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相關法規 與實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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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相關法規 與實例分享 bush093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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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法規概述二 農田水利會人事相關法規與實例 ( 以嘉南會為例 ) 三 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人員應具備條件四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 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法規概述 1. 法律及法規命令 (4 條規則 辦法 ) 2. 行政規則 (15 條規定 ) 3. 參考法規 (27 條文 )

法律及法規命令 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最高階, 依憲法規定訂定法律, 再根據法律來產生命令, 所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當然也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 :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 律 條例 通則 命令 :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5 月 4 日 公布日期 民國 93 年 5 月 19 日計有 --6 章 26 條 第 1 條 ( 本法之適用 ) 中央法規之制定 施行 適用 修正及廢止, 除憲法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 法律之名稱 ) 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 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 命令之名稱 )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法律及法規命令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2.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3.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4.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 :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7120 號令制定全文一百七十五條 ( 立法院法規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行政規則之定義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 1. 農田水利會職員升遷考核要點 2. 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 3. 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4. 農田水利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5. 農田水利會輔助員工購建住宅要點 6. 農田水利會會長退職金撫卹金給與要點 7. 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退職撫卹要點 8. 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 9. 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 10.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章程 11.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人事管理要點 12. 臺灣地區農田水利會績優優良人員選拔表揚要點 13.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 14.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編制準則 15.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 10

參考法規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俸給法 4.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5. 公務人員考績法 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7. 公務人員退休法 8.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9. 公務人員撫卹法 10.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11. 行政程序法 12. 行政訴訟法 13.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14. 訴願法 15. 勞動基準法 16.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19.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20.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2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2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24.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5.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26.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27.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1

有無授權 ~ 法規命令與法律 都要有法的授權 ~ ~ 法規命令授權來自法律 ~ ~ 法律制定授權來自法律 或憲法 ~ 12

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組織章程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20738299 號函核定 一章 總則 一條 本章程依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第二條訂定 二條 本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條之規定, 定名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三條 本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加強水資源運用, 以改善農業生產環境, 促進三生功能, 維護 員共同權益, 繁榮農村經濟為宗旨 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 臺南市中西區永華里友愛街二十五號 六章 執行機構 十九條 本會設工務 管理 財務 總務四組, 人事 主計 輔導 資訊四室, 並設新化 麻豆 佳里 營 嘉義 朴子 烏山頭 白河水庫 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等管理處, 並置七十二個工作站 組 室 管理處得分股辦事 組 室 管理處 股及工作站之設置與增減, 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八章權責區分三十四條本會財務組設徵收 財產 企劃等股, 辦理本會會費 工程費及各項費用之查定 徵收 訴與房地產管理 處分及年度財務計畫 調度及多角化業務等事項 四十條本會新化 麻豆 佳里 新營 嘉義 朴子等區管理處下設行政 工務 管理等股 ; 白河水庫理處下設行政 業務等股 理處之職掌如下 : 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揮 區域內用水之管理與調節 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會費及工程費等各項費用之經收 水利設施之維護改善及管理 集水區之水土保持 其他交辦事項 會烏山頭區管理處設行政 業務 造林等股, 辦理烏山頭水庫用水管理 調節 維護改善 水土保持等事 會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管理處下設營運 業務等股, 辦理有關風景區等事項

二. 農田水利會人事相關法規與實例 ( 以嘉南會為例 ) ( 依據 )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組織章程 : 第十九條 本會設工務 管理 財務 總務四組, 人 事 主計 輔導 資訊四室, 並設新化 麻豆 佳 里 新營 嘉義 朴子 烏山頭 白河水庫 烏山 頭水庫風景區等管理處, 並置七十二個工作站 各組 室 管理處得分股辦事 各組 室 管理處 股及工作站之設置與增減, 應 報主管機關核准 14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組設徵收 財 產 企劃等股, 辦理本會會費 工程費及各項費用之查定 徵收 訴追與房地產管理 處分及年度財務計畫 調度及多角化業務等事項

第四十條 本會新化 麻豆 佳里 新營 嘉義 朴子等區管理處下設行政 工務 管理等股 ; 白河水庫管理處下設行政 業務等股... 本會烏山頭區管理處設行政 業務 造林等股, 辦理烏山頭水庫用水管理 調節 維護改善 水土保持等事項 本會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管理處下設營運 業務等股, 辦理有關風景區等事項

案例一修正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九 四十條條文將 珊瑚潭風景區管理所 名稱修改為 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管理處, 並於該管理處設置 業務股 營運股 另外 白河水庫管理所 亦一併修改為 白河水庫管理處, 以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九 條規定

案例二 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本會德元埤水庫安全, 就該水庫蓄水範圍及附屬設施設置德元埤水庫工作站, 隸屬本會新營區管理處管轄, 另配合工作站設立, 修正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九條條文, 將現有工作站總數由七十一站修改為七十二站

