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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A/C.3/70/L.28/Rev.1 大会 Distr.: Limited 18 Nov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七十届会议第三委员会议程项目 68(a)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哈马 巴巴多斯 比利时 玻利维亚 ( 多民族国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巴西 保加利亚 柬埔寨 中非共和国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 德国 希腊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牙买加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墨西哥 摩纳哥 蒙古 黑山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挪威 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波兰 葡萄牙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卢旺达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苏里南 瑞典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乌拉圭和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订正决议草案儿童权利 大会, 重申其以往所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决议, 最近一项是 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 69/157 号决议, 尤其确认 1989 年 11 月 20 日第 44/25 号决议的重要性, 其中通过了 儿童权利公约, 回顾其 2014 年 12 月 18 日题为 保护儿童免遭欺凌 的第 69/158 号决议和 2014 年 12 月 18 日题为 移徙儿童和青少年 的第 69/187 号决议, 231115 231115 *1520327*

强调 儿童权利公约 1 构成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标准, 重申 公约 缔 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 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其中确认的权利, 同时铭记 2 公约 各项任择议定书 其他人权文书, 的重要性, 并呼吁普遍批准和有效执行这些文书以及 回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 残 疾人权利公约 4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 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7 和 联合国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8 以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9 重申 儿童权利公约 所列儿童最佳利益 不歧视 参与以及生存和发展等 一般原则为涉及儿童的行动提供了框架, 又重申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0 联合国千年宣言 11 和关于儿童问题 的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题为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的成果文件, 12 并回顾 社 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 和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 13 社会 进步和发展宣言 14 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 15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 利宣言 16 和称为世界土著人民大会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成果文件 17 发展 1 2 3 4 5 6 7 8 9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1577 卷, 第 27531 号 同上, 第 2171 和 2173 卷, 第 27531 号 ; 以及第 66/138 号决议, 附件 见第 2200A(XXI) 号决议, 附件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2515 卷, 第 44910 号 第 61/177 号决议, 附件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2220 卷, 第 39481 号 同上, 第 2225 卷, 第 39574 号 同上, 第 2237 卷, 第 39574 号 同上, 第 1249 卷, 第 20378 号 10 A/CONF.157/24(Part I), 第三章 11 第 55/2 号决议 12 S-27/2 号决议, 附件 13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 年 3 月 6 日至 12 日, 哥本哈根 ( 联合国出版物, 14 出售品编号 :C.96.IV.8), 第一章, 决议 1, 附件一和二 见第 2542(XXIV) 号决议 15 世界粮食会议的报告,1974 年 11 月 5 日至 16 日, 罗马 ( 联合国出版物, 出售品编号 : 16 17 C.75.II.A.3), 第一章 第 61/295 号决议, 附件 第 69/2 号决议 2/14

权利宣言 18 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13 日在纽约举行的专门讨论落实儿童问题特 别会议成果后续行动的高级别纪念全体会议宣言 19 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2 日 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的题为 我们希望的未来 的成果文件 20 以及 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日在巴西利亚举行的第三届全球童 工问题大会成果文件, 还回顾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世界大会 教育促进 可持续发展全球行动方案 21 和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2 日在大韩民国仁川举行 的世界教育论坛, 欢迎通过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22 