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 104 年 10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104 年 10 月 21 日發布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3 7 19 及 20 條,104 年 11 月 11 日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初聘 續聘 長期聘任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 除遵照教育部 ( 局 ) 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各學院及非屬系所院級 ( 以下簡稱院 ) 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院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經院務 ( 中心 ) 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 送人事室備案 各系 ( 所 中心 ) 應依據本辦法與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訂定該系 ( 所 中心 )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經系 ( 所 ) 務 ( 中心 ) 會議通過陳院長 ( 學術副校長 ) 核定後, 送人事室備案 第一章教師之初聘第四條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第五條本校初聘專 兼任各級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 初聘專任教師如未具教師證書者, 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 如有特殊原因,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審議通過者, 不在此限 第六條本校專任教師之初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系 ( 所 中心 ) 應於每年九月十日 ( 四月一日 ) 前依教師員額配置基準表 課程需要及授課時數等, 提出次兩學期該系 ( 所 中心 ) 任課表 徵聘教師公告 ( 內含新聘教師名額及資格條件 ), 經系 ( 所 ) 務 ( 中 第 1 頁共 14 頁
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請, 應公告五十日 ( 以郵戳為憑 ), 於三月二十日 ( 十月十日 ) 前經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 ) 討論通過擬聘任之人選, 並提出擬初聘教師員額至少兩倍之名單 ( 如有特殊情形未能提出兩倍之名單者, 專案簽陳校長核可 ) 送院 ( 非屬系所院級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複審後, 彙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人事室應於五月三十日 ( 十二月二十日 ) 前簽請校長召開校教評會決定初聘教師,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備取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之兩倍, 並簽奉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如係持外國學歷則先辦理查證或查驗事宜 ) 五 前開教師員額配置基準表之訂定, 由學術副校長邀集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人事室主任訂定之 第七條本校初聘之專任教師如未持有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 經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通過後, 須先檢具學歷證件及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由各系 ( 所 中心 ) 一次送五位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七位 ) 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若其中四位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六 第 2 頁共 14 頁
位 ) 審查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辦理校外審查時, 審查人選由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推薦七至九人為參考名單, 送院長 ( 非屬系所院級主任委員 ) 選定人選後, 由系 ( 所 中心 ) 辦理校外審查 校外審查結果提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審查再提院教評會複審後, 彙提校教評會審議 第八條本校兼任教師之初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各系 ( 所 中心 ) 應於學期開始前二個月 ( 即每年十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前 ) 提出兼任教師名冊 如有特殊原因, 無法依限辦理, 得由系 ( 所 中心 ) 簽請校長核可後提出 二 初聘者應檢附學歷證件 教師證書影本及基本資料表, 經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通過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 提校教評會審議 三 服務於公立學校及擔任公職者, 應檢附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書 本校未持有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 須在本校任教最近六年內累計滿六個學期,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並須符合成績繳交 教學意見調查表平均達三 五分以上且無任一科目低於三分及提供課程大綱上網者, 始得於第七個學期起提出申請教師證書 其請證資格條件由各院及系 ( 所 中心 ) 訂定之, 請證程序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教師之續聘 停聘 不續聘與解聘第九條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及升等程序, 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校專任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得為兩年 第 3 頁共 14 頁
第十一條專任教師之停聘 不續聘與解聘應由所屬單位詳敘理由 法令依據及檢具相關資料, 經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及院教評會複審, 於每年四月 ( 十月 ) 上旬前審查完畢, 並將審查結果送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 停聘 解聘 不續聘者, 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 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應於聘約期滿前一個月通知當事人 專任教師未經決議不續聘者, 視同為續聘 兼任教師之續聘 停聘與解聘須經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通過,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 提校教評會審議 停聘 解聘者, 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 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二條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聘任後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本辦法規定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前項情形者, 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本校於民國一 0 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應於到職後六年內通過升等, 未通過者, 再續聘一年, 如仍未能通過升等者, 第八年起不予續聘 但遭逢重大變故 留職停薪 借調 出國講學及國內外研究進修 重大疾病請假療養及女性教師因懷孕或分娩等特殊情況, 經系 ( 所 中心 ) 院及校教評會同意者, 得至多延長二年, 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 於聘期屆滿後不予續聘 第十四條教師未通過教師評鑑, 經再繼續二次評鑑仍未通過者, 不予續聘 但新聘教師於第二次評鑑仍未通過者, 即不予續聘 第 4 頁共 14 頁
