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10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http://www.fda.gov.tw/
食品標示介紹 2
食品是標示什麼? 食安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 本法所稱標示,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3
標示之規範對象? 須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容器或外包裝上完整標示 讓消費者及使用者可直接清楚辨識產品資訊 如業者能確保小包裝無單獨販售, 且零售商 通路商等無拆裝販售, 則僅須於購買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完成標示即可 4
食品標示法規 5
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6
食品應標示事項 ( 22) 6. 原產地 ( 國 ) 7. 有效日期 8. 營養標示,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7
食品標示字體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得小於 2 毫米 並非豁免標示 在國內製造者, 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 應以中文為主, 外文為輔
輸入業者之注意事項 由國外輸入者, 應依食安法第 22 及 24 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9
包裝食品 vs. 散裝食品 包裝食品 係指經固定密封 可長時間保存 具擴大銷售範圍之有容器或外包裝者 散裝食品 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10
包裝或散裝 11
1. 品名 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名稱 ; 未規定者, 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12
品名與本質不符 常見違規樣態 葡萄汁, 但實際內容物並沒有葡萄 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芯血通 膠囊 品名影射五官臟器, 且其諧音, 涉及醫療效能 13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倘食品中之複合原料已有國家標準 (CNS) 者, 依 CNS 的品名標示之, 如 : 醬油 米醋等, 無須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惟如 CNS 未收載者, 得依社會習慣是否得以辨明該原料而定, 如得辨明, 則依該名稱標示, 反之, 則宜展開 而食品中之複方食品添加物, 則依據食安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須展開標示個別原料名稱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依個別產品特性, 標示重量 容量或數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 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例如 : 水果罐頭 淨重 200 公克, 固形量 120 公克 以公制單位標示 內容物含量, 得視食品性質, 註明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15
常見違規樣態 標示值與實際量測值不符 淨重容許負誤差, 可參考 CNS 12924 號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及 CNS 974 號食品罐頭檢驗法 裝量測定 16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食品添加物名稱, 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食 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不得僅以功能 ( 用途 ) 名稱標示 如 : 羥丙基澱粉 黏稠劑, 應標示為 羥丙基澱粉, 不 得直接標示為 化製 ( 修飾 ) 澱粉 黏稠劑 或 澱粉 原本法施行細則中 屬調味劑 ( 不含甜味劑 咖啡因 ) 乳 化劑 膨脹劑 酵素 豆腐用凝固劑 光澤劑者, 得以用途 名稱標示之 之規定, 已不適用, 並自 103 年 6 月 19 日施行 ( 以產製日期為準 ) 17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屬甜味劑 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例如 : 糖精 ( 甜味劑 ) 防腐劑苯甲酸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例如 : 蛋糕 中所添加之 著色劑 複方食品添加物, 應詳實標示其所含各項原料名稱, 其標示方式得擇一為 :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複方著色劑 ( 食用藍色二號 偏磷酸鈉 鉀明礬 蟲漆酸 檸檬酸鈉 ) 或等同意義字樣, 且 複方著色劑 名稱能反映該複方食品添加物真實屬性 功能 19
常見違規樣態 食品添加物未詳實展開標示 食品添加物名稱不正確, 例如 : 修飾澱 粉 為統稱名稱, 而非該食品添加物名稱 20
原料帶入之食品添加物 103 年 8 月 13 日發布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 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 得免標示之 例如 : 粽子中使用醬油 ( 含防腐劑 ), 但該防腐劑對粽子無功能 業者須負舉證責任 21
食品中香料成分 考量實務上香料成分於一般食品中含量極微, 即使含有其他食品添加物或原料 ( 如酒精 ), 亦因含量極少, 對終產品 ( 食品 ) 無顯著之功能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 食品中所含之香料或天然香料, 得僅標示為 香料 或 天然香料 字樣, 惟倘有特殊風味宜加註其風味名稱, 如 : 香草香料 草莓香料等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製造廠商, 指製造 加工 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國內負責廠商, 指對該產品於國內負直接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屬輸入者, 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擇一標示 23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104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施行 )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104 年 6 月 10 日正式施行 )
6. 原產地 ( 國 ) 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 ( 國 ), 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該法第 7 條第 3 項明定,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物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 分級 分裝與包裝等作業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裝配作業 簡單之稀釋作業未改變其性質者 25
6. 原產地 ( 國 )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例如 : 越南茶葉 (60%) 及台灣茶葉 (40%) 混合之茶葉, 其原產地應標示為 越南 台灣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得免為標示 26
原產地標示 Q&A 產品進口國實質轉型 加工或包裝方式標示方式 大包裝奶粉 美國 澳洲 在台灣混合後分裝成小罐裝 進口燕麥粒澳洲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澳洲 燕麥片 澳洲 在台灣經蒸煮 壓輾 乾燥後製成即食燕麥片 美國 澳洲 ( 依混裝含量依序標示 ) 台灣 詳見本署網站 > 業務專區 > 食品 Q&A 項下, 業已公布 原產地標示 Q&A 27
