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Similar documents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

淺談利益衝突迴避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目錄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問答輯

Microsoft Word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完全照護手冊

目錄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認識公平交易法

2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2055 : I

( )... 5 ( ) ( )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LCIDC01_ doc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untitled

untitled

目 錄 一 實施計畫二 課程表三 研討會課程兼辦政風人員工作重點風紀事件處置應注意事項四 附錄 ( 一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二 ) 廉政倫理規範 Q&A ( 三 )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 四 ) 修正機關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

認識公平交易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2

heepwoh-cover

Microsoft Word - %BB{%C3%D1%A4%BD%B0%C8%A4H%AD%FB%A7Q%AFq%BD%C4%AC%F0%B0j%C1%D7%A8%EE%AB%D7

Nout WELLINK

<4C50352D B971B8A3B35DB3C6A655B2D5A9FAB2D32E786C73>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C)cv.ps, page Normalize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關 鍵 報 告 KEY POINT REPORT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CIC L3C BB Corp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untitled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900??indd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與兼業限制

96年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2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B ( 2 A ) ( ) 4 9 B ( 2 A )

領袖指南 – 自立


2 (a 1 6. (b 7. (c 8. (d 9. (e (a

財金資訊-82期.indd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5. / / / / / / / / 6. * (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2

珍惜生命 聖嚴法師與吳念真 黃春明 李明濱的對話 珍惜生命 時間 : 二 六年六月十七日地點 : 台北圓山飯店對談人 : 聖嚴法師 ( 法鼓山禪修文教體系創辦人 ) 黃春明 ( 知名作家, 國家文藝獎得主 ) 吳念真 ( 知名導演 ) 李明濱 ( 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計畫主持人兼主任 ) 主持人

49.12% % 82.48% % % % % % % 74.65% %4.06%1.01% %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Microsoft Word - 目錄A.doc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PNA 國家圖 各種語言的 MSC 生態標章 P N A W W F P N A M S C stakeholders Moody Marine Ltd PNA MSC EUROTHON ISSF OPAGAC ISSF Moody Mar


Transcription: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工作手冊 法務部廉政署編撰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 初版 )

目錄 壹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採購業務監辦... 1 二 財產申報異動通知... 1 三 維安及風紀案件通報... 1 四 相關獎勵措施... 2 貳 共通性業務... 3 一 廉政宣導... 3 ( 一 ) 實施目標... 3 ( 二 ) 實施對象... 3 ( 三 ) 宣導內容... 3 ( 四 ) 宣導方式... 4 ( 五 ) 作業程序... 5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6 ( 一 ) 原則規定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下稱本規範 )... 6 ( 二 ) 規範對象... 6 ( 三 ) 規範行為... 6 ( 四 ) 使用書表... 9 ( 五 ) Q&A... 9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16 ( 一 ) 注意事項... 16 ( 二 ) 適用對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稱財申法第 2 條 ) 16 ( 三 ) 通報作業... 18 ( 四 ) 申報作業... 21 ( 五 ) 使用書表... 25 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28 ( 一 ) 立法意旨... 28

( 二 ) 利益衝突迴避定義... 28 ( 三 ) 適用對象... 29 ( 四 )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29 ( 五 ) 政風機構處理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處理作業程序. 31 ( 六 ) 使用書表... 35 ( 七 ) Q&A... 35

壹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一 採購業務監辦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不諳政府採購法令業務得否免為監辦機關採購業務疑義 : ( 一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3 條, 業已刪除原條文後段 無該等單位者,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規定, 爰對於未設政風 監查 ( 察 ) 督察 檢核或稽核等單位之機關, 無需另為指定機關其他內部人員代替此一單位之監辦 ( 二 ) 準此,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因非政府採購法第 13 條第 1 項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3 條所稱之 有關單位 人員, 不宜擔任監辦採購人員 二 財產申報異動通知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遇機關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 因攸關申報義務人之權益甚鉅, 應視其職務類型, 填妥申報人異動資料表, 及時通報受理申報政風機構或監察院, 如不確定受理申報政風機構者, 請通報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 以利受理申報單位辦理後續通知作業 三 維安及風紀案件通報機關如有危安 陳情請願 司法機關調卷 約談 搜索 ( 扣押 ) 及重大輿情等事件, 為即時掌握狀況, 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落實機關政風狀況反映通報機制, 先以電話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必要時 第 1 頁

再傳真通報表 四 相關獎勵措施為鼓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協助推動機關政風業務, 並即時通報政風狀況, 就辛勞得力且有具體事蹟者,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建立獎勵原則覈實敘獎 第 2 頁

