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 工程發包規劃 開工前準備 施工安全管制 安衛績效評估及追蹤改善... 7 第三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 電力歲修安全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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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手冊 編撰單位 :TOSHMS 北區促進會 指導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編撰日期 :101 年 10 月

目錄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 2 2.1 工程發包規劃... 2 2.2 開工前準備... 3 2.3 施工安全管制... 4 2.4 安衛績效評估及追蹤改善... 7 第三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 9 3.1. 電力歲修安全管理案例... 9 3.2 吊掛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18 3.3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23 3.4 施工架作業墜落防止案例... 28 3.5.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33 第四章結語...37 參考資料...38

第一章前言 我國事業單位在專業分工潮流趨勢下, 常將特殊技術部分或勞力密集之工作分包出去, 尤其在執行歲修期間更是出現大量承攬人員進出作業場所 大型企業將承攬工作層層轉包下, 該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複雜, 有些承攬勞工甚至為臨時工, 因此, 多數承攬勞工安全知能不足, 加上對承攬工作場所不熟悉, 承攬工作本身又多為較複雜 繁重及危險, 以至每年職災率持續居高不下 因此, 勞委會特別呼籲各企業在歲修期間或歲末至農曆春節期間, 在進行機械設備汰舊換新 維修保養之繁忙季節, 使用數量眾多之危險性設備及危險物 有害物等, 於歲修期間勢必升高災害風險, 各項承攬工作如營造工程 瓦斯分裝場灌裝作業 大樓外牆清洗 儲槽清理 屋頂維修 招牌吊掛等臨時性作業, 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災害, 例如, 動火作業易發生火災 爆炸災害 高處作業易發生墜落災害 入槽維修及清洗等局限空間作業易發生缺氧 中毒災害 吊掛作業易發生物體飛落及感電災害等 行政院勞委會 TOSHMS 北區促進會 為能提供會員更深入之服務, 並積極推廣承攬商工作之風險管理, 以有效降低職災, 在勞委會之督促下,TOSHMS 北區促進會乃編撰 歲修作業承攬商管理案例手冊, 期望本手冊所呈現出之實務案例經驗, 能作為業界執行之參考 本案例手冊第二章說明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 第三章提供五個常見之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 分別為 : 電力歲修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吊掛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施工架作業墜落防止案例及局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案例等 本案例手冊之建置過程承蒙北區促進會會長及相關組織幹部們如 : 旺宏電子 ( 股 ) 公司沈洲處長 中油總公司朱蓓蓓組長 亞力電機公司陳專木主任 力晶 ( 股 ) 公司蔡欣儒經理等業界先進, 熱心誠摯地提供個人在不同工作領域之寶貴實務經驗與心得, 使本案例手冊得以順利完成, 嘉惠廣大工業界, 在此表達誠摯的謝忱! 勞委會北區 TOSHMS 促進會謹識 2012.10 1

第二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 承攬商作業對許多事業單位而言都是非常重視的議題, 稍一不慎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及財損事故 而在歲修時期同時有多家承攬商進駐工地, 不僅工地範圍大 承攬商人數眾多且施工項目類別繁雜, 各不同工種常同時共同作業, 更增加承攬安全管理之困難, 需要各事業單位於歲修前即針對發包規劃安衛事宜, 開工前做好危害告知, 施工時強化各承攬商間之溝通協調與查核, 及進行承攬商安衛績效評估及缺失追蹤改善, 以防範事故之發生 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如圖一 建立承攬商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發包 開工前準備 施工安全管制 安衛績效 評估及追 1. 安衛規定 1. 危害告知 1. 門禁管制 納入契約 1. 承攬商安 2. 教育訓練 2. 召開共同作業協全衛生評比 2. 安衛經費議組織會議 3. 查驗承攬商及獎懲制度 專項編列證件 3. 工作許可證簽核 2. 缺失追蹤 4. 查核 改善 5. 緊急應變與通報 圖一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執行架構 2.1 工程發包規劃 於工程發包規劃時, 規劃部門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圖說 施工安全衛生規範等作為招標文件, 納入契約執行 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可依事業單位之規定, 明定承攬商應於工程期間配合辦理之安全衛生事項, 如開工前應提送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含教育訓練 自動檢查及緊急應變等 ) 高危險作業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針對危險之必要危害防範計畫等, 或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採購契約 範本加以訂定 ; 相 2

關施工圖說可參閱勞委會網站 ( 點選勞動檢查 --- 營造業及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防災資訊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圖說 圖解 ) 加以參考 此外事業單位於工程發包規劃時應依工程規模 性質, 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並要求廠商報價時亦應專項編列 安全衛生經費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編列, 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管理人員人事費 個人防護具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緊急應變演練 宣導及管理等費用 ; 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2.2 開工前準備 2.2.1 危害告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之規定 : 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事業單位可於開工前召開相關工程安全會議, 告知並確認承攬商已充分瞭解該工廠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 各項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約定承攬商工程作業之要點及特殊安全衛生應採取之措施 舉例而言, 可於會議中告知工廠用水用電規定 工場管線內容物潛在之危害, 並可針對此工程可能產生之施工危害如局限空間 高處作業等, 要求承攬商依照勞安法令規定事項施作 2.2.2 教育訓練為善盡原事業單位對承攬商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之職責, 事業單位得對承攬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告知講習, 並經測驗合格後方得工作 講習內容可包括承攬商事故案例 施作錯誤範例 罰責及有關現場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同時應要求承攬商之雇主於施工前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依其工作性質對作業人員施以證照及在職訓練, 並由事業單位人員於開工前確認 2.2.3 開工前承攬商必須準備好之證件 (1) 承攬商工作人員名冊及勞健保資料 (2)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作業主管及工作人員訓練合格證照 ( 應攜帶備查 ) (3) 工作機具合格證照, 如移動式起重機檢附 檢查合格證 3

2.2.4 開工前承攬商必須準備好之計畫書 (1) 承攬商及再承攬者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依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 承攬商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金額及人數小於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 則依事業單位規定要求承攬商必須依本項工程提報之計畫, 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依勞安法令, 承攬商應依施工項目, 檢具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及開挖計畫, 提供給事業單位核備 2.3 施工安全管制 2.3.1 門禁管制為掌控承攬商人員之出入, 事業單位應進行門禁管制 門禁管制方式眾多, 可於工廠門口請保全人員或設置指紋刷卡機, 或於工地設置無線射頻辨識系統 ( 簡稱 RFID), 俾供警衛人員掌控入場承攬商勞安人員及其作業人員 管制項目可依事業單位之特性訂定, 舉例而言, 除針對承攬商人數管控外, 得對電動工具 電焊機 臨時用發電機 危險性機械設備等實施安全查核, 不合格者, 禁止進入廠 ( 場 ) 區或工作場所工作 ; 此外亦可針對違禁品 ( 如打火機 火柴 香菸 酒精性飲料 等 ) 進行檢查, 可由警衛人員告知承攬商將違禁品放置於門口待離去時取回, 或使用金屬探測器及酒精測試器隨機抽測, 以確保施工安全 2.3.2 召開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 工作聯繫與調整 工作場所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之必要措施 尤其大修期間, 承攬商多則數百人同時間在同一工地共同作業, 各工種間之溝通協調將更形重要 事業單位應於施工前及工程施工期間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承攬商召開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 如有其他再承攬商加入或長期零星包 4