案例三為加速本會推動多角化業務, 積極開闢財源, 提升行政效率, 需求劃一權責 統一事權, 修正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四條條文在財務組設置 企劃股 加強灌溉水質管理維護計劃, 現管理組設有水質股專責管理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2 條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 三等助理管理師 三等組員,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 一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 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 二 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 工程員 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 三等助理工程師 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農田水利會管理員 工程員 辦事員,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 一 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 公務人員相關類科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 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三 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 成績優良 四 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 前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 其工程員 管理員 辦事員, 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任用外, 並得就現任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助理員職務六年以上, 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 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 其餘列為乙等者任用之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 其助理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任用之 :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技工或工友 二 現任技工職務五年以上, 或工友職務七年以上, 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 且其考績二分之一以上列為甲等, 其餘列為乙等 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進用之技工 工友, 不適用之 20

案例四(第 22 條)公職轉任案例 : 本會任用 1 名(四等考試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因該員取得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 上加註 3 年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以外之機關 (參閱考試及格證書), 本會因有適法之疑慮, 當時口頭拒絕任用 ; 經該員函文農委會後解釋無適用之問題後, 本會同意轉任為本會職員

第 26 條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 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者, 仍支原薪 ( 含本薪 年功薪及專業加給 ); 其調任高職級職務而未具任用資格者, 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 得予權理 二 依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初任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任用 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任用資格者, 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 ; 已具較高職級任用資格者, 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一般行政人員不得調任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 ; 灌溉管理人員不得調任工程人員 但調任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經農田水利會考試及格, 其考試類科與調任職務性質相近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其科別或學系性質與調任職務性質相近 三 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或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照 前項考試類科 科別 學系 相關類科及相關職務範圍, 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案例五(第 26 條)升遷案例..辦理升遷同時調整職務(工務職稱調整為管理職稱)..本會 2 等助理工程師辦理升遷時無副工程師職缺, 為使認真工作表現優異也能升遷, 將 2 等助理工程師升遷為副管理師

三. 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人員 應具備條件 25

一 具備專業知識, 熟諳法規, 如果法規引用不當, 將影響員工權益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及技工 工友管理要點一定要熟記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是我們的母法, 也是基本法, 規則有規定的一定優先適用, 規則沒有規定的再依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 :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則未規定者, 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因此有空多看銓敘法規釋例或人事行政法令彙編, 現在網路很方便, 上網查都可以查得到 否則如果法規引用不當, 將影響員工權益 案例 : 案例就是公務年資的提敘, 有位職員公務年資合計有 2 年 6 個月提敘二級, 報主管機關備查, 發現他的有效年資只有一整年即從 1 月至 12 月整年有考績年資, 祗能提敘一級, 後來我們再予更正

二 具備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 對首長交 辦事項及同仁反映問題, 應提供建設性方案 ; 對內對外均能有效溝通, 尤其是上級機關的管道一定要暢通, 不要有本位主義, 建立友善互動關係

三 熱誠及積極主動服務精神, 瞭解同仁需要 維護同仁權益, 強化同仁對組織之向心力 案例 : 約僱人員因公死亡案 本會 00 區管理處 00 工作站一名約僱人員於本某年 0 月 00 日下午外勤執行公務返回工作站途中被砂石車擦撞倒地 送醫不治, 本會隨即依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九條規定致 送遺族撫慰金表達關懷之意 嗣後經查當日該員出勤紀 錄 外勤請示簿 外勤往返路線圖 見證書等相關資料 比對確認屬因公死亡, 本案適用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給遺族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但應抵充依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發給之慰問金

四 應具有一般的能力 如公文撰寫 檔案管理 電腦作業能力 案例 : 檔案管理案 ( 履歷表保存 ) 嘉南農農田水利會臨時人員蔡 請求退職金案臨時人員蔡 於民國 79 年 9 月 20 日起, 受僱於本會, 擔任恊助行政文書處理工作,99 年 6 月 30 日因業務緊縮, 終止僱用, 蔡向市政府勞工局陳情要求水利會給付資遣費等, 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協調, 本會以 農田水利會為農民團體, 不適用勞基法, 且蔡員為臨時人員, 以日薪計算 為由, 拒不付預告工資 資遣費等, 雙方意見不一致, 協調不成立 蔡員遂向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給付資遣費, 被駁回 其理由為嘉南農田水利會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 而蔡員為臨時人員, 不具備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之任用資格 該員不服, 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再度駁回

留職停薪案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簽辦單一. 本件係 00 區管理處 00 工作站管理員陳 因家庭因素提出侍親留職停薪乙案 二. 陳員因家中母親患高血壓 睡眠障礙 B 型病毒性肝炎 腰椎退化性關節炎合併坐骨神經痛等多項疾病, 其健康狀況需長時間照料且父親及弟弟因工作繁忙無法照顧, 擬留職停薪照顧母親 三.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 又依據考試院銓敘部 87.03.20. 八七臺甄五字第 1583770 號解釋函, 其中所稱 老邁 係指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 日常生活有被侍奉之必要 ; 而 重大傷病 需參酌符合刑法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銓敘部解釋函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資料詳如附件 ) 四. 經查陳員母親現年為 57 歲未達年邁之標準 ; 另所提高血壓 睡眠障礙 B 型病毒性肝炎 腰椎退化性關節炎合併坐骨神經痛等均不符重大傷病標準, 且重大傷病之認定亦需經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審查認定後出示重大傷病證明紙卡為申請留職停薪之依據 五. 綜上所述, 經審核陳員不符合留職停薪規定, 擬另稿函復不同意辦理留職停薪 ( 函稿如附 ) 30

