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員警陞遷作業要點相關作業規定問答集 人事室 壹 陞職相關問題 一 本局辦理陞職程序為何?(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2 條規定 ) 答 : 本局辦理出缺陞任案件, 由人事室依陞職積分名冊, 並檢同相關資料, 簽請局長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 從具陞任資格且有意願之人員前三名中評定陞補之 ; 如陞任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評定陞補之 並於召開會議甄審後, 再依程序簽請局長圈定陞補 二 任現職未滿 1 年人員為何不得辦理陞任?(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第 11 款 本要點第 6 點第 11 款規定 ) 答 : 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第 11 款及本要點第 6 點第 11 款規定, 任現職未滿 1 年者均不得辦理陞任, 但任同一陞遷序列或合計曾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滿一年或次一陞遷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 不在此限 例如擔任本局八序列警務員未滿 1 年者, 不得陞任本局七序列警務員, 但曾擔任其他機關同一序列職務或較高序列職務 ( 如六序列警務正等 ) 合計滿 1 年者, 仍有陞任資格, 或本局第八序列警務員年資均未滿 1 年, 則前 3 名雖擔任本局八序列警務員未滿 1 年者仍有陞任資格 三 為何外機關調任本局人員滿 6 個月就可以辦理陞任?( 本要點 6 點第 12 款規定 ) 答 : 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 外機關人員調任本局未滿 6 個月均不得辦理陞任, 故滿 6 個月起即有陞任資格 例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員 105 年 1 月 1 日調任本局警員, 至 105 第 1 頁 ( 共 8 頁 )
年 7 月 1 日起即有陞任本局十序列職務 ( 如小隊長 警務佐等 ) 資格 四 為何外機關降調本局人員滿 6 個月後, 可以無視年資限制一直陞職?(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7 條規定 本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 ) 答 : ( 一 ) 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7 條規定 : 經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 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 前項人員陞職後, 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 亦應併計 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 不予併計 ( 二 ) 例如宜蘭縣警察局七序列督察員 A 於 105 年 1 月 1 日降調本局九序列巡官,A 除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管制半年不得陞職外,105 年 7 月 1 日起, 如八序列人員出缺, 即可併計七 八 九序列積分辦理陞職 ( 因併計七 八 九序列積分緣故, 則積分名次排列在原列冊人員之前 ), 另 A 如於 105 年 7 月 2 日陞職八序列, 嗣後 105 年 7 月 3 日七序列人員又出缺,A 仍可併計七 八序列積分辦理陞職 ( 三 ) 綜上, 依據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7 條及本要點第 6 點第 12 款規定, 外機關降調本局人員除第 1 次陞職須受 6 個月管制外, 之後就不再有年資限制 五 本局第十序列人員 ( 小隊長 警務佐 辦事員 ) 出缺是否會逐一調查符合人員陞職意願?( 本要點第 11 點規定 ) 答 : 本局第十序列以上人員可隨時提出請調存記, 本局已不再逐一調查同仁遷調意願, 但辦理陞職時仍會逐一調查陞職意願 例如小隊長現有 1 缺, 本局由現有第十序列 ( 小隊長 第 2 頁 ( 共 8 頁 )
