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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考纲要求 ① 医学职业素养: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医学专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② 医 患关 系:医患关系的性质.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医生的权 利 和 义 务. 医 患 沟 通 的 基 本 原 则 内 容 与 方 法. ③ 临床伦理: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及应用.临床试验的 伦理 原则 及 应 用. ④ 卫 生 法 律 法 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复习要点 一 医学职业素养 1 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参阅 2 版 8 年制医学伦理学 P77. 医德规范是指依据一定的医学道德理论和原则而制 定的,用 以调 整 医 疗 工 作 中 各 种 人 际 关 系 评 价 医学行为善恶的准则.2012 年,由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中 医药 管理 局联合 发布 的«医 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是: 坚持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 义精 神,以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强调病人的中心 地位, 是医学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践行宗旨是指践行救死扶伤这一医学服务的最高宗旨,是医务人员应 该承 担的基本职责.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医学事业和人民健康利益的根本要求.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医疗 卫生 行 业 规 章 和 纪 律,严 格 执 行 所 在 医 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廉洁行医,遵纪守法,是古今中外 优秀 医家 十 分 重 视 的 医 学 道 德 品 格.医 疗 卫 生 相关法律 法规 制度,既是对医疗工作秩序的规范,也是对医疗职业严肃性的维护;既是对医疗从业 人员 工作的要求,更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广大医疗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加强法律学习,逐步提升法纪意识,切实 遵纪守法,严格依法执业,才能做到对工作负责 对患者生 命健康 负责,才 能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正当权益和良好声誉. 3)尊重生命,关爱生命 健康所系,性命所托.尊重生命是医德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最突出 的人 文 特征.作为医疗从业人员,应敬畏生命 尊重生命 关爱生命 充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应对所有 的人 予以 同样的关爱和尊重.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 和隐 私 权,为 患 者 保 守 医 疗 秘 密 和 健 康 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 宗教 地域 贫富 地位 疾病等歧视患者.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这不仅是自身良好 素质 和修 养境界的体现,也是赢得患方信赖与合作的重要条件,有助于病人的救治和康复.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德业双修,德术并重始终是中外历代医家在长期医学实践中遵循的 行医 准 则,也是医家为社会所崇尚的重要原因.医疗从业人 员只 有廉 洁 自 律 恪 守 医 德,始 终 以 德 行 医,以 诚 处 事,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心术正 行为正 作风正,堂堂正 正 做 人,清 清 白 白 行 医,不 以 权 谋 私,全 心 全 意为患者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尊重.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 习,钻 研 业 务,努 力 提 高 专 业 素 养,诚 实 守 信,抵 制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是医疗卫生职业的内在要求.医疗从业人员应该谨慎执业,诚信行事,尊重科 学,遵 循规律,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克服功利思想,防范浮躁心态,反对不良学术风气,抵制不端学术 行为,营造 良好学术氛围.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 处理 同行 同事 间关 系,相互 尊重,相 互配 合,和谐 1134

2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共事.医疗行业的每一个岗位都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使命神圣而崇高.视职业为生命,爱岗敬业,忠 诚职业是每一位医疗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一种品质,更是每一位医疗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职业操守.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 上 级 安 排 的 指 令 性 医 疗 任 务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扶 贫 义 诊 助 残 支 农 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奉献对于医疗从业人员而言,就是把本职工作当成事业来热 爱 和完成,努力做好每件事,认真善待每个人.在做好常规医疗工作的同时,医疗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 相关 医疗任务,承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 例 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的具体要求不包括 A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发扬大医精诚理念 积极维护社会公益,促进人类健康 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 医学专业医师职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职业责任 参阅 2 版 8 年制医学伦理学 P76. ) 医学职业精神的定义 医学职业精神是指从 医者 表现 在医学 行为 中 的 精 彩 主 观 世 界,是 其 在 医 1 学实践中创立和发展,并为整个医学界乃至全社会 全人 类所 肯定 和倡 导 的 基 本 从 业 理 念 价 值 取 向 职 业人格及其职业准则 职业风尚的总和.医学职业精神是 科学精 神与 人 文 精 神 的 统 一 群 体 性 和 人 体 性 的统一 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 2)三项基本原则 中国医师协会于 2005 年开始推行«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 医师宣 言»,为当 代医师提出了 21 世纪医学职业道德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职业责任.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① 患者利益至上原则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为患者服 务的 基础 上的,信 任 是 医 患 关 系 的 核 心,而 利 他 主义是这种信任的基础.市场力量 社会压力及管理的迫切需要都绝不能影响这一原则. ② 患者自主原则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必须 诚实地 对待 患 者,并 使 患 者 在 了 解 病 情 的 基 础 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只要这些决定和伦理规范相符合,并且不会导致要求给予不恰当 的 治疗,那么患者的这种决定就极为重要. ③社会公平原则 医学界必须在医疗卫生体系中促进公平,包括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医师应该努力消 除医疗卫生中的歧视, 无论这种歧视是以民族 性别 社会经济条件 种族 宗教还是其他的社会分类为基础. 3)十项职业责任 ① 提高业务能力的责任 医师必须 终 身 学 习,并 且 有 责 任 不 断 更 新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所 必 需 的 医 学 知 识 临床技巧和团队精神.更宽泛地说,医学界作为一个 集体,必 须 努 力 保 证 每 一 位 成 员 都 富 有 能 力,而 且有恰当的机制使医师能够达到这一目标. ② 对患者诚实的责任 医师必须保证在患者同意治疗前及治疗之后将病情完整而诚实地告诉 他们, 这一期望并非意味着患者应该参与到 非 常 具 体 的 医 疗 方 案 中 去,而 是 指 他 们 必 须 有 权 利 对 治 疗 做 出 决 定.同时,医师也应该承认由于医疗而受到伤害时,应该立即将情况告知患者,因为不这样做将严重 危害 患者和社会对医师的信任.报告和分析医疗差错,为制定 恰当的 预防 措 施 和 改 进 措 施 提 供 了 基 础,并 且 也为受到伤害的患者给予恰当的补偿提供了基础. 当提及患者的有关情况时, 需要有恰当的保密措施. ③为患者保密的责任 为了赢得患者的信任和信心, ④ 和患者维持适当关系的责任 由于患者固有的弱势和依赖性,医患之间 的某 些关 系必 须避免.特 别值得强调的是,医师绝不应该利用患者获取任何方面的利益,包括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的个人目的. ⑤ 提高医疗品质的责任 医师必须为不断提高医疗 卫生 质量 而努 力 奉 献.这 一 责 任 不 仅 要 求 医 师 保持他们的临床技能,而且要求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通过合作减少医疗差错,提高患者的安全性,减 少医 疗卫生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优化医疗结果.医师必须积极参与建立更好的医疗质量衡量办法,并应 用这 些办法去常规评价所有参与医疗卫生实践的个人 机构和体系的工作.医师个人或他们的专业组织必 须 对帮助建立并实施这一机制负有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医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⑥ 促进医疗享有的责任 医师职业精神要求所有医疗卫生体系的目标是提供统一的 充分的医 疗标 1135

