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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兆颤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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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Workplace Safety Handbook for Social Workers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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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 長 序 行 政 院 揭 示 為 青 年 找 出 路 為 老 年 找 依 靠 為 企 業 找 機 會 為 弱 勢 者 提 供 有 尊 嚴 的 生 存 環 境 為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其 中 在 弱 勢 者 支 持 服 務 方 面, 有 賴 於 第 一 線 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付 出 辛 勞, 殫 精 竭 力 地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然 而,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面 臨 暴 力 傷 害 威 脅 等 不 確 定 的 風 險 因 此,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的 人 身 安 全, 也 是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的 責 任 執 業 安 全 是 每 位 勞 動 者 應 有 的 基 本 權 益 保 障, 本 部 甚 為 重 視, 已 將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納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同 時, 亦 透 過 委 託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及 保 護 措 施 調 查 研 究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將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納 入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本 部 亦 將 周 全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措 施 納 入 中 央 對 地 方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之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以 及 請 法 務 部 研 修 刑 法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保 護 機 制 等 措 施, 確 保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免 於 後 顧 之 憂, 並 助 於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近 年 來, 政 府 雖 已 逐 步 強 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保 障 措 施, 以 維 護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安 全 ; 然 就 法 制 面, 仍 須 加 強 保 障 規 範, 並 充 實 公 私 部 門 社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裝 備 有 鑑 於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業 時 面 對 暴 力 威 脅 情 況 與 日 俱 增, 本 部 為 建 立 制 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經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相 關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及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團 體 共 同 研 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期 以 該 方 案 建 構
4 安 全 就 業 安 心 服 務 及 安 定 管 理 之 願 景, 進 而 促 進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進 用 單 位 達 到 社 工 安 全 升 級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創 造 友 善 職 場 之 三 贏 局 面 為 了 建 立 一 套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原 則 供 各 界 參 用, 本 部 委 託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規 劃 編 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內 容 從 認 識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開 始, 介 紹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不 同 進 用 身 分 之 社 工 人 員 的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並 分 別 以 進 用 單 位 及 社 工 人 員 的 立 場, 提 醒 在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方 面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同 時, 也 提 供 各 種 情 境 案 例 精 闢 的 研 析 及 解 決 對 策 手 冊 內 容 豐 富 而 多 元, 可 提 供 各 進 用 單 位 及 社 工 人 員 增 進 安 全 知 能, 維 護 執 業 安 全 的 最 佳 參 考 指 引, 值 得 推 薦 欣 見 手 冊 付 梓, 謹 以 此 序, 虔 表 本 人 對 李 總 編 輯 及 所 有 撰 述 編 輯 審 查 團 隊, 以 及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所 付 出 的 時 間 與 心 力, 由 衷 的 敬 意 與 謝 忱 未 來 本 部 將 賡 續 督 導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維 護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相 信 藉 由 政 府 及 民 間 共 同 努 力 推 動 下, 提 供 一 個 讓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能 盡 情 發 揮 專 業 服 務 的 安 全 執 業 環 境, 並 且 留 才 納 新, 始 能 將 政 府 的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政 策, 有 品 質 及 有 效 率 地 傳 遞 到 有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身 上, 以 建 構 溫 馨 關 懷 與 安 全 祥 和 的 社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長 蔣 丙 煌 謹 識
5 目 錄 1. 認識社工人身安全 前言 (1.1.1~1.1.4) 衛生福利部致力維護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 社工人員安全維護手冊編纂目的 定義 指導原則 社工人身安全簡介 (1.2.1~1.3.1)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社工人身安全發生原因 造成的影響 法規 (1.3.1~1.3.5) 社工人員依受僱身分不同依法享有之保障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註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註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進用單位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公家機關(構)應遵守 民間機關 團體應遵守 對應人身安全危害類型之刑法 民法...41 相關網絡人員責任...44 各縣市防護法規(至 104 年 5 月)...46 安全防護措施 進用單位篇 事前預防 風險管理 (2.1.1~2.1.8) 建立團隊 擬定政策 評估風險 建立行政程序 提供安全環境與硬體設施 設備 配備 營造重視人身安全議題的組織文化 提供訓練 網絡合作預防危機事件 危機處理 (2.2.1~2.2.2) 事件通報
6 即 時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2.3.1~2.3.4) 與 服 務 對 象 工 作 提 供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檢 討 與 改 善 組 織 內 部 機 制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社 工 人 員 篇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之 迷 思 與 兩 難 (3.2.1~3.2.2) 常 見 的 迷 思 倫 理 的 兩 難 事 前 預 防 (3.3.1~3.3.8) 應 有 的 態 度 與 原 則 留 意 暴 力 風 險 因 子 營 造 安 全 的 會 談 情 境 實 地 訪 視 的 安 全 維 護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注 意 事 項 預 防 動 物 攻 擊 預 防 疾 病 傳 染 注 重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危 機 處 理 (3.4.1~3.4.4) 危 機 階 段 的 辨 識 與 因 應 與 情 緒 高 漲 的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遭 身 體 攻 擊 的 防 衛 策 略 危 機 通 報 與 救 援 復 原 與 訴 訟 (3.5.1~3.5.3) 危 機 發 生 後 的 專 業 關 係 運 用 組 織 內 資 源 運 用 組 織 外 資 源 案 例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104 年 -106 年 )( 核 定 本 ) 附 錄 二 社 工 人 員 不 同 受 僱 身 分 所 享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對 照 表 附 錄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技 術 指 引 附 件 :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評 估 表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7 表 目 次 表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註 表 2.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3.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聘 用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4.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約 僱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5. 受 僱 於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6. 受 僱 於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相 關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表 7. 公 家 機 關 ( 構 ) 應 遵 守 之 相 關 法 規 表 8. 民 間 機 關 團 體 應 遵 守 之 相 關 法 規 表 9.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民 刑 事 法 規 表 10.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指 引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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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認 識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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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 前言 (1.1.1~1.1.4) 衛生福利部致力維護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 執業安全是對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應有的基本人權保 障 社工人員係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 協助個人 家庭 團體 社區 促進 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 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傳統 以來社工人員基於人道理念與專業的知識體系服務社會上的弱勢者 被 認為是一門助人的專業 但隨著快速的社會變遷 社會問題的本質漸趨 多元與複雜 社會工作服務對象多元歧異 執行專業的場所也越來越多 變及充滿不確定性 社工人員不僅擔任案主保護扶助措施的協助者 同 時也是代表國家社會福利政策與法律制度 公權力 的執行者 兼具照 顧與控制兩種角色特質 因而在服務過程中 屢有招致人身傷害的風險 情事之發生 衛生福利部對於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維護不遺餘力 相關措施包括於 社會工作師法等法規訂有社工人員受到不法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警察機 關或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之規定 督導地方政府強化人身安全教育訓練 建構安全環境 設施設備 將周全社工人員安全措施納入社福績效考核 修正 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保護措施檢核表 發展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 以強化社工人員 人身安全措施 另於 102 年及 103 年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 社 工人身安全法案研議研究案 及規劃編製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手冊作 為基層社工人員必備之服務工具 研訂 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 草案 以落實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保障 並積極回應立法機關 地方政府 社工專業團體及基層社工人員的期待 施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 案 促進社工人員 服務對象 進用單位達到社工安全升級 服務品質 提升 創造友善職場之三贏 7
12 社工人員安全維護手冊編纂目的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 提供個人 家庭與社區所需之服務 並倡議弱勢族群之權益 然而助人工作難免會遇到危害人身安全之情 事 因此本手冊希望喚起相關各界對此議題之重視 並非特別主張社 會工作是非常危險的行業 也非對服務對象作不當之描述 冀望藉此 達到以下之目的 (1) 提供政府 進用單位 社工人員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生及教師能 瞭解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的議題 (2) 成為基本的參考工具書 期望進用單位可以根據組織的狀況 服務 對象的特性 專業服務的本質等條件 發展適合自己組織的安全政 策與規範 (3) 提供社工人員參考的工具 協助其將職場安全相關知識和技巧融入 實務工作中 (4) 提供社工教育單位 實習機構 進用單位在職訓練及社工繼續教育 課程規劃的參考 8
13 定義 (1) 進用單位 係指進用社工人員之政府機關 構 學校 法人 機構 團 體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 社工人員 係指進用單位任 僱 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 下列人員 A. 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 高級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 社 會工作督導員 社會工作員 A. 非上述工作職稱 但具備社會工作本科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 或社會工作師證照 (3) 社工人身安全 係指社工人員因執行業務或因工作環境(含辦公場所 工作途 中 家訪之處及所在的社區等) 而受騷擾 恐嚇 威脅等 致生危 害或有危害之虞 或生命 身體 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 目前在 臺灣所使用相關名稱有 社工人身安全 社工執業安全 社 工職場安全 等 本手冊以 社工人身安全 稱之 9
14 指導原則 (1) 維護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藉此希望提醒社工人員具備人身安全意 識 瞭解社會工作在服務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相關的風險 (2) 社工人員的人身安全是其工作的基本權利 社工人員應當倡議維護 自身的安全也是一種權利 (3) 各類社會工作服務領域與場域 都有可能遭遇危及社工人身安全的 風險 並非只有某特定的服務人口群或是場域 因此 社工人員都 需要具備相關的知識與訓練 (4) 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 可以提升社工人員身心健康 以及預 防危害社工人身安全的情事發生 (5) 政府 進用單位及社工人員皆應當為社工人身安全而努力 並且擔 負不同的責任 (6) 訂定促進及保障社工人身安全之相關政策 以維護社工人員的人身 安全 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 (7) 倡議消除各類形式的歧視 並提倡性別平等 以減少職場中危害社 工人身安全的問題 10
15 1.2. 社工人身安全簡介 (1.2.1~1.3.1) 以下就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及社工人員安全發生原 因與個人和組織的關係 簡介社工人身安全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遇各式各樣的安全危害 為使社工人員與 進用單位得以敏感判斷各種危害類別 進而展開事前預防 危機處理 及事後復原工作 本手冊試著依財產類 身體安全與健康類 心理與 精神類歸納出 6 種危害型態 21 種危害類別 包括 一 財產損失(1.毀損機構財產 2.偷竊機構財產 3.對機構財 產縱火 4.毀損社工財產 5.偷竊社工財產 6.損壞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 二 身體攻擊(1.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 2.傷害社工身體 3.妨礙 社工自由) 三 性暴力(性騷擾 性侵害) 四 其他威脅(1.遭動物攻 擊 2. 受疾病傳染 3.受天然環境危害) 五 恐嚇(1.恐嚇加害社工生命 或傷害之 2.恐嚇加害社工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的生命或傷害之 3.以令 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4.非特定的口語恐嚇 5.其他造成社工主觀感受恐嚇威脅之情況) 六 妨害名譽(1.公然侮辱 2.毀謗) 各危害類別之定義表列如下 11
16 表 1. 社工人身安全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註 1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破壞機構所屬資料 物品 設備 房舍 1. 毀損機構財產 或環境 如砸毀椅子 破壞牆面 故意 丟擲物品於機構馬桶造成阻塞 2. 偷竊機構財產 3. 對機構財產縱 財 產 類 一 財 產 損 失 火 4. 毀損社工財產 5. 偷竊社工財產 未告知即取走機構所屬資料 物品 設 備或金錢 放火燒機構物品 設備或房舍 破壞社工所屬資料或物品 如拉扯並破 壞社工隨身手鍊 將社工機車輪胎刺破 未告知即取走社工資料 物品或金錢 無故輸入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帳號密 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 6. 損壞機構電腦 系統漏洞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取 或其相關設備 得 刪除或變更機構或社工個人電腦紀 錄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機 構或社工個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1. 意圖或實際加 二 身 體 攻 擊 三 性 害社工生命 以任何方式欲置社工於死地 2. 傷害社工身體 以任何方式傷害社工身體 3. 妨礙社工自由 以任何方式 使社工難以自由行動 1. 性騷擾 指性侵害犯罪之外 對社工進行違反其 12
17 危害型態 康 暴 類 力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2. 性侵害 以任何違反社工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或猥褻 社工出外訪視或工作處所有造成危險 1. 遭動物攻擊 攻擊 四 其 他 威 之虞的動物等 如 被狗追 遭遇毒蛇 因工作需要 社工必須接觸或暴露於具 2. 受疾病傳染 傳播疾病的人或其他物種之環境 如遭 感染疥瘡 開放性肺結核 脅 3. 受天然環境危 害 社工外訪時因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 佳 造成危害之虞 如 土石流 落石 偏遠山路崎嶇 陡峭難行 1. 恐嚇加害社工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將被殺害死亡或 生命或傷害之 被傷害 2. 恐嚇加害社工 周遭網絡內相 以任何形式使社工畏懼其親人或同事等 心 關人士的生命 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 將被害死亡 理 與 五 恐 精 神 類 嚇 或傷害之 3. 以令人生畏的 物品恐嚇社工 或其周遭網絡 內相關人士 4. 非特定的口語 恐嚇 送給社工或其親人 同事等周遭網絡內 相關人士 血書 神主牌 斷頭娃 沾 血衛生紙等令人心生畏懼之物品 以一些令人不舒服的話語 使社工心生 畏懼 如 祝福你今天都不會被車撞 希望你家人都很健康喔 我知道你走哪 13
18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之定義 一條路上班 你家就在 XXX 那邊嘛 5. 其他造成社工 主觀感受恐嚇 威脅之情況 上述類別之外 會增加社工人身安全風 險的其他情形 如 以跟蹤 通訊或網 路方式聯繫或發布訊息 常出現在機構 或附近 試圖興訟等方式進行騷擾 公然辱罵社工 使社工名譽或人格受 1. 公然侮辱 損 例如 大罵幹 x 娘 白癡 不要臉 無恥 等 六 妨 表達的內容是 具體 事項 也就是說 害 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 因此影響到 名 社工在社會上的名譽 而且散佈者的主 譽 2. 誹謗 觀上要有 散佈於眾 的意圖 想使不 特定多數人得知 例如 到處跟別人說 社工偷了補助金 在網路上稱社工是某 某人的情婦 等 14
19 社工人身安全發生原因 造成的影響 造成社工人身安全危害的原因是多元的 並非是社工人員個人單 一因素 以下列出可能的因素提供參考 以便對危害社工人身安全的 現象有更周全的了解 (1) 民眾在福利系統中受到挫折或感覺不滿 因此使用暴力爭取福利 (2) 進用單位缺乏安全意識 未設置安全空間或防護設施等 (3) 社會工作者常扮演照顧者與控制者兩種角色 服務對象可能會無法 瞭解而發生衝突 (4) 社工人員依法處遇家庭暴力 強制安置 剝奪親權等具公權力之工 作 促使服務對象對社工人員產生敵意 易引發衝突 (5) 接受服務之意願 服務對象的個人特質 酗酒或藥物濫用 具傳染 病等 (6) 社工人員缺乏人身安全意識 對工作場域缺乏警覺性 而影響對危 險之判斷力 (7) 天然或外在環境影響 如地理環境或天候狀況不佳 出現具攻擊性 之動物等 15
20 若未妥善維護社工人身安全 將對社工人員個人和組織帶來影 響 以下說明可能造成的影響 (1) 對社工人員個人的影響 A. 負向部分 a. 短期或長期的身體傷害 b. 短期或長期的情緒影響 如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替代性創傷等負面影 響 B. c. 逐漸消耗對於專業認同與投入 d. 可能減低對機構的認同及產生對機構的不滿 e. 可能無法或避免服務某些類型個案 f. 可能離開現職 甚至轉職到非社工領域 正向部分 a. 提升暴力覺察 b. 採取安全防護行動 c. 進一步承諾協助有困難的服務對象 (2) 對組織產生的影響 A. 負向影響 a. 員工受到傷害 b. 人才流失 c. 機構財產損失 d. 組織氣氛低迷 e. 機構聲望受損 16
21 B. 正 向 影 響 : a. 保 障 員 工 人 身 安 全 權 益 b.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維 護 設 施 設 備 c. 重 建 機 構 聲 望 這 顯 示 社 工 人 員 與 進 用 單 位 可 以 從 事 件 中 學 習, 且 依 此 發 展 組 織 所 需 相 關 政 策 與 訓 練 17
22 1.3. 法規 (1.3.1~1.3.5) 有關社工人身安全 尚未有全國性專責法律 僅散見於中央與地方 各項法規 本手冊試著將之歸納 首先列出以社工人員受僱身分依法享 有之保障與進用單位相對應遵守之法規 接續列出各種人身安全危害類 別相關之民 刑事及其他法規 最後則列出服務網絡其他專業人員相關 法律責任 及地方政府安全防護法規 社工人員依受僱身分不同依法享有之保障 我國社工人員受僱身分多元 本節以公私部門不同受僱身分者 分 別說明其於執行業務遭受人身安全危害時依法享有之保障 以提醒社工 人員注重其權益 但社工人員與其進用單位倘有特別約定 且其約定優 於現行法律規定者 則從其約定 如您為受僱於公家機關(構)的公務人員請見 聘用人員請見 約僱人員請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請見 若您是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的社工人員 請見 以下僅摘要重要法規 詳細規定請逕自進一步查詢法規內容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人身安全 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18
23 表 2.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公務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職業保險 第 3 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 包括殘廢 養老 死亡 眷屬喪 葬 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1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 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 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發生職災之保 障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 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 並協助破案 三 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 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 協助辦理請假 保險 退休 撫卹等事宜 六 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 其他必要之措施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受傷慰問金 二 殘廢慰 問金 三 死亡慰問金(詳細規定與金額略)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因公涉訟 第 7 條: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 第 12 條:調職或離職後 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 應 19
24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 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 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 內者 第 5 條 (第 1 項) 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5 款之期限 仍 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第 2 項)前項人員自留職停 公傷假 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 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 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 1 年為限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 者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 請復職 但為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 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退職 或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6 條 申請命令退休 任職滿 5 年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 執行業務遭安 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 全危害退休 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 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 明者 若因公傷病造成 不受任職 5 年年資限制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 死亡撫卹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3 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死亡 20
