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Similar documents
三、銘傳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09後抓OEg

學術倫理之責任.key

輔仁大學處理教師著作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辦法

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 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及第四款未修正 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

教師升等作業說明

Microsoft PowerPoint - 審定辦法修正重點簡報

<4D F736F F D20ADD7A5BFAAA92D D28AAFEA5F3A44029B1D0AE76B8EAAEE6B065BC66C0B3B3C6A4E5A5F3AAED2E646F63>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 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 ( 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字號應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附件二、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Microsoft PowerPoint 教師升等說明會

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國立中央大學八十五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提案用紙

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

者, 免附 ) ( 請 份正本, 餘影 本繳交即可 ) 4 參考著作 3 前項說明 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有百分比版本 ) 使用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送審教師以外他 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 但得作為 參考著作 ) 送審教師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 比例並由


<4D F736F F D20B37BA5D2A46ABEC7B1D0AE76B8EAAEE6BC66AC64A740B77EAC49A6E6B7C7AB682D2D B1F8A4E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7DAB6EA46ABEC7B1D0AE76B875A5F4A4CEA4C9B5A5BC66AC64BFECAA6B E30362E32362E646F6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 實務研討會

2009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三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三 自即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4D F736F F D20B14DACECA548A457BEC7AED5B1D0AE76B8EAAEE6BC66A977BFECAA6B2DA4BDA5AC2D E646F6378>

第七條系級 院級教評會應就送審教師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前一等級後之產學合作績效項目及教學 輔導與服務項目進行實質審查與評核, 並由主席就通過者加註其相關應行考慮事項之評語 ; 對研究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 包含審查代表作是否為碩 博士論文之一部分, 或同一著作以不同語文發表是否分列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中,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專業刊物發表 二 送審之著作為專書, 須已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 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地點 定價 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及出版品預行編目等相關資料, 自行出版或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 送審之著作為研討會論文, 須已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並檢附該論文集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Microsoft Word 人事服務簡訊.doc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 實務研討會

Microsoft Word - 1-封面-104A.doc

( )... 5 ( ) ( )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

<4D F736F F D20BC66A977BFECAA6BADD7A5BFAFF3AED7B9EFB7D3AAED2DA4BDA5AC E646F6378>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4D F736F F F696E74202D A870A5DFA46AB14DAED5B07CA448A8C6A544BADEB77CC4B32DB14DC344BA74C1BF32205BB0DFC5AA5D205BACDBAE65BCD2A6A15D>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第五條 第六條 三 校審 : 複審通過後, 本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 簽會教務處 人事室, 陳請校長核示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著作 ( 博士論文 ) 外審程序 : ( 一 ) 系 所 ( 中心 ) 外審 : 外審時由系所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二名 ( 藝術

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提送生科院教評會文件檢視一覽表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Microsoft Word - cgit_b.doc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46AB14DAED5B07CB1D0AE76B8EAAEE6BC66AC64AA6BB357BB50B9EAB0C8205BB0DFC5AA5D205BACDBAE65BCD2A6A15D>

TablesDivision_Chinois

YUANPEI UNIVERSITY

<4D F736F F F696E74202D B1D0A87CB3A1B1D0AE76B8EAAEE6BC66AC BACDBAE65BCD2A6A15D>

( ) (1) (2) (3) (4) 2


二 教學實務升等定義教師以教學實務作為研究內涵, 以各教育階段別的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究對象, 進行學生學習成效之應用性研究 其主題內容可包括 撰寫教學專用書, 創新課程設計, 研發教材教具 教學策略與方法 班級經營策略 學習評量方式, 或 科技融入教學 等, 經實施後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對

Marine Bill


系所名稱 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級數 / 分國外數 證照類別 發照單位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using A

財金資訊-82期.indd

教師聘任、升等及服務辦法 發布全文.doc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示範學校暨全面授權自審方案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heepwoh-cover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 A4A4A5BFA46ABEC7B1D0AE76B8EAAEE6BC66AC64BC69BEFAAAEDB6F1BC67AA60B74EA8C6B6B528A7F3B773AAA929>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DIY香草植物乾燥

Microsoft Word - 12編106籃聯公開男生組第一級賽程暨成績表.doc

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B ( 2 A ) ( ) 4 9 B ( 2 A )

73 二 課程簡介

圖次 圖 1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1 圖 2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之組織架構.2 圖 3 升等作業流程圖.4 圖 4 教師評鑑作業流程圖...11 表次 表 1 教師多元升等行政服務窗口. 2 表 2 多元升等途徑重點整理表.3 表 3 學術研究升等人文社會類審查基準與配分.5 表 4 學術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中山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實施要點

