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則規範特殊奧林匹克規則規範所有的特奧排球賽事 作為一項國際性的運動項目, 本章所列之規則是以國際排球聯會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Volleyball, 簡稱 FIVB - 網頁 :www.fivb.org) 的規則為依據 若規則與特奧通則及排球規則發生衝突時, 應以特奧運動規則作依據 迷你排球為香港特殊奧運會發展項目, 本章所列之規則將以香港排球總會 國際排球聯會及特殊奧林匹克排球規則作依據 2. 比賽項目 2.1 個人技術賽 2.2 隊際賽 2.3 融合運動 (Unified Sports ) 隊際賽 3. 場地及設備 3.1 發球線 發球線可移近網的方向, 但距離不可少於 4.5 米 (14 呎 9 吋 ) 3.2 球網及網高 各組別網高均為 2 米至 2.1 米, 不設標誌竿 3.3 比賽用球 採用 MIKASA 型號 SKV5, 重 6 安士 (180 克 ) 3.4 比賽場區 使用標準羽毛球場作賽, 長 13.4 米及闊 6.1 米 3.5 運動員球衣 3.5.1 運動員球衣號碼必須為 1 至 99 號 3.5.2 於胸前的球衣號碼必須最少 10 厘米 (4 吋 ) 高, 而於背後的球衣號碼則必 須最少 15 厘米 (6 吋 ) 高 3.5.3 建議隊長球衣於胸前的號碼下加上底線 4. 隊際賽比賽規則 4.1 分組 4.1.1 參考以下評核方法, 確定最終分組安排 : 4.1.1.1 安排各隊進行一場或多場球賽, 而每場比賽時間最少 5 分鐘或 一方取得 10 分為止 ; 4.1.1.2 以小組對抗形式進行分組測試 ; 4.1.1.3 賽會須制定參與分組測試的最少時間或分數, 並要求報名表上 所有球員必須根據有關指定時間或分數參與分組測試 4.2 比賽規則調適 ( 根據 FIVB 規則 ) 4.1.2 每場可設定 30 分鐘時限 ( 如時間受限制 ) 4.1.2.2 允許多次球員替補 4.1.2.2.1 每場比賽均有最多 6 次換人機會, 而每名球員替換 次數不限 ; 1
4.1.2.2.2 多名球員可替補同一發球序之球員 於起始陣容上球員可被替補及再次入替, 但只限於他 / 她被替補的同一發球序 同樣, 替補球員於換出後可再次入替, 但只限於他 / 她早前所屬的發球序 4.1.2.3 教練場邊指導 4.1.2.3.1 在不影響比賽進行下, 教練可於後備席前邊線至底線內行走, 但不可於底線後作出指導 ; 4.1.2.3.2 教練可於換人時協助帶領運動員到替補位置 ; 4.1.2.3.3 教練可向球證提出換人要求, 即使替補球員尚未進入替補區 ; 4.1.2.3.4 對賽雙方的教練須於比賽後在記分紙上簽署確認成績 4.1.2.4 對於輕微犯規行為, 可予以口頭警告及作出黃卡警告 而該黃卡會於該場賽事中適用於整個隊伍 被黃卡警告後, 處罰會升級至紅卡, 即會被判以一個罰分及發球權予對隊 當黃卡與紅卡同時出示予個別運動員, 單手持雙卡即被判罰 驅逐出場, 雙手各持一卡即被判罰 取消資格 4.1.3 基本規則 4.1.3.1 球員 4.1.3.1.1 每場賽事開始時須有 4 名球員 如於比賽途中因受傷事故以致隊伍減少至 3 名球員, 該隊伍仍可於繼續作賽 但任何時間均不可少於 3 名球員進行比賽 ; 4.1.3.1.2 融合運動隊伍必須由 2 名運動員及 2 名融合伙伴組成 於特殊情況下, 如賽事主委認為仍然符合融合運動之精神, 