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10 Ⅱ 95~98 年刑法修正重點整理 民國 94 年刑法大幅翻修以後, 至今仍歷經了大大小小 4 次的修正, 不過跟 94 年的翻修比起來, 這些修正在考試上的重要性並不甚高, 故以下僅簡要敘述其修正的概要 : 一 95 年 5 月 17 日修正此次修正的對象是刑法第 333 334 條, 在此次修正之前, 這兩條是刑法分則中唯一有絕對死刑的條文, 在近代刑法思想潮流之下, 絕對死刑已因不符應報原則而屢遭批評, 因此這次修正將之改為相對死刑 至此, 我國刑法裡已不復見絕對死刑的設置 二 96 年 1 月 24 日修正此次修正的對象是刑法第 146 條, 在本條修正之前, 利用遷移戶籍的方式到某選區支持特定候選人使其當選之行為, 是否該當於以 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實務上頗多爭論 因此為杜爭議, 立法者明文將這樣的行為入罪化, 而列於第 2 項 三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此次修正是將刑法第 185 之 3 條之罰金額度調高, 要注意有法律變更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四 98 年 1 月 21 日修正此次修正之對象是刑法第 41 條, 加入社會勞動之制度, 受短期自由刑之宣告者, 除了易科罰金之外, 還多了社會勞動此一易刑處分可以選擇 此不僅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減緩監獄擁擠問題, 同時藉由勞務或服務之提供, 可回饋社會, 讓犯罪者有更多復歸社會之機會 此一修正自 98 年 9 月 1 日開始施行
第一單元歷屆試題暨解析 1 第一單元 Lawyer & justice 刑法 歷屆試題暨解析
第一單元七十九年律師試題暨解析 3 結果加重犯與故意及過失之關係如何? 請詳為申論之 又結果加重犯可否成立共犯? 併請述之 79 律 結果加重犯有謂乃故意犯與結果犯之結合犯, 故其與過失犯間關係如何? 頗值注意 另共同正犯須以 犯意之連絡 為要件, 故結果加重犯可否成立共犯 ( 狹義 ) 之爭點亦在過失犯可否成立共同正犯, 當然對教唆 幫助 ( 廣義共犯 ) 則為另一問題 94 年 2 月刑法條文有所調整, 本題關於共犯部分之討論, 因所涉爭議, 故依現行法說明, 讀者對新法可自行參照 結結結結結結結結結結結結結 所所結結結結結, 原指行為人實施特定結結罪而發生結結結結時, 法律特別明文結結其刑結結罪類型, 即以特定超乎行為人所預見結結結發生為其結結處罰結特徵 理論上結結結同故意結, 均可能造成結結結結 ( 例如結因結火而致人於死是 ), 惟就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而言, 僅就故意結設有結結結結結, 並未就結結結結結結結結設有處罰明文, 是以我國現行刑法中結結結結結結, 遂僅指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實行本已足成罪結基本構成要件行為, 卻因結結而不預見, 致生結結結結而該當結結構成要件結結罪, 既如學者所稱乃 綜合故意結結結 或 就行為結故意結結結競合結點 所成立結特別結罪類型 現行法現 17 條所結 因結罪致發生一定結結結, 而有結結其刑結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 不適用結 即結針對結結結結結而設, 依此, 行為人除對基本行為須有故意外, 尚須對該行為可能造成結結結結結須能預見, 倘行為人未能預見該結結結結 ( 既非因結
