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E/2017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報名須知 ( 學校考生 ) HKEAA S 一. 二. 三. 考試規則 (1) 考生必須遵守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規則及評核大綱 內載的規則及 考生須知 內所列的考試規則 考生違反任何考試規則或要求會受到處分 報考資格 (2) 學校考生必須於 2016/2017 學年為已獲批准參加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註冊學校之中六正讀生, 並在該校之註冊地址上課 (3) 任何學校考生擬報考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其報名申請必須經校長批核及由學校提交 (4) 考生只可以學校考生或自修生身分報考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惟不可同時以兩種身分報考 丙類科目之選擇 (5)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將於 2016 年 6 月及 2016 年 9 月分兩個時階段接受報名 6 月份報名只涵蓋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 而 9 月份報名將涵蓋甲類和乙類科目, 以及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7 年 6 月 ) 考試 (6) 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設有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 法語 德語 印地語 日語 西班牙語及烏爾都語,2017 年 6 月考試則設有法語及西班牙語 雖然 2016 年 11 月及 2017 年 6 月考試均設法語及西班牙語, 惟考生只可於其中一次考試應考同一科目一次 考生報考 2016 年 11 月及 2017 年 6 月丙類科目考試的數目, 將與其報考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甲類及乙類科目的數目綜合計算, 總數不可超過八科之上限 (7) 丙類其他語言科目的考試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 (CIE) ] 高級補充程度的試卷進行考核 (8) 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的成績暫定於 2017 年 2 月上旬發放 而 2017 年 6 月考試的成績將於 2017 年 8 月下旬發放, 因此未能配合大學聯合招生處院校遴選之時間表 本局强烈建議校長提醒有意報考法語及西班牙語的學生應選擇應考 2016 年 11 月的考試, 該考試之成績發放將可配合大學聯合招生處院校遴選之時間表 (9) 考生應向所屬學校提供擬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的科目 考試時間表列於第七頁 (10) 丙類科目的口試會被錄音 如考生缺席已報考的丙類科目任何一卷別, 考生相關科目的成績將列作缺席 有關丙類科目詳情, 請參閱考評局網址 ( www.hkeaa.edu.hk 香港中學文憑 評核資訊 科目資料 ) 及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網址 www.cie.org.uk 四. 報名申請指引 (11)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 2016 年 11 月 ) 考試將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7 月 11 日接受報名 學校擬保送學生參加本考試, 必須透過報名系統提交報名申請 考評局不接受以表格形式申請 1
(12) 完成輸入報名資料後, 所屬學校的考試事務主任將會列印一份 考生報名資料核對表, 並連同此 報名須知 ( 學校考生 ) 及 考生報考資料核對表 資料核對須知 予考生核對 (13) 在核對 考生報名資料核對表 時, 考生須細閱本 報名須知 ( 學校考生 ), 特別是其中第五項有關考生個人資料收集, 以及 考生報考資料核對表 - 資料核對須知 (14) 在核對 考生報名資料核對表 時, 考生必須確定核對表上的英文姓名全寫及中文姓名 ( 如有 ) 與考生的身分證明文件 / 旅遊證件上的姓名相符, 因填報的姓名將列印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證書上 考生亦須額外留意所列報考的科目, 確保無誤 校方亦須留意, 不可替報考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考生遞交多於一次的相同科目或不同科目的報名 (15) 為方便考評局以電郵向考生發放有關考試的重要訊息, 或有緊急事故時以短訊聯絡考生, 考生必須向校方提供其電郵地址, 惟可選擇是否提供短訊電話號碼 ( 註 : 如考生未有電郵地址, 應立刻自行設立電郵帳戶, 考生切勿使用共用之電郵地址 ) (16) 考生須核對核對表上的資料, 並細閱 報名資料核對表 內的 聲明書 考生擬於 2016 年 7 月 11 日報考截止後更改 / 修正任何考試科目, 必須繳交附加費 (17) 如考生發現核對表上有任何錯誤, 考生應立即通知所屬學校的考試事務主任, 以在報名系統上更正相關的紀錄 當考生確認核對表上的資料正確無誤後, 應在核對表上簽署並交回所屬學校 校方會把已簽署的報名資料核對表正本存檔, 並提供複印本供考生保存作日後參考用 (18) 考試事務主任會呈交考生已核實的報名申請予校長確認 經校長確認後, 報名申請將提交予考評局處理, 而學校亦會列印繳費單予有關考生 考生須於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1 時 59 分或之前繳妥考試費 ( 詳情請閱第七項 ) (19) 每名考生須提交一張正面半身近照 (3 厘米 x 4 厘米 ) 予校方, 以備 2016 年 9 月下旬派發准考證時, 供校方張貼在准考證上 五. 