25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 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 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 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 同 第 77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 相關權益受損 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救濟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0 條:公務人員依規定請求服務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防 護措施 經服務機關拒絕者 得依本法 即公務人員保障 法 規定提起救濟 其不提供或提供不足者 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1 條: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慰 問金案之核定結果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 救濟 21
26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註 2 公家機關(構) 聘用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 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3.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聘用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據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 職業保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1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 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 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 發生職災之 保障 立學校職員 二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 各機關依法派用 聘用 聘任 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職 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22
27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23 條 : 各 機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及 健 康 之 侵 害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處 置 措 施 : 一 先 行 墊 付 醫 療 所 需 費 用,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歸 墊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並 協 助 破 案 三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四 依 規 定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六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療 照 護 七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4 條 : 慰 問 金 發 給 標 準 如 下 : 一 受 傷 慰 問 金 二 殘 廢 慰 問 金 三 死 亡 慰 問 金 ( 詳 細 規 定 與 金 額 略 ) 因 公 涉 訟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 本 法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行 之 第 7 條 : 服 務 機 關 應 為 該 公 務 人 員 延 聘 律 師 第 12 條 : 調 職 或 離 職 後, 因 原 任 職 期 間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者, 應 由 其 原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涉 訟 輔 助 準 用 第 21 條 : 下 列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 一 政 務 人 員 二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三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任 用 非 屬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教 育 人 員 四 其 他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23
28 項 目 公 傷 假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第 5 條 : 公 假 例 假 日 曠 職 年 資 採 計 及 請 假 方 式,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退 休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救 濟 依 用 人 機 關 規 定 或 聘 用 契 約 而 定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第 6 條 : 聘 用 人 員 不 適 用 俸 給 法 退 休 法 及 撫 卹 法 之 規 定 ; 其 在 約 聘 期 間 病 故 或 因 公 死 亡 者, 得 酌 給 撫 慰 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25 條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或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認 為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第 77 條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30 條 : 公 務 人 員 依 規 定 請 求 服 務 機 關 提 供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經 服 務 機 關 拒 絕 者, 得 依 本 法 ( 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 其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足 者, 亦 同 第 32 條 :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有 關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事 項, 得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4
29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案之核定結 果 如有不服 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25
30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註 2 公家機關(構) 約僱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 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4.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僱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進用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職業保險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3 條: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 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 並協助破案 三 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發生職災之 保障 四 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 協助辦理請假 保險 退休 撫卹等事宜 六 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 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32 條 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依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 得 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6
31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 受傷慰問金 二 殘廢慰 問金 三 死亡慰問金(詳細規定與金額略) 第 10 條:約僱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準用第 21 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 比照 本辦法之規定 一 政務人員 因公涉訟 二 民選公職人員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 員 四 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傷假 第 5 條:公假 例假日 曠職 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 準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退休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死 亡撫卹 相關權益受損 救濟 依用人組織規定或僱用契約而定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9 條: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 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 得依規定酌 給撫慰金 因公受傷 殘廢人員或死亡人員之遺族 對於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案之核定結 果 如有不服 得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27
32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公家機關(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身分之社工人員 其進 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 如下表 表 5. 受僱於公家機關(構)之 約用/專案/臨時人員 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社會福利服務業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民國 87 年起適用 公 立社福機構民國 97 年起適用 社會團體僱用勞工民國 98 年 起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保險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第 59~63 條):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補償內容 連 帶補償責任 強制退休及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發生職災之保 障 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 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三略)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 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 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 28
33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其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屬 主 管 報 告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7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說 明 職 業 傷 害 與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民 法 依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或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相 關 之 民 事 賠 償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器 具 補 助 因 公 涉 訟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公 傷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6 條 :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第 9 條 :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請 公 傷 病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29
34 項目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 執行業務遭安 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依 全危害退休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 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五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執行業務遭安 全危害 因公死 依用人組織規定或勞動契約而定 亡撫卹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 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 相關權益受損 申訴 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 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 條: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 發生勞資爭議時 適用之 30
35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 其進用依據及執行業務遭 人身安全危害時可獲相關法規保障 摘要說明如下表 表 6. 受僱於民間機構 團體之社工人員相關安全法規保障 項目 依據 法條內容摘要說明 依用人單位規定或勞動契約進用 適用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適用情形 (社會福利服務業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民國 87 年起適用 公 立社福機構民國 97 年起適用 社會團體僱用勞工民國 98 年 起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保險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 險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職業災害 保險 傷病 醫療 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第 59~63 條) 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補償內容 連帶 補償責任 強制退休及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發生職災之 保障 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 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三略)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 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 31
36 項 目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屬 主 管 報 告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7 條 :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說 明 職 業 傷 害 與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民 法 依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或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相 關 之 民 事 賠 償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器 具 補 助 因 公 涉 訟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公 傷 假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第 6 條 :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者, 其 治 療 休 養 期 間, 給 予 公 傷 病 假 第 9 條 :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請 公 傷 病 假,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32
37 項 目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退 休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法 條 內 容 摘 要 說 明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54 條 : 勞 工 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依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強 制 退 休 之 勞 工,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所 致 者, 依 前 款 (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規 定 加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74 條 : 勞 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及 其 他 勞 工 法 令 規 定 時, 得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為 前 項 申 訴 而 予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申 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9 條 : 工 作 者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 一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二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病 三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3 條 : 本 法 於 雇 主 或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雇 主 團 體 與 勞 工 或 工 會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適 用 之 33
38 進用單位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為提醒進用單位(部分適用公部門之法令稱為 機關 )應遵守內容 一方面也使社工人員了解其雇主應負之責任 特別彙整與社工人身安全 維護相關之法規重點 若您屬公家機關(構)請參見 若屬民間團 體 機構請參見 公家機關(構)應遵守 以下介紹公家機關進用單位應遵守的法規 包括 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相關 內容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適用對象乃依據 公務人員 保障法 之規定 相關重要條文如預防保護措施 特殊需要考量 緊急與處置措施 及檢討改進等羅列如表 7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保 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 勞動之人員 如雇主違反規定 依第五章罰則 將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不等之罰 金 部分條文推定 除處罰其負責人外 對該法人亦科罰金 或於 部分情形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負責人之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規範對象主要為雇主 即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及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雇 主如有違反 依第六章罰則處二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不等 之罰鍰 主管單位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 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34
39 表 7. 公家機關(構) 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重要相關內容 條次 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 起之生命 身體及健康危害 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 保護措施 包括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之預防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 第3條 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 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 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 及衛生防護措施 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 性別 年 齡 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之 第5條 特殊需要 公 務 人 員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安 全 及 衛 之侵害時 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 活動類型 在場 生 防 護 辦 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 立即採取急救等相 法 關緊急措施 一 急救 搶救及必要之消防 封鎖 疏散等緊急 措施 二 通知該公務人員之緊急聯絡人 並通報首長及 第 22 條 有關人員 三 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 並提供相關資 訊 必要時 與消防 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 關保持聯繫 四 其他必要之措施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 身體及健康 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 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 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35 第 23 條
40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並 協 助 破 案 三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四 依 規 定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六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療 照 護 七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各 機 關 於 侵 害 事 故 發 生 後, 應 即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之 原 因, 並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第 2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工 作,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使 勞 工 免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第 5 條 害 為 防 止 勞 工 過 勞 精 神 壓 力 及 肌 肉 骨 骼 相 關 疾 病 之 第 6 條 危 害, 強 化 勞 工 生 理 及 心 理 健 康 之 保 護, 雇 主 就 長 ( 施 行 細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執 行 則 第 9 條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重 複 性 至 第 11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等 事 項 之 預 防, 應 妥 為 規 條 ) 劃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職 業 安 全 勞 工 遇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時, 得 行 使 退 避 權, 自 行 退 衛 生 法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雇 主 不 得 對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第 18 條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公 告 適 用, 其 勞 工 人 數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第 22 條 項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第 30 條 第 31 條 36
41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保 護 措 施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第 32 條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第 34 條 則, 應 切 實 遵 行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第 13 條 雇 主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 即 性 騷 擾 行 為 ) 之 情 事, 受 有 損 害 者,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第 27 條 性 騷 擾 之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義 務, 受 有 損 害 者,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8 條 37