食品原產地及牛肉原料原產地 食品類別 食品 現行規範 牛肉原料 實施日期 標示方式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強制強制 101.9.20 外包裝標示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 ( 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直接供飲食場所 強制 強制 強制 強制 101.9.12 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 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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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效日期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例如 :104.01.01 2015/01/01 01/01/2015( 月 / 日 / 西元年 )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限之終止日 75.8.4. 衛署食字第 609484 號, 鮮乳 脫脂乳 淡煉乳 加糖全脂煉乳 加糖脂煉乳 乳油 (Cream) 調味乳 發酵乳 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本署已公布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供各界參考 30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告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公告字號 : 部授食字第 1041301628 號 法源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 : 公告修正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及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預告修正草案 :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31
實施範圍 現行 預告修正草案 包裝食品 包裝食品 食品添 加物 散裝食品 32
如果產品中只添加 3% 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需要標示嗎? 現行 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黃豆 玉米強制標示 草案 一旦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不論使用量多少, 皆須標示 所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強制標示 33
高層次加工品要標示嗎? 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現行 得免標示 高層次加工品 ( 如玉米油 玉米澱粉 醬油 ) 終產品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 草案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但本產品已不再含基因改造成分 34
散裝食品那些要標示?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豆漿 豆腐 豆花 豆乾豆皮 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35
非故意摻雜率由現行 5% 調整至 3%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採收 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36
如何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應標示於 : 包裝標示及食品添加物 : 品名 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37
如何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應標示於 : 散裝食品 : P.S. 以標記 ( 標籤 ) 標示者,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38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39
規定現行未來 自願標示非基因改造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 得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不是基因改造 字樣 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 料使用者, 始得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不是基因改造 字樣 ; 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符合〇〇 ( 國家 ) 標準 ( 或等同意義字樣 ) 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 含包裝 散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 承上, 標示可為 : 1. 本豆腐使用符合歐盟法規非故意攙雜率為 0.9% 的非基因改造黃豆原料 2. 非故意攙雜率為 0.9% 40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規定現行未來 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 標示方式 (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 ) 5% 3% 包裝食品 : 標示於品名 原料成分之後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 包裝及食品添加物 : 於品名 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散裝食品 : 於陳列販售之場所,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41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規定現行未來 字體大小 包裝食品 :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毫米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散裝食品以標記 ( 標籤 ) 標示者 : 1. 標示 基因改造 含基因改造 或 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2. 標示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或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3. 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含非基因改造 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散裝食品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42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範圍類別品項對象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 研磨 ( 如黃豆穀粒 黃豆粉 ) 散裝食品初級加工產品 : 豆漿 豆腐 豆花 豆乾 豆皮 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實施期程 包裝食品全面標示全面標示 43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104 年 7 月 1 日記之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業者 104 年 10 月 1 日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連鎖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非連鎖業者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104 年 12 月 31 日記之業者
標示範例 強制性標示 44
自願性標示 標示範例 45
