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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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0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交易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的退市风险, 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股

2 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 目录 第一节绪言 第二节释义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节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节基金的业绩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第十七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节风险揭示 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三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四节其他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

4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1

5 第二节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1

6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5-2-2

7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 / 或发售代理机构和 /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 / 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工作日日月 T 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公历日指公历月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 作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5-2-3

8 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周期行业 50 组合证券 完全复制法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 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 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达到复 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 5-2-4

9 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元 基金利润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 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5

1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2-6

11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张文伟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电话 : 联系人 : 吴晨莺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张文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明先生, 董事, 管理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 董事, 管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5-3-1

12 经理 陶乐斯 (Ligia Torres) 女士,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 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金源 (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 马来西亚国籍, 文学学士, 历任荷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 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 (Marc Bayot) 先生, 独立董事, 比利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 米兰及都柏林 ) 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 Degroof 资产管理 ( 布鲁塞尔 ) 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大众交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 (Bruno Weil) 先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5-3-2

13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 ( 中国 ) 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 监事, 博士,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资产管理 ( 英国 )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 监事, 法学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事 监察稽核总监 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 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 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 ( 兼职 ), 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3

14 副总经理 刘璎女士, 硕士 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助理 ;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中国 A 股增强指数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12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指数投资负责人 金晓鸣先生, 经济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在运营部和权益投资部任职 2014 年 11 月起任上证周期 ETF 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蒋征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1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 张文伟, 董事长 ( 代行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 王智慧, 总经理助理 ;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 黄东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 王金祥, 研究部副总监 ; 陈甄璞, 量化投资部总监 ;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 ( 代行总经理 ) 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5-3-4

15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3-5

16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3-6

17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有效性原则 :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及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 建立电脑预警系统, 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 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 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5-3-7

18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3-8

19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3-9

20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郭明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21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5-4-2

22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5-4-3

23 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臵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臵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5-4-4

24 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臵,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4-5

25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简称 一级交易商 )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周杰客户服务电话 : 或 联系人 : 李笑鸣网址 :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 26 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联系人 : 周杨网址 :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郭新双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联系人 : 刘晨 李芳芳网址 : 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层法定代表人 : 蔡一兵电话 :95317 或 联系人 : 郭磊网址 :

26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 : 李玮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联系人 : 孙豪志网址 :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 : 蔡咏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联系人 : 李蔡网址 :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丁益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郑舒丽网址 :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詹露阳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转 8 联系人 : 周一涵网址 :stock.pingan.com 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联系人 : 林洁茹 5-5-2

27 网址 : 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汤漫川网址 : 1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朱磊网址 : 1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 -29 层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联系人 : 胡月茹网址 :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客户服务电话 : , 联系人 : 邵珍珍网址 : 1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联系人 : 周俊客服电话 :

28 公司网站 :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林生迎网址 :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 : 侯巍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张治国网址 : 1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法定代表人 : 况雨林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刘晓明网址 :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房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楼联系人 : 黄岚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公司网站 :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 5-5-4

29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电话 :95548 网址 : 2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法定代表人 : 贾绍君客户服务电话 : 联系人 : 周艳琼网址 : 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赵亦清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黎明联系电话 :

30 经办律师 : 吕红 黎明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李丹经办注册会计师 : 陈玲 都晓燕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都晓燕 5-5-6

31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0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0 年 8 月 19 日起, 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止, 共募集 967,379,228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7297 户 5-6-1

32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5-7-1

33 第八节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1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 基金份额总额为 Y, 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 即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 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折算比例 X / Y I / K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 5-8-1

34 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 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678,123, 元,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132,123,000 份, 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4.56,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 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 : (1) 折算比例 =(5,678,123,456.78/5,132,123,000)/(1,234.56/1000) = (2) 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5, =4,480 四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的结果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 2010 年 11 月 1 日为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2010 年 11 月 1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2010 年 11 月 1 日, 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的收盘值为 2, 点,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062,661, 元,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967,379,228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根据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388,216,764 份,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 小数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投资者可以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8-2

35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110)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 ; 5 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5-9-1

36 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5-9-2

37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8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 并在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9 ( 六 ) 申购 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七 )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 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 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 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

40 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 (i)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 采用最新成交价 ; (ii)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 / 跌停时, 采用涨停 / 跌停价格 ; (iii)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 采用最新成交价 ; (iv)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 采用前收盘价 ( 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41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不含 T 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收 4 替代限制 : 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 n i 1 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IOPV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42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6 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43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3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 单位 : 份 ) 允许申购和赎回 无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 单位 : 份 )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固定替代金额 浦发银行 2300 允许 10.0% 包钢股份 2600 允许 10.0% 华夏银行 1400 允许 10.0% 民生银行 6300 允许 10.0% 宝钢股份 2400 允许 10.0% 中国石化 2800 允许 10.0% 南方航空 900 允许 10.0% 中信证券 2100 允许 10.0% 招商银行 2700 允许 10.0% 保利地产 1900 允许 10.0%