2. 學校教師評鑑應與升等多元制度相結合, 評鑑指標因應教師專長類型有 不同指標項目, 完整規劃教師職涯升等及專長成長制度, 確保教師專業 能力 二 實施策略建立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其目的為回歸正常大學自主特色發展環境, 然大學自主係指有機制 課責與管理的自我發展權責, 經由各校皆全面性建立自主教師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暨推薦作業要點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子學習3 電子學習的定位 傳統電子學習 與 新世代電子學習 SAMS 台上講者從左至右 : 吳薇薇女士 羅陸慧英教授 佘孟先生 李芳樂教授 從 電子銀行服務 到 電子學習 題追3 專蹤電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A071. 民主審議與公民行動 5F 多功七 一年二班 F191. 插畫設計與版畫創意 4F 圖書館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C091. 打開潘朵拉的盒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

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了 類 料 年 利 立 陸 烈 利 不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Transcription:

名稱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3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與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助教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4 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畢業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四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 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 : 講師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7 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副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第 8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發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 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 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 但審定程序, 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9 條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專任教師 : 每學期應實際任教 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 不在此限 二 兼任教師 : 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 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 且授課至少達十八小時

三 國立或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 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面授教師 : 每學期應至少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四 專任助教 : 每學年應均有聘書, 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第 10 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教學, 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 依服務機關 ( 構 ) 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 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 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 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起計之年月, 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 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三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 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 於申請升等時, 其借調期間年資, 最多採計二年 四 送審學校及本部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送審人國外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時, 應以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學校為限 ; 其非參考名冊所列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始得採計 前項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 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第 11 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三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第四款之代表著作, 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 準用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 13 條第十一條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第 14 條 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 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 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 第 15 條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本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 16 條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 創作 展演或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 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 替代專門著作

第 17 條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第 18 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如下 : 一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及設計 二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如下 : ( 一 )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 二 )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 三 )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 ; 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 成就證明採計基準, 由本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 ; 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 ; 第三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 19 條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下簡稱採認辦法 ) 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前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 且學位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 不在此限 第 20 條國外學位或文憑, 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或科務會議審議時, 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 經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 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 與我國不同者, 除準用前條規定外, 其認定原則如附表四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 應送本部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審查認定 第 21 條 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 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 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 應於一個

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 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規定送繳者, 學校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本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 22 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 得申請資格審定 : 一 經學校聘任, 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 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 得提前申請 二 兼任教師, 已有聘書, 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在國立 直轄市立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 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 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 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 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前項申請, 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 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 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得由借調學校為之 ; 無專任服務學校者, 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以全時在國內 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 第 23 條 教師資格審定, 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 第 24 條學校初審作業, 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 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 報本部複審 第 25 條本部複審作業, 規定如下 :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其學經歷證件, 依本條例 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 得由本部再為審議決定 ; 必要時, 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為審查 二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三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所屬領域歸類後,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具實務經驗之顧問推薦具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審查

第 26 條 本部辦理複審時,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之評審項目 基準, 由本部定之 第 27 條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本部一次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 ; 以作品 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 28 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其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 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任教學校採計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者, 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校所報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 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 以六十五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 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學校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 於學校章則定之 第 29 條本部辦理複審時, 以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 以作品 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其審查結果, 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第 30 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 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 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 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 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 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 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 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一條規定者, 不予受理, 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 經報本部核准延期者, 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 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第 31 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 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 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第 32 條

本部辦理複審完畢, 應選擇適當之地點, 公開 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代表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 ; 其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者, 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得不予公開 第 33 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 34 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教師資格審定, 經學校初審通過, 報本部複審者, 應依本辦法規定, 將其專門著作送學者專家審查 ; 審查通過者, 連同其學術上特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由本部審定之 第 35 條 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 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證書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 36 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 一 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 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 經審定通過者, 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 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 其經審定通過者, 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 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 並經審定通過者, 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第 37 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不受理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 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 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 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 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 報本部審議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 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 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 報本部備查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第 38 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 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 教師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第 39 條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 ; 其授權基準 範圍 作業規定及教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 由本部公告之 前項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第 40 條教師資格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之學校複審通過後, 其經審查之專門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或技術報告, 應於學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要者, 不予公開 第 41 條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績效 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 經本部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經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 有前項規定情事, 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本部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部分或全部, 並公告之

第 4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