標示案例討論 目前通過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僅有黃豆 玉米 棉花及油菜, 未通過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不得使用於食品中 46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96/07/05 97/07/01 97/07/01 98/07/01 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99/10/14 99/11/14 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 應於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並於 100 年 8 月 22 日修正規定第一點 第三點 第四點 99/09/02 100/03/01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99/05/28 100/07/01 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 100/11/07 101/11/01 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101/02/09 103/02/09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102/10/02 102/10/02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102/10/02 103/07/01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並於 103 年 3 月 3 日修正 102/11/20 102/11/20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2/11/29 103/07/01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47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例如 : 素食宣稱 咖啡因含量 過敏原 速食麵 調合油 等標示 ) 公告日期實施日期公告名稱 103/02/19 103/07/01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03/03/07 104/07/01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103/04/15 104/07/0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05/20 103/05/20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103/06/10 103/06/10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103/12/15 103/12/15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104/01/23 105/01/01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4/03/03 105/01/01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103/12/22 (104/02/26 預告修正 ) 105/01/01 ( 提前至 104/06/01) 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過敏原 公告日期 :103 年 3 月 7 日 包裝食品, 含有蝦 蟹 芒果 花生 牛奶 ( 不包括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 ) 蛋等 6 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及其製品, 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 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前項醒語資訊, 應載明 本產品含有 本產品含有, 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或等同意義字樣 49
食品過敏原 另擬具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一點所定六項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及其製品之案例 及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 ( 屬自願性事項 ), 已公布於本署網站 食品 Q&A 及 標示專區, 供各界參考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食品過敏原建議標示事項 羊奶及其製品 魚類及其製品 頭足類及其製品 螺貝類及其製品 堅果種子類及其製品 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 大豆及其製品 奇異果及其製品 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
食品過敏原建議標示事項 食品生產製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食品添加物, 但共同使用之廠房 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 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食品添加物, 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 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 建議其標示載明 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 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 或等同意義字樣
標示案例討論 53
標示案例討論 醒語標示方式得採來源及原料名稱併列標 示方式 54
標示案例討論 是否可標示 可能含有 某過敏原 55
標示案例討論 56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 自 103 年 2 月 9 日起實施 ( 以製造日期為準 ) 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 加註 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 之醒語 ; 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 不得小於 4 公厘 於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本食品於標示或廣告時, 應完整標示 冬蟲夏草菌絲體 七個字, 不得僅標示 冬蟲夏草 四個字, 且該七個字之字體, 應大小一致 57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 食品品名標示為 冬蟲夏草菌絲體 時, 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 (Hirsutella sinensis), 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冬蟲夏草菌 (Cordyceps sinensis) 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 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 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 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鑑定證明 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為原料時, 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 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 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 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58
範例 59
真菌類食品 適用範圍 : 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 含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並加註其使用部位 ( 子實體 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 ) 及其培養方式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 真菌類子實體 者, 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 例如 : 靈芝 樟芝
真菌類食品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 真菌類菌絲體 而未使用 真菌類子實體 者, 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 菌絲體, 字體大小應一致, 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之子實體圖片 含有 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 之產品, 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 則應於外包裝主顯示面明顯標示 本產品為 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 或等同意義字樣, 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5 毫米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FDA 食字第 1031304464 號 說明 : 為確保重組肉品之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 保障 消費者權益, 重組肉品應依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標示及揭露正確訊息 施行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62