42 民 間 機 關 團 體 應 遵 守 以 下 介 紹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之 進 用 單 位 應 遵 守 的 法 規, 包 括 :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相 關 內 容 勞 動 基 準 法 除 部 分 行 業 及 工 作 者 不 適 用 勞 基 法 外, 其 餘 一 切 勞 雇 關 係, 均 適 用 主 要 規 範 對 象 為 僱 用 受 僱 者 之 人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機 關, 及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人 或 代 表 雇 主 處 理 有 關 受 僱 者 事 務 之 人 該 法 第 十 一 章 罰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情 事, 將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至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金 再 者, 違 反 本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或 事 業 主 之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此 外,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之 代 理 人 受 僱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除 依 本 章 規 定 處 罰 行 為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並 應 處 以 各 該 條 所 定 之 罰 金 或 罰 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保 障 範 圍 涵 蓋 各 業 受 僱 勞 工 及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如 雇 主 違 反 規 定, 依 第 五 章 罰 則, 將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至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金 部 分 條 文 推 定, 除 處 罰 其 負 責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亦 科 罰 金 ; 或 於 部 分 情 形, 得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之 名 稱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範 對 象 主 要 為 雇 主, 即 僱 用 受 僱 者 之 人 公 私 立 機 構 或 機 關, 及 代 表 雇 主 行 使 管 理 權 之 人 或 代 表 雇 主 處 理 有 關 受 僱 者 事 務 之 人 雇 主 如 有 違 反, 依 第 六 章 罰 則 處 二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不 等 之 罰 鍰 主 管 單 位 應 公 布 其 姓 名 或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38
43 表 8. 民間機關 團體應遵守之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重要相關內容 條次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 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 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其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 勞動基準 法 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第 49 條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必須 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 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 不適用之 對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 時 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包括醫療費用 工資 第 59 條 殘廢及死亡等 4 種補償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 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為防止勞工過勞 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之危 職 業 安 全 害 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 雇主就長時間 衛生法 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 執行職務因 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重複性作業等促 發肌肉骨骼疾病等事項之預防 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 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39 第5條 第6條 (施行細 則第 9 條至第 11 條)
44 法 規 名 稱 重 要 相 關 內 容 條 次 勞 工 遇 有 立 即 危 險 之 虞 時, 得 行 使 退 避 權, 自 行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雇 主 不 得 對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第 18 條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適 用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公 告, 其 勞 工 人 數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第 22 條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第 30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條 第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31 條 措 施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第 32 條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應 第 34 條 切 實 遵 行 雇 主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其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第 13 條 雇 主 於 知 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第 十 二 條 ( 即 性 騷 擾 行 為 ) 之 情 事, 受 有 損 害 者, 由 雇 主 及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雇 主 證 明 其 已 遵 行 本 法 所 定 之 各 種 防 治 性 騷 擾 之 第 27 條 規 定, 且 對 該 事 情 之 發 生 已 盡 力 防 止 仍 不 免 發 生 者, 雇 主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受 僱 者 或 求 職 者 因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義 務, 受 有 損 害 者, 雇 主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28 條 40
45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刑 法 民 法 為 使 社 工 人 員 瞭 解, 在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時 可 獲 得 的 基 本 保 障, 以 下 根 據 本 手 冊 表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列 出 相 關 刑 事 民 事 法 規 除 了 上 述 刑 法 民 法 法 規 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中 尚 可 能 涉 及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等 然 實 際 訴 訟 仍 須 以 個 案 衡 量 其 適 用 性 表 9. 對 應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之 民 刑 事 法 規 財 產 類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刑 法 民 法 第 352 條 1. 毀 損 機 構 財 產 第 354 條 一 財 產 損 失 二 身 體 攻 擊 2. 偷 竊 機 構 財 產 第 320 條 3. 對 機 構 財 產 縱 火 第 173 條 4. 毀 損 社 工 財 產 第 352 條 第 354 條 5. 偷 竊 社 工 財 產 第 320 條 6. 損 壞 機 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第 358 條 ~ 第 363 條 1. 意 圖 或 實 際 加 害 第 271 條 社 工 生 命 2. 傷 害 社 工 身 體 第 277 條 第 179 條 第 184 條 第 767 條 第 179 條 第 184 條 第 184 條 第 192 條 第 194 條 第 184 條 第 193 條 第 195 條 41
46 康 類 心 理 與 精 神 類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刑 法 民 法 第 302 條 3. 妨 礙 社 工 自 由 第 304 條 三 性 1. 性 騷 擾 暴 2. 性 侵 害 力 1. 遭 動 物 攻 擊 四 其 他 威 2. 受 疾 病 傳 染 脅 3.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1.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2.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周 遭 網 絡 內 相 關 人 士 的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五 恐 3. 以 令 人 生 畏 的 物 品 嚇 恐 嚇 社 工 或 其 周 遭 網 絡 內 相 關 人 士 4. 非 特 定 的 口 語 恐 嚇 第 305 條 5. 其 他 造 成 社 工 主 觀 感 受 恐 嚇 威 脅 之 情 況 42 第 221 條 第 222 條 第 224 條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至 於 有 無 民 事 上 之 責 任, 另 依 民 法 規 定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刑 法 上 之 適 用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第 304 條 第 305 條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若 動 物 為 人 所 飼 養 第 184 條 第 190 條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民 法 上 之 適 用 若 非 自 然 人 之 行 為, 恐 無 民 法 上 之 適 用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47 危害型態 六 妨 害 名 譽 危害類別 刑法 1.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2. 誹謗 第 310 條 民法 第 184 條 第 195 條 社工人員如符合刑法第 10 條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註 3 所遭之安全危害可 能涉及妨害公務 適用刑法第 5 章 135 條 第 140 條 43
48 相 關 網 絡 人 員 責 任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中 為 維 護 人 身 安 全, 可 依 據 以 下 法 規 請 求 相 關 網 絡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1)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9 條 社 會 工 作 師 依 法 執 行 公 權 力 職 務, 有 受 到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虞 者,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涉 及 訴 訟, 所 屬 機 關 ( 構 ) 並 得 提 供 必 要 之 法 律 協 助 (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1 條 保 護 令 核 發 後,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機 關 應 確 實 遵 守, 其 中 執 行 以 下 2 款,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 一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處 所 為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及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人 員 監 督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之 保 護 令, 由 相 對 人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行 二 完 成 加 害 人 處 遇 計 畫 之 保 護 令,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之 第 49 條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保 育 人 員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或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有 受 到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虞 者,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5 條 兒 童 及 少 年 罹 患 性 病 或 有 酒 癮 藥 物 濫 用 情 形 者, 其 父 母 監 護 人 或 44
49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應 協 助 就 醫, 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協 助 就 醫 ;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第 56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基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經 多 元 評 估 後 加 強 必 要 之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前 項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或 為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置 時, 得 請 求 檢 察 官 或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之 第 70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或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訪 視 調 查 及 處 遇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父 母 監 護 人 其 他 實 際 照 顧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人 師 長 雇 主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人 應 予 配 合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請 求 警 政 戶 政 財 政 教 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協 助, 被 請 求 之 機 關 或 機 構 應 予 配 合 (4)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16 條 機 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可 能 危 害 生 命 身 體 或 健 康 之 資 訊, 應 事 前 告 知 第 25 條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騷 擾 恐 嚇 威 脅 等 情 事, 應 即 報 請 防 護 小 組 或 機 關 長 官 處 理 必 要 時, 各 機 關 得 通 報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第 29 條 各 機 關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請 求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時, 受 理 請 求 機 關 應 即 依 法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45
50 各 縣 市 防 護 法 規 ( 至 104 年 5 月 )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列 舉 如 下 : (1)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金 門 縣 等 9 個 縣 市 政 府 已 訂 定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2) 有 8 縣 市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自 治 規 章 : A. 屏 東 縣 政 府 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修 訂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B.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2 年 8 月 21 日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C.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處 理 要 點 D. 臺 南 市 政 府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處 理 要 點 E.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訂 定 臺 中 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自 治 條 例 F. 澎 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訂 定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G. 彰 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H. 新 竹 市 政 府 於 104 年 4 月 20 日 訂 定 新 竹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46
51 本 章 所 列 法 律 可 由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進 行 查 詢 (law.moj.gov.tw) 如 為 行 政 規 則, 則 以 前 述 資 料 庫 跨 機 關 檢 索 功 能 查 閱 (law.moj.gov.tw/crossgov/crossgov.aspx ) 註 1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型 態 與 危 害 類 別 表 之 發 展, 最 初 為 民 國 102 年 游 美 貴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時, 參 考 國 內 外 諸 多 文 獻, 將 安 全 危 害 分 為 財 產 損 害 威 脅 身 體 攻 擊 三 大 類 ; 並 於 103 年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時, 與 15 位 來 自 各 領 域 資 深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歷 經 8 次 會 議, 研 擬 出 四 大 危 害 型 態, 十 四 種 危 害 類 別 ) 接 續 上 述 研 究 結 果,2014 年 底 至 2015 年, 由 王 永 慈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社 工 人 力 供 需 及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編 纂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時, 透 過 全 國 6 場 焦 點 團 體 與 4 場 共 識 會, 與 約 300 人 次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研 討, 進 一 步 發 展 出 目 前 含 括 財 產 類 身 體 安 全 與 健 康 類 心 理 與 精 神 類 的 七 大 危 害 型 態, 二 十 二 種 危 害 類 別 七 大 危 害 型 態 中 的 身 心 耗 竭, 因 現 有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文 獻 較 少 論 及, 且 目 前 法 律 對 身 心 耗 竭 較 少 有 相 對 應 之 保 障, 因 此 本 手 冊 將 身 心 耗 竭 的 類 別 進 行 不 同 的 處 理, 詳 見 手 冊 2.4, 故 目 前 列 出 六 大 危 害 型 態, 二 十 一 種 危 害 類 別 47
52 註 2 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保 障 法 ) 第 102 條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準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 四 各 機 關 依 法 派 用 聘 用 聘 任 僱 用 或 留 用 人 員.. 所 稱 依 法 聘 用 僱 用, 係 指 依 法 律 或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之 行 政 命 令 所 聘 用 或 僱 用 者 而 言 是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人 員 即 為 保 障 法 之 準 用 對 象, 得 依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至 於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因 該 辦 法 非 屬 法 律 或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是 類 人 員 即 無 從 依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而 應 循 服 務 機 關 ( 構 ) 之 內 部 程 序 辦 理 按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安 衛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行 之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有 關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事 項, 得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其 他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是 政 府 機 關 ( 構 ) 依 法 聘 用 之 人 員, 係 安 衛 辦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如 符 合 安 衛 辦 法 第 32 條 第 4 款 規 定, 得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比 照 安 衛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公 保 字 第 號 函 按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因 公 受 傷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之 發 給,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人 員 比 照 本 辦 法 發 給 慰 問 金 :.. 五 約 僱 人 員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銓 敘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部 銓 五 字 第 號 函 48
53 註 3 有 關 刑 法 上 妨 害 公 務 罪 之 適 用 應 具 備 兩 要 件, 身 分 須 符 合 刑 法 之 公 務 員, 另 公 務 員 必 須 執 行 職 務 時 方 可 得 本 罪 我 國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刑 法 上 公 務 員 定 義, 分 為 三 種 :1. 身 分 公 務 員 2. 授 權 公 務 員 3. 委 託 公 務 員 社 工 人 員 受 僱 身 分 為 公 家 機 關 ( 構 ) 之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及 受 政 府 委 託 方 案 之 民 間 機 關 構 團 體 社 工 人 員, 是 否 適 用 妨 害 公 務 罪, 端 視 於 是 否 執 行 公 共 事 務, 即 須 視 工 作 性 質 與 其 所 執 行 事 務 是 否 與 國 家 公 權 力 有 關, 而 具 國 家 公 權 力 性 質 之 事 項, 如 有 即 有 可 能 為 本 罪 適 用, 如 無 即 無 本 罪 之 適 用 上 述 說 明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 法 源 法 律 網 ( ), 各 裁 判 字 號 如 下 :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103 年 易 字 第 159 號 刑 事 判 決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103 年 軍 上 訴 字 第 1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103 年 台 上 字 第 2560 號 刑 事 判 決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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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進 用 單 位 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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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進 用 單 位 應 依 據 本 手 冊 1.4 法 規 之 介 紹, 確 實 依 法 執 行 以 下 分 為 事 前 預 防 - 風 險 管 理 危 機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三 階 段, 說 明 進 用 單 位 應 建 立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制 度, 及 進 用 單 位 對 於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須 採 取 的 相 關 措 施 進 用 單 位 可 依 照 組 織 需 求 與 發 展, 於 本 章 擇 合 適 內 容 加 以 規 劃 近 程 中 程 及 長 期 欲 達 到 的 目 標, 運 用 規 劃 (Plan) 實 施 (Do) 查 核 (Check) 改 進 (Action) 的 模 式, 逐 步 落 實 檢 討 及 改 善 2.1. 事 前 預 防 風 險 管 理 (2.1.1~2.1.8) 本 節 以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出 發, 說 明 進 用 單 位 須 建 立 之 各 項 事 前 預 防 制 度, 包 括 建 立 團 隊 擬 定 政 策 評 估 風 險 建 立 行 政 程 序 提 供 訓 練 發 展 組 織 安 全 文 化 與 保 護 措 施 提 供 安 全 環 境 與 硬 體 設 施 設 備 配 備, 及 透 過 與 網 絡 合 作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建 立 團 隊 (1) 成 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工 作 小 組 組 織 內 部 成 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組 織 內 已 設 有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小 組 者, 得 視 實 況 整 合 辦 理, 其 功 能 任 務 包 含 : A. 針 對 社 工 所 遭 遇 職 場 安 全 問 題 制 訂 相 應 政 策 及 作 法 B. 制 定 :(a) 事 前 預 防 (b) 危 機 處 理 及 (c) 復 原 與 訴 訟 之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SOP) C. 安 全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時, 協 助 事 件 調 查 和 人 力 調 度 之 後 勤 任 務 53
58 D. 協 助 督 導 面 對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事 件 E. 促 進 網 絡 間 之 合 作 與 協 調 F. 倡 議 政 府 應 提 供 委 託 或 公 辦 民 營 之 組 織, 實 施 職 場 安 全 措 施 相 關 資 源 G. 委 員 會 得 為 常 設 委 員 會, 全 權 負 責 政 策 制 定 及 執 行 評 估, 亦 可 視 機 構 需 要, 分 設 不 同 功 能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2) 委 員 會 或 小 組 之 成 員 建 議 包 含 : A. 為 提 升 決 策 之 效 力,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包 括 有 決 策 權 之 ( 一 級 ) 主 管 不 同 層 級 之 管 理 者 B. 具 社 工 安 全 相 關 訓 練 知 能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透 過 參 與 機 制 由 下 而 上 回 饋 意 見 及 回 報 案 例, 有 助 設 計 相 關 安 全 計 畫 C.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外 部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專 家 加 入 委 員 會, 或 參 加 組 織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之 研 商 會 議, 協 助 提 供 專 業 建 議, 或 參 與 考 評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成 效 (3) 依 工 作 環 境 及 業 務 性 質,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及 推 動 場 所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54
