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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 ( 存款行存執聯 ) 契約版本 :9160-105-01-A 版 立總約定書人 ( 即申請人 ): 同意與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貴社 ) 之各項存款往來 ( 包括金融卡 聯社代理付款及電話語音系統等可於開戶後選擇 申請辦理事宜 ), 皆遵守本總約定書之各章適用條款之約定, 嗣後新申辦該等服務時, 除另有約定 外, 亦皆同意遵循之, 不再另立契約, 特立此總約定書 ( 乙式貳份 ), 並約定條款如下 : 一 立約定書人聲明 : 開戶總約定書及所附附件立約人已於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完畢 (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二 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 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 支存除外 ) 及各項業務服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 與 開戶總約定書 各壹份無誤 三 金融卡定型化契約特別條款 ( 新申請時約定 ) ( 一 ) 第十二條之ㄧ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雙方約定下列方式辦理 : 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社辦理 其他約定方式 ( 二 ) 第十四條服務費用計收: 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 臨櫃辦理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 四 未成年人開立存款帳戶同意書 ( 立約人未滿 20 歲須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章同意 ) 立同意書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茲同意立約人在貴社開立存款帳戶, 並允許該立約人得就所開立帳戶為存 取款及申請辦理所衍生之聯社代理付款 金融卡及其他種類業務等以及掛失 更印 換補發存摺與金融卡等相關法律行為, 立同意書人均表示同意, 並不得將此同意書撤回或撤銷, 特立此同意書 五 聯名帳戶特別約定 1 約定建檔名義人為 君, 並同意總約定書第伍章聯名戶約定條款, 又凡辦理提款等一 切服務往來或申請相關文件皆須簽蓋全部預留印鑑始生效力 2 約定為分別共有財產之聯名帳戶其餘額 君持有 %, 君持有 % 絕無異議 六 經貴社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就 開戶總約定書 及本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 認聯 ( 以下簡稱總約定書 ) 揭示之重要內容說明 ( 或詳閱重要內容說明書 ) 後, 立約定書人已充 分瞭解總約定書契約條款之重要內容, 並明瞭本帳戶依存款保險條例的規範為存款保險標的項 目, 在主管機構所訂定最高保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 茲同意並簽章如下 此致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立約人 ( 存戶 ): ( 建檔名義人 / 代表人 ) ( 簽名 / 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聯名人或法定代理人 : ( 簽名 / 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解說 ( 說明 ) 人員 主管 經辦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 ( 客戶存執聯 ) 契約版本 :9160-105-01-A 版 立總約定書人 ( 即申請人 ): 同意與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貴社 ) 之各項存款往來 ( 包括金融卡 聯社代理付款及電話語音系統等可於開戶後選擇 申請辦理事宜 ), 皆遵守本總約定書之各章適用條款之約定, 嗣後新申辦該等服務時, 除另有約定 外, 亦皆同意遵循之, 不再另立契約, 特立此總約定書 ( 乙式貳份 ), 並約定條款如下 : 一 立約定書人聲明 : 開戶總約定書及所附附件立約人已於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完畢 (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二 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 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 支存除外 ) 及各項業務服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 與 開戶總約定書 各壹份無誤 三 金融卡定型化契約特別條款 ( 新申請時約定 ) ( 一 ) 第十二條之ㄧ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雙方約定下列方式辦理 : 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社辦理 其他約定方式 ( 二 ) 第十四條服務費用計收: 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 臨櫃辦理繳納 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 四 未成年人開立存款帳戶同意書 ( 立約人未滿 20 歲須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章同意 ) 立同意書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茲同意立約人在貴社開立存款帳戶, 並允許該立約人得就所開立帳戶為存 取款及申請辦理所衍生之聯社代理付款 金融卡及其他種類業務等以及掛失 更印 換補發存摺與金融卡等相關法律行為, 立同意書人均表示同意, 並不得將此同意書撤回或撤銷, 特立此同意書 五 聯名帳戶特別約定 1 約定建檔名義人為 君, 並同意總約定書第伍章聯名戶約定條款, 又凡辦理提款等一 切服務往來或申請相關文件皆須簽蓋全部預留印鑑始生效力 2 約定為分別共有財產之聯名帳戶其餘額 君持有 %, 君持有 % 絕無異議 六 經貴社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就 開戶總約定書 及本 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 認聯 ( 以下簡稱總約定書 ) 揭示之重要內容說明 ( 或詳閱重要內容說明書 ) 後, 立約定書人已充 分瞭解總約定書契約條款之重要內容, 並明瞭本帳戶依存款保險條例的規範為存款保險標的項 目, 在主管機構所訂定最高保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 茲同意並簽章如下 此致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立約人 ( 存戶 ): ( 建檔名義人 / 代表人 ) ( 簽名 / 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聯名人或法定代理人 : ( 簽名 / 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19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服務項目 1 金融卡補發 / 換發 100 元 / 卡 2 存單 ( 存摺 ) 掛失 / 補發 3 帳戶印鑑更換 / 掛失 4 帳戶調閱 影印傳票 5 存摺工本費 2/19 服務手續費收費說明 100 元 / 件, 同時申辦第 2 3 項者亦收取 100 元 公告日 :105.01 版 調閱 影印每張收取 50 元 ; 須遠赴倉庫調閱者, 每張收取 200 元 ; 查詢光碟資料按查詢期間計費, 每三個月收取 50 元, 不足三個月以三個月計算, 最高收取 1,000 元 開戶未滿 3 個月結清者每一帳戶 100 元 ; 存摺尚有空白頁而要求換給新摺時每本 100 元 6 開立存款證明 50 元 / 張, 每增加 1 張加收 20 元 7 第三人申請存單質權設定 100 元 / 件 8 開立台支 400 元 / 張 9 開立合支 200 元 / 張 10 開立本社支票 30 元 / 張 11 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500 元 / 案 12 支存戶票信查詢費 100 元 / 戶 ( 第一類 ) ;200 元 / 戶 ( 第二類 ) 13 票據撤銷 ( 或註銷票據撤銷 ) 付款委託 14 領取空白票據工本費 15 註記退票紀錄 200 元 / 張 16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200 元 / 張 150 元 / 張 ( 生效日 :104.11.10) 最近 1 個月存款平均未達 2 萬元者, 每張收取 10 元 最近 1 個月存款平均餘額達 2 萬元不足 20 萬元者, 每張收取 5 元 最近 1 個月存款平均餘額達 2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免收 17 票據掛失止付申請人為發票人時, 每張 100 元 ; 申請人非發票人時, 每張 200 元 18 拒往後兌付票據款 100 元 / 張 19 結清後兌付票據款 100 元 / 張 20 匯款 21 國內跨行交易 22 郵寄存款結清銷戶 100 元 / 每一帳號 23 各項事故之海外授權作業 ( 代為送件 ) 24 保管箱鑰匙遺失 / 毀損換發 300 元 / 每支 非本社往來客戶匯款金額 200 萬元 ( 含 ) 以內, 每筆 100 元 逾 200 萬元, 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50 元 本社往來客戶匯款金額 200 萬元 ( 含 ) 以內, 每筆 30 元 逾 200 萬元, 每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 提款每次 5 元 ; 轉帳每次 15 元 ( 包含金融卡 網路 語音等電子化交易 ) 正常件收費 :600 元 / 每份授權書 ( 含外交部驗證規費 ) 速件收費 :800 元 / 每份授權書 ( 含外交部驗證規費 ) 嗣後貴社有增加或修改本存款相關服務項目時, 貴社應將增 修後之約定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 或將增修項目及約款公告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或於貴社網站之公開揭示, 除貴社規定必須另行申請外, 立約人得自動享有增 修項目之服務, 且一經使用增 修服務後, 即是同意增 修項目之約定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以下稱本社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請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1.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存款戶與借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2.