考生個人資料及答卷 (20) 考生個人資料為辦理及隨後評核其表現所使用 學校考生須透過學校向考評局提供報考資料, 你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這些資料 倘你不能提供全部所需資料或部分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 將會影響考評局處理你的考試成績, 考評局因而可能拒絕你的申請 評核資料乃來自閱卷員 核卷員 試卷主席和學校 ( 來自學校的資料只限於設有校本評核 / 教師評審制的科目 - 教師的校內評審是正規教學 / 學習課程的一部分 ) (21) 你的個人資料 ( 包括考試成績 ) 也可能作以下用途 : (1) 協助高等院校 政府或公營機構處理入學申請 ; (2) 協助政府或公營機構制訂發放獎學金名單 ; (3) 評估有經濟困難的考生是否符合 考試費減免計劃 的資格, 並由學生資助處核實其資助幅度 ; (4) 回應合法的要求, 證明考生成績 ; (5) 以不記名方式及在不披露考生身分的原則下, 進行教育研究及分析 ; 及 (6) 給考評局委託之銀行 ( 或銀行之委任人 ) 處理有關考試的任何退款或付款事宜 2
(22)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任何人士若能向考評局證實其資料當事人身分, 可在繳交手續費後查閱其個人資料, 有關的 查閱個人資料申請指引 及申請表格可在考評局網頁下載 (www.hkeaa.edu.hk) (23) 所有考生之答卷 ( 包括口試的錄音 ), 均屬考評局所有 所有答卷, 考評局可按其認爲適當的時間和方法處理 ; 考評局尤其可 ( 亦可授權第三者 ) 使用 複製及 / 或出版上述答卷, 或其任何部分 考評局會合理謹慎地保管答卷, 但倘有遺失或損毀, 使考生成績不能按答卷評核, 考生將放棄所有對考評局的申索 ( 如有的話 ) 六. 七. 試場地區選擇 (24) 試場地區選擇並不適用於報考人數較少的丙類科目考試 考試費 / 豁免考試費 (25)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丙類科目的考試費為每科 595 元 (26) 學校考生在繳交考試費時應留意以下各項 : (1) 在校長確認你的考試報名申請後, 考試事務主任會派發繳費單予考生 你應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法繳交考試費 : (a) 使用網上理財 ; (b) 使用 繳費靈 ; 或 (c) 於任何一間香港境內的 7-Eleven 或 OK 便利店以現金付款 (2) 考生須於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1 時 59 分或之前繳交考試費 有關繳費方法的資料, 可登入考評局網頁下載 繳付考試費用須知 ( 學校考生 ) ( www.hkeaa.edu.hk 香港中學文憑 考務安排 考試報名及費用 考試費用 ) 註 : 考評局不會接受考生 / 家長的現金或個人支票, 或校方以一張支票支付所有報考考生的考試費 (3) 考生如於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3 日中午 12 時正前繳交考試費, 即作逾期繳付考試費論 考生除繳交所需的考試費外, 須另繳交附加費 238 元 ( 每考生計 ), 否則其報名申請不會獲接納 考生須到親身或委託代表於 2016 年 7 月 23 日中午 12 時正前到考評局修頓中心辦事處辦理逾期繳交考試費的手續, 並須以現金或易辦事繳付有關的考試費及附加費 繳款時考生必須出示繳費單 (4) 根據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規則第 5.9 項, 考生繳付全部考試費後, 其報考申請方屬有效, 故此考生如未能於 2016 年 7 月 23 日中午 12 時正前繳妥考試費, 則其報考申請會被取消 (5) 考試費不得由 6 月份報名轉至 9 月份報名, 或將之代付其他考試的費用或轉作他人的考試費 (6) 在下列情況下, 考生不會獲發還已繳付的考試費 : (a) 考生被取消考試成績或缺席, 或 (b) 考生因已報考其他考試, 引致時間上有衝突 註 : 如考生因報考了其他考試引致時間衝突, 考評局不會作特別安排 (27) 申請減免考試費由於學生資助處將於 2016 年 8 月下旬開始向符合資格領取 全額 或 半額 資助的學生發放 2016/ 2017 年度的通知書 / 資格證明書, 因此考生在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時, 須先全數繳付有關科目 3