可允許運動員人數多於融合伙伴 ; 4.1.3.1.3 包括替補球員在內的球隊名單不得超過 8 人 4.1.3.2 發球 4.1.3.2.1 不設前後排, 只有發球次序之規限 發球次序須於比賽前在出場紙上列明 ; 4.1.3.2.2 球隊可以連續發球直至失分或比賽完結 ; 4.1.3.2.3 球隊於失分後交換發球權 當球判給對隊後, 該隊將按發球次序順序輪換發球 ; 4.1.3.2.4 在擲毫獲勝的一方可選擇發球 接發球或場區 如需進行決勝之第三局, 將再次擲毫決定選擇權 ; 4.1.3.2.5 須在發球區內發球 於撃球時踏在或踏越發球線將被判作犯規 ; 4.1.3.2.6 發球手須於第一裁判鳴笛示意發球後 8 秒內撃球 4.1.3.3 比賽 4.1.3.3.1 身體任何一部份均可擊球 ; 4.1.3.3.2 每隊限撃球 3 次便要把球送過網 ( 攔網除外 ); 除攔網外, 球員不可連續撃球兩次 ; 2
4.1.3.3.3 任何球員均可撃球, 不設後排攻擊限制 ; 4.1.3.3.4 身體任何一部份觸及球網範圍均會判作犯規 而在不影響球賽進行下, 如除腳部以外身體其他部份完全越過中線, 均不會被視作犯規 ; 4.1.3.3.5 如球被撃上天花板將被視為有效, 除該球觸及天花板後進入對方場區外 ; 4.1.3.3.6 任何觸及兩側及後方牆身的球均被視作出界 ; 4.1.3.3.7 任何落於場地邊線或底線的球均被視為合法 ; 4.1.3.3.8 任何合法撃球均可直接將接發球撃回場區 ( 攔網除外 )( 建議使用下手墊球, 可將一記重力發球合法撃回對方場區 ) 4.1.3.4 球員替補見本部 4.1.2.2 4.1.3.5 得分 4.1.3.5.1 賽事可以五局三勝 三局兩勝或一局制 ; 4.1.3.5.2 若賽事為一局制, 一隊首先獲得 31 分並至少領先對方 2 分為勝, 當其中一隊取得 16 分時交換場地 如出現 30 比 30 平局, 比賽將繼續直至其中一隊領先兩分 ; 4.1.3.5.3 如一隊未能正確發球 回球至對方場區或犯規, 則對隊獲得 1 分 當發球隊贏得一球, 將獲得 1 分並可繼續發球 如接球隊贏得 1 球, 將獲得 1 分並獲得發球權 ; 4.1.3.5.4 如發出的球觸及球網並越過比賽場區, 比賽將會繼續, 接發球隊可有 3 次撃球機會將球撃回對方場區 ; 4.1.3.5.5 對於比賽中的所有平局情況, 將採用 FIVB 國際計分系統 ( 根據獲勝的比賽場數 局數和比分 ) 處理 4.1.3.4 裁判 4.1.3.4.1 裁判應擁有解釋規則的絕對權威 其他問題可向賽會查詢 ; 4.1.3.4.2 對持球的處理將依運動員的能力判定 5. 融合隊際賽 5.1 出場名單上須包括適當運動員與融合伙伴比例的隊員 ; 5.2 於比賽期間, 場上每隊運動員及融合伙伴的人數均不得超過 2 人, 否則將被取 消資格 ; 5.3 每隊須有一位成人擔任教練, 以負責出場名單及隊伍紀律 ; 5.4 運動員及融合伙伴應輪流發球次序 ; 5.5 當一名球員連續發球獲得 3 分, 將轉由該隊下一名球員繼續發球 ; 5.6 每隊每次擊球過網時, 如撃球次數多於一次 ( 攔網除外 ), 必須最少有一名運動員 參與擊球過程 ; 3
5.7 融合伙伴不得在球網與羽毛球場發球線之區域 ( 下圖之灰色區域 ) 內, 以單手擊球過網 6. 個人技術賽 6.1 目的個人技術賽專為未能參與隊際賽, 能力稍遜之運動員而設 6.2 得分運動員的最後得分為 3 個項目之得分總和 6.3 人員每個項目均以圖解說明 建議在同一賽事的各項目比賽, 使用同一名拋球員, 以保持賽事的一致性 6.4 項目個人技術賽由三個項目組成 : 上手傳球 發球及下手傳球 6.5 個人技術賽項目一 : 上手傳球 (Overhead Passing) 3M 3M 目標位置 2M 6.5.1 目的評核運動員使用上手將球持續地傳送至可供扣球高度的能力 4