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90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 織章程所定之業務需要蒐集利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如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等, 詳如台端另簽之相關業務申請 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 一 ) 期間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 如 :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商業會計法等 )/ 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 間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二 ) 地區 : 本國 本社各分支機構所在地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 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本社業務委外辦理機構所在地 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 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 三 ) 對象 : 本社 各分支機構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臺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業 務委外辦理機構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 者 其他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 ) 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社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得向本社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本社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依法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本社將無法進行必 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致無法提供台端上開相關服務 六 本社將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註 : 台端得隨時透過本社之服務管道 ( 如 :24 小時服務專線 :2424-6912 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 ) 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本社於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台端身分無誤後立即受理, 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3/19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 支存除外 ) 及各項業務服務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開戶人 ( 以下簡稱存戶 ) 同意與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貴社 ) 之各項存款往來 ( 包括金融卡 聯社代理付款及電話語音系統等可於開戶後選擇申請辦理事宜 ), 皆遵守開戶總約定書之各章適用條款之約定, 嗣後新申辦該等服務時, 除另有約定外, 亦皆同意遵循之, 不再另立契約 壹 各種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存戶申請開立新台幣存摺存款後, 存提本存款一切事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存款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存戶之本存款帳戶所留印鑑之取款條向本社領款時, 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 ( 即符合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清償之效力 ) 但印鑑之掛失 變更等以及其他本社認為必要之事項, 本社得要求存戶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辦理之 二 立約人特別聲明以本總約定書之約定為憑, 授權貴社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社之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各項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上述各項手續費用額, 嗣後倘有需要貴社得調整之, 但貴社應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貴社網路首頁或書面通知 三 個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 1. 受寄人 ( 即存款行 貴社 ) 得為以下各項目的, 而為蒐集 電腦處理 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 一 ) 開立存款戶同意貴社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內政部查詢立約人個人基本資料與金融通報情形 ( 二 ) 處理相關交易 ( 三 ) 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 或與立約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各種通報圈所通報之案件紀錄與資訊 ( 包括警示帳戶類 各項存放款類 外匯類及身分證詐騙等資料 ) ( 四 ) 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 2. 貴社得依貴社提供的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 3. 立約人茲同意貴社得將立約人與貴社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 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並同意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 揭露予受貴社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 4.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社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社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4/19

四 存戶之存摺 金融卡 取款印鑑, 如遺失 被竊 被搶或其他原因發生致喪失占有時, 存戶應立即向原開戶分社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倘存戶無法立即辦理書面手續或遇非營業時間, 得先以電話或其他經本社同意方式做暫時掛失手續, 俟存戶至本社完成書面手續後始生效 如存戶已尋獲時, 需持原留印鑑並提示身分證件至原開戶分社辦理取消上述暫時掛失手續 惟在本社未受理存戶掛失止付之書面申請手續以前所支付之 ( 即提領 ) 款項, 對存戶仍發生清償之效力 五 存戶同意以載明於開戶總約定書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本社同意的方式通知本社, 並同意依變更後之新地址為今後文書之送達處所 ; 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本社同意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本社仍依簽約時所載之舊地址或最後所通知本社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本社之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六 存戶於本社辦理存 提款或本社受託代發 ( 扣 ) 款項, 如因本社電腦系統故障或由第三人誤寫帳號 戶名 其他原因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 本社得於發現時立即更正沖帳無須另行通知存戶 七 存戶同意每次在本社各營業單位提款時, 應憑存摺 原留印鑑及取款條辦理, 並將提款密碼自行鍵入於密碼輸入機, 否則本社得拒絕付款, 但委託本社扣繳借款本息, 代繳各項費用及繳納稅款者不在此限 八 存戶同意同一營業日在本社聯社各營業單位提領存款之金額, 現金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貳佰萬元, 轉帳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伍佰萬元, 其限額由本社訂定之 九 存戶向本社申請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費用服務, 請自接受委託之事業單位同意之月起開始辦理, 在本社尚未洽妥同意前, 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存戶自行繳納 十 立約人若有對貴社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社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或貴社認為必要時 ( 如立約人涉及以各種存款從事非法活動或貴社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 ), 貴社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 ( 惟無須立約人同意 ), 終止本總約定書下之各種存款 ( 包括定存 活存 ) 及其他約定 ( 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 ) 屆時, 貴社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客戶對貴社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社所負之各項債務, 貴社所出具給立約人各種存單或其他憑證於貴社抵銷或抵償金額範圍內失其效力, 上述存單或憑證均視為作廢, 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均由貴社自行選定, 毋須依民法第 322 323 條規定順序辦理 十一 除本總約定書有特別約定者外, 貴社為因應法律及相關規定之修訂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之函釋或因貴社產品變更時, 得隨時修改本總約定書之相關規定 惟每次修改, 貴社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 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倘立約人不同意貴社之修改, 得隨時終止與貴社存款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總約定書, 否則即視為雙方合意共同遵行之 5/19