59 擬 定 政 策 (1) 進 用 單 位 必 須 訂 定 內 規 或 守 則, 致 力 於 建 立 零 危 害 且 可 持 續 的 安 全 文 化, 讓 所 有 員 工 清 楚 明 白 組 織 對 暴 力 零 容 忍 的 立 場 並 應 張 貼 在 機 構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2) 將 社 工 人 員 和 服 務 對 象 視 為 同 等 重 要 A. 營 造 非 衝 突 支 持 性 開 放 性 友 善 的 組 織 文 化 B. 以 清 楚 的 一 致 的 態 度 讓 服 務 對 象 瞭 解,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C.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與 社 工 人 員 間, 若 因 執 行 職 務 行 為 所 生 之 爭 執 陳 情 或 法 律 爭 訟 程 序, 進 用 單 位 應 力 求 公 正, 不 得 對 社 工 人 員 有 不 公 平 之 對 待 (3) 政 策 制 定 應 考 量 性 別 年 齡 業 務 內 容 等, 以 反 映 不 同 族 群 之 需 要 (4) 擬 定 安 全 計 畫 A. 明 定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計 畫 : 包 括 目 標 執 行 起 訖 時 間 預 計 成 效 及 評 估 方 式 等 為 不 同 業 務 性 質 的 社 工 訂 定 適 性 之 安 全 計 畫, 並 據 以 進 行 相 關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B. 明 定 保 障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之 政 策 與 程 序 C. 設 計 社 工 實 習 生 的 職 場 安 全 計 畫 (5) 建 立 一 套 安 全 手 冊, 並 適 時 更 新 社 工 人 員 亦 須 熟 悉 手 冊 內 容 (6) 編 列 及 分 配 預 算, 以 確 實 落 實 相 關 政 策 (7) 進 用 單 位 須 依 法 並 視 社 工 安 全 需 求 投 保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醫 療 險 及 職 業 災 害 傷 害 險 等 (8) 針 對 執 行 或 協 助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與 健 康 業 務 之 人 員 表 現 優 異 者, 建 立 獎 勵 制 度 55
60 評估風險 (1) 進行工作場域分析 A. 對第一線社工人員進行意見調查 包含導致安全危害事件發生 的高風險因子 目前現有安全措施的評價 及對安全措施的想 法與需求 B. 盤點工作環境中導致安全危害的風險因子 C. 評估日常工作內容對安全危害事件的影響 如 是否佩戴識別 證 定期檢查安全警報系統運作與否 破損門窗是否立即修繕 等 D. 針對過往通報安全危害事件紀錄進行分析與追蹤 (2) 進行風險評估 請見表 10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類型與程度分級指 引 (3) 社工人身安全委員會蒐集與檢視過資料後 應對各議題給予風險程 度設定 輕度風險 目前的實務工作可被接受 不需要修正 低度風險 目前實務工作可被接受 需要小部分調整 中度風險 目前實務工作有問題 需要調整以最小化風險 高度風險 目前有很嚴重的疏失 需大幅調整將風險降至最低 重大風險 必須立即進行大幅修正 將風險降至最低 (4) 職場風險評估完成後 將評估結果轉化成實際建設性的行動計畫 依照風險高低及所需資源多寡排出行動計畫的優先順序 設定各負 責人及職掌 並列出完成時間表 56
61 (5)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成 員 須 向 律 師 諮 詢 法 律 相 關 問 題, 如 : 法 規 或 重 要 的 法 院 裁 決 (6) 請 律 師 確 認 所 有 政 策 與 程 序, 以 確 保 其 與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及 法 院 的 見 解 相 符 (7) 設 定 機 制 追 蹤 各 任 務 的 進 行 進 度 (8) 完 整 記 錄 上 述 過 程 (9) 每 年 定 期 檢 視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程 度 與 所 有 員 工 安 全 意 識 程 度, 找 出 需 要 改 善 之 處 57
62 表 10.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類型與程度分級指引 註 4 壹 簡介 執行適當的風險評估 可協助進用單位建置完整且適性的社工職場安全管 理計畫 有效控制危害及風險因子 預防或削減危害發生的機率或傷害程度 進而達到共同保護社工與服務對象安全之目標 本指引所稱的風險評估為危害辨識 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三部分的統稱 此非建立 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的強制性作法 惟進用單位在規劃及執行風 險評估相關工作時 應先考量職業安全與相關法規之要求 本指引所述之風 險評估方法 並非唯一的方法 進用單位可參酌其基本原則及建議性作法 選擇適合其規模及特性的方法來執行風險評估 貳 風險評估流程 可利用以下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評估表 進行評估 填寫參考範例請見本 手冊附錄三 社工人員執業風險評估表 1列 出風 險業 務 2 辨識危害 危 危 害 害 型 類 態 別 危害類 別之定 義 事 可 件 風險 能 描 來源 後 述 果 4評估風險 3 確認 現有 可能 嚴重 防護 性等 度等 措施 級 一 列出風險業務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各社工所執行具風險之業務 58 級 風險 等級 5因 應 對 策
63 二 辨識危害 (一) 危害型態與危害類別 本指引列出六大危害型態 21 種危害類別 供進用單位選擇與填寫 大類 危害型態 危害類別 1. 毀損機構財產 2. 偷竊機構財產 財產 類 一 財產損失 3. 對機構財產縱火 4. 毀損社工財產 5. 偷竊社工財產 6. 損壞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二 身體攻擊 1. 意圖或實際加害社工生命 2. 傷害社工身體 身體 3. 妨礙社工自由 安全 三 性暴力 1. 性騷擾 與健 2. 性侵害 康類 四 其他威脅 1. 遭動物攻擊 2. 受疾病傳染 3. 受天然環境危害 1. 恐嚇加害社工生命或傷害之 2. 恐嚇加 社 周遭網絡內相關人士生命或傷害之 心理 五 恐嚇 與精 3. 以令人生畏的物品恐嚇社工或其周遭網絡內相關 人士 4. 非特定的口語恐嚇 神類 5. 其他造成社 主觀感受恐嚇威脅之情況 六 妨害名譽 1. 公然侮辱 2. 誹謗 59
64 (二) 危害類別之定義 本指引提供各種危害類別之定義 供進用單位搭配所選之危害類別加以 填寫 (三) 事件描述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各社工所遭遇風險之事件描述 (四) 風險來源 本指引依據危害類別 分別列出以下數項風險來源 供進用單位選填時 之參考 服務對象 社工人員本身 工作情境 環境場域(機構內與機構外) 社工人員配備 機構等 (五) 可能後果 本指引依據危害類別 分別列出以下數項可能後果 供進用單位選填時 之參考 對當事人 旁人的心理 生命 身體 精神 自由等影響 三 確認現有防護措施 由進用單位自行填寫機構現有安全防護計畫 四 評估風險 本指引提供以下評估風險之量化指標 供進用單位填寫時參考 (一) 可能性等級 常 常 4 分 1 年發生 10 次以上 經 常 3 分 1 年發生 5~9 次 少 2 分 1 年發生 1~4 次 較 少 1 分 1 年以上才發生 1 次 (二) 嚴重度等級 極重度 4 分 不可復原的傷害輕度 重 度 3 分 需時間治療與復原 中 度 2 分 需短期治療與復原的傷害程度 輕 度 1 分 不需治療能復原的傷害程度 60
65 ( 三 ) 風 險 等 級 : 依 據 上 述 可 能 性 等 級 與 嚴 重 度 等 級, 可 對 照 出 以 下 風 險 等 級 分 級 基 準 表 : 風 險 等 級 分 級 基 準 表 嚴 重 度 等 級 極 重 度 (4) C D D E 重 度 (3) C C D D 中 度 (2) B C C D 輕 度 (1) A B C C 較 少 (1) 可 能 (2) 經 常 (3) 常 常 (4) 可 能 性 等 級 A 輕 度 風 險 B 低 度 風 險 C 中 度 風 險 D 高 度 風 險 E 重 大 風 險 五 因 應 對 策 本 指 引 依 據 各 種 危 害 類 別, 分 別 針 對 上 述 各 項 風 險 因 素, 列 出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之 因 應 對 策, 供 進 用 單 位 填 答 時 之 參 考 六 其 他 ( 一 )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是 動 態 的 循 環 的, 同 時 也 要 因 應 各 種 改 變 ( 二 )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應 記 錄 存 檔 ( 三 ) 必 須 培 訓 參 與 評 估 工 作 的 人 員 培 訓 主 管 及 員 工 風 險 評 估 相 關 能 力 61
66 附表:社工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 風險業務定 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定直接服務及面訪處遇個案之業務 義 (諮詢專線除外) 並有受騷擾 恐嚇 威脅等 致生危害或有危 害之虞 或生命 身體 精神或自由受不法侵害 類別 高度風險 一般風險 風險業務等 5 或 5 以上 3-4 級 業務(主責) 50%(含)以上(單一項或合 50%(含)以上(單一項或合併) 比重 併) 一 業務內容 一 辦理兒少保護個案之調 措施 協助家庭弱勢及家逢 查評估及處遇服務等直 變故之兒少進行委託安置及 接服務工作 家庭寄養服務 二 辦理兒少性剝削個案之 二 提供弱勢兒少及其家庭福利 禁止兒少為吸菸飲酒 施用 陪同偵訊 評估及處置 毒品 進出不良場所等相關 等直接服務工作 措施 提供少年保護案件及 三 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 少年刑事案件所涉少年及其 查評估 提供被害人或 家庭福利服務及後續追蹤輔 未成年子女服務或相對 導 人個案及家庭服務等直 三 特殊境 遇家 庭扶 助調 查訪 接服務工作 視 單親家庭與弱勢家庭個 四 辦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案服務 性騷被害人服務 身心評估及陪同偵訊等 四 兒少收養及監護權之調查訪 直接服務工作 視 成人(老人及身心障礙 五 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者)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調查 保護案件之訪視調查 訪視 及相關直接服務工作 五 辦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與 六 辦理高風險家庭服務 弱勢家庭補助資格訪查及資 格核定 62
67 七 辦理執行 6 歲以下弱勢 六 七 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八 遊民業務 九 整合型心理健康促進 精神疾病防治及特殊 族群處遇工作 (一)接受衛生局派案或受理 轉介資料 於開案後提 供精神病人或自殺個 案居家訪視評估及轉 介相關資源之直接服 務工作 (二)辦理社區自殺及(疑似) 精神病人危機事件處 理 執行災害救助工作 榮民 遺眷外訪工作 年長 獨居榮民 遺眷個案之服務 照顧 八 就養榮民調查 評估 審核 與驗證 九 榮民與大陸(外籍)配偶婚姻 異常家庭輔導 十 孤苦無依 身心障礙榮民及 遺眷之生活慰助 救助之調 查評估 十一 大陸來台單身榮民善後 遺 產管理與繼承相關業務及爭 訟事件處理 十二 榮民(眷)危機個案處理 老 人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 評估 關懷訪視處遇服務等 直接服務工作 十三 針對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 協助 或重大違規行為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生進行處遇性 輔導 並配合其特殊需求 結合相關單位心理治療社會 工作 家庭輔導 職能治療 法律服務 精神醫療各類專 業服務 十四 高關懷家庭學生及兒少保護 個案學生就學之心理評估 家庭 社會環境之評估 輔 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十五 辦理原 住民 族家 庭諮 詢服 務 個案管理與轉介 追蹤 輔導之直接服務工作 十六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聚 落外展服務工作 63
68 建立行政程序 (1) 進用單位應掌握新開案之服務對象的背景 犯罪及自殺等相關資訊 以辨識其暴力行為歷史 或其他潛在危機因子 (2) 為評估特定服務對象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 自身安全或健康 之風險 在以公共利益為前提 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況下 得 函請民政 戶政 衛生 教育 警政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該服務對 象或關係人自傷 刑案資料 精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 (3) 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服務對象或關係人進行訪視 會談或實地調 查時 應製作書面紀錄 並視必要性及緊急性進行錄音或錄影 (4) 工作紀錄中應該詳細敘述 服務對象過去是否使用暴力 具傳染疾 病病史等 並在轉介或交接時確實提供給下一位社工人員 於合理 範圍內告知提醒社工人員注意事項 (5) 建立有關如何識別有暴力傾向的人士 突發事件的應變及事件通報 機制的程序(詳見 2.3) 建立求助的管道與程序 並定期檢討與演練 (6) 發展一套易於使用的通報與追蹤系統 能即時報告和追蹤發生於社 工人員身上所有的安全危害事件 (7) 提供服務對象情緒抒發與案件申訴管道 以避免因對政策制度或服 務不滿 而將目標鎖定社工人員個人 (8) 提醒組織內人員 勿將工作檔案 個案故事或工作人員資料 透過 網路(社群網站 通訊軟體)流傳出去 以免增加風險 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 引 內附相關評估表與檢核表 亦可參考運用 詳見 64
69 提 供 安 全 環 境 與 硬 體 設 施 設 備 配 備 (1) 入 口 設 計 可 考 慮 : A. 安 全 始 於 進 入 機 構 之 前, 應 有 清 楚 聲 明 對 藥 酒 及 武 器 之 零 容 忍 政 策 A. 安 裝 金 屬 檢 測 器 B. 設 置 警 衛 保 全 人 員 C. 職 員 專 用 通 道 D. 門 禁 管 制 E. 收 發 人 員 篩 選 信 件 及 包 裹 (2) 接 待 等 待 區 設 計 可 考 慮 : A. 舒 適 環 境 縮 短 等 待 時 間 B. 避 免 過 熱 過 冷 擁 擠 吵 雜 凌 亂 C. 接 待 人 員 發 現 有 危 險 傾 向 的 人 在 等 候 室, 或 攜 帶 武 器, 應 立 即 警 示 社 工 或 安 全 人 員 (3) 辦 公 區 設 計 可 考 慮 : A. 使 用 鑰 匙 感 應 卡 或 密 碼 等 始 得 進 入 B. 辦 公 家 具 應 考 量 安 全 保 護 與 逃 離 動 線 C. 防 止 任 何 物 品 成 為 武 器 的 機 會 : a. 服 務 對 象 可 拿 到 的 剪 刀 釘 書 機 等, 或 有 重 量 可 拿 起 來 拋 丟 的 東 西 ( 花 瓶 燈 玻 璃 杯 ) b. 對 可 能 被 服 務 對 象 取 下 的 身 上 物 品 要 警 戒 65
70 c. 軟 的 東 西 像 座 椅 靠 墊 可 用 來 阻 擋 攻 擊 暫 時 保 護 自 己 D. 表 列 所 有 社 工 每 日 行 程 與 所 在 地, 但 勿 公 開 於 非 工 作 人 員 也 可 看 得 到 的 地 方, 如 掛 在 牆 上 的 白 板 E. 重 要 資 料 備 份 F. 儲 物 櫃 上 鎖 (4) 會 談 室 設 計 與 布 置 可 考 慮 : A. 應 安 排 於 機 構 人 員 最 容 易 抵 達 的 位 置 B. 門 把 無 法 從 內 部 反 鎖 C. 社 工 人 員 儘 量 選 擇 坐 在 靠 近 出 口 的 位 置 D. 整 潔 安 靜 照 明 設 備 亮 度 適 中 (5) 整 體 環 境 設 計 可 考 慮 : A. 對 工 作 場 所 中 較 危 險 的 地 方 進 行 評 估 B. 在 接 待 區 等 待 區 會 談 室 及 辦 公 室, 安 裝 無 聲 警 報 鈕 供 同 仁 緊 急 時 用 C. 改 善 照 明, 避 免 隱 密 或 在 死 角 的 工 作 環 境 D. 裝 設 監 視 器, 尤 其 監 看 死 角 處 所, 並 錄 影 存 檔 ; 並 應 加 註 標 語,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E. 劃 製 安 全 地 圖, 規 劃 緊 急 逃 離 路 線 通 道, 及 躲 避 地 點, 並 進 行 逃 生 演 練 F. 民 間 小 型 機 構 辦 公 場 較 為 狹 窄 或 隔 間 簡 單, 不 像 中 大 型 機 構 可 有 較 正 式 的 辦 公 環 境, 因 此 在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上 須 格 外 考 量 如 何 克 服 空 間 之 限 制 66
71 (6) 設 備 配 備 可 考 慮 : A.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具 GPS 功 能 之 公 務 手 機, 以 避 免 使 用 個 人 手 機 而 提 升 安 全 風 險 B. 必 要 時 社 工 人 員 需 注 意 : a.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自 己 配 有 GPS 手 機, 藉 此 使 有 攻 擊 意 圖 的 服 務 對 象 有 所 警 惕 b. 到 案 家 時, 若 潛 在 危 險 性 高, 則 可 主 動 告 知 案 家, 今 日 會 談 時 間 為 幾 點 至 幾 點, 超 過 特 定 時 間 沒 有 離 開 或 回 報, 機 構 會 主 動 聯 繫 或 透 過 GPS 手 機 找 到 所 在 位 置 C.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公 務 車, 尤 其 偏 鄉 或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車 輛 須 定 期 檢 查 和 保 養 D. 應 強 調 社 工 人 員 免 責 設 備 損 害 賠 償, 如 有 損 害 由 機 構 負 擔, 以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使 用 意 願 E. 提 供 隨 身 錄 音 設 備 F. 發 給 防 身 噴 霧 G. 外 訪 相 關 配 備 可 裝 成 外 勤 專 用 包, 並 附 上 使 用 說 明 手 冊 H. 購 買 產 物 保 險 ( 含 火 險 ) I. 進 用 單 位 必 須 清 楚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感 染 源 病 徵 及 建 立 防 疫 機 制,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相 關 預 防 配 備, 如 口 罩 消 毒 水 等 67
72 營 造 重 視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的 組 織 文 化 (1) 鼓 勵 通 報 : A. 全 體 人 員 發 生 / 發 現 機 構 內 外 訪 處, 或 往 返 機 構 等 地 點, 有 安 全 事 件 ( 之 虞 ), 均 有 通 報 義 務 B. 鼓 勵 社 工 人 員 感 受 到 服 務 對 象 有 潛 在 不 穩 定 行 為 或 安 全 疑 慮 時, 向 主 管 或 督 導 提 出 C. 確 保 提 報 職 場 安 全 問 題 的 社 工 不 會 遭 到 不 當 處 分 或 對 待 D. 建 立 信 任 主 動 保 密 不 究 責 及 共 同 學 習 的 通 報 文 化 (2)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默 契 : A. 鼓 勵 工 作 人 員 在 面 對 潛 在 危 險 服 務 對 象 來 到 辦 公 室 時, 或 社 工 人 員 外 訪 遭 遇 危 險 情 形 時, 能 夠 團 隊 合 作, 共 同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B. 視 需 要 安 排 偕 同 外 訪 人 力 及 機 制, 以 確 保 足 夠 之 外 訪 之 安 全 保 障 及 支 持 (3) 注 重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 A.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皆 設 法 保 護 社 工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如 倡 議 在 警 局 或 法 院 不 留 社 工 人 員 個 資, 而 是 機 構 代 號 ; 不 隨 便 透 露 社 工 人 員 個 人 手 機 外 出 工 作 地 點, 或 住 家 區 域 等 B. 社 工 人 員 應 遵 守 服 務 倫 理, 不 在 公 開 場 域 討 論 案 情 ( 例 如 : Facebook 批 踢 踢 等 社 群 網 站 ) 或 與 他 人 閒 聊 案 情 應 在 保 密 環 境 下 進 行 服 務 討 論,, 以 維 護 個 人 和 機 構 安 全 (4) 主 管 與 督 導 的 作 為 : A. 營 造 相 互 尊 重 的 工 作 環 境, 無 論 主 管 與 工 作 人 員, 或 工 作 人 員 之 間, 如 有 暴 力 對 待 情 形, 機 構 應 介 入 處 理 68
73 B. 機 構 招 募 社 工 人 員 時, 須 事 先 說 明 擔 任 該 職 務 可 能 會 面 臨 的 風 險 C. 針 對 高 風 險 或 高 負 荷 夜 間 工 作 之 安 排, 除 參 照 醫 師 之 建 議 外, 宜 考 量 人 力 或 性 別 之 適 任 性 等 ; 夜 間 或 獨 自 執 行 職 務 時, 宜 考 量 潛 在 危 害, 如 性 暴 力 等, 提 供 足 夠 之 安 全 支 持 環 境 D. 注 意 社 工 人 員 工 作 量 及 身 心 健 康 狀 態,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與 調 整 E.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評 估 具 風 險 之 服 務 對 象 或 環 境, 擬 定 因 應 策 略 F. 規 定 社 工 人 員 確 實 報 備 訪 視 資 訊, 並 要 求 社 工 人 員 當 訪 視 計 畫 有 變 動 時 應 主 動 回 報 督 導 或 其 他 同 仁 倘 若 超 過 原 定 時 間 未 歸 也 未 回 報, 進 用 單 位 應 主 動 聯 繫 社 工 人 員, 確 認 其 安 全 狀 況 並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G. 主 管 和 督 導 支 持 員 工 在 評 估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時, 有 權 利 暫 停 服 務 並 離 開 H. 對 於 向 員 工 施 暴 且 無 法 改 善 的 服 務 對 象, 主 管 在 和 社 工 評 估 已 無 法 再 有 效 協 助 對 方 時, 得 進 行 適 當 轉 介 終 止 服 務 69
74 提 供 訓 練 進 用 單 位 應 提 供 職 場 安 全 相 關 訓 練, 可 於 機 構 自 辦, 或 給 予 員 工 公 假 外 出 受 訓 (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規 劃 社 工 職 場 安 全 分 級 課 程 ) 本 手 冊 內 容 可 做 為 培 訓 教 材, 可 用 以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建 議 培 訓 的 作 法 如 下 : A. 建 議 組 織 可 優 先 訓 練 一 批 成 熟 且 資 深 社 工 督 導 或 社 工 人 員, 得 以 處 理 安 全 危 害 緊 急 應 變 事 件 B. 公 告 相 關 手 冊, 進 行 解 說, 或 利 用 進 用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小 組 討 論 或 教 育 訓 練, 達 到 訊 息 傳 遞 並 促 進 溝 通 網 絡 合 作 預 防 危 機 事 件 (1)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支 持 防 護 網, 含 警 政 社 政 民 政 衛 政 間 的 通 報 制 度 (2) 召 開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會 議, 並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或 跨 單 位 合 作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3) 必 要 時 尋 求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如 社 工 預 約 訪 視 經 評 估 有 風 險 之 對 象 時, 得 通 報 由 警 察 家 防 官 或 其 他 人 員 共 同 訪 視, 避 免 單 獨 置 身 高 風 險 情 境 (4) 評 估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可 能 發 生 影 響 他 人 自 身 安 全 或 健 康 之 風 險, 在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前 提 下, 得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該 服 務 對 象 或 關 係 人 等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疾 病 或 犯 罪 之 資 料 (5)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6)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轄 區 警 政 機 關 加 強 巡 邏 70
75 2.2. 危 機 處 理 (2.2.1~2.2.2) 進 用 單 位 與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遭 致 危 害 或 有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者, 在 不 危 及 受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情 形 下, 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並 視 危 機 情 節, 立 即 採 取 事 件 通 報 即 時 處 理 啟 動 網 絡 合 作 機 制 等 措 施 事 件 通 報 (1) 通 報 警 察 或 消 防 等 相 關 機 關 儘 速 派 員 處 理, 並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作 為 處 理 之 參 考 (2) 透 過 口 頭 或 通 訊 設 備 即 時 通 知 機 構 之 主 管 或 首 長, 啟 動 應 變 程 序, 如 : 立 即 派 員 協 助, 或 請 相 關 機 關 人 員 陪 同 協 助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3) 迅 速 查 證 並 判 定 狀 況, 填 寫 通 報 單 ( 參 考 版 本 請 見 表 11), 說 明 事 件 狀 況, 若 社 工 人 員 顯 有 通 報 困 難, 由 督 導 協 助 完 成 通 報 單 通 報 過 程 相 關 知 悉 人 員 應 遵 守 保 密 原 則 (4) 視 情 節 通 報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通 報, 應 查 明 相 關 處 理 情 形,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71
76 即 時 處 理 (1) 進 行 急 救 搶 救 及 必 要 之 消 防 封 鎖 疏 散 等 緊 急 措 施 (2) 若 有 嚴 重 威 脅 情 勢, 進 用 單 位 應 以 安 全 密 碼 聯 絡,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儘 速 離 開 (3) 相 關 人 員 立 即 支 援 (4) 第 一 時 間 給 予 現 場 人 員 安 撫 與 支 持, 如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或 其 他 親 友 (5) 評 估 醫 療 需 求 和 獲 得 醫 療 協 助 ; 至 醫 院 慰 問, 陪 同 驗 傷 等 (6) 通 知 受 害 社 工 人 員 緊 急 連 絡 人 (7) 調 錄 影 音 存 證 (8) 必 要 時 準 備 新 聞 稿, 統 一 窗 口 對 外 說 明 事 發 經 過 與 處 理 情 形, 期 間 應 注 意 維 護 當 事 人 隱 私 與 權 益, 並 明 確 宣 示 對 於 保 護 社 工 人 員 與 服 務 對 象 人 身 安 全 之 決 心 (9) 對 內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有 關 該 危 機 事 件 可 能 後 果 及 處 理 方 法 之 溝 通, 避 免 危 機 擴 大 (10) 限 時 提 出 安 全 計 畫, 案 情 重 大 者, 進 用 單 位 應 評 估 社 工 人 員 需 要, 儘 速 提 出 安 全 計 畫 72
77 2.3. 復 原 與 訴 訟 (2.3.1~2.3.4) 危 機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進 用 單 位 須 妥 善 處 理 後 續 與 服 務 對 象 的 專 業 關 係 提 供 受 害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同 時 依 據 本 次 事 件 經 驗, 針 對 網 絡 合 作 和 組 織 內 部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善, 以 降 低 再 發 生 率 及 提 升 未 來 對 危 機 事 件 的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與 服 務 對 象 工 作 (1) 進 用 單 位 派 員 ( 可 以 是 主 管 或 督 導 ) 使 服 務 對 象 了 解 其 行 為 不 適 當 處, 並 說 明 其 法 律 責 任 (2) 督 導 / 主 管 應 評 估 受 到 安 全 危 害 之 社 工 人 員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以 及 對 服 務 對 象 之 有 利 與 不 利 影 響 (3) 若 社 工 人 員 無 法 或 不 願 意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予 服 務, 應 考 慮 協 助 該 服 務 對 象 更 換 主 責 社 工 或 轉 介 其 他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提 供 員 工 支 持 協 助 (1) 督 導 / 主 管 與 社 工 人 員 討 論 事 件 對 其 造 成 之 影 響, 擬 定 後 續 安 全 與 復 原 計 畫, 並 協 助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安 排 討 論 過 程 應 避 免 社 工 人 員 過 份 自 我 歸 因 (2) 督 導 / 主 管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請 領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或 其 他 保 險 (3) 督 導 / 主 管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了 解 法 律 權 益, 評 估 是 否 採 取 法 律 訴 訟 求 償 (4) 進 用 單 位 當 持 續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或 其 受 害 親 友 目 睹 人 員 及 組 織 內 相 73
78 關 人 員 團 體 心 理 減 壓 協 助 (Debriefing) 諮 商 服 務 等 (5) 進 用 單 位 提 供 就 醫 訴 訟 與 心 理 諮 商 等 經 費 補 助 (6) 進 用 單 位 訂 定 社 工 補 助 標 準, 或 向 委 託 機 關 要 求 補 助 遭 受 職 場 安 全 傷 害 費 用 (7) 當 社 工 人 員 受 到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疑 似 相 關 情 形, 進 用 單 位 應 盡 力 保 護 受 害 者, 予 以 保 密, 維 護 社 工 隱 私 (8) 進 用 單 位 得 協 助 假 單 申 請 提 供 公 假 進 行 筆 錄 或 相 關 調 查 必 要 時 將 社 工 人 員 戶 口 遷 戶 籍 至 機 構 以 保 護 其 個 人 資 料 等 (9) 進 用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10) 社 工 人 員 若 於 遭 受 侵 害 後 離 職, 原 進 用 單 位 仍 當 繼 續 提 供 上 述 各 項 協 助 措 施 強 化 網 絡 合 作 (1) 召 開 個 案 研 討, 就 已 發 生 之 安 全 事 件 進 行 檢 討, 討 論 強 化 網 絡 連 結 的 具 體 措 施 視 需 要 邀 請 法 律 顧 問 心 理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與 會 (2) 開 發 新 的 需 要 的 網 絡 合 作 對 象 (3) 針 對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建 請 地 方 政 府 或 有 關 單 位 進 行 處 理 ( 如 道 路 修 復 ), 並 促 進 規 劃 預 防 措 施 74
