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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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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S ( ) 9975 (852)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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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受益人變更 變更外幣保單之生 存/滿期/祝壽保險金 受益人者 請一併提 供各受益人外幣匯款 帳戶資料 保險金種類 與主契約 被保險人關係 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給付分配方式 受益人有二位(含)以上 比例 請註明比例 比例 請註明比例 比例 請註明比例 生存保險金 滿期/祝壽保險金 身故/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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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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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一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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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不分紅人身保險要保書 銀行保險通路 A1 要保書文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台壽字第 1052000042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 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 另將於各該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 惟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 不在此限, 詳細內容請詳閱各保險商品契約條款 健康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非因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致契約效力終止時 ( 除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 ), 倘條款約定有解約金者給付解約金, 無解約金者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健康保險契約 疾病等待期間疾病等待期間 之相關規定, 請詳閱各該健康保險契約條款 本商品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請詳閱各保險商品契約條款 本商品非存款商品, 不受 存款保險存款保險 之保障之保障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及填寫本要保書前須詳閱之 投保人須知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均已登載於網站上 (www. www.taiwan aiwanlife.com life.com) 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查閱下載, 客戶服務專線為 0800-099850 099850 ( 由本公司填寫 ) * 以下資料請以正楷填寫, 若有塗改, 請於塗改處親自簽名 謝謝! 保單序號 保單號碼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被保險人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歲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H) (O) 住 所 是 否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如勾選是者, 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與被保險人關係 本人 ( 若為本人請勾選, 且下列要保人資料無需填寫, 僅填 E-Mail 即可 )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 要保人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歲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H) (O) 住 所 E - m a i l 保險內容及金額 險別名稱 ( 型別 ) 台灣人壽增鑫增億增額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新臺幣 : 元 繳費期間 6 年 10 年 20 年每期保險費新臺幣 : 元 繳別 躉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 首期應繳二個月 ) 繳費方式 首期保費 續期保費 ( 繳費方式同首期時無須勾選 ) 1. 匯款 105/01 版第 1 頁, 共 3 頁 2. 金融機構轉帳 ( 請另填 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 3. 信用卡 ( 請另填 信用卡付款授權書 ) 1. 匯款 2. 金融機構轉帳 ( 請另填 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 3. 信用卡 ( 請另填 信用卡付款授權書 ) 自要保人是否同意保險費逾寬限期間未繳付時,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同時自動墊繳主 附約 ( 及以後附加者 ) 保險費?( 墊動 同意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墊 不同意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繳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 增值回饋分享金 是 否申請台灣人壽增值回饋分享金批註條款 ( 如勾選是者, 請一併勾選下列給付方式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與給付金額之相關規定, 請詳閱各該契約條款 ; 若依契約條款無本項給付之約定, 雖於本欄位勾選或填寫給付方式, 不生效力 若未選擇給付方式, 依契約條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給付方式 現金給付 ( 請填寫下列匯款資料 ) 儲存生息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戶名銀行 / 分行帳號 要保人本人

生存保險金給付方式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給付方式方式與給付金額之相關規定, 請詳閱各該契約條款 ; 若依契約條款無本項給付之約定, 雖於本欄位勾選給付型別, 不生效力 若未選擇給付方式者, 依契約條款以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辦理辦理 年給付型 受益人資料 月給付型 1. 若依契約條款規定無該項保險金時, 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姓名仍不生效力 2. 滿期 /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 以要保人本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 以被保險本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3. 二人以上之受益人請勾選給付方式, 勾選依比例者請註明分配比例之百分比 (%), 勾選依順位者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給付方式均未勾選者則由該項保險金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4.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係身分別之指定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填寫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 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 作為日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通知依據 5.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受益人非指定該被保險人之配偶 直系親屬, 或非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 指定原因為 : 保險金種類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被保險人關係給付方式 (1) 同要保人住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 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2) 均分 身故保險金 同要保人住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 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 順位 ( 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聯絡電話 : (3)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同要保人住所 同被保險人住所 其他, 請加填下列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被保險人關係給付方式 倘保險金選擇以匯款方式給付者, 請參照存摺填寫 : 滿期 / 祝壽 保險金 (1) (2) (3) 均分 順位 ( 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帳號 : 銀行 分行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被保險人關係給付方式 倘保險金選擇以匯款方式給付者, 請參照存摺填寫 : 生存保險金 (1) (2) (3) 均分 順位 ( 依序號決定受益順位 ) 比例 ( 請註明比例 ) 帳號 : 銀行 分行 105/01 版第 2 頁, 共 3 頁