并强调执行该成果文件的重要性, 以确保享受儿童权利,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承诺落实进 23 展情况的报告及关于 儿童权利公约 现况和大会第 69/157 号决议所述问题的报告, 以及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 24 负责儿童与武 25 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26 虑到会员国的意见, 要责任, 及人权理事会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 对他们的建议应作认真研究, 同时充分考 重申各国对尊重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包括儿童权利, 负有首 确认为儿童服务的国家政府结构, 包括现有负责儿童 家庭和青年问题的部 委和机构以及儿童问题独立监察员或其他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机构所发 挥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家庭对养育和保护儿童以维护儿童最佳利益负有首要责任, 为了使儿 童的个性得到充分且和谐的发展, 应当让他们在家庭环境里, 在充满幸福 关爱 和理解的氛围中成长, 18 19 20 第 41/128 号决议, 附件 第 62/88 号决议 第 66/288 号决议, 附件 21 A/69/76, 附件, 附录 2 22 第 70/1 号决议 23 A/70/265 24 A/70/289 25 A/70/162 26 A/70/222 3/14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机关 机构 实体和组织按照各自任务授权, 联合国相关任务负责人和特别程序, 适当情况下的相关区域组织, 以及政府间组织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开展的工作, 并认识到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宝贵作用, 极为关切世界许多地区儿童境况仍然受到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 贫穷和不平等的长期负面影响, 并重申消除一切形式和层面的贫穷, 包括极端贫穷, 是最大全球性挑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认识到其影响超越社会经济范畴和消除贫穷与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并在这方面强调必须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又极为关切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中, 由于持续存在贫穷 社会不平等 社会经济条件不完善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疟疾和结核病等大流行疾病 非传染性疾病 缺乏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环境损害 气候变化 自然灾害 武装冲突 外国占领 流离失所 暴力 恐怖主义 虐待 一切形式剥削 包括儿童卖淫 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业等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以及包括以摘取器官以及转卖儿童器官以图营利为目的的贩运儿童行为 忽视 文盲 饥饿 不宽容 歧视 种族主义 仇外心理 性别不平等 残疾和法律保护不足, 世界许多地区儿童境况仍然危急, 并深信必须采取紧急 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表示深为关切虽然已确认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表达意见, 而且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但由于种种限制和障碍, 在此类事项上仍然很少征求儿童的意见或让他们参与, 也尚未完全做到充分落实这项权利, 深为关切儿童不成比例地承担歧视 排斥 不平等和贫穷的后果, 又深为关切每年大约有 600 万名 5 岁以下儿童死亡, 大多死于可预防和可治愈的病症, 其原因是缺乏足够或无法获得综合和高质量的孕产妇 新生儿和儿童保健与服务, 过早生育, 以及无法获取诸如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安全且适足的食物和营养包括母乳喂养等健康决定因素, 而且最贫穷和最边缘化社区儿童的死亡率依然最高, 认识到需要大力关注贫穷 匮乏和不平等问题, 以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并提高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的复原能力, 又认识到移徙儿童人数很多且日益增加, 包括孤身儿童或者与父母或主要照顾者离散的儿童, 特别是试图在没有所需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跨越国际边界 结果陷入易受伤害境地的儿童, 特别考虑到难民儿童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尤其是孤身儿童或与父母离散儿童的境况, 4/14

一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 1. 重申 2013 年 12 月 18 日第 68/147 号决议第 1 至 10 段, 并欢迎 儿童 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和 关于 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7 通过十五周年 ; 2. 欢迎 儿童权利公约 批准数日益增多, 敦促尚未加入 公约 及其各 项任择议定书 2 的国家优先考虑加入这些文书, 并有效和充分地予以执行, 并鼓 励秘书长进一步开展这方面努力 ; 3. 注意到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8 已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生效, 并吁请各国考虑予以加入 批准和执行 ; 4. 敦促缔约国依照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0 撤回不符合 公约 或其 任择议定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 并考虑定期审查其他保留, 以期予以撤回 ; 5.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开展的工作, 考虑到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评论以及 为跟进落实其关于 公约 执行情况的结论意见和相关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并促 请所有国家加强与委员会合作, 按照委员会拟订的导则及时履行 公约 及其各 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 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执行 公约 的建议 意 见和一般性评论 ; 6. 