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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附表1:(一般列管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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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 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 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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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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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 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 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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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作業文件 一 依建築法規定委託建築師辦理, 並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免辦理現場勘查 ( 以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自動產生編碼需一致 ) 二 花蓮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檢附書圖文件及排列順序表 序號 屬性 文件名稱 ( 一 ) 基本文件 1-1 花蓮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會審查核表 說明 未檢附視同以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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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照協審 執照加註及注意事項 簡報單位 : 工務局建照科主講人 : 張朝貴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新北市建照協審注意事項 前言 加註事項重點提醒 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 結語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前言 依協審契約 實質審查 一次告知, 避免屢屢復審 審查 依法 行政

加註事項簡述 建照 ( 含變更設計 ) 雜照 拆照及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註記 山坡地基本資料註記 工業區註記 共通性加註事項 拆照註記 罰鍰註記

施工及使用執照應註記事項 開工配合辦理事項 放樣勘驗配合辦理事項 其他勘驗配合辦理事項 使用執照配合辦理事項 拆除執照配合辦理事項

平行分會提醒事項 水利局 交通局 環境保護局加註事項 相關主管機關註記 ( 都市設計審議 坡審 ) 特殊事項 ( 地質敏感 容積移轉等 )

加註事項重點提醒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第 1 次掛號時間年 月 日 核定工程期限 個月 同原核定工期 因, 法令適用時間為 年 月 日 符合規定依建築法第 26 條規定同意許可發照 本案為建造執照同拆除執照 併同室內裝修申請案件 建物規模同原核准 符合規定依建築法第 26 條規定同意許可發照 ( 造 地上層 地下層幢棟戶廠 )

擅自拆除, 監拆人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 依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處申請人新台幣 30,000 元罰鍰, 並移送建築師懲戒小組錄案 變更設計先行動工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 依建築法第 87 條規定處起造人新台幣 9,000 元罰鍰, 監造人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 並移送建築師懲戒小組錄案 預 擅自建造, 依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應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新台幣 元

共通性加註事項 依據內政部 88 年 7 月 1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3613 號 88 年 7 月 7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3788 號及 93 年 12 月 29 日內營字第 0930088333 號令辦理 內政部 104.6.5 台內營字第 1040804295 號令修正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為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文, 自 105.1.1 生效 建築師簽證項目, 列入抽查

(1)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 建築物起造人向本局申報開工時, 需檢具審驗機關所開立之建築物電信圖說審查回執條, 以為憑證 (2)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 檢附電信設備相關圖說時, 應併同檢附經審驗機關審查合格並蓋有 審查訖 之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圖申請表 (3)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於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時亦應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併同檢附經審驗機關審查合格並蓋有 審驗訖 之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驗申請表

公私有新建建築物之用水設備請採省水設備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工安全衛生訪視 輔導時, 請予配合 本工程所生產營建廢棄物處理流向, 依行政院環保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14347D 號公告及本府 96 年 6 月 20 日北府工施字第 0960365962 號函 :( 一 ) 申報施工計畫前, 應至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 並取得管制編號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提送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 ( 二 ) 申辦使照前, 應取得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解除列管證明文件

請務必依規定程序按時申請查驗等作業, 否則本局採行一切處置, 後果自行負責 本建築物開工放樣 其他各層應申報備查, 建築物承造人於申報建築物各樓層施工勘驗時, 應檢附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混凝土業者品質保證書 無幅射污染證明書 現況照片, 並於申報竣工勘驗時併案備查 申報放樣前應檢具結構配筋圖 結構外審 電力 電信 給水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及圖辦理, 否則執照作廢

本案建築物電氣設備圖說應由專業工業技師簽章, 再行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審核 供公眾使用建物 有關綠化 植生經檢查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放樣前應鑑界, 並依規定辦理 申報放樣前應辦理現況鑑定 涉及地下室開挖及鄰地鄰近建築物之執照案件

申報放樣前, 如涉及空調, 應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氣象局發佈颱風豪雨 ( 特 ) 報時, 應加強做好擋土 排水等安全措施, 並加固鷹架, 防範災害發生 達 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適用範圍者, 防災計畫說明書須於放樣前提請專案審查 申報放樣前須檢送防災計畫說明書 應提送專案審查: 基地下方捷運設施通過 結構外審案件 高層建築物 提送 2 階段坡審案件等

建造執照領得後,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設置樣品屋 銷售中心及相關廣告物 開工後涉及變更相關工程造價 工程規模 工期增加 起造人 監造人 承造人等部分, 應依營造業法規定於營造承攬手冊上辦理變更登記 起造人 承造人申報施工計畫書應說明是否涉及塔式起重機使用, 並依據內政部 100 年 1 月 4 日內授營管字第 0990811209 號函辦理 本案倘涉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範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除應制定施工中防護計畫書外, 並確實依計畫書內容規定事項辦理