十二 定期 ( 儲蓄 ) 存款中途解約 : 立約人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 到期前不得提取, 但尚未屆到期日前欲中途解約者, 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社, 並應持原留印鑑及存單 ( 綜存存摺 ) 赴貴社辦理解約手續, 其利息之計算如下列 : 1. 中途解約時, 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其利息係依存款實際存儲期間, 按其存入當時貴社相當期別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若貴社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時, 則以最接近之較低期別牌告利率計息, 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 在實際存款期間內, 如遇本社牌告利率調整, 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惟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2. 中途解約時, 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社應付之利息時, 貴社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 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十三 利息之計算方式 : 1. 立約人同意每日餘額不滿貴社起息最低金額, 概不計息, 起息之最低金額, 貴社得公告隨時調整之 除利率按貴社牌告利率計付外, 其計息期間新台幣存款利息依一年 365 天 ( 按實際天數 ) 計算, 按日計息 但定期 ( 儲蓄 ) 存款則以按月或按年依約定利率計算, 逾期時零星天數則按活存利率及實際存款天數計算 2. 存款之計息起點及計息單位如下 : ( 一 ) 活期存款以每日最終餘額壹萬元為計息起點, 不滿壹萬元不予計息, 超過計息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二 ) 活期儲蓄存款及員工活期儲蓄存款, 均以每日最終餘額伍仟元為計息起點, 不滿伍仟元者不予計息, 超過計息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三 ) 定期存款以一百元為計息起點, 超過計息起點者, 以元為計息單位 ( 四 ) 定期儲蓄存款以元為計息起點, 並以元為計息單位 ( 五 ) 以自動化設備 (ATM) 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 ( 含假日 )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 ; 或由活期性存款轉出至餘額為負數時, 存款或透支利息皆於存入 / 轉出當日開始計息, 切換點為當日 24 時整 十四 交易行為之生效立約人使用電話 行動電話通訊設備或網路等方式, 透過貴社客服人員或經由密碼 或經雙方以書面約定之辨識系統等方式所為之辨識, 確認為立約人之申請並依立約人申請之項目, 委託貴社辦理, 其與立約人憑存摺 印鑑 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 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 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均以貴社電腦主檔之紀錄為準 立約人與貴社均同意依此方式,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立約人與貴社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 於審判 仲裁 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 均不得主張該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於簽訂本總約定書並開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日起, 留存於貴社之印鑑卡, 需留存立約人之簽名或提款印鑑章 嗣後立約人於貴社申請之各項服務, 貴社得依此留存簽名字樣或留存印鑑作為立約人申請各項服 6/19

務之確認 十五 使用自動化服務注意事項 1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帳務劃分時間 : 以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存戶同意於營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例假日除外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 後, 所轉入貴社之款項, 僅得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提領或轉帳, 轉入其他金融機構者, 依其規定 2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社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 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 應於營業時間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 如因轉帳程序, 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 除能證明貴社有可歸責之事由外,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3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 若轉出帳戶為綜合存款帳戶, 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 授權貴社得在立約人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 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社之借款, 不另立借據 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 均依貴社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約定書之終止除定期 ( 儲蓄 ) 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外, 貴社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總約定書下之各種存款及所附各章條款約定, 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屆時, 貴社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立約人不得將存款帳戶 存摺 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 亦不得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 或以詐術損害貴社之信用, 若經貴社研判有疑似歹徒利用人頭帳戶犯罪, 或有資助恐怖主義交易, 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等其他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 或經貴社接獲治安機關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法定機構通報時, 貴社得立即終止本總約定書, 逕行結清存款, 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 始為支付 並得終止立約人使用提款卡 語音轉帳及相關之電子支付轉帳, 匯入款逕以退匯處理 貳 綜合存款開戶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 一 綜合存款項下分設 綜合活存 綜合定存 及 質借擔保放款 三項, 其中綜定存部分存戶可辦理質借, 其最高成數以九成為限, 並同意全額設質於本社以擔保存戶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 嗣後本社行使質權時, 存戶亦表同意, 本社就該綜定存部分, 不另開立存單, 而在存摺之 綜存存單存款 ( 擔保 ) 明細 內記載併同存摺交給存戶執憑 ; 存戶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二 有辦理質借時, 倘若綜活存餘額不足支付存戶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 由本社自動就綜定存總額九成限度內陸續貸款支用墊付, 不須另立借據, 嗣後存入綜合存或綜定存到期轉入綜活存之款項即自動抵償 借款之期間, 不得超過借款當時該提供設質各筆綜定存之最後到期日 三 本存款之存 借款利息, 綜活存按本社牌告利率綜定存按約定利率計息 ; 借 7/19

款利息按綜定存之利率逐筆加 1.5% 計息, 如有多筆綜定存且利率不一時, 則按各綜定存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之並就各筆綜定存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四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 其利息由本社自動轉帳存入綜活存內 借款除利息依前款規定計算外, 其餘比照本社之相關規定辦理, 每月二十日結息一次, 由本社逕入綜活存帳之借方, 如設質之貸款額度不足墊付應付款項時, 不足部分存戶應於結息日存入補足之 叁 電話語音系統使用約定條款一 立約人指定戶名電話轉帳每次電話轉撥存款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同日最高限額新台幣三百萬元 ( 含 ATM 等自動化設備轉帳金額 ), 貴社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予以調整增減, 立約人均無異議 二 使用電話語音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戶時, 須於營業時間每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 倘因延誤遭致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時,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與貴社無涉 肆 金融卡使用之約定事項重要內容一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1 貴社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2 跨社 行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3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約定帳戶轉帳時 ( 包括轉入設於貴社帳戶及跨社 跨行轉帳 ), 其上限如下 : 1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 包括轉入設於貴社帳戶及跨社 跨行轉帳 ), 其上限如下 : 1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 存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 轉帳達 100 次, 除另有約定外, 應於補登存摺後, 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存款人同意金融卡之使用不受累計提款金額或非約定轉帳累計金額須補登存摺的限制 三 存戶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 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存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金融卡遭鎖卡時, 應至原開戶之分社 ( 或部 ) 辦理解鎖 2. 