被保險人告知事項 : 務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據實回答,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身高公分被保險人體重公斤目前服務單位 工 作 內 容 ( 含 兼 職 ) 第 1~13 項回答 ----------------------------------------------------------------------------------------------------- 是 否 1.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 聾啞及言語聾啞及言語 咀嚼咀嚼 四肢機能障害? 2.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A.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140mmHg 舒張壓 90mmHg 以上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心肌肥厚 心內膜炎 風濕性心臟病 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B.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梗塞 ) 腦瘤 腦動脈血管瘤 腦動脈硬化症 癲癇 肌肉萎縮症 重症肌無力 智能障礙 ( 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 ) 巴金森氏症 精神病 C. 肺氣腫 支氣管擴張症 塵肺症 肺結核 D. 肝炎 肝內結石 肝硬化 肝功能異常 (GPT GOT 值超過 40IU/L 以上 ) E.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 尿毒 腎囊胞 F. 視網膜剝離或出血 視神經病變 G. 癌症 ( 惡性腫瘤 ) H. 血友病 白血病 貧血 ( 再生不良性貧血 地中海型貧血 ) 紫斑症 I. 糖尿病 類風濕性關節炎 肢端肥大症 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 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J. 紅斑性狼瘡 膠原症 K.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3.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A.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眩暈症 B. 食道 胃 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 潰瘍性大腸炎 胰臟炎 C. 肝炎病毒帶原 肝膿瘍 黃疸 D. 慢性支氣管炎 氣喘 肺膿瘍 肺栓塞 E. 痛風 高血脂症 F. 青光眼 白內障 4.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5.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 6.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女性被保險人, 請另外回答第 7 至 8 項 : 7.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乳腺炎 乳漏症乳漏症 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內膜異位症 陰道異常出血而接受醫師治療陰道異常出血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8. 是否已確知懷孕? 如是, 已經週 投保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台灣人壽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及 台灣人壽殘廢保險附約台灣人壽殘廢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 新 ) 台灣人壽一年期新住院日額型健康保險附約台灣人壽一年期新住院日額型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台灣人壽被保險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者, 請另外回答第 9 項 : 9. 過去一年內至現在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肺炎 支氣管炎 氣胸 肋膜炎 疝氣 痔瘡 膽結石 膽囊炎 泌尿道結石或發炎 骨盆腔發炎 攝護腺肥大或發炎 腦膜炎 頭部外傷 骨折 神經痛 神經麻痺 脊椎病變 角膜疾病 乳突炎 中耳炎 梅尼爾氏症 鼻竇炎 鼻中隔彎曲 蠶豆症 淋巴腺腫大 椎間盤突出 關節炎 甲狀腺腫 腎上腺疾病 良性腫瘤 蛋白尿 血尿 投保長期照顧險者, 請另外另外回答第 10 至 11 項 : 10.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運動神經元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11.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阿茲海默氏病 退化性關節炎 骨質疏鬆症 失智症 退化性脊椎炎 伴有脊髓病變者 椎間盤疾患 伴有脊髓病變者 脊椎狹窄 外傷脊椎病變 脊椎腫瘤 投保傷害險主 附約時, 請回答第 12 至 13 項 : 12.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A.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140mmHg 舒張壓 90mmHg 以上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B.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梗塞 ) 腦瘤 癲癇 智能障礙( 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 ) 精神病 巴金森氏症 C. 癌症 ( 惡性腫瘤 ) 肝硬化 尿毒 血友病 D. 糖尿病 E.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眩暈症 F.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 視神經病變 13.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A. 失明 B. 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 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3 以下 C. 聾 D. 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 50 分貝 (db) 以上 E. 啞 F. 咀嚼 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G. 四肢 ( 含手指 足趾 ) 缺損或畸形 以上如回答 是 者, 請標明題號將大約發病時間 病名病名 治療院所治療院所 大約治療方式大約治療方式 大約治療期間及結果記明於下大約治療期間及結果記明於下 : 職位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 其內容如下 : 1.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 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 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 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 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3.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 於 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規定範圍內,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是 否 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投保人須知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要保書填寫說明 及 蒐集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供本人參閱供本人參閱並說明無誤? 