工程時, 得視作業危害需要再行召開 針對重大工程, 事業單位得另行規範每日施工前與承攬商進行晨間會議, 互相協調當日工種間之施工順序及提醒當日之工作危害, 並於每日收工後進行檢討會議, 協調工作進展及檢討當日工安缺失作為未來改善依據 事業單位員工與承攬商工作人員共同作業時, 由事業單位轄區主管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 惟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得由主辦工作監造部門指派主要工作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 善盡勞安法第 18 條有關工作聯繫與調整 工作場所巡視等之職責 相關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表得建立備查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由事業單位轄區部門召開, 安環部門 監造部門 承攬商工地負責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均應出席, 並由轄區部門擔任主持人 共同作業協議事項可參閱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協議事項辦理 2.3.3 工作許可證簽核對於一些風險性較高之施工項目, 事業單位得要求承攬商需於工作許可證簽核後才得以施工 如對於各種施工維護修理工作, 以及對於其他作業施工前後之現場勘察 檢查且涉及有立即危險之虞之工作, 於施工當日事業單位 ( 轄區 ) 及承攬商應共同於施工現場進行環境及施工安全檢點, 確認無不正常情況存在, 簽認後由轄區權責主管核發, 允許承攬商進行作業 工作許可證 一般而言可包括下列事項: (1) 許可從事之工作 ( 程 ) 名稱 承攬商 ( 或施工部門 ) 名稱 (2) 許可從事之作業內容 ( 含各分項作業 ) (3) 作業地點 (4) 作業人員姓名 (5) 作業時間 有效期限 (6) 轄區現場環境檢點項目 :( 舉例如下 ) (a) 確認設備及管線已吹驅乾淨或清洗, 進出口管線已關斷 加盲 ; (b) 電源隔離且加鎖 掛標示 (c) 限空間通風充足, 有害氣體在容許濃度以下及氧氣濃度在 18%~21% 間才可施工 5

(d) 動火地點周圍 11 公尺內下方之暗溝口 方井 電纜溝已堵塞並密封 (7) 承攬商施工檢點項目 : (a) 已設有防火措施如防火袋 防火毯 火花收受器 (b) 電焊機已接地妥並設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c) 已備妥個人防護具 (d) 使用之機械 設備及機具已自動檢查 (e) 施工作業四周已加圍警戒纜或警告標示 (8) 事業單位危害叮嚀 : 如提醒高處作業應使用安全帶 每日承攬商離開施工地點前, 應針對許可證進行回簽 確認工地已做好 5S 臨時電氣設備電源已切斷 動力機具設備之動力已關閉 各項防護設施如拆除之開口護欄等已回復封閉 施工機具及材料已歸位等, 會同轄區進行許可證之回簽 如遇有特殊事故或查覺現場環境情況有重大變化或發現工作錯誤, 將引起立即而明顯嚴重危險之虞時, 轄區部門或監造人員或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應即令暫停工作, 並作緊急應變及處理, 由轄區部門取消工作許可證 至情況恢復正常, 再重新申請許可證經核准後始可恢復工作 2.3.4 查核為使工場大修時承攬作業順利地進行, 事業單位除例行性之工安查核外, 得指派大修工安查核小組, 於工地進行承攬商施工查核及開爐前查核, 所發現之缺失向廠長提書面結果報告 工安查核項目以該項作業依法令及事業單位之規定, 如應具備之人員證照 電氣機具 施工作業及個人防護具等進行查核 以電焊作業為例, 其查核項目舉例如下 : (1) 人員證照 : 電焊工應由檢定合格之技術士或經事業單位測驗合格者擔任 (2) 電氣機具 : (a) 電銲機箱體及其他外掛之金屬部分已接地 (b) 電銲機加裝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且有效使用 (c) 接柄有絕緣耐力及耐熱性等 (d) 電源分路有加裝漏電斷路器 6

(e) 銲接柄及電纜線外觀無破損 (f) 電銲機電源端子與電纜之連接部位無裸露帶電 (3) 施工作業 : (a) 現場是否設置防止火花飛濺之防火毯等 (b) 作業點放置 20 型有效之滅火器等防護裝置 (c) 近沒有放置引火性 爆炸性的物品 (4) 個人防護具 : 電焊工是否配戴護目鏡 面罩 戴用皮製手套等個人防護具等 2.3.5 緊急應變與通報工程作業中如發生災害或事故, 應要求承攬商立即通報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轄區主管, 以協助進行人員急救及送醫 ; 如造成現場火災氣爆 漏氣漏油等事故, 應由轄區立即封鎖現場進行緊急應變措施 2.4 安衛績效評估及追蹤改善 2.4.1 承攬商安全衛生評比及獎懲制度為激發大修期間各家承攬商之榮譽感, 以提昇安衛意識, 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業單位得訂定安衛比賽評分制度, 根據當月各承攬商在防護具使用 環境整理 危害警示 安全設施 電氣設施 改善單 罰單 工安聯檢缺失 稽核缺失 優良表現等項目評分 優良承攬商將於當月協議組織上接受事業單位的表揚 若有違反事業單位相關安衛條例情節重大者, 或造成相關工安事件以及財損事件者, 則將依照公司規定於現場照像並提出違約舉發單 2.4.2 缺失追蹤改善施工現場工安查核結果應進行追蹤管控 各項建議事項或是矯正措施要求, 皆須在執行改善後, 以照片等具體證據回覆, 並將各項紀錄存檔備查 缺失及改善照片可張貼於工地現場佈告欄或於協議組織會議中報告, 其重點在於進行缺失事項檢討 改善追蹤及確認, 藉由不斷提醒與改進來減少現場之安衛缺失, 使安衛環管理系統更加完善 7

為利於日後之追蹤管控及統計分析, 事業單位得於內部網站中設置工安查 核電腦系統管控, 並可使各單位監造人員及轄區同仁逕行上網查閱承攬商常見 缺失, 並據以作為未來查核之參考 8

第三章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 本章提供五個常見之歲修作業承攬商安全管理案例, 分列如下 : 3.1. 電力歲修安全管理案例 3.1.1 事由依電業法 (100.01.26 版 ) 第 75-1 條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99.12.24 版 )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9 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00.01.14 版 ) 第 30 條 第 31 條規定, 凡設置電力設備之用電場所, 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機電顧問 ) 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機電顧問 ) 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 每六個月 ( 年中歲修 ) 至少檢驗一次, 每年 ( 年終歲修 ) 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上述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 並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 將紀錄分送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 ( 電力公司 ) 營業處所備查 電力歲修安全管理案例流程如圖二 9