適用範圍 肉(魚)塊經組合 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 程製造之產品 且該產品外觀為肉(魚)排或肉(魚) 塊狀 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片之產品 63
包裝或散裝食品 標示原則 品名應標示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加註 僅供熟食 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第 25 條 第 28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64
標示原則 ( 續 )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 包括餐廳 小吃店 夜市攤商等 ) 應於菜單或其他供應飲食場所之明顯處揭露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應熟食供應 其他事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 第 28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65
非屬標示規範類別 貢丸 魚丸 熱狗 火腿 漢堡肉 香腸 魚板 牛肉丸 鴨肉丸等加工製品 為消費大眾熟知之 重組加工製品 得免適用 66
罰則 如以重組肉為原料, 但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 菜單 立牌或掛牌等均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 致誤導消費者為非重組肉之情事, 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第 25 條或第 28 條規定, 將依同法第 45 條或第 47 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 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67
案例討論一 同一肉塊經修整筋膜再組合塑形是否為重組肉? 非重組肉, 因同一肉塊, 仍屬單一塊 ( 片 ) 之產品 68
案例討論二 注脂牛肉 Meltique Beef 是否為重組肉? 因無組合或黏著或壓型之加工製程, 非重組肉, 惟須加註 注脂牛肉 及 需熟食 以避免誤導消費者為高級雪花牛肉 69
案例討論三 肉 ( 魚 ) 塊未經組合 黏著等加工製程, 僅將肉塊排列放入箱或籃或塑膠包材中, 再冷凍塑形, 且經解凍後可恢復肉品原形, 最終產品外觀得辨識為原形肉者, 是否為重組肉? 未經組合 黏著製程, 且最後外觀得辨識為原形肉, 非屬重組肉, 得免標示 70
案例討論四 將雞腿去骨, 以整塊肉添加磷酸鹽, 攪拌充填成方型或柱狀型, 這樣需要標示重組肉嗎? 是 產品如以重組肉為原料, 且以切片型態販售, 易致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塊 ( 片 ) 切成之產品, 且為確保食品安全, 故應於品名標示 重組 或等同之文字說明, 並加註 僅供熟食 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71
案例討論五 以肉漿壓製成型的 豬肉乾 需標示為重組肉嗎 豬肉乾產品以豬肉漿壓製成型 類似乳化丸類加 工製品 且為可直接食用的即食食品 得免適用 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 72
標示案例 標示 73
標示案例 標示 74
標示或宣稱原產國為日本之食品, 輔導業者同時標示其產地 實施對象 : 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具營業登記者優先輔導 倘標示內容與其產地證明文件不符, 涉標示不實違反食管法第 28 條 75
包裝食品 於容器或外包裝或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包裝食品 ( 一 ) 容器或外包裝標示 ( 二 ) 標籤標示 77
散裝食品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78
散裝食品 ( 一 ) 立 ( 插 ) 牌標示 ( 二 ) 標記 ( 標籤 ) 79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 倘宣稱為日本食材, 以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標示其產地, 其標示內容應與其證明產地之文件相符 大閘蟹產地 : 日本北海道 80
第二項 :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目前業已公告優先施行之三類產品, 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81
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 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 ( 含品名 ) 或標明果蔬圖示 ( 樣 ), 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果蔬汁總含量達 10% 以上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 二 )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 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 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 1.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並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2.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 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 綜合果 ( 蔬 ) 汁 混合果 ( 蔬 ) 汁 或等同意義字樣 82
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 10% 者, 除內容物名稱外, 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 果 ( 蔬 ) 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 或等同意義字樣, 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未含果蔬汁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 無果 ( 蔬 ) 汁 或等同意義字樣 ( 二 ) 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 並應於品名中標示 口味 風味 或等同意義字樣
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 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之原汁含有率 綜合果 ( 蔬 ) 汁 混合果 ( 蔬 ) 汁 果 ( 蔬 ) 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 無果 ( 蔬 ) 汁 或等同意義字樣, 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長寬應符合下表規定 產品體積 ( 毫升 ) 字體長寬 ( 公分 ) 150 以下各 0.3 以上 151 至 300 各 0.5 以上 產品體積 ( 毫升 ) 字體長寬 ( 公分 ) 301 至 600 各 0.8 以上 601 以上各 1.2 以上 84
範例 85
包裝米粉絲產品 本規定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適用於使用 50%( 含 ) 以上之米穀 ( 粉 ) 為原料, 經糊化 擠壓 蒸煮 乾燥等過程製成細長條之包裝製品, 包括 ( 一 ) 純米粉 ( 絲 ) 或米粉 ( 絲 ): 以 100% 米為原料 ( 二 ) 調合米粉 ( 絲 ): 使用以 50%( 含 ) 以上之米為原料, 添加其他食用澱粉或食用榖粉為原料 86
包裝米粉絲產品 市售包裝純米粉 ( 絲 ) 米粉 ( 絲 ) 調合米粉 ( 絲 ) 產品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義字樣, 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字體大小長寬不得小於四毫米 含米量百分比, 指扣除食材包 油包及調味粉包之純米粉 ( 絲 ) 米粉 ( 絲 ) 調合米粉 ( 絲 ) 本體之重量百分比計算 純米粉 ( 絲 ) 米粉 ( 絲 ) 調合米粉 ( 絲 ) 產品, 其品名應含純米粉 ( 絲 ) 米粉 ( 絲 ) 調合米粉 ( 絲 ), 且字體大小一致
包裝米粉絲產品 如米粉產品之含米量未達 50%, 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 如 炊粉 水粉 倘業者除品名標示外, 還要標示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名稱, 且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 得作為食品之地域性名稱, 如 ( 地域名稱 ) 米粉, 其字體面積大小應小於食品品名
