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辦理教師聘任與升等, 依據 靜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七條, 訂定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升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聘任第三條各系應視教師缺額 發展方向 師資需求及課務需要提聘教師, 所授課程應與其學術專長相關 第四條本校初聘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第五條初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具有博士學位, 並有教學或研究相關工作經驗者為原則 初聘教師聘任之等級, 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 一 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 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 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 ) 者 ( 二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 ) 者 ( 二 )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 成績卓著,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 講座 特聘 名譽教授 訪問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等之聘
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於系 所提聘前, 應由教師自行完成入出境紀錄查證及駐外單位學歷驗證 九 外籍教師須檢附其有效期間內之護照影本 第七條本校初聘專任教師之徵聘及評審程序如下 : 一 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 由系務會議就應徵教師之學經歷 專長 教學 研究 品德及擔任課程面等進行討論後, 送請系教評會進行審查 ; 惟各系不得聘任現職專任教師之配偶同時任教 三 初聘副教授以上教師 ( 未具副教授以上證書 ) 者或初聘未具博士學位且無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準用本辦法升等之著作外審程序辦理著作外審 初聘具博士學位但未具助理教授證書者, 應由系教評會延聘校外學者 專家三人辦理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審查, 其中若二人評為符合助理教授論文水準, 即為通過 初聘具碩士學位但未具講師證書者, 應由系教評會就教師之學術與專業成績等項目進行審查, 審查成績超過八十分者, 即為通過 四 符合聘任資格者, 由系務會議檢附相關資料 證件及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或學術及專業成績評審結果, 向系教評會推薦 五 系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 送所屬院教評會審查 六 院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 提送校教評會審查 七 校教評會審查通過, 報請校長簽核後, 由人事室發聘 本校校長 院長或系主任及一級行政主管之遴聘, 如獲董事會 校長擇聘者為非本校專任教師, 其教師評審程序由校長依受擇聘者學術專長決定其系級歸屬, 並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由系主任 院長 研發長或教務長推薦之講座 特聘教授為非本校專任教師時, 經講座及特聘教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逕送校教評會議審議, 其單位歸屬由教務長簽請校長核定之 第八條經審查通過初聘之專任教師, 除具有教師資格證書者外, 均須由人事室依規定報請教育部審查及核發教師證書 年資起資及採計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第九條教師初聘作業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並以每學期之開始 ( 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 ) 為起聘日期 但學期中途因特殊情形必須聘任者, 得專案簽報校長核准交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於學期中起聘 第十條專任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得為二年或為長期聘任 未通過教師評鑑者, 其續聘改為一年一聘或不予續聘 本校教師初聘 續聘或長期聘任聘約期滿時, 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校相關辦法及其聘約具體評議其教學 研究及服務成績後再續聘之 各級教評會未通過教師續聘案時, 應另提不續聘案並依不續聘程序審議之 第十一條校內教師因個人意願, 而申請調整單位時, 應經新任單位系教評會審核後, 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之 配合本校整體發展而調整單位之教師, 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本校專任教師具下列任一資格者, 得依所屬單位之教學特色申請擔任教學任務型教師 一 曾獲本校院級以上教學優良之教師 二 專任講師 三 曾獲全國性教學優良相關獎項之教師 各單位教學任務型教師之員額, 由教務處依其教學屬性訂定之 欲申請教學任務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 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 送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報請校長簽核後, 由人事室發聘 本校教學任務型教師之續聘, 依本辦法第十條程序辦理, 惟不評議研究績效 教學任務型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本校教師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章升等第十三條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升等,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具備講師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 ;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具備助理教授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 ; 申請升等教授者須具備副教授資格並實際教學三年以上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獲得講師證書之教師,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相關辦法辦理升等 二 擔任現職期間, 其教學 研究及服務等成績優良, 並於三年內經教師評鑑通過 三 申請升等者須提報具學術價值之專門著作 四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時, 應在所屬系有實際授課 第十三之一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分為學術研究類 教學服務類 技術應用類和教學實務類等四類型 學術研究類及教學服務類升等, 均係以專門著作送審