金融卡遭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本社原開戶之分社 ( 或部 ) 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 本社得將金融卡註銷 四 消費扣款限額 : 存戶每日消費扣款限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與約定帳戶轉帳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逾每日轉帳總限額 存戶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 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 本社並無扣款之義務 五 交易時點之認定 8/19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社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伍 存戶於本社開立之活期 ( 儲蓄 ) 定期 ( 儲蓄 ) 或綜合存款本金及利息, 加計支票存款本金後之總合計受到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最高保額之保障 陸 本社客戶服務專線 :02-2424-6912 本社官網 :http://www.kscc.com.tw ( 訪客留言專區 ) 存戶已詳細審閱並充分了解貴社交付之本件存款開戶總約定書等之約定事項重要內容說明書之全部內容, 並經貴社派專人為本人詳細解說說明其重要內容, 茲同意遵守願向貴社開戶於存款開戶及各項業務服務申請書內勾選之相關業務往來, 並遵守另行簽訂之 開戶總約定書 所載各條款無誤 9/19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開戶總約定書 契約版本 :9160-105-01-A 版 第壹章 一般約定共通性條款第貳章 聯社代理付款約定條款第參章 電話語音系統使用約定條款第肆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第伍章 聯名戶約定條款第陸章 金融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柒章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約定條款特別條款 (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聯名戶共推建檔名義人 ) 附件 網路 ATM 服務條款 第壹章 一般約定共通性條款除各另簽訂之約定條款, 從其約定外, 在本總約定書內各項服務之個別約定條款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之約定條款均適用以下所列之一般共通性約定條款 一 開戶條件及方式立約人開立各種存款時, 須依照 姓名條例 第四條規定使用本名, 如係商號 公司等團體或法人, 應填明負責人姓名 嗣後留存於貴社之資料遇有更正時, 應以書面簽蓋原留印鑑或經貴社認同方式通知貴社 二 印鑑立約人於簽訂本總約定書並首次開立新台幣活存帳戶所留存之往來印鑑一份, 適用其他各種活期 ( 儲蓄 ) 及定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 ( 支票存款除外 ) ; 如另有約定留存者, 從其約定 立約人各帳戶一切事務 ( 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 ) 之處理, 若簽蓋各該帳戶約定印鑑, 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 但印鑑之掛失 變更等其他貴社認為必要之事項, 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三 收費及扣帳 ( 即委託扣繳本息 ) 立約人特別聲明以本總約定書之約定為憑, 授權貴社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社之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各項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等 上述各項手續費用額, 嗣後倘有需要貴社得調整之, 但貴社應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貴社網路首頁或書面通知 四 立約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1. 受寄人 ( 即存款行 貴社 ) 得為以下各項目的, 而為蒐集 電腦處理 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 一 ) 開立存款戶同意貴社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內政部查詢立約人個人基本資料與金融通報情形 ( 二 ) 處理相關交易 ( 三 ) 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 或與立約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各種通報圈所通報之案件紀錄與資訊 ( 包括警示帳戶類 各項存放款類 外匯類及身分證詐騙等資料 ) ( 四 ) 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 2. 貴社得依貴社提供的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 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 10/19

3. 立約人茲同意貴社得將立約人與貴社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 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並同意得將立約人之各項往來資料, 揭露予受貴社委任處理事項之第三人 4.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社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社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五 抵銷立約人若有對貴社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社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或貴社認為必要時 ( 如立約人涉及以各種存款從事非法活動或貴社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 ), 貴社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 ( 惟無須立約人同意 ), 終止本總約定書下之各種存款 ( 包括定存 活存 ) 及其他約定 ( 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 ) 屆時, 貴社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客戶對貴社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社所負之各項債務, 貴社所出具給立約人各種存單或其他憑證於貴社抵銷或抵償金額範圍內失其效力, 上述存單或憑證均視為作廢, 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均由貴社自行選定, 毋須依民法第 322 323 條規定順序辦理 六 修改除本總約定書有特別約定者外, 貴社為因應法律及相關規定之修訂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之函釋或因貴社產品變更時, 得隨時修改本總約定書之相關規定 惟每次修改, 貴社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 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倘立約人不同意貴社之修改, 得隨時終止與貴社存款帳戶往來關係及本總約定書, 否則即視為雙方合意共同遵行之 七 文書送達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經貴社同意方式 ( 如聯絡貴社客服人員 ) 等通知貴社, 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貴社同意方式 ( 如聯絡貴社客服人員 ) 等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社仍依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所通知貴社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貴社之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八 靜止戶 ( 刪除 ) 九 錯帳之沖帳如因貴社作業錯誤而入帳, 或由第三人誤寫帳號或戶名或其他原因而誤存入帳者, 貴社得於發現時立即更正沖帳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倘該存入款項業經立約人支用, 立約人應於貴社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及貴社所訂之利息 十 票據託收各種存入之票據須俟貴社收妥入帳後, 始能提領 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 致未能收取票款時, 所有先前入帳票款, 貴社得逕自存款帳戶內如數扣除, 一經貴社於合理作業期間內通知後, 立約人須持原留印鑑, 換回原退票票據, 對該項退票貴社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票據於運送途中, 若發生票據被盜 遺失或滅失時, 同意授權由貴社或付款行代理本存戶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等事宜, 並同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 經取得票款後, 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十一 遺失 被竊之掛失止付立約人存摺 金融卡 取款印章 定期存單等均應自行妥善保管, 如遺失 被竊 被搶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 應立即依貴社相關規定辦理掛失 ( 止付 ) 手續 倘立約人無法立即向貴社辦理書面手續或遇非營業時間 ( 存摺 印鑑 定期存單 ) 者, 得先以電話或其他經貴社同意方式做暫時掛失手續, 俟立約人至貴社完成書面手續後始生效 如立約人已尋獲時, 需立約人持原留印鑑並提示身分證件至原開戶單位辦理取消暫時掛失手續 惟在貴社未受理立約人掛失止付之書面申請以前已經付款者, 如印鑑 存摺等係真正, 於貴社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而不知領款人係冒領者, 對立約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十二 定期 ( 儲蓄 ) 存款續存 1. 定期 ( 儲蓄 ) 存款到期時, 除立約人事先與貴社另有書面約定不自動續存者外, 皆依其原存款所約定之存款方式自動轉存, 立約人屆期若不自動轉存應洽詢貴社辦理解約手續 2. 中途解約 : 立約人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 到期前不得提取, 但尚未屆到期日前欲中途解約者, 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社, 並應持原留印鑑及存單 ( 綜存存摺 ) 赴貴社辦理解約手續, 其利息之計算如下列 : ( 一 ) 中途解約時, 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其利息係依存款實際存儲期間, 按其存入當時貴社相當期別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若貴社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時, 則以最接近之較低 11/19