貳 共通性業務 一 廉政宣導 ( 一 ) 實施目標兼辦政風人員應於職掌業務範疇外, 採取適當宣導作為, 建立機關同仁廉能守紀觀念, 及推動公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 ( 如民間團體 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等 ) 積極參與預防和打繫貪腐, 提高公眾對於貪腐的存在 根源 嚴重性及其所構成威脅的認識, 鼓勵各界對貪污採取 零容忍 的態度 ( 二 ) 實施對象 1 機關員工 2 一般民眾或民間團體 社區 學校 企業 專業人士及其他與機關有業務往來互動關係者 ( 三 ) 宣導內容 1 政府廉能政策及各項廉政法令規章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等陽光法規及案例 3 本機關或他機關貪瀆案例( 以判決確定者為宜 ; 如引用尚未判決確定案例件應注意隱匿機關 人名等情節 ) 4 鼓勵檢舉貪瀆不法事項 5 機關員工優良廉能事蹟 第 3 頁

( 四 ) 宣導方式結合機關業務特性與資源, 採取適當措施, 對內部同仁及業務往來之民眾或團體實施廉政宣導作為, 得參考下列方式, 採單一或混合方式實施 : 1 口頭宣導: (1) 集會宣導 : 利用機關內部相關會議 ( 報 ) 或民眾團體集會場合, 針對當前廉政措施實施宣導, 並注意內容傳達正確性 (2) 課程訓練 專題演講 : 簽報首長核定, 於機關辦理各式員工訓練或大型集會時, 規劃廉政宣導課程或專題演講, 邀請專家學者授課 (3) 研習會 座談會 : 針對特定主題, 會同業務單位邀集員工 民眾 專家學者或相關企業團體, 舉辦研習或座談會, 進行雙向溝通與對談 2 文字宣導: 蒐集廉政法令 陽光法規 貪瀆案例等相關宣導內容, 以文字簡圖等方式, 刊載於機關刊物, 或編印海報 摺頁等文宣, 提供宣導對象參考 3 電子宣導: (1) 運用電子字幕看板 LED 電視牆 機關網頁 電子郵件 電子刊物或轄管廣電媒體等多元平台, 轉知各項廉政宣導訊息 (2) 影片 : 配合機關集會 訓練 活動等場合, 放映廉政宣導影片 4 其他宣導: (1) 辦理廉政有獎徵答 猜謎或相關宣導活動 (2) 面訪溝通, 傳遞廉能政府及社會參與理念 第 4 頁

(3) 參與民眾團體自辦之各種會議或活動場合 ( 如社區里民會議 公會代表會議 各項說明會 聯誼會 運動會 促進會等 ) 蒐集行政興革建言 (4) 利用機關與學校互動時機, 協調辦理法紀教育 演講 座談等廉政宣導作為 (5) 透過相關產業公會, 協調於從業人員在職訓練課程中, 增設廉政倫理主題課程 ( 五 ) 作業程序除例行性宣導作為外, 如欲辦理專案性文宣編印 講習訓練或其他社會參與活動時, 可參考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 1 選定主題: 結合機關特性與宣導對象屬性, 選定適當主題 2 擬訂計畫: 詳列主題 辦理時間 方式 對象及相關行政支援與分工 3 簽報核定: 將預訂推動之廉政宣導作為及預期效果, 併同實施計畫, 簽報首長核定或提報機關會議討論後實施 4 成效評估: 事後對參與人員反映事項及活動效益, 進行評估檢討, 將反映事項簽報機關首長後陳報主管政風機構或移請權責單位參辦, 並適時檢討實施成效, 調整執行作法 ( 六 ) 各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亦得結合廉政宣導時機辦理, 以提升員工保密觀念及危安意識 第 5 頁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 一 ) 原則規定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下稱本規範 ) 1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請託關說 餽贈財物及飲宴應酬, 原則應拒絕或退還 2 所謂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 係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關 ( 構 ) 間, 與公務員具有下列任一情形 ( 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 ): (1)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二 ) 規範對象受本規範拘束之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 ), 至於技工 工友等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是否有本規範之適用, 端視各機關 ( 構 ) 是否另定規範將上開人員納入其中 ( 本規範第 20 點 第 21 點 ) ( 三 ) 規範行為 1 請託關說 (1) 請託或關說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本規範第 2 點第 5 款 ) 第 6 頁