3.1.1 事由 3.1.4 相關法規 3.1.2 執行方法電力系統檢修改善工程 3.1.2.(1) 工程名稱 3.1.2.(3) 工程範圍及內容 3.1.2.(2) 工程地點 3.1.2.(5) 施工要求 3.1.2.(4) 施工範圍 3.1.2.(6) 施工說明 承攬商投標 3.1.2.(11) 工程變更 3.1.2.(7) 執行計劃 3.1.2.(8) 必要附件 承攬商議價 承攬商簽約 / 施作 3.1.2.(12) 安全衛生 3.1.2.(9) 測試與驗收 3.1.3 結果與建議 3.1.2.(10) 圖二電力歲修安全管理案例請款 / 結案與保固 10

3.1.2 執行方法 ( 某高科技廠實際案例分享 ) 擬訂 :2012 年 FAB 電力系統檢修改善工程 (1) 工程名稱 :2012 年某高科技廠 FAB 電力系統檢修改善工程 (2) 工程地點 : 某北部科學工業園區 路 號 以下簡稱 ( 本公司 ) 或 ( 本廠 ) (3) 工程範圍及內容 : 請詳閱標單 / 規範 / 圖說 (4) 施工範圍 : (a) D 棟 4F D1 變電站 41E(480-277V) TIE 盤規劃設置工程 (b) 變電站 MP 盤下層 MCCB 二次側銅排修改工程 (c) 變電站故障 SQUARE-D 2250 TYPE POWER METER 更換工程 (d) 變電站變壓器軸流風扇故障更換檢修工程 (e) B3 變電站 EB-MG-12/32 NB-MG-14/46 異常 PT 更換工程 (f) B4 變電站 NB-TR-47A TRANSFORMER 溫度控制器故障更換工程 (g) B6 變電站 UB-GB-14B E 棟 2F 變電站 UE-GB-36M 故障 GCB 更換工程 (h) B6 變電站 UB-MP-31I2 PANEL 第 #5 #6 #7 迴路 630A MCCB 更新工程 (i) FAB5 5A POWER METER 監控增設工程 ( 通訊線路佈設 ) 工程 (j) 凡為達系統正常 安全運作所需功能以及軟硬體設置等需要, 但未列於本規範工程範圍說明者皆含於本案工程範圍, 承攬商仍應一併考量設計, 並審慎評估與澄清, 不得於收到 PO 後放棄施作或另外要求增加費用 (5) 施工要求 : (a) 所有系統軟硬體設計規劃於訂購 製作 安裝設置前, 承攬商須先提供詳細設計圖面或說明, 待本公司本案相關負責人員審核通過後使得執行施作 (b) 若承攬商未先行送審即逕行施作以至與本公司要求出現落差時, 承攬商同意無條件按本公司本案相關負責人員要求, 負起所有修改責任 (c) 設備吊運安裝工作 : 11

搬運過程中絕對不可傷及機組設備外形 零件為原則, 並隨時留意搬運動線周圍, 不可碰撞牆壁 樑柱及其他設備等 ; 吊運定位後, 須確實量度設備相對位置 ; 搬運工作開始之前, 就卸貨地點 搬運動線及每階段所需使用機具及注意事項等, 均須事先研討及註記, 並與監造單位及業主協調辦理 ; 材料之堆積及存放須注意安全措施, 並做好安全圍籬及存放標示, 不可妨礙現場及其他工班之施工 (d) 本工程屬特殊作業工程部分 : 每日工程執行前, 需待業主特殊作業申請生效, 且業主同意施工, 方可施作 每日施工前需業主確認現場火警 消防及煙烙燼系統隔離後, 方可施作 (e ) 本案電纜佈設若有穿越防火區隔之牆面 樓板等開孔作業需求, 需於施作完成後, 按本公司內部防火填塞規範規定進行開孔封填 (f) 本案作業屬停電作業部份, 承攬商仍應自備各項安全防護用具與電壓偵測儀器並於確認作業設備安全無虞後使得施作 (g) 所有執行作業所需之所有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及用具, 均由承攬商自行準備, 相關費用不可含於本次報價當中 (h) 承攬商工作人員不可操作電盤上之任何開關 (i) 工程作業之執行不應對本公司相關供電設備造成損壞 (j) 施工過程中不慎損傷本公司既設設備時, 承攬商需負責更換新品,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說詞, 另行要求增加費用 (6) 施工說明 : (a) 本工程新設電盤設備所需工作電源, 皆須符合本廠規格, 若新設電盤設備不符合本廠既設規格, 承攬商需修改其一電源規格, 且不得要求追加費用 (b) 本工程新設置電盤進線方式皆採用下進線, 且需有防漏盤設計 (c) 施工承攬商 人員需具有施作實務經驗 (d) 派遣具有安衛檢定合格人員於現場指導施工 (e) 施工期間隨時派人督導工程之進行及協調業主之指示, 負責現場所有施 12

工事宜之安排與協調 (f) 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必須配戴安全帽 安全鞋 護目鏡等, 高架作業時施工人員穿戴背負式安全帶 配帶安全索 (g) 每日清除垃圾, 並將機具材料擺設於適當地點 (h) 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除事先提出報備外, 不可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i) 承攬商施工時, 如發現有異常狀況需立即告知, 由本公司陪同人員進行確認處理後, 方可進行作業 (j) 承攬商在施工期間, 必須穿著繡有 ( 承攬商公司名稱 ) 之背心或制服, 並依規定申請並佩帶工作證 (k) 凡為維持本工程品質而未列於本規範說明者, 承攬商仍應一併考量規劃, 不得於收到 PO 後, 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費用 (7) 執行計劃 : (a) 承攬商於收到 PO 後 2 週內, 需主動與本案相關負責人員進行施工協調確認, 提出並說明詳細施工計劃 (b) 因各項作業繁雜, 承攬商需依據作業內容並衡量本身作業執行能力於各項作業執行前製作作業點檢表, 以避免遺漏並確保施工品質完善 (c) 本案工程項目項需於 2012/12/31 日前執行完成, 但視本公司系統實際運轉狀況, 依據本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要求, 得以全面或部份延後執行 (d) 本案排定之階段性施工, 需完全配合本公司本案負責人要求施做 (8) 必要附件 : 下列文件為承攬本案相關必要附件, 承攬商需蓋妥公司大小章, 以示已經詳細閱讀並完全同意遵照辦理 (a) 採購施工規範 (b)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與環保承諾施工切結書 (c) 製造作業中心環保安全衛生驗收基準表 (d) 承攬商施工作業違規罰款對照表 (e) 廠商工程承攬切結書 (9) 測試與驗收 : (a) 承攬商需配合所有本案相關新設設備送電作業執行, 並負責相關異常排除工作, 待確認所有本案相關新設設備正常運轉始得離廠 (b) 提供本案竣工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案, 並經本公司本案相關負責人 13