又欢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 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人权理事会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 告员对儿童权利的重视, 并为此欢迎他们为推动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取得 进展所做的贡献 ; 二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以及不歧视儿童 不歧视 7.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11 至 14 段, 并促请各国确保所有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所有公民 政治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 ; 8. 关切地注意到大批在民族 族裔 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移徙儿童 难民或寻求庇护儿童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土著儿童成为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等歧视行为的受害者, 强调需要本着保护儿童 27 28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2171 和 2173 卷, 第 27531 号 大会第 66/138 号决议, 附件 5/14

最佳利益和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 根据不同性别儿童的不同需求, 包括有特殊需要儿童的需求, 在教育方案和打击上述行为的方案中纳入特别措施, 并促请各国为这些儿童提供特别支助, 确保这些儿童平等获得服务 ; 9. 敦促所有国家尊重 保护和促进男女儿童的自由表达权和倾述权, 确保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在影响儿童的所有事务中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并让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参与决策进程, 同时考虑到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以及让儿童组织参与和儿童主导提出倡议的重要性 ; 10. 确认基于残疾状况歧视儿童是对儿童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并表示严重关切残疾儿童遭受人权侵犯, 而且在参与和融入社会及社区生活时面临歧视性 心态上和环境上的障碍 ; 登记 家庭关系 收养和替代性照料 11.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15 至 19 段, 敦促所有缔约国加紧努力, 履行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承担的义务, 在涉及登记 家庭关系和收养或其他形式替代性照料的事项上保护儿童, 并鼓励各国通过双边合作及酌情通过多边合作, 解决父母或家庭成员国际绑架儿童案件, 并且在这方面考虑加入或批准 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29 以及除其他外为儿童返回被劫走或扣留之前所居住的国家提供便利, 同时顾及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 儿童的经济和社会福祉 12.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20 至 29 段, 并促请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创造一个确保儿童福祉的环境, 包括为此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履行其承诺, 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 并申明, 对儿童的投资会产生很高的经济和社会回报, 而且为确保将资源分配给并用于儿童而做的所有相关努力都应有助于促进落实儿童权利 ; 13. 强调国际合作在支持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努力以及在社区等层面提高能力以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为此除其他外加强其与各人权机制 联合国有关机构 方案和基金的合作, 包括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并按照其确定的优先重点提供技术和财政协助 ; 14. 促请所有国家和国际社会配合 支持和参与全球消除贫穷的努力, 为此根据国家计划和战略, 包括通过以儿童权利和福祉为基础的多层面综合办法, 履行其以往的承诺, 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22 并为此调动一切必要的资源和支助 ; 29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1343 卷, 第 22514 号 6/14

童工 15.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30 至 33 段, 并敦促各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至迟到 2025 年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 促进开展教育, 以此作为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战略 ; 16. 敦促所有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1999 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 第 182 号 ) 30 和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 ( 第 138 号 ) 31 的国家考虑批准这两项公约 ; 17. 确认贫穷和社会排斥 劳工流动 歧视 缺乏适足社会保护和教育机会以及没有出生登记制度, 都影响到童工问题 ; 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18. 