(2) 處理方式 : 接獲書面或口頭請託關說事件之人員, 應於 3 日內將事實簽報其長官, 並向其兼辦政風人員或由首長指定之人員為之, 兼辦政風人員獲知前述事情後, 協助被請託關說之公務員填寫 受理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陳請首長核閱後逐案建檔 ( 本規範第 11 點 第 12 點 ) 2 受贈財物 (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 原則不得接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本規範第 4 點 ): A 屬於公務禮儀( 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外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 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B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C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贈與,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D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即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 (2)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以外所為之餽贈, 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但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新臺幣 3000 元 ) 者, 仍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並於必要時知會兼辦政風人員 ( 本規範第 第 7 頁

5 點第 1 項第 2 款 ) (3) 處理方式 : A 對於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除前述例外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將經過情形簽報其長官及知會兼辦政風人員 ; 無法退還時, 除簽報其長官外, 並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將餽贈之財物, 送交兼辦政風人員處理 ( 本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 ) B 兼辦政風人員獲知前述事情後, 應協助受餽贈之公務員填寫 受理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陳請首長核閱後逐案建檔 ( 本規範第 12 點 ) C 兼辦政風人員對於受贈財物, 應視其性質及價值, 提出下列建議處理方式,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 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 其他適當建議 ( 可為犯罪證據者, 依法定程序處理 )( 本規範第 5 點第 2 項 ) 3 飲宴應酬 (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應酬活動, 原則不得參加,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之 : ( 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 ) A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B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如 : 尾牙 春酒 ) C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D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即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但同 第 8 頁

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應酬活動, 如與公務員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 本規範第 7 點第 2 項 ) (3) 處理方式 : A 受邀之人員如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或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 而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應酬活動時, 應事先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兼辦政風人員後, 使得參加 ( 本規範第 10 點 ) B 兼辦政風人員獲知前述事情後, 協助受邀宴之公務員填寫 受理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陳請首長核閱後逐案建檔 ( 本規範第 12 點 ) ( 四 ) 使用書表受理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 如附表 1) ( 五 ) Q&A 問題 1: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何? 公立醫院醫師 公立學校教師 公營事業服務人員等, 是否適用本規範? 答 :( 一 ) 適用對象 :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 第 9 頁

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均適用之 2 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二 ) 公立醫院醫師 : 1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3 4 8 10 條, 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 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因此適用本規範 2 公立醫院醫師採約聘僱方式進用者, 如係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依據銓敘部函釋屬 公務員服務法 適用對象, 爰適用本規範 如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以契約進用者, 則不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 惟院方可基於管理需要將該等人員, 納入本規範或於契約中訂定拒受餽贈等涉及公務倫理條款, 以維清廉形象 3 為避免影響機關清廉形象, 各機關 ( 構 ) 得因業務需要訂定更嚴格之標準或納入更多適用對象, 以期周延 ( 三 ) 公立學校教師 : 據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因此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者方適用本規範 惟教育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另訂規範, 作為公立學 第 10 頁

校教師之行為準據 ( 四 )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 該等人員因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適用對象, 因此, 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 ( 含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 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 均適用本規範 問題 2: 本規範所稱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意義為何? 請舉例說明答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 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關 ( 構 ) 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參照 ): 1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二 ) 舉例說明 : 1 業務往來 :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 代理或協助自然人 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 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 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 地政士 ( 代書 ) 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 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 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 報關行與海關 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 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2 指揮監督 : 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 長官與部屬 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 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 第 11 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 經濟部與公司行號 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 3 費用補 ( 獎 ) 助 : 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 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 青輔會補助青創會 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 4 正在尋求 進行或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 某廠商擬參與投標 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5 其他契約關係 : 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6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 ; 或公務員執行檢查 取締 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問題 3: 本規範規定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是否有鼓勵公務員收受鉅額餽贈之嫌? 答 :( 一 ) 本點規範目的 : 提供明確標準, 讓公務員對於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人際互動, 遇有受贈之財物, 知所因應及進, 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公務員應清廉 儉樸, 重視外界觀感, 以贏得尊重 ( 二 ) 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重點 : 公務員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 例外得予接受者, 仍需以 偶發而無影響特 第 12 頁

定權利義務之虞 為前提, 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 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 問題 4: 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如何處理? 答 : 處理方式 : ( 一 )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逕為收受, 無須知會或簽報 ( 二 )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 三 )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 : 逕為收受, 無須知會或簽報 問題 5: 適用本規範如有疑義, 可洽詢之管道為何? 答 :( 一 ) 逕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 二 ) 機關未設政風者, 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 三 ) 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 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 至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由各該機關負責處理所屬機關對本規範諮詢人員之疑義 ( 四 ) 法務部對於各界疑義將適時以函釋說明 第 13 頁