79 檢 討 與 改 善 組 織 內 部 機 制 (1) 進 用 單 位 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當 完 成 整 體 事 件 的 紀 錄 及 報 告 撰 寫, 其 中 納 入 遭 受 安 全 危 害 社 工 人 員 及 其 同 仁 之 意 見 (2) 妥 善 保 存 安 全 危 害 事 件 紀 錄 (3)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擬 定 事 件 發 生 後 改 善 計 畫, 並 定 期 評 估 成 效 (4)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流 程 品 質 防 護 措 施 等 相 關 措 施 (5) 檢 討 現 有 的 人 力 與 工 作 調 配 (6) 重 新 檢 視 環 境 之 安 全 性, 定 期 檢 查 硬 體 設 備, 並 補 強 修 正 (7) 住 宿 型 的 機 構, 當 思 考 如 何 有 效 防 範 安 全 問 題 (8) 對 於 動 物 攻 擊 危 險 地 形 或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易 發 生 區 域, 建 立 安 全 與 資 源 地 圖,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外 訪 前 參 考, 以 避 開 危 險 路 線, 或 提 供 防 護 配 備 75
80 2.4.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社 工 人 員 因 工 作 特 性 必 須 長 期 接 觸 或 暴 露 於 高 壓 高 衝 突 工 作 過 量 的 情 境, 以 至 於 遭 受 身 心 耗 損, 如 : 替 代 性 創 傷 工 作 倦 怠 (burnout) 身 心 症 狀 等 當 社 工 人 員 處 於 這 些 狀 態, 可 能 對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情 境 的 敏 感 度 降 低, 執 業 安 全 風 險 提 升 而 社 工 如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亦 對 身 心 健 康 會 有 負 面 影 響 職 場 安 全 與 身 心 健 康 可 謂 環 環 相 扣, 互 為 因 果 因 此, 本 手 冊 特 地 列 出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之 風 險 管 理, 供 進 用 單 位 參 考, 以 規 劃 組 織 內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1) 明 定 社 工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2) 建 立 健 全 的 督 導 制 度 (3) 調 整 合 宜 工 作 量 適 才 適 性 工 作 內 容 (4) 施 行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提 供 或 補 助 個 別 諮 商 協 助 員 工 生 涯 / 職 涯 規 劃 協 助 員 工 個 人 議 題 / 困 難 (5)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團 體 自 我 照 顧 及 激 勵 活 動 情 緒 教 育 (6) 有 系 統 提 供 社 工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7) 促 進 生 理 健 康 措 施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8) 培 養 良 好 工 作 氣 氛 促 進 基 層 社 工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增 進 員 工 相 互 支 持 (9)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紓 壓 措 施 (10) 辦 公 室 空 間 設 計 宜 考 量 如 何 促 進 員 工 之 身 心 健 康 (11) 允 許 彈 性 上 下 班 鼓 勵 社 工 人 員 休 假 給 予 有 薪 家 庭 照 顧 假 工 作 壓 力 調 適 之 假 期 (12) 心 靈 信 仰 活 動 或 支 持 76
81 註 4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技 術 指 引 與 其 附 件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評 估 表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之 發 展, 係 由 103 年 執 行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時, 與 15 位 來 自 各 領 域 資 深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歷 經 初 稿 草 擬 與 8 次 會 議 研 訂 完 成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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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社 工 人 員 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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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篇 盼 作 為 社 工 人 員 因 應 人 身 安 全 的 指 引 首 先 提 出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說 明 督 導 在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中 所 須 扮 演 的 重 要 功 能 再 進 一 步 談 到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常 見 之 迷 思 和 兩 難, 以 此 促 進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議 題 的 自 我 覺 察 接 著 則 從 事 前 預 防 危 機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三 階 段, 提 醒 社 工 人 員 在 各 階 段 應 留 意 的 事 項, 及 相 對 應 的 因 應 措 施 3.1. 督 導 與 社 工 人 員 角 色 之 異 同 無 論 督 導 或 社 工 人 員 均 須 具 有 基 本 的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意 識 和 技 能, 包 括 對 於 危 害 類 型 及 風 險 因 子 的 辨 識 預 防 危 機 當 下 的 處 理 應 變 及 事 發 後 的 資 源 運 用 與 檢 討 改 善 等 然 而 社 工 督 導 身 為 組 織 內 中 階 層 級, 對 上 層 階 級, 督 導 需 要 讓 進 用 單 位 更 重 視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同 時 需 要 讓 進 用 單 位 提 供 督 導 相 關 的 資 源 ; 對 於 下 層 部 屬, 督 導 需 要 分 析 社 工 人 員 在 實 務 現 場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藉 教 育 及 督 導 的 過 程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對 危 機 的 辨 識 和 因 應 能 力, 在 危 機 當 下 更 需 協 助 社 工 人 員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及 提 供 團 隊 支 持, 以 降 低 危 害 程 度 3.2. 社 工 人 員 面 對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之 迷 思 與 兩 難 (3.2.1~3.2.2) 社 工 人 員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除 非 情 節 嚴 重, 可 能 不 會 通 報 進 用 單 位, 因 此 進 入 社 工 人 員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篇 章 前, 先 一 起 檢 視 是 否 有 以 下 迷 思, 因 為 這 些 迷 思 並 不 正 確, 同 時 思 考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時 面 臨 的 倫 理 兩 難 81
86 常 見 的 迷 思 以 下 所 提 的 迷 思, 應 當 提 醒 社 工,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以 免 因 為 這 些 迷 思 使 社 工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的 風 險 (1) 社 會 工 作 是 以 助 人 為 目 的 的 專 業, 所 以 不 會 受 到 服 務 對 象 的 傷 害 有 可 能 會 受 到 傷 害 (2) 社 工 人 員 若 遇 到 安 全 危 害 應 該 忍 辱 負 重, 不 要 造 成 機 構 和 同 事 的 負 擔 機 構 需 要 發 展 不 責 難 的 組 織 文 化, 也 需 要 協 助 受 到 安 全 危 害 的 社 工 人 員, 並 致 力 於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制 度 的 建 立 (3) 社 工 人 員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問 題, 是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太 差 所 致 許 多 狀 況 是 外 部 因 素 造 成, 切 勿 過 度 做 個 人 歸 因 (4) 社 工 人 員 本 身 就 是 專 業 人 員, 遇 到 安 全 危 害 不 應 該 也 不 需 要 尋 求 協 助 對 外 尋 求 協 助, 不 僅 可 以 自 己 可 以 得 到 幫 助, 也 可 以 促 進 機 構 制 度 的 改 善 (5)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是 正 常 的 現 象, 不 需 要 大 驚 小 怪 遇 到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時, 一 方 面 需 要 沉 著 因 應 ; 另 一 方 面 也 需 要 視 情 況 尋 求 外 界 的 援 助 此 外, 事 前 的 預 防 與 事 後 的 檢 討 改 善 也 都 是 必 要 的 82
87 倫 理 的 兩 難 (1)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時, 應 以 自 身 的 安 全 為 重? 或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為 重? (2) 當 服 務 對 象 的 暴 力 行 為 已 觸 犯 法 律 規 範 時, 是 否 要 對 其 提 告, 讓 其 擔 負 起 法 律 責 任 呢? (3) 當 遭 遇 性 暴 力 時, 該 勇 敢 通 報 揭 露? 或 為 維 護 隱 私 避 免 被 人 得 知? (4) 危 機 當 下 應 尋 求 公 權 力 協 助? 或 是 自 力 救 濟? 對 於 倫 理 兩 難 之 處 理, 由 於 各 案 例 的 情 況 不 同, 不 易 有 一 個 標 準 答 案 ; 建 議 除 了 可 視 情 境 的 緊 急 程 度 判 斷 外, 可 尋 求 同 事 或 督 導 之 協 助, 若 是 機 構 有 相 關 的 法 律 諮 詢 資 源, 也 是 非 常 有 幫 助 的 同 時, 參 考 相 關 法 律 政 府 與 機 構 政 策 社 工 實 務 理 論 與 原 則 倫 理 理 論 原 則 與 守 則 等 資 訊, 以 便 整 體 衡 量 做 出 最 適 當 之 決 定 83
88 3.3. 事 前 預 防 (3.3.1~3.3.8) 社 工 人 員 若 遭 遇 安 全 危 害, 對 於 個 人 身 心 的 負 面 影 響 可 能 難 以 估 計, 因 此 事 前 應 盡 可 能 落 實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以 降 低 傷 害 發 生 率 以 下 章 節 提 出 預 防 安 全 危 害 的 態 度 與 原 則, 及 可 用 以 預 測 暴 力 的 相 關 風 險 因 子, 接 著 從 社 工 人 員 最 常 面 臨 的 會 談 實 地 訪 視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等 情 境, 提 醒 應 留 意 的 預 防 措 施 另 說 明 服 務 過 程 中 如 何 預 防 動 物 攻 擊 及 疾 病 傳 染 等 風 險 同 時 將 社 工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照 顧 視 為 安 全 危 害 的 預 防 策 略 之 一 應 有 的 態 度 與 原 則 (1) 依 照 犯 罪 學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只 要 改 變 日 常 活 動 的 行 為, 就 可 以 降 低 遭 受 不 當 侵 害 的 機 會 ; 換 句 話 說, 社 工 人 員 如 果 能 夠 在 日 常 例 行 工 作 中 做 好 各 種 事 前 預 防 工 作, 就 能 將 受 到 暴 力 影 響 的 機 率 降 低 以 下 介 紹 事 前 預 防 的 各 種 做 法 (2) 應 考 量 服 務 對 象 的 性 別 年 齡 等 多 元 文 化 背 景, 以 增 加 對 於 不 同 族 群 議 題 的 敏 感 度 84
89 留 意 暴 力 風 險 因 子 為 維 護 服 務 對 象 與 社 工 個 人 的 安 全, 與 服 務 對 象 接 觸 時, 甚 至 會 談 之 前, 均 應 留 意 暴 力 風 險 因 子, 一 旦 發 現 風 險 升 高, 便 須 提 高 警 覺, 採 取 必 要 的 防 護 措 施 (1) 暴 力 史 : 人 若 曾 使 用 暴 力, 未 來 可 能 再 次 發 生 在 初 次 接 觸 服 務 對 象 或 案 家 前, 可 嘗 試 蒐 集 過 往 的 暴 力 史, 如 : 施 暴 者 最 嚴 重 的 暴 力 情 節 易 引 發 其 暴 力 言 行 的 因 素 等 (2) 生 理 因 素 : 個 人 生 理 狀 況 有 可 能 會 提 高 暴 力 發 生 的 危 機, 如 : 缺 乏 睡 眠 身 體 疲 憊 毒 品 或 酒 精 濫 用 腦 部 創 傷 過 熱 飢 餓 過 冷 身 體 障 礙 或 是 慢 性 疼 痛 等 (3) 負 向 情 緒 感 受 : 恐 懼 羞 恥 無 趣 悲 傷 無 力 感 等 內 在 情 緒 感 受, 可 能 會 伴 隨 發 生 攻 擊 性 的 行 為 因 此 為 了 維 護 安 全, 儘 量 避 免 讓 服 務 對 象 感 到 尷 尬 困 窘, 給 予 他 們 能 夠 提 升 自 我 權 能 的 認 知, 幫 助 他 們 看 到 非 暴 力 的 選 擇 (4) 身 體 語 言 : 身 體 語 言 通 常 可 反 映 出 一 個 人 的 情 緒 狀 態, 因 此 可 藉 著 觀 察 服 務 對 象 的 身 體 語 言 預 測 暴 力 風 險 如 : 其 神 色 不 疾 不 徐 還 是 慌 張 急 忙? 是 否 握 緊 拳 頭 縮 緊 下 巴? 眼 神 是 否 有 透 露 兇 性? 談 話 內 容 是 否 與 現 實 脫 節? 是 否 大 聲 講 話 或 甚 至 演 變 成 言 語 暴 力? 85
90 (5) 情 境 因 素 : 某 些 情 境 因 素 可 用 以 預 測 暴 力, 如 : 易 於 取 得 武 器 經 常 感 到 不 公 平 或 受 壓 迫 和 政 府 或 社 政 單 位 有 過 負 向 的 接 觸 經 驗 等 亦 可 能 影 響 其 暴 力 行 為 (6) 服 務 處 遇 計 畫 之 性 質 : 當 人 被 迫 帶 離 他 們 的 生 活 情 境, 特 別 是 當 著 家 人 或 朋 友 的 面 前 被 帶 離, 較 可 能 會 引 發 暴 力, 此 外 告 知 補 助 減 少 終 止 親 權 執 行 安 置 程 序 或 傳 達 其 他 潛 在 不 受 歡 迎 資 訊 等 工 作 項 目, 亦 須 留 意 其 暴 力 風 險 86
91 營 造 安 全 的 會 談 情 境 社 工 人 員 與 服 務 對 象 進 行 會 談 的 地 點 相 當 多 元, 包 括 可 事 先 安 排 及 掌 握 的 場 所, 如 機 構 會 談 室 辦 公 室 等 ; 及 難 以 事 先 規 劃 不 固 定 的 空 間 環 境, 例 如 機 構 大 廳 或 走 廊 醫 院 病 房, 服 務 對 象 居 住 或 工 作 處 社 區 外 展 地 點 等 然 而 無 論 空 間 地 點 為 何, 皆 應 注 重 事 前 及 當 下 的 安 全 情 境 營 造 (1) 事 前 熟 稔 人 際 溝 通 與 談 判 技 巧, 以 預 防 或 緩 解 潛 安 全 危 害 情 境 (2) 從 與 服 務 對 象 開 始 接 觸 起, 就 努 力 與 服 務 對 象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3) 除 口 語 的 溝 通 技 術, 應 具 備 真 誠 尊 重 接 納 的 態 度 (4) 會 談 前 應 事 先 規 劃 可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和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的 會 談 型 態 (5) 若 評 估 與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讓 社 工 人 員 感 到 不 安 全, 如 : 不 熟 悉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對 象 曾 有 暴 力 或 具 敵 意 的 表 現, 則 會 談 時 即 應 避 免 落 單 或 和 外 界 隔 離 的 情 境 (6) 可 選 擇 離 門 較 近 的 位 置, 或 敞 開 著 門 談 話, 必 要 時 請 同 事 或 其 他 網 絡 相 關 人 員 陪 同 會 談 (7) 選 擇 會 談 場 所 時, 無 論 機 構 內 外, 均 應 留 意 整 體 逃 生 動 線, 及 周 邊 可 求 助 的 人 力 資 源 (8) 會 談 空 間 內 應 避 免 有 可 被 服 務 對 象 當 成 攻 擊 或 威 脅 工 具 的 物 品 或 設 備, 如 : 剪 刀 刀 片 有 重 量 或 易 碎 的 杯 子 筆 筒 獎 牌 / 盃, 可 輕 易 舉 起 的 桌 椅 架 子 或 櫃 子 等 (9) 會 談 地 點 宜 選 擇 有 錄 影 區 域 進 行, 或 讓 社 工 人 員 配 帶 錄 影 或 錄 音 裝 置 87
92 實 地 訪 視 的 安 全 維 護 (1) 敏 感 度 是 安 全 維 護 的 關 鍵 : A. 謹 記 在 心, 雖 然 你 認 為 實 地 訪 視 代 表 表 達 願 意 積 極 提 供 協 助, 但 服 務 對 象 或 其 所 在 社 區 可 能 把 你 的 造 訪 視 為 一 種 威 脅 或 侵 入, 千 萬 不 要 認 為 只 要 你 對 服 務 對 象 抱 持 善 意 和 熱 忱, 就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暴 力 傷 害 B. 根 據 犯 罪 學 理 論 二 八 定 律 應 特 別 注 意 小 部 分 之 區 域, 少 部 分 之 被 害 人 及 犯 罪 人,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犯 罪 事 件 或 活 動 集 中 在 這 些 人 或 場 所 上 ; 換 句 話 說, 社 工 人 員 應 該 評 估 整 體 工 作 場 域 ( 例 如 山 區 偏 遠 地 區 或 人 煙 稀 少 的 區 域 ), 有 哪 些 暴 力 風 險 較 高 也 可 以 評 估 所 有 服 務 對 象 中, 哪 些 較 可 能 造 成 安 全 危 害 (2) 事 前 評 估 當 地 情 境, 安 排 訪 視 型 態 : A. 事 先 評 估 案 家 所 在 社 區 的 安 全 概 況, 如 : 附 近 區 域 是 否 有 發 生 暴 力 事 件 之 風 險? 訪 視 時 間 點 是 否 為 較 具 風 險 之 時 段? 是 否 有 其 他 造 成 暴 力 或 危 險 風 險 的 因 子 ( 如 : 天 氣 災 難 )? 附 近 社 區 最 近 48 小 時 是 有 否 發 生 危 機 事 件 ( 如 : 殺 人 等 )? 前 往 案 家 的 路 上 或 社 區 是 否 有 其 他 具 威 脅 性 的 人 群 或 個 人? B. 可 與 有 經 驗 的 同 仁 ( 督 導 同 事 主 管 ) 當 地 派 出 所 警 察 和 村 里 長 等 事 前 討 論 並 規 劃 因 應 方 式 如 : 訪 視 地 點 位 若 於 社 區 危 險 區 域, 你 應 該 在 白 天 行 動, 並 請 其 他 人 ( 同 事 替 代 役 男 鄰 里 長 警 察 等 等 ) 同 行 C. 若 機 構 標 幟 出 現 可 能 引 發 對 機 構 或 服 務 對 象 的 負 面 評 價, 可 暫 時 偽 裝 或 遮 蔽 公 務 車 的 標 誌, 或 搭 乘 其 他 車 輛 進 出 88
93 D. 倘 若 直 接 進 入 案 家 的 風 險 程 度 太 高, 與 服 務 對 象 討 論 是 否 另 覓 雙 方 皆 可 接 受 的 會 談 地 點 等 E. 善 用 高 科 技 協 助 你 對 訪 視 地 點 的 瞭 解, 可 事 前 查 明 正 確 地 址 與 交 通 方 式, 並 規 劃 路 線 以 免 迷 路 也 可 透 過 查 詢 網 路 地 圖 的 街 景 圖, 查 看 行 進 路 線 社 區 環 境 周 邊 商 店 及 可 求 助 地 點 F. 若 為 夜 間 訪 視, 可 能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班 次 較 少 或 停 駛, 夜 間 照 明 較 差, 路 上 行 人 較 少, 尤 其 需 要 多 規 劃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G. 記 得 避 開 隱 密 陰 暗 的 地 區 或 不 熟 悉 的 人 群 (3) 選 擇 適 當 穿 著 和 必 要 的 攜 帶 物 件 : A. 建 議 視 訪 視 對 象 承 辦 業 務 性 質 和 專 業 考 量 選 擇 適 當 的 服 裝 打 扮 B. 建 議 勿 配 帶 貴 重 珠 寶 首 飾 外 出 訪 視 C. 盡 可 能 穿 著 舒 適 且 易 穿 脫 行 動 的 鞋 子, 以 備 危 機 時 能 盡 速 離 開 現 場 D. 不 要 隨 身 攜 帶 信 用 卡 或 過 多 金 錢 E. 可 隨 身 佩 帶 機 構 識 別 證 F.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等 通 訊 設 備 G. 自 行 使 用 機 車 及 汽 車 等 交 通 工 具 時, 應 將 鑰 匙 放 在 衣 褲 口 袋 內 以 方 便 隨 時 取 用, 不 要 放 在 背 包 或 手 提 袋 內, 以 免 緊 急 狀 況 時 無 法 立 即 尋 獲 89
94 (4) 留 意 交 通 工 具 的 狀 態 與 停 放 方 式 : A. 若 自 行 開 車 騎 車 前 去 訪 視, 應 事 前 確 認 車 況 是 否 正 常 並 將 油 箱 加 滿 B. 下 車 後 應 立 即 將 車 上 鎖 把 車 輛 停 放 在 可 順 利 駛 離 的 馬 路 邊, 讓 車 頭 朝 著 路 口 或 離 開 的 方 向, 避 免 啟 動 後 需 要 再 調 頭 或 倒 車 另 建 議 勿 將 車 輛 直 接 停 放 於 案 家 門 口 C. 若 服 務 對 象 可 能 記 下 社 工 人 員 私 人 的 交 通 工 具 的 車 號 並 有 跟 蹤 之 虞, 建 議 使 用 公 務 車, 或 與 計 程 車 行 簽 約, 搭 乘 計 程 車 前 往 訪 視, 再 由 機 構 補 助 計 程 車 資 (5) 有 意 識 的 展 現 身 體 語 言 : A. 走 往 服 務 對 象 住 處 途 中, 應 隨 時 提 醒 自 己 走 路 姿 勢 要 有 自 信, 保 持 對 周 邊 環 境 的 警 覺 和 觀 察 B. 注 意 你 的 身 體 語 言, 避 免 顯 露 出 疑 惑 害 怕 心 不 在 焉 的 樣 子 (6) 觀 察 訪 視 處 所 環 境 並 避 免 危 險 : A. 進 入 訪 視 處 所 前, 應 先 留 意 觀 察 其 四 周 環 境, 並 對 環 境 風 險 之 評 估 與 控 管, 如 : 進 入 該 空 間 時 是 否 需 要 使 用 電 梯 或 逃 生 梯? 公 共 空 間 是 否 有 足 夠 照 明 且 整 潔? 逃 生 動 線 為 何? B. 需 要 留 意 的 不 僅 服 務 對 象, 其 他 家 屬 或 同 住 者 ( 如 : 小 孩 配 偶 父 母 其 他 親 友 寵 物 ), 也 有 可 能 造 成 安 全 危 害 故 訪 視 時 應 了 解 還 有 哪 些 人 會 在 場?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或 朋 友, 是 否 曾 在 家 中 從 事 犯 罪 或 危 險 活 動?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來 訪, 同 住 者 的 反 應 態 度 為 何? 並 審 慎 選 擇 會 談 的 地 點 方 式 和 裝 備 90
95 C. 無 論 如 何 均 應 避 免 以 廚 房 作 為 會 談 空 間, 因 廚 房 通 常 有 許 多 可 做 為 武 器 的 物 品 也 要 避 免 在 你 不 容 易 進 出 的 房 間 會 談, 選 擇 靠 近 家 門 口 的 地 方 進 行 會 談, 或 選 擇 一 個 有 向 外 出 口 的 空 間, 並 站 或 坐 在 較 靠 近 門 邊 的 位 置 D. 若 有 疾 病 傳 染 的 風 險, 可 以 選 擇 在 環 境 通 風 明 亮 處 會 談,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儘 量 選 擇 在 屋 外 談 話 (7) 確 實 報 備 訪 視 的 資 訊 : 前 往 實 地 訪 視 前, 應 向 同 仁 ( 督 導 同 事 主 管 ) 說 明 訪 視 計 畫, 並 將 有 關 訪 視 對 象 的 重 要 資 訊 放 在 只 有 同 仁 可 取 得 的 位 置 須 報 備 內 容 包 括 : A. 訪 視 時 間 和 確 切 地 點 B. 訪 視 對 象 的 資 訊 (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 C. 社 工 人 員 使 用 車 輛 的 資 訊 ( 如 車 牌 號 碼 標 誌 顏 色 型 號 等 ) D. 如 何 聯 絡 社 工 的 資 訊 ( 如 : 公 務 手 機 號 碼 私 人 手 機 號 碼 ) E. 標 明 訪 視 的 時 間 ( 預 估 抵 達 和 離 開 的 時 間 ) F. 訪 視 計 畫 改 變 時, 須 向 督 導 或 機 構 指 定 的 代 表 報 告 G. 實 地 訪 視 結 束 時, 盡 快 在 安 全 狀 態 下 回 報 下 一 場 訪 視 的 進 度, 或 將 結 束 外 訪 H.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以 讓 家 人 了 解 你 的 工 作 性 質, 必 要 時 也 可 以 成 為 你 的 支 援 91
96 (8) 合 理 且 靈 敏 的 使 用 手 機 : 雖 然 手 機 是 現 代 人 不 可 或 缺 的 溝 通 工 具, 但 使 用 不 當 也 可 能 使 得 危 害 風 險 提 高, 故 應 事 前 學 習 合 理 且 靈 敏 地 使 用 手 機, 以 增 加 安 全 性 : A. 使 用 公 務 手 機 而 非 私 人 手 機, 以 免 不 慎 暴 露 隱 私 B. 將 手 機 充 滿 電 隨 身 攜 帶 備 用 電 池, 把 充 電 器 放 車 上 C. 事 前 熟 悉 訪 視 地 區 手 機 收 訊 的 狀 況 D. 訪 視 前 確 認 如 何 使 用 手 機 E. 設 緊 急 連 絡 人 快 速 撥 號 鍵 F. 若 手 機 可 上 網, 外 訪 時 隨 時 開 啟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G. 可 下 載 並 運 用 手 機 求 救 應 用 程 式 (APP) H. 和 督 導 或 同 事 確 認 傳 達 緊 急 訊 息 的 代 碼 用 語 I. 評 估 當 下 情 境 以 決 定 使 用 口 語 通 話 或 傳 送 簡 訊 的 方 式 求 助, 以 免 激 怒 對 方 J. 開 車 或 騎 車 時, 避 免 使 用 手 機, 以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92
97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注 意 事 項 (1) 評 估 接 送 的 安 全 性 : 當 服 務 對 象 狀 態 或 車 輛 被 評 估 為 不 安 全 時, 便 不 應 冒 險 由 社 工 人 員 自 行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其 評 估 面 向 可 包 括 : A. 服 務 對 象 的 情 緒 及 精 神 狀 態 是 否 適 合 社 工 人 員 自 行 接 送, 或 應 請 警 車 或 救 護 車 協 助? B.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持 有 武 器? C. 服 務 對 象 如 何 對 本 次 會 面 的 意 見, 及 他 們 感 受 到 受 威 脅 的 程 度 D. 車 內 有 無 可 被 當 作 武 器 的 物 件?( 如 : 筆 雜 誌 書 熱 飲 等 ) E. 接 送 車 輛 的 車 況 是 否 良 好?( 如 : 汽 油 量 剎 車 頭 燈 等 ) F. 車 上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安 全 設 備, 以 防 緊 急 狀 況?( 如 : 備 用 輪 胎 等 ) G. 對 於 年 紀 幼 小 的 兒 童, 應 特 別 考 量 相 關 的 安 全 設 備, 如 :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兒 童 安 全 鎖 等 (2) 聯 繫 網 絡 單 位 提 供 協 助 : 如 符 合 社 政 與 警 政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聯 繫 機 制 程 序 之 規 定 ( 可 依 相 關 程 序 事 前 填 具 通 知 單, 由 警 政 單 位 協 助 接 送 服 務 對 象, 以 避 免 安 全 危 害 93
98 預 防 動 物 攻 擊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的 另 一 個 風 險 來 源, 是 可 能 遭 受 社 區 內 或 案 家 飼 養 的 動 物 攻 擊, 台 灣 地 區 較 常 見 的 動 物 攻 擊 為 被 狗 追 趕 吠 叫 或 甚 至 被 狗 咬 傷, 以 下 提 供 幾 項 建 議, 但 因 為 個 別 情 境 的 差 異, 仍 請 謹 慎 參 考 : (1) 若 訪 視 之 前 已 知 案 家 養 了 具 危 險 性 的 狗 或 其 他 寵 物, 請 服 務 對 象 在 你 到 達 之 前 拴 起 來 (2) 對 於 社 區 流 浪 狗, 其 實 多 數 不 會 主 動 攻 擊 人 類, 除 非 侵 犯 了 牠 的 領 域, 或 是 牠 懷 孕 生 產 後 身 旁 有 小 狗 為 了 自 己 的 安 全 請 注 意 : A. 別 接 近 牠 B. 如 果 牠 走 向 你, 要 原 地 靜 靜 站 著 C. 如 果 牠 發 出 低 吠 聲, 代 表 牠 正 在 警 告 你 D. 請 勿 摸 牠, 最 好 緩 緩 的 離 開 E. 千 萬 不 能 看 到 狗 就 跑 (3) 狗 追 逐 騎 士 大 多 是 本 能 地 想 防 禦 領 土, 你 多 半 可 以 藉 由 快 速 通 過 來 避 開 攻 擊, 但 離 開 過 程 中 要 小 心 行 車 安 全, 避 免 因 過 度 緊 張 而 造 成 車 禍 94