的考試費 考生獲確認符合資格領取資助後, 可於 2016 年 9 月報考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其他類別科目時, 一併申請考試費減免 至於已繳交的其他語言科目考試費, 考評局與學生資助處經核對符合資格的資料後, 會約於 2016 年 12 月安排發還予符合資格的考生 八. 逾期報名及更改報考科目 (28) 報考申請經校長確認並提交予考評局後, 考生如擬申請逾期報名或更改報考科目資料須得考評局批准, 並須繳交附加費 考評局可批准考生申請逾期報名, 或於報考申請經校長確認並提交予考評局並獲接納後, 增加或更改報考科目資料, 惟考生於每次申請須繳交附加費 368 元 ( 逾期報名以每位考生計 ) 或 238 元 ( 更改報考科目資料以每申請計, 不論科目的數目 ) 申請逾期報名 / 增加報考科目的考生亦需同時繳交科目費 (29) 考生擬申請逾期報名, 或於報考申請經校長確認並提交予考評局後, 申請增加或更改報考科目資料, 考生須親身於更改報考科目申請期間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3 日中午 12 時正 ), 前往考評局修頓中心辦事處申請, 惟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同意方可申請 考生須在提交申請表格同時以現金或易辦事繳妥附加費及科目費 ( 如適用 ) 之全數 考評局不接納在 2016 年 7 月 23 日後提出的申請 如因特殊情況下於考評局指定日期後提出的嚴重逾期申請獲接納, 考生需支付較高之附加費 (30) 考評局不會接受將已報考的丙類科目, 由 2016 年 11 月考試轉至 2017 年 6 月考試的申請 九. 更改個人資料及聯絡資料 (31) 提交報名申請後, 考生擬更改個人資料 ( 例如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及號碼 ), 須向學校提出要求, 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出生證明書或具法律效力的聲明書 校方於 2016 年 9 月 5 日或之前把你的要求連同證明文件提交予考評局, 考評局會在核對有關文件後在報名系統上更新你的紀錄 如未能於上述限期前遞交更改要求, 考生擬更改的資料則未能更新於准考證及口試記分紙上 (32) 如更改個人聯絡資料 ( 包括聯絡電話號碼 短訊電話號碼 電郵地址及通訊地址 ), 你可向學校提出更改, 校方會在報名系統上更新有關的聯絡資料 十. 退出考試 (33) 如考生於報名後擬退出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 須在 2016 年 9 月 5 日或之前, 透過校長以書面通知考評局秘書長, 可獲發還已繳付的部分考試費 ( 計法為由已繳付的考試費中扣除手續費 418 元 ) 2016 年 9 月 5 日之後提出的申請將不獲發還已繳付的考試費 (34) 學校考生如於報名後, 但在 2016/2017 學年未能升讀中六或已離校, 校方須在 2016 年 9 月 5 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考評局以辦理有關考生的退出考試申請 因於 2016/2017 學年未能升讀中六而須退出 2016 年 11 月丙類科目考試, 則可發還已繳付的全數考試費 於 2016 年 9 月 5 日之後接獲的申請, 均不獲發還已繳付的考試費 (35) 發還的考試費將於 2016 年 12 月初以劃線支票寄出予考生 如該支票需由考生的父母作為受款人, 在申請退出考試時, 考生須同時透過學校向考評局提交出生證明書副本 (36) 如刪除科目是基於考生的要求, 則考生不會獲發還有關的考試費 4
十一. 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37) 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 如殘障 / 長期病患的考生 ), 可向考評局申請特別考試安排 ( 例如 : 安排在特別試場應考 延長作答時間 短暫休息時間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 或豁免應考某科部分考試要求, 申請結果視乎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的批覆而定 所有特別考試安排申請均須透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 特別考試安排網上服務 提交, 並須附證明文件 色盲或色弱考生亦須透過網上服務遞交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及提供由眼科醫生 / 視光師 / 衞生署簽發的證明或驗眼報告, 以便考評局考慮有關的特別考試安排 (38) 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的學校考生如需申請特別考試安排, 須於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7 月 11 日經學校遞交有關申請 如無充分理由, 逾期申請將不獲接納 (39) 考生若獲豁免部分考試要求, 該部分的成績將由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評估 有關考生的證書將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惟考生獲豁免應考的原因不會列於證書上 至於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 只要能完成整科考試, 有關安排不會列於證書上 十二. 