問題 6: 廠商或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 行事曆等, 是否適用廉政倫理規範? 答 : 本規範之目的, 乃為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能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 維持民眾對其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爰針對受贈財物等事件, 訂定明確標準 處理之原則與例外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 受贈印有名稱 ( 如公司 事務所 機構全銜 ) 聯絡方式 營業項目之月曆 行事曆或辦公日誌, 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且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 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惟各機關對於上述情事, 請自行考量贈送目的 物品價值 數量及外界觀感等予以妥處 其他相關資料及函釋請至以下法務部網站查詢 : https://www.moj.gov.tw/np.asp?ctnode=27991&mp=001 第 14 頁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附表 1 機關人員請託 餽贈 邀宴人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事由 服務機關 ( 構 )/ 單位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 ( 構 ) 公司 職稱 姓名 行號 通訊地址 有 聯絡電話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事件 內容大要 處理情形 與建議 備註 兼辦政風人員會辦單位核閱 簽報程序 第 15 頁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一 ) 注意事項 協助異動通報 : 機關內遇有應申報職務人員異動時, 應視其職務類型即 時通報受理財產申報之政風單位或監察院, 以利受理申 報機關 ( 構 ) 辦理後續通知作業 ( 二 ) 適用對象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稱財申法第 2 條 ) 1 法定申報義務人 (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2 款 ): (1) 總統 副總統 (2)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 長 (3) 政務人員 (4)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5) 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 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 ; 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 構之首長 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 管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12 (6)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 副校長 ; 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 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7)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副主官及主 管 (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 ( 鎮 市 ) 1 2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7 款 主管 : 不包括副主管及任務編組之主管 所稱 職務 或 相當職等 : 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第 16 頁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9)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10) 法官 檢察官 行政執行官 軍法官 (11)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12) 司法警察 稅務 關務 地政 會計 審計 建 築管理 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 金融監督暨管理 公產管理 金融授信 商品檢驗 商標 專利 34 公路監理 環保稽查 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 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其 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 由國防部定之 2 代理兼任 : 前項各類公職人員, 其職務係代理或兼任者, 應申報財產 ( 財申法第 2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 ) (1) 代理 : 機關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 或其他現職 人員暫離工作崗位, 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 該職 務於職員員額編制表內列有職稱 官等 職等, 只是應補實但尚未補實 例 : 科員代理股長 (2) 兼任 : 於本職之外兼任其他職務, 且該兼任職本 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 僅暫時性兼任者 例 : 學校會計主任兼任公所會計主任 ; 惟, 如所兼任 之職務於組織編制內以括號標註員額, 表示該職 僅能派員兼任者, 該項職務異動應視為本職辦理 3 所謂採購人員, 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9 條及立法理由, 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亦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 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之股 課 科 室 組 處 中心或其他相當單位之人員 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0 條 ( 主管人員 ): 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 不論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 17 頁

就 ( 到 ) 職申報, 例 : 戶政事務所兼會計員, 其涵義與前段兼任有別 5 3 核定指定(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1) 核定申報 :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 經主管府 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2) 指定申報 : 雖非上述職務人員, 惟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 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 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 ( 構 ) 之核可, 指定其申報財產 ( 三 ) 通報作業 1 通報機關: (1) 向監察院通報之申報職務 ( 財申法第 4 條第 1 款 ): A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總統 副總統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 政務人員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B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 ( 鎮 市 ) 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C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D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 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5 法務部 97 年 11 月 19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7901 號函釋參照 法務部 99 年 11 月 26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13648 號函釋參照 第 18 頁

E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F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G 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 (2) 向政風單位通報之申報職務 ( 財申法第 4 條第 2 款 ): 非財申法第 4 條第 1 款所列之申報義務人, 其申報機關 ( 構 ) 為申報人所屬機關 ( 構 ) 之政風單位 ; 無政風單位者, 由其上級機關 ( 構 ) 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 ( 構 ) 指定之單位受理 ; 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 ( 構 ) 者, 由申報人所屬機關 ( 構 ) 指定之單位受理 A 未達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各級政府機關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 ; 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 B 非公立專科學校以上之校長 副校長, 及其設有附屬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C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少將編階以上者除外 ) 副主官及主管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6 E 法官( 本俸六級以上者除外 ) 檢察官( 本俸六級以上者除外 ) 行政執行官 軍法官 6 法務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47300 號函釋參照 第 19 頁