重申其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第 68/147 号决议第 34 至 39 段和 2007 年 12 月 18 日第 62/141 号决议第 47 至 62 段, 谴责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并敦促所有国家执行第 68/147 号决议第 34 段和第 69/158 号决议第 3 段所述措施 : (a) 采取有效和适当的立法及其他措施, 禁止 防止和消除所有背景下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包括所有情形中的有害做法, 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 国家和地方合作与互助 ; (b) 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 尽职尽责地调查 起诉和惩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实施者, 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并向所有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保护, 使他们能够普遍获得全面的社会和身心保健及法律服务和咨询, 确保他们全面恢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加强预防措施 研究以及加强协调及监测和评价, 消除所有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结构性和根本性起因 ; (c) 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性别层面, 将性别视角纳入所有为防止儿童遭受一切形式暴力和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在内有害做法的侵害而制订的政策和采取的行动, 同时确认男女儿童在不同年龄和不同境况下面临各种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风险 ; 19. 重申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绝无开脱理由, 各国有义务保护儿童, 包括触犯法律儿童, 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及侵犯人权行为, 有义务尽职尽责地禁止 防止和调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包括防止再次受害 ; 32 20. 回顾 2016 年将是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提交十周年, 欢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作出各种努力, 将研究报告中的建议纳入国际 区域和国家议程的主流 ; 21. 强烈谴责绑架儿童行为, 并敦促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确保本着儿童的最佳利益, 使所有被绑架儿童无条件获释 恢复正常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并与家人或法定监护人团聚 ; 30 31 32 同上, 第 2133 卷, 第 37245 号 同上, 第 1015 卷, 第 14862 号 见 A/61/299 7/14

22. 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 联合国消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33 鼓励各国酌情采取有效的传播和执行措施, 并邀请联合国相关行为体为此通过步调一致的努力, 酌情向会员国提供支助 ;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包括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权利 23.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40 至 48 段, 并促请所有国家促进和保护所有儿童的一切人权, 通过循证方案和措施向他们提供特殊保护和援助, 包括保健及优质全纳公平教育和社会服务, 考虑对儿童尤其是孤身儿童实施自愿遣返, 让他们在适当和可行情况下重新融入社会, 寻找家人和实现家庭团聚, 并且确保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一个首要考虑因素 ; 24. 促请所有国家确保属于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儿童以及处境脆弱儿童, 包括移徙儿童和土著儿童, 以及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及少年司法系统内和被拘留的儿童, 能够和其他儿童一样, 平等享受所有人权以及保健 社会服务和教育机会, 并确保所有此类儿童, 特别是孤身移徙儿童及遭受暴力侵害和剥削的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和援助 ; 移徙儿童 25. 重申需要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徙儿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无论其移徙身份为何, 并通过国际 区域或双边合作与对话, 全面和平衡地处理国际移徙问题, 同时确认原籍国 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促进和保护所有移徙儿童的人权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避免采取可能加剧他们脆弱性的做法 ; 26. 表示决心在考虑到移徙儿童脆弱性的情况下保护移徙儿童 特别是孤身移徙儿童的人权, 为他们的健康 教育和心理社会发展提供资源, 确保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融入社会 回返和家庭团聚政策的一个首要考虑因素 ; 儿童与司法 27.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49 至 57 段, 并促请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被指称或经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以及被指称或经确认触犯刑法者的子女的权利 ; 28. 鼓励在少年司法领域继续开展区域和跨区域努力, 分享最佳做法和提供技术协助, 在这方面表示肯定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30 日在日内瓦召开世界少年司法大会, 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其最后宣言 ; 29. 鼓励各国制订并实施保护触法儿童且满足他们需求的综合少年司法政策, 以期除其他外推动努力改进向接受替代性照料儿童和少年司法系统内儿童提供的教育质量, 促进预防犯罪方案, 采用转送教化 恢复性司法及注重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的社区方案等替代措施, 并确保遵守关于将剥夺儿童自由作为最后不得已之策而且只在极短暂的适当时间内使用的原则, 以及尽可能避免对儿童使用审前羁押 ; 33 第 69/194 号决议 8/14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30.