技術應用類升等, 係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應用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升等 教學實務類升等, 係以教學成就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升等 教學成就應與教學及學習成效相關, 包含教材分析 教學設計 學習評量 學生學習成效 教學創新等方面有優異成就 第十四條擬升等教師所提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有個人之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 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各系教評會評審時即予退回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除代表著作外, 須另附三篇 ( 含 ) 以上之參考著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如未通過升等者, 原代表著作不得作為下一次升等之代表著作, 但在不逾七年期間內, 得列入參考著作送審 升等教授之專門著作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代表著作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且全部專門著作至少二分之一須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二 ) 代表著作須具有申請本校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之期刊論文 學術專書的水準 三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四 持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人事室查核後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由人事室報部備查 前述著作經審定通過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由人事室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五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摘要 六 送審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由系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七 申請升等之專門著作應符合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之規定
八 以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或教學成就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應符合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之規定 第十五條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 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八月一日為教師升等生效日 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 凡在國內外進修時段未在本校授課之年資不予採計 在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 經系教評會建議, 並經院 校教評會通過者, 得予採計 ; 但在本校任教年資必須二年以上 教師借調在校外服務者, 其借調年資不得併計為升等年資 但借調至校外從事與其學術專長有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 得酌予採計, 最多二年 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依據法令解釋 第十六條各系 院務會議應自訂其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所訂辦法應報請上一級教評會審核通過, 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各院教評會應就所屬之學門領域 環境及表現不同, 將升等教師分為學術研究類 教學服務類 技術應用類和教學實務類等四類型, 並提送校教評會審核 申請教學實務類升等之教師, 須達到以下標準 : 1.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須獲得一次院級以上教學優良獎 2.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榮獲教育部全國性計畫, 經執行完畢並獲優異績效者 第十七條本校教師升等之審查由系教評會 院教評會 校教評會依序辦理, 最終由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教評會之審查程序分別如下 : 一 升等教師檢齊相關資料後, 由系提請系教評會就其研究 教學 服務資料進行審議, 通過後, 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二 院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服務成績進行審議通過後, 將相關資料彙整送交人事室, 並提報校教評會進行教學 服務成績之決審, 於校教評會審議教學服務成績通過後, 由人事室將升等教師之研究著作送交教務處辦理外審作業 校教評主席 教務長共同擇定外審委員名單 ; 辦理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或教學成就送審教師資格之外審委員六人, 經五位外審委員審議, 至少四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定通過者, 通過升等 ; 辦理藝術作品送審教師資格之外審委員八人, 經七位外審委員審議, 至少六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定通過者, 通過升等 三 校教評會對申請升等教師之成績審查辦法如下 : ( 一 ) 各升等類型之教學 服務成績達以下標準者, 應為通過之決議 : 1. 學術研究類 : 七十分