F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者除外 G 司法警察 稅務 關務 地政 會計 審計 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 金融監督暨管理 公產管理 金融授信 商品檢驗 商標 專利 公路監理 環保稽查 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 經主管府 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2 通報時機: 因職務異動態樣涉及申報義務, 為保障申報人申報期間利益, 申報人於職務異動時, 請即通報受理申報機關政風機構或監察院 申報期間依其職務異動態樣不同而有下列規定 : (1) 就 ( 到 ) 職申報 : 公職人員於擔任應申報財產職位時, 應於就 ( 到 ) 職 3 個月內申報 ( 財申法第 3 條第 1 項 ) (2) 代理 / 兼任申報 : 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或兼任者, 應於代理 / 兼任滿 3 個月起 3 個月內申報 (3) 定期申報 : 公職人員應每年定期辦理財產申報 1 次, 申報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惟該年度已辦理其他類型申報者, 當年度免定期申報 ( 於翌年再行辦理, 財申法第 3 條第 1 項後段 ) (4) 卸 ( 離 ) 職申報 : 公職人員應於喪失申報身分起 2 個月內, 辦理卸 ( 離 ) 職申報 ( 財申法第 3 條第 2 項 ) (5) 解除代理 / 兼任申報 : 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 / 兼任者, 代理 / 兼任滿 3 個月後, 應於解除代理 / 兼任之日起 2 個月內, 辦理解除代理 / 兼任申報 第 20 頁

(6) 於辦理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 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 ( 財申法第 3 條第 2 項 ), 應辦理就 ( 到 ) 職申報, 免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7) 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 ( 財申法細則第 9 條第 5 項 ), 法定申報與卸 ( 離 ) 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申報類別申報日申報期程備考 卸 ( 離 ) 職申報人令生效當日 解除代理 兼任申報 人令生效當日 2 個月 2 個月 申報日為固定 申報日為固定 定期申報 申報期程自選一日 1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就 ( 到 ) 職申報 申報期程自選一日 3 個月 代理 兼任申報 申報期程自選一日 3 個月 需代理或兼任滿 3 個月 ( 四 ) 申報作業 1 申報方式 : (1) 紙本申報 : 申報人依受理申報機關 ( 構 ) 不同, 分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或監察院網站下載申報表填報, 並於申報期限內遞交予受理申報單位 ( 法務部廉政署 / 防貪業務專區 / 財產申報 /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 下載專區 /6.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2) 網路申報 : 申報人依受理申報機構不同至法務部 第 21 頁

廉政署網站或監察院網站下載申報軟體, 利用帳號密碼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申報系統, 逐項填報後於申報期限內上傳即可 ( 申報軟體下載點 : 法務部廉政署 / 防貪業務專區 / 財產申報 /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 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 首頁左半部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按鈕 ) 2 申報內容: (1) 申報前請詳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規定, 如有疑義, 請先向受理申報機關 ( 構 ) 詢明 (2) 基本資料 : 應填報正確之 申報日 : A 就( 到 ) 職申報 代理 / 兼任申報 : 於申報期限內擇定一日為申報日 B 定期申報: 於申報年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擇定一日為申報日 C 卸( 離 ) 職申報 解除代理 / 兼任申報申報 : 以喪失申報身分或解除代理 / 兼任當日為申報日 (3) 不動產 ( 土地及建物 ): 不論其價值 大小 地目 取得方式等, 凡是登記在申報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名下或有稅籍資料之不動產, 均應申報 (4) 船舶 : 凡是登記在申報人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船舶, 均應申報 (5) 汽車 ( 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 第 22 頁

凡是登記在申報人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汽車 大型重型機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 250C.C.), 均應申報 (6) 航空器 : 凡是登記在申報人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航空器, 均應申報 (7) 現金 ( 指新台幣 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 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之現金, 各人累計達 100 萬元者, 其名下現金即應逐筆申報 (8) 存款 ( 指新台幣 外幣之存款 ): 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之存款, 各人累計達 100 萬元者, 其名下存款不論存款種類, 即應逐筆申報 (9) 有價證券 ( 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 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各人名下有價證券總價額合計 ( 即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加總 ) 達 100 萬元者, 其名下所有有價證券均應申報 ; 其中, 股票票面價額以 1 股 10 元計價, 不論上市 ( 櫃 ) 下市 ( 櫃 ) 或未上市 ( 櫃 ), 均應申報 (10) 珠寶 古董 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保險 : A 珠寶 古董 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每項 ( 件 ) 價額達 20 萬元者, 即應申報 第 23 頁