員審核通過 (c) 本案各項作業確實執行完成, 且相關新設設備完成後正常運作無誤 (d) 本案承攬商應按實做數量及工程單價結算該期之工程款, 並檢送本公司審核 (e) 所有驗收表單均需要雙方確認, 同意後始進行驗收作業 (10) 請款 結案與保固 : (a) 依訂單及議價記錄載明的內容辦理 (b) 承攬商完成上述 3.1.2.(9) 項 ( 測試與驗收 ) 所有作業, 並開具本案相關配電設備 1 年保固證明後, 得以進行結案並請款 (c) 所有計價 請款 付款等相關流程及所需準備文件, 依本公司規定辦理執行 (d) 承攬商依據雙方同意之計價請款, 於階段性驗收完成並計價送審通過後, 進行請款 (e) 本案承攬商應於正式驗收合格日簽立保固切結書交付本公司, 作為驗收合格條件之一 (11) 工程變更 : (a) 本公司得隨時變更工程變更或增減工程數量, 本案承攬商應依本公司指示辦理, 不得異議 (b) 工程變更的結算, 應依合約之單價辦理 如有新增項目時, 則以雙方協議之單價辦理, 並以本公司之書面記錄為憑 (12) 安全衛生 : (a) 有關本案執行期間, 本案承欖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本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b) 本案執行期間, 本案承攬商應與其它另案之承欖商組成安全衛生管理之協議組織, 並依協議組織的各項決議辦理 3.1.3 結果與建議由於高科技廠商在生產製程中, 有很多電力設備對電力品質相當敏感 ; 而完善的電力品質需要電力公司 用戶 ( 用電場所 ) 及工作母機供應商三方面共同合作 ; 各用戶 ( 用電場所 ) 於歲修期間, 應確實檢點自備電力設備及電力保護系統, 14

並定期維護 汰換 增設 ; 另高科技廠商在規劃生產設備時, 選擇採用適當自動保護電力設備 ; 並建立用戶 ( 用電場所 ) 廠區防火牆系統, 可防止科學園區整體斷電之虞慮 電力公司除提供較佳可靠度的電網設計和用戶諮詢服務外, 高科技廠商亦需充分瞭解自己廠內製程設備特性及弱點並裝置改善設備, 對敏感機器裝設不斷電電源設備 動態電壓調整設備, 並和工作母機供應商研究改善生產設備, 以提昇其對電壓之容忍度和系統之相容性 ; 應可使科學園區電力品質問題減至最低 (1) 年中歲修 ( 不停電 ) 建議 : 擇期委外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機電顧問 ) 實施 (a) 高壓模塑型變壓器有載下局部放電 PC 值測試 ; (b) 高壓模塑型變壓器有載下噪音 db 值測試 ; (c) 高壓模塑型變壓器有載下排風扇測試 ; (d) 高低壓配電盤各接點有載下紅外線熱影像 IR 測試 (2) 年終歲修 ( 停電 ) 建議 : 擇期委外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機電顧問 ) 實施 (a) 高壓配電盤 Cable 及支持碍子擦拭 絕緣測試 ; (b) 高壓配電盤保護電驛功能測試 (Realy Test); (c) 高壓油式變壓器絕緣油測試 ( 耐壓 含水量 絕緣 ); (d) 低壓配電盤電容器 SC 容量 C 值測試 ( 衰減 ) 擇期委外 : 原製造配電盤廠家實施 (e) 高壓配電盤斷路器 (VCB 或 GCB) 自動復閉功能測試 ; (f) 高低壓配電盤 A.B.TIE 電氣連鎖測試 ; (g) 低壓電力發電機測試 ( 電氣及機械 ON-OFF) 機械結構潤滑 擇期委外 : 原電機器材代理商實施 (h) 高壓配電盤開關 (DS 或 LBS) 測試 ( 機械 ON-OFF) 機械結構潤滑; (i) (j) 高壓配電盤斷路器 (VCB 或 GCB) 測試 ( 電氣及機械 ON-OFF) 機械結構潤滑 ; 低壓配電盤斷路器 ACB 測試 (OCR 電氣及機械 ON-OFF) 機械結構潤滑 ; 15

(k) 低壓配電盤自動切換開關 ATS 測試 ( 台電電源側與發電機側 )( 電氣及機械 ON-OFF) 機械結構潤滑 3.1.4 相關法規參考資料 電業法 (100.01.26 版 ) 第 75-1 條 :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 礦場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 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並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用電場所違反前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 屆期仍不改善者, 得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應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登記,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始得營業 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一項場所之認定範圍及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 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99.12.24 版 ) 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用電場所, 指低壓 ( 六百伏特以下 ) 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 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及高壓 ( 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 與特高壓 ( 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 受電, 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第 4 條 :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 一 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 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 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 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 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 礦場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但屬同一建築基地 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之分界點, 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 擔任 16

第 9 條 :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 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作成紀錄, 並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 將附表一分送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及所在地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執行第一項檢驗, 應以於有效期限內校正之儀器設備為之 其檢驗結果, 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二項檢驗結果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由用電場所負責人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簽章 : 一 受檢驗之用電場所名稱與地址及其用電設備之容量與名稱 二 檢驗地點 日期及氣候 三 執行檢驗人員及記錄人員 四 各項表列之量測數據 五 檢驗儀器之名稱 廠牌 型式 規格 序號及校正日期 六 評判標準及評判結果 七 改善建議 第二項檢驗結果不合格者, 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 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 ; 用電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 第二項檢驗結果應至少保存二年,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隨時查驗之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00.01.14 版 ) 第 30 條 :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 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 含各種電驛 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 之動作試驗 二 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 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 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 31 條 :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 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 一 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 含各種電驛 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 之動作試驗 二 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 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 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17

