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103 年護理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其施行細則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及其施行細 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 及其施行細則 學校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 則 貳 甄選職稱 級別及名額 : 一 職稱 : 護理師 二 級別 : 師 ( 三 ) 級 三 名額 : 正取 1 名, 備取 2 名 參 公告時間及方式 :103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6 日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及本校網站 ( 本校網址 http://www. ymhs.tyc.edu.tw/) 肆 索取簡章及相關表件日期 :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 請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 不 得變更表格內容及格式 伍 報名資格條件 : 報考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證書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 ( 三 ) 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具公私立醫院或學校護理工作 5 年以上之經驗 需檢附服務證明書正本 陸 報名方式 : 採 網路報名 及 郵寄報名資料送審 方式辦理 一 網路報名 :( 未完成網路報名者得不予受理 ) ( 一 ) 登錄報名資料 : 請於 103 年 12 月 11 日 ( 星期四 )8:00 起至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二 )17:00 止, 進入本校護理師甄選 ( 教職員甄選 ) 網路報名系統 (http:// www.ymhs.tyc.edu.tw/), 依說明事項逐一登錄各項報名資料 ( 二 ) 列印報名表 : 報名資料登錄完畢, 請列印報名表 貼妥近 6 個月相片, 並親自簽名 ( 三 ) 繳費 : 新台幣 800 元之郵政匯票 ( 抬頭請註明 :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 * 經報名後, 除資格審查不符者, 扣除手續費 200 元後辦理退費, 餘一概不退費 ( 四 ) 郵寄 : 請檢附報名相關表件及匯票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二 ) 前 ( 以 1
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 ( 地址 :32668 桃園縣楊梅市高獅路 5 號 ), 並請註明 護理師甄選 ( 五 ) 上網查看審查結果 : 請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星期五 )13:00 起自行上網查看審查結果 准考證將於應試當日報到時發給 二 郵寄報名資料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 :( 證件不齊者得不予受理 ) ( 一 ) 報名表 ( 請報考人親自簽名 ) ( 二 ) 准考證 ( 請填妥姓名並黏貼與報名表相同之相片 ) ( 三 ) 個人簡歷表及貼妥國民身分證 正 反面影本 ( 四 ) 切結書 ( 請報考人親自簽名 ) ( 五 ) 大專 ( 含 ) 以上學歷證件影本 ( 六 ) 考試院核發之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七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正 反面影本 ( 八 ) 現職派令 現職銓敘審定函 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影本 ( 無則免附 ) 及公私立醫院或學校護理工作 5 年以上服務證明書正 本 ( 九 )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男性,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無則免附 ) ( 十 ) 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能力證明文件或其他專長證明影本 ( 無則免附 ) 柒 工作項目 : 一 訂定規畫學校衛生保健工作計畫及辦法 二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事項 三 全校師生緊急傷病處理 登錄及通報, 並協助校園災害處理 四 學生特殊疾病 緊急連絡等資料收集並建檔追踪 五 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協助學生理賠事宜 六 傳染病上網通報及衛教宣導 七 協助衛生組推動各項衛生工作 八 健康中心環境布置 清潔維護 設備保養及充實 九 健康促進相關業務 十 協助學校體育或戶外活動之護理工作 ( 含例假日 )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捌 甄試方式 : 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 甄試時間 地點及方式 : ( 一 ) 初試 : 筆試 : 護理師專業知識測驗 請自備 2B 鉛筆及橡皮擦 1. 時間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1 時 40 分 2
2. 地點 : 試場位置及座位表於考試前一日在本校網站公告 3. 依初試成績錄取 10 名參加複試, 如達最低錄取標準同分者數人或初試經複查達最低錄取標準時, 全數錄取進入複試 ( 如報考人數不足複試最低人數時, 則以實際到考人數參加複試 ); 如報考人數在 10 人以下時, 則不辦理初試 ( 筆試 ), 逕行辦理複試 ( 口試 ) ( 二 ) 複試 : 口試 : 時間以 15 分鐘為原則 1. 時間 :103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起 2. 地點 : 試場位置於考試前一日在本校網站公告 玖 成績計算 : ( 一 )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35%, 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65%, 合計為考試總成績 ; 總成績相同時, 以筆試 口試成績高低依序排列名次 ( 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 ( 二 ) 如報考人數在 10 人以下, 不辦理初試 ( 筆試 ), 逕行辦理複試 ( 口試 ) 總成績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排定名次 * 初試採測驗題題型者, 試題及答案於初試結束當日下班前, 於本校網站一併公布, 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 請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前提出疑義申請, 並請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 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拾 成績查詢及公告 : ( 一 ) 初試 : 1. 成績查詢 :103 年 12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6 時前至本校網站查詢初試成績 2. 成績複查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 12 時, 本人持證明文件成績複查單, 親至或傳真本校人事室辦理 ( 成績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 本校人事室電話 : 03-4789618 轉 121 或 122, 傳真 03-4755774) 3. 初試通過參加複試名單, 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6 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以筆試成績高低錄取前 10 名進入複試, 不個別通知及寄發初試成績單 ( 二 ) 複試 : 1. 成績查詢及公告 :103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6 時前於本校網站查詢 3
2. 成績複查 :103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至 12 時, 本人持證明文件及成績複查單, 親至或傳真本校人事室辦理 ( 成績複查僅查核分數登錄及統計是否有誤 ) 拾壹 錄取公告 : ( 一 ) 甄試完成後, 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陳請校長圈定正取及備取人員, 惟參加甄選人員甄試總成績如未達錄取標準時, 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 二 ) 錄取名單預定於 104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7 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及電話通知 ( 本校網站 http://www.ymhs.tyc.edu.tw) 拾貳 本職缺之到職生效日訂為 104 年 1 月 12 日, 錄取人員應先依規定報到時 間攜帶國民身分證 學經歷及資格等相關證件正本, 辦理報到手續, 俾利 後續審查及任用程序, 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棄權, 不得異議 ( 錄取人員須 於報到日前取得護理師證書 ); 另錄取人員如為現職人員則依商調程序辦 理, 報到日以派令生效日為準 拾參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報考人之基本條件 報考資格及證明文件等, 若發現偽造不實, 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 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 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辦理資格審查 ( 確認相關證件正本 ) 暨商調手續後 核派, 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 ( 如原服務單位不同意商調等 ) 無法完成 核派, 應取消其任用資格,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而導致上述甄試日程及地點更動, 將 公布於本校網站 四 本簡章所列於本校網站公告事項, 如遇停電或其他臨時狀況 ( 如網路不通 ) 致無法在網站公告時, 將另行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 報考人得來校查閱 或以電話向本校人事室洽詢 本校人事室電話 :03-4789618 轉 121 或 122 拾肆 本簡章經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如有未盡事 宜, 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經職員甄審會議決修正或補充, 並公告於 本校網站, 不個別通知, 請隨時查閱 4
附則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一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 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 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 最近一年考績 ( 成 ) 列丙等者, 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 5
( 一 )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 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 二 )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 三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 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 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 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 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不在此限 九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 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