期別牌告利率計息 ; 惟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 二 ) 中途解約時, 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貴社應付之利息時, 貴社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 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十三 利息計算 1. 立約人同意每日餘額不滿貴社起息最低金額, 概不計息, 起息之最低金額, 貴社得公告隨時調整之 除利率按貴社牌告利率計付外, 其計息期間新台幣存款利息依一年 365 天 ( 按實際天數 ) 計算, 按日計息 但定期 ( 儲蓄 ) 存款則以按月或按年依約定利率計算, 零星天數則按活存利率及實際存款天數計算 2. 存款之計息起點及計息單位如下 : ( 一 ) 活期存款以每日最終餘額壹萬元為計息起點, 不滿壹萬元不予計息, 超過計息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二 ) 活期儲蓄存款及員工活期儲蓄存款, 均以每日最終餘額伍仟元為計息起點, 不滿伍仟元者不予計息, 超過計息起點者以百元整數為計息單位 ( 三 ) 定期存款以一百元為計息起點, 超過計息起點者, 以元為計息單位 ( 四 ) 定期儲蓄存款以元為計息起點, 並以元為計息單位 ( 五 ) 以自動化設備 (ATM) 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 ( 含假日 )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 ; 或由活期性存款轉出至餘額為負數時, 存款或透支利息皆於存入 / 轉出當日開始計息, 切換點為當日 24 時整 十四 交易行為之生效立約人使用電話 行動電話通訊設備或網路等方式, 透過貴社客服人員或經由密碼 或經雙方以書面約定之辨識系統等方式所為之辨識, 確認為立約人之申請並依立約人申請之項目, 委託貴社辦理, 其與立約人憑存摺 印鑑 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 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 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均以貴社電腦主檔之紀錄為準 立約人與貴社均同意依此方式,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立約人與貴社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 於審判 仲裁 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 均不得主張該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於簽訂本總約定書並開立新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日起, 留存於貴社之印鑑卡, 需留存立約人之簽名或提款印鑑章 嗣後立約人於貴社申請之各項服務, 貴社得依此留存簽名字樣或留存印鑑作為立約人申請各項服務之確認 惟提款憑證之取款條印鑑仍必須與約定之提款印鑑相符, 貴社始得付款 十五 使用自動化服務注意事項 1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帳務劃分時間 : 以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存戶同意於營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例假日除外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 後, 所轉入貴社之款項, 僅得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提領或轉帳, 轉入其他金融機構者, 依其規定 2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社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 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 應於營業時間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 如因轉帳程序, 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 除能證明貴社有可歸責之事由外,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3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 若轉出帳戶為綜合存款帳戶, 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 授權貴社得在立約人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 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社之借款, 不另立借據 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 均依貴社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約定書之終止除定期 ( 儲蓄 ) 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外, 貴社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總約定書下之各種存款及所附各章條款約定, 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屆時, 貴社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立約人不得將存款帳戶 存摺 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 亦不得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 或以詐術損害貴社之信用, 若經貴社研判有疑似歹徒利用人頭帳戶犯罪, 或有資助恐怖主義交易, 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等其他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 或經貴社接獲治安機關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法定機構通報時, 貴社得立即終止本總約定書, 逕行結清存款, 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 始為支付 並得終止立約人使用提款卡 語音轉帳及相關之電子支付轉帳, 匯入款逕以退匯處理 十七 法令適用關於本總約定書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由雙方另行洽商議定或修正之 如立約人為外國人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 方式, 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及法令 十八 管轄法院立約人與貴社如因本總約定書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雙方同意以貴社總社或分 12/19

社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九 約定書之效力期間本總約定書除雙方任一方依第一章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外, 永久有效 本總約定書內各項服務之個別條款如經部分終止, 其他條款仍為有效 第貳章 聯社代理付款約定條款一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社各營業單位提款時, 應憑存摺 原留印鑑及取款條辦理, 並將提款密碼自行鍵入於密碼輸入機, 否則貴社得拒絕付款, 但委託貴社扣繳借款本息, 代繳各項費用及繳納稅款者不在此限 二 立約人在貴社各營業單位代理付款之金額, 累計不得超過貴社規定限額, 其限額由貴社訂定之 三 貴社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 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 在該期間內如向貴社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 貴社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四 立約人之存摺 印鑑掛失止付 印鑑更換 停用等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並依貴社有關規定辦理 由聯社單位換發之存摺應經端末機印錄後始能憑存摺在貴社各營業單位辦理代理付款之提款 五 立約人之存摺 印鑑及提款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及保密, 如因遺失 被竊等在未向貴社原開戶單位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 如遭他人冒領存款者, 一律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 貴社概不負賠償責任 六 貴社因業務需要, 必須將取款條由代理付款單位寄回原開戶單位時, 而該取款條如於寄回途中遺失者, 立約人除承認貴社有關付款紀錄外, 一經通知願即簽補取款條絕無異議 七 立約人得由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向原開戶單位申請 重設 註銷, 得於各聯社申請變更提款密碼, 並於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 八 立約人申請停用提款密碼後, 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九 本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 悉依有關法令 貴社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或規定辦理 第參章 電話語音系統使用約定條款一 立約人使用電話轉帳入戶, 其轉帳取款, 與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 具同等效力 二 