警務佐 ) 存記人員調整, 不再逐一調查所有第十序列存記人員遷調意願, 惟經調整完畢後遞遺缺由第十一序列 ( 警員 ) 陞職時, 將逐一調查符合資格之十一序列人員陞職意願及志願單位辦理陞職 ( 視職缺數多寡決定徵詢至年度陞職積分名冊第幾名止 ), 另曾有同仁知道想去的單位剛出缺, 才寫請調報告存記, 要求併案檢討, 但因作業已辦理中, 致存記案來不及核定而未納入作業, 按同仁填寫請調報告經各單位報本局, 須經審核請調資格, 並簽會督訓科符合規定者簽請局長批示准予存記, 作業需一段時間, 如同仁想請調單位, 請隨時提出請調報告陳報本局審核後予以存記遇缺檢討, 可避免遇缺才臨時請調致作業不及, 而影響遷調權益 貳 遷調相關問題 六 本局警員內部調整案是否須經人事甄審委員會甄審?( 本要點第 5 點規定 ) 答 : 依本要點第 5 點規定, 同序列人員之遷調, 例如警員內部調整案, 可免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 係由人事室依各單位所報當事人意願, 簽會督訓科後, 簽陳局長批示 七 何謂自請調地?( 本要點第 7 點第 4 款規定 ) 答 : 自請調地係指同仁向服務單位報告請調單位意願, 除 ( 十一序列 ) 警員均於每年 6 月份及 12 月份統案調查存記外, 十序列以上人員隨時提出請調報告 各單位陳報本局後, 經審核符合資格, 即予以存記上網公告候缺檢討調整 八 本局第十序列人員 ( 如小隊長 警務佐 辦事員等 ) 遷調檢討順序為何?( 本要點第 11 點第 1 款規定 ) 答 : 本局遇有第十序列職務人員出缺時, 係依存記列冊人員檢討 第 3 頁 ( 共 8 頁 )
調整 ( 不再逐一調查第十序列人員遷調意願 ), 存記列冊人員先按冊別 依遷調積分 ( 該單位服務滿 1 年者列第 1 冊, 服務滿半年未滿 1 年者列第 2 冊, 服務未滿半年者列第 3 冊, 均自第 1 冊先行檢討, 第 1 冊檢討完竣之遞遺缺再檢討第 2 冊, 以此類推 ), 簽陳局長核派服務單位 九 曾有刑事經歷之行政小隊長, 可否請調刑事小隊長?(103 年度第 9 次人事甄審委員會決議 ) 答 : 本局刑事小隊長出缺係由本局刑警大隊先逐一調查現職刑事小隊長意願, 遞遺缺額再依具刑事資歷之行政小隊長 警務佐 (1 冊 ) 現職刑事警務佐 (2 冊 ) 現職偵查佐(3 冊 ) 分別造冊, 簽陳局長於 1 2 3 冊內人員圈定遷調 ( 冊別不代表檢討先後順序 ) 十 何種人員不得辦理遷調?( 本要點第 10 點規定 ) 答 : 本局同仁如最近一年內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經本局核准全時訓練 進修在六個月以上, 於訓練 進修期間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留職停薪期間等, 均不得辦理遷調 十一 如原有存記有案者, 有上述情形是否亦不得辦理遷調?( 本要點第 10 點規定 ) 答 : 如原存記有案者有上述情形, 各大隊人事單位應主動報請註銷, 例如警員 A 原經本局審核符合遷調資格, 惟於存記期間因案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各大隊人事單位即應檢附相關資料, 報本局註銷請調存記 第 4 頁 ( 共 8 頁 )
參 請調存記相關問題 十二 本局第十一序列人員一般請調存記年資為何?( 本要點第 9 點第 1 款規定 ) 其請調存記程序為何? ( 本要點第 11 點第 1 款規定 ) 答 : 本局第十一序列人員 ( 警員 ) 在本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可提出一般請調 惟請調作業係由本局每半年 (6 12 月 ) 發函各單位統案調查, 經審核符合請調資格者, 均予存記並公告於內部網站, 並非隨時申請請調 十三 本局第十一序列人員 ( 警員 ) 請調存記時效為多久? 逾期是否自動展延?( 本要點第 11 點第 1 款規定 ) 答 : 本局每半年 (6 12 月 ) 發函各單位統案調查, 存記時效為 1 年 6 月填寫請調存記人員, 存記時效至隔年 6 月 30 日止 12 月填寫請調存記人員, 存記時效至隔年 12 月 31 日止 如存記期間未獲得調整, 存記不會自動展延, 需俟本局下次統案調查期間提出請調, 經審核資格後, 再予以存記, 期間仍是一年 十四 本局第十序列以上人員一般請調之年資為何?( 本要點第 9 點第 1 款規定 ) 答 : 本局第十序列以上人員 ( 小隊長 警務佐 辦事員 巡官 警務員 警務正等 ) 請調無年資限制, 可隨時提出請調存記 ; 第十一序列警員請調作業如第十二題 十五 本局第十序列以上人員請調存記時效為多久? 逾期是否自動展延?( 本要點第 11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經本局審核符合請調資格者, 均予存記並公告於內部網站, 第 5 頁 ( 共 8 頁 )