3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准.作为个人及作为整体,医师必须努力减少阻碍公 平医 疗保 健 的 障 碍.在 各 种 体 系 中,医 师 应 该 努 力 去消除哪些基于教育 法律 财务 地域以及社会歧视的障碍.对公平负有责任而不考虑医师或行 业的 私 利,不仅使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得以提高,而且每个医师也因此而得到公众的拥护. ⑦ 公平分配有限医疗资源的责任 当满足患者个人需要时,医师必须明智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临 床 资源为患者提供卫生保健.医师对合理分配资源所负有 的职 业责 任要 求他 们 谨 慎 小 心 地 避 免 多 余 的 检 查和操作.提供不必要的服务不仅使患者可能受到伤害,增 加患 者不 必 要 的 费 用,而 且 减 少 了 其 他 患 者 可以获得的资源. ⑧ 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 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绝 大部 分是 以完 整而 合 理 地 应 用 科 学 知 识 与 技 术 为基础的,医师有义务赞同科学的标准 促进研究 创新知识并保证知识的合理应用.医学界对知识 的完 整性负有责任,而这种完整性则是以科学证据和医师经验为基础的. ⑨ 通过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的责任 医学工作 者和 他们 的组 织有 许 多 机 会 因 追 求 私 利 或 个 人 好处而危害他们的职业责任.当追求与营利性产业相关 时,包括 医疗 设 备 生 产 厂 商 保 险 公 司 和 医 药 公 司,这种危害尤其严重.医师有责任认识 向大众揭发并处理责任范围内或工作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⑩ 对职责负有责任 医师应该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水平而通力合作 互相尊重,并参与自律,包括 对没有达到职业标准的成员给予纠正并为此制定标准.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作为集体,医师都有义务 参加 这些活动.这些义务活动包括参与内部评审,并从专业工作的各个方面接受外界的检查. 二 医患关系 1 医患关系的性质 参阅 4 版医学伦理学 P80. 1)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实践活 动中 客观 存在着 的以 医 务 人 员 为 一 方,以 患 者 及 其 家属为一方,相互交往的一种双向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 狭义的医患关系 是指医生或医务人员与病人个 人之 间构 成的 医 学 人 际 关 系.本 章 所 指 的 医 患 关系专指狭义的医患关系. ② 广义的医患关系 既是指医师与病人个人之间构成的医学人际关系,又指医方与患方群体之间 构 成的医学人际关系.其中,医方不仅指医务人员,即医师 护 士 医 技 人 员 行 政 人 员 和 后 勤 保 障 人 员,而 且还包括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如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患方不仅指 病人,而且 还包括与病人有关联的亲属 监护人 代理人以及与病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2)医患关系的性质 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信托关系. ① 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 医患信托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受患者的信任和委托,保障患 者在 医疗活动中的健康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所促进的一种关系.在诊疗中,基于对医师的信任,病人向医 师叙 述身体 心灵 家庭等私人问题,将健康托付给医师.医 师则 运用 自 己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努 力 维 护 病 人 的最佳利益,在病人的支持和配合下,尽最大能力医治疾 病,减少 痛苦,给 病 人 尽 可 能 多 的 人 文 关 怀 和 帮 助.信任在前,托付在后.医患之间只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共同战胜疾病.信则两利,疑则两伤. ② 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病人在医院挂号就医后,基于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和医师对专业 职 责的认可与承诺 病人利益至上,双方形成了明确和既定 的医 患契 约 关 系,即 病 人 承 担 支 付 诊 疗 费 用 的义务,享有接受诊疗服务的权利;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有收取诊疗费用的权利,承担提供诊疗服务 的义 务;双方都有尊重与被尊重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使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具备了相对稳定和明确的载体. 由于医学服务的专业性和疾病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 上 的契约关系.国家为保障病人的身心 健 康,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医 务 人 员 的 行 为 做 出 了 一 些 强 制 性 规 定.例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例 2 医患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A 具有互利性质的经济关系 具有买卖性质的依附关系 1136 具有协作性质的买卖关系

4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具有依附性质的非平等关系 具有契约性质的信托关系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参阅 版 年制医学伦理学 2 2 8 P108 P109. 1)患者的道德权利 患者的道德权利包括: ① 基本医疗权 任何人在生病的情况下都有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患者 社会 地位的高低 财富多寡而不同,这是一个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人都应平等享受的权利. ② 疾病知情权 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 严重程度 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 不危 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③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道医生实施的诊治手段 的作 用 可能 发 生 的 并 发 症 及 危 险,该 诊 治 手 段 必须经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在理智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医生的建议. ④ 保护隐私权 在治病过程中,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 ⑤ 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患者拥有由于疾患可以免除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权利. ⑥ 要求赔偿权 在诊治疾病过程中身体和健康受到伤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2)患者的道德义务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应 当履 行的 责任,包 括:① 如 实 提 供 病 情 和 有 关 信 息; ② 在医生指导下接受并积极配合医生诊疗;③ 避免将疾病传播他人;④ 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 劳动; ⑤ 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⑥ 支持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3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参阅 2 版 8 年制医学伦理学 P108 P109. 1)医生的道德权利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生在道德上享有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一般来 说,法 律权 利都是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不一定都是法律权利,也可能是法律权利的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 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①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 理的 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 ②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 诊疗护理权 医方在自己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对患者享有实施疾病诊断 治疗 护理的权利. ② 知情权 问诊 查体 诊断权 处置权 诊疗决定权. ③ 证明权 对诊疗结果享有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权 利,如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出 院 证 明 书 诊 断 证 明 书 死亡证明书 伤残证明 休假证明等. ④ 医学研究权利 医学上还有许多如今人们尚未认识的疾病,需要广大医务人员不断投入精力和 体 力来探索一些复杂疾病的规律性. ⑤ 维持正常秩序权 公安部 卫生部«关于维持医院 秩序 的联 合通 告»规 定,禁 止 任 何 人 利 用 任 何 手 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 ⑥ 特殊干涉权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 医生干涉权的应用范围有: a 当患者拒绝治疗时,如晚期肿瘤或危重患者不愿继续治疗时,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倘若拒绝治疗会 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医生有权在作好认真解释的前提下进行干涉,如对精神病患者和自杀未遂等患者. b 进行人体实验性治疗时,虽然患者已知其不良后果,但 患者 出于 某种 目 的 而 要 求 进 行 实 验 性 治 疗 的,医生须行使特殊的干涉权以保护患者的健康利益. 1137

5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c 有些患者出于某种目的而来医院就诊,如要求提 供 不 符 合 事 实 的 病 情 介 绍 和 证 明,医 生 在 了 解 情 况 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能行使干涉权. d 在认知疾病预后时,患者有疾病认知权利.但当患者了解预后后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 果,这时, 医生可行使干涉权. e 按规定对患者行为进行控制,如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 发作期间的精神病患者 有自杀意念者. ⑦ 医疗行为豁免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下 6 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a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d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生的义务 包括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个层次的要求. 医生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 遵守法律 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生的道德义务 是指对患者履行的职责和对社会的责任. 医生对患者的义务包括:① 治疗的义务,医生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 大努 力为患者服务;② 解除痛苦的义务,尤其是解除患者心理 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是现代医生不容忽 视的 义 务;③ 解释说明义务,提供条件使患者能够履行知情同意 原则,这 是对 患 者 自 主 权 利 的 尊 重,是 为 了 更 有 效地合作和治疗;④ 保守患者秘密的义务;⑤ 尽可能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医生对社会的义务包括:① 宣传 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教育患者加强自我保健,积极预防,主动 锻炼,减少疾病的发生;② 发展医学的义务,需要有对医学发展的求实精神,甚至奉献牺牲精神;③ 维 护社 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健康;④ 及时报告疫情,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例 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是 A 保护患者隐私 履行医师职责 遵守技术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 例 4 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医师的道德义务,不属于法律义务的是 A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积极开展义诊,尽力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4 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 从事医学研究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遵守法律 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患沟通是医患双方为了治疗患者的疾病,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在诊治疾病过程进行的一种 交流, 其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人为本的原则 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为 核心,以 满足 人 的 需 求 为 价 值 取 向 的.以 人 与 自 然 统一和谐发展为核心的新发展理论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的就医需求渐渐从单纯的生理需求转 向 了生理 心理 社会综合型需求.人们不仅需要优秀的医 疗技 术服 务,还 需 要 从 心 理 上 得 到 关 怀 和 尊 重. 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顺应了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同 时对 医疗 服务提 出了 更 深 层 次 的 要 求,尽 可 能 使 病 人满意,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的生命质量成为卫生服务工作的出发点.作为医患沟通最基本的指导思 想 1138