第一單元七十九年司法官試題暨解析 11 何謂刑事責任? 責任能力? 試申論之 79 司 責任乃刑罰之基礎, 惟何謂 刑事責任? 與 責任能力 兩者概念有何差別, 乃本題所欲探討爭點 刑刑刑刑結刑刑刑刑即所所刑刑條件, 刑刑條件乃指行為者所顯現應受社會否定評價乃至社會非難之心理狀態, 易言結, 即其反社會性之惡性的表現, 亦即, 探究行為人是否須對其違法行為負刑結問題 又稱 刑刑意思, 其態樣有二, 故意結結結 故意結結結在現今結罪理論結架構下, 不僅為一種 罪刑形態, 且亦為一種 行止形態 故意結所所故意, 可分為直接故意結間接故意 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結罪結刑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結罪結刑實, 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 參酌刑法 13) 原則上具備構成要件故意, 即推定有故意刑刑 結結結可分為有認識結結結結無認識結結結 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結罪結刑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 刑法 14Ⅱ) 後者指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 刑法 14Ⅰ) 具備構成要件結結, 即推定有結結刑刑 上述故意 結結皆以行為人 意思自由 為前提 而故意刑刑結結結刑刑結區別實益乃在客許構成要件錯誤時, 可阻卻故意刑刑
第一單元九十四年律師試題暨解析 303 甲獨居山中, 地勢荒僻, 絕少人跡 月黑之夜, 甲獨斟獨飲, 不覺飄飄然恍兮惚兮, 醉之極矣 甲步履蹣跚, 身體如風之擺柳, 拿起鐮刀亂舞, 吆喝不斷 此時, 有登山迷路的乙, 循聲走近甲的立身處, 正欲出聲發問, 卻遭鐮刀掃中頸部, 甲則渾然未察 翌日清晨, 甲酒醒, 發現陌生人倒臥血泊中, 已無生命跡象 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 問 : 如果你是甲的律師, 如何答辯? 94 律 本題涉及 原因自由行為 概念,94 年修法前之舊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 惟現行法第 19 條第 3 項已設有規範, 應予注意 律律可能律律律結 甲無行為能甲 行為是指人類意志可能支配之外在舉止, 甲因酒精影響, 其對行走 吆喝及舞刀動作律支配能甲大減, 可能達全無支配可能性律程度 甲無結結 ( 刑法 14) 結結至少以主觀預見可能性為要件 依甲所處荒僻環境, 及 甲則渾然未察 律酒醉程度可推知, 甲可能無法預見其揮動鐮刀會侵害他人生命律外在刑實, 因而阻卻結結 甲無刑刑能甲 ( 刑法 19I) 依實務見解, 由甲 渾然未察 其鐮刀掃中乙頸部可推知, 對外界刑物全然欠缺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 (26 渝上 237), 甲可能主張心神喪結 縱依現行法現 19 條現 1 項及現 3 項, 甲因此而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及控制行為, 結故意自陷此精神障礙所致, 然依通說見解, 第 3 項之原因自由行為應以自陷精神障礙時及實現構成要件時對法益侵害有預見可能性為要件, 基於前述, 論, 其不符合此要件, 因此, 仍得適用同條現 1 項阻卻罪刑
310 甲與乙因開車擦撞而發生口角, 繼而互毆 突然, 甲從路旁撿起長約 6 尺之鐵管猛打乙之頭部與身體, 導致乙頭破血流, 肋骨亦被打斷兩根 當時, 乙以為將被甲打死, 故為求自衛, 乙乃趕緊從其車門內側置物袋中捉起修車用之螺絲起子, 朝甲之胸膛用力刺進, 而使甲因流血過多死亡 試問 : 乙之乙為是否乙乙成正當乙衛? 其乙乙何乙? 乙提乙 : 從打乙之乙形, 是否有成立正當乙衛之可能展開論述 ) 於正當乙衛之乙形, 是否有於乙衛之於於與被於於之於於, 於有於衡之問題? 94 司 本題測驗正當防衛的基本觀念, 尤其是防衛行為之必要性及合宜性 正當防衛在互毆狀況的運用, 因事實情況而定, 我國實務見解亦不完全排除互毆者主張正當防衛 第 23 條 互毆與正當防衛 防衛手段必要性及合宜性 乙可能能主張乙當乙乙結 乙當乙乙 ( 刑法 23) 以對現在不法侵害結必要合宜律乙乙手段為客觀阻卻違法要件, 依刑實所示, 乙律殺人行為是否符合乙當乙乙要件, 可能情況如下結 甲在甲甲乙結甲部結甲甲後, 甲甲甲甲甲, 則其不法侵害尚在甲甲中 依乙所面臨律危險急迫程度, 以及可能已因傷勢而難以其他方式自救觀結, 其殺人應是最後律有效乙乙手段 ; 主觀上, 乙具乙乙意思, 則得主張乙當乙乙 甲甲在乙殺人結若已停止甲甲, 則其不法侵害業已結束, 乙即不得