範例 米含量 100% 89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本規定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 產製日期為準 ) 嬰兒配方食品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非屬於本規定規範之對象 該規定第 2 點明定各用詞定義, 包括 : 鮮乳 保久乳 調味乳 保久調味乳 乳飲品 保久乳飲品 乳粉及調製乳粉等 90
適用產品 / 產品特性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鮮乳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 保久調味乳 保久乳飲品 乳原料 生乳 生乳 ; 鮮乳 ; 保久乳 乳粉加水 ; 乳粉混合生乳 鮮乳或保久乳 生乳 ; 鮮乳 調味乳 ( 自生乳 ; 鮮乳 ; 保久乳調製 ) 乳飲料 ( 自乳粉加水 ; 乳粉混合生乳 鮮乳或保久乳調製 ) 添加調味料加工製成 ˇ ˇ ˇ ˇ 乳含量 - 50% 50% - 50% 50% 商業滅菌 ( 需標示滅菌方式 ) 品名規定 ˇ ˇ ˇ 鮮乳 品名為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為品名者, 應或 鮮奶 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字樣 91
適用產品 / 產品特性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乳粉 調製乳粉 乳原料 生乳 ( 得去除部分或全部之脂肪 ) 生乳 鮮乳 或乳粉等 ( 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 添加其他副原料調合 - ˇ 品名規定 乳粉 或 奶粉 品名為 調製乳粉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調製乳粉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調製乳粉 字樣 乳粉百分比標示規定 未強制 調製乳粉產品, 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92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鮮乳產品, 品名為 鮮乳 鮮奶 牛 / 羊乳 或 牛 / 羊奶 保久乳產品, 品名為 保久乳 牛 / 羊乳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保久乳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保久乳 字樣 調味乳產品, 品名為 調味乳 牛 / 羊乳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調味乳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調味乳 字樣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保久調味乳產品, 品名為 保久調味乳 牛 / 羊乳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保久調味乳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保久調味乳 字樣 乳飲品產品, 品名為 乳飲品 牛 / 羊乳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乳飲品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乳飲品 字樣 94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保久乳飲品產品, 品名為 保久乳飲品 牛 / 羊乳 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以 保久乳飲品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保久乳飲品 字樣 乳粉產品, 品名為 乳粉 或 奶粉 調製乳粉產品, 品名為 調製乳粉 未以 調製乳粉 為品名者, 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 調製乳粉 字樣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 市售包裝之保久乳 保久調味乳及保久乳飲品產品, 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滅菌方式 市售包裝之調製乳粉產品, 應於包裝明顯處以中文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產品外包裝應標示 保久乳 調味乳 保久調味乳 乳飲品 保久乳飲品 或 調製乳粉 字樣, 及調製乳粉產品之乳粉含量百分比, 其字體長寬須大於 4 毫米, 字體顏色須與包裝底色不同 96
範例 調製乳粉乳粉含量 : % 97
包裝食品添加物標示規範 ( 食安法第 24 條 )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1. 品名 2. 食品添加物 或 食品添加物原料 字樣 調 ( 產 ) 製產品應於販售至下游廠商前完成標示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其標示應以第 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4. 淨重 容量或數量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6. 有效日期 7.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8. 原產地 ( 國 ) 9.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98
公告訂定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 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103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 香料 標示之, 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 得以 天然香料 標示之 ; 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 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例如 : 1. 液體香料產品, 標示為 香料 丙二醇 甘油 2. 粉體香料產品, 標示為 香料 麥芽糊精
警語 -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可供為食品使用之原料, 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 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惟該表非屬正面表列, 不包括傳統食用之雞鴨魚肉 蔬菜水果及五穀雜糧等 表列有原料之所屬類別 中文名稱 外文名稱 學名及其使用部位, 且備註欄則註明使用該原料時應注意事項, 包含原料規格 攝食對象 食用限量 限用產品型態或相關警語之標示事項等 請注意, 各原料之標示及使用方式, 應參照該表所載相關規定 100
警語 - 範例 101
警語 - 含蒟蒻成分果凍 94 年 9 月 30 日衛署食字第 0940405150 號公告 市售含蒟蒻成分果凍具以下特徵者, 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警語, 其規範範圍如下 : 產品大小 : 剖面直徑 4.5 公分 ( 含 ) 以內球形或類似球形產品, 或直徑 3.1 公分 ( 含 ) 以內非球形產品 產品形狀 : 球形 卵形 橢圓形及具有圓形剖面者 ( 圓邊 圓筒狀 錐型子彈形等 ) 產品構造 : 入口後產品表面平順滑溜者 產品成分 : 含蒟蒻成分者 標示字體 :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厘 標示位置 : 果凍封膜之開口處或接近開口處 102
警語 - 含蒟蒻成分果凍 類似警語擇一標示 : 請勿以強吸一口整粒吞下 五歲以下幼兒請勿食用 老人及兒童食用時 請大人陪伴以湯匙分段進食 請細嚼慢嚥以免噎到 嬉戲時請勿食用 請咀嚼物整粒吞食 本公告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錠狀 膠囊狀食品 78.7.1.衛署食字第811125號 公告 顯著標示 食品 字樣 字體字樣不得小於商標或商 品名稱之字體 104
國產包裝水 直接販售之桶裝水 87.10.21.衛署食字第87058227號 公告 明確標示 水源別 及 水源地 點 水源別可分為地面水體 地下水 體 自來水或其他 應具體說明 4類 水源地點以水源之實際地址為原 則 若無明確地址時 則以地籍 資料標示 至於以自來水為水源 時 則以取用自來水之地址為水 源地點 105
咖啡因標示 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 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 其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 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 20 毫克者 : 以 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 誤差允許範圍, 請業者依照廠規確實品管 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 <20 毫克者 : 以 20mg/100mL 以下 標示之 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 2 毫克者 :( 咖啡 茶及可可飲料 ) 得以標示 低咖啡因 替代前述 20mg/100mL 以下 用語 106