第三章教師之升等第十五條本校教師升等得以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及教學實務升等為之 有關教學實務升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十六條各院及系 ( 所 中心 ) 應依本辦法訂定具體明確之 研究 教學 及 輔導及服務 等審查標準, 據以辦理該單位教師升等業務 前項審查標準訂定後, 於辦理教師升等案時, 各院及系 ( 所 中心 ) 應先依所訂標準換算申請升等教師教學服務成績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 教學 輔導及服務 評鑑項目核予成績, 再按前項規定換算分數填具 臺北市立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 如附表 ) 第十七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 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 講師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第 5 頁共 14 頁
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成績優良,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所述成績優良係指通過本校教師評鑑 任教年資之計算,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 年資計算至提出升等申請當學期結束日為止 本校專任教師於提出升等之該學期, 必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升等 : 一 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或所具專長與任教科目無關者 二 任職本校未滿一學年之專任教師 三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 研究 出國講學及留職停薪期間者 四 借調其他機關服務, 而未能履行專任教師之職責達一學期以上, 於返校任職未滿一學期者 五 延長病假達一學期者 六 未通過本校教師評鑑者 但提出申請後, 審查過程中, 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第 6 頁共 14 頁
情事者, 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 如審查未獲通過, 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但必須先經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通過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可提校教評會審議, 並應受教師員額配置基準表及授課時數之限制 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 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前項升等程序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十九條本校辦理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分為系 ( 所 中心 ) 初審 院複審及校決審三級 初審由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辦理, 複審由各院教評會辦理, 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校教評會於每學期結束前完成審議 教師升等每年辦理二次, 上下學期各一次, 升等生效日期分別為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 資料不齊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其時程及程序如下 : 一 通知申請 : 人事室應於每年一月一日 ( 七月一日 ) 前, 通知各系 ( 所 中心 ) 辦理升等事宜 二 系 ( 所 中心 ) 初審 : ( 一 )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二月一日 ( 八月一日 ) 前, 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檢齊升等主要著作及參考著作 ( 各一式三份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 各一式四份 ), 連同其 第 7 頁共 14 頁
佐證資料送所屬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 初評教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同意申請升等, 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 ( 八月十五日 ) 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 二 ) 超過期限未提出申請者則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三 院複審 : ( 一 ) 凡通過系 ( 所 中心 ) 初評之教師, 將其升等主要著作 參考著作 ( 各一式三份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之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 各一式四份 ), 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送所屬院教評會審查, 院教評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 ( 九月一日 ) 前複評教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並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標準, 同意辦理校外審查 ( 二 ) 院校外審查完成並再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 將其升等主要著作 參考著作 ( 各一式三份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之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 各一式四份 ), 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 十月三十日 ) 前送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四 校決審 ( 一 ) 凡通過院教評會複審之教師, 應將其升等主要著作 參考著作 ( 各一式三份 ; 國外修業 第 8 頁共 14 頁
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之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 各一式四份 ), 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送校教評會審查 校教評會應於每年五月十日 ( 十一月十日 ) 前辦理校外審查 ( 二 ) 校級外審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 十二月三十日 ) 前完成, 由人事室彙整升等主要著作 參考著作 ( 各一式三份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之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 各一式四份 ), 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再提校教評會決審 ( 三 ) 校教評會應於每年七月十日 ( 一月十日 ) 前決審完畢, 由人事室將會議紀錄簽請校長核定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有關院 系 ( 所 中心 ) 及申請升等教師 升等通過者, 由人事室於規定期限內主動通知辦理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事宜, 未能於期限內檢齊有關資料證件送校轉陳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審定因而導致權益受損時, 由該升等教師自行負責, 不得異議 升等結果若為未通過者, 本校應以書面提出具體理由並附註救濟條款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教師升等校外審查規定如下 : 一 各院辦理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校外審查時, 應由院長 ( 非屬系所院級主任委員 ) 以秘密方式聘請校 第 9 頁共 14 頁