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58 段, 并促请所有国家防止 定罪 起诉和惩处一切形式买卖和贩运儿童行为, 包括以摘除儿童器官牟利 奴役儿童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包括以强迫儿童卖淫和制作儿童色情制品为目的的此类行为, 以根除这些做法和为此目的使用因特网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行为, 同时取缔助长此种犯罪行为的市场并采取措施消除助长这些做法的需求, 以及有效满足受害者的权利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遭受剥削的儿童定罪 ;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31. 重申其第 68/147 号决议第 59 至 70 段, 最强烈地谴责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儿童实施的一切侵害和虐待行为, 在这方面敦促所有违反适用国际法, 参与招募和使用儿童, 常常杀戮或残害儿童和 ( 或 ) 对儿童实施强奸及其他性暴力 同时确认这些局势中的性暴力对女童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以及反复袭击学校和 ( 或 ) 医院及相关人员, 常常绑架儿童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武装冲突国家和其他当事方, 采取有时限且有效的措施终止和防范这些行为, 并在这方面注意到 2015 年 6 月 18 日安全理事会第 2225(2015) 号决议获得通过 ; 32. 敦促各国 联合国各机构 基金和方案 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依照国际人道主义法, 包括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 34 严肃关注武装冲突局势中所有针对儿童实施的侵害和虐待行为, 并保护和协助受害儿童 ; 33. 促请各国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特别是防止他们遭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之害, 确保他们获得及时 有效的人道主义援助, 同时注意到现已通过确保问责和惩处施害者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并促请国际社会除其他外通过国际刑事法院, 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 34. 仍然深为关切在一些局势中, 当地情况缺乏进展, 而在另一些局势中, 情况则出现恶化, 因为武装冲突当事方继续违反适用国际法中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及保护儿童问题有关的规定, 而且不受惩罚 ; 35. 表示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国际法, 攻击及威胁攻击学校和 ( 或 ) 医院以及与学校和 ( 或 ) 医院有联系的受保护人的行为, 欢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协作, 就安全理事会关于攻击学校和医院行为的 2011 年 7 月 12 日第 1998(2011) 号决议发布指导说明, 并表示注意到安全理事会通过了 2014 年 3 月 7 日第 2143(2014) 号决议 ; 36. 欢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 这方面与联合国其他伙伴协作, 发起 儿童不是士兵 运动, 目的是到 2016 年 消除和防止有关国家安全部队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 并请特别代表在其提交大 会的下一次报告中汇报进展情况 ; 34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75 卷, 第 970-973 号 9/14

三受教育权 37. 重申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 构成保障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对于可持续 发展及促进和平与宽容至关重要, 同时也是实现充分就业和消除贫穷的关键所在 ; 38. 重申人人享有受教育的人权, 这项权利除其他外, 载于 世界人权宣言 35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 儿童权利公约 1 国际劳工组织最 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3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36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 残疾人权公约 4 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 39. 欢迎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人权事 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国际劳工组织和秘书长所有相关特别代表以及特别程序任务 负责人, 尤其是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条约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关于此问 题的业务活动重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 40. 强调充分享有接受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的机会以及促进各级终身学 习,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实现受教育权的重要先决条件 ; 41. 表示失望地注意到, 针对教育机构 学生和教职人员的袭击出现加剧, 违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确认这类袭击对充分实现受教育权尤其是妇女和女童受 教育权产生严重影响, 并重申最强烈地谴责所有这类袭击 ; 42. 表示深为关切在受教育方面持续存在性别差距,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 化组织的资料即反映了这一点, 其中显示世界成年文盲中有三分之二为妇女 ; 43. 关切地注意到童婚 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很少或根本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 女童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其本身就对女童和青年妇女, 尤其是对因结婚和 ( 或 ) 生育而被迫辍学女童的受教育机会构成重大障碍, 并认识到教育机会与妇女和女 童赋权 其就业和经济机会以及其对经济 社会及文化发展 治理和决策的参与 直接关联 ; 44. 注意到有证据显示, 教育投资最大的国家在国家收入 经济增长和减轻 贫穷以及在人的发展成果方面收益最高 ; 45. 又注意到教育促进发展奥斯陆峰会在其 2015 年 7 月 7 日宣言中决定设 立全球教育机会融资国际委员会, 由联合国全球教育特使担任主席, 该委员会将 于 2016 年 9 月向秘书长提交报告 ; 35 36 37 第 217 A(III) 号决议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660 卷, 第 9464 号 第 45/158 号决议 10/14