3.2 吊掛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3.2.1 事由起重及吊掛作業由於必須以機械設備輔助搬移大量且沉重的物料, 因此發生事故災害之頻率和嚴重性也相當高, 為防止災害發生, 無論是起重吊掛之機械 器具設備須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外, 作業人員之管理 教育訓練 操作資格等, 也須在作業前加以律定並明確查核 3.2.2 執行方法 (1) 作業前 (a) 確定作業前即由勞安人員與發包相關單位開始進行工程定期協調會議, 提供相關環安衛意見及管制事項要求;期間逐步律定各項作業管制相關文件, 包括工事清單 人員名冊 廠商自行評估可能作業危害及預防告知等 1 依照列舉工事清單等資訊確認吊掛作業需求狀況, 包括實際作業項目 作業期間可能發生之危害 廠商負責人 / 聯絡方式 作業位置 / 人數 廠商現場負責人 / 聯絡方式等, 除可進行危害控管確認外, 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進行報備 2 實施吊掛作業前一個工作天, 由業務承辦單位提出吊掛作業許可申請, 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簽核後, 將相關資訊事先告知作業區域其他相關單位 3 吊車進廠前, 承攬商須備妥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及起重機操作人員執照, 吊掛當日經廠區出入管制口驗證查核後始可進入廠區工作, 若不符合者一律不准入廠, 並通知要求入廠單位相關人員知悉, 查核項目包括 : 移動式起重機合格證上機械設備編號是否與起重機上之編號相符 ( 詳圖三 ) 移動式起重機合格證上清查檢查 / 刻印號碼是否與起重機上之號碼相符 ( 詳圖四 ) 移動式起重機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間內 ( 詳圖四 ) 操作人員結業證書內容是否齊全 ( 詳圖五 ) 操作人員證書是否與本人相符 18

圖三起重機設備編號 ( 圈示處 ) 圖四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 應確認項目 ( 圈示處 ) 19

圖五起重機操作人員結業證書 - 資格應確認項目 ( 圈示處 ) 4 吊車就定位後, 承攬商應通知業務承辦人及勞安人員會同簽核作業許可, 並針對吊掛作業內容及環境區域進行檢點後, 簽發吊掛作業許可證明供承攬商置於作業區域, 點檢項目包括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與吊籠必須有危險性機械合格證 移動式起重機 吊掛人員 吊籠操作人員, 必須有操作人員訓練證書 作業時應設置一人在場指揮及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自動檢查項目應皆已完成檢查及檢點 作業範圍已設置標示 圍籬 固定架固定妥當 作業人員皆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 吊勾應設防滑裝置 ( 防滑舌片 ) 過負荷警報裝置正常 20

吊索是否完整 過捲預防裝置正常 吊籠作業需設置安全母索, 作業人員應繫掛垂直式安全帶 吊籠用電來源已向業務承辦人員確認同意 吊籠開關應裝漏電斷路器 吊桿倒轉防止設備 ( 背向防止器 ) 是否正常 (2) 作業中 (a) 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 過負荷警報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b) 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 鉤環 鋼索 鍊環, 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c) 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防滑舌片裝置, 不得任意拆除 (d) 吊掛作業時應將吊掛作業範圍設置標示或圍籬, 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作業範圍內所有人員應全程配戴安全帽 (e) 吊移物件 設備時, 著力點要適當, 吊鉤應儘量移掛於起重物重心上, 且吊索要堅固, 並應有指揮人員警示 指揮 (f) 吊移物件 設備時, 著力點要適當, 吊鉤應儘量移掛於起重物重心上, 且吊索要堅固, 並應有指揮人員警示 指揮 起吊長形物或不安定物料時, 應使用導引索, 並以安全之方法操作 (g) 現場負責人對吊籠 / 起重機作業於強風 大雨 大雪等惡劣氣候下, 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應禁止工作 (3) 作業後作業結束後應對現場進行檢點, 確認 : (a) 施工現場已完成清理復歸, (b) 原設置之各項防護措施均已恢復功能, (c) 圍籬標示已清除, 並由勞安人員至現場確認後結案 21

3.2.3 結果與建議歲修期間由於工項繁雜且介面頗多, 因此除事先對於特殊危害作業活動進行完整討論確認外, 現場實際管制動作更不可疏於確認, 下列項目為作業期間廠商較常出現缺失, 彙整提供各安全監督管制人員於現場查核時作為參考 (1) 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負荷重量以上或任意用於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2) 於吊掛作業時, 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3) 於吊掛作業前應檢查防止所吊物脫落的制動器 煞車 過捲預防裝置 警報裝置 制動器 離合器等安全裝置是否完好, 同時嚴禁拆除或讓它失效 (4) 除指定之訓練合格操作人員外, 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危險性機械 (5) 作業人員一律佩帶安全帽並應聽從現場監督人員之指揮 (6) 吊掛作業前吊掛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檢查鋼索 吊鏈 吊鉤 纖維索等吊掛用具是否有斷索 腐蝕 變形或扭結, 若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更新, 確認安全後, 始可開始作業 (7) 物品應從垂直起吊, 而貨物橫向牽引時, 不可作傾斜吊掛 (8) 起吊物件時應徐徐吊離地, 捲上至一定高度後, 再開始作水平移動 (9) 吊舉行走時應注意是否會撞到障礙物或接觸高壓電線, 並確認所經路徑附近無人作業或無人通行 (10) 禁止突然的按下全速開關, 或從全速急驟地停止, 以防止意外發生 (11) 吊舉物吊起或放下時, 吊掛作業人員不得以手握持吊索 吊鏈或吊物, 應以輔助器材握持, 以防不慎遭吊物壓傷 (12) 起重機操作人員在吊舉物懸空狀態, 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3) 起重操作中忽然停電時, 須將控制器手輪轉至 停止 位置, 切離電氣總開關, 等待送電 (14) 工作完畢或休息時須停在指定場所, 並將剎車確實剎住, 按上剎車及鎖定等必要安全裝置 ( 如齒輪檔等 ), 再切斷電氣總開關方可離開 (15) 危險性機械應依規定實施定期自動檢查及每日作業重點檢查, 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止使用, 並儘速完成維修 22

3.3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為確保工廠內製程作業及維修作業之工作安全, 各工廠應建立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以有效管制工廠內動火作業的風險, 保障廠房設備及工作人員之生命安全 3.3.1 適用範圍 : 舉凡工廠內之火焰切割 氣焊 電焊 錫焊等作業, 或使用氣動錘 鋼絲刷 鋼鋸 研磨機 電氣工具和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 都屬於動火作業, 皆需列入動火管制, 取得動火許可後, 方可展開作業 3.3.2 災害防止對策 (1) 安全裝置 (a) 防爆型設備 (b) 可燃氣體濃度測定器 (c) 車輛排氣管裝設滅焰器 (Flame Arrester 或 Spark Arrester) (d) 電焊機絕緣接地 (e) 消防設備 (2) 個人防護設備 (a) 面罩 (b) 護目鏡 (c) 安全帶 3.3.3 動火作業流程動火執行單位提出動火需求前, 需先與工作區主管研商動火時機 安全防護及動火方法, 並要求工作區先行去除危害源後, 始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 (1) 施工前 (a) 備妥工作者的個人防護具 (b) 再確認動火作業時間是否恰當? 安全相關準備工作是否充足? (c) 查核動火作業許可證上之登記事項, 確認處理措施是否恰當? (d) 必須確認動火作業區域或設備之可燃性氣體殘留量在安全範圍 23