99 預 防 疾 病 傳 染 社 會 工 作 乃 是 與 人 高 度 與 人 密 切 往 來 之 行 業, 社 工 人 員 亦 可 能 因 面 對 面 會 談 實 地 訪 視 暴 露 於 受 疾 病 傳 染 的 風 險 中 因 此 須 事 前 學 習 相 關 知 識, 做 好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1) 認 識 常 見 的 傳 染 疾 病 : 以 下 簡 要 介 紹 實 務 現 場 較 常 見 的 傳 染 疾 病, 更 多 疾 病 詳 情 可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 查 詢 A. 流 行 性 感 冒 : 主 要 透 過 感 染 者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所 產 生 的 飛 沫 傳 播 病 毒, 尤 其 在 空 氣 不 流 通 處, 更 容 易 造 成 病 毒 傳 播 另 外, 因 流 感 病 毒 可 在 低 溫 潮 濕 的 環 境 中 存 活 數 小 時, 故 可 短 暫 存 活 於 物 體 表 面, 會 經 由 接 觸 傳 染, 如 手 接 觸 到 口 沫 或 鼻 涕 等 黏 液, 再 碰 觸 自 己 的 口 鼻 或 眼 睛 而 感 染 流 感 常 引 起 發 燒 頭 痛 肌 肉 痛 疲 倦 流 鼻 涕 喉 嚨 痛 以 及 咳 嗽 等, 平 均 2~7 天 內 會 康 復 B. 結 核 病 : 結 核 病 人 並 非 都 會 傳 染, 可 分 開 放 性 和 非 開 放 性 兩 種 開 放 性 指 痰 內 帶 有 結 核 菌, 會 傳 染 給 別 人 ; 非 開 放 性 指 痰 內 沒 有 結 核 菌, 不 會 傳 染 給 別 人 結 核 病 的 主 要 傳 染 途 徑 是 飛 沫 與 空 氣 傳 染 帶 菌 的 結 核 病 人 在 吐 痰 咳 嗽 講 話 唱 歌 或 大 笑 時, 產 生 帶 有 結 核 桿 菌 的 飛 沫, 不 小 心 吸 入 患 者 產 生 的 飛 沫, 就 有 可 能 感 染 另 如 果 飛 沫 黏 在 空 氣 中 的 小 塵 埃 中, 即 使 飛 沫 乾 燥 後, 不 小 心 吸 入 飛 沫 殘 核 仍 然 可 能 造 成 感 染, 即 所 謂 的 空 氣 感 染 與 病 患 的 接 觸 時 間 長 短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通 風 環 境, 也 是 影 響 被 傳 染 機 會 的 重 要 因 素 多 數 人 早 期 無 明 顯 症 狀 如 有 疑 似 結 核 病 之 症 狀, 如 : 咳 嗽 超 過 兩 週 胸 痛 體 重 減 輕 倦 怠 食 慾 不 振, 發 燒 咳 血 95
100 等, 宜 儘 速 就 醫 經 確 診 後 遵 醫 囑 服 藥 2 週 內 即 可 大 大 的 降 低 其 傳 染 力, 持 續 服 藥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即 可 完 全 治 癒 C. 疥 瘡 感 染 症 : 疥 瘡 是 由 人 疥 蟎 所 引 起, 疥 蟎 會 寄 生 在 皮 膚 表 層, 特 別 在 人 體 皺 摺 處 及 柔 軟 的 地 方, 包 括 手 指 間 腳 趾 縫 肩 胛 骨 腕 肘 腋 下 腰 乳 頭 陰 莖 屁 股 等 免 疫 能 力 較 差 年 長 失 能 操 勞 過 度 者, 可 能 會 感 染 較 嚴 重 的 結 痂 型 疥 瘡, 患 者 身 上 會 出 現 厚 痂 皮 的 疹 子, 內 含 大 量 的 蟎 及 卵, 傳 染 力 較 強 ; 患 者 身 上 的 蟎 會 掉 落 在 衣 服 床 鋪 及 傢 俱 上 接 觸 患 者 的 皮 膚 衣 物 床 舖 或 傢 俱 皆 可 能 被 傳 染, 疥 蟎 在 成 人 間 常 透 過 身 體 親 密 接 觸 傳 染 感 染 疥 蟎 後, 人 體 對 疥 蟎 及 其 排 泄 物 產 生 過 敏 反 應, 因 此 皮 膚 上 會 出 現 紅 斑 丘 疹 水 皰 等 症 狀, 皮 膚 劇 癢, 至 夜 間 時 更 為 嚴 重 經 醫 師 確 診 後 遵 守 醫 囑 正 確 使 用 滅 疥 藥 物 疥 蟎 離 開 身 體 2 至 4 天 後 即 會 死 亡, 故 治 療 開 始 前 3 天 內, 患 者 使 用 的 床 被 單 衣 服 均 須 用 60 以 上 的 熱 水 清 洗 並 以 高 熱 乾 燥, 無 法 清 洗 或 乾 洗 的 衣 物, 密 封 於 塑 膠 袋 兩 週 患 者 衣 物 要 與 未 患 病 者 分 開 處 理, 並 持 續 高 溫 處 理 至 患 者 藥 物 停 止 使 用 為 止 (2) 預 防 傳 染 疾 病 之 策 略 : A. 與 網 絡 單 位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盡 可 能 在 訪 視 會 談 前,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狀 況 與 居 家 環 境, 即 早 預 備 會 談 地 點 方 式 與 裝 備 B. 了 解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感 染 源 病 徵 與 預 防 機 制 C. 維 持 良 好 的 健 康 生 活 形 態,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適 當 運 動 及 休 息, 提 升 自 身 免 疫 力 D. 隨 身 預 備 口 罩 乾 洗 手 消 毒 酒 精 備 用 衣 物 等 用 品, 並 視 個 96
101 人 需 求 使 用 之 E. 與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時, 保 持 會 談 處 所 的 空 氣 流 通, 降 低 病 毒 傳 播 機 會 F. 注 重 個 人 清 潔 衛 生 勤 洗 手 維 持 手 部 清 潔 G. 若 不 慎 接 觸 到 口 沫 或 鼻 涕 等 黏 液, 勿 用 手 直 接 碰 觸 眼 睛 鼻 子 和 嘴 巴 H. 按 時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是 預 防 流 感 的 有 效 方 式 I. 如 發 現 服 務 對 象 有 不 明 原 因 之 發 燒 咳 嗽 皮 膚 病 變 等 狀 況, 應 立 即 協 助 服 務 對 象 就 醫, 並 進 行 防 護 措 施, 同 時 連 繫 通 報 衛 生 單 位 J. 若 服 務 對 象 疑 似 感 染 疥 瘡 等 皮 膚 傳 染 疾 病, 盡 量 避 免 接 觸 其 皮 膚 衣 物 及 床 鋪 結 束 會 談 後 可 先 自 行 清 潔 或 更 換 衣 物 後 再 返 家 初 次 感 染 疥 瘡 約 2 至 6 週 才 會 出 現 症 狀, 但 潛 伏 期 間 也 有 傳 染 力, 若 疑 似 感 染, 可 先 就 醫 塗 抹 藥 物 K. 如 訪 視 時 不 慎 接 觸 到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訪 視 對 象 的 體 液 皮 膚 等, 應 立 即 就 醫, 並 通 報 機 構 訪 視 狀 況, 並 依 醫 囑 必 要 時 須 先 進 行 隔 離 或 返 家 自 主 管 理, 待 潛 伏 期 過 後 確 定 無 感 染 之 虞 再 返 回 工 作 岡 位 L. 以 公 務 車 接 送 患 有 疥 瘡 之 服 務 對 象, 可 以 請 其 穿 雨 衣, 且 事 後 要 確 實 消 毒 車 輛, 以 免 傳 染 給 其 他 使 用 者 97
102 注 重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長 期 的 精 神 壓 力 會 造 成 身 心 慢 性 耗 損, 而 自 我 身 心 狀 況 極 可 能 影 響 面 對 危 機 時 的 敏 感 度 和 因 應 能 力, 因 此, 自 我 身 心 照 顧 乃 是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預 防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1) 定 期 檢 測 自 我 身 心 狀 態 : 可 利 用 量 表 定 期 自 我 檢 測, 覺 察 身 心 壓 力 疲 勞 情 緒 狀 態, 如 有 需 要, 可 及 早 尋 求 機 構 督 導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以 下 介 紹 幾 項 可 使 用 之 線 上 量 表 : A. 簡 易 工 作 壓 力 量 表 : 用 以 評 估 工 作 壓 力 工 作 控 制 工 作 負 荷 工 作 人 際 關 係 工 作 滿 意 度 心 理 健 康 活 力 及 一 般 健 康 等 面 向 (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meeting.ilosh.gov.tw/overwork/ptest/ptest.aspx) B. 勞 工 職 業 壓 力 量 表 :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針 對 我 國 勞 工 自 行 研 發 編 製 之 本 土 化 工 作 壓 力 評 量 工 具, 可 協 助 了 解 工 作 壓 力 狀 況 並 及 早 進 行 預 防 包 括 : 工 作 壓 力 源 工 作 壓 力 反 應 工 作 滿 意 一 般 健 康 ( 即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等 四 份 亞 量 表 ( 勞 動 部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網,wlb.mol.gov.tw/content.aspx?cid=205) C. 過 勞 量 表 : 此 量 表 可 檢 測 過 勞 情 形, 分 成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與 服 務 對 象 相 關 過 勞 等 三 大 項 目 (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meeting.ilosh.gov.tw/overwork/owtest/owtest.aspx) 98
103 D. 事 件 衝 擊 量 表 : 用 以 測 量 經 歷 重 大 事 件 的 反 應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輔 導 中 心,advising.ccu.edu.tw/document/paper/p1_06.pdf) E. 簡 式 心 情 溫 度 計 (BSRS-5): 透 過 五 個 簡 單 的 題 目, 了 解 目 前 的 心 情 狀 態 ( 自 殺 防 治 中 心,tspc.tw/tspc/portal/howdo/index.jsp?sno=84#easy) F. 台 灣 人 憂 鬱 症 量 表 : 憂 鬱 情 緒 自 我 篩 檢, 適 用 18 歲 以 上 成 年 人 ( 董 氏 基 金 會, ) 除 了 心 理 狀 態, 自 身 生 理 健 康 情 形, 例 如 體 重 血 壓 腰 圍 等, 也 需 要 定 期 測 量 和 留 意 (2) 發 展 自 我 照 顧 計 畫 : 身 為 助 人 者 更 需 要 懂 得 照 顧 自 己, 藉 由 發 展 出 適 合 個 人 的 自 我 照 顧 計 畫, 預 防 工 作 導 致 的 身 心 耗 竭 自 我 照 顧 計 畫 的 面 向 可 包 含 生 理 心 理 情 緒 靈 性 工 作 人 際 關 係 等 不 同 層 面 擬 訂 自 我 照 顧 計 畫 時, 應 先 了 解 目 前 執 行 自 我 照 顧 的 情 況, 同 時 發 展 出 未 來 進 一 步 可 執 行 的 方 式 以 下 提 供 幾 項 建 議 供 參 : A. 發 展 支 持 系 統 a. 對 人 表 達 感 謝 b. 持 續 與 人 保 持 聯 絡 c. 他 人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協 助 d. 接 受 他 人 的 幫 助 99
104 e. 為 他 人 的 成 功 表 達 肯 定 f.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需 求 與 限 制 g. 擴 展 人 際 關 係, 如 :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加 入 運 動 活 動 展 開 讀 書 會 拜 訪 鄰 居 參 加 專 業 組 織 h. 隨 時 開 拓 支 持 系 統 B. 執 行 自 我 照 顧 行 動 a. 健 康 飲 食 b. 增 強 體 適 能 與 身 體 免 疫 力 c. 設 法 紓 壓 d. 時 間 管 理 e. 設 定 專 屬 的 個 人 空 間 與 時 間 f. 透 過 呼 吸 靜 坐 冥 想 等 方 式 放 鬆 g. 練 習 正 念 h. 親 近 大 自 然 C. 避 免 專 業 熱 情 疲 憊 (Compassion Fatigue) a. 對 工 作 量 設 限 b. 讓 他 人 知 道 自 己 的 限 制 c. 需 要 時, 給 自 己 放 個 心 理 健 康 假 d. 笑 開 玩 笑 有 時 間 放 鬆 e. 肯 定 自 己 的 感 覺 和 關 注 點 f. 辨 識 自 己 可 選 擇 的 事 情 g. 設 法 使 生 活 井 然 有 序 h. 閱 讀 或 參 加 關 於 專 業 熱 情 疲 憊 的 書 籍 或 課 程 i. 需 要 時,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說 出 來 並 處 理 相 關 議 題 j. 運 用 團 隊 之 力 量 100
105 k. 有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l. 擁有能理解你的督導/上司 m. 給予和獲得督導/上司及同儕之回饋 n. 別讓別人的壓力成為自己的壓力 適時放手 o. 善待自己 發展全人的自我照顧 心理 生理 感覺 靈性 等 發展緊急計畫 D. 當事情變得困難時 很難去思考怎麼做 因此最好有個已經 準備好的計畫 a. 需要處理三個部分 做什麼 思考什麼 避免什麼 b. 列出當沮喪時 會讓感覺較好的行動清單 如 讓自己放鬆的方法 如 深呼吸 聽音樂 運動 輕鬆閱讀 看電影等 好心情時喜歡做的事情 以此幫助你在需要時想起來可做什 麼讓心情變好 其他 還有什麼事情可以特別針對自己的需要 c. 列出當你需要支持或分散注意力時 可以聯絡的名單 如 好友 手足 父母 其他親戚 治療師與神職人員等 d. 將上面清單 透過以下問題加以分類 誰可讓我覺得舒壓或 減輕焦慮 覺得孤單時誰可連絡誰 我需要陪伴時誰會過 來 誰會傾聽 誰會鼓勵我走出家門玩樂一下 誰會提醒我 依循我的自我照顧計畫 e. 列出當日子很難熬時 可對自己說的正向話語清單 f. 列出當日子很難熬時 你該避免的人或事情 如 會讓你更 沮喪或焦慮的人 整天待在家或聽令人傷心的音樂 暴飲暴 食等 101
106 g. 將 這 個 緊 急 計 畫 寫 在 小 卡 上, 放 在 皮 夾, 或 打 成 電 子 檔 存 在 手 機 中, 經 常 看 它, 隨 時 加 入 更 棒 的 點 子, 並 使 用 它! E. 尋 求 並 利 用 勵 志 的 素 材 a. 詩 語 錄 有 智 慧 的 和 激 勵 人 心 的 言 論 b. 鼓 舞 人 心 的 影 像 c. 閱 讀 自 我 照 顧 的 文 章 和 資 料 如 : 職 業 壓 力 預 防 手 冊 職 場 憂 鬱 自 我 防 治 手 冊 過 勞 自 我 預 防 手 冊 等 (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 d. 建 議 參 考 相 關 網 站 socialwork.buffalo.edu/resources/self-care-starter-kit.html 102
107 3.4. 危機處理 (3.4.1~3.4.4) 危機當下可能有不同的演變階段 以下章節提供辨識和因應方式 同時提醒在與情緒高漲的服務對象會談 須留意的語言及非語言訊息 並說明不幸遭受肢體暴力攻擊時的身體防衛策略 及危機發生時應採取 的通報和救援措施 危機階段的辨識與因應 暴力危機可能逐步升級的過程 應預測後續演變之階段和反應 並做出適當回應 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 2008 年出版預防工作間暴力實 用手冊 將暴力危機分成挫敗階段 責備階段 生氣階段與敵對階段 以下為各階段之辨識與因應技巧 敵對階段 挫敗階段 責備階段 生氣階段 (1) 挫敗階段 服務對象有強烈的挫敗感 其行為處於慌亂的狀態 聽不進別人說 的話 缺乏耐性 可運用的技巧 A 先耐心聆聽 給予空間從容表達想法 有需要時加以澄清 了 解對方的訴求 作出正面回應 B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坦承告訴對方你的權限及為難 並以婉轉 和悅的態度與他們交談 使他們感到受尊重 便容易放下抗拒 103
108 敵對階段 挫敗階段 責備階段 生氣階段 (2) 責備階段 服務對象拒絕協商 將問題歸咎他人 責備機構或社工人員須付上 全部的責任 在此情況下繼續美人計的同時 也可適時選用以下技巧 A 向服務對象表示為保障他們的隱私 需要較寧靜的地方磋商 邀請他們到另一處詳談 以隔離當事人 避免暴力行為爆發影 響其他服務使用者 B 若服務對象多於一人 可邀請較冷靜溫和者多發表意見及參與 討論 以平衡及緩和緊張狀態 敵對階段 挫敗階段 責備階段 生氣階段 (3) 生氣階段 服務對象身體姿勢和動作明顯變化 如緊握拳頭 瞪大眼睛 手指 向社工人員或揚聲大吵大鬧等 上述皆為危險警訊 此時可考量運用以 下方式 A 讓服務對象宣洩情緒 消耗體力和拖延時間 B 聆聽並盡量避免與他爭辯 心中同時盤算下一步 C 可趁機會按求救鈴 通知主管 保全 及其他同仁加入協助 運用團隊式的處理 104
109 D 趁服務對象不留神 拿走附近可用作武器的物品 E 此時對方很有可能隨時爆發暴力 做好撤離現場之準備 並嘗 試找一些藉口離開現場 敵對階段 挫敗階段 責備階段 生氣階段 (4) 敵對階段 服務對象開始敵對及作出威脅 甚至開始出現實際失控的暴力及破 壞行為 A 將施暴者驅離 以免影響其他人 通知其他同仁 保全人員 或警方立即援助 B 立即撤離現場 以免遭受更大之傷害 105
110 與 情 緒 高 漲 的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倘 若 服 務 對 象 已 經 情 緒 高 漲, 而 你 仍 須 與 其 繼 續 會 談, 可 留 心 談 話 時 的 身 體 語 言 語 氣 表 達 方 式 等, 以 避 免 危 機 進 一 步 升 高 (1) 合 宜 理 性 的 態 度 : A. 尊 重 : 當 對 方 開 始 說 話 時, 表 達 尊 重 關 注 並 積 極 地 傾 聽, 邀 請 其 說 出 感 受 與 意 見, 但 不 要 給 予 未 成 熟 的 建 議 或 忠 告 也 許 對 方 的 行 為 令 你 感 到 不 舒 服 甚 至 嫌 惡, 但 你 仍 然 可 以 選 擇 肯 定 對 方 身 為 人 的 價 值 與 自 尊, 而 非 寬 恕 他 破 壞 性 的 言 行 B. 同 理 心 : 保 持 同 理 心 的 態 度 同 理 心 是 對 他 人 情 緒 感 受 的 了 解, 但 不 帶 個 人 的 價 值 判 斷 保 持 同 理 心 使 你 更 易 於 接 觸 到 服 務 對 象 的 內 心, 敏 感 其 情 緒 變 化, 有 助 於 偵 測 暴 力 反 應 同 理 心 也 可 以 降 低 防 衛,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並 幫 助 對 方 自 由 討 論 生 氣 受 傷 或 挫 折 的 情 緒, 有 助 於 發 展 非 暴 力 的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C. 耐 心 : 保 持 警 覺 與 耐 心, 一 個 人 平 均 至 少 要 花 30~40 分 鐘 才 能 從 憤 怒 狀 態 冷 靜 下 來 D. 保 留 對 方 的 面 子, 給 他 台 階 下 (2) 非 威 脅 性 的 身 體 語 言 : A. 確 定 你 和 對 方 之 間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你 應 該 與 服 務 對 象 在 同 樣 的 身 體 狀 態, 例 如 同 時 站 著 或 坐 著, 避 免 高 或 低 於 對 方, 因 為 身 體 上 的 差 距 象 徵 權 力 與 控 制 的 差 異, 儘 量 不 要 俯 瞰 或 仰 視 對 方 B. 避 免 連 續 直 接 的 眼 神 接 觸, 如 此 可 能 被 解 讀 為 挑 釁 C. 以 非 威 脅 性 非 對 抗 性 的 身 體 姿 態, 慢 慢 地 移 動, 站 在 對 方 的 106
111 側 邊, 而 非 正 對 著 他 D. 注 意 身 體 界 線, 不 要 隨 意 觸 碰 一 個 憤 怒 的 人 (3) 技 巧 性 的 表 達 及 溝 通 : A. 以 正 常 的 語 調 說 話, 不 要 太 大 聲 或 太 小 聲 B. 用 詞 不 刺 激 不 挑 撥 及 不 評 斷 說 話 清 楚 直 接 有 禮 貌, 讓 對 方 可 以 聽 到 你 在 說 甚 麼 C. 請 記 得 不 把 這 件 事 個 人 化, 對 方 是 因 為 這 個 情 境 而 憤 怒 不 是 因 為 你, 你 的 自 我 防 衛 或 辯 護, 可 能 會 升 高 憤 怒 的 張 力 D. 不 要 直 接 叫 憤 怒 的 人 冷 靜, 當 你 這 麼 說 時, 意 味 你 並 不 瞭 解 或 不 接 受 對 方 的 情 緒, 如 此 可 能 引 發 更 大 的 抗 拒 相 反 的, 要 運 用 同 理 心, 展 現 出 你 對 他 處 境 及 情 緒 的 理 解 E. 試 圖 轉 移 話 題 或 注 意 力 有 時 候 會 有 用, 但 小 心, 若 對 方 了 解 你 意 圖 轉 移 話 題, 也 有 可 能 更 激 怒 他 也 不 要 試 圖 展 現 幽 默 感 或 打 岔, 在 憤 怒 的 氛 圍 下, 以 上 行 為 很 容 易 被 負 向 曲 解 F. 若 對 方 有 偏 執 妄 想 或 幻 覺, 你 不 需 要 試 圖 爭 辯 也 不 須 配 合 他 的 妄 想, 可 以 試 著 採 取 行 動 使 其 產 生 安 全 感, 如 : 理 解 他 的 不 安 與 害 怕, 讓 服 務 對 象 相 信 社 工 人 員 的 行 為 是 為 了 確 保 他 的 安 全 與 福 祉 G. 提 供 別 的 選 擇, 嘗 試 將 問 題 化 小 及 轉 化 成 可 處 理 的 問 題, 釋 出 共 同 商 議 討 論 之 訊 息, 用 協 商 的 方 式, 與 其 訂 定 契 約 或 設 定 具 彈 性 的 目 標 但 切 勿 在 情 勢 所 逼 之 下 隨 意 給 予 承 諾 H. 運 用 拖 延 戰 術, 使 對 方 有 時 間 冷 靜 下 來, 如 : 暫 停 會 談 給 彼 此 一 段 冷 靜 時 間 思 考 遞 給 他 一 杯 水 107
112 遭 身 體 攻 擊 的 防 衛 策 略 當 有 人 意 圖 攻 擊 你, 你 必 須 保 護 自 己, 第 一 步 永 遠 是 先 嘗 試 離 開 以 及 求 救 倘 若 無 法 離 開, 建 議 採 取 以 下 的 防 衛 策 略 : (1) 站 立 時, 不 要 直 接 面 向 施 暴 者, 應 稍 微 轉 到 斜 的 一 邊, 比 較 好 的 姿 勢 是 雙 手 環 抱, 或 一 隻 手 環 抱 腹 部, 另 一 手 支 撐 下 顎 這 兩 種 姿 勢 使 你 可 以 快 速 運 用 手 或 手 臂 採 取 保 護 動 作 (2) 被 攻 擊 時 保 護 你 的 頭 部, 例 如 用 枕 頭 手 臂 寫 字 板 或 其 他 可 以 隨 手 取 得 的 物 品 (3) 保 護 相 對 脆 弱 敏 感 的 部 位, 如 : 臉 喉 頸 部 和 耳 朵 可 以 用 雙 手 保 護 你 的 臉, 或 把 頭 縮 起 來, 以 手 覆 蓋 耳 朵 以 避 免 受 傷 等 (4) 若 不 慎 跌 倒, 用 你 的 腳 阻 擋 攻 擊 同 時 保 護 身 體 脆 弱 的 部 位, 如 : 鼠 蹊 部 和 腹 部 不 要 受 到 傷 害 (5) 如 果 對 方 從 正 面 攻 擊 你, 舉 起 手 臂 作 為 橫 擋, 以 避 免 身 體 接 觸 (6) 如 果 對 方 從 背 面 攻 擊, 你 要 轉 身 面 對, 同 時 舉 起 你 的 手 臂 阻 擋 (7) 如 果 對 方 企 圖 拉 扯 你 頭 髮, 不 要 拉 開, 而 是 抓 住 對 方 的 手, 並 向 後 板 開 他 的 手 指 (8) 如 果 對 方 企 圖 勒 掐 使 你 窒 息, 縮 起 你 的 下 巴 並 盡 量 靠 近 胸 部, 以 增 加 你 的 血 液 和 空 氣 循 環 (9) 假 如 你 被 咬, 朝 著 對 方 方 向 推, 而 不 是 拉 開 或 推 開 對 方 的 嘴 巴 也 可 想 辦 法 塞 住 他 的 鼻 子 使 他 無 法 呼 吸, 當 他 被 迫 張 口 呼 吸 時 你 就 有 機 會 逃 離 (10) 不 要 接 近 武 器, 鼓 勵 對 方 多 談 話, 專 注 在 對 方 身 上, 並 且 與 對 方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108
113 危 機 通 報 與 救 援 (1) 緊 急 危 機 應 變 措 施 : 因 執 行 業 務 遭 致 危 害 或 有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視 當 下 危 害 程 度 及 周 圍 情 境, 選 擇 下 列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 A. 撥 打 等 求 助 熱 線, 讓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儘 速 派 員 處 理, 並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B. 在 安 全 狀 況 下 透 過 口 頭 或 通 訊 設 備 即 時 通 知 主 管 督 導 或 同 事, 啟 動 機 構 應 變 措 施 C. 進 行 急 救 搶 救, 及 必 要 之 消 防 封 鎖 疏 散 等 緊 急 措 施 D. 填 寫 通 報 單, 說 明 事 件 狀 況 若 社 工 人 員 通 報 有 困 難, 宜 由 督 導 協 助 完 成 通 報 單 (2) 遭 跟 蹤 騷 擾 或 威 脅 恐 嚇 時 : A. 蒐 證 並 通 報 : 如 果 懷 疑 或 確 認 遭 到 跟 蹤, 或 服 務 對 象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威 脅 恐 嚇, 首 先 要 詳 細 記 錄 下 所 有 的 時 間 和 事 件, 蒐 集 有 關 證 據 ( 包 含 人 事 物 證 ), 並 通 報 督 導 及 主 管, 啟 動 機 構 應 變 機 制, 必 要 時 向 警 方 報 案, 運 用 公 權 力 保 護 人 身 安 全 B. 擬 定 並 執 行 安 全 計 畫 : 在 機 構 的 協 助 下 擬 定 並 執 行 安 全 計 畫 如 : 請 機 構 保 全 或 警 衛 留 意 特 定 人 物 由 辦 公 室 同 仁 協 助 過 濾 來 電 改 變 原 有 的 通 勤 或 家 訪 路 線 變 換 停 車 的 位 置 避 免 落 單 ( 請 人 陪 同 上 下 班 ) 避 免 隨 時 打 卡 或 更 新 社 群 網 站 的 動 態 等 109
114 (3) 受 動 物 攻 擊 疾 病 傳 染 及 天 然 災 害 時 : A. 假 如 被 動 物 咬 傷 或 攻 擊, 可 立 即 報 案, 記 下 地 點 時 間, 甚 至 是 飼 主 的 名 字 地 址 同 時 儘 速 就 醫, 注 射 狂 犬 病 破 傷 風 疫 苗 及 採 取 其 他 醫 療 措 施 於 安 全 狀 況 下 通 知 督 導 及 主 管 以 討 論 後 續 應 變 B. 若 遭 疾 病 傳 染,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配 合 醫 囑 正 確 服 藥 及 休 養, 留 意 該 疾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與 預 防 方 式, 以 免 同 住 親 屬 遭 傳 染 通 知 督 導 及 主 管 討 論 後 續 應 變 C. 實 地 訪 視 途 中 若 遭 天 然 災 害 需 要 救 援, 應 保 持 鎮 定, 撥 打 119( 或 110) 進 行 報 案 並 於 安 全 狀 況 下 通 知 督 導 及 主 管 以 討 論 後 續 應 變 110
115 3.5. 復 原 與 訴 訟 (3.5.1~3.5.3) 危 機 發 生 後 社 工 人 員 仍 可 透 過 督 導 與 機 構 的 協 助, 妥 善 因 應 後 續 專 業 關 係, 同 時 也 應 視 個 人 需 求, 善 用 機 構 內 外 的 相 關 資 源 走 過 訴 訟 復 原 的 歷 程 以 下 說 明 相 關 策 略 權 益 與 資 源 危 機 發 生 後 的 專 業 關 係 (1) 應 避 免 過 度 自 我 歸 因 (2) 與 督 導 討 論 安 全 與 復 原 計 畫, 並 安 排 後 續 相 關 工 作 (3) 與 督 導 一 同 檢 視 評 估 是 否 能 繼 續 與 施 暴 的 服 務 對 象 工 作 若 評 估 已 無 法 處 理 或 不 願 處 理, 必 要 時 終 止 服 務 或 轉 由 其 他 人 接 手 提 供 服 務 (4) 透 過 機 構 代 表 或 公 權 力, 使 服 務 對 象 了 解 其 行 為 不 適 當 處 及 其 法 律 責 任 運 用 組 織 內 資 源 (1) 法 律 訴 訟 及 相 關 權 益 : A. 請 領 機 構 為 社 工 人 員 投 保 之 其 他 意 外 或 醫 療 保 險 B. 向 機 構 請 求 諮 商 就 醫 及 訴 訟 經 費 補 助 C. 根 據 遭 害 之 情 況 主 張 法 律 權 益, 進 行 法 律 訴 訟 及 求 償 D. 向 機 構 請 公 假 進 行 筆 錄 及 相 關 訴 訟 調 查 E. 必 要 時, 由 機 構 協 助 將 社 工 人 員 的 戶 籍 至 機 構 地 址 等 F. 提 供 完 整 事 件 資 訊, 協 助 機 構 內 的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委 員 會 進 行 整 111
116 體 檢 討 與 改 善 (2) 身 心 照 顧 與 復 原 : A. 辨 識 事 件 對 心 理 的 危 害 程 度, 留 意 是 否 產 生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PTSD), 如 : 常 作 夢 或 夢 靨 感 覺 麻 木 及 情 感 遲 鈍 和 別 人 疏 離 欠 缺 快 樂 及 逃 避 會 使 其 回 憶 創 傷 的 各 種 活 動 和 情 境 等 B. 若 已 造 成 身 心 損 傷, 向 進 用 單 位 申 請 公 假 及 補 助 前 往 就 醫 進 行 復 健 接 受 諮 商 等 C. 遭 遇 安 全 問 題 的 社 工 人 員 或 其 受 害 親 友 組 織 內 之 目 擊 者 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團 體 心 理 減 壓 活 動 (Debriefing), 抒 發 壓 力 和 負 面 情 緒, 並 討 論 後 續 可 因 應 方 式 運 用 組 織 外 資 源 (1) 若 為 勞 工 身 分,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導 致 傷 害, 可 嘗 試 請 領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詳 細 表 單 與 申 請 程 序, 可 至 勞 動 部 下 載 閱 覽 職 災 權 益 快 易 通 ( (2) 透 過 線 上 學 習 網 站 全 民 勞 教 e 網, 了 解 更 多 勞 動 權 益 ( 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aboutus.php) 若 對 相 關 勞 動 權 益 與 福 利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洽 勞 動 部 服 務 專 線 或 至 勞 動 部 民 意 信 箱 ( kmvc.mol.gov.tw/docpcasenet/ ) 諮 詢 112
117 4. 案 例 113
118 114
119 本 章 共 有 21 個 案 例, 作 者 來 自 於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界 各 領 域, 案 例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藉 由 本 研 究 案 的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產 生 雖 然 不 一 定 涵 括 所 有 案 例, 但 希 望 藉 由 這 些 案 例 的 討 論, 讓 讀 者 有 更 深 刻 的 理 解, 提 升 人 身 安 全 的 意 識 以 下 案 例 的 危 害 型 態, 主 要 是 以 個 別 案 例 作 者 的 決 定 來 呈 現 這 是 因 為 各 案 例 是 根 據 作 者 多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彙 整 而 來, 案 例 的 脈 絡 與 複 雜 度 都 會 影 響 危 害 型 態 的 選 擇, 而 作 者 本 人 最 清 楚 其 所 要 掌 握 的 型 態 此 外, 對 於 各 案 例 適 用 的 法 規, 經 由 與 本 研 究 案 的 諮 詢 律 師 討 論 後, 採 取 的 方 式 為 : 讀 者 可 依 據 各 危 害 類 型, 對 應 本 手 冊 第 一 章 所 介 紹 的 法 規 這 樣 的 處 理 方 式 主 要 也 是 因 為 各 案 例 的 複 雜 度 以 及 案 例 情 境 的 發 展 都 會 影 響 到 法 規 的 適 用, 本 手 冊 不 容 易 以 簡 短 的 案 例 說 明 就 可 分 析 適 用 的 法 規 條 文 最 後, 對 於 各 案 例 的 事 前 預 防 危 機 處 理 復 原 與 訴 訟 等 三 階 段 的 討 論, 也 是 以 作 者 的 分 析 為 主 建 議 讀 者 可 以 合 併 參 考 本 手 冊 各 章 節 的 介 紹, 相 信 可 以 有 更 完 整 的 思 考 與 學 習 115
120 案例 1 涉及之安全危害類型 財產損失 身體攻擊 性暴力 遭動物攻擊 受疾病傳染 受天然環境危害 恐嚇 公然侮辱 誹謗 其他 一 案例情境 某日案父憤怒不已地來到家暴防治中心 控訴社工未經其同意就到學校 訪視他的小孩 使其背上家暴的汙名 案父要求社工員出面道歉 主責社工 員出面後 為了安撫案父的情緒 就邀請案父到會談室好好談 案父到會談 室 一坐下來僅說社工員如不先道歉 就不用再多談 社工員急忙重申法令 規定與職責 沒想到案父一氣之下 順手拿起裝水的馬克杯 丟向窗戶 把 玻璃砸破而碎了一地 同時就把會談室的桌椅都搗亂 直嚷著 你說我有 暴力 我就暴力給你看 二 案例解析 (一) 可能辨識的風險因子有 1. 充滿怒氣地參與會談 當情緒不穩的案主前來時 不可等閒視之 案 主的情緒就是表達其希望獲得重視 若輕忽回應或不重視的態度 都 可能激化案主以更高更強的情緒反應 2. 案主反應其受侵犯的議題 案主表達受侵犯或不被尊重時 常伴隨有失 去自主性 失去控制感的感受 破壞與攻擊行為容易接踵而來 3. 案主訴求一直不被理解與回應 俗話說狗急跳牆 而把人逼急了也是會 做出傻事的 當案主的主觀感受是不被理解 遭到拒絕 否定或是不被 正面回應時 很容易就會衍生失去理智的行為 (二) 對社工員的身心影響可能有 突如其來的衝擊 社工員可能遭到震攝而不知所措 責備自己哪個地方沒有處理好 導致發生這樣的事件 不自主地不斷回想當時情境 想要找出事件的原由與因果 擔心發生此類事件 是否會被主管認為自己是不適任的社工員 三 因應策略之建議 (一) 事前預防 1. 面對盛氣凌人的案主 寧可提高因應準備的規格 一方面向其宣示我們 對他的重視 但也傳遞另一個訊息給案主 告訴案主需要自我節制 當 然提高準備的規格也可以讓社工員有備無患 穩定社工員出面處理的心 116