46. 确认儿童受教育权利可能因身心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校内 上学途中和网上欺凌而严重受阻, 这种欺凌损害到学习成效, 并且可能导致辍学 ; 47. 又确认世界许多失学儿童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 埃博拉等传染性疾病疫区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这对实现所有儿童权利及落实教育方面的国际承诺构成严重挑战, 重申各国有义务继续确保儿童在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及在其他紧急情况中充分享受人权, 除其他外包括受教育权, 并在这方面强调必须确保儿童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能继续获得基本服务 ; 48. 表示深为关切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情况下袭击和威胁袭击学校的行为日益增多, 确认这类袭击对儿童和教师的安全以及对充分实现受教育权造成严重影响, 还表示关切在违反适用国际法情况下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也可能影响儿童和教师的安全及儿童受教育权, 并鼓励各国加强努力, 以防止在违反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情况下将学校用于军事用途 ; 49. 吁请所有国家充分落实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 特别是 : (a) 为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 确保所有儿童 特别是土著儿童 残疾儿童和处于弱势或边缘状况中的儿童等弱势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有效 平等接受所有各级包容性和公平的优质教育, 包括职业培训 ; (b) 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初级教育 ; (c)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为有效接受和完成教育清除各种障碍, 如教育费用 饥饿和营养不良 住家远离学校 儿童收监 武装冲突 校内一切形式暴力 基础设施不足 ( 包括缺水和环境卫生不良 ) 以及缺乏针对女童 童工或家务繁重儿童的适当 有形或其他可用的教育设施, 并确保被教养儿童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d) 采取一切措施, 包括给予足够预算拨款, 以确保包容 公平和无歧视的优质教育, 并增进所有儿童的学习机会 ; (e)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教育领域中针对女童的歧视, 并确保所有女童有平等机会通过注重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方案等途径接受各级教育, 同时加强女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 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学校出入无障碍 安全 有保障 无暴力, 并提供维护隐私和尊严的分设和适当卫生设施, 从而有助于实现机会平等和消除排斥现象, 并确保就学, 包括确保女童 低收入家庭子女 身为户主的儿童及已婚或怀孕女童就学 ; (f) 推动为各级教育方案制定注重性别平等的课程,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教材以积极 无定型成见的角色来刻画妇女 男子 青年 女童和男童, 特别是在科技学科教学领域 ; (g) 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编制培训方案和材料, 从学前教育开始促进男女儿童之间平等 合作 相互尊重及分担责任 ; 11/14

(h)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确保以符合儿童尊严和人权的方式管理学校纪律, 为此依照儿童最佳利益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 行政 社会和教育措施,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 伤害或虐待 忽视或漠视, 粗暴待遇或剥削, 包括校内性虐待, 并在这方面采取措施促进采用非暴力管教方式 ; (i) 建立爱幼保密咨询 投诉和报告机制, 以处理校内或上下学途中针对儿童的暴力包括性暴力事件, 为受害儿童康复提供支持, 并促进培训和指导教师和学校职工发现并向有关当局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 (j) 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欺凌, 包括网络欺凌以及诸如性暴力和网上剥削等其他在线风险, 为此编制统计资料并迅速 充分应对这类行为, 向遭受和参与欺凌的儿童提供适当帮助和咨询, 同时确认学校可以通过政府 教师 父母 社区 私营部门 民间社会 非政府组织和儿童本身之间的密切合作, 在预防和应对这些事件及促进网络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k) 确保所有男女儿童获得优质的幼儿发展 照料和学前教育 ; (l) 把教育, 包括人权教育, 作为促进宽容的最有效手段, 通过灌输尊重人权的思想及促进非暴力 温和节制 对话与合作来加强教育在防止极端主义蔓延方面的作用, 并且促请所有国家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对此项努力作出积极贡献, 特别是在各级正规 非正式和非正规教育中重视公民教育 生活技能以及民主原则和做法 ; (m) 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学校和相关被保护人在武装冲突中免受攻击, 并避免采取阻碍儿童接受教育的行动 ; (n) 作为主要的义务承担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在国际社会 联合国系统 捐助方 多边机构 私营部门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 确保在紧急状况中的所有阶段实现受教育权利, 并执行相关战略和政策, 以此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人道主义应急工作的组成部分 ; (o) 确保包容性优质教育, 包括为此加强各种投入 各种进程以及对学习成效及进展情况衡量与监测机制的评价, 包括为此收集分列数据, 确保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增强权能 被适当征聘 受到充分培训 合格且有动力, 并得到资源充足 高效率和高效力管理制度的强力支持, 确认必须在这方面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 ; (p) 进一步确保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效, 并确保掌握基本的识字和识数技能, 以及分析 解决问题和其他高层次认知 人际交往和社交方面的技能 ; (q) 采取具体措施, 尊重 保护 促进和落实儿童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 特别是为此促进编制可为游戏和娱乐活动, 包括为体育和运动提供充分机会的学校课程 ; 12/14