立約人指定戶名電話轉帳每次電話轉撥存款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同日最高限額新台幣三百萬元 ( 含 ATM 等自動化設備轉帳金額 ), 貴社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予以調整增減, 立約人均無異議 三 立約人憑電話鍵盤自行操作, 將款項由另紙存摺存款開戶及各項業務服務申請書上所載之帳戶內轉出, 並轉入立約人於貴社約定同一戶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之帳戶或事先以書面約定之他人特定帳戶之範圍為限 四 立約人每次使用電話操作轉出 轉入之存款帳戶係經立約人核對確認無誤, 倘因鍵入轉出 轉入之存款帳戶錯誤, 其一切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與貴社無涉 五 為確保存戶之權益, 立約人同意貴社電話語音系統, 依存戶別 ( 同一戶名 統一編號 ) 不論帳戶數或分次申請, 僅保留一個最新之密碼, 同時當密碼因操作錯誤連續三次, 本系統即自動切斷電話, 連續錯誤六次 ( 含 ) 時, 貴社可中止服務 六 立約人申請使用電話語音服務時, 臨櫃自行鍵入密碼 4 位數後立即生效啟用 立約人對語音密碼之保密應自行負責, 並得隨時變更, 其次數不受限制 貴社對憑語音密碼使用之各項語音服務, 均認定係持有語音密碼之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七 立約人使用電話語音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戶時, 須於營業時間每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 倘因延誤遭致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時,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與貴社無涉 八 立約人同意於語音轉帳後一週內, 至貴社補登存摺憑以核對, 如有不符, 願於三日內通知貴社, 否則即認為核對無誤 九 若因存戶誤填申請資料或由於電話線路或第三人冒用 盜用存戶密碼之行為或不可歸責於貴社之事故所導致之遲延 錯誤或損失, 存戶同意無條件免除貴社因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但如確為貴社電腦系統所致之錯誤, 當由貴社負責更正, 並補足應計付利息之積數 第肆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立約人今向貴社開立 綜合存款 戶, 嗣後所有一切往來, 願遵守下列各條款 : 一 綜合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 ( 以下簡稱綜活存 ) 定期存款 ( 以下簡稱綜定存 ) 及質借擔保放款, 立約人應憑存摺與存款憑證 取款憑證或其他約定方式, 辦理存 取款及貸款手續 二 綜合存款項下綜定存轉存方式, 需於申請辦理此項服務時再另行約定, 如本章約定條款第四 五及六條所載各款 13/19

三 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綜定存之儲存期間或其他內容時, 應以書面另行通知 四 立約人得為擔保綜合存款項下對貴社所負債務, 約定在貴社所存綜合存款項下之綜定存全部提供貴社設定質權, 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且以貴社存摺 綜存存單存款 ( 擔保 ) 明細 所載存款明細為綜定存憑據, 貴社不必另發給存單 五 倘立約人提領綜合存款項下綜活存金額或依另約委託貴社自立約人綜活存帳內自動撥付立約人 ( 或立約人指定人 ) 應付款項金額, 致綜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 請在前款設質之全部綜定存金額之九成範圍內准予陸續貸款支用, 嗣後存入綜活存或綜定存到期轉入綜活存之款項即自動抵償 上開貸款金額悉依貴社綜活存所載之正確墊款金額為準, 立約人不另行簽具貸款憑證 六 立約人所有綜合存款項下之綜定存, 其孳生之利息授權貴社自動轉入綜活存, 其到期時, 如仍有貴社墊款金額, 貴社得自動解約轉入綜活存並自動抵償借款 如無墊款金額且立約人未辦理自動轉存者, 該存款則仍按立約人原存或轉存期間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 並仍繼續提供貴社設定質權作為貸款之質借擔保 七 綜合存款之貸款期限, 不得超過該提供設質綜定存之到期日, 惟該綜定存於到期時未有貴社墊款金額且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 貸款期限得比照延長 八 綜合存款之貸款金額, 以立約人提供設質綜定存金額之九成為額度, 惟貴社認為必要時, 得酌減其額度或停止貸款 綜合存款項下之貸款額如超過貸款額度時, 立約人當即以現金償還, 如經貴社通知後於特定時間內仍未清償者, 貴社得自動將該綜定存解約, 以清償質借本息 九 綜合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 按貴社牌告利率計息 ; 貸款利息按綜定存之利率逐筆加 1.5% 計息 十 綜合存款項下各種存款, 其利息由貴社自動轉帳存入綜活存內 貸款除利息依前款規定計算外, 其餘比照貴社之相關規定辦理, 每月二十日結息一次, 由貴社逕入綜活存帳之借方, 如貸款額度不足墊付應付款項時, 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存入補足之 十一 綜合存款項下綜定存之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提取, 須先經轉帳存入綜活存後, 再憑綜合存款存摺及取款憑證提現, 如尚有貸款時, 須先抵償貸款本息 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 十二 綜合存款項下之綜定存中途解約, 應將全部存款一次結清, 其利息之計算悉依貴社及主管機關規定規則辦理 ( 即本總約定書第一章第十三條 ) 十三 立約人終止綜合存款約定時, 願先將質借擔保之貸款未還本息全部償還 十四 立約人與貴社往來期間, 倘有任何一筆債務未按期清償或攤還本金 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 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票據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 清理債務時, 綜合存款項下之質借貸款均視為全部到期, 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之利益, 不經貴社通知或催告, 應即清償 倘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付息, 或受強制執行 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社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或違背 不履行貴社因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者亦同, 於貴社通知或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達到抵銷適狀, 借款人應即清償, 貴社得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權 第伍章 聯名戶約定條款立約人辦理聯名帳戶, 以自然人二人聯名並以活期存款為限, 共同留存聯名戶所有人之印鑑式樣於貴社 茲為明確釐清聯名戶所有人權利義務關係, 聯名戶所有人同意貴社各項服務規定如下 : 一 本聯名帳戶之存款為聯名人之分別共有財產, 其利息所得 ( 含扣繳稅款 ) 等事宜共推以建檔名義人 ( 即由立約人中自行指定一人為聯名戶代表人 ) 為歸屬對象, 並約定聯名戶分別應有部分, 絕無異議, 如有任何糾葛情事, 概與貴社無涉 二 立約人同意本聯名戶不得申請金融卡 電話 電傳及各類自動化服務業務 三 聯名戶之開立 終止及存單 存摺 印鑑等掛失 存單押借, 均應由聯名戶所有人會同始得辦理 四 本聯名帳戶所有人中任何一人亡故時, 生存者應即通知貴社, 自貴社受通知時起, 聯名存款契約即為終止, 亡故一方之全體繼承人應與其他 ( 生存者 ) 立約人共同領取存款, 但以無損於貴社對該等存款主張抵銷及質權之行使為前提 五 貴社有關文書之送達概以約定建檔名義人為之即生效力, 即視同送達通知另一聯名人 如有任何糾葛情事, 概與貴社無涉 第陸章 金融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存款人茲向貴社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 一般功能 : 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 費 ) 密碼變更 查詢餘額與網路 ATM 服務 ( 請詳閱附件 網路 ATM 服務條款 ) 之功能 存款人如另需要信用卡 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 應另行簽訂信用卡 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 14/19

第一條領取 啟用及作廢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 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社原存款之分社 ( 或部 ) 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2 個月未領取者, 貴社得將金融卡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 ( 含密碼 ) 者, 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總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密碼變更存款人如欲變更密碼者, 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 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貴社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向貴社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 包括貴社及跨社 行 )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其上限如下 : 一 貴社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 跨社 行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三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約定帳戶轉帳時 ( 包括轉入設於貴社帳戶及跨社 跨行轉帳 ), 其上限如下 : 一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二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 包括轉入設於貴社帳戶及跨社 跨行轉帳 ), 其上限如下 : 一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第五條存摺補登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 轉帳達 100 次, 除另有約定外, 應於補登存摺後, 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存款人同意金融卡之使用不受累計提款金額或非約定轉帳累計金額須補登存摺的限制 第六條提款 轉帳限額 