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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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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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210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审核公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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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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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36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唐山港公告编号 :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name of the compan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辉丰股份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宝信软件 宝信 B 公告编号 :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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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5) 第 157 号 致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 1A 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公司聘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 3401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 :100032 邮编 :200120 邮编 :518038 邮编 :610041 电话 :010-5776-3888 电话 :021-5879-7066 电话 :0755-8255-0700 电话 :028-6510-5777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 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审议议案 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 1A 会议室召开, 由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侯郁波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含股东代理人 ) 共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8,687,3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综上,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 含网络投票方式 ) 共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8,687,3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9%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 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通过了下列议案 : 3

(1)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2)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3)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4) 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5)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3,005,916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4

决权的 2.2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7) 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3,005,916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8) 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9)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3,005,916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3,005,916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10) 关于选举刘欲晓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258,618,932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3,005,916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77%; 反对票 68,427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23%; 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 :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人员的资格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合法有效,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此页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朱小辉 经办律师 : 廖克钟 张征 本所地址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 100032 2015 年 5 月 2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