要保人簽章 被保險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章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與未成年人關係 ) / 要 被保險人未滿 20 足歲, 需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 業務人員簽名 登錄字號 保經保代簽署人章 受理欄 105/01 版第 3 頁, 共 3 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一 本人 ( 即要保人, 以下同 ) 因投保貴公司經 業務人員親送 傳真 郵寄 網路 電子郵件 ( 可複選 ) 之方式取得保險契約條款樣張 二 本人就上述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樣張之審閱期間聲明如下 ( 請擇一勾選 ): 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提供本人審閱 ( 審閱期 間至少三日 ) 其他 : 此致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簽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 要保人未成年, 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 聲明日期 : 民國年月日 業務員簽名 : *NE25* NE25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說明書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一 本公司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簡稱 FATCA) 事宜, 於 103 年 7 月 1 日開始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 相關措施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 當事人了解本公司將提供美國國稅局關於本公司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 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 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 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 (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簡稱 TIN) 美國實質股東資訊 帳號 帳戶餘額或價值, 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資料 ( 一 ) 若當事人符合下表 3. 美國納稅義務人 身分, 須提供本公司美國 Form W-9 (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ertification) ( 二 ) 若當事人非屬下表 3. 美國納稅義務人, 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 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須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 ( 包含但不限於 Form W-8 系列 身分證影本 棄籍證明等 ) 三 當事人提交予本公司之文件 ( 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 FATCA 身分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 可能造成當事人之直接 間接或潛在之損失或額外的稅上負擔, 當事人須自行承擔, 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四 本說明書非屬本公司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 當事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 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美國海外帳戶 FATCA 身分聲明書 個人適用 * 當事人姓名 : 身分證號碼 : 國籍 : 出生地 : 非美國 美國 ( 含美國屬地 ) * 當事人 : 於 新投保 或 變更要保人 時係指要保人 ; 於申領 保險給付 時係指該保險給付的受益人 ( 以下請擇一勾選 ) FATCA 身分應提供文件 1. 本人不具下列 2. 美國身分跡象, 也非 3. 美國納稅義務人 2. 美國身分跡象 3. 美國納稅義務人 相關文件顯示具美國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 出生地為美國 具美國住址或聯絡地址 ( 含郵政信箱 ) 具美國電話號碼 代理人或代簽人具美國地址 轉信地址或代存郵件地址為客戶唯一地址 (1)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留權 ( 包含但不限於持有綠卡 ); 或 (2) 未持有外交公務 / 留學 / 國際組織員工 / 交換訪問學者 / 非學術性留學生 / 具有傑出才能的人員等簽證, 但符合下述 : 今年停留於美國 ( 含本土 海外領土及領海 ) 天數累計 31 天以上 ; 且 ( 今年停留美國天數 + 去年停留美國總天數之 1/3+ 前年停留美國天數之 1/6) 達 183 天以上 1. 身分證件影本 2. 表格 W-8BEN ** 3. 棄籍證明 / 其他合理書面解釋 **: 限出生地為美國, 或相關文件顯示具美國公民身分, 或有永久居留權時提供 表格 W-9 本人已提供過相關文件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公司 ), 截至今日內容並無變更 本人特此聲明 : 一 已詳細閱讀並確實了解本表內所載之訊息, 如具上表 2. 美國身分跡象 或 3. 美國納稅義務人 但未詳實聲明, 將可能受美國偽證罪之處罰 二 本人最遲應於上表 FATCA 身分 變動日起 30 天內主動書面通知貴公司 本人了解並同意 : 一 貴公司為證實上開聲明內容, 得向本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並代理本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本聲明書或交付本聲明書之複本, 以協助本人聲明是否為美國納稅義務人 二 貴公司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本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 如辦理美國稅扣繳 三 本人並已詳細閱讀 附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聲明書, 了解其規定與要求, 並特此同意貴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四 配合貴公司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 ( 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 包含 : ( 一 ) 調查本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 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 * ( 二 ) 調查結果顯示本人與貴公司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 為本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 * 特定條件 : 包含但不限於本人未能提供 未能據實出具應提供的相關文件等情形 敬請當事人依留存之簽章樣式親自簽名, 如有虛偽不實, 簽章人應負法律責任 ; 未滿七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七足歲 ( 含 ) 以上但未滿二十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當事人簽章 : 法定代理人簽章 : ( 與當事人關係 : ) 日期年月日 第 1 頁, 共 2 頁 105.01 版

附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聲明書 -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遵循事宜 - 緣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本公司 ) 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下簡稱 FATCA 法案 ), 與美國財政部國稅局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及依據我國與美國所簽署之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for Cooperation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s of FATCA ( 下稱 IGA 協議 ), 負有辨識台端是否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之義務, 本公司茲請求台端配合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相關規定, 並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 一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本公司為辨識台端身分, 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之保單資訊予美國政府及我國權責主管機關, 經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保險契約交易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出生地及出生日期 國籍 地址 電話號碼 美國稅籍編號 保單號碼及保單現金價值金額等, 將因本公司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需要, 由本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於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必要年限內, 