6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是坚持一切从人出发,尽可能满足对方的需求,给对方更 多的 人文 关怀,最 终 达 到 病 人 至 上,以 病 人 为 中 心的沟通目的. 2)诚信原则 诚信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医患沟通的基础和根本.只有讲 诚信, 才能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该真诚相 处,没有 隔 阂.要 做 到 这 一 点,首 先 要 相 互 信 任.作 为 医者特别要注意去赢得病人的信任,因为信任在治疗 中发 挥着 重要作 用,它 决 定 着 病 人 能 否 与 医 务 人 员 很好地配合.作为病人也应该信任医者,这既是对医 者尊 重的 需 要,也 是 确 保 治 疗 效 果 的 需 要.医 务 人 员对病人的承诺要实实在在,实事求 是,一 旦 承 诺 就 要 认 真 去 做,这 样 才 能 取 信 于 病 人.其 次 要 相 互 负 责,医生对病人要有高度责任心,病人同样要对自己的疾病负责,不能认为治病是医生的事,与己无 关,病 人应该与医生共同承担起治病的责任. 3)平等原则 医患双方是平等 的.病 人 首 先 是 一 个 平 等 的 社 会 人,然 后 才 是 一 个 需 要 帮 助 的 人. 传统的医患关系是以医生为主导,医方总是有一种凌 驾于 病人 之上的 优越 感,这 是 影 响 到 良 好 医 患 关 系 的重要原因之一.平等是医患双方沟通的前提.首先,作为医患关系的双方,不管是医务人员 还是 病人, 都是平等的社会人,两者只不过是所担任的角色不同,都 拥有 人 的 尊 严,需 要 同 情 理 解 和 尊 重,所 以,新 型的医患关系必须以平等作为前提.其次,病人不是机器,不是医者的加工对象.病人是一个 社会 的人, 有思想 有头脑,因此尊重病人对诊治的要求和意见,不仅 能使医 患关 系 更 加 融 洽,而 且 有 利 于 调 动 病 人 的积极性,使其较好地配合医生的治疗,以利于提高诊疗效果.因此,融洽的医患合作关系也是圆满完 成 诊治过程的需要.实践证明,随着医 学 模 式 从 单 纯 生 物 学 模 式 向 生 物G心 理G社 会 模 式 的 转 变,平 等 合 作 关系将越来越体现现在新型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4)整体原则 随着社会的激烈竞争,人们工作 学习 生 活 节 奏 不 断 加 快,紧 张 程 度 越 来 越 高,人 们 的心理社会问题 心理障碍日趋突出,临床各种疾病 中涉 及的 心理 因素 也 越 来 越 多.故 医 生 在 对 疾 病 进 行诊断 治疗时,除了要考虑生物学因素外,还要考虑 心理 社 会诸 多 因 素 的 作 用.不 但 要 考 虑 人 的 自 然 属性,还要考虑人的社会属性,要把病人看成是身心统一 的社 会成 员,在 医 患 沟 通 时,要 从 整 体 层 次 进 行 沟通,对病人情况全面了解.应积极引导与鼓励病人全面 客观地 描述 其 症 状 与 感 受,同 时 如 实 告 知 疾 病 带来的其他影响,以便双方全面沟通,从而提供更全面 整体的医疗服务. 是病人是否愿意和医务人员沟通的关键.就病人而言, 总 5)同情原则 医务人员对病人是否有同情心, 认为自己的病痛很突出, 希望得到医务人员的同情, 而医务人员则因为职业的原因 司空见惯,容易表现出淡 漠.如果病人感到医务人员缺乏同情心, 他就不会信任医务人员, 不能与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即使有沟 通, 也是仅限于单纯的看病层面, 而不会涉及到深层次的内容.所以, 医务人员只有对病人有同情心, 才能和病 人有共同语言, 从而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 而从有效沟通层面上获取的信息才是真实可靠的. 6)保密原则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尤其是病史采集 过程 中,常涉 及 病 人 的 隐 私,病 人 可 能 有 许 多 情 况不希望他人知晓,医务人员有责任满足病人的要求,更不能随便泄露其隐私或取笑 歧视病人.一 旦医 务人员对病人的隐私显示出鄙视 不屑的神情,会严重损伤病人的自尊心,从而影响进一步的医患沟通. 7)反馈原则 反馈是指说话者所发出的信息到达听者,听者通过某种方式又把信息传回给说话者, 使说话者的本意得以证实 澄清 扩展或改变.病人和医生谈话是一个双向沟通的过程,医务人员把所理解 的内容及时反馈给病人,理解了病人的情感.同时,可采用目光接触 简单发问等方式探测病人是否有兴趣 听,听懂没有等,以决定是否继续谈下去和如何谈下去.这样能使谈话双方始终融洽,不致陷入僵局. 8)共同参与原则 诊断活动的全过程需要医患双方的全程参与和良好沟通.保持畅通的信息 沟通 渠道,是有效沟通的前提.医务人员要耐心倾听病人的意见,让病人参与决策,通过询问病人情况作 出对 问题的判断与解释,并告知病人诊断结果和处理问题的计划 干预措施,病人对医生的处置和计划有不 清 楚或不同意见均可与医生交流.此外,与 病 人 的 家 庭 保 持 良 好 的 沟 通 与 交 流,了 解 病 人 的 家 庭 生 活 情 况,对医务人员全面 准确地寻找出病因,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干预措施具有重要的价 值.可根 据病人的综合情况疾病 家庭 社会经济等因素)设 计多 种诊 疗方 案,向 病 人 及 家 属 进 行 较 全 面 的 介 绍, 1139