6.5.2 用具使用長 13.4 米及闊 6.1 米的標準羽毛球場 4 個迷你排球 適用於各組別的 2 米至 2.1 米高球網 球車 6.5.3 描述運動員站在離網 1.5 米及離邊線 3 米的中前場位置, 有 10 次上手傳球機會 拋球員由離底線 3 米及離邊線 2 米的左後場位置, 以雙手由下而上拋球予運動員 運動員將拋來的球以上手傳到目標位置 ( 離網 1.5 米及離邊線 1.5 米 ) 若拋出的球高度未如理想, 以致影響運動員的傳球動作, 該球將會作廢, 而拋球須重新再拋 運動員須將球傳向目標位置, 以球的弧線最高點計算得分 6.5.4 計分運動員以上手將球傳向目標, 量度每一球弧線的最高點 球的最高點高於其身高可得 1 分 高於其身高 0.5 米以上可得 2 分 而高於網頂者可得 3 分 運動員的總分為 10 次傳球的得分總和 下列情況得 0 分 : 持球或連擊 ; 使用上手以外方式傳球 ; 球未能傳至指定目標方向 ; 未有將合乎拋球標準之球傳出 ; 將球傳至個人身高以下 ; 將球傳越過球網或超出場地界線 ( 建議工作人員站於椅子上以判斷每一個傳球之高度 6.6 個人技術賽項目二 : 發球 (Serving) 1M 5 分區 3 分區 1 分區 6.6.1 目的評核運動員發球至對隊比賽場區之能力 6.6.2 用具使用長 13.4 米及闊 6.1 米的標準羽毛球場 5 個迷你排球 適用於各組別的 2 米至 2.1 米高球網 量度尺 地板膠布 / 粉筆及球車 6.6.3 描述球員須於底線前 1 米連續發球 10 次到對面場區 5
6.6.4 計分對面場區將分為 3 個得分區域 如球落在界線上, 則以較高分數之區域計算 運動員的總分為 10 次發球的得分總和 發球規則按一般排球比賽之球例執行 下列情況均屬犯規, 不予給分 : 出界 ; 球著地前觸及其他物體, 如天花板等 ; 發球員於發球時觸及底線或在發球區以外之地方進行發球 ; 發球動作違反基本規則 6.7 個人技術賽項目三 : 下手傳球 2M 0.5M 3M 3 分區 0.5M 1 分區 2 分區 5 分區 2M 4 分區 6.7.1 目的評核運動員以下手傳球的準繩度 高度及穩定性之能力 6.7.2 用具使用長 13.4 米及闊 6.1 米的標準羽毛球場 5 個迷你排球 適用於各組別的 2 米至 2.1 米高球網 量度尺 地板膠布 / 粉筆及球車 6.7.3 描述運動員分別站在離左邊線 2 米及離底線 0.5 米的左後場位置, 及離右邊線 2 米及離底線 0.5 米的右後場位置, 各有 5 次下手傳球機會 ; 拋球員由同一場區離網 1.5 米及離邊線 3 米的中前場位置, 以雙手由下而上拋球予運動員 ; 場區會劃分為不同分數的目標區域 6.7.4 計分運動員須以下手將球傳至高於網頂, 並根據球的落點計算得分 (1 至 5 分 ) 如球落在界線上, 則以較高分數之區域計算 若傳球低於網高, 不論其落點, 均只得 1 分 運動員總分為左後場及右後場各 5 次下手傳球的得分總和 下列情況得 0 分 : 持球或連擊 ; 使用下手以外方式傳球 ; 將球傳越過球網或超出場地界線 ( 建議工作人員站於椅子上以判斷每一個傳球之高度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