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憲法 149 此項刑事豁免權, 依釋字第 627 號解釋文 : 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 機關, 於總統任職期間, 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 暫 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 起訴與審判程序而 言 故答案為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有關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總統宣布戒嚴須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立法院通過之 法律, 經總統公布, 不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副總統辭職或因 故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 院通過後任命 96 高考 錯 : 憲法第 39 條規定 :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 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 或追認 立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所以總統宣布 戒嚴, 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而是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 總統發布 緊急命令才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 ) 錯 : 總統除了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 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 ), 若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發布命令, 均須經行政院院長之 副署 ( 憲法第 37 條 ) 錯 :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 : 副總 統缺位時,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 由立法院補選, 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錯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 憲法第 3 條第 1 項 ),1997 年第 4 次修憲後, 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已不須經立法院行使 同意權 故考選部答案改為一律給分 總統於犯下列何種犯罪時, 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權? 殺人罪 貪污罪 外患罪 賄選罪 96 普考 憲法第 52 條規定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此乃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又依釋字第 627 號解釋, 此種刑事豁免權, 僅是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故答案為 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職權? 公布法令 提出預算案 提名 司法院大法官 任命行政院院長 95 地方四等 依憲法第 59 條規定 :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應將下年 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故提出預算案並非總統之職權, 本題應 選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下列何種事項之通過, 毋須交付人民投票決定? 總統之彈劾 憲法之修改 領土之變更 總統之罷免 95 身障五等 95 地方四等 關於總統之 彈劾案 須經由審判形式始得決定, 故憲法增修條文 # C
第二章憲法 199 行聲請解釋憲法, 以求解決 是遇有前述情形,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 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 具體理由, 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故本題應選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之見解, 應以維護下列何項原則為目標? 審級救濟 審判獨立 正當法律程序 權力分立 95 身障四等 釋字第 530 號解釋文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為實現審判獨立, 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 性 ; 本於 司法自主性,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 權 ; 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 判之權利, 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 最高司法機關自有 司法行 政監督 之權限 司法自主性 與 司法行政監督權 之行使, 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 故本題應選 審判獨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下列何種事項係屬違憲審查範圍? 重 大政治問題 議會自律 法院判決之見解 法律有無違反比 例原則 95 司法四等 司法院大法官執掌抽象之法律與命命之違憲審查權, 惟違憲審查權 亦有其界限, 重大政治問題及 議會自律因為 權力分立原則 而不屬於審查範圍, 法院判決之見解涉及事實之判斷者, 並非大法 官所能過問, 惟有關於 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才是大法官之審 查範圍, 故本題應選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除民國 92 年總統提名者外, 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如何? 任期八年, 得連任一次 任期八年, 不得連任 任期六年, 不得連任 任期六年, 得連任一次 94 初等 94 基層警察 95 普考 95 司法四等 98 地方四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 不分 屆次, 個別計算, 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 不 受任期之保障 同條第 3 項規定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 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 含院長 副院長, 任期四年, 其餘大 法官任期為八年,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此乃 2005 年修憲, 將大法官的任期明定為 8 年, 但為了讓大法官的產生不是一次產生 15 位 ( 採取所謂的 交錯任期制 ), 特別明文在民國 92 年提名的 大法官中, 有 8 位任期為 4 年, 讓往後大法官的產生, 經過 4 年即 必須更換 8 位或 7 位 故本題應選 依憲法第 78 條規定, 下列何者有解釋憲法之職權? 監察院 總統 各級法院 司法院
