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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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3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的承认和接受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3-1-2

4 修改或更新导致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1-3

5 释义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 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本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元基金或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指依据 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1-4

6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当事人 指受 约束, 根据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5

7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备案 手续后,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基金存续期日 / 天月工作日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指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指公历日指公历月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日常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3-1-6

8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 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 3-1-7

9 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3-1-8

10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 3-1-9

11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的数 额限制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12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 )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数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上述认购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3 七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14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 否则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5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6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定数额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17 准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18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 1.00 元计算, 保留至 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19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 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0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21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和 / 或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和 / 或赎回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 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转托管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2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23 第六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 : 许会斌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3) 依照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24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在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2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6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本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依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27 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28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履行其自己的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当事人并不以在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9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其他义务

30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在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进行修改 ; (3) 对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31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则将根据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32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33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34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3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的选举方式,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36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7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

38 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6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6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41 5 按本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 收益稳定 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 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 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 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 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43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 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化中, 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预期通货膨胀率 公开市场操作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 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 为使整体组合获得更高的收益, 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 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调整 3 债券期限配置策略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 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来反映 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采取相应的资产期限配置策略 4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 品种选择策略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 (1) 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 (2)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 (3) 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 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 (4) 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 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统风险 6 交易策略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 本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 (1) 利差交易策略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 导致不同品种间收

44 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 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2) 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 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其中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 而正回购杠杆放大 开放式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 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分析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 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执行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45 者不合规的, 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六 投资限制 ( 一 )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6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 (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47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 ( 天 ) 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2)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48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A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 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基金 混合基金 股票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49 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50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以基金托管人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以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52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 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并经批准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4 4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规,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55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56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57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59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 具体如下 : H=E 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0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每日将当日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 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2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5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本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66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该类基金份额 7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1 )] -1} 100%;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六 ) 临时报告 7 i 1 R i

6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68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 澄清公告在本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九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6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0 第十八部分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期限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 关于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4 除依本 和/ 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进行变更后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

72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一 因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属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二 当事人违反,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 应进行赔偿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74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而产生的或与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 受中国法律管辖

75 第二十一部分的效力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正本为准

7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 本 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解决

77 本页无正文, 为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签字页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 ) 签订地点 : 中国北京 签订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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