7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让其积极参与治疗方案的选择. 5 医患沟通的内容 1)诊疗方案的沟通 包括:① 既往史 现病史;② 体 格 检 查;③ 辅 助 检 查;④ 初 步 诊 断 确 定 诊 断;⑤ 诊断依据;⑥ 鉴别诊断;⑦ 拟执行方案;⑧ 初期预后判断等. 2)诊疗过程的沟通 ① 诊断:系统性 全面性 通 俗 性 及 时 性;② 诊 疗 流 程:检 查 治 疗 手 术 必 要 性 目的 药物副作用与检查的利弊等;③ 疾病的预后:可 能发 生的 问 题;④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健 康 教 育 与 随访;⑤ 医疗费用. 6 医患沟通的方法 1)预防为主的沟通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出现重点沟通对象,应立即将其作为重点 沟通 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沟通. 2)变换沟通者 如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有困 难或 有障碍 时,应 另 换 其 他 医 务 人 员 或 上 级 医 师 科主任与其进行沟通. 3)书面沟通 对丧失语言能力或需进行某些特 殊检 查 治疗 重 大 手 术 的 患 者,患 者 或 家 属 不 配 合 或不理解医疗行为的,或一些特殊患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沟通. 4)集体沟通 体沟通. 当下级医师对某种疾病的解释不 肯定 时,应当 先请 示上 级 医 师 或 与 上 级 医 师 一 同 集 5)协调统一后沟通 诊断不明或疾病恶化时,在沟通前,医G医之间 医G护之间 护G护之间 要相 互讨 论,统一认识后由上级医师对家属进行解释,避免使病人和家属产生不信任和疑虑的心理. 6)实物对照讲解沟通 医护人员可以利用人体 解剖 图谱 或实物 标本 对 照 讲 解 沟 通,增 加 患 者 或 家 属的感官认识,便于患者或家属对诊疗过程的理解和支持. 7 医患沟通的形式 参阅 4 版医学伦理学 P191. 1)言语沟通 主要以口头语进行交往,交谈过程中应遵循尊重病人 有针对性 及时反馈的原则. a 尊重病人 沟通要在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中进行.医患关系中,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在诊疗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医务人员居高临下, 患者被动服从的情形, 这时患者信息往往不能很好地表达, 产生沟通障碍. b 有针对性 医患沟通毕竟是医疗活动的一部分,应该有目的 有计划地进行. a 积极倾听 b 正确共情 在医患沟通中,不要以 说 为主, 听 往往比 说 更重要. c 及时反馈 在交谈过程中应及时反馈,采用插话 点头肯定 表情等手段对患者的谈话进行应答. 医患言语沟通的技巧包括积极倾听 正确共情 善于提问 适当解释和有效指导. 在医患沟通中,共情是指医生具有能够理解和分担患者精神世界中各种负荷的能力. c 善于提问 提问在病史采集 医患会谈过程中 起 重 要 作 用.适 当 的 提 问,既 可 避 免 让 喜 爱 倾 诉 的 患者反复诉说自己的不适,也可以了解到紧张羞涩不善言辞的患者的真实情况.提问的方式主要有 开放 式提问和封闭式提问. d 适当解释 解释是言语性技巧中比较复杂的一种,它取决于医生理论知识的储备和临床经验的 丰 富程度.医患沟通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e 有效指导 是指医生运用自己的医学专业知识直接地指示患者做某事 吃某物以及一些 健康 方面 的注意事项.指导是医生对患者影响最为直接和明显的一种技巧. 2)书面沟通 医生在就诊过程中,对患者重要的告 知,获得 患者 及 家 属 的 授 权,明 确 医 患 双 方 的 责 任等问题上,往往需要进行书面沟通.书面沟通也体现了对患者权益和人格的尊重. 3)非言语沟通 是指通过表情动作 目光接触 周围环 境信 息等 手 段 表 达 自 己 的 情 感,从 而 达 到 沟 通的目的.非言语沟通可分为动态与静态两种.动态主 要包 括面 部 表 情 身 段 表 情 和 人 际 距 离 等,静 态 包括衣着打扮 环境信息等. a 面部表情 面部表情的变化是医生观察患者获得患者变化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同时也 是患 者了 1140

8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解医生心灵的窗口.医生既要善于表达面部表情,也要细心体察患者的面部表情. b 身段表情 c 目光接触 d 人际距离 e 语调表情 临床活动中,医生诚恳友善地点头,患者的温暖和安全感就油然而生. 临床上医患沟通,双方往往通过目光接触判断对方的心理状态和信息接收的程度. 两人沟通的距离取决于彼此间的亲密程度.医患之间的距离以 0 5~1 2m 为宜. 临床上,医生可通过患者的语调表情,来判断对方的心理状态.同时,医 生也 可借 助语 调表情传递关注 同情患者等信息. 例 5 医生与患者的交谈原则应具有 A 隐蔽性 指令性 情绪性 针对性 广泛性 A 引导话题 人际距离 目光接触 面部表情 例 6 医患沟通中的非言语沟通形式不包括 身段姿态 三 临床伦理 1 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 参阅 2 版 8 年制医学伦理学 P118. 1)临床诊疗伦理的概念 是指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依照这一原则,合 理地 选择诊疗手段,尽可能地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利于病人健康恢复. 2)临床诊疗工作的伦理原则 临床诊疗工作的基本道德原则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和 治疗 过 程中的行为依据.其代表性的伦理原则包括: ① 生命至上原则 生命至上是临床工作的最基本原 则.一切 为了 病 人 既 是 诊 疗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又 是 最终归宿.这是衡量医务人员医德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医务人员为病人服务的动力源. ②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能帮助患者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如病 情资料 诊疗方案 预后 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副作用等医疗风险),让病人在权衡利弊后,对医 务人 员所 推荐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坚持知情同 意是 为了 促进 个 人 的 自 愿 性,保 护 病 人,避 免 强 迫或欺骗.医务人员应在自律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决定. ③ 最优化原则 临床诊疗工作在消除疾病的同时,往 往也会 给病 人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伤 害,因 此 在 技 术的选择和应用时都应采取审慎的态度,认真选择,权衡利弊.临床诊疗中应用最优化原则,就是要 求医 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疾病过程中,从各种可能的诊疗 方案 中选 择最小 代价 而 获 得 最 佳 效 果 的 临 床 决 策, 即最佳方案原则.最优化原则是有利原则和无伤害 原则 在临 床诊 疗实 践 中 的 具 体 体 现.将 最 优 化 原 则 作为临床诊疗中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是由临床诊疗的 特点 决定 的.最 优 化 原 则 要 求 医 务 人 员 做 到:效 果 最佳 痛苦最小 耗费最少 安全无害. ④ 保密守信原则 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及以后要保守患者的秘密和隐私,并遵守 诚信 的伦理准则.患者的秘密或隐私只涉及个人的私人领域 而与 公共 利益 无 关,它 通 常 包 括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即患者向医务人员吐露的自己和家庭的隐私 检查发 现的 患者 独特体 征或 畸 形 以 及 不 良 的 诊 断 预 后 等 任何患者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但是,如果医务人 员有 高于 保密的 社会 责 任如 传 染 病 要 报 告) 隐 私 涉及他人或社会,且有对他人或社会构成伤害的危险以及法律需要时等可以解密. 例 7 有权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的患者实施特殊治疗的人员是 A 院长 科主任 患者本人 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 经治医生 例 8 李某,因妊娠异常需行剖宫产术,经治医师在告知孕妇丈夫手 术相 关信 息并 取得 签字 后实 施手 术. 胎儿被取出后发现产妇患有双侧卵巢畸胎瘤,遂告知其丈 夫并 建议 切除 双侧卵 巢.李某 丈夫 立即 打电话与其他家属商议,医师在尚未得到家属商议结果的情况 下,继续 手术 并切 除双 侧卵 巢,于是 1141