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前二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 貴社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但貴社應於調整 10 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七條存款人轉帳錯誤, 貴社協助事項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 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存款人通知貴社, 貴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協助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八條貴社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社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 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 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九條交易時點之認定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社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條國內提領外幣未辦理第十一條外幣交易授權結匯未辦理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社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 一 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 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或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 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社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三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 鎖卡之處理 15/19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 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金融卡遭鎖卡時, 應至原開戶之分社 ( 或部 ) 辦理解鎖 二 金融卡遭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貴社原開戶之分社 ( 或部 ) 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 貴社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四條費用計收 調整及揭示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 一 交易手續費類 : ( 一 ) 國內跨行提款 : 每次為新臺幣 5 元 ( 二 ) 國內跨行轉帳 : 每次為 15 元 前述交易手續費雙方同意自存款人帳戶扣繳 二 服務費用類 : ( 一 ) 卡片解鎖 : 免費 ( 二 ) 補 / 換發新卡 : 每次為新臺幣 100 元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社網站公開揭示, 嗣後如有調整亦同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 非經貴社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 不得收取之 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 而發生損害者, 貴社應負賠償責任, 但貴社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係不可歸責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金融卡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社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 應以存款人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而貴社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存款人已為給付 但貴社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貴社負責 第十六條出借 轉讓或質押之禁止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者, 存款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七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 參本總約定書第壹章第四條之約定 ) 第十九條申訴管道電話 : 02-24246912 傳真 : 02-24233331 其他 :www.kscc.com.tw 本社網頁之訪客留言 第二十條文書之送達存款人同意以本總約定書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存款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 存款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社,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 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社仍以本總約定書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契約條款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總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定共通性條款暨貴社所簽發之存摺首頁印載之存款簡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契約之交付本契約 ( 註 : 涵蓋於開戶總約定書內 ) 乙份, 交存款人收執, 以資信守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柒章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約定條款第一條用詞定義本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16/19

一 晶片金融卡 : 指由貴社發行具晶片之金融卡, 供申請人即存戶, 以下均簡稱為申請人, 憑卡進行提款 轉帳或消費扣款等交易 二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 : 指申請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時, 使用貴社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申請人設定之密碼, 委託貴社直接由申請人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 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 包括消費扣款 沖正 退款 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三 收單機構 : 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申請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四 特約商店 : 指提供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 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五 交易紀錄 : 指申請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第二條使用須知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 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 均視同本人所為, 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 具同等清償效力 申請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 應向貴社提出申請註銷晶片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 始生終止效力 申請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 進行消費扣款 退款或取消交易時, 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 以供核對之用 第三條消費扣款限額申請人每日消費扣款限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與約定帳戶轉帳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逾每日轉帳總限額 申請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 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 貴社並無扣款之義務 第四條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申請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 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 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 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 ( 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等 ), 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社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申請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社 又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 得向貴社請求複查, 貴社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申請人願依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所附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繳付帳戶調閱費用 NT$50 元起 第五條銀行義務 ( 即貴社 ) 