並註明核准存記日期, 存記時效為 1 年 例如小隊長 A 經本局核准存記日期為 105 年 3 月 2 日, 存記至 106 年 3 月 1 日止, 如未獲檢討調整, 自 106 年 3 月 2 日起存記失效,A 如仍欲繼續存記, 需再提出請調, 經本局審核資格後, 再予以存記, 期間仍是一年 十六 請調存記志願可否撤銷或變更?( 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 ) 答 : 經本局核准存記人員, 在未調整前可隨時提出變更或撤銷請調存記報告 例如一大隊警員請調五大隊警員已存記, 在未調整前可提出報告變更請調志願為第八大隊, 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 即予以變更為請調第八大隊存記 但如本局已發布警員 B 調五大隊派令在先, 即不得再予變更或撤銷, 如不願赴任, 請求銷派者,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記過一次, 並自核布派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請調地 肆 特困請調相關問題 十七 何謂一般特困請調?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條附件 6 規定 本要點第 9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一般特困請調如身心障礙子女接受特殊教育 配偶亡故且有子女尚在國中學齡 ( 含 ) 以下 獨生子女父母年逾七十五歲 本人或親屬罹患重病或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殘障 ( 身心障礙 ) 手冊等 十八 何謂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附件 6 規定 本要點第 9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急迫性特困請調要件, 如因天災 人禍致親屬重大傷亡 獨生子女父母有重大傷病而無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 警察機關所屬人員因公殉職者, 其任職於警察機關之配偶 子女或兄 第 6 頁 ( 共 8 頁 )
弟姐妹, 但以 1 人為限 十九 如何申請特困請調? 應檢附何種證件?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附件 6 規定 本要點第 9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符合特困請調資格者可檢附個案證明文件 ( 如戶口名簿影本 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等 ) 向各大隊人事單位提出申請, 經本局審核符合資格者即予以公告存記 二十 陞任他單位後, 可否以陞任前特困事由請調回原單位?(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23 附件 6 規定 本要點第 9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依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23 附件 6 規定, 因陞職他調者, 不得以特殊困難請調為理由提出專案請調 例如八大隊警員 A 陞任一大隊小隊長, 不得以陞任前發生之特困事由申請調回八大隊小隊長, 但如係陞職後始發生特殊困難情形, 則不在此限 伍 業務調整及主動報調相關問題 二十一 何謂業務需要調整?( 本要點第 7 點第 1 款規定 ) 答 : 業務需要調整係指機關首長可視勤業務需要辦理調整, 例如 交通科警務員因勤業務需要調整至行政科 二十二 何謂主動報調?( 本要點第 7 點第 2 款規定 ) 答 : 主動報調係各單位對所屬人員因違反生活 品操風紀, 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 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 不受本要點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另依本局 強化端正警察風紀 勤務紀律輔助措施 規定, 如同仁半年期間內懲處累計達申誡 ( 以行為日計 )3 次者, 均提列考績會審議是否調整服務單 第 7 頁 ( 共 8 頁 )
位 例如警員 A 因涉案陳報本局主動報調, 由人事單位提考 績會審議後辦理調整, 且除有特殊理由外,A 於四年內不得調 回原報調之單位 第 8 頁 ( 共 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