B 凡符合 儲蓄型壽險 投資型壽險 及 年金型保險 等險種, 均應依本法申報, 並於申報時注意下列事項 7 : (A) 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 : 即 要保人 為申報人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 均應申報 ; 至於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均非屬應申報範疇 (B) 保險費部分, 不論為一次交付 分期交付 已繳金額多寡, 均應申報 (C) 保險契約效力部分 : I. 保險契約仍在有效期內, 無論已繳費期滿 展期定期 減額繳清或已領回生存給付者, 均應申報 II. 因停效保單仍可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 於申報日已停效但未失效者, 亦應申報 (D) 保險契約具有被保險人如屆滿一定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保險公司即應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契約條款, 係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而屬儲蓄型壽險, 應依法申報 ( 法務部 103 年 9 月 16 日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31440 號函釋 ) (E) 同一保險公司同一保險名稱, 如屬不同保單號碼, 應逐筆臚列 要保人 為申報人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儲蓄型壽險 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 即應申報 (11) 債權及債務 : 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或債務總額 7 法務部 105 年 3 月 22 日法廉字第 10505003550 號函釋參照 第 24 頁

達 100 萬元以上者, 其名下所有債權或債務即應逐筆申報, 申報金額以申報日當日之餘額為主, 須扣除已清償部分, 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12) 事業投資 : 申報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投資, 各人累計達 100 萬元以上者, 其名下所有投資事項均應逐筆申報 (13) 備註 : A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 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 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 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 應於 備註欄 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B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 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 並於受理申報機關 ( 構 ) 進行實質審核時, 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14) 交件日 : 交件日 係填妥申報表報, 遞交至受理申報單位或上傳至申報系統的日期, 與 申報日 有別, 惟交件日亦須於申報期限內完成 ( 五 ) 使用書表 1 向政風單位通報: 遇有向政風單位通報之申報職務 ( 財申法第 4 條第 2 款 ) 所述之各類應申報職務人員異動時, 請填妥異動通報表 參考範例 ( 如附表 2), 函文通報受理申報政風單位, 以利後續辦理通知作業 第 25 頁

2 向監察院通報: 遇有向監察院通報之申報職務 ( 財申法第 4 條第 2 款 ) 所述之各類應申報職務人員異動時, 請持機關或個人之自然人憑證, 至監察院 申報人資料通報平台, 填報異動人員相關資料 ( 相關通報作業方式, 可參閱監察院 / 陽光法案主題網 / 下載專區 / 財申申請書表 / 財產申報人資料通報平台操作說明及常見問題集 ) 第 26 頁

( 機關全銜 ) 財產申報義務人異動通報表 參考範例 附表 2 申報人姓名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服務單位 職稱 異動日期 年 月 日 就 ( 到 ) 職 原職 異動原因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代理 兼任 解除代理 解除兼任 卸 ( 離 ) 職 本職 新職 連絡電話公 : 私 : 電子信箱 符合之 申報資格 未達簡任第 12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12 職等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各級政府機關副首長 職務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 公營事業總 分支機構之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主管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 公立專科學校以上除外 ) 副校長 ; 其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 ( 公立專科學校以上除外 ) 副首長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 少將編階以上者除外 ) 副主官及主管 法官 ( 本俸六級以上者除外 ) 檢察官 ( 本俸六級以上者除外 ) 行政執行官 軍法官 政風主管人員 (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者除外 ) 司法警察 稅務 關務 地政 會計 審計 建築管理 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 金融監督暨管理 公產管理 金融授信 商品檢驗 商標 專利 公路監理 環保稽查 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 其他 通報人 : 連絡電話 : 第 27 頁

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 一 ) 立法意旨 為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 不當利益輸送, 協助健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 二 ) 利益衝突迴避定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下稱利衝法 ) 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且不以獲得不法或不當利益或已生圖利之結果為限, 如所涉之利益屬 不法利益, 則已另涉貪瀆罪責 1 利衝法所稱利益,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1) 財產上利益 : A 動產 不動產 B 現金 存款 外幣 有價證券 C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如 : 專利權 商標權 礦業權 漁業權或著作權等 D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如 : 貴賓卡 會員證 球員證 招待券或優待券等 (2) 非財產上利益 :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 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其規範之範疇, 宜採廣義之解釋 例如 : 對技工 工友及臨時人員 ( 含按日計酬人員 ) 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人事措施, 亦屬相類 任用 陞遷 調動 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 ( 法務部 92 年 9 月 22 日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參照 ) 2 利益衝突 : 第 28 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 作為 或 不作為, 直接 或 間接 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均屬之 (1) 公職人員之行為在外觀上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 得為之, 並不以 違背法令 者為限, 縱所為之 行為係合法者, 仍在利衝法禁止之列 (2) 所謂 獲取利益, 係指獲取私人利益, 不包括獲 取公益之情形 : 且 利益 不以 不法利益 為 限, 縱係 合法利益 亦在利衝法規範之列, 如 所涉之利益屬 不法利益, 應調查是否涉及貪瀆 罪責 (3) 公職人員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即不得為之, 如未迴避, 縱令所為之行為係合法者且尚未發生圖利之結果, 仍為利衝法處罰之範圍, 不以已生圖利之結果者為限 ( 三 ) 適用對象 1 財產申報義務人 ( 利衝法第 2 條規定, 限定為財申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 ) 2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利衝法第 3 條 ):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包含血親及姻親 )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 公職人員 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 四 ) 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1 範圍 (1) 自行迴避之義務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 第 29 頁

