 ( 兼 ) 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者 您於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應聘本校, 若現職非為軍保 公保 農保者, 本校將於 106 年 8 月 1 日起一律納入勞健保, 您將需繳交勞 健保等自繳費用 費用預估如下表 : 每週 0.5 每週 2 每週 3 每週 4 每週 10 每週 0.5 每週 2 每週 3 每週 4 每週 10 講師助理教授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小時每月鐘點費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得自願提撥 勞退自付 (6%) 得自願提撥 健保自付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 512 二代健保 562 副教授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每週 4 小時 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教授 每週 0.5 小時 每週 2 小時 每週 3 每週 4 小時小時 每週 10 小時 每月鐘點費 每月鐘點費 勞保自付 勞保自付 勞退自付 (6%) 得自願提撥 勞退自付 (6%) 得自願提撥 健保自付 健保自付 二代健保 607 二代健保 本表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條規定, 目前以 106 年 1 月 1 日費率計算, 倘有修正時依當時法令規定生效之費率辦理 2. 請您於應聘時應主動告知本校是否未具本職, 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 俾使本校辦理勞 健保 勞工退休金提繳, 本職如有異動時亦同 兼任教師簽名 : 日期 :

59 兼任教師是否具本職與參加勞 健保 勞退對照表 具本職未具本職 年齡 已領退休支領與否 本職身分 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 本國籍 ) 勞工退休金 ( 外籍 ) 離職儲金 未滿 65 歲 未支領退休給與者 軍保身分 公保身分 農保身分 具專任工作之之勞保身分 已滿 65 歲 未支領退休給與者 軍保身分 公保身分 農保身分 具專任工作之之勞保身分 未滿 65 歲 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軍保身分退休 公保身分退休 農保身分退休 勞保身分退休 只加職災 已滿 65 歲 已支領退休給與者 軍保身分退休 只 公保身分退休 加 農保身分退休 職 勞保身分退休 災 未滿 65 歲無 已滿 65 歲無有勞保加保紀錄 無勞保加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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