44 国投安信 300 允许 10.0% 国金证券 600 允许 10.0% 北方稀土 600 允许 10.0% 东方航空 800 允许 10.0% 华夏幸福 200 允许 10.0% 金地集团 600 允许 10.0% 中金黄金 500 允许 10.0%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0% 海螺水泥 500 允许 10.0% 绿地控股 600 允许 10.0% 中航资本 1200 允许 10.0% 海通证券 2200 允许 10.0% 东方证券 800 允许 10.0% 招商证券 600 允许 10.0% 大秦铁路 1600 允许 10.0% 中国神华 500 允许 10.0% 太平洋 1800 允许 10.0% 兴业银行 3600 允许 10.0% 北京银行 3200 允许 10.0% 东兴证券 300 允许 10.0% 国泰君安 1200 允许 10.0% 农业银行 允许 10.0% 中国平安 2900 允许 10.0% 交通银行 7300 允许 10.0%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0% 兴业证券 1200 允许 10.0% 工商银行 5800 允许 10.0% 东吴证券 600 允许 10.0% 中国铝业 1800 允许 10.0%

45 中国太保 800 允许 10.0% 中国人寿 400 允许 10.0% 华泰证券 900 允许 10.0% 光大证券 500 允许 10.0% 光大银行 4200 允许 10.0% 中国石油 1300 允许 10.0% 紫金矿业 2900 允许 10.0% 方正证券 1100 允许 10.0% 建设银行 1800 允许 10.0% 中国银行 5600 允许 10.0% 中信银行 800 允许 10.0%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赎回; 2 因特殊原因(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 5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臵原因,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46 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 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7 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资方向和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念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原则, 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 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 四 ) 投资策略 ( 一 )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48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 决策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 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 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成分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 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 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 :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

49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五 ) 投资组合管理 1. 构建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 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的原则确定目标组合, 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选择其他股票进行替代的, 本基金按照合理方法来选择替代股票 (2) 确定建仓策略 :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 : 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 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 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 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 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 申购赎回调整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 投资组合的调整 : 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 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 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5) 制作并公布申购 赎回清单 : 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 设计 T 日的申

50 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 (1)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 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 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确定跟踪误差来源, 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 投资绩效评估 (1) 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 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 (2) 每月末, 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 (3) 每月末, 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分股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建仓期结束后,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六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51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 (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周期行业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52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 )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8,279, 其中 : 股票 38,279,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券

53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8, 其他资产 合计 39,448, 注 : 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2,404, C 制造业 1,70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98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31,630, K 房地产业 1,5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279,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平安 119,942 4,249, 兴业银行 152,947 2,468, 民生银行 271,851 2,468, 招商银行 117,506 2,068, 交通银行 310,925 1,794, 浦发银行 99,168 1,607, 海通证券 92,400 1,455, 中信证券 89,856 1,443, 北京银行 141,429 1,380, 农业银行 435,947 1,351,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55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海通证券 (600837) 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告称, 公司因未按规定审查 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违反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规定,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信证券 (600030) 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公告称, 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 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于 2016 年 08 年 23 日公告称, 公司因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被全国股转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56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 本基金系指数型基金,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均系被动按照指数成分股进行复制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合计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7 第十二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阶段 2010 年 9 月 1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4.20% 1.61% 9.02% 1.88% % -0.27% % 1.29% % 1.34% 1.36% -0.05% 17.85% 1.22% 16.92% 1.26% 0.93% -0.04% % 1.65% % 1.68% 1.75% -0.03% 77.82% 1.55% 72.95% 1.56% 4.87% -0.01% -9.56% 2.51% % 2.56% 1.17% -0.05% -7.16% 1.23% -8.29% 1.26% 1.13% -0.03% 21.28% 1.63% 25.09% 1.68% -3.81% -0.05% ( 二 )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0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58 注 :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三章 ( 二 ) 投资范围 ( 六 )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59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60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62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3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64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65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方式;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 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 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67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评价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8 第十六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 自然季度 ) 人民币 50,000 元,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 元的,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7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 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71 第十七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2 第十八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73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74 ( 五 ) 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六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八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 九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5 ( 十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76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 ) 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77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8 第十九节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 一 ) 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 在使用替代方法, 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 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80 动 ;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 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臵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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