即自行迴避 ( 利衝法第 6 條 ) (2) 圖利之禁止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利衝法第 7 條 ) (3) 請託關說之禁止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利衝法第 8 條 ) 所稱 關說 請託, 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利衝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4) 交易行為之禁止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 利衝法第 9 條 ) 所稱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 包含公職人員兼職之機關 所稱 受其監督之機關, 依文義解釋及其立法原意, 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 故只要依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監督之機關, 即為利衝法所稱 受其監督之機關, 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 ( 法務部 92 年 11 月 14 日法政決字第 0921119675 號函參照 ) 2 迴避之責任條件( 法務部 93 年 5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30006395 號函參照 ) (1) 按利衝法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等上開規定之 知 假借 關說 請託 交易 等均為具有目的性 意向性之故意行為, 其違反之處罰規定 ( 利衝法第 14 條至 17 第 30 頁

條規定 ) 限於故意型態, 而不及於過失 (2) 知 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 係指知悉 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 而言, 並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 本身 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 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 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 故不知利衝法有處罰之規定, 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3 迴避的種類 (1) 自行迴避 : 公職人員知其執行職務, 會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時,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 應即自行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以書面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所定機關 報備及副知服務機關 ( 利衝法第 6 10 條 利衝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2) 申請迴避 : 即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 利衝法第 12 條 ) (3) 命令迴避 :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 利衝法第 10 條第 4 項 ) ( 五 ) 政風機構處理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處理作業程序 1 政風機構因民眾檢舉 民意代表 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交查 媒體報導或其他事由受理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案件, 應就有無利益衝突情形進行調查, 處理結果應予函復並 第 31 頁

循政風體系陳報 若屬主動發掘調查者, 政風機構應將瞭解結果循政風體系陳報 2 政風機構受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案件之報備, 處理程序如下 : (1) 政風機構受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案件之報備, 政風機構得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自行迴避報備書參考表格, 或請報備人依據利衝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應記載事項妥具書面資料報備, 並副知報備人之服務機關 (2) 政風機構受理報備後, 應就報備之書面記載事項 是否為財申法第 4 條所定報備機關及有無利益衝突情形進行審查 如有程式不符 未依規定以書面報備, 或未副知服務機關, 應請其補正 ; 如非受理報備機關應通知報備人改向正確之報備機關報備, 或轉知正確之受理報備機關 (3) 政風機構應將審查結果簽報機關首長 ( 報備人若為機關首長則應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 如有利益衝突情形應即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其 職務代理人 ( 是指各機關依憲法或法令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即指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原先已排定順序之代理人, 而非臨時由應迴避之公職人員所指定之代理人 ) 執行之 ; 但如機關首長認該公職人員無需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4) 政風機構接獲公職人員向其他報備機關 ( 監察院 上級機關或其他非本機關之政風機構 ) 報備利益衝突自行迴避之副知, 應注意報備人有無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 並以副本簽報本機關及函報上級機 第 32 頁

關, 上級機關或服務機關如認由報備人執行職務不影響該項業務之運作, 或無需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5) 如調查結果發現公職人員有違反利衝法者, 應循政風體系陳報至法務部進行裁罰, 如違反利衝法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 另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3 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案件 (1) 迴避之申請 : 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 得以書面向權責機關申請公職人員迴避 (2) 受理申請機關 A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B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3) 申請迴避之提出 A 以書面申請書面記載事項 : (A) 申請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 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 管理人之團體者, 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 (B) 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 (C) 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第 33 頁

(D) 受理申請之機關 (E) 申請日期 (F) 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B 以言詞為之利害關係人以言詞申請公職人員迴避 ( 但仍須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 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4) 關於前項之申請, 受理申請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A 受理申請機關得提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利害關係人申請表, 或請申請人按利衝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應記載事項, 妥具書面資料後受理申請 B 受理申請機關於受理後, 應對於公職人員應否迴避進行調查, 調查結果及意見應簽報機關首長 C 案件之辦理結果應以機關名義做成決定書函復申請人及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 另副知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 (5) 調查結果之處理 A 發現確有應迴避之情事者, 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 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 B 如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 該公職人員拒絕迴避者, 該受理申請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 陳報至法務部進行裁罰 (6) 政風機構如為機關受理申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處理單位, 其處理作業應注意適用行政程 第 34 頁