貴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申請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申請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社應以對帳單 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 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申請人核對 第六條業務委託申請人同意貴社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條款有關之附隨業務, 得依主管機關規定, 委託第三人辦理 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 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 參本總約定書第壹章第四條之約定 ) 附件網路 ATM 服務條款 網路 ATM 係指存款人使用晶片金融卡 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存款行連線, 無須親赴存款行櫃台, 存款人即可直接取得存款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一 存款行資訊 : ( 一 ) 存款行名稱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二 ) 申訴及客戶專線 :02-24246912 ( 三 ) 網址 :www.kscc.com.tw ( 四 ) 地址 : 基隆市愛二路 78 號 ( 五 ) 傳真號碼 :02-24246911 ( 六 ) 存款行電子信箱 : www.kscc.com.tw 本社網頁之訪客留言 二 適用範圍網路 ATM 服務條款 ( 下稱本條款 ) 係網路 ATM 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條款之約定 17/19

本條款之約定以存款人使用存款行提供之網路 ATM 服務為限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 但個別契約對存款人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網頁之確認存款人使用網路 ATM 前, 請先確認網路 ATM 正確之網址, 才使用網路 ATM 服務 ; 如有疑問, 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存款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存款人網路 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 存款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存款人之權益受損 四 服務項目存款行應於本條款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 如於網路 ATM 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 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五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存款行及存款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六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存款行接收經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 存款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款人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行或存款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存款行可確定存款人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七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存款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 一 )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 ) 存款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 三 ) 存款行因存款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款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存款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存款行確認 八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電子文件係由存款行電腦自動處理, 存款人發出電子文件, 經存款人依第六點存款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 傳送至存款行後即不得撤回 九 存款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存款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存款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存款行所提供, 存款行僅同意存款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存款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款人於契約終止時, 如存款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 存款人連線與責任存款行與存款人有特別約定者, 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存款人對存款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 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 應負保管之責 存款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存款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款人使用本條款之服務 存款人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 交易核對存款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成, 立即顯示交易結果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供存款人核對, 存款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行查明 存款行應於每月對存款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 存款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通知存款行查明 存款行對於存款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存款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覆知存款人 十二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存款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存款行應協助存款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18/19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存款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存款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存款行依第陸章金融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三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存款行及存款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十四 資訊系統安全存款行及存款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 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款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存款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存款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存款行資訊系統對存款人所造成之損害, 由存款行負擔 十五 保密義務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存款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服務而取得存款人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存款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款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六 損害賠償責任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七 紀錄保存存款行及存款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存款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十八 電子文件之效力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十九 服務條款修訂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存款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後, 存款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 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存款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存款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存款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存款行終止契約 : ( 一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存款行或存款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 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