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 Suhao Building, 8 South Zhongshan Road, Nanjing, 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1 2016 年 12 月 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16 年 12 月 7 日, 公司董事会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 2
会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 :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内容 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验证, 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及非法人机构股东的账户登记资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股东代理人身份证和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身份证 个人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 419,419,279 股, 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50.2871%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12 月 19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 合 3
法有效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 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胡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1, 当选 1.2 选举金放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0, 当选 1.3 选举李照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0, 当选 1.4 选举褚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0, 当选 4
1.5 选举何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0, 当选 1.6 选举朱忠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6, 当选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张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1, 当选 2.2 选举李云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0, 当选 2.3 选举周定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 :416,574,603, 当选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路国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赞成票 :416,574,601, 当选 3.2 选举曾宪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赞成票 :416,574,602, 当选 4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16,582,0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5%; 反对 2,837,279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16,582,0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5%; 反对 2,837,279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6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16,582,0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5%; 反对 2,837,279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16,582,0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5%; 反对 2,837,279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议案中, 议案 1 2 3 以累积投票方式投票, 产生公司新一届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 ; 议案 6 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 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 其他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 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权行使 计票和监票的程序 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和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
( 本页无正文, 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之签字页 )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乐宏伟 经办律师 : 夏维剑 顾晓春 2016 年 12 月 2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