(r) 将人权教育和培训 民主教育以及公民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教育纳入 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教育标准, 为此制订和加强国家和国家以下一级的方案 课 程和课外教育活动, 并酌情执行 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全球行动方案 ; 21 (s) 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 以期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残疾儿童教育 权, 并确保各级全纳教育系统合理满足儿童的需要, 同时在一般教育系统中按照 可促进有效教育的有教无类包容性目标, 在最有利于学习深造和培养社交能力的 环境中采取必要 有效的个性化支持措施 ; (t)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土著儿童在机会平等基础上实现受教育权利, 包括 接受优质教育, 以利于他们最充分地融入社会并实现个人发展, 包括为此向所有人 提供免费义务初级教育, 并尽可能以其自己的语言提供此种教育, 此外应采取一切 适当措施, 无歧视地向土著儿童提供所有其他各级和所有形式的教育 ; (u) 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 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适当指示和引导下, 并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积极参与下, 以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为依据, 制订和实 施面向所有青少年的教育方案和教学材料, 包括关于人类性生活的全面循证教育, 以改变各年龄层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消除偏见, 并通过促进和加强决策 沟通和减少风险方面的技能, 发展以性别平等和人权为基础的相互尊重关系, 以 及通过教师教育和培训方案, 促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 (v) 衡量在实现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进展, 例如制定国家指标作为实现受教 育权以及制定政策 评估影响和实现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工具 ; 50. 敦促所有国家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高度优先重视执行 2030 年可持 续发展议程, 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 ; 四后续行动 51. 表示支持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 确认自确立她 的任务以来, 在促进所有区域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和推进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所述建议方面取得了进展, 38 包括为 此进行了区域和专题协商及实地访问, 以及提出了关于新出现问题的专题报告 ; 52. 建议秘书长将第 62/141 号决议第 58 和 59 段中确立的负责暴力侵害儿 童问题特别代表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并继续为由经常预算供资的特别代表所负任 务的有效 独立执行及其可持续性提供支持 ; 53. 敦促所有国家, 请联合国各实体和机构, 同时也邀请区域组织和包括非 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 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 推动 38 A/61/299 13/14

进一步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中的建议, 并鼓励各国为特别代表提供支持, 包括提供足够的自愿财政支持, 使她能继续有效而独立地执行所负任务, 此外邀请各组织, 包括私营部门为此目的提供自愿捐助 ; 54 回顾其第 69/157 号决议, 其中大会请秘书长委托开展一项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深入全球研究, 由自愿捐款供资, 并在这方面鼓励会员国 联合国各机构 基金 方案和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支持研究报告的编拟工作 ; 55. 决定 (a)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儿童权利的报告, 说明 儿童权利公约 和本决议所述问题的现况, 并以移徙儿童为侧重点 ; (b) 请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向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说明为完成任务授权而开展的活动, 包括进行实地访问的情况, 以及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和依然面临的挑战 ; (c) 请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依照大会第 62/141 号决议第 58 和 59 段, 继续向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说明为完成任务授权而开展的活动, 包括进行实地访问的情况, 以及在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和依然面临的挑战 ; (d) 请人权理事会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继续向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说明为完成任务授权而开展的活动, 包括进行实地访问的情况, 以及在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和依然面临的挑战 ; (e) 邀请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口头汇报委员会的工作, 并与大会进行互动对话, 以此加强大会与委员会的沟通 ; (f) 决定在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题为 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的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个问题, 侧重讨论题为 儿童权利 的决议中关于 移徙儿童 专题的第三节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