個案加註事項 本案騎樓人行步道應與鄰房順平且完工經查驗合格後, 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本案土石方數量經設計人簽證計算約挖方 : 立方公尺 填方 : 立方公尺 剩餘土方處理計畫, 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審查 (1) 開工前應檢附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認可之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及評定書, 本局保留建造執照之廢止權 (2) 起造人經領得建造執照, 依建造執照核定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乙份送原評定專業機構, 評定專業機構認為不符認可內容者, 應將不符之處詳為列舉, 送原核發建造執照之主管建築機關通知起造人辦理變更設計, 經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與認可內容相符並函復准予備查者, 始得申報開工

申報開工前, 須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起造人於申請使用用途為住宅者, 於申報開工前應檢附申報開工登記表 本案應於查核機電設備後核發使用執照 ; 並於使用執照上加註 : 不得擅自拆除機電設備, 併列入產權移轉交待 電梯 汽車升降設備經檢查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本案為公有建築物, 為落實執行公共藝術設置, 副本抄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本案建築物外牆設置雨遮, 如有雨遮加蓋違建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拆除類別違建辦理 公寓大廈外牆磚及或飾面材料,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 1 次, 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 ( 凸起 ) 情形,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 1 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 管理 維護事宜外, 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 ( 如防護網或警示帶 ), 並通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上事項應於使用執照加註

本案經起造人出具切結書說明建照核准與 環境影響說明書 ( 或評估書 ) 內容不符部分, 將由起造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暨施行細則第 36 37 38 條等相關規定, 檢具資料由本局函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故未完成環評變更前, 除施工圍籬外不得先行動工 ( 包括地表整地 雜物清除 樹木遷移等工程行為 ) 及申報開工, 且辦理環評變更期程不得額外要求開工展延, 仍應依建築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 本案須憑依執照內容變更核准之 環境影響說明書 ( 或評估書 ) 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 始得申報開工

消防設備核准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附, 並請負責設計之建築師查核, 如有違失, 應負全部責任 本案依建築法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之規定, 免消防審查, 惟如涉及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從其規定 非供公眾建物消防加註事項 供公眾使用或山坡地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核對副本時繳交建築圖 地質圖鑽探書圖光碟片並於申報放樣勘驗時, 繳交結構書圖光碟片 配合本市電子書圖繳交作業 (104 年 9 月 3 日新北工件字第 1041663278 號函 )

拆除執照加註事項 (1) 拆除建築物時, 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 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 副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並請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2) 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 拆除 ( 合法 違章 ) 所生之營建廢棄物數量約為立方公尺 因併案檢附基地內違建拆除同意書, 請於申報開工前拆除並檢附照片申請開工

申請拆除建物若為輻射屋, 申請人應主動於拆除前請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 以防範二次污染 施工前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 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 依 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及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 拆除執照自核發之日起, 應於二年內拆除完成, 如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拆除完成者, 得經本局同意展期一年, 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者, 其拆除執照自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建築物應於完成拆除後, 檢具申請書及原領之拆除執照, 向本局核登完成後, 辦理解除地籍套繪圖管制

交評 預審 停獎 都審等加註事項 本案 獎勵停車及法定停車空間超過 150 部 屬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範圍, 檢送交通影響評估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審核, 並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年月日簽見辦理 (1)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5 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之規定辦理, 基地內不得搭蓋棚架 建築物或作其他作用 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常時間開放公眾通行或休憩 (2) 本案申請基地, 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完工經檢查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本案係經 停車獎勵 開放空間 都市設計審議核定通過, 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予執照上加註予以列管 本案游泳池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予執照上加註予以列管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依新北市政府年月日北府城設字第號函辦理, 非經取得審查許可不得任意變更, 以上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予以列管

污水處理相關加註事項 依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年月日新北水字第 號函及專用下水道工程許可管制編號號辦理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專用下水設置圖說送水利局審查核可文件, 並請負責設計之建築師 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查核, 如有違失, 應負全部責任 依 91 年 5 月 15 日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請檢附污水處理設施圖說後, 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放流水需達管制標準, 且管線設施需達雨污水分流要求, 並請依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規定設置預設切換裝置