序法及受理人民申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申請人及受申請迴避公職人員權益之保障及處理之資料有無保密必要均應注意 ( 六 ) 使用書表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自行迴避報備書( 如附表 3)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利害關係人申請書( 法人團體 個人用 )( 如附表 4) ( 七 )Q&A 人事措施方面問題 1: 非財產上利益, 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 答 : 否 因 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 係學校與學生間之學習關係, 與本法所稱 其他人事措施 之範疇有間, 非屬利衝法所稱之 非財產上利益 ( 法務部 93 年 4 月 22 日法政決字第 0931105674 號函釋 ) 問題 2: 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 ( 成 ) 評核, 是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 答 : 是 利衝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而非財產上利益,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 陞遷 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考績 ( 成 ) 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 自屬利衝法第 4 條所稱利益,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 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 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 於考績委員會會議 第 35 頁

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 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 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 則具有違反利衝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依利衝法第 16 條規定之故意 ( 法務部 96 年 10 月 4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 104 年 8 月 5 日法廉字第 10405011230 號函釋 ) 問題 3: 機關擬任用副首長之女, 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 答 : 依利衝法第 5 條規定, 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準此, 如機關副首長於其關係人 ( 女兒 ) 進入該處之人事甄審過程曾有參與 ( 如為評審委員之一, 或曾核閱相關公文 ), 縱無其他不法情事 ( 如關說 施壓評審委員或承辦人 ), 仍違反利衝法第 16 條規定, 應科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 反之, 如該副首長於人事甄選之整個過程皆未參與, 甚至與其職務本無關聯者, 則無違反利衝法可言 ( 法務部 94 年 11 月 23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18156 號函 ) 問題 4: 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 其嗣後成為姻親者, 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 答 : 可繼續僱用, 但於原聘僱期滿後, 再行聘僱時, 仍應迴避 因技工 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僱, 仍屬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 其他人事措施 之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 自非利衝法所許 ( 法務部 94 年 5 月 31 日法政決字第 0940018949 號函釋 ) 第 36 頁

問題 5: 機關幕僚長透過勞務外包得標廠商(如 : 人力派遣公司)僱用其兒子, 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 答 : 某機關幕僚長透過勞務外包得標廠商(如 : 人力派遣公司)僱用其兒子, 並派遣其兒子至幕僚長服務之機關擔任文書工作人員, 違反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所稱 其他人事措施 要派機關雖與被派遣人員間並無直接聘僱關係, 然要派機關對人力派遣公司所派遣之人員具最後准否錄用權, 且被派遣人員如表現不符需求, 要派機關尚得隨時要求人力派遣公司更換之, 足見此乃相類任用 陞遷 調動等人事權運用範圍, 揆諸前開法律及函釋, 被派遣人員至機關任職, 亦屬利衝法第 4 條第 3 項所稱 其他人事措施 ( 法務部 97 年 2 月 26 日法政決第 0970003714 號函釋 ) 交易行為方面問題 1: 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該公立醫院 病患膳食及餐飲部委託經營案 之投標, 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答 : 否 因合作社性質上為 公益法人, 自非利衝法所謂營利事業機構之關係人 ( 法務部政風司 95 年 2 月 9 日政利字第 0951102149 號函釋 ) 問題 2: 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縣立學校 鄉鎮公所工程? 答 :( 一 ) 不能承包縣立學校工程 因縣立學校按其法律性質係屬公營造物, 屬縣市政府之一部分, 縣市議 第 37 頁

員自不得承包同縣縣立學校工程 ( 二 ) 能承包鄉鎮公所工程 因鄉 ( 鎮 市 ) 公所非係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 自非屬利衝法第 9 條之規範範疇 ( 法務部 94 年 4 月 20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03926 號函釋 ) 其他相關函釋請到法務部廉政署網站查詢 : http://www.aac.moj.gov.tw/lp.asp?ctnode=36740&ct Unit=10974&BaseDSD=7&mp=289 第 38 頁

受文者 : 附表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自行迴避報備書 報備日期 : 年月日 應 迴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避 人 員 服務機關 受理報備機關 ( 構 ) 職稱 應迴避事項 應迴避理由 報備人簽名 : 本報備書一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 構 ) 報備 ; 一份副知公職人員服 務機關 第 39 頁

受文者 : 附表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利害關係人申請書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利害關係人 姓名 ( 或團體名稱及其代表人 ) 居住所或事務所地址服務機關電話 身分證字號 ( 或護照號碼 ) 出生日期職稱傳真 申請 迴避 對象 姓名 服務機關 職稱 應迴 避事 項 應迴 避理 由 申請人簽名 : 本申請書一份送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 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第 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