9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发生医患纠纷.此案例中,医师侵犯的患方权利是 A 疾病认知权 生命权 知情同意权 健康权 隐私保护权 2 一般诊治伦理 参阅 4 版医学伦理学 P112. 1)临床诊断伦理 疾病的诊断是医师通过采集 病史 体 格检 查以 及各 种 辅 助 检 查 措 施 收 集 病 人 的 病情资料,然后将资料进行整理 分析 归纳,从而做出概括性判断的过程. ① 及时诊断准则 及时诊断准则是指要求医务人员力争尽早 尽快对疾病做出分析判断的临床伦 理 准则.只有早确诊才能早治疗,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② 准确诊断准则 准确诊断准则是指要求医务人员积极充分地利用现实条件 严肃认真地做出 符合 病情实际判断的临床伦理准则.准确诊断包含三个方面 的要 求:树立 科 学 的 诊 断 目 的,积 极 利 用 现 实 条 件,严肃认真地做出判断. 2)临床治疗伦理 疾病的治疗包 括 药 物 治 疗 手 术 治 疗 心 理 治 疗 康 复 治 疗 饮 食 营 养 治 疗 等 方 法,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治疗伦理及其有效 择优 自主三项准则. ① 有效准则 是指采用成熟 可靠的临床技术,认真 实施 对疾 病 具 有 稳 定 缓 解 转 归 效 果 的 治 疗 措 施的临床伦理准则.有效准则要求医务人员做到:学习和掌握科学的治疗手段,认真实施有效治疗,实事 求是地判断治疗效果. ② 择优准则 是指认真 仔细地选择使病人受益与代 价比例 适当 的 优 化 治 疗 措 施 的 临 床 伦 理 准 则. 其内容主要包括疗效最好 安全无害 痛苦最小 耗费最小.在诊疗工作中贯彻择优准则,需要做到:选择 适当的治疗目标,降低病人所付出的代价. ③ 自主准则 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有询问病情 接受 拒绝或选择治疗方案的自主权.自主准则 就是 要求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自主权,这包含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正 确对 待病人的拒绝,拒绝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3 临床医疗伦理的应用 1)询问病史的伦理要求 在询问病史的过程中,医生应遵守以下伦理要求: ① 举止端庄,态度热情 在询问病史时,医生举止端庄,态度热情,可使患者产生信赖感和亲切 感,有 利于缓解就诊时的紧张心理,有利于倾诉病情,从而获得全面 可靠的病史资料. ② 全神贯注,语言得当 ③ 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医生精神集中而冷静,语言得当,可增强患者信任感,有利于获得准确病史. 有利于医生掌握第一手病史资料,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 2)体格检查的伦理要求 在体格检查过程中,医生应遵守以下伦理要求: ① 全面系统,认真细致 医生在体格检查时,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系统检查而不遗漏部位和内容, 不放过任何疑点.体格检查中,应避免主观片面 丢三落四或粗枝大叶 草率从事,否则会造成漏诊和误诊. ② 关心体贴,减少痛苦 ③ 尊重患者,心正无私 患者疾病缠身,心烦体虚,加上恐惧,需要医生关心体贴 减少痛苦. 在检查异性 畸形患者时,态 度 要 庄 重.男 医 生 给 女 患 者 进 行 妇 科 检 查 时, 应有护士或第三者在场.对于不合作或拒绝检查的患者不要勉强,待做好思想工作后再查. 3)辅助检查的伦理要求 在辅助 检 查 过 程 中,医 生 应 遵 循 的 伦 理 要 求 是: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检 查 项 目,目的纯正;② 患者知情同意,医生尽职尽责;③ 综合分析检查结果,切忌片面. 在辅助检查过程中,医技人员应遵循的伦理要求 是:① 严 谨 求 实,防 止 差 错;② 工 作 敏 捷,尊 重 患 者; ③ 精心管理,保证安全;④ 积极进取,加强协作. 2012 年,卫生 部 国家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和国 家中 医药 管理 局联 合发 布的«医 疗机 构从 业人 员 行 为规范»中,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是:① 认真 履行 职责,积 极 配 合 临 床 诊 疗,实 施 人 文 关 怀,尊 重 患者,保护患者隐私;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时,应及 时与医师沟通;③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 准确出具检查 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④ 指 导和 1142

10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 并给 予必要的防护;⑤ 合理采集 使用 保护 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4)药物治疗的伦理要求 医生应遵 循 的 伦 理 要 求 是:① 对 症 下 药,剂 量 安 全;② 合 理 配 伍,细 致 观 察;③ 节约费用,公正分配.药学技术人员应遵循的伦理 要 求 是:① 审 方 认 真,调 配 迅 速,坚 持 查 对;② 操 作正规,称量准确,质量达标;③ 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廉洁奉公. 2012 年,卫生 部 国家 食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和国 家中 医药 管理 局联 合发 布的«医 疗机 构从 业人 员 行 为规范»中,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是:①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 药,保 障用药安全 有效;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③ 严格履 行处 方合理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制度;④ 协同医师做好药 物使 用遴 选和 患 者 适 应 证 禁 忌 证 不 良 反 应 注 意 事项 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⑤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 验收 保管 供应等各项 制度 规定; ⑥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手术治疗的伦理要求 手术前的伦理要求是:① 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动 机纯 正;② 患 者 或 患 者 家 属 知 情 同 意;③ 认 真 做 好术前准备,为手术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手术中的伦理要求是:① 关心患者,体贴入微;② 态度严肃,作风严谨;③ 精诚团结,密切协作. 手术后的伦理要求是:① 严密观察,勤于护理;② 减轻痛苦,加速康复. 6)心理治疗的伦理要求 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对治疗师的伦理要求是:① 要掌握和运用心理治 疗的 知识 技巧去开导患者;② 要有同情 帮助患者的诚意;③ 要以健康稳定的心态去影响和帮助患者;④ 要保 守患者的秘密 隐私. 7)临床急救的伦理要求 临床急救工作的特点为:① 平时有应急准备,人员坚 守 岗 位;② 工 作 量 大 难 度 高 责 任 重;③ 既 尊 重 患者的自主性,又以新的生命观为指导:急诊患者中,有些 通过医 务人 员 的 积 极 抢 救 转 危 为 安,但 有 些 尽 管医务人员尽了最大努力奋力抢救仍难以逆转,对于 后一 类患 者如何 抢救,不 少 时 候 就 面 临 着 伦 理 选 择 上的困难,为此,医务人员的急救工作往往是既要尊重患 者家 属的 自主 性,又 要 尊 重 生 命 神 圣 生 命 质 量 和生命价值相统一的观点去开展抢救工作. 临床急救的伦理要求:① 争分夺秒地 抢 救,力 争 使 患 者 转 危 为 安;② 勇 担 风 险,团 结 协 作;③ 满 腔 热 情,重视心理治疗;④ 全面考虑,维护社会公益. 例 9 下列选项中,符合手术治疗伦理要求的是 A 手术方案应当经患方知情同意 患者坚决要求而无指征的手术也可实施 可无需患者知情同意 手术方案必须经患者单位同意 手术对患者确实有益时, 患者充分信任时,医生可自行决定手术方案 例 10 某医院内科病房, 责任护士误将甲床患者的青霉素注射给乙床患者.发现错误后,该护士心里十分矛 盾和紧张, 对乙床患者进行了严密观察, 没有出现青霉素过敏反应.对此, 以下说法符合伦理的是 A 患者未出现过敏反应,为避免对护士不满可以不告诉患者 打错针后护士对患者进行了严密观察,以免承担更大责任 打错针后应马上告诉护士长采取应急措施,以保证患者安全 患者未出现过敏反应,可以不告诉护士长以免受到处分 住院患者太多 护理任务紧张,出现差错在所难免 例 11 女, 30 岁,因出现类似早孕症状两次到某县医院门诊就医,大夫简单检查后均诊断为妇 科炎 症,但 该女士服药多日症状未见缓解.半 个 月 后,因 突 然 阴 道 大 出 血 和 急 腹 症 被 送 往 医 院 抢 救 后 确 诊 为宫外孕.该案例中,初诊医生可能违背的临床诊疗伦理要求是 A 关心体贴,减少痛苦 全面系统,认真细致 1143 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11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尊重病人,心正无私 举止端庄,态度热情 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参阅 4 4 版医学伦理学 P187. 1)人体实验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医学目的原则) 人体实验必须确立合理 明晰的目的,只有 符合 医学目的的人体实验才是正当的.由医学国家组织 理事 会与 世界 卫 生 组 织 于 1992 年 合 作 完 成 的«涉 及 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学准则»指出:无 论是 临床 研究,还 是 非 临 床 研 究,只 有 符 合 下 列 目的才是正当的:① 对健康受试者或病人的生理 生化或病理过程的研究,以及对某物理 化学或心理干预 措施反应的研究;② 对较大人群的诊断 预防或治疗措施的对照性研究,研究设计的目的在于承认每个人生 物学差异的情况下,显示对上述诊断 预防和治疗措施的某些普遍性的反应;③ 确定某些预防或治疗措施对 个体或社区人群所产生的影响的研究;④ 在多种环境条件下,与人类健康有关的行为方面的研究. 2)人体实验必须合理保护受试者利益保护受试者利益原则) 保护受试者利益是指在人体实验 中 要保障受试者的身心安全.这一准则是人体实验的核心 性伦 理准 则,其 具 体 要 求 包 括:① 必 须 以 动 物 实 验为基础,在获得了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且确认对动物无明显毒害作用以后,才可以在人体上进行实 验;② 在人体实验的全过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③ 人体实验必须有医学研究的专家或临床经验丰富 的 专家共同参与,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且运用安全性最优的途径和方法. 3)人体实验必须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知情同 意原 则) 受 试者 享有 知 情 同 意 权,知 情 同 意 是 人 体 实验进行的前提.凡是采取欺骗 强迫 经济诱惑等手段使受试者接受的人体实验,都是违背道德或 法律 的行为.这一准则要求:① 必须保证受试者充分知晓 真实 的信 息,即 实 验 者 必 须 将 实 验 的 目 的 方 法 预 期的好处 潜在的风险等信息如实告知受试者或其代 理人,让 其理 解,并 回 答 对 方 的 质 疑;② 在 知 情 的 基 础上,受试者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书面承诺手续后,才能在其身上进行人体实验;③ 正在参与人 体实 验的受试者,尽管他已经知情同意,但仍享有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而随时退出人体实验的权利,若退 出的 受试者是病人,则不能因此而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 4)人体实验必须恪守严谨的学风随机对照原 则) 严谨是 科研 道德 的 基 本 准 则,人 体 实 验 则 更 强 调严谨的科学学风.这一具体要求包括:① 人体实验的全 过程都 严格 遵 循 医 学 科 学 原 理,采 用 实 验 对 照 和双盲等方法,结论必须经过严密的思考和推理,以确保 实验 结果 的科 学 性,经 得 起 重 复 验 证;② 人 体 实 验结束后,实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科研成果的发表和宣传必须严肃 负责.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 概述 1)医师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 次会议于1998 年6 月26 日通过,自1999 年5 月1 日起施行.医师是指依 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是:应当具备良好 的职 业道 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 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例 12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A 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道主义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考试和注册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树立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③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 年的. 1144