准考證及 考生須知 (40) 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的准考證及 考生須知 將透過學校在 2016 年 9 月下旬發放 十三. 重要日期 (41) 以下列出有關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的重要日期一覽表, 以供參照 : 事項 2016 年 6 月至 7 月 報考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為特殊需要考生申請特別考試安排 - 只限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 考生繳付考試費截止日期 逾期繳交考試費 申請逾期報名 / 更改報考科目資料繳付附加費及科目費 ( 如適用 ) 日期 2016 年 6 月 15 至 7 月 11 日 2016 年 6 月 15 至 7 月 11 日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1 時 59 分前 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3 日中午 12 時正前 ( 註 : 考生須繳妥考試費及附加費 238 元 ( 每考生計 ), 其報名申請方會獲接納 )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3 日 2016 年 7 月 23 日中午 12 時正前 2016 年 9 月 退出考試的截止日期派發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 2016 年 11 月 ) 考試准考證及 考生須知 2016 年 9 月 5 日 2016 年 9 月下旬 5
2016 年 10 月至 11 月 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的考試時間 : - 筆試 - 口試 2017 年 2 月 發放成績 - 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考試截止申請覆核考試成績發放覆核成績結果 2016 年 10 月 3 日至 11 月 11 日 2016 年 10 月 2 日至 22 日 2017 年 2 月上旬 ( 暫訂 ) 發放成績後 5 天待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通知 十四. 聯絡考評局 (42) 查詢熱線 : 3628 8860 ( 一般查詢 ) 3628 8917 ( 有關特別考試安排之查詢 ) 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12 樓考評局網址 : www.hkeaa.edu.hk 電郵 : dse@hkeaa.edu.hk 請保存這份文件作日後參考用 - 完 - 6
2017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丙類科目 ( 其他語言 2016 年 11 月 ) 的考試日期 2016 年 11 月的丙類科目考試將設有所有六個其他語言科目 以下列出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公布的 2016 年 11 月考試時間表 : 考試日期科目 / 卷別考試時間 2016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2016 年 10 月 19 日 ( 星期三 ) 印地語卷三烏爾都語卷三德語卷二日語卷二 下午 1 時至 2 時 30 分 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15 分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星期四 ) 法語卷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15 分 2016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 星期三 ) 2016 年 11 月 8 日 ( 星期二 ) 印地語卷二烏爾都語卷二法語卷三日語卷三德語卷三西班牙語卷三 下午 1 時至 2 時 45 分 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2016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西班牙語卷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15 分 以上科目的口試將於 2016 年 10 月 2 日至 22 日期間舉行 2016 年 11 月考試的成績將於 2017 年 2 月上旬發放 2017 年 6 月考試將於 2016 年 9 至 10 月接受報名 6 月考試只設法語及西班牙語兩個其他語言科目 ; 英國劍橋國際考試委員會將於 2016 年 11 月初公布有關的考試日期 若考試日期與甲類科目的考試日期有衝突, 相關考生會被安排在同日下午應考丙類科目的考試 2017 年 6 月考試的成績將於 2017 年 8 月底發放, 因此未能配合大學聯合招生處院校遴選之時間表 本局強烈建議校長提醒有意報考法語及西班牙語的學生應選擇應考 2016 年 11 月的考試, 該考試之成績發放將可配合大學聯合招生處院校遴選之時間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