121 理 壓 力 2. 在 高 壓 的 情 境 中, 社 工 員 不 易 一 步 一 步 的 構 思 因 應 措 施, 社 工 員 需 要 預 做 安 全 計 畫, 如 設 定 逃 生 路 線 呼 喊 求 救 等, 如 真 的 出 現 危 險 情 境 時, 才 能 直 接 反 應 3. 社 工 員 應 練 習 呼 喊 求 救 的 能 力, 以 免 事 發 突 然 而 立 不 從 心 4. 會 談 場 所 避 免 擺 設 可 隨 手 取 得, 用 來 丟 擲 傷 人 的 物 品, 如 花 瓶 杯 子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出 現 有 傷 人 之 虞 的 情 境, 當 下 應 即 時 報 警, 尋 求 公 權 力 的 支 援, 避 免 忍 讓 而 造 成 日 後 再 犯 的 機 會 2. 社 工 員 面 對 情 緒 失 控 的 案 主, 應 有 暫 停 工 作 的 認 知, 避 免 繼 續 說 理, 以 減 低 激 化 對 立 3. 立 即 呼 喊 按 緊 急 求 助 鈴, 尋 求 警 衛 與 同 事 的 介 入, 形 成 人 多 勢 眾 的 態 勢, 降 低 衝 突 的 惡 化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協 助 社 工 員 正 視 如 有 急 性 創 傷 後 反 應, 服 務 單 位 可 安 排 短 期 工 作 調 整, 或 協 助 尋 求 其 他 助 人 專 業 的 幫 助, 以 舒 緩 社 工 員 的 心 理 衝 擊 2. 澄 清 社 工 員 的 自 責 反 應, 督 導 與 機 構 應 避 免 責 難 社 工 員 3. 考 慮 是 否 尋 求 案 主 負 起 賠 償 責 任, 以 作 為 其 失 控 行 為 而 造 成 機 構 損 失 的 代 價 4. 檢 視 機 構 發 生 危 安 事 件 的 應 變 措 施, 是 否 足 可 因 應 本 次 事 件? 是 否 需 其 他 修 正? 117
122 案 例 2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案 母 領 有 智 能 障 礙 手 冊 曾 與 人 同 居 生 下 一 子 交 由 家 人 照 顧 後, 又 與 現 任 同 居 人 生 下 案 主, 懷 孕 期 間 2 人 經 常 因 經 濟 及 相 處 等 問 題 時 有 衝 突, 案 母 個 性 暴 躁, 同 居 人 為 臨 時 工, 其 情 緒 也 易 受 案 母 挑 釁 而 暴 躁, 自 產 下 案 主 後, 因 兩 人 爭 執 而 將 出 生 嬰 兒 抱 出 在 外 遊 蕩 疑 在 幼 兒 旁 吸 毒 餵 食 未 滿 1 個 月 大 的 嬰 幼 兒 冰 牛 奶 等 ; 為 躲 避 社 工 員 每 日 到 宅 關 懷 輔 導, 其 連 夜 搬 家, 隔 日 因 停 撥 補 助 款 而 出 現 並 同 意 將 幼 兒 安 置 安 置 後 案 母 反 悔, 當 日 夜 間 要 求 帶 回 案 主, 經 勸 說 後, 表 示 隔 天 再 來 要 小 孩 ; 其 同 居 人 ( 案 生 父 ) 於 隔 天 一 大 早 到 辦 公 室 來 希 望 帶 回 小 孩 機 構 立 即 啟 動 安 全 機 制, 由 督 導 男 性 社 工 人 員 與 警 衛 等 至 一 樓 大 廳 與 案 生 父 對 話, 案 生 父 滿 身 酒 味, 兩 眼 發 紅, 不 安 焦 躁 走 動, 不 願 進 入 會 談, 遊 走 大 廳 門 口 及 重 複 說 : 我 要 帶 小 孩, 你 不 給 我 喔? 你 不 給 我 喔?, 隨 即 跑 至 門 外 機 車 處, 從 置 物 箱 拿 出 兩 罐 玻 璃 啤 酒 瓶, 上 有 布 條, 疑 似 汽 油 彈 並 掏 出 打 火 機, 奔 跑 到 辦 公 室, 丟 擲 酒 瓶, 並 欲 追 打 社 工 人 員 ; 也 四 處 捶 打 辦 公 器 具 冰 箱 及 砸 壞 玻 璃 大 型 盆 栽 等 物 品 而 後 警 察 消 防 隊 趕 到, 僵 持 約 辦 小 時 後 才 將 情 勢 穩 定 下 來 二 案 例 解 析 1. 案 父 母 平 日 依 賴 各 項 補 助 生 活, 案 主 一 旦 安 置 將 遭 反 彈 2. 案 父 母 對 於 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充 滿 幻 想 及 努 力 想 成 為 父 母, 不 切 實 際 的 做 法 危 及 到 幼 兒 生 命 仍 無 改 變 照 顧 方 式 之 動 機, 溝 通 近 一 個 多 月 3. 案 父 性 格 躁 動 難 以 穩 定, 且 因 案 母 本 身 疑 有 吸 毒, 情 緒 不 穩 下 更 會 引 發 危 機, 安 置 即 造 成 暴 力 觸 發 點, 將 造 成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緊 急 安 置 當 下 即 有 心 理 準 備 : 案 父 母 恐 將 有 不 理 性 之 狀 況, 需 啟 動 安 全 措 施 並 留 意 出 入 安 全 2.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及 分 局 聯 繫 加 強 巡 邏 118
123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案 父 來 中 心 時 即 無 法 對 談, 情 緒 躁 動 2. 立 即 啟 動 安 全 機 制 (1) 由 督 導 或 資 深 社 工 男 性 社 工 警 衛 協 同 會 談 (2) 一 組 人 在 辦 公 室 二 樓 監 看 報 警, 剪 輯 錄 影 帶 蒐 證 供 警 參 考 關 閉 二 樓 鐵 門 隨 時 警 戒, 或 至 一 樓 查 看 狀 況 (3) 群 組 報 告 : 網 絡 之 間 設 定 通 訊 軟 體 群 組, 說 明 發 生 本 案, 會 請 各 組 ( 警 政 社 政 及 主 管 ) 協 助 3. 準 備 離 開 現 場 4. 當 天 媒 體 回 應 : 若 引 發 媒 體 關 切, 由 機 構 統 一 窗 口 回 應 5. 聯 繫 婦 幼 主 任 檢 察 官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訴 訟 : 製 作 公 共 危 險 之 筆 錄 及 提 出 公 訴, 連 結 家 防 官 由 其 協 助 隨 時 回 報 案 生 父 移 送 狀 況 並 主 動 協 助 向 檢 察 官 了 解 進 度, 以 解 除 社 工 之 焦 慮, 後 羈 押 一 個 多 月 2. 入 監 評 估 及 輔 導 : 行 文 地 檢 署 由 檢 察 官 同 意 由 社 工 及 專 家 學 者 入 所 評 估 案 生 父 心 理 狀 況 及 再 犯 評 估, 並 取 得 對 話 以 紓 解 社 工 心 理 壓 力 3. 復 原 (1) 社 區 互 動 : 平 日 須 敦 親 睦 鄰, 社 工 逃 躲 時 幸 有 社 區 民 眾 提 供 家 裡 及 店 裡 躲 藏 並 協 助 報 警 和 電 話 與 中 心 聯 繫 報 平 安, 提 供 安 全 感 (2) 空 間 檢 視 : 二 樓 辦 公 室 有 門 但 一 樓 兩 側 樓 梯 往 二 樓 未 有 門 禁, 增 加 兩 個 門 以 防 止 進 入 二 樓 (3) 消 防 設 備 檢 視 : 消 防 設 備 再 檢 查 並 汰 換 較 重 之 滅 火 器 ; 有 些 消 防 設 備 約 20 公 斤, 不 易 舉 起 (4) 處 遇 過 程 檢 視 : 瞭 解 案 父 母 心 理 需 求 部 分 及 未 來 探 視 安 全 因 應 (5) 社 工 心 理 支 持 與 協 助 : 社 工 人 員 都 有 受 到 程 度 不 同 之 驚 嚇 ; 可 透 過 非 正 式 的 方 式, 例 如 由 志 工 煮 豬 腳 麵 線 壓 驚 等 ; 以 及 正 式 由 專 家 學 者 在 一 星 期 內 進 行 團 體 諮 商 119
124 案 例 3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案 父 年 約 中 年, 身 材 高 大, 離 婚, 育 有 二 位 子 女, 分 別 為 國 小 五 年 級 的 女 兒 與 國 小 二 年 級 的 兒 子 ; 其 平 日 收 入 不 定, 常 喝 酒 及 因 傷 害 罪 而 進 出 監 獄 數 次 因 不 當 體 罰 兒 子, 目 前 兒 子 寄 養 安 置 中, 平 日 他 是 與 女 兒 女 兒 的 祖 母 同 住 對 於 兒 子 安 置 期 間 的 返 家 會 面 事 宜, 案 父 需 要 與 家 防 中 心 社 工 和 家 庭 處 遇 社 工 溝 通, 但 其 要 求 得 依 其 方 便 時 間 和 地 點 會 面, 若 不 符 合 其 意, 則 其 情 緒 激 動, 口 出 威 嚇 : 我 以 前 是 混 的, 我 有 多 厲 害, 砍 殺 都 沒 有 問 題, 我 沒 有 在 怕 的, 另 曾 至 相 關 辦 公 處 所 丟 雞 蛋 或 破 壞 機 構 物 品 等 案 父 也 數 次 向 民 間 社 福 機 構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惟 多 次 幫 助 後, 社 工 員 評 估 擬 不 再 提 供 急 難 救 助, 此 舉 又 遭 案 父 威 嚇, 案 父 表 示 : 我 今 天 有 帶 刀 子 來, 我 沒 有 再 怕 輸 贏 的 ( 台 語 ), 就 看 你 們 了? ( 帶 著 酒 意 大 聲 口 氣 )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風 險 因 子 1. 當 事 人 過 去 的 行 為 模 式 : 當 事 人 過 去 是 否 即 有 威 脅 恐 嚇 他 人 的 舉 動 意 圖 用 暴 力 操 控 他 人 的 舉 動 是 否 都 達 成 目 的? 案 父 過 去 暴 力 史 ( 方 式 程 度 ) 犯 罪 史 等 記 錄 2. 當 事 人 當 下 的 精 神 狀 態 : 帶 有 酒 意 快 速 轉 換 主 題 ( 思 緒 混 亂 ) 精 神 恍 惚 注 意 力 無 法 集 中 情 緒 激 動 攜 帶 危 險 物 品 出 現 等 狀 態 3. 有 無 其 他 引 發 風 險 的 刺 激 因 素 或 威 脅 的 動 機 : 該 段 時 期 是 否 有 容 易 引 發 當 事 人 激 烈 言 行 的 特 殊 事 件 人 物 的 出 現 案 父 威 脅 背 後 的 動 機 : 案 父 對 體 制 的 不 滿 及 其 行 為 受 到 設 限 ( 案 父 會 面 得 遵 守 社 工 之 安 排 限 制, 申 請 急 難 求 助 金 得 遵 守 申 請 程 序 流 程 等 ) 而 生 氣 或 沮 喪 ( 二 )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當 事 人 習 得 用 負 向 方 式 來 達 到 目 的 行 為 模 式, 不 利 後 續 服 務 的 提 供 當 事 人 激 烈 的 言 行 可 能 傷 及 無 辜 ( 三 ) 對 社 工 身 心 的 影 響 1. 情 緒 壓 力 反 應 : 恐 懼 擔 心 焦 慮 憤 怒 沮 喪 120
125 2. 身 體 壓 力 反 應 : 睡 眠 困 擾 食 慾 下 降 疲 倦 感 強 烈 3. 對 工 作 價 值 的 疑 惑 : 當 事 人 是 否 值 得 被 幫 忙?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機 構 安 全 防 禦 環 境 的 建 構 維 護 測 試 : (1) 機 構 不 僅 須 有 維 護 員 工 安 全 的 設 施 設 備 與 工 具, 並 須 定 期 維 護 與 測 試,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2) 機 構 政 策 面 應 建 立 一 套 求 助 與 救 援 管 理 系 統 制 度, 而 每 位 社 工 都 須 清 楚 明 瞭 2. 教 育 訓 練 : 社 工 須 時 時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認 清 案 主 暴 力 意 識 與 暴 力 事 件 在 工 作 中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事 實, 但 也 不 須 過 於 焦 慮 緊 張 憂 慮, 以 致 在 會 談 中 不 小 心 在 語 言 或 非 語 言 上 刺 激 個 案, 陷 自 己 於 危 險 情 境 中 另 亦 須 讓 社 工 平 時 有 演 練 之 機 會, 習 得 因 應 技 巧 與 能 力 3. 服 務 中 之 危 機 預 防 辨 識 : (1) 此 案 例 案 父 是 屬 於 不 知 如 何 表 達 自 己 內 在 真 正 需 求 之 個 案 ; 他 使 用 恐 嚇 暴 力 的 背 後 其 實 是 擔 心 被 拒 絕, 而 產 生 挫 折 焦 慮 生 氣, 社 工 若 能 提 早 同 理, 辨 識 案 父 需 求, 會 談 時 與 案 父 對 焦 在 需 求 的 表 達 與 解 決 (2) 服 務 歷 程 中, 提 早 發 覺 案 家 可 能 面 臨 的 危 機, 儘 早 與 案 父 討 論 家 庭 的 照 顧 計 畫 (3) 相 信 自 己 的 直 覺, 若 查 覺 有 暴 力 風 險 發 生 可 儘 速 離 開 現 場, 啟 動 機 構 的 安 全 機 制 與 措 施 4. 遇 特 殊 個 案 時 需 預 擬 會 談 及 家 訪 之 安 全 計 畫 : (1) 社 工 預 先 知 會 同 事, 提 醒 危 機 求 救 暗 號 與 救 援 (2) 會 談 安 全 空 間 之 準 備 : 會 談 室 門 不 關 坐 近 於 會 談 室 之 門 口 位 置 攜 帶 防 衛 工 具 (3) 家 訪 前 的 安 全 措 施 準 備 : 事 先 知 會 督 導 或 同 事 尋 求 協 助 及 討 論 家 訪 現 場 的 安 全 處 理 計 畫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案 父 在 喝 酒 後 無 法 理 性 溝 通 時 : 案 父 在 酒 精 催 促 下 而 有 生 氣, 不 友 善 的 激 動 的, 或 有 威 脅 嚴 詞 辱 罵 行 為 或 準 備 武 器 意 圖 傷 人 時, 在 自 我 控 制 的 能 力 不 佳 下 建 議 社 工 應 結 束 會 談, 以 避 免 衝 突 及 暴 力 情 事 發 生 或 運 用 深 度 同 理 反 映 預 防 身 體 攻 擊 發 生 121
126 2. 案 父 若 尚 能 自 我 控 制 之 情 境 下, 或 許 你 可 以 如 此 做 : (1) 以 尊 重 真 誠 的 態 度 接 觸 案 父, 以 誠 懇 善 意 的 方 式 表 達 自 己 (2) 須 深 度 同 理 案 父 的 內 心 世 界, 並 須 敏 感 於 案 父 在 會 談 中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反 應 與 變 化, 針 對 案 父 的 負 面 情 緒, 社 工 須 更 同 理, 理 解 案 父 的 挫 折 及 無 助 的 感 受 (3) 社 工 亦 須 提 醒 自 己 不 要 有 過 度 防 衛 性 的 反 應, 以 免 自 己 的 表 現 使 問 題 失 焦 (4) 社 工 此 刻 亦 要 避 免 對 案 父 做 道 德 性 的 檢 視, 認 為 其 福 利 依 賴 等, 此 時, 案 父 是 敏 感 的, 社 工 的 道 德 的 檢 視 亦 激 起 案 父 的 羞 恥 感 或 受 貶 抑, 反 面 激 起 案 父 的 憤 怒 等 負 面 情 緒 與 攻 擊, 社 工 須 為 案 父 留 面 子 (5) 親 子 會 面 問 題 及 決 定 提 供 更 多 元 選 擇 的 可 能 性, 以 支 持 案 父 自 決 (6) 運 用 協 商 的 方 式, 與 案 父 定 契 約 設 定 彈 性 的 目 標 以 增 加 案 父 的 力 量 (7) 面 質 案 父 時, 也 要 同 時 同 理 可 以 同 理 案 父 的 感 受, 但 是 仍 然 須 溫 柔 而 堅 定 不 可 妥 協 的 原 則 與 行 為 的 限 制 (8) 避 免 極 力 主 張 或 強 烈 建 議 案 父 行 為 改 變, 及 避 免 進 入 與 案 父 爭 辯 中 (9) 查 詢 案 父 對 工 作 人 員 可 能 的 暴 力 行 為, 並 尋 求 同 僚 的 諮 詢 陪 同 訪 視 會 談 3. 歸 納 原 則 如 下 : 語 言 : (1) 勿 再 激 化 當 事 人 情 緒 : 處 理 衝 突 過 程 也 許 會 引 發 社 工 員 的 情 緒, 但 對 立 刺 激 爭 辯 的 言 語 更 容 易 使 狀 況 失 控 (2) 語 氣 堅 定 冷 靜, 態 度 理 性 : 堅 定 冷 靜 的 語 調 與 理 智 的 態 度, 可 以 避 免 激 化 衝 突 ; 面 質 的 同 時 也 要 同 理 (3) 勿 在 情 勢 所 逼 之 下 隨 意 給 予 承 諾 : 但 可 釋 出 可 以 共 同 商 議 討 論 之 訊 息, 以 避 免 雖 平 息 了 衝 突, 但 卻 讓 社 工 處 遇 陷 入 困 境, 或 是 被 操 控 運 用 協 商 的 方 式, 與 當 事 人 訂 定 契 約 設 定 彈 性 的 目 標 非 語 言 : (1) 勿 太 快 對 當 事 人 做 道 德 檢 視 (2) 工 作 員 自 我 提 醒 不 要 有 過 度 防 衛 性 的 反 應 (3) 在 衝 突 下 仍 保 持 對 當 事 人 的 同 理 尊 重 4. 後 續 處 遇 策 略 : (1) 危 險 評 估, 查 詢 當 事 人 過 去 可 能 的 暴 力 行 為, 忠 實 紀 錄 報 告 督 導 並 尋 求 同 僚 的 諮 詢 陪 同 訪 視 會 談 (2) 提 供 多 元 的 解 決 管 道, 增 加 服 務 彈 性 (3) 對 於 不 可 妥 協 的 原 則 與 行 為, 仍 須 溫 柔 堅 持 122
127 (4) 自 我 覺 察 並 與 督 導 同 儕 討 論 自 身 感 受 與 狀 態 尋 求 協 助, 進 行 轉 案 或 自 我 身 心 調 適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專 業 關 係 的 繼 續 : (1) 社 工 員 優 先 自 我 照 顧 : 事 件 發 生 後 社 工 員 內 在 勢 必 產 生 許 多 複 雜 的 感 受, 社 工 員 要 能 自 我 覺 察 照 顧 自 己 的 心 情 自 我 療 癒, 並 與 督 導 或 同 儕 討 論 自 身 感 受 與 狀 態, 尋 求 協 助 必 要 時 得 安 排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2) 當 事 人 的 處 理 : 機 構 需 給 當 事 人 台 階 下, 不 聚 焦 在 是 非 對 錯 而 在 認 知 與 表 達 行 為 上 如 何 在 合 法 合 理 合 情 之 情 況 下 做 選 擇 (3) 其 他 機 構 內 外 相 關 社 工 的 心 理 建 設 與 處 遇 支 持 關 心 2. 機 構 政 策 : (1) 機 構 內 轉 案 機 制 : 對 於 專 業 關 係 破 裂 無 法 繼 續 合 作 之 狀 況 以 及 考 量 社 工 身 心 負 荷, 機 構 需 思 考 建 立 妥 善 的 內 部 轉 案 機 制, 使 助 人 工 作 歷 程 得 以 順 暢 進 行 (2) 危 機 事 件 後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如 服 務 流 程 服 務 過 程 處 遇 之 適 當 性 (3) 教 育 訓 練 : 再 度 對 各 種 類 型 案 例 提 升 與 培 養 社 工 員 危 機 處 遇 能 力 ( 的 培 養 ) 如 何 與 吸 毒 酗 酒 者 工 作 3. 連 結 他 專 業 資 源 協 助 處 遇 : 本 案 例 有 酗 酒 等 議 題, 須 結 合 心 理 醫 療 等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評 估 與 繼 續 的 處 遇 治 療 123
128 案 例 4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A 君 1-2 年 前 從 外 縣 市 搬 到 本 縣 來, 過 去 在 外 縣 市 就 有 多 次 被 通 報 家 暴 的 紀 錄,A 君 長 期 對 A 妻 及 子 女 們 (C 子 D 女 ) 家 暴 的 情 形, 社 工 員 接 獲 A 妻 通 報 後 協 請 警 方 陪 同 前 往 案 家 評 估 安 置, 並 事 先 告 知 警 方 A 君 過 往 暴 力 紀 錄 讓 警 方 先 有 所 因 應 到 達 案 家 後 警 方 請 社 工 員 先 行 上 到 案 家 ( 位 於 公 寓 頂 層 ), 警 方 則 在 後 陪 同 上 樓,A 君 見 到 社 工 員 後 咆 嘯 說 : 找 警 察 來 也 沒 有 用, 會 談 中 A 君 冷 靜 表 示 對 於 社 工 員 是 否 安 置 C 子 D 女 感 到 無 所 謂, 對 於 昨 晚 施 暴 係 行 使 家 長 管 教 權, 未 來 仍 會 如 此 管 教 子 女 因 社 工 員 評 估 兒 少 仍 有 持 續 受 暴 可 能 性, 評 估 有 緊 急 安 置 之 必 要 性, 正 當 社 工 員 準 備 帶 離 C 子 D 女 坐 上 公 務 車 時,A 君 突 然 大 怒 衝 下 樓 並 隨 手 持 安 全 帽 企 圖 攻 擊 社 工 員, 社 工 員 察 覺 攜 C 子 D 女 閃 避, 後 A 君 持 安 全 帽 及 磚 頭 砸 毀 公 務 車 擋 風 玻 璃, 所 幸 社 工 員 與 C 子 D 女 在 警 察 的 保 護 下 離 開 一 個 月 後 A 君 前 往 社 政 單 位, 要 求 當 天 安 置 的 社 工 員 出 面 會 談, 社 工 員 在 督 導 陪 同 下 進 到 會 談 室, 會 談 時 A 君 語 帶 威 脅 的 表 示 限 期 社 工 員 交 出 孩 子, 否 則 要 社 工 員 好 看, 督 導 及 社 工 員 雖 向 A 君 解 釋 安 置 的 必 要 性,A 君 仍 多 次 拍 桌 要 求 社 工 員 交 出 C 子 D 女, 否 則 將 與 社 工 員 同 歸 於 盡, 辦 公 室 同 仁 察 覺 會 談 室 的 氛 圍 不 對 勁, 電 話 聯 繫 縣 府 駐 衛 警 到 場 陪 同 會 談,A 君 仍 不 斷 威 脅 表 示 今 天 沒 帶 走 小 孩 就 不 會 離 開 及 揚 言 跟 蹤 社 工 員 報 復 等 語, 因 A 君 見 社 工 員 不 為 所 動 突 然 站 起 並 拍 桌 以 三 字 經 辱 罵 社 工 員 並 作 勢 攻 擊 社 工 員, 駐 衛 警 見 狀 介 入 阻 擋 在 中 間 並 與 A 君 爆 發 拉 扯 衝 突,A 君 與 三 位 駐 衛 警 扭 打 成 一 團, 因 A 君 平 時 在 工 地 做 粗 工 體 格 健 壯, 三 位 駐 衛 警 仍 無 法 壓 制 A 君, 所 幸 其 他 社 工 員 機 警 持 防 狼 噴 霧 劑 對 A 君 臉 部 噴 灑, 只 見 A 君 突 然 哀 號 跪 地 表 示 眼 睛 好 痛, 駐 衛 警 並 順 勢 壓 制 A 君 後 請 求 轄 區 派 出 所 警 力 支 援, 警 方 最 後 依 妨 礙 公 務 及 毀 損 罪 移 送 法 辦,A 君 最 後 被 判 刑 確 定 並 入 監 服 刑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可 辨 識 的 風 險 因 子 警 訊 : A 君 過 往 暴 力 史 會 談 過 程 A 君 的 語 調 升 高 急 促 並 伴 隨 著 髒 話 當 A 君 開 始 有 拍 桌 等 挑 釁 行 為 ( 二 ) 危 機 升 高 的 原 因 暴 力 觸 發 點 : 124
129 危 機 升 高 的 原 因 在 於 社 工 員 與 A 君 溝 通 安 置 時,A 君 可 能 因 為 無 法 接 受 而 升 高 為 機 程 度 當 社 工 員 要 執 行 帶 走 孩 子 時 亦 可 能 讓 A 君 感 受 到 一 家 之 主 的 位 子 被 挑 戰 而 受 到 激 怒 ( 三 )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對 社 工 員 身 心 的 可 能 影 響 :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在 於 A 君 言 語 恐 嚇 或 揚 言 跟 蹤 社 工 員 時 導 致 身 心 壓 力 A 君 情 緒 高 張 時 拍 桌 辱 罵 或 砸 毀 公 務 車 過 程 社 工 員 目 睹 暴 力 過 程 而 驚 魂 未 定 A 君 企 圖 攻 擊 社 工 員 未 遂 讓 社 工 員 趕 到 人 身 安 全 實 際 受 到 威 脅 而 感 冒 憤 怒 且 害 怕 社 工 員 面 對 A 君 的 壓 力 時 會 面 對 抉 擇 的 兩 難, 若 孩 子 不 還 給 A 君,A 君 將 成 為 社 會 處 常 客 甚 至 下 班 時 間 在 辦 公 室 外 徘 徊 企 圖 尾 隨 跟 縱 社 工 員 知 道 其 住 處 並 進 行 騷 擾 但 若 在 壓 力 下 妥 協 將 其 子 女 交 還 A 君 恐 將 持 續 擔 憂 子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狀 況, 社 工 員 經 常 在 安 置 與 不 安 置 間 背 負 兒 少 生 命 安 全 與 自 我 人 身 安 全 的 兩 難, 甚 至 部 分 父 母 親 會 以 死 威 脅 社 工 員 不 得 安 置, 社 工 員 在 無 形 中 背 負 了 許 多 條 人 命 的 重 擔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保 護 性 社 工 員 執 行 緊 急 安 置 過 程 發 生 衝 突 難 以 避 免, 但 是 先 仍 可 透 過 許 多 事 先 預 防 工 作 將 衝 突 降 低, 並 不 是 每 一 位 施 虐 者 都 會 攻 擊 社 工 員, 但 是 警 戒 心 不 可 因 此 而 鬆 懈, 例 如 緊 急 安 置 時 建 議 申 請 警 方 到 場 陪 同 或 請 警 方 將 相 關 人 帶 至 派 出 所 縣 政 府 等 安 全 場 所 再 進 行 會 談, 安 全 場 所 條 件 包 括 逃 生 路 線 明 確 人 力 資 源 充 足 有 警 方 或 保 全 在 場 戒 護 等 以 避 免 社 工 員 落 單 情 形 發 生 ( 二 ) 危 機 處 理 當 危 機 發 生 的 當 下 建 議 有 兩 位 以 上 的 社 工 員 在 場, 主 責 社 工 員 負 責 告 知 安 置 的 理 由 及 必 要 性, 另 一 位 社 工 員 則 協 助 安 撫 相 對 人 情 緒, 若 可 以 盡 量 避 免 直 接 強 制 帶 離 的 情 形 發 生, 建 議 的 作 法 是 邀 請 案 家 轉 移 到 縣 府 或 派 出 所 再 進 行 會 談, 轉 移 會 談 地 點 是 為 了 轉 換 主 客 關 係, 在 熟 悉 及 安 全 的 環 境 下 會 談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執 行 安 置 的 安 全 性 另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社 工 員 係 受 僱 於 業 者 ( 包 含 政 府 ),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代 表 機 構 而 非 個 人, 相 關 的 處 遇 也 代 表 機 構 的 決 定, 以 本 案 為 例 社 工 員 係 依 法 執 行 緊 急 安 置, 安 置 的 決 定 係 機 構 的 共 同 決 定, 避 免 讓 相 對 人 認 為 係 社 工 員 刻 意 刁 難 而 衍 生 對 個 人 跟 蹤 等 報 復 行 為, 以 作 者 服 務 的 機 構 為 例, 當 社 工 員 125
130 安 置 過 程 遇 到 僵 持 情 形 時, 會 將 現 場 狀 況 回 報 機 構 後, 由 社 工 員 告 知 相 對 人 安 置 係 機 構 決 定, 若 有 相 關 困 難 可 至 機 構 與 主 管 會 談, 以 避 免 社 工 員 落 入 一 對 一 的 對 決 困 境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面 對 已 造 成 社 工 員 身 體 或 財 產 危 害 的 相 對 人, 機 構 應 協 助 進 行 訴 訟 求 償, 公 部 門 則 另 有 妨 礙 公 務 的 刑 責 本 案 相 對 人 涉 及 妨 礙 公 務 及 毀 損 公 物 罪, 案 發 後 機 構 已 報 警 處 理, 由 社 工 員 及 受 傷 駐 衛 警 至 轄 區 派 出 所 製 作 筆 錄, 後 續 由 警 方 依 法 移 送 本 案 因 機 構 啟 動 駐 衛 警 到 場 陪 同 並 於 衝 突 時 壓 制 相 對 人, 故 社 工 員 未 實 際 身 體 遭 受 暴 力, 惟 仍 有 言 語 恐 嚇 及 毀 損 公 務 及 毆 傷 駐 衛 警 情 形, 機 構 亦 依 法 提 告 維 護 機 構 權 益 126
131 案 例 5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男 性 服 務 對 象 領 有 智 能 障 礙 重 度 伴 隨 自 閉 症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體 型 壯 碩, 定 期 於 精 神 科 回 診 並 長 期 服 用 情 緒 控 制 之 藥 物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天 到 智 能 障 礙 社 區 服 務 據 點 參 與 日 間 課 程 活 動, 由 社 工 負 責 其 個 別 支 持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服 務 對 象 在 事 情 不 如 自 己 所 預 期 聽 見 工 作 人 員 稱 讚 其 它 同 儕 或 是 當 其 它 同 儕 質 問 或 責 罵 他 的 狀 況 下 會 導 致 其 情 緒 暴 怒, 一 開 始 時 為 了 要 引 起 社 工 的 注 意, 會 大 聲 製 造 大 聲 聲 響 ( 例 如 用 力 跺 腳 摔 東 西 槌 牆 壁 踢 鐵 櫃 等 ), 同 時 眼 神 怒 視, 表 情 兇 狠, 雙 拳 緊 握 如 未 立 即 得 到 安 撫, 則 開 始 大 吼 大 叫, 要 求 社 工 一 定 要 依 照 他 希 望 的 方 式 來 回 應, 但 當 社 工 無 法 理 解 溝 通 困 難 或 不 能 妥 協 其 要 求 時, 服 務 對 象 情 緒 張 力 會 升 高 至 開 始 以 揮 舞 肢 體 動 作 伴 隨 大 聲 怒 罵 來 強 烈 表 達 他 的 不 滿 與 怒 氣, 最 嚴 重 時 會 去 拿 取 附 近 隨 手 可 得 之 物 品 朝 向 社 工 攻 擊 ( 例 如 雨 傘 飲 料 潑 灑 橡 皮 筋 ) 服 務 對 象 狀 況 穩 定 時 一 星 期 至 少 會 發 生 一 次 怒 罵 或 摔 東 西, 狀 況 不 佳 時 則 每 天 至 少 發 生 一 次, 甚 至 是 攻 擊 行 為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可 辨 識 的 風 險 因 子 1. 服 務 對 象 用 藥 情 況 : 服 務 對 象 平 時 服 藥 還 算 穩 定, 但 偶 爾 會 有 忘 記 或 案 母 自 行 判 斷 減 藥 的 情 況 因 此 掌 握 服 務 對 象 用 藥 情 況 可 以 作 為 評 估 其 暴 怒 / 攻 擊 行 為 發 生 之 虞 的 依 據 2. 特 定 情 境 ( 包 含 人 事 物 ) 發 生 時 : 依 據 經 驗 法 則 歸 納 出 服 務 對 象 特 別 容 易 在 幾 種 情 境 中 發 生 暴 怒 或 攻 擊 行 為, 因 此 當 這 些 情 境 無 法 避 免 地 出 現 時, 便 需 要 開 始 觀 察 服 務 對 象 的 狀 況, 如 臉 部 表 情 說 話 音 量 等 3. 助 長 情 緒 高 張 的 因 素 : 從 情 緒 不 穩 發 展 到 行 為 失 控, 這 中 間 的 歷 程 與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求 得 不 到 他 所 期 待 的 回 應 有 極 大 的 關 連 當 服 務 對 象 怒 氣 當 下 無 法 有 適 當 的 發 洩 管 道, 又 被 要 求 要 先 遵 守 規 範 時, 原 本 只 是 造 成 觀 感 不 佳 的 情 緒 是 非 常 有 可 能 演 變 成 極 具 威 脅 性 的 攻 擊 行 為 ( 二 ) 可 能 造 成 的 組 織 危 害 對 社 工 身 心 的 影 響 : 1. 社 工 必 須 經 常 性 地 站 在 第 一 線 處 理 服 務 對 象 突 如 其 來 的 暴 怒 情 緒 與 攻 擊 行 為, 長 期 處 在 精 神 緊 繃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容 易 造 成 壓 力 慢 性 化 的 結 127
132 果 2. 在 不 能 以 一 般 行 為 標 準 要 求 心 智 障 礙 服 務 對 象 的 迷 思 下, 社 工 常 常 會 先 自 許 是 專 業 人 員, 必 須 壓 抑 或 忽 視 自 己 受 到 傷 害 的 情 緒 來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對 象 行 為, 導 致 容 易 被 視 為 常 態 而 輕 忽 身 心 改 變 時 的 徵 兆 3. 機 構 物 品 毀 損, 影 響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的 使 用 權 益 4. 造 成 其 他 目 睹 事 件 發 生 的 服 務 對 象 的 心 理 恐 懼 與 陰 影, 且 大 動 作 的 肢 體 行 為 有 可 能 也 會 傷 及 到 他 們 5. 社 工 若 缺 乏 處 理 經 驗 或 未 敏 感 覺 察 服 務 對 象 之 情 緒 變 化, 易 於 在 未 有 心 理 準 備 與 安 全 防 護 下 因 服 務 對 象 突 然 及 有 意 的 攻 擊 行 為 而 受 到 心 理 驚 嚇 或 身 體 傷 害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服 務 對 象 的 暴 怒 / 攻 擊 行 為 必 須 結 合 醫 療 處 遇 來 進 行 控 制, 因 此 日 常 服 務 的 支 持 計 畫 策 略 與 目 標 應 包 含 提 供 醫 師 診 斷 時 的 評 估 資 訊 確 實 掌 握 用 藥 狀 況 建 立 正 確 用 藥 習 慣 等 2. 歸 納 分 析 服 務 對 象 暴 怒 / 攻 擊 行 為 之 誘 發 情 境 類 型, 記 錄 其 情 緒 曲 線, 以 瞭 解 如 何 透 過 環 境 調 整 來 減 少 誘 發 之 機 會 3. 教 導 服 務 對 象 學 習 正 確 的 需 求 表 達 方 式, 並 大 量 給 予 其 在 此 部 分 的 成 功 經 驗, 進 而 強 化 正 向 行 為 與 需 求 滿 足 的 連 結 4. 發 展 能 緩 和 服 務 對 象 高 張 情 緒 的 方 法 或 工 具, 並 於 日 常 服 務 中 陪 同 練 習, 建 構 服 務 對 象 自 我 調 適 情 緒 的 模 式, 以 便 在 狀 況 發 生 時 可 立 即 引 導 使 用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疏 導 情 緒 : 引 導 服 務 對 象 到 隔 離 安 全 的 環 境, 或 是 清 空 現 場 的 有 危 險 之 虞 的 人 事 物, 讓 服 務 對 象 的 情 緒 先 有 一 部 份 的 發 洩 出 口 過 程 中 也 同 時 持 續 以 口 語 與 肢 體 語 言 來 回 應 服 務 對 象 的 情 緒, 表 達 自 己 的 同 理 與 理 解 2. 先 處 理 需 求 再 處 理 行 為 : 問 題 行 為 的 背 後 一 定 源 自 於 某 些 需 求, 暴 力 行 為 固 然 不 能 被 允 許, 但 當 下 服 務 對 象 在 非 理 性 的 狀 態 下 已 經 很 難 控 制 自 己 的 行 為 以 接 納 需 求 但 不 接 受 暴 力 行 為 的 堅 定 態 度 協 助 服 務 對 象 情 緒 降 溫 恢 復 理 性 後, 再 逐 步 導 引 其 使 用 正 確 的 方 式 來 表 達 需 求 3. 阻 斷 情 緒 高 張 的 因 素 : 釐 清 服 務 對 象 的 情 緒 引 爆 點 是 哪 一 個 部 分 後, 移 除 這 些 因 素 與 情 境, 阻 斷 情 緒 持 續 高 張 的 誘 發 路 徑 128