(e) 動火作業許可證至少應於動火作業前一天申請並核可完畢 (2) 施工中 (a) 施行動火作業時, 承攬商應指派至少一人擔任現場安全管理, 工程發包單位也應指派一名監工 (b) 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置警告標誌或隔離設施, 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進出 (c) 動火作業人員應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具, 如 : 護目鏡 安全帶等 (d) 施工現場應配置手提滅火器或易操作之消防水帶 (e) 承攬商應確實遵守相關之安全規定, 嚴格管制煙火及不安全行為 (f) 已核可之動火作業許可證應張貼於現場明顯處 (3) 施工後 (a) 完成動火作業後, 監工人員應負責督導清理工作場地, 將其恢復成正常安全狀態 (b) 然後將動火作業許可單送回工作區主管 ( 或值班主管 ) 處, 簽認動火作業已確實完成 3.3.4 承攬商管理實務 (1) 承攬商協議組織 (a) 凡有共同承攬作業, 必須在施工前召開工程協議組織會議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與協調之工作 ( 如圖六 ) (b) 共同承攬協議組織, 負責指揮協調之工作, 包括 :(A)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定 (B) 工作危害辨識認定 (C) 工作聯繫及調整之人員選派 (D) 工作巡視之人員指派 (E) 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 (F) 查驗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檢查人員證照 (G) 現場指揮監督作業主管人員查驗 (H) 安全工作許可是否完成 (I) 電氣機具管制人員 (J) 應採取安全衛生措施內容 (K) 工作範圍及休息場所等指定 24

圖六承攬商協議組織會議 (2) 承攬商教育訓練 有關承攬商之動火作業教育訓練內容, 可參考表 1. 表 1 承攬商動火作業訓練內容 25

(3) 承攬商動火監工管理 (a) 監工管理 ( 分級監工 ): 加強重點區域以及減輕低風險作業之監工人力. 依作業區域 屬性及危害性分類 :( 表 2) 無立即危險危害作業之虞的不定時監工 (0 級監工 ) 一般危險危害作業之虞的定時監工 (1 級監工 ) 及 有重大危險或危害作業之虞的全程監工 (2 級監工 ) 表 2 依風險等級分級監工表 2 級監工 1 級監工 0 級監工 承攬商監工 全程監工 全程監工 作業前 中 後, 進行定時監工 發包部門監工 全程監工 作業前 中 後, 進行定時監工 不定時監工 (b) 監工管理重點 : 監工人員必須具備法令規定之必要之環安衛證照. 落實作業人員對承攬商入廠安全告知及訓練. 確認施工前必要之各項工安作業申請皆已核准. 確認所有施工人員皆具備符合法令要求之各項資格證照. 落實作業前 中 後之環安衛檢點, 並保持作業現場之 5S 管理. 監工人員因故需暫時離開, 應另尋合格人員接替其職務. (4) 承攬商動火作業之教育訓練管理有關承攬商之教育訓練管理 : 建立 承攬商施工教育訓練合格證 之識別證管理系統 ( 如圖七 ) 承攬商教育訓練結合潔淨室規則訓練, 施工人員完成所有規定之課程, 經測驗合格後始獲認證 可由條碼管理系統控管其証件之有效性, 及紀錄其進出入工廠及無塵室時間, 可有效確保承攬商門禁管理 26

1. 請遵守本廠區相關規定, 共同維護本廠環境之安全衛生 施工教育訓練合格證廠商名稱 : 姓名 : 血型 : 申請部門 : 有效期限 : 2012 /12 / 31 照片 2. 從事有機溶劑及化學品作業, 請依規定穿著適當之防護具 3. 從事動火, 吊掛, 缺氧, 消防火警中斷等作業, 需事先申請 4. 請勿於廠區內非指定地點吸煙, 並注意勿亂丟煙蒂 5. 進入無塵室工作, 請遵守本廠潔淨室相關規定 6. 凡違反規定者, 一律依本公司承攬商罰責予以處罰 7. 遇緊急事故, 請撥廠內分機 : 61804 / 61805 圖七承攬商施工教育訓練合格證 (5) 承攬商之獎懲管理 (a) 獎懲針對每年優良承攬商, 頒給表揚獎狀, 並知會採購於下次工程議價時參考, 同類最差承攬商 ( 被評最差二次以上且從未評為最優者 ), 於下年度之請購作業時將其排除在外, 不列入議價廠商 (b) 違反環安衛規定之承攬商剔除條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不得列入採購名單 : 最近三年曾發生法定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一年內曾因違反環安衛規定, 遭停工二次以上 違反本公司環安衛規定, 累計違規記點達 20 點以上者 最近三年曾對本公司執勤人員 ( 警衛 / 安衛 / 監工 ) 暴力威脅者 最近三年曾發生施工不慎, 致本公司生產停頓者 其它經 ESH 會議討論, 認有影響環安衛管理者. 27

3.4 施工架作業墜落防止案例 3.4.1 事由歲修作業中施工架廣泛使用於無法藉助梯子或高空工作車之高處作業, 做為上下設備 工作台 通道使用 但因施工架並非永久性構造物, 因此常被忽略其安全性 工地施工架倒塌或因防墜措施不完備導致意外頻傳, 是造成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的主要原因 勞委會指出, 營造工地勞工在使用施工架作業時, 發生死亡災害情況偏高, 自 94 至 100 年間死亡人數達 139 人, 每年平均占營造業死亡職業災害的 13% 因此施工架作業之防範, 需要事業單位特別重視 3.4.2 執行方法 (1) 潛在危害 : 我國常用之施工架以鋼管施工架 ( 包含單管及框式施工架 ) 居多, 施工架上作業之主要災害類型為墜落 倒塌崩塌及物體飛落 施工架危害可能原因包括如下 : (a) 施工架強度不足 : 施工架未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 或未依設計圖說施作 ( 例如 : 繫牆桿 壁連座 支承施工架之三角架 ), 導致強度不足 (b) 施工架構件不良 不完整 : 施工架的相關構件 配件未確實裝設 ( 例如 : 未設交叉拉桿下欄杆 腳趾板, 工作平台未滿鋪, 護欄高度不足, 施工架內外側及端部 轉角處未設護欄 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及上下設備側面開口未設置護欄等 ) 或不當拆除 ( 交叉拉桿 桿件連接之插銷等 ); 繫牆桿或壁連座拆除時未採取補強設施, 施工架承載面未平整並夯實緊密 工作台未固定或材料鏽蝕等 (c) 施工架不當使用 : 於施工架上放置運轉動力機械 作為混凝土灌漿輸送管的支撐 材料堆置於施工架上超過荷重限制等 (d) 個人不安全行為 : 搭拆施工架時未配戴安全帶或未將安全帶鉤掛於安全母索 為作業方便隨意拆除施工架護欄未復原 任意攀爬施工架未循設置之樓梯上下等 (2) 防範對策 (a) 合約中規範 : 事業單位對於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 應要求承攬商委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 28