12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记忆:本 1 专 2 中 5 本科 1 年,专科 2 年,中专 5 年. A 3 年 4 年 5 年 2 年 1 年 例 13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的,可 以在 医疗 预 防 保健 机构 中工 作满一定年限后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年限是 例 14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的,需要 在医疗 预防 保 健机 构中 试用期满一定年限,该年限是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 业学 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参加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以师 承方 式学 习 传 统 医 学 满 3 年 或 者 经 多 年 实 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 保 健机 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4)医师资格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 民族医和中西医结 合) 口腔 公共卫生共 4 类.因此,医师资格种类分为临床医师 中医师 口腔医师 公共卫生医师. 5)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 医师 资格 的,可 以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拟在医疗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 向批 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 构执 业的 人员,应 当向 该 机 构 的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请注册;拟在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的人 员,应当 向核 发 该 机 构«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6)医师执业条件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 预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7)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① 医 师执 业 注 册 申 请 审 核 表;② 二 寸 免 冠 正 面半身照片两张;③ «医师资格证书»;④ 注册主管部门制 定的 医疗 机构 出具 的 申 请 人 6 个 月 内 的 健 康 体 检表;⑤ 申请人身份证明;⑥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 材 料.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2 年内未 注册 者,申请 注 册 时,还 应 提 交 在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 3~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除«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受理申请的 卫生行 政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8)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③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④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例 15 某医师因重大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半年后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 未予批准.理由是该医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法定期限.该法定期限是 A 3 年 4 年 5 年 1 年 2 年 行政处罚完毕后不满 2 年 变更执业地点不满 2 年 例 16 主治医师张某被注销执业注册满 1 年,现 欲 重 新 执 业,遂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递 交 了 相 关 申 请,但 未 批准.其原因是 A 未经过医师规范化培训 1145

13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未到基层医疗机构锻炼 在医疗机构的试用期不满 1 年 ) 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 30 日 内报 告准 9 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 受刑事处罚的; ③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 2 年的; ⑥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0)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 行政 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①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手 续.医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 请 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以上规 定外,新 的 执 业 地 点 注 册 主 管 部 门 在 办 理 执 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③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 注册 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 人如 有异 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2 年以上以及不 予注 册的 情 形 之 一 的,申 请 重 新 执 业,应 当 依 法 重新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该先到县级以上 卫生 行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或 组 织, 接受 3~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2)对不予注册 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执业 医师 法»规 定,申 请 人 对 受 理 申 请 的 卫 生 行 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个体行医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 注册 后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五 年,并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 医师,应 当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经 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不合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例 17 医师中止执业活动的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执业活动的,应当 经所在 地的 县级 以上 卫生 行政 部门 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 A 准予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手续 3 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中止注册手续 重新注册手续 注销注册手续 ①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 理的 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 ②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③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④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⑤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1146

14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⑦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 构的 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① 遵守法律 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例 18 执业医师的权利是 A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努力钻研业务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保护患者隐私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例 1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属于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A 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尊重患者隐私权 努力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 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 医师执业要求 3 ① 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 件,必 须 亲 自 诊 查 调 查,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填 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 料.医师 不得 出 具 与 自 己 执 业 范 围 无 关 或 者 与 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 品 消 毒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除 正 当 诊 断 治 疗 外,不 得 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 验性 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⑥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 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 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及要求 执业助理 医师 应当 在执 业 医 师 的 指 导 下,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 民族乡 镇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 根据 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A 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遵守法律 法规 技术操作规范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专业培训 例 20 医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例 21 医师应当遵守的执业要求是 4 考核和培训 1)医师考核内容 受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 报告 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 师,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责 令 其 暂 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 格的, 1147

15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表彰和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①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②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③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 扶伤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④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⑤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例 22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所工作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例 23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因考核不 合 格 者 被 责 令 暂 停 执 业 活 动 3~6 个 月,并 接 受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教育,期满后仍然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其 A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 5 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不予注册 暂缓注册 重新注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 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或 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⑤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⑥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⑧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A 暂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 暂停执业活动 6 个月 ~1 年 给予行政处分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追究刑事责任 例 24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例 25 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A 暂停执业活动 3~6 个月 暂停执业活动 6 个月 ~1 年 给予行政处分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追究刑事责任 例 26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例 27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 发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1148