394 法學緒論 ( 法學大意 )- 測驗題庫 第四節 物權 壹 通則 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 登記 書面 讓與合意 交付 99 第二次司法五等 民法第 758 條規定 : 不動產物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設定 喪 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 應以書面為之 所以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為登記生效, 且為書面的要式行為, 又 不動產物權移轉屬物權契約, 當然需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讓與合 意 至於交付則為動產移轉的要件 ( 民法第 761 條 ) 甲將其房屋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之法律行為, 其性質為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99 初等一般 物權行為乃以發生物權變動為內容之法律行為, 屬於處分行為 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予乙, 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 屬於物權行為 ( 處分行為 ) 水權為何種權利? 生存權 無禮財產權 債權 準物權 99 原住民五等 準物權乃非民法上的物權, 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 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 稱為準物權, 如水權 礦業權 漁業權 至於無體財產權則如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甲將出租予乙之金庸小說, 出售給丙, 問甲得以何方法將仍在乙占有中之金庸小說直接交付予丙? 現實交付 簡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98 司法五等 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規定 : 讓與動產物權, 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 有時, 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 讓與於受讓人, 以代 交付 此為 指示交付, 甲欲讓與丙的金庸小說, 並不在讓與 人甲與受讓人丙占有中, 而是第三人乙占有中, 因為甲對於乙有返 還請求權, 故甲可以把這個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丙, 而由丙取得, 以 代替交付這道手續, 此即 指示交付 甲將汽車出賣與乙, 乙已支付三分之二的買賣價金, 但甲仍希望能繼續使用該車一星期, 甲乙遂約定由乙將該車出租與甲一星期, 乙藉由此方式取得該車所有權通稱為 :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讓與返還請求權 簡易交付 98 司法五等 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規定 : 讓與動產物權, 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 動產者,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 得訂立契約, 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 C
504 法學緒論 ( 法學大意 )- 測驗題庫 性有關, 為罪責要素 之直系血親關係 及 之業務關係, 與法益侵害無關, 屬於不純正身分犯 孕婦對於胎兒生命之剝奪, 涉及胎兒生命法益, 但是因為雙方具有母體與胎兒之關係, 考量法益侵害程度較輕, 故另外成立墮胎罪, 而不成立殺人罪, 屬於純正身分犯, 故應選 參 未遂犯 何種犯罪類型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過失犯 親手犯 純正特別犯 未遂犯 99 身障三等 間接正犯乃是利用他人的行為來達成犯罪 : 一般認為只有故意 犯才能利用他人行為來犯罪而成立間接正犯 : 己手犯, 指犯罪 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加以實施, 方得成立之犯罪, 故不可能成立間接 正犯 : 特別犯 又稱 身分犯, 特別犯乃是以身分為構成要 件要素的犯罪 純正特別犯 是指行為人惟有具備特定身分, 始能 成立犯罪, 如公務員犯瀆職罪 ; 不純正特別犯 是指特定身分只是 加重或減輕刑罰事由, 如刑法第 272 條之罪 故 純正特別犯 仍 可利用他人來達成犯罪 : 利用他人來犯罪亦可達僅屬未遂階段, 故可成立間接正犯 甲開槍射殺乙並離開現場後, 因心生悔悟, 返回原地欲將乙送醫急救, 然而善心路人已早先一步送乙至醫院急救, 乙幸運未死 根據上述情形,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本案中, 若甲的事後反悔未有積極動作, 只是單純冀望乙不會死亡, 那麼甲就不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待遇 甲雖然有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 但是乙之未死亡並非甲的防止行為所導致, 因此甲無法獲得減輕其刑的待遇 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應屬中止未遂 99 警察三等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因己意中 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 止行為所致, 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亦同 本題原先考 選部答案為, 後更正答案為 主要爭議在於甲單純回到現場的 行為, 是否足以認定已符合中止犯, 此涉及到本題屬於所謂的 既 了未遂 或 未了未遂 而所謂 既了未遂, 乃指行為人已著手 且完成實行行為, 但未發生構成要件的結果 ; 而 未了未遂, 則指 行為人已著手但未完成實行行為, 且未發生構成要件的結果 未了 未遂, 行為人只須單純放棄犯行, 即可成立中止犯, 而在 既了未 遂 的情形, 行為人尚須積極為另一個防果行為, 始能成立中止犯 C #