銓敘部 87.03.20. 八七臺甄五字第 1583770 號函 主旨 : 說明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稱 老邁 及 重大傷病 認定標準 一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二 茲為免認定寬嚴不一, 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時仍須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 ( 一 ) 老邁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 由各機關審酌其日常生活是否有被侍奉之必要 ( 二 ) 重大傷病 : 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評鑑合格之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 各機關參酌刑法第十條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31

四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實例分享

勞動部業於 103 年 7 月 3 日將各行業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本會積極推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作業 : 1. 建置本會職業安全衛生各管理計畫書及工作守則 2. 本會屬第 3 類事業單位,3000 人以下, 依規定需甲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及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名, 本會安排各級主管及人員接受業務訓練並取得資格包括 :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90 名 ) 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2 名 ) 及急救人員 缺氧作業人員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操作人員等

3. 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本會辦理員工 ( 含臨時人員 ) 健康檢查, 總計 866 名受檢及辦理掌水人員 圳路巡防工 抽水機站人員等體格檢查, 總計 1417 人受檢 4.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員工教育訓練舉辦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本會及各管理處計 8 場次,765 人參加 ) 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訓練 ( 計 11 場次,105 人參加 )

案例一 小組長掉落大排溺斃 蘇迪勒颱風過後, 嘉南農田水利會鴨母寮排水制水閘及水道淤積雜物, 工作站站長與小組長及巡防工約定早上 8 點一同前往作業, 麥姓小組長因擔憂排水不良, 清早 6 點即自行前往清除雜物, 不慎滑倒摔落大排, 家人與同事發現其不見蹤影, 趕緊報案協尋, 至當日下午 2 點由消防人員尋獲遺體

事故位置 發現麥小組長處

事故原因分析 一 制水閘臨時勞工工作內容為 : 機械注油 保養 水位觀測等, 水面下雜物清除則非為工作內容, 應由站長會同各分區小組長檢視淤積情形後, 依現地狀況陳報後清理 二 麥小組長責任心重, 在未待其他人員到場前即逕自單獨作業下水清淤, 而發生溺水憾事 三 未關閉 1 2 號及開啟 8-10 號水門, 致滑落消能池為主因, 未穿救生衣為間接次要因素 四 作業現場未有監視人員, 工作場所或其附近未設置救生設備加設落水救援繩索及救生圈

改善對策 一 改善設施環境, 避免有風險性之作業 二 設置救生圈設備, 維持水域安全

三 訂定臨水域作業安全守則, 並加強各從業人員教育訓練, 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臨水作業自主檢查表 嘉南農田水利會朴子區管理處臨水域作業安全守則 一 臨水域作業適用範圍包括幹支分線以上之水利構造物 抽水機及其附屬 檢查項目 合 備格 註 構造物清淤或保養行為 二 非經站長同意, 任何人不得進入作業區域, 否則依水利法究辦 1 臨水作業人員是否配帶個人防護設備 ( 安全帽, 安全鞋, 安全帶, 救生衣 ) 三 作業前應由站長召集工作人員辦理講習 ( 含義務幫忙會員 ), 並設簽到簿 及拍照以確認工作者知悉本安全守則 2 臨水作業場所於下游處是否有加設攔截索 四 作業現場應由站長確認個人防護及落水防護無虞後, 填具自主檢查表後 始可開始作業 3 臨水作業場所是否加設安全母索 五 勞工個人防謢 : 要求確實穿戴安全帽 救生衣 安全帶 安全鞋等 六 落水防護 : (1) 臨水域作業應加設共同作業人員, 不得單獨作業 (2) 作業區下游處應設安全母索, 並要求作配帶安全帶 4 是否設置防墜落裝置 ( 安全母索 安全網 等設備 ) 6 場所是否準備救援設備 ( 救生衣 救生圈 ) (3) 現場應備救生圈, 必要時得僱用有證照之救生員在旁警戒 (4) 現場應加設安全防護網防止意外墜落 7 臨水作業嚴禁戲水 七 有湍流 潮流或水深超過 0.3 公尺之環境, 禁止作業 八 現場應設觀測員或由站長兼任, 負責天氣及水位觀測, 若有異狀, 應立 8 臨水作業場所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工區 即向站長報告, 停止現場作業 九 作業人員不遵守安全規則者, 站長得令人員離開作業區 9 是否宣導臨水作業之工作要點 八 機電設備未斷電, 不得進行水域作業 九 本區處各級主管 員工應參加一小時以上之講習作業 ; 巡防工及抽水站 1 0 電機設備是否完作斷電作業 臨時勞工應具備一小時以之學習認證, 否則不予僱用 十 學習認證由管理處辦理之 1 1 救生人員或警戒人員是否就位

方向對了, 就不怕路遠, 堅持, 就會看到希望 謝謝大家 ~~ 祝身心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