16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 2)法律责任 ① 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 者 非 医 师 行 医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取 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并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对 医 师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给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医师或 者侵 犯 医 师 人 身 自 由 干 扰 医 师 正 常 工 作 生 活 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履行 报告 职 责,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 玩忽职 守 滥 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 28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医师擅自开办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执业证书 责令赔偿患者损失 取缔 没收药品 器械 超范围执业 开展新技术 正常医疗行为 例 29 某医院未经批准新设医疗美容科,从外地聘请了一位退休外 科医 师担 任主 治医 师,该院 行为 的性 质属于 A 非法行医 特殊情况 注意: 2002 年 7 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中明确通报非 法行 医的三 大类 型 无 执业许 可 证 有 证 但 超 范 围执业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1 概述 1)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①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章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诊 疗 规 范 的 规 定;② 隐 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 形 患 者 有 损 害,但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医 疗 机 构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 范的 诊疗;② 医务 人 员 在 抢 救 生 命 垂 危 的 患 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 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 案等 情况,并 取得 其 书 面 同 意;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例 30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 A 未尽到分级诊疗义务 未尽到主动协商义务 未尽到先行垫付义务 未尽到健康教育义务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例 31 女, 36 岁.因患子宫肌瘤在县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因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诉 至法 院.法院 1149

17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判决医院败诉.该推定情形是 A 未尽到说明义务 伪造病历资料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泄露患者隐私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 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 亲属 意 见 的,经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授 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 病历资料 1)填写与保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规 定填 写并 妥 善 保 管 住 院 志 医 嘱 单 检 验 报 告 2)查阅与复制 患者要求查阅 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5 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6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 生活的,应 当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 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 到事 实清 楚 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 处理恰当. 2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病历书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病历的复印或者复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 制其 门诊 病 历 住 院 志 体 温 单 医 嘱 单 化 验 单检 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 记录 以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病历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 记.复印 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3)告知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将 患者 的 病 情 医 疗 措 施 医 疗 风 险 等 如 实 告 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报告 ① 医务人员的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 失 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 负责 人报 告,科室 负责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医 疗 机 构 负 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 解释. ② 医疗机构的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 者死 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50

18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5)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时,死亡 病例 讨 论 记 录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上 级 医 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 场的 情况 下封 存和 启 封.封 存 的 病 历 资 料 可 以 是 复 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 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 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进行 检 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对血液进行封存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6)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 或者 对死 因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患 者 死 亡 后 48 小 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 应 当 经 死 者 近 亲 属 同 意 并 签 字.拒 绝 或 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例 32 患者陈某因手术效果不佳与医院发生争议,要求复制病历资料.医院按照规定复制了病历资料,并 告知陈某另有部分病历资料不予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这部分病历资料是 A 病程记录 住院志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医嘱单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4 小时内 6 小时内 例 33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 当在 抢救 结束 后据实 补记,并加以 注明, 其时限是 A 2 小时内 8 小时内 12 小时内 例 34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 A 所在科室报告 所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报告 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报告 A 24 小时内 30 日内 所在医院医务部门报告 所在医疗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报告 48 小时内 45 日内 15 日内 例 35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 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 病人死亡后对其进行尸解的期限要求是 例 36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病员及其家 属和 医疗 单位 在接 到结 论之 日起,可 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要求是 3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 议当 事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的,应当 交 由 负 责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 议,需要 进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由 双 方 当 事 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首 次鉴 定 结 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医 疗 机 构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鉴定的组织及其分工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进行. 再次鉴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进行. 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 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的组成包括: 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 科研机构并 1151

19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③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4)鉴定原则和依据 专 家鉴 定组人 数为 单数,涉及的 主要 学科 的专 家一 般不 得少 于鉴 定组 成员 的 1/2. ① 合议制 原则 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② 回避原则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回避,当事 人 也 可 以 以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的 方 式 申请其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的;与医 疗事 故争 议有 利害 关系的;与医 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③ 独立鉴定原则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 行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 疗事 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5)鉴定程序和要求 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 工作 的医 学会 应 当 自 受 理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提 交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所 需 的 材 料.当 事 人 应 当 自 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学会 5 日内 通知争议双方提交鉴定材料 医疗机构需提交的鉴定材料 10 日内 提交材料 45 日内 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包 括:① 住 院 患 者 的 病 程 记 录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会诊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检 验报 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等病 历资 料原件;③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 封存保留的输液 注射用物品和血 液 药 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 这 些 物 品 实 物 作 出 的 检 验 报 告;⑤ 与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有关的其他材料;⑥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 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患方需提交的鉴定材料 组织鉴定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门诊 急诊资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 会应 当自 接到 当事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鉴 定并 出具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书.负 责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 查双 方当 事人 提交的 材料,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专家鉴定组 应当 在事 实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基 础 上,综 合 分 析 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 事故 技术 鉴定 书.鉴 定 结 论 应 经 过 专 家 鉴 定 组 成 员 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 不良 后 果的;②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的;③ 在 现有 医学 科学 技术 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 无过错 输血 感染 造成 不良 后果的;⑤ 因 患方 原因 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例 37 内科医师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 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 A 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属于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 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例 38 青年李某,男性,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局部 注射 利多 卡因后,即刻 出现 休克反 应,经 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专家会诊 认 为 其 死 亡 是 利 多 卡 因 变 态 反 应 所 致,在 临 床 中 极 为 少 见.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1152

20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A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4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 失 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 救治 措施,防 止损 害 后 果 扩 大 外,应 当 组 织 调 查,判 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的,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交 由 负 责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① 受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 议处 理申 请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进 行 审 查,作 出 是 否 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应 当自 作出 受理 决定 之日 起 5 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 例规 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 请,又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② 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有异 议,申请 再 次 鉴 定 的,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交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③ 主持协商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 7 日内 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④ 上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 按照 规定 逐级 将 当 地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以 及 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及要求 1)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诉讼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 门给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② 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 ③ 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④ 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 对发 生医 疗事 故的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行 政 处理情况上报的; ⑤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 节,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①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 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②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③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④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⑤ 未按照规定封存 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1153

21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⑥ 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⑦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⑧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⑨ 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⑩ 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 处理尸体的.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 证书: ①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 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病历资料的. 3)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 员依 照刑 法关于 医疗 事 故 罪 的 规 定,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 的有 关医 务人 员,除依 照前 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凡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疗 活动 的,皆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 疗 事 故,触 犯 刑 律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有 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 39 某患者凌晨因心脏病发作被送入医院抢救,但不幸于当日上 午 8 时死 亡.下午 3 时,患 者家 属要 求查阅病历,院方以抢救时间紧急,尚未补记病历为由不 予提 供,引起 患者 家属 不满,投 诉至 卫生 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局应给予该医院的处理是 A 限期整改 吊销执业许可证 A 警告 吊销执业证书 责令改正 警告 罚款 给予纪律处分 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整顿 例 40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情节严重,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的行政处罚是 例 41 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 服务 的,卫生 行政 部门 可以 采取 的措施是 常考点 2017 新增考点尚未出题,所举例题均为近年执业医师试题).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为绿色的选项) 1 2 3 4 5 6 7 15 16 17 18 19 20 21 8 22 29 36 9 23 30 37 10 24 31 38 11 25 32 39 1154 12 26 33 40 13 27 34 41 14 28 35