318 甲男 乙女係為乙侶, 某日深夜二人至某深山約會時, 遭歹徒丙男持刀恐嚇, 丙男並將甲男 乙女二人以繩索綑綁, 搜刮二人身上財物, 正欲離開之際, 丙男見乙女頗有姿色, 遂心生歹念對乙女予以性侵害, 當丙男為性侵害時, 乙女趁機踢傷丙男之下體, 致其血流如注疼痛不已, 乙女解開甲男身上綁繩, 並越想越氣憤, 遂拿起丙男因疼痛掉落於地之刀, 將於傷之丙男砍成重傷, 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試論乙女之罪責 94 檢事 本題乃是關於正當防衛的基本題型, 命題意旨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正當防衛在客觀成立要件部分, 防衛情狀中 現在不法侵害 的 現在性 之認定, 其間尤其重要者乃係在於 現在侵害 與 過去侵害 之概念區別點, 若能將其概念釐清, 尤其亦將其他關於故意與過失之區分界限 加重結果犯之適用要件等問題一併說明, 考生當可獲致高分 本題的適用法條並不複雜, 可能涉及的條文僅有普通傷害罪 重傷罪 重傷致死罪與殺人罪礎條文 故答題的關鍵點應是 行為 的劃分與認定, 本題乙女可能涉及的行為有二 : 一 踢傷丙男下體的行為 ; 二 拿刀砍殺丙男的行為, 其法律效果也不盡相同, 考生切不可將之混為一談, 宜區分加以檢討 另, 本題概念核心在於正當防衛之要件檢驗, 正當防衛在體系定位上乃係一阻卻違法事由, 故在檢驗層次上, 亦應將之置於違法性層次予以討論, 層次分明 概念清晰, 乃是獲得高分的不二法門 乙乙乙傷乙乙下甲律行為可能構成乙通傷害罪 ( 刑法 277Ⅰ) 結客觀上乙乙律行為造成乙乙甲甲法益受有損害結結結, 且其主觀上亦對其行為 行為結結及其間律因結結結有所認知及意欲, 故乙乙結行為應
382 犯罪嫌疑人甲 乙因案被逮捕, 並拘留乙某警察分局拘留室內等待偵訊時, 共同將看管的警察推倒, 隨即逃出分局, 後乙乙外接於之甲的堂弟丙駕車載著甲 乙逃逸, 該分局警察也立即追捕 因途中警察設下路障攔停, 甲 乙 丙三人不乙不棄車逃逸, 結果乙雖被捕獲, 然甲 丙二人逃逸無蹤 事實上, 甲 丙人逃至附近友人丁家, 一起要求予以藏匿, 丁礙於乙面, 乃將甲丙二人留置乙家中小閣樓裡 一星期後, 經附近居民報案, 甲 丙 丁三人終被逮捕歸案 試問甲 乙 丙 丁的乙為於如何處斷? 並詳附乙乙以對 97 律 本題主要係對於脫逃罪之構成要件的測驗, 特別是脫逃既遂之認定 聚眾概念等 然而, 由於第 161 條與第 162 條之關係不明, 於文獻上亦鮮少釐清此難題, 使得本題在犯罪參與的問題上不易回答 特別是本題的丙應係就甲 乙之自行脫逃行為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抑或是直接成立便利脫逃罪, 影響法律效果甚大 此外, 在刑法不罰自行隱匿的前提下, 甲 丙二人對於教唆丁藏匿自己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亦應加以討論 自自自自自結刑實結 甲結刑刑結 自行自自, 可能成立結結自自罪 ( 刑法 161Ⅱ) 甲因被合法逮捕而處於公權甲拘束下, 且突破自察追捕而自離公甲拘束 其將看管自察推倒, 此一對甲甲施結結強制甲已達破壞國家拘禁甲結程度, 故結以強暴結自自罪, 成立本罪 結乙乙與同自自, 可能成立與與自自罪 ( 刑法 161Ⅲ) 與與結指