其他加註事項 本案應辦理結構外審, 結構外審如與申請建築圖不符時, 建築師應主動辦理變更設計 放樣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規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設置, 禁止作住宅及其他違反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之行為 ( 如有住宅使用需求者, 需於領得建照或完成變更設計後 3 個月內提出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之申請 ) 本案應於查核機械式停車設備後核發使用執照 ; 並於使用執照上加註 : 不得擅自拆除地面一層之機械式停車設備, 併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本案法定停車 輛,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 規定設置於 建字第 號建造執照基地內, 並列入產權 交待事宜 本案停車編號號至號, 計輛提供建字第號建造執照檢討使用, 並列入產權交待事宜 起造人應出具說明並切結圖面應有明確標註車輛編號

(1) 本案位屬 ( 變更 ) 開發計畫內基地, 有關人口數 容積 戶數應套繪查核管制 (2) 請確實依開發許可函及核定之開發計畫書圖暨環境影響評估結論事項辦理 本案 變更都市計畫 ( 第次通盤檢討 ) 案, 依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年月日簽見, 目前尚未發布實施, 由起造人切結將來如有妨礙變更後都市計畫, 願無條件拆除及放棄任何補償, 並列入產權移交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 應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 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 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 逾期不拆者, 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 : 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 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

涉及其他目的是業主管機關加註事項 (1) 申請人於申報放樣前檢送 加油站 副本抄送政府經濟發展局查核, 核准圖說若與核准市場設立許可內容不合時, 建築師應主動至本局辦理變更設計 於申請工廠登記時, (1) (2) 申請基地工業區, 其土地與建築物不得移轉或租售他人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 部份, 依新北市政府年月日北府字第號函辦理 都更 環評 寺廟 水保 交評 旅館等

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 Public Works Department

常見爭議案件類型說明 (1) 無障礙車位 ( 汽車及機車 ) 不得採用機械式昇降機 (2) 申請基地上有舊建照應確認期有效性 (3) 設立許可案件 ( 如 : 納骨塔 資源回收廠 土資場 駕訓班等 ) 應核對面積 位置及規模 (4) 建築技術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增設案件不用檢討無障礙電梯 (5) 機車位不得採用機械式停車, 除非有 CNS 認定 (6) 綠化有困難應以土管明文列舉者才可扣除 (7) 管委會與梯廳應實體區隔 ( 不同空間屬性 ) (8) 建築物半戶外空間之天花板認定原則 : 騎樓 出入口雨遮 陽臺非屬室內裝修定義範圍

地基調查報告引用等疑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節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 以下簡稱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二節地基調查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 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 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 圓錐貫入孔 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 內政部 90 年 10 月 02 日台內營字第 9085629 號函 ) 第三章地基調查 3.1.3 一般要求 1. 地基調查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為目的 所有建築物基地均應辦理地基調查, 以資料蒐集 現地踏勘與地下探勘及試驗等方法為之, 其中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 圓錐貫入孔及探查坑 2.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 如基地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以內, 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及無地質災害潛勢者, 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 3. 除符合上款之情形者外, 均須進行地下探勘

展延複審之申請及審查 建築法第 36 條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 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 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立法原意 : 執照申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 複審展延申請應為不可歸則於申請人之因素, 如非屬行政機關因審查事項而致執照審查期程延宕則不予同意複審展延

五層以下增設電梯權利證明文件 有關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發布令 ( 內政部 104 年 2 月 12 日台內營字第 10408000462 號函 ) 節錄 : 第八點 : 建築物共有部分增設昇降設備, 涉及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 其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應以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九點 : 屬同一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 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者, 其各棟建築物各自獨立互不影響 申請增設昇降設備時應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得以各棟建築物分別辦理

增設電梯涉及違章處理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 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 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 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 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會辦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協助認定違章建築拆除優先類組, 屬於 D 類組之既有違章建築採拍照列管, 其餘類組需全部拆除

本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執行方式 ( 經濟部 104 年 8 月 26 日經地字第 10404604170 號函公告 ) 1. 建築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已領得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案 ( 涉及增加基地面積或合併其他建造執照 ), 自公告日起均應於審查程序未終結前納入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結果 2. 申請基地面積達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 ( 以下簡稱坡審會 )( 第二階段 ) 併案進行地質安全評估, 於核發執照後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 未達 3000 平方公尺者提坡審會 ( 第一階段 ) 併案進行地質安全評估審查 核發執照後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農舍放流水相關疑義 1.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為符合安全農業, 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且應排入排水溝渠, 前開規定為農舍執照准駁要件之一, 未符合規定者即不得興建農舍 2. 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排入灌排系統者, 應經該管理機關 ( 構 ) 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 二 ) 排入私有水體者, 應經所有人同意

P U B L I C 結語 建築是種藝術 建築是種風景 建築是種生活 建築是種責任 Works Department

P U B L I C The End 謝謝 指教 Works Depar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