22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附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 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 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 业 水 平,发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履 行 防 病 治 病 救 死 扶 伤 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 资格考试的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工 作 满 二 年 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 学 历 或 者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医 学 专 科 学 历,在 执 业 医 师 指 导 下,在 医 疗 预 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 学 满 三 年 或 者 经 多 年 实 践 医 术 确 有 专 长 的,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准 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可以 为 本 机 构 中 的 医 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执 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 1155

23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依 法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情 形 消 失 的,申 请 重 新 执 业,应 当 由 本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执 业 满 五 年,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 医 师,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经 常 监 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准 予 注 册 和 注 销 注 册 的 人 员 名 单 予 以 公 告,并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 查 医 学 处 置 出 具 相 应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件,选 择 合 理 的 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依 法 参 与 所 在 机 构 的 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签署有 关 医 学 证 明 文 件,必 须 亲 自 诊 查 调 查,并 按 照 规 定 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 有 关 资 料.医 师 不 得 出 具 与 自 己 执 业 范 围 无 关 或 者 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使 用 的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和 医 疗 器 械.除 正 当 治 疗 外,不 得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 果.医 师 进 行 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56

24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 亡 事 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 者 发 现 传 染 病 疫 情 时,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所 在 机 构 或 者 卫 生 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 业 类 别 执 业.在 乡 民族乡 镇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 医 师,可 以 根 据 医 疗 诊 治 的 情 况 和 需 要,独 立 从 事 一 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的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对 医 师 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 医 师 的 考 核 结 果,考 核 机 构 应 当 报 告 准 予 注 册 的 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 活 动 三 个 月 至 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 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及 其 他 严 重 威 胁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紧 急 情 况 时,救 死 扶伤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制 定 医 师 培 训 计 划,对 医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培 训,为 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在农村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 计 划 保 证 本 机 构 医 师 的 培 训 和 继 续 医 学 教 育.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 承 担 医 师 考 核 任 务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应 当 为 医 师 的 培 训 和 接 受 继 续 医 学 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 发 给 证 书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吊 销;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其 医 师 执 业 证 书;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157

25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 疗 机 构 行 医 或 者 非 医 师 行 医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 医 师 或 者 侵 犯 医 师 人 身 自 由 干 扰 医 师 正 常 工 作 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职 责,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由 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有 关 规 定,弄 虚 作 假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 法 颁 布 之 日 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和 医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 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 条 件,由 所 在 机 构 集 体 核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 防 保 健 和 一 般 医 疗 服 务 的 乡 村 医 生,符 合 本 法 有 关 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 注 册 执 业 或 者 从 事 临 床 示 教 临 床 研 究 等 活 动 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 用 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推 定 行 为 人 有 过 错,行 为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158

26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的,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该 无 民 事 行 为 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每 个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都 足 以 造 成 全 部 损 害 的,行 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 的 赔 偿 数 额;难 以 确 定 责 任 大 小 的,平 均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害 的,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为 治 疗 和 康 复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 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 合 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 丧葬费等合理 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 被 侵 权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赔 偿;被 侵 权 人 的 损 失 难 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 偿;侵 权 人 因 此 获 得 的 利 益 难 以 确 定,被 侵 权 人 和 侵 权 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被 侵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侵 权 人 承 担 停 止 侵 害 排 除 妨 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 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 使 自 己 受 到 损 害 的,由 侵 权 人 承 担 责 任.侵 权 人 逃 逸 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 用 的 支 付 方 式.协 商 不 一 致 的,赔 偿 费 用 应 当 一 次 性 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159

27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 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 生 的 人 承 担 责 任.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自 然 原 因 引 起 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监 护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监 护 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暂 时 没 有 意 识 或 者 失 去 控 制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有 过 错 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 滥 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 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 因 劳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接 受 劳 务 一 方 承 担 侵 权 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的,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网 络 用 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 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 商场 银行 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因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第 三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生 活 期 间 受 到 人 身 损 害,学 校 或 者 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人 在 幼 儿 园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生 活 期 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销 售 者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销 售 者 不 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 以 向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请 求 赔 偿,也 可 以 向 产 品 的 销 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 偿 后,有 权 向 生 产 者 追 偿.因 销 售 者 的 过 错 使 产 品 存 在 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 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 产 品 存 在 缺 陷,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产 品 的 生 产 者 销 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60

28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 的,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承 担 排 除 妨 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未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 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时,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不 足 部 分,由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 付 机 动 车,但 未 办 理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不 足 部 分,由 受 让 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 废 标 准 的 机 动 车,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由 转 让 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 机 动 车 参 加 强 制 保 险 的,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强 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 未 参 加 强 制 保 险,需 要 支 付 被 侵 权 人 人 身 伤 亡 的 抢 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 明 病 情 和 医 疗 措 施.需 要 实 施 手 术 特 殊 检 查 特 殊 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并 取 得 其 书 面 同 意;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 人 员 未 尽 到 前 款 义 务,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医 疗 机 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 取 得 患 者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意 见 的,经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 诊 疗 义 务,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医 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患 者 可 以 向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 构 请 求 赔 偿.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医 疗 机 构 赔 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161

29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 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 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 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 的 隐 私 保 密.泄 露 患 者 隐 私 或 者 未 经 患 者 同 意 公 开 其 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受 法 律 保 护.干 扰 医 疗 秩 序,妨 害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 染 者 应 当 就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承 担 责 任 或 者 减 轻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其 行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 侵 权 人 可 以 向 污 染 者 请 求 赔 偿,也 可 以 向 第 三 人 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 用 核 设 施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但 能 够 证 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但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 等 高 度 危 险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占 有 人 或 者 使 用 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不 承 担 责 任.被 侵 权 人 对 损 害 的 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 高压 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不 承 担 责 任.被 侵 权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 所 有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所 有 人 将 高 度 危 险 物 交 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 非 法 占 有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所 有 人 管 理 人 不 能 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 险 活 动 区 域 或 者 高 度 危 险 物 存 放 区 域 受 到 损 害,管 理 人 已 经 采 取 安 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但 能 够 证 明 损 害 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1162

30 第八部分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第八十二条 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动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被 侵 权 人 可 以 向 动 物 饲 养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请 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 落 的 物 品 造 成 他 人 损 害,难 以 确 定 具 体 侵 权 人 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修缮安装 地 下 设 施 等,没 有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造 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 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 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 实清楚 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 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 1163

31 贺银成 2017 考研西医综合辅导讲义 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 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第十条 严禁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 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 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 取 工 本 费.具 体 收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 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发 生 或 者 发 现 医 疗 事 故 可 能 引 起 医 疗 事 故 的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或 者 发 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 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 报 告 后,应 当 立 即 进行调查 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 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避 免 或 者 减 轻 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药物等引起不良后 果 的,医 患 双 方 应 当 共 同 对 现 场 实 物 进 行 封 存 和 启 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 由 双 方 共 同 指 定 的 依 法 具 有 检 验 资 格 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 似 输 血 引 起 不 良 后 果,需 要 对 血 液 进 行 封 存 保 留 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 第十八条 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 检 应 当 经 死 者 近 亲 属 同 意 并 签 字.尸 检 应 当 由 按 照 国 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 人 员 进 行. 承 担 尸 检 任 务 的 机 构 和 病 理 解 剖 专 业 技 术 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 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 死 亡 的,尸 体 应 当 立 即 移 放 太 平 间. 死 者 尸 体 存 放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 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 失 行 为 的 报 告 或 者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要 求 处 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 当 交 由 负 责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 学 会 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自治区 直 辖 市 直 接 管 辖 的 县市)地 方 医 学 会 负 责 组 织 首 次 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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