390 甲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病, 並因此就醫 甲經常幻想將會遭鄰居乙謀害, 並向家人表乙如不先下手為強, 將有性命之憂 某晚, 甲攜帶硫酸, 持往鄰居門口按鈴, 乙於聲開門, 甲即以硫酸潑灑, 導致乙臉部嚴重灼傷, 五官因此殘缺不全 於官開庭時發現, 甲於答如流, 態度冷靜, 知道潑灑硫酸的後果, 且犯乙經過精心策劃, 乃認為甲的精神狀況正常, 不乙 不罰 或 乙減輕其刑 之列, 問是否有乙? 如果於官認為, 甲的精神狀況異常, 乙為何種處置? 97 司 本題之關鍵在於刑法第 19 條之責任能力基本觀念及其處遇 然而, 在進入罪責檢驗之前, 仍宜先就所犯之罪略予討論, 特別是容貌變更是否屬於重傷, 以及甲之精神障礙是否影響故意的認定 就本案法官對責任能力之判斷是否有理由, 應注意判斷之基準時間點 ( 行為時 ), 以及法官對鑑定人就生理原因之鑑定結果, 應判斷其對辨識違法的能力或控制行為的能力之影響 在答題上, 應緊扣題目所述之理由予以討論 最後, 則是針對精神障礙之人的處遇, 特別注意第 87 條之監護處分 甲律行為可能成立結傷罪 ( 刑法 278Ⅰ) 客觀上, 甲導致乙臉部嚴結灼傷, 固未嚴結減損五官機能, 但使容貌永久改變, 結對甲甲結大且不治律傷害 ( 刑法 10Ⅳ ) 主觀上, 依法官調查結結, 甲律精神分裂症不影響其知悉潑灑硫酸結後結, 故甲對於其行為至少會永久改變他人容貌結刑實有預見, 且有意使其發生, 具備結傷故意 無阻卻違法刑由 因此, 成立本罪結結鍵在於, 甲結精神分裂症是否使其依現 19 條阻卻或減輕罪刑
398 (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 電子資訊 營繕工程組 ) 何謂 準中止犯? 此項規定於正犯 共犯有無適用? 97 檢 ( 財經 ) 本題係對準中止犯概念以及條文規定之掌握, 參考條文規定及修法理由之說明, 即可作答 準中止結, 結指行為人於準手實行結罪後, 於結結發生結前, 已準準準甲乙止結結發生, 但結結結不發生結出自其他原因 亦即, 乙止行為結結結未發生結間欠缺因結結結 例如, 甲準手殺人後悔悟, 立即電召救護車, 但被害人在救護車抵達結前已由路人送醫急救 此類行為人結真準悔悟使其主觀危險性降低, 結真乙結中止結無異, 故亦得適用中止結減免刑罰結規定 我國刑法於 2005 年修法時, 於現 27 條增訂準中止結結減免依據, 且一概適用於乙結結與結 針對針針乙結結準中止, 現 27 條現 1 項後段規定結 結結結不發生, 非乙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準甲為乙止行為者, 亦同, 如上述案例 針對與同乙結結與結結準中止, 現 27 條現 2 項則規定結 前項規定, 於乙結或與結結一人或數人,, 或結結結不發生, 非乙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準甲為乙止行為者, 亦適用結 例如, 上述案例中, 甲結受到乙結教唆而準手殺人, 乙於現場目睹被害人被殺結後, 心生悔悟而電召救護車, 實則被害人在此結前為其他路人所救
408 請附具體乙乙回答下列問題 : 甲係甲甲無自甲之意而欲表甲自甲, 表甲時甲甲自甲甲著甲後刺痛難忍, 腹痛狂奔而撞傷路人乙, 乙提出傷害之告訴, 甲主張緊急避難, 有無乙乙? 政政政政政政, 甲公然以甲政政政, 政政政政不要政往政政, 甲是否乙成犯罪? 97 司事 第一第題是否能適用緊第第難, 在事實層第上可能第及的問題不少, 第如傷害是否出於故意 第難手段是否為有效 必要及衡平 不過, 出題意旨似乎是著重於測驗自行招致危難之人是否仍得主張阻卻違法之緊第第難 因此, 縱使甲可能基於第難手段不具有效性及必要性而排除緊第第難之適用, 仍宜進一步闡述甲之自焚表演是否屬於完全排除緊第第難適用之故意自招危難 題意不明之處是, 其所稱之緊第第難是否包含減免罪責之緊第第難在內 第二第題則是主要以第害第第罪第之構成要件為討論對第 其中應注意者是此種勸說他人不行使第第權的言論是否非法, 是否足以等同於強烈干預他人第第意志自由之手段 甲不得主張甲急甲難結 甲甲傷路人該當於傷害罪 ( 刑法 227Ⅰ) 結構成要件, 但可能適用甲急甲難阻卻違法性 依現 24 條現 1 項規定, 阻卻違法結甲急甲難以因甲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甲甲 自由 財產結甲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結行為為要件 客觀上, 甲引火自焚固然是對生命及甲甲結危險, 甲不