本公司就所蒐集之台端個人資料將於前述特定目的範圍內, 以書面 電子文件 電磁紀錄 簡訊 電話 傳真 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 利用與國際傳輸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於我國及美國地區受利用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 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美國政府所利用 五 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 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 請洽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 (02)81705156 或於本公司網站 ( 網址 :www.taiwanlife.com) 查詢 六 個人資料之提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若台端拒絕提供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 或嗣後撤回 撤銷同意或提供資料不足, 本公司仍可能須將台端之保單資訊申報予美國政府及我國權責主管機關, 並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將台端帳戶列為 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 及依法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 敬請見諒 第 2 頁, 共 2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病歷 醫療及醫療及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暨其授權辦法等規定, 關於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所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 除本公司 告知說明書 所列告知事項外, 就台端個人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將於人身保險業務之客戶服務 招攬 核保 理賠 契約保全 再保險 追償 申訴及爭議處理 公司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及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 若台端不同意本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前述資料, 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台端相關人身保險業務之申請及辦理 立同意書人 ( 即被保險人 ), 已瞭解上述說明, 並同意貴公司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 得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以及將上開資料轉送與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再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核保或理賠業務 立同意書人併此聲明, 此同意書係出於本人意願下所為之意思表示 此致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 即被保險人 ) 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NE3220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3 版特種個資同意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蒐集 處理及利用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本公司 )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請您詳閱 : 一 蒐集目的 : 為履行或評估人身保險 (00 一 ) 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一八一 ) 等目的 二 資料類別 :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其他關係人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及本公司各類業務所需文件 表單或申請書內容, 及被保險人之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三 資料來源 : ( 一 ) 要 ( 被 ) 保人 ( 二 )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 ( 三 ) 各醫療院所 ( 四 ) 與第三人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合作推廣關係 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利用之期間 對象 地區 方式 : ( 一 ) 期間 : 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時間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 ) 對象 : 本 ( 分 ) 公司 合作推廣公司 壽 ( 產 ) 險公會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業務委外機構 再保險業務往來公司 海外急難救助公司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 地區 : 上述對象所在地區 ( 四 ) 方式 :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一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3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人資料 ( 二 ) 行使方式 : 書面或撥打本公司 0800-099850 或 (02)81705156 客服專線行使 六 若您不提供個人資料致本公司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理及處理作業, 因此可能婉謝承保 遲延或無法提供您完善的人身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服務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 一般版 )

保單號碼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 人身人身 要保人姓名 : 1. 招攬經過 : (1) 是否主動投保? 否 是, 如是, 請簡要說明招攬經過 :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 :( 可複選 ) 保障 子女教育經費 退休規劃 房屋貸款 其他 ( 請說明 ):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財務狀況 :( 新臺幣為單位, 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 被保險人姓名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無須填寫 ) 職業 / 工作內容 / / 個人年收入 ( 含工作及 利息 房租等其他收入 ) 新臺幣約 新臺幣約 家庭年收入 資產 ( 含動產與不動產 ) 新臺幣約新臺幣約 新臺幣約新臺幣約 * 若要保人 / 被保險人為已婚者,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夫妻雙方年收入總和 ( 請敘明配偶之工作內容 : ) * 若要保人 /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 學生時,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年收入總和 ( 請敘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工作內容 : ) * 若累計同業保險費支出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 30%, 或累計同業投保金額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 20 倍或保險費負擔 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 請於說明原因及保險費來源 : 3.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其他 ( 請說明 ): 4.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是 否 5. 本保單之規劃,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已確實瞭解投保目的 保險需求, 綜合考量財務狀況以及付費能力, 分析與評估保險費 保額及保障需求間之相當性 ( 適合度 )? 是 否 6. 有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 護照 駕照,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份之文件等 ) 是否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 是 否 7. 招攬時, 是否已向要保人說明本次購買保險商品內容 繳納保費方式 繳費年期 領取各種給付項目與解約金內容? 是 否 8. 是否於招攬時已親晤要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 並確認此文件係由要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親簽無誤? 