妥為安全設計, 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且針對施工架之構築繪製施工圖說 要求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 承攬商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在場督導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 (b) 危害告知及現場查核事項 : 確認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每週依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及每日上施工架作業前檢點施工架有無異常或變形, 並紀錄備查 組配及拆除施工架時, 應確認承攬商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督導 ; 並確認搭架人員使用安全帽並確實戴用安全帶 施工架之搭設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中相關規定辦理, 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c) 勞委會框式施工架檢查重點如下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側應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 圖八 ) 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 且夯實緊密, 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 施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可調型基腳座鈑 ( 圖九 )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與結構體間之開口如設置補助板料或長條型人員防護網防墜, 所預留之作業寬度應在 20 公分以下 ( 圖十 ) 施工架板料及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 ( 圖十一 ) 板料 ( 附工作板橫架 ) 應設金屬扣鎖及防脫落鉤 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如插銷 ( 腳柱接頭 ) 等 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 變形或腐蝕 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 合梯或踏凳 29

(3) 災害案例及防範重點 案例一 案情 防災重點 案例二 勞工於施工架上從事油漆作業時, 因施工架工作台淨寬 72 公分僅鋪設 1 塊 30 公分寬之板料, 開口寬度達 42 公分, 致 1 名勞工自該開口墜落 18 公尺至一樓地面傷重死亡 ( 原因 : 工作台未滿鋪 ) 施工架工作台應鋪以密接之板料, 即鋪設 2 塊 30 公分以上寬度之板料, 就能將開口阻絕, 除便利作業外, 亦能防止墜落 案情環境清理勞工在 3 樓以單輪手推車裝載廢棄物, 推至卸料口傾倒時, 自 3 樓施工架墜落至地面 調查可能原因, 係因作業需要, 臨時拆除施工架交叉拉桿, 且未確實佩掛安全帶, 造成職業災害 ( 原因 : 施工架拆除未復原 ) 防災重點 1. 工地廢棄物清理作業, 需設置符合規定垃圾套管或卸料口, 不可任意拆除護欄 交叉拉桿等墜落防止設施 2. 高度 2 公尺以上開口有墜落之虞應於該處設置護欄 護蓋 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3. 於開口邊緣若需臨時取下護欄作業時, 應確實佩掛安全帶 案例三 案情 防災重點 案例四 案情 防災重點 案例五 案情 防災重點 進行外牆維修作業, 勞工站立於 11 樓窗台外之外露樑上, 因施工架與結構體間開口 ( 約 50 公分寬 ) 安全網未確安裝固定, 致勞工由 11 樓墜落至 8 樓施工架遮斷板上, 造成頭手腳多處挫傷 ( 原因 : 施工架與結構體側未設防護網 ) 施工架內外側均應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於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作業時, 每層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張掛長條型人員防護網或踏板 施工中施工架突然倒塌, 導致 3 名拆除工人從高處墜下, 其中一名勞工墜落地面重傷送醫急救, 不治死亡 本案初步研判, 疑因施工架繫牆桿強度不足, 造成脫落導致事故發生 ( 原因 : 繫牆桿強度不足 ) 1. 法令規定的施工架應由專人事先就預期施工的最大荷重 ( 包含考量該地區之最大風力 ),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並依據施工圖說搭設施工架 2. 外牆施工架如因作業需要局部拆除繫牆桿 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 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 以維持穩定 勞工使用施工架從事電路檢修作業時, 由於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致勞工攀爬施工架交叉拉桿上下時墜落至地面, 造成該勞工兩腿挫傷 ( 原因 : 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1. 施工架高差超過 1.5 公尺, 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2. 施工架構築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規定 30

3.4.3 結果與建議歲修期間施工架之使用非常頻繁, 且因其具有高風險性, 故如何確保承攬商施工架搭拆及使用時之安全, 對事業單位有限之監造人力而言是一項挑戰 建議事業單位於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之關鍵時期應派人員至現場, 除查核承攬商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是否在現場督導, 並確認施工架之搭拆符合施工圖說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外, 另可使搭架人員提高警覺因而降低不安全的行為 在構築施工架時, 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 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設施, 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及維護行人或用路者的安全 此外, 為防止其他使用施工架之人員因貪圖一時作業方便而臨時任意拆除施工架構件, 導致成為不安全施工架, 事業單位應不定期派人至現場查核施工架之安全, 查核項目包括施工架五項潛在開口處 ( 工作台滿鋪 施工架內外側具有合格上下護欄及腳趾板 施工架端部 轉角處 ) 具有護欄防護裝置及安全上下設備 ; 如承攬商因作業需要不得不局部拆除部份施工架構件時, 應事先告知事業單位監造人員, 並採取補強或使用個人防護具等其他適當安全設施, 以安全作業 在強風 大雨等惡劣天候來襲時, 事業單位應評估如有危險之虞時, 應即停止作業 颱風來襲前, 暴露在外之施工架應增設繫牆桿 斜撐以增加其穩定性, 並拆除受風之防塵網 帆布等以減少受風面積 颱風過後, 應實施施工架之安全檢查, 確認基礎未沈陷 架材未損傷, 再確認施工架之壁連座 工作台 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 崩塌及墜落之虞才可以施工 交叉 下拉桿 腳趾板圖八. 施工架兩側設置交叉拉桿, 下方設置下拉桿 圖九. 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基礎地面應平整 夯實緊密 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施工架底部之立架設可調型基腳座鈑, 以避免產生不均勻沉陷 31

20 公分以下 長條型人員防護網與 長條型人員防護網穿以粗邊繩以增加勁度圖十. 外牆作業時,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使用三角架鋪設補助板料或長條型人員防護網 圖十一. 施工架板料 板料間之縫隙不 得大於 3 公分 32

3.5.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案例 3.5.1 事由局限空間通常指 密閉空間 或 部分開放且自然通風不足之空間, 一般來說不是勞工連續停留工作八小時的作業場所;而其中可能包含的潛在危害 ( 如圖十二 ), 例如 : 墜落 滑落 觸電或感電事故 掩埋 熱或冷危害 缺氧窒息 急性化學中毒 火災 爆炸等, 歷年來都造成重大職業傷亡災害, 因此規劃詳細縝密的管制措施, 避免人員作業時吸入有害氣體 因空氣中含氧氣量不足 ( 或吸入大量窒息性氣體 ) 而導致人員缺氧暈厥或致死事件發生是相當重要的 圖十二. 局限空間潛在危害分析圖 3.5.2 執行方法 (1) 作業前 (a) 確認需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時應進行工作計畫擬訂, 內容需包含作業方法 作業時間 作業人員及作業主管姓名 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對可能發生之危害所採取之預防措施等 (b) 作業人員必須完成安全衛生教育與預防災害之訓練, 並留存訓練記錄 (c) 現場應備妥通風換氣設備 個人防護器具 救援設備 急救醫療器材及適用氣體偵測器等, 另針對電氣設備等之絕緣及接地狀態應確認完整, 對於 33