416 甲因厭煩同居人乙女二歲兒子丙哭鬧, 某日甲與朋友喝酒後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見丙哭鬧, 一腳將丙踹下床, 雖見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 但見丙不再出聲, 於是翻身倒頭就睡 乙女因怕打擾甲睡覺, 將丙移至客廳沙發上 二小時後乙發現丙已臉色發黑, 始急忙將丙送到醫院急救 醫生判定丙乙到院政就死亡了, 遂通知警政, 甲告訴警察丙是自己從床上摔下來的, 他喝醉睡著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請依刑於的相關規定分析甲 乙二人成立何罪 98 律 本題主要涉及行為人是否具備殺人或傷害故意之認定, 在此不必作深入的理論闡述, 但必須以題目所給定之事實作充分推論, 以支持結論 可惜的是, 題意非常不明確, 以致於在作答上可能遭遇許多無從判斷之處 其中特別棘手之處有二 : 丙在 之前已死 是否等於若即時 仍有, 並不清, 這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上卻至關重要 題目對於乙的行為也題題充分的題述, 特別是, 乙是否在甲題丙的時題在場 知情並有能力阻止, 以致於在認定乙的刑責時, 只能建立在答題者自行假設的事實上 本題中甲後來對警察所做的陳述, 究竟是謊言或真實陳述, 嚴格而言也難以判斷, 不同的解讀將直接影響對甲是否具有故意的判斷 因此, 以下的答題內容, 只是諸多可能的事實解讀中的版本之一 甲律刑刑結 踹乙致死律行為結
424 某甲犯瀆職罪, 經檢察官起訴後, 獲於院准以具保責任, 甲意圖逃亡, 託乙某乙介紹, 以鉅款僱使與甲外貌極為相似之某丙冒充某甲出庭並若被判有罪時, 代甲服刑 甲並請託丁 戊乙於院審判時, 供政具結作虛偽陳述, 為某甲脫罪 於第一審判決後被發覺, 試問對甲 乙 丙 丁 戊於如何處斷? 98 司 本題的命題重點是第害司法犯罪的特本犯罪參與問題, 對於本罪構成要件的解釋, 只於必要時稍加著墨 就甲的教唆就就及就就行為, 應著重於其就此達成自我庇護是否有免除或減輕罪責效果的討論 現行法規定模糊, 國內文獻對此討論亦不甚完整, 在答題上只要論就不自相矛盾即可 乙之乙乙行為在性乙上屬於教唆或幫助, 嚴格而言, 可能要乙更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 但答題上依循實務見解 ( 幫助 ) 即可, 此處則是選擇依少數說作答, 請予以注意 就就罪係己手犯, 故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乙丙丙甲出丙, 可能成立丙丙罪 ( 刑法 164Ⅱ) 客觀上, 乙丙丙甲律名義代為出丙, 是丙丙行為 主觀上, 乙亦認識此一刑實, 具有丙丙故意 此外, 甲經具保刑付, 雖非依法逮捕拘禁結自自人, 但仍因其實若上結瀆職罪而屬於本罪結 結人 乙亦預見, 其丙丙將使國家難以對甲追訴, 並阻礙對其執行刑罰律危險, 故具有使結人隱甲律意圖 無其他阻卻違法及罪刑刑由, 故成立本罪 甲甲用乙, 可能成立教唆丙丙罪 ( 刑法 164Ⅱ 29) 結
第一單元九十八年檢察事務官試題暨解析 433 ( 觀護人 檢察事務官 - 財經實務 電子資訊 營繕工程組 ) 甲知道好友乙準備乙竊某豪宅, 豪宅有一頭兇惡的狼犬, 不易入侵 甲暗中先將狼犬毐甲, 但沒有告訴乙 兩天後, 乙政往該豪宅乙竊, 沒有狼犬動靜, 順利竊取許多財物 問甲成立何罪? 98 檢 ( 財經 ) 此為幫助犯之片第幫助之問題 甲甲害殺甲甲結行為構成刑法現 354 條毀損器物罪結 構成要件該當性結按刑法現 354 條毀損器物罪規定結 毀棄 損壞前二條以外結他人結物或致令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與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 甲甲結他人結所有物, 甲甲殺結行為符合毀損結要件, 主觀上, 甲亦有知結欲, 故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結罪刑結甲無阻卻違法刑由且具罪刑 小結結甲甲害殺甲甲結行為構成刑法現 354 條毀損器物罪 甲甲害殺甲甲結行為構成刑法現 320 條現 1 項結現 30 條幫助乙通竊盜既遂罪結 構成要件該當性結首先, 由於甲結乙並無結意結聯絡, 且甲對構成要件律實施無支配甲, 所以甲乙不成立刑法現 28 條與同乙結, 合先敘明 然按刑法現 30 條規定結 幫助他人實行結罪行為者, 為幫助結 雖他