咖啡因標示 即溶小包裝咖啡 需沖泡之粉末產品, 以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 ( 毫克 ) 為標示方法, 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 請業者依照廠規確實品管 其他種類原料及型態之粉末狀飲品, 不適用本規定, 如 : 耳掛式咖啡 膠囊式咖啡 前述各項咖啡因含量標示, 均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 以免使消費者誤認咖啡因為營養成分 本公告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107
範例 108
宣稱素食之包裝食品 包裝上顯著標示 全素或純素 蛋素 奶素 奶蛋素 植物五辛素 全素或純素 : 不含植物五辛 ( 蔥 蒜 韭 蕎及興渠 ) 之純植物性食物 蛋素 : 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奶素 : 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奶蛋素 : 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植物五辛素 : 植物性之食物 ( 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 自 98.7.1 起, 凡 素食可食 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109
範例 110
真空包裝食品 市售真空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標示內容 : 依冷藏及冷凍即食食品性質, 標明 須冷藏 或 須冷凍 ; 屬非即食食品者 ( 生鮮農畜禽水產品除外 ), 應標明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111
真空包裝食品 須冷藏 或 須冷凍 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1 公分 ;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0.5 公分 其他事項 : 須冷藏 須冷凍 或 非供即食, 應充分加熱 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俾利辨認
真空包裝食品 適用範圍辦理方式依據真空包裝 真空包裝 黃豆即食食品 強制性 查驗登記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 自 100 年 11 月 6 日施行 標章圖樣 113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 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 除符合 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可於常溫貯存及販售者外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 建請加熱後食用 之字樣, 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 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0.5 公分 114
包裝調合油之品名 品名僅可以 2 種以下 ( 含 2 種 ) 油脂名稱為品名 品名只宣稱 1 種油脂名稱者, 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50% 以上 品名中宣稱 2 種油脂名稱者, 該 2 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 30% 以上, 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115
包裝調合油之品名 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 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 如 風味 或 配方 等字樣 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 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 仍可保有獨特風味 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 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 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 花生風味調合油 字樣
包裝調合油之品名 調合油 字樣標示原則 外包裝明顯易見處 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6 公厘 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請問以下產品是否違規? 商品成分 : 高單位不飽和棕櫚果實油 橄欖油 純植物性乳化劑 維生素 E 商品成分 : 花生油 大豆油 芝麻香油 118
包裝速食麵 包裝速食麵品名標示原則 內容物附調味粉包, 並無食材包者, 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 味麵 風味麵或 湯麵 為品名 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 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 麵 119
包裝速食麵 包裝速食麵之醒語標示內容 可精簡為 調理參考 或 調理建議 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6 公厘 標示位置 : 單位最小包裝圖片上明顯易見處 其他注意事項 : 醒語之標示, 需與外包裝底色不同
範例 121
包裝減鈉鹽 氯化鈉含量低於 65% 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 應以 鉀鈉鹽 或 減鈉鹽 為產品品名 前開食品標示內容 : 應註明 減鈉 字樣及 鉀離子含量, 並應以中文顯著標示 腎病變者應諮詢醫師或營養師是否適宜使用 等警語字樣 警語標示字樣之字體, 長寬不得小於 4 公厘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俾利辨認 122
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 102 年 11 月 20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21351074 號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除應標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定之事項外, 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 如屬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者, 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 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 123
範例 124
食安法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標示之禁止事項 ( 28)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可參考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126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涉及醫療效能 治療近視 降肝脂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強化細胞功能 增強記憶力 未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幫助消化 養顏美容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 維生素 D 可增進鈣吸收
罰則 如未標示, 可處 3-300 萬元 ( 47) 如標示不實可處 4-400 萬元 ( 45) 如標示涉及醫療效能, 可處 60-500 萬元 ( 45) 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 應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涉及醫療效能者, 沒入銷毀之 ( 5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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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http://www.fda.gov.tw/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