2. 教學服務類 : 七十五分 3. 技術應用類 : 七十分 4. 教學實務類 : 七十五分 ( 二 ) 各升等類型之外審成績最低標準如下表 : 外審成績教學 服教師升等類型升等升等升等務成績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學術研究類 70 70 75 80 教學服務類 75 65 70 75 技術應用類 70 70 75 80 教學實務類 75 70 75 80 四 各級教評會委員於審議三天前, 得至指定場所詳閱升等人之資料 五 各級教評會對升等案,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各 級教評會委員審議時應全程參與, 否則不得參與評分 ; 若對升等 案有疑義, 經決議暫緩審議, 於再審議時, 得邀請升等人到會或 以書面說明後, 再繼續審議 校教評會應尊重外審之專業判斷 當外審成績與審查意見不一致時, 需 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決議, 向原審查委員確認 ; 或校教評會能提出具 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外審成績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且有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決議者, 應向原審查委員釐清, 如仍有疑義, 則送 請校外專家學者鑑定之 依前項規定確認不一致或認定足以推翻原審查意見者, 應再次辦理著作 審查, 將該申請人之研究成果送非原審查者辦理著作外審, 並以該次外審 結果取代之 第十八條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申請升等者, 不受升等年資及升等作業 受理期間之限制, 可隨到隨審, 依本辦法有關升等之規定辦理, 通過 後即報部 前項升等助理教授者之專門著作送審, 得不受參考著作篇數之限制, 由校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辦理專門著作審查, 其中若二人評 為符合助理教授論文水準, 即為通過 第十九條本校教師升等作業, 每學年辦理一次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二月底 前向所屬系申請審議 升等教授未通過者, 必須間隔一年, 才可再提出申請升等 但代表著 作為新發表的學術著作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經本校升等審查通過並報部者, 其代表著作 學位論文 作品 技術 報告或成就證明應於本校圖書館公開 保管 但技術報告有保密之必 要者, 得不予公開 教師升等不通過者, 各級教評會應於議決後, 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 討論並作成決議, 於會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告知對審議結果
不服之救濟管道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若該申請人申請救濟, 獲准重新審議時, 以校教評會通過, 並報教育部審定通過之年資起算日起計年資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一條院或系以外之單位未設有系教評會者, 其專 兼任教師聘任與升等應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校兼任教師之聘任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曾在本校兼任之教師若中斷聘任超過 2 年以上, 其再聘任案, 應重新提請教評會審查 ; 隔學期授課可視為連續任教 兼任教師若在本校累計任教二個學期以上, 得自費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其審查作業比照初聘專任教師資格審查程序辦理 若校方與其他產業界或醫院因合作之需要, 需辦理教師資格者, 得不受累計任教二學期以上之限制, 但須以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得申請 第二十三條兼任教師之升等應由其專任學校辦理, 無專任學校者, 方得向本校申請升等 其升等除另有規定外, 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規定辦理 各級兼任教師任教年資之採計為同級專任教師之二倍, 且需實際在本校教學累計達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兼任教師在其專任學校升等後, 領有較高等級之教師證書者, 得向本校申請, 自提出證書之當學期起改聘之 第二十五條教師升等之相關資料, 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審查, 通過後核發教師證書, 並補發新職級聘書及薪資 ( 年資及薪資計算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者, 依 靜宜大學教師學術自律暨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 處理 ; 教師疑有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行為, 應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並認定事實後審議之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系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有疑義時, 得依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出申復 ; 對校教評會審議結果有疑議時, 得依本校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提出申訴 第二十八條教師在聘期中發現有不適任者, 其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等相關事項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連續三次未通過教師評鑑者,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自九十四學年度起初聘專任講師 助理教授於到任後十年內未能通過升等者 ; 自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初聘專任講師 助理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通過升等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其聘任期間改為一年 二 不予晉薪 不得授課超鐘點 不得校外兼課 三 年度績效獎金為一個月 日後如升等通過, 前項各款之限制予以解除, 回復與專任教師相同
之權益 各院 系可另訂較嚴格之升等年限, 適用於訂定後起聘之教師 教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延長升等年限 : 一 女性教師生產, 每一胎得申請一年, 總計以二年為限 男性教師之配偶生產者, 聘任期間每一胎得申請一學期, 總計以一年為限 二 曾任或兼任本校主管職, 得依其服務年數申請延長, 至多六年 三 教師因本人或家屬罹患重大疾病獲准留職留 ( 停 ) 薪, 並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四 教師執行校務發展 教學卓越及產學合作計畫, 經一級業務單位依其計畫執行績效, 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延長年數者 初聘之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免除升等年限 : 一 屆升等年限二年前完成申請擔任教學任務型教師 二 於升等年限內產學合作成果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第三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之評審細則由校教評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校長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