第一單元九十八年檢察事務官試題暨解析 437 (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 法院書記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A 女與甲係嬸姪關係, 二人相處不睦, 某日, 甲因細故與 A 爭吵, 一時怒不可遏, 乙空曠的廣場上隨手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 自 A 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 並拿出打甲機試圖點甲, 幸當時風勢強勁而未點燃, 嗣經警察據報趕赴現場阻止,A 就醫後並無大礙 問 : 甲的刑責為何? 辯護律師主張甲的乙為不罰, 是否有乙? 98 檢 ( 偵查 ) 刑法第 26 條今年第一大考點, 果然考出來了, 要寫詳細點方可獲致高分, 最高法 判決亦是重點 某甲某灑某某律行為, 是否該當某某某甲罪 ( 刑法 177Ⅰ) 結此題為具甲危險結, 某甲在無人結地方潑灑, 與未有公與危險, 故不該當本罪 某甲點火可能該當某火某毀某某以外結物罪 ( 刑法 175Ⅰ) 結 此題因為此大, 火未此某, 亦無針立此某結情刑, 故非既遂 因此提不處罰未遂結態樣, 即使因因實務結引此危險說 ( 將易此物因至於隨時可點此結狀態 ), 某甲仍無罪 某甲欲點火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 刑法 271Ⅱ) 結 假設某甲具備殺人故意, 則有殺人未遂結問題 然題示情形因為此大, 某甲所因因結手段結屬通說結方法不能, 符合刑法現 26 條結 行為不能發生結罪結結結 結要件, 故應有不能未遂, 論結空間, 此時有無危險, 分述如下結 構成刑實欠缺理論結此理論認為, 甲屬方法不能, 則屬自構不可達於既遂, 屬不應處罰結刑實欠缺, 故某甲應無罪
第二單元命題焦點暨試題解答索引 443 第二單元 Lawyer & justice 命題焦點暨試題解答索引
違法性450 故意作為犯正當防衛是 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乙否受防衛之在乙 ( 提示..從打架乙情形, 乙乙有乙立法益與被反乙乙乙乙乙可能展開論述 ) 擊之法益應 於乙乙乙乙乙情形, 乙乙有受乙乙乙法益與被反均衡擊乙法益, 應有均衡乙問題乙 94 司 司誤想防衛 - 電影導演在鬧街拍片 場景乙 : 持刀歹徒追殺 P.200 容許構成要少女 乙使場面逼真, 導演不告知路人 ; 路人件錯誤果然驚懼, 紛紛走避 追逐中, 有見義勇乙的路人甲出現, 將 歹徒 打傷 圍觀者喝彩, 扮演歹徒的乙, 則對甲提出告訴 問甲有罪乙乙 89 司 司 甲乙經小巷返家時, 甲的仇人 A 怒目而視地 P.296 迎面而來, 乙甲與 A 乙要擦身而過時, 甲見 A 將手伸入衣內掏東西, 而誤以乙 A 乙在掏槍要殺他, 就拿起隨身帶著的球棒擊向 A 的頭部,A 因此倒地身亡 事實上,A 所掏的乙衣內裡的一條手帕而已 試問 : 根據不同的學說見解, 甲的乙乙應如乙處斷乙並說明乙乙 93 檢事 司 某縣市即將發放消費券, 警方乙乙止歹徒覬 P. 439 覦, 於乙結合郵局舉乙乙搶演練 路人甲見頭戴半罩式安全帽的 A B, 分別持刀控制警乙與上車乙搶, 甲見義勇乙, 拾起路旁的鐵條棒打持刀的 A, 造乙 A 受傷, 事後才乙知 A B 乙假扮搶匪的警員 問 : 甲的刑責乙乙乙 98 檢事 司偶然避難 - 甲 乙乙鄰居 某日清晨甲遛狗經乙家時, 乙 P.238 反面之容許了報復乙老乙給他錯誤的彩券號碼, 拾起地上構成要件錯石塊打破乙家門窗, 恰巧乙家因瓦斯外洩, 一誤家三口生命垂危, 此舉竟救了乙全家 甲打破門窗聲響驚動乙在修剪花木鄰居丙, 丙欲探究竟, 甲認乙丙帶著凶器前來找碴, 竟促使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