外學者專家三人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之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四人 ) 審查 審查人選由院教評會委員推薦九人以上參考名單送院長 ( 非屬系所院級主任委員 ) 選定人選後, 由院辦理校外審查 二 校辦理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校外審查時, 應簽請校長以秘密方式聘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四人 ) 審查 審查人選由校教評會委員推薦九人以上參考名單送校長選定人選後, 由秘書室辦理校級外審 三 校決審之外審委員不得與院複審之外審委員重覆 四 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迴避 : ( 一 )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 二 ) 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 三 )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 ( 尤其是同一系所 ) 服務 ( 四 ) 與送審者有親屬關係 五 升等教師得提三人以內認為不宜審查其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之迴避名單, 並說明理由以供參考 審查時, 升等申請者姓名得公開, 但著作審查人姓名則予以保密 六 送審過程中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經查明屬實, 應駁回其申請 七 校外審查成績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著作外審作業應同時送三位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 第 10 頁共 14 頁
二者或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四位 ) 審查人審查, 須至少二位 (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或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三位 ) 以上審查人審查成績在七十分以上為通過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或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附表一規定送繳資料 以美術類科作品送審者, 五年內須辦理二場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須專為教師升等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展覽前應通知學校, 由院 校各秘密遴聘審查委員四人至展覽現場評分, 四位評審中有三位所評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前項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 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五年內發表 ( 發行 ) 之第一作者或通信 ( 訊 ) 作者代表著作一篇及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七年內發表 ( 發行 ) 之參考著作至少三篇, 並符合下列規定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二年 : ㄧ 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著作,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 發表於 SCI THCI-CORE SSCI TSSCI EI A&HCI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或發表於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經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者 ( 含以光碟發行 ), 或正式出版之專書 ( 需有 ISBN 或 ISSN 字號 ) 第 11 頁共 14 頁
三 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如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並提三級教評會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第二十一條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 總分以一百分計算, 其中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占百分之七十, 教學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 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 二項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 第二十二條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之任教年資, 比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 在本校任教最近六年內累計滿六個學期,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並須符合成績繳交 教學意見調查表平均達三 五分以上且無任一科目低於三分及提供課程大綱上網者, 得提出申請, 其升等資格條件由各院及系 ( 所 中心 ) 訂定之, 升等程序依本辦法辦理之 申請時若涉及審查費用時, 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前項年資之計算, 同時於上 下學期日 夜間部及暑期部授課僅得計算年資一年, 不得以三學期計算 ; 暑期部計算一學期之年資, 僅得單獨與暑期部年資計算, 不得與其他兼任年資合併計算 第 12 頁共 14 頁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評會對於教師專門著作 (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 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之審查,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學者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 應尊重其判斷 第二十四條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本校教評會審議結果, 如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 應依實際情形送校或院或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重行審議, 如該教評會之決議, 申請人仍不服時, 除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亦得逕依訴願法, 提起訴願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13 頁共 14 頁
附表 臺北市立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1041110 系 ( 所 中心 ) 升等職級 姓名 考評項目 考評成績配分比例 自評分數 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初評分數 教學服務成績 院 ( 非屬系所院級 ) 教師評審委員會複評分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分 教學 (A) 70% 輔導及服務 (B) 30% 合計 (C)=A+B 附註 : 備註 : 一 申請升等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分標準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 教學 輔導及服務 評鑑項目核予成績, 再按規定換算分數, 其換算分數及採計項目依各院及系 ( 所 中心 ) 之規定辦理 二 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占總成績之比例為 30%, 其中教學項目占 70%; 輔導及服務項目占 30%, 教學服務成績須達七十分, 評分未達七十分者, 不得提升等 三 本表應連同教師評鑑評分表 ( 影本 ) 升等申請表 升等著作 參考著作等資料一併送交所屬系 ( 所 中心 ) 院 ( 非屬系所院級 ) 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 14 頁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