是 否 9. 招攬時, 是否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及身分? 是 否 10. 要保書或相關文件所載要 / 被保險人住所或居所地址, 是否為招攬業務員本人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是 否 11.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 直系親屬或法定繼承人, 且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是 否, 若否, 請說明關係及原因 : 12. 如有其他補充資訊, 請說明 : 受理欄 保費匯款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 :107 107-8900 8900-75177 戶名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由大昌證券 / 大昌保經 (333) 專屬欄位 : 保單郵件 : 要保人住所 由業務員轉交 ( 如未勾選, 則郵寄要保人住所 ) 通路代碼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業務員姓名保經 / 保代簽署人章台灣人壽受理章 3 3 3 DCS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以確保本身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一 )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又 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 )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 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 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 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 不能有過失遺漏 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 例如 : 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應據實告知 ) 否則, 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 不過, 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 除非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 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 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 一 )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 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 經主管機關核定, 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 二 )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 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 可以作為參考 ( 三 ) 保險契約的終止, 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 除外責任說明 :( 一 )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 有下列原因, 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 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 0 九條 ) ( 二 ) 此外在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 可以參閱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 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 一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二 )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 30 天的 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 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 三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 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 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 四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惟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1.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清償欠繳保險費 (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 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2.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3.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4. 前述復效申請, 經本公司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 ( 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 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5. 申請復效期限屆滿時, 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 一 )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依各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約定辦理 ( 二 )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 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 投保時, 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 如本人不能書寫, 得授權由家屬為之, 但應註明其經過 ;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 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 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 及維護您的權益, 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 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 提醒您可電洽本公司保戶服務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查詢繳費情形 ) 八 契約撤銷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 一 )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二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三 )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 可以參閱 十 本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5. 再保險契約 (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說明 :( 一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 可以向投保之保險公司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管會 ) 申訴 ( 二 ) 如因保險契約爭議涉訟者, 依據人身保險各險示範條款之約定, 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雙方約定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須知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另外提醒您, 繳交保費或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等保險契約內容, 如果涉及規避贈與稅或遺產稅等稅捐情事, 稽徵機關仍會依據相關稅法規定及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且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就保險契約強制執行 保險契約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可執行之財產標的保戶之保險金如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 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 *NB10* 備查文件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人 / 被保險人財務告知書 保單號碼 : ( 由本公司填寫 ) 要保人姓名 : 被保險人姓名 : 法定代理人姓名 : 一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之工作狀況 : 1. 