可能存在易燃性氣體之局限空間所使用之電氣設備 / 線路等需經 NEC 等之防爆認證 (d) 施工前應確認已排除管路及桶槽內殘留之化學品或氣體, 且所有進水管及化學品管路閥門, 閥 旋塞 電源或動力源已關閉上鎖及標示警告, 並再次確認所準備之檢測儀器 防護器具 排氣設備等功能是否正常 (e) 準備就緒後, 承攬商提出局限空間作業許可申請, 查核項目應包括 : 作業人員已完成局限空間作業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至少三小時 ), 並留存紀錄備查 作業人員有配戴必要之防護裝備, 作業現場監護人員在外執行監護作業, 且已完成作業場所告示事項 監護人員 急救人員 作業主管姓名 / 證號等資訊應先行確認 有足夠防護具供監護人員發現進入者有危險時救援使用 施工前已關閉所有進水管及化學品管路閥門, 閥 旋塞 電源或動力源已關閉上鎖及標示警告, 並已排除管路及桶槽內殘留之化學品或氣體, 電源或動力源已關閉, 並上鎖及標示警告 作業前確實以空氣對作業空間通風或強制換氣, 作業時亦應持續通風及換氣 作業前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及記錄, 包括 O2 可燃性氣體及可能積存有害氣體濃度等 確實依作業需要備妥梯子 背負式安全帶 救生索 吊升裝置 通信設備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其他作業或救援之所需之器材等 (2) 作業中 (a) 作業人員進入前應將人員姓名及進出狀態記錄於局限空間作業許可單進入人員簽名欄位中 ( 如表三 ), 並有監護人員進行作業監督管制及聯繫協調業務 (b)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護具及配戴即時監測之氣 34

體偵測器進行作業, 如作業高度落差達 2 公尺時則應配掛背負式安全帶及使用安全索 (c) 持續進行環境氣體濃度測定及記錄, 遇作業調整變動及人員全部退出該區需再次進入前之時間點, 並應確認偵測值未超出規範值 一旦遇有任一偵測項目超出規範值時, 應即採取作業人員撤離及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d) 持續進行作業區域之通風換氣, 出風口應為作業區之下風處, 並遠離行作業及行經人員 表三. 作業中環境測定紀錄表 ( 範例 ) 測定時機 :1 次 / 小時或遇作業調整變動 項目 ( 單位 ) 測定時間 標準法定值 氧氣 (%) 18~23% 可燃性氣體 LEL (%) <30% H 2 S ( ppm) 一氧化碳 CO (ppm) <10ppm <35ppm 其他氣體 (ppm) 表四. 進出人員簽名表 : 人員簽名 進 出 時間 時間 (3) 作業後作業結束後應對現場進行檢點, 確認 : (a) 清點作業人數並予以記錄, 以確保人員皆安全離開局限空間, (b) 施工現場已完成清理復歸, (c) 進行環境氣體濃度測定並記錄, 並由勞安人員至現場確認後結案 35

3.5.3 結果與建議局限空間作業經常因人員認知錯誤 緊急應變未完整防護等原因, 而造成傷亡人數增加, 因此正確且完整的訓 演練以及器材備置更形重要, 而對於作業人員健康狀況的確認以及管制, 也成為各項管制措施中可提升加強的項目 (1) 教育訓練與演練 (a) 局限空間作業人員應皆受局限空間危害預防相關教育訓練 (b) 局限空間作業人員 監視人員及救援人員 ( 需包含具備資格之急救人員 ), 每年至少參與演練一次以上, 以增進其防範災害之知識與技能 (c) 人員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 應已確認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並使每一參與人員均瞭解其工作範圍及責任 (2) 緊急應變 (a)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如發生 (1)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 效能降低,(2)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3)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等情形時, 可能會導致缺氧 中毒 火災爆炸或引起人員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之虞, 應即停止作業, 並使從事該作業之人員即刻退避至安全處所 : (b)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未解除危害前, 不得使非相關人員進入該場所, 區域亦需依廠區緊急應變程序進行區域警戒及人員管制 (c) 使人員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 應置救援人員;監視人員聯繫救援人員緊急應變時, 應即時展開救援工作及依廠內應變程序進行相關通聯 (3) 如未能實施充份換氣之局限空間場所火, 人員必須穿戴空氣呼吸器始可進入作業 (4) 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期間, 應有明顯作業或施工中之標示, 該場所進出口之門或蓋應有不致閉鎖之措施, 並指派缺氧作業主管 ( 檢附證書 ) 擔任監督作業或 ( 及 ) 指派一名以上專職人員, 從事現場監視作業, 如有發現異常, 應立即緊急處理 (5) 為防止局限空間場所之缺氧危險, 承攬商應準備空氣呼吸器 氧氣呼吸器 輸氣管面罩 梯子 繩索等緊急事故用器具設備, 並確認其性能及尺寸堪用無虞 (6) 進入局限空間場所之作業人員, 為防止缺氧危險及有害氣體之危害, 應佩帶背負式安全帶延至該作業地點出入口, 使監視人員及合格急救人員於緊急情況時得以立即搶救應變 36

第四章結語 每年歲修期間, 事業單位追趕工程進度, 由於承攬人員及機具 設備進出 使用頻繁, 相對也提高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 由歷年來之災害顯示, 動火作業 高處作業 入槽維修清洗等局限空間作業 吊掛作業及感電災害等, 最易造成重大之職災, 因此, 務必做好各項安全設施及落實承攬商工安管理工作 本案例手冊所提供之資料顯示, 歲修作業時必須特別加強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 (1) 歲修趕工加班時, 應增派主管人員執行現場監督作業, 維護工作紀律 (2) 歲修作業務必加強承攬商及其勞工之管理, 嚴格管制動火許可 用電安全 局限空間作業管制等 (3) 廠房及屋頂翻修應注意高處開口及踩空墜落之危害預防, 加強架設護圍 安全母索 鋪設踏板 落實勞工配戴安全帽 安全帶等措施 (4) 大樓清洗之吊籠應經檢查合格, 操作人員應訓練合格, 作業勞工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及救命索, 以防墜落 (5) 以移動式起重機進行招牌等起重 吊掛作業, 應加強安全裝置檢查及作業範圍之人車管制 ; 並嚴格要求吊掛用之起重機不得搭載人員 (6) 營造工程應特別注意 墜落 倒塌崩塌 感電 之防災措施, 尤其墜落造成勞工死亡之災害最多, 應注意高處開口之防護 支撐之完整, 並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帽 安全帶 37

參考資料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 指引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