第五章刑法 505 本題中, 甲開槍射殺乙並離開現場, 已著手並完成殺人的實行行為, 屬於 既了未遂, 所以必須有另一個防果行為才足以成立 中止犯 或 準中止犯, 但甲僅是單純回到現場, 評價上並非是積極的防果 行為 ( 須為叫救護車的舉動 ), 即使乙因第三人行為而獲救, 甲亦不 能成立 準中止犯 下列何者在刑法上不處罰? 即成犯 繼續犯 不作為犯 不能犯 99 普考 刑法第 26 條規定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 不罰 故選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敘述, 何者錯誤?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 不罰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不罰 未遂犯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遂犯之處罰,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99 初等一般 為不能犯 ( 刑法第 26 條 ) 為中止犯,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 第 27 條 ) 為未遂犯 ( 刑法第 25 條 ) 小偷甲聽到主人乙返家, 因而放棄其偷竊的行為, 甲的行為構成 那一種未遂類型? 準中止 障礙未遂 不能未遂 既了 未遂 99 基層警察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 未遂犯 甲因主人乙返家的因素而不得已放棄偷竊, 屬於事後出 現一個偶然障礙所致, 為一般的普通障礙未遂 甲下毒殺乙, 乙被送醫急救, 救護車發生事故, 乙因而死亡 問甲成立何罪? 殺人既遂 殺人未遂 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併罰 過失致死 99 初等一般 甲下毒殺乙, 但乙因送醫救護車發生事故而死亡, 乙雖然發生死亡 結果, 但該結果發生之因果歷程, 就一般生活經驗來看, 已重大偏 離至出乎甲預先想像之因果歷程範圍 ( 非因毒死而是因救護車發生 事故而死 ), 屬於 因果歷程偏離, 甲僅得論以未遂犯, 故選 甲意欲開槍殺乙, 誤丙為乙, 將丙擊斃 甲對於丙成立何罪? 殺人既遂 殺人未遂 過失致死 預備殺人 98 原住民五等 甲欲開槍殺乙, 誤丙為乙而殺死丙, 因乙丙二人均為人, 甲雖有打 擊錯誤, 但屬於 等價客體錯誤, 其對丙仍犯殺人罪 甲開槍殺乙, 乙倒臥血泊中, 同時求饒 甲心生不忍, 電召救護車, 並快速離去 救護車未到, 鄰居開車將乙送醫急救, 幸得不死 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依照中止犯的法律效果處理 障礙未遂, 得減輕處罰 依照不能未遂處理 障礙未遂, 但得免除刑罰
508 法學緒論 ( 法學大意 )- 測驗題庫 中止犯 ( 非基於己意中止 ), 而是仍要依一般的普通未遂來處罰 甲入侵住宅行竊, 翻箱倒櫃搜尋, 發現並無值錢之物, 悻然離去 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預備竊盜, 不罰 不能犯, 不罰 中止犯, 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普通未遂, 得按竊盜罪減輕處罰 97 身障五等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 未遂犯 甲入侵住宅行竊, 翻箱倒櫃搜尋已構成竊盜罪的著手, 僅因無值錢之物而離去, 故並不會構成中止犯 ( 非基於己意中止 ), 而是仍要依一般的普通未遂來處罰 甲乙丙相約行竊, 三人抵達目的地, 丙忽覺不安, 企圖勸退甲乙, 兩 人不從, 丙逕自離去 甲乙入室翻搜, 見無貴重物品可取, 空手而返 問如何評價甲乙丙的行為? 甲乙丙均為竊盜的普通未遂 甲 乙丙均為竊盜的中止未遂, 均得減輕或免除刑罰 甲乙為竊盜的普 通未遂, 丙為中止未遂, 得減輕或免除刑罰 甲乙為竊盜的普通未 遂, 丙為預備竊盜 97 司法五等 丙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在於丙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丙雖然逕自離 去, 但因為丙並未再積極阻止甲乙二人繼續竊盜之行為, 故丙仍不 能成立中止未遂 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竊盜之普通未遂罪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 乙出國, 回國後, 將已發霉的巧克力丟掉 甲的行為是 : 障礙未遂 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未了未遂 97 警察三等 障礙未遂,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 因突發的狀況而 導致其犯罪結果無法發生的情形 甲寄有毒巧克力給乙, 但因乙偶 然出國之因素, 使得在乙回國後, 該有毒巧克力已經發霉而由乙丟 掉, 不能致乙死亡, 故屬於障礙未遂 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 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 預備殺人 殺人的普通未遂, 得減輕處罰 殺人的不能未遂, 不罰 96 原住民五等 刑法第 26 條規定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 不罰 甲以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 其行為不可能發生打中之結果, 具 又無危險, 故甲之行為成立不能未遂, 不罰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 乙出國, 回國後, 將已發霉的巧克力丟掉 甲的行為是 : 既了未遂 未了未遂 中止未遂 不能未遂 96 高考 所謂 既了未遂, 乃指行為人已著手且完成實行行為, 但未發生構 成要件的結果 ; 而 未了未遂, 則指行為人已著手但未完成實行行
第五章刑法 509 為, 且未發生構成要件的結果 未了未遂, 行為人只須單純放棄 犯行, 即可成立中止犯, 而在 既了未遂 的情形, 行為人尚須積 極為另一個防果行為, 始能成立中止犯 甲寄有毒的巧克力給乙, 在寄出後, 已完成實行殺人的行為 ( 屬既了未遂 ), 所以甲還須另一 積極的防果行為來防止結果發生, 才有可能成立中止犯 ( 不構成中 止未遂 ) 而甲寄有毒的巧克力給乙, 僅因乙偶然出國之後又把巧克 力丟掉, 以致未發生死亡結果, 屬於 障礙未遂, 而非自始不能發 生犯罪結果的不能未遂 故答案為 對於預備犯, 我國刑法採以下何種立場? 絕對不處罰 例外才 處罰 自首不處罰 免刑不處罰 95 司法五等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 未遂犯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但對於 預備犯 並無類此之規定, 因為預備行為先於未遂行為, 理所當然亦須有法律明文始得處罰, 故本題應選 例外才處罰 甲舉槍殺乙, 乙倒臥血泊中, 嗣經路人丙載送醫院, 得免一死, 此屬 於 : 障礙未遂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迷信犯 94 地方五等 甲舉槍殺乙, 乙倒臥血泊中, 在甲的預期中乙應該是要死的, 但是 因路人丙搭救而免除一死, 故殺人結果未發生, 甲之殺人成立殺人 未遂罪, 故排除 不能未遂, 因為 不能 是從第三人角度認為不 可能既遂, 本例是有可能既遂的 迷信犯也不是 因甲並非出自 己的中止意思, 故不是 中止未遂, 而是一般的普通障礙未遂, 故 選 障礙未遂 肆 正犯與共犯 下列關於刑法幫助犯之敘述, 何者錯誤?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 亦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之處罰, 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之行為, 可區分為精神與物理上之幫助 99 身障三等 刑法第 30 條規定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幫助犯 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雖屬從犯, 但僅 得 按正犯之刑減輕, 非必減其刑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 正犯與共犯, 所謂 共犯 一詞, 包含 : 教唆犯與幫助犯 共同正犯 教唆犯與幫助犯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99 第二次司法三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