服務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2. 職位 / 工作性質 / 年資 : 職 位 : 工作性質 : 年 資 : 3. 是否為公司股東? 是, 所佔股份比例? % ( 如勾 是, 請續填下列 A B C) 否 A. 過去 3 年該公司之營業額 :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B. 過去 3 年該公司之稅前利潤 :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C. 總資產 / 負債總額 : 總資產 : 負債總額 : ( 要 / 被保險人同一人, 免填被保險人以下資訊 ) 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職 位 : 工作性質 : 年 資 : 是, 所佔股份比例? % 否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總資產 : 負債總額 : ( 要 / 被保險人未成年者, 請填法定代理人以下資訊 ) 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職 位 : 工作性質 : 年 資 : 是, 所佔股份比例? % 否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去年 : 前年 : 大前年 : 總資產 : 負債總額 : 二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之財務狀況 : 1. 動產 ( 如 : 定存 股票 等 ): 市值 : 市值 : 市值 : 2. 不動產 : 座落地點 : 座落地點 : 座落地點 : 市 價 : 市 價 : 市 價 : 3. 年薪資收入 ( 含紅利獎金 ): 4. 其他收入 ( 如 : 房租 利息... 等 ): 5. 往來銀行名稱及存款額度 : 往來銀行 : 存款額度 : 6. 借貸種類及負債總額 ( 如 : 銀行借款資訊 退票 / 拒往資訊 信用卡資訊 債務協商還 借貸種類 : 款金額資訊 逾期催收或呆帳資訊 ( 含票信 ) 股票質押資訊... 等 ): 負債總額 : 三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法定代理人之居住所狀況 : 1. 居住房屋 : 自有 租賃 公司付租 宿舍 2. 房屋種類 : 大廈 別墅 公寓 透天厝 住家兼店面 3. 居住時間及地址 : 居住時間 : 地 址 : 往來銀行 : 存款額度 : 借貸種類 : 負債總額 : 自有 公司付租 大廈 別墅 住家兼店面居住時間 : 地址 : 租賃 宿舍 公寓 透天厝 四 投保目的 ( 可複選 ): 保障 子女教育經費 退休規劃 房屋貸款 其他 ( 請說明 ): 五 其他 : 往來銀行 : 存款額度 : 借貸種類 : 負債總額 : 自有 公司付租 大廈 別墅 住家兼店面居住時間 : 地址 : 租賃 宿舍 公寓 透天厝 要保人 / 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本人 ( 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以下同 ) 已盡可能的提供完整且真實之資料, 做為貴公司審核本人投保保險契約的依據 本人保證以上所陳之資料並無隱瞞或不實而足以影響貴公司對此報告書之評估及接受性 備註 : 本公司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本人 ( 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之個人資料, 不得透露予不相關之第三人 要保人簽章 : 被保險人簽章 : (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 ( 未滿 7 足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 法定代理人簽章 : ( 請註明關係 : ) 業務人員 / 經紀人 / 代理人簽名 : ( 若要保人 / 被保險人未滿 20 足歲, 需其法定代理人一併簽章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保經 / 保代受理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財政部 84.2.28 台財保第八四一四八八一八 號函訂定十一 什麼是 主契約 或 主約? 行政院金管會 99.3.12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70 號函修正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3090 號函修正十二 什麼是 附加契約 或 附約? 一 業務員登錄證?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 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 一般稱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 保險業務員管 附約 附約 是不單獨販賣的 理規則 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 業務員招攬保險時, 應出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示登錄證, 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 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二 什麼是要保書? 繳交總保費者為 躉繳 ; 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 半年繳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季繳 月繳, 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 事後仍可申請包括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地址 電話 身變更 分證字號 ; 受益人姓名 ; 要保事項 ; 要保人 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 十四 什麼是 保單紅利? 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 一 ) 保單紅利 :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三 誰來填寫要保書? 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 將盈餘依保險種類 保險經過期間 保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 未經契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 謂之 保單紅利 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 ( 二 )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 : 原則上有下列四種, 可自行選取 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並於 1. 現金給付 : 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要保書上簽章 2. 抵繳保費 :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四 什麼是 要保人? 3. 儲存生息 : 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 或保戶有請求時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支付 依財政部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 ( 加權平均 ) 以複利計息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其權利及義務為 : 4. 增加保險金額 : 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 以增加保險金額 ( 一 ) 權利 : 十五 什麼是 保險費自動墊繳?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依保單條款規定,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在取得 2. 申請契約變更 要保人同意後, 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 3. 申請保單貸款 度, 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4. 終止契約 十六 什麼是 告知事項? ( 二 ) 義務 :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 1. 繳納保險費 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3. 告知義務 十七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過去兩年 最近五 什麼是 被保險人? 兩個月 過去五年 等期間 ) 如何認定? 所謂被保險人, 指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 兩年 五年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稱之 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十八 什麼是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 檢查或治療者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十九 什麼是 治療 診療或用藥? 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 一 ) 治療 : 針對疾病 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 用藥或物理治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療 心理治療等 六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 二 ) 診療 :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 檢查或治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 而依保險法 ( 三 ) 用藥 : 服用 施打或外敷藥品 第十六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二十 住院七日以上 怎麼認定?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一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二 ) 前述計算方式, 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 需連續計 ( 三 ) 債務人 算在內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二十一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 該怎麼辦? 七 什麼是 受益人? ( 一 ) 詢問診斷醫師 ( 一 ) 所謂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請洽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詢問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 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電話號碼為 :0800-099850( 免費服務電話 ) 或 (02)81705156 代繳保險費 二十二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 人數無限制, 中途得以變更, 次數亦無限制 要保書參考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 地址? 有何重要性? 二十三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 一 ) 須填寫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所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 ( 二 ) 日後保險公司將依據這些地址來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連絡 通知或已婚者, 不在此限 收費, 如有變更應速通知保險公司, 以免權益受損 十 要保書上的 年齡 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附註 :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第 1 頁, 共 1 頁 105.01 版

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險商品 書面分析報告 要保人姓名年齡職業風險屬性本次投保之目的及需求 ( 可複選 ) 欲投保之保險種類 基本資料 姓名性別職業年齡 保險需求 被保險人 保障 子女教育經費 退休規劃 資產累積 醫療給付 其他 ( 請說明 ) 壽險 ( 含健康險 傷害險 ) 年金險 投資型保險 產險 ( 含健康險 傷害險 ) 其他 ( 請說明 ) 是否有指定之保險公司 否 是 ( 可複選 ) 欲投保之保險金額 是否已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之有效保險契約 是 否 保險費支出 躉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預估繳交之保險費金額幣別 : 保費 : 元僅長年期保險填寫 : 1~5 年 6~10 年 11~20 年 21~30 年 31~40 年 1. 繳交保險費之人預估退休剩餘年期 40 年以上 不適用 2. 繳交保險費之來源 薪資 投資收入 既有存款 退休金 租金收入 營業收入 其他 ( 請說明 ) 業務員建議事項 保險公司名稱及概況 保險商品 / 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障範圍 保險費及繳費年期 建議投保保險公司理由 要保人簽名 : 單位名稱 / 代收區號 : 業務人員簽名 : 登錄證字號 : 保經簽署人章 : 日期 : 年月日

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 8 條第 1 項 ( 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 9 條第 1 項 ) 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請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 一 ) 保險經紀 ( 二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一 ) 姓名及性別 ( 二 )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三 ) 地址及電話等聯絡方式 ( 四 ) 其它詳如要保書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填載內容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 ( 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 一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二 ) 司法警憲機關 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 三 )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輔助人 ( 四 ) 各醫療院所 ( 五 )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 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合作推廣等關係 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 方式 : ( 一 ) 期間 :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 ) 對象 : 本 ( 分 ) 公司 產 壽險公司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業務委外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 地區 :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 方式 :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一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向本公司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 行使權利之方式 : 以書面或其它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 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因此將婉謝 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受告知人 : ( 簽章 )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暨其授權辦法等規定, 關於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履行上開告知義務, 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 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料所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 除上述說明書所列告知事項外, 就台端個人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將於保險業務之客戶服務 招攬 理賠 申訴及爭議處理 公司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及符合相關日期 : 年月日法令規範等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 若無法取得台端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前述資料同意, 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台端相關保險業務之申請及辦理 立同意書人 ( 即被保險人 ), 本人已瞭解上述說明, 並同意貴公司就本人透過貴公司辦理投保 契約變更或申請理賠時所檢附之病歷 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 並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將上開資料轉送與貴公司有業務往來之產 壽險公司辦理投保 契約變更或理賠作業 立同意書人併此聲明, 此同意書係出於本人意願下所為之意思表示 此致 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 即被保險人 ) 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