133 4. 部 分 妥 協, 事 後 溝 通 : 雖 然 服 務 對 象 表 達 需 求 的 行 為 是 不 正 確 的, 但 當 下 我 們 是 否 也 能 認 真 考 量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求 有 無 任 何 部 分 滿 足 的 空 間? 有 些 堅 持 是 否 一 定 是 必 要 的? 在 此 案 例 中, 社 工 可 能 會 因 為 不 想 讓 服 務 對 象 養 成 吵 鬧 就 有 糖 吃 的 行 為 模 式, 而 延 宕 滿 足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求 或 直 接 拒 絕, 導 致 服 務 對 象 可 能 會 因 為 無 法 等 待 而 採 取 更 激 烈 的 手 段 來 爭 取 社 工 的 立 即 回 應 如 果 將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再 仔 細 釐 清 為 不 同 層 次 的 需 求 ( 例 如 要 求 社 工 要 去 處 罰 同 儕, 在 另 一 個 層 面 的 需 求 可 能 是 他 希 望 同 儕 應 該 要 跟 他 道 歉 ), 也 許 就 可 以 發 現 有 部 分 需 求 是 我 們 當 下 就 可 以 滿 足 服 務 對 象, 使 其 情 緒 降 溫, 行 為 收 斂 待 服 務 對 象 恢 復 理 性 狀 況 後, 再 溝 通 與 教 育 行 為 的 正 當 性, 以 及 他 因 此 行 為 所 應 該 負 起 的 責 任 5.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立 即 介 入 協 助, 給 予 團 隊 同 心 處 理 的 支 持 必 要 時 讓 受 暴 社 工 離 開 現 場, 避 免 被 服 務 對 象 針 對 性 地 發 洩 怒 氣 6. 結 合 精 神 科 醫 師 心 理 諮 商 與 正 向 行 為 支 持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合 作 研 擬 與 落 實 適 合 之 正 向 行 為 支 持 計 畫 與 策 略,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情 緒 支 持 服 務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給 予 社 工 表 達 自 己 壓 力 與 情 緒 的 機 會, 在 機 構 營 造 信 任 與 接 納 的 團 隊 氛 圍 2. 機 構 主 動 建 置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資 源, 提 供 員 工 包 括 心 理 調 適 與 法 律 等 方 面 之 協 助 3.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暴 怒 / 攻 擊 行 為 定 期 召 開 個 案 研 討, 以 積 極 研 擬 因 應 策 略, 減 輕 工 作 人 員 照 顧 上 的 壓 力 與 心 理 負 擔, 並 增 加 社 工 之 安 全 感 與 自 信 心 4. 連 結 情 緒 支 持 之 服 務 資 源, 以 正 向 行 為 支 持 計 畫 來 建 立 服 務 對 象 正 確 的 行 為 模 式 5.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安 置 於 社 福 機 構, 其 精 神 疾 病 之 影 響 是 否 應 該 透 過 醫 療 安 置 來 優 先 處 理 129
134 案 例 6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案 母 因 長 期 遭 受 案 父 酒 後 肢 體 暴 力, 案 父 並 限 制 案 主 姊 妹 上 學 並 常 到 校 沒 理 由 的 將 案 主 姊 妹 由 學 校 帶 回 家, 案 母 遂 向 警 局 報 案, 後 轉 介 縣 府 社 工 員 介 入 處 理 經 社 工 員 與 案 母 在 社 會 局 會 談 後 評 估 需 緊 急 安 置, 警 察 告 知 案 父, 案 母 及 案 主 姊 妹 需 緊 急 安 置, 案 父 暴 怒 咆 哮 如 果 安 置 就 要 帶 小 孩 自 殺 社 工 員 立 即 請 警 察 到 校 先 行 將 案 主 帶 至 縣 府 避 免 案 父 殺 子 後 自 殺 案 父 到 校 沒 有 接 到 案 主 姊 妹, 立 即 衝 到 縣 府 社 會 局 找 社 工 員 理 論, 社 工 員 雖 想 盡 辦 法 穩 定 案 父 情 緒 都 無 效 果, 而 出 手 拉 扯 社 工 員, 目 露 兇 光, 甚 至 高 舉 手 臂 作 勢 要 毆 打 社 工 員, 社 工 員 鎮 定 回 以 肯 定 的 眼 神, 使 他 不 趕 毆 打 社 工 員 事 後 檢 查, 社 工 員 手 臂 淤 青 二 案 例 解 析 1. 案 父 本 身 長 期 酗 酒 無 法 理 性 溝 通, 在 遭 遇 無 法 依 其 想 法 處 理 時, 即 以 肢 體 或 言 語 恐 嚇 方 式 解 決 問 題 社 工 員 將 他 平 常 習 於 控 制 的 物 品 ( 案 主 及 案 母 ) 拿 走 了, 導 致 他 的 權 力 遭 受 剝 奪 感, 這 是 引 發 案 父 暴 怒 的 高 危 險 因 子 2. 處 理 的 社 工 員 是 女 性, 是 他 平 常 視 為 物 品 的 同 等 性 別, 所 以 推 斷 可 用 同 樣 的 暴 力 方 式 要 回 自 己 的 物 品, 然 而 事 實 上, 無 法 如 他 所 願, 亦 為 導 致 高 危 險 因 子 3. 社 工 員 當 下 處 理 雖 然 表 面 鎮 定 但 事 後 因 妨 礙 公 務 製 作 筆 錄 時, 全 身 不 由 自 主 顫 抖 與 恐 懼, 思 緒 混 亂, 身 心 遭 受 極 大 威 脅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平 時 應 有 情 境 演 練 訓 練, 以 因 應 及 時 需 要 2. 每 一 事 件 後 邀 請 網 絡 單 位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藉 以 提 升 合 作 機 制 知 能 3. 加 強 網 絡 間 資 訊 快 速 互 通, 以 做 好 事 前 防 範 4. 製 作 安 置 個 案 時, 給 加 害 人 宣 導 單 張, 說 明 社 會 局 處 理 安 置 做 法 內 容 與 過 程 ( 二 ) 危 機 處 理 130
135 1. 同 事 們 分 工 合 作 協 助, 有 人 協 助 報 警, 有 人 陪 伴 主 責 社 工 員 共 同 處 理, 有 人 錄 影 蒐 證, 避 免 勢 單 力 薄 單 打 獨 鬥 所 以 當 類 似 危 機 事 件 在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主 管 可 以 在 事 前 立 即 召 開 會 議, 先 行 分 工 事 前 情 境 模 擬 2. 以 柔 性 語 言 與 和 緩 語 氣 應 對, 同 理 對 方 處 境, 邀 請 坐 下 慢 慢 談 如 果 對 方 仍 然 無 法 理 性 對 話, 工 作 人 員 仍 要 避 免 情 緒 性 批 判 性 語 言 出 現, 而 激 發 更 大 怒 氣 3. 工 作 人 員 冷 靜 頭 腦 鎮 定 態 度 肯 定 的 溫 和 的 眼 神 及 保 持 適 當 的 微 笑, 可 舒 緩 及 降 低 對 方 高 漲 情 緒 如 果 真 的 很 緊 張 害 怕, 可 深 呼 吸 慢 慢 吐 氣, 降 低 緊 張 4. 與 警 政 系 統 維 持 良 好 合 作 關 係, 在 需 立 即 協 助 時 可 免 去 申 請 程 序 或 文 件 事 後 補 填 報, 及 時 得 到 協 助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事 後 檢 討 處 理 場 所 建 議,(1) 如 果 在 警 局 處 理 安 置 事 宜, 警 察 社 工 員 在 警 局 與 案 父 說 明, 評 估 可 以 降 低 案 父 暴 力 行 為 再 由 警 察 護 送 社 工 員 及 案 主 們 離 開 (2) 網 絡 單 位 ( 警 政 社 政 及 衛 政 ) 及 案 主 到 婦 幼 隊 處 理 類 似 暴 力 案 件 更 為 妥 適 2. 當 下 雖 然 辦 公 室 同 仁 協 助 立 即 通 知 員 警 到 場, 但 因 距 離 關 係 需 要 10 分 鐘 左 右,10 分 鐘 看 似 短 暫, 但 對 於 暴 力 現 場 恍 如 隔 世 般 的 久 故, 對 於 處 理 家 暴 案 件 辦 公 場 所, 應 有 完 備 的 安 全 防 護 人 員 及 設 施 設 備, 保 障 社 工 員 處 理 暴 力 案 件 的 安 全 性 3. 本 案 因 妨 礙 公 務 是 公 訴 案 件, 經 司 法 調 查 結 果 法 院 裁 定 判 刑 3 個 月, 得 易 科 罰 金 這 樣 的 結 果 對 於 第 一 線 社 工 員 具 有 正 向 支 持 力 量, 同 時 經 過 宣 導 對 於 暴 力 行 為 者 具 有 嚇 阻 作 用 4. 社 工 員 受 到 身 體 攻 擊, 心 理 也 受 到 壓 力, 事 後 需 要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心 理 支 持 或 諮 商 131
136 案 例 7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某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員, 訪 視 評 估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案 件 為 其 負 責 業 務 項 目 之 一 某 天 社 工 接 獲 一 件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對 象 為 國 小 5 年 級 學 生, 同 住 的 家 庭 成 員 是 父 親, 但 申 請 人 為 祖 母, 申 請 表 上 聯 絡 電 話 僅 留 祖 母 的 聯 繫 電 話 社 工 員 一 如 往 常 聯 繫 申 請 人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及 約 定 訪 視 時 間, 祖 母 表 示 未 與 孩 子 及 其 父 親 同 住, 孩 子 的 父 親 失 業 多 年,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是 自 己 私 下 協 助 案 主 申 請 弱 勢 兒 少 生 活 扶 助 社 工 員 遂 與 祖 母 約 定 時 間 一 同 至 孩 子 的 父 親 住 處 進 行 訪 視 家 訪 時, 祖 母 帶 領 社 工 員 進 家 門, 但 父 親 見 到 社 工 員 時, 便 大 聲 怒 罵 三 字 經, 且 轉 身 拿 起 一 鐵 製 折 疊 椅 丟 向 社 工 員, 不 斷 大 聲 咆 哮 社 工 員 遂 先 與 祖 母 退 出 家 門 社 工 員 詢 問 祖 母 有 關 孩 子 父 親 的 行 為, 祖 母 才 說 孩 子 的 父 親 有 酗 酒 習 慣, 脾 氣 暴 躁, 情 緒 時 常 不 穩 定, 故 難 以 穩 定 工 作 平 時 她 也 不 敢 與 孩 子 的 父 親 互 動, 只 會 利 用 其 不 在 家 的 時 候 到 其 家 裡 去 照 顧 孫 子 後 續 社 工 員 評 估 孩 子 照 顧 狀 況 不 佳, 以 高 風 險 家 庭 開 案 服 務, 但 父 親 抗 拒 社 工 員 的 協 助, 並 於 一 次 訪 視 過 程 中 恐 嚇 陳 社 工 員 說 車 牌 XX-XXX 的 那 台 車, 如 果 那 天 被 砸, 你 就 不 要 哭!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本 案 風 險 因 素 分 述 如 下 1. 服 務 對 象 本 身 : 案 父 對 社 工 員 宣 洩 或 表 達 不 滿 的 情 緒 對 社 工 員 的 警 告 衝 動 控 制 力 差 酗 酒 2. 社 工 員 本 身 : 獨 自 一 人 面 對 服 務 對 象 危 機 意 識 鬆 懈 ( 認 為 是 經 濟 扶 助 個 案, 便 無 危 機 意 識 ) 3. 社 工 員 配 備 : 未 配 置 公 務 車 未 有 安 全 防 護 配 備 ( 二 ) 上 述 風 險 因 素, 可 能 導 致 的 後 果 有 : 1. 案 父 需 面 對 民 事 與 刑 事 責 任 2. 社 工 員 心 裡 產 生 焦 慮 恐 懼 影 響 工 作 情 緒 不 願 與 個 案 工 作 ; 身 體 或 財 產 遭 受 危 害 破 壞 的 情 形 132
137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安 全 訓 練 / 演 練, 提 升 危 機 辨 識 能 力 及 個 案 敏 感 度 2. 訪 案 前 對 於 案 家 資 訊 成 員 概 況 需 調 查 清 楚 3. 檢 視 並 攜 帶 可 使 用 之 安 全 設 備 ( 如 衛 星 導 航 防 身 器 材 )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由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替 代 原 社 工 員 與 服 務 對 象 交 涉, 或 家 訪 時 增 加 一 名 社 工 員 陪 同 2. 提 供 社 工 員 使 用 公 務 手 機 公 務 車 聯 繫 案 父 或 進 行 家 訪 3. 提 高 社 工 員 危 機 意 識, 與 案 父 溝 通 時 保 持 態 度 平 穩, 可 嘗 試 先 行 安 撫 案 父 情 緒, 如 案 父 情 緒 持 續 激 動 肢 體 動 作 過 大 或 意 圖 採 取 攻 擊 行 為 時, 即 儘 速 離 開 案 家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本 案 社 工 員 因 考 量 後 續 仍 須 與 案 父 工 作, 且 未 有 實 際 受 傷 狀 況, 故 未 向 案 父 提 起 訴 訟 2. 改 善 措 施 : 本 案 經 社 工 員 與 社 工 督 導 討 論, 更 換 由 另 一 位 社 工 員 進 行 後 續 服 務 若 社 工 員 欲 進 行 家 訪 會 先 向 同 仁 或 督 導 告 知, 同 仁 或 督 導 會 於 社 工 員 訪 視 期 間 電 話 聯 繫 確 認 安 全 狀 況 若 社 工 員 認 為 有 其 必 要, 可 申 請 公 務 車 進 行 訪 視 133
138 案 例 8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一 個 受 父 親 嚴 重 虐 待 的 小 孩 被 安 置 後, 里 長 來 電 告 訴 社 工 員, 小 孩 的 阿 媽 很 難 過 很 捨 不 得 孫 子, 想 要 尋 短, 希 望 社 工 員 能 夠 去 家 裡 說 明, 讓 阿 媽 可 以 理 解 也 可 以 放 心 一 些 社 工 員 單 槍 匹 馬 來 到 案 家 後, 試 著 說 明 安 置 對 小 孩 的 幫 助, 阿 媽 完 全 不 想 聽, 憤 怒 地 反 覆 表 達 不 滿 社 工 員 把 走 孫 子 的 作 法, 咆 哮 之 餘, 阿 媽 起 身 到 廚 房 拿 出 菜 刀, 要 求 社 工 員 答 應 把 孫 子 放 回 來, 社 工 員 急 忙 搶 下 菜 刀 後, 阿 媽 冷 不 防 地 賞 了 社 工 員 耳 光, 一 把 將 社 工 員 推 抵 到 牆 邊, 一 手 扣 住 社 工 員 的 脖 子, 要 社 工 員 答 應 還 回 小 孩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依 上 述 情 境, 可 辨 識 的 風 險 有 : 1. 剝 奪 服 務 對 象 權 利 後 的 訪 視 : 小 孩 被 安 置, 意 味 著 剝 奪 限 制 阿 媽 照 顧 孫 子 的 權 利 ; 2. 單 獨 進 入 情 緒 高 張 的 案 家 環 境 : 社 工 員 一 個 人 前 往 哀 傷 並 有 尋 短 念 頭 的 案 家 ( 二 ) 警 訊 是 具 體 影 響 安 全 的 指 標 : 1. 咆 哮 還 不 足 以 宣 洩 情 緒 : 阿 媽 氣 不 過, 更 進 廚 房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 2. 拿 出 菜 刀 的 武 器 : 面 對 武 器 攻 擊, 最 佳 選 擇 是 立 即 遠 離 有 武 器 的 情 境, 迫 不 得 已 才 選 擇 奪 下 武 器 或 反 擊 ; 3. 傷 害 社 工 員 身 體 : 身 體 界 線 被 侵 犯 ( 三 ) 對 社 工 員 身 心 的 影 響, 恐 怕 是 廣 泛 的, 舉 例 來 說 : 過 程 中 會 經 驗 到 瀕 死 的 感 覺, 又 會 出 現 身 體 的 疼 痛 ; 後 續 工 作 時, 很 困 難 面 對 阿 媽, 看 到 她 就 不 由 自 主 地 感 覺 到 胸 悶 呼 吸 急 促 ; 很 氣 自 己 怎 麼 沒 想 到 要 逃 跑 或 呼 救 ; 懷 疑 自 己 有 需 要 再 從 事 這 個 工 作 嗎? 晚 上 睡 覺 做 惡 夢 等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剝 奪 服 務 對 象 權 益 後 的 訪 視 互 動, 社 工 員 可 事 先 警 覺, 常 相 伴 有 憤 怒 情 緒 與 攻 擊 行 為 的 可 能, 因 此 : 會 談 時, 盡 量 先 嘗 試 將 阿 媽 約 至 社 工 員 辦 公 處 134
139 所, 以 增 加 環 境 掌 握 感, 並 協 調 保 全 警 衛 ( 或 同 事 ) 於 會 談 室 外 守 候,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家 庭 訪 視 時, 應 與 同 事 結 伴 前 往, 一 方 面 增 加 援 手, 一 方 面 避 免 人 單 勢 孤 當 天 應 著 輕 便 服 裝, 備 妥 手 機 的 電 量, 規 劃 可 行 的 撤 退 方 式, 進 入 案 家 時 留 意 門 鎖 的 使 用 方 式, 確 保 可 掌 握 快 速 離 開 案 家 的 方 式 ( 二 ) 危 機 處 理 社 工 員 發 覺 阿 媽 失 去 理 智 而 咆 哮 不 已 時, 應 先 運 用 暫 停 的 策 略, 停 止 想 持 續 與 阿 媽 會 談 的 想 法, 尤 其 阿 媽 咆 哮 謾 罵 時, 已 非 可 會 談 的 狀 態, 多 說 無 益 社 工 員 面 對 武 器 攻 擊 時, 非 不 得 以 才 採 取 抵 抗 策 略, 一 旦 看 到 阿 媽 拿 菜 刀 之 際, 社 工 員 雖 可 先 制 止 與 勸 說 阿 媽 放 下 菜 刀, 但 這 些 反 應 都 太 冒 險, 社 工 員 更 應 先 試 圖 尋 求 逃 離 案 家 的 方 式, 先 確 保 自 身 生 命 安 全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社 工 員 遭 受 攻 擊 後, 如 有 身 體 傷 勢, 可 先 至 醫 院 驗 傷, 並 聲 名 以 職 災 身 分 就 醫 ( 如 有 勞 保 身 分 者, 後 續 可 申 請 免 除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 以 就 醫 治 療 為 首 要 必 要 時 應 報 警, 以 遏 止 其 他 進 一 步 的 攻 擊 行 為 2. 接 納 社 工 員 自 己 的 內 在 情 緒, 每 個 人 的 反 應 或 許 不 盡 相 同, 嘗 試 面 對 與 疏 導 各 種 反 應, 不 排 除 尋 求 其 他 助 人 專 業 的 協 助 3. 轉 化 自 己 的 受 創 經 歷, 試 圖 為 實 務 工 作 者 提 供 處 理 這 類 事 件 的 啟 發, 並 為 機 構 的 管 理 策 略 提 供 建 議 135
140 案 例 9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社 工 員 ( 女 性 ) 看 著 手 上 的 獨 居 長 者 通 報 單, 單 上 長 者 的 出 生 日 期 算 起 來 才 剛 滿 65 歲, 隨 即 拿 起 電 話 依 著 通 報 單 上 的 電 話 撥 號 進 行 約 訪 長 者 住 處 是 沿 著 山 坡 的 聚 落 平 房, 社 工 員 心 裡 還 在 想 著 上 次 訪 視 附 近 長 者 時 碰 到 幾 隻 野 狗 追 逐 的 場 面, 有 些 擔 心, 但 想 到 既 已 約 訪 還 是 要 如 期 到 訪 按 了 門 鈴, 不 久 見 到 一 位 頭 髮 稍 微 花 白 但 體 型 頗 為 高 壯 的 男 士 打 開 外 牆 大 門, 社 工 員 端 詳 著 眼 前 這 位 男 士, 穿 著 一 件 背 心 式 的 內 衣 及 寬 垮 的 海 灘 短 褲, 腳 上 是 一 雙 夾 腳 拖, 心 裡 暗 暗 打 鼓 有 著 一 絲 不 安 的 感 覺, 但 仍 不 動 聲 色 的 與 長 者 確 認 了 身 分 並 出 示 自 己 的 識 別 證, 並 機 警 地 問 了 一 聲 : 請 問 里 長 到 了 嗎? 只 見 長 者 愣 了 一 下 後 回 答 說 : 沒 來 啊! 你 沒 說 里 長 要 一 起 來 的, 隨 即 請 社 工 員 一 起 入 內 進 到 房 內 先 環 顧 了 室 內 的 環 境, 不 待 長 者 邀 請 就 先 找 了 靠 近 門 口 的 椅 子 坐 下, 只 見 電 視 櫃 上 的 電 視 正 撥 放 著 清 涼 的 影 片, 茶 几 上 凌 亂 放 著 幾 本 色 情 書 刊 長 者 見 社 工 員 坐 定 就 到 廚 房 拿 了 飲 料 請 她 喝, 社 工 員 表 示 感 謝 但 以 不 習 慣 喝 飲 料 為 由 並 未 飲 用 隨 即 與 長 者 談 著 其 家 庭 及 與 家 人 的 互 動 狀 況, 但 長 者 一 面 盯 著 電 視 上 的 A 片 對 社 工 員 的 提 問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社 工 員 以 電 視 會 影 響 二 人 的 訪 談 為 由, 請 長 者 先 將 電 視 關 掉, 但 長 者 回 應 看 電 視 是 他 日 常 的 消 遣, 沒 甚 麼 好 大 驚 小 怪 的 拒 絕 關 掉 電 視 社 工 員 機 警 的 表 示 自 己 想 喝 開 水, 長 者 才 起 身 到 廚 房 為 社 工 員 倒 水, 社 工 員 立 即 拿 起 手 機 撥 打 電 話 給 里 長, 並 特 意 放 大 聲 量, 里 長 以 辦 公 室 有 民 眾 有 緊 急 狀 況 需 社 工 員 前 往 協 助 為 由, 請 社 工 員 先 前 去 處 理, 並 請 社 工 員 將 手 機 轉 給 長 者 接 聽, 說 明 原 由 請 長 者 讓 社 工 員 先 行 離 開, 社 工 員 才 匆 匆 地 結 束 訪 談 逃 離 長 者 的 住 處 後 來 里 長 才 告 知 社 工 員 該 位 長 者 年 輕 時 即 混 幫 派, 經 常 向 父 母 及 兄 弟 姊 妹 們 要 錢, 要 不 到 錢 還 暴 力 毆 打 父 母, 且 因 曾 性 侵 案 入 監 服 刑, 家 人 趁 其 入 監 服 刑 期 間 搬 家 四 處 躲 避 長 者, 並 告 知 社 工 員 以 後 絕 對 不 可 一 個 人 獨 自 訪 視,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社 工 員 接 獲 通 報 時 無 法 立 即 查 知 服 務 對 象 過 去 之 背 景, 無 法 做 事 先 防 範, 增 加 危 險 機 率 ( 二 ) 服 務 對 象 住 處 為 山 區, 不 但 有 野 狗 追 逐 風 險, 且 附 近 居 民 少, 求 助 136
141 也 不 易 ( 三 ) 服 務 對 象 曾 有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等 犯 罪 史, 社 工 員 獨 自 訪 案 如 無 法 適 當 因 應, 易 發 生 危 險 ( 四 ) 社 工 員 訪 談 當 時, 面 對 案 主 特 意 營 造 的 情 境, 內 心 雖 生 恐 懼, 但 基 於 工 作 執 行 的 原 因 無 法 拒 絕, 造 成 心 理 極 大 的 壓 力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儘 可 能 向 通 報 來 源 收 集 訪 視 對 象 更 詳 盡 的 資 料, 如 家 庭 背 景 工 作 史 疾 病 史 等 2. 訪 視 對 象 居 住 環 境 如 較 為 偏 遠 或 鄰 近 無 其 他 住 戶 等 危 險 性 較 高 的 處 所 時, 可 請 機 構 派 員 陪 同 訪 視, 或 與 里 長 管 區 派 出 所 通 報 派 員 同 行, 以 維 護 安 全 3.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等 通 訊 設 備, 口 哨 響 笛 等 求 助 用 具, 以 利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立 即 求 助 4. 自 行 使 用 機 車 及 汽 車 等 交 通 工 具 時, 應 將 鑰 匙 放 在 衣 褲 口 袋 內 以 方 便 隨 時 取 用, 不 要 放 在 背 包 或 手 提 袋 內, 以 免 緊 急 狀 況 時 無 法 立 即 尋 獲 5. 訪 視 前 應 告 知 同 仁 或 主 管, 並 留 下 案 家 資 訊 6. 透 過 地 圖 預 先 規 劃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策 略 與 動 線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面 對 訪 視 對 象 有 異 常 舉 動 時, 應 冷 靜 以 對, 勿 顯 示 驚 慌 失 措 的 舉 止, 並 避 免 刺 激 性 用 語 以 激 化 訪 視 對 象 的 情 緒 2. 機 構 接 獲 社 工 員 的 求 助 訊 息 時, 應 立 即 報 警 協 助, 並 派 員 前 往 安 撫 社 工 員 的 情 緒, 陪 同 社 工 員 返 家 或 返 回 機 構 3. 社 工 人 員 亦 應 冷 靜 分 析 所 處 環 境, 思 考 安 全 離 開 案 家 之 策 略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社 工 員 訪 視 時 如 遭 受 身 心 不 當 之 侵 害, 可 由 社 工 員 或 由 機 構 代 為 提 出 訴 訟,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2. 機 構 於 社 工 員 遭 受 身 心 不 當 之 侵 害 後, 應 評 估 是 否 給 予 公 傷 假, 並 安 排 社 工 員 接 受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137
142 案 例 10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某 先 生 年 約 45 歲, 為 輕 度 肢 體 障 礙 者, 平 時 僅 能 從 事 臨 時 工, 與 其 妻 離 婚 後 獨 自 養 育 孩 子 近 10 年, 孩 子 目 前 就 讀 國 中 3 年 級 該 位 先 生 因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而 申 請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主 責 社 工 接 案 後, 依 規 定 至 其 家 中 進 行 訪 視 評 估 家 訪 時, 卻 先 看 到 房 內 有 多 個 空 的 酒 瓶, 且 父 親 身 上 散 發 出 酒 臭 味 訪 視 期 間, 父 親 不 斷 要 求 社 工 員 陪 他 喝 酒, 並 向 社 工 員 說 妳 好 漂 亮 身 材 好 好 我 想 跟 妳 做 愛 等 語 言, 社 工 員 當 下 感 受 相 當 不 舒 服, 也 立 即 結 束 訪 視 離 開 案 家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本 案 風 險 因 素 分 述 如 下 1. 服 務 對 象 本 身 : 服 務 對 象 故 意 以 言 語 貶 抑 社 工 員 的 女 性 身 分 如 飲 酒 後 以 言 語 對 社 工 員 性 騷 擾 2. 社 工 本 身 : 社 工 員 獨 自 約 訪, 但 對 服 務 對 象 居 住 環 境 及 背 景 卻 不 易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且 未 有 安 全 防 護 配 備, 倘 服 務 對 象 可 能 預 謀 或 突 襲, 社 工 員 身 處 於 極 高 的 風 險 情 境 中 ( 二 ) 上 述 風 險 因 素, 可 能 導 致 的 後 果 有 : 1. 案 父 需 面 對 民 事 與 刑 事 責 任 2. 社 工 員 心 裡 感 到 不 受 尊 重 及 對 可 能 的 性 侵 害 威 脅 感 到 嚴 重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全 感 影 響 社 工 持 續 專 業 工 作 之 意 願 社 工 員 對 事 發 地 點 與 事 件 場 景 類 似 的 場 合 產 生 恐 懼 138
143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提 高 社 工 員 的 安 全 意 識 2. 加 強 社 工 員 的 危 機 反 應 能 力 提 升 對 環 境 中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3. 檢 視 並 攜 帶 可 使 用 之 安 全 防 護 設 備 ( 二 ) 危 機 處 理 發 現 危 機 狀 況, 應 儘 快 藉 機 離 開, 並 連 繫 機 構 同 仁 或 向 警 方 求 助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案 父 以 言 語 表 達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的 行 為, 讓 社 工 員 感 受 到 不 舒 服 不 自 在, 覺 得 被 冒 犯 被 污 辱, 恐 違 反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但 本 案 社 工 員 因 認 為 後 續 訴 訟 程 序 繁 瑣, 故 無 意 願 向 案 父 提 起 訴 訟 2. 改 善 措 施 : (1) 本 案 經 社 工 員 與 社 工 督 導 討 論, 更 換 由 男 性 社 工 進 行 後 續 服 務 (2) 本 案 因 若 提 告 案 父 後, 訴 訟 程 序 繁 瑣, 且 恐 讓 服 務 的 少 年 更 陷 於 困 境, 造 成 社 工 員 不 願 進 入 法 律 程 序 (3) 機 構 提 供 社 工 員 心 理 支 持 或 諮 詢 方 面 的 服 務 (4) 強 化 機 構 整 體 社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與 訓 練 139
144 案 例 11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A 君 受 到 居 民 的 厭 惡, 整 天 在 家 裡 不 外 出 工 作, 或 與 無 所 事 事 的 人 聚 在 一 起 喝 酒 據 學 校 老 師 表 述 其 子 經 常 不 洗 澡, 衣 物 也 不 洗 使 得 孩 子 到 校 總 是 一 套 衣 服, 由 於 身 體 的 不 潔, 使 得 同 學 們 都 不 願 意 與 其 子 一 起 玩 其 子 上 課 喜 歡 東 張 西 望 並 抓 生 殖 器 在 玩, 老 師 問 : 上 課 為 何 抓 小 雞 雞? 他 說 直 言 : 因 為 無 聊 其 子 的 行 為 直 接 影 響 到 人 際 關 係 接 獲 通 報 之 後, 兩 位 社 工 員 一 起 前 往 案 家 訪 視, 在 門 外 便 聽 到 呻 吟 聲, 無 意 發 現 A 君 正 在 觀 看 成 人 影 片, 上 半 身 裸 體 只 穿 四 角 褲, 看 見 社 工 員 前 來 只 傻 笑 而 不 慌 不 忙 的 關 起 電 視, 其 居 住 於 親 友 的 組 合 屋 格 局 小 客 廳 只 能 容 納 三 人, 無 後 門, 家 俱 佈 滿 汙 垢, 顯 髒 亂 不 堪, 在 訪 視 過 程 A 君 一 直 請 社 工 員 喝 飲 料 或 吃 東 西, 都 遭 社 工 員 婉 拒, 但 A 君 仍 堅 持 不 斷 提 醒 喝 飲 料, 社 工 員 試 著 轉 移 話 題 不 讓 A 君 繼 續 下 去 A 君 也 不 斷 請 社 工 員 進 屋 內 看 環 境, 最 後 社 工 員 藉 著 因 天 氣 熱, 室 內 顯 悶 熱 加 上 空 氣 不 流 通, 可 否 在 屋 外 進 行 會 談, 另 一 名 社 工 員 藉 機 向 鄰 居 打 探 A 君 的 生 活 狀 況, 避 免 發 生 不 必 要 的 自 身 安 危 二 案 例 解 析 A 君 在 無 務 農 經 驗, 工 作 機 會 相 對 就 會 少, 導 致 案 主 幾 乎 的 時 間 都 在 家 中 無 所 事 事, 生 理 需 求 使 得 其 經 常 藉 由 成 人 影 片 發 洩 幾 乎 將 所 有 的 時 間 耗 在 成 人 影 片 上, 鄰 居 表 示 其 子 在 家 A 君 也 不 避 諱 在 觀 看, 有 時 聲 音 大 到 影 響 鄰 居 的 安 寧, 多 次 勸 說 均 無 效, 尤 其 喝 酒 後 更 不 易 溝 通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社 工 員 對 服 務 對 象 之 個 性 與 人 際 關 係 要 有 事 前 的 了 解 與 預 防 2. 事 前 電 話 通 知 社 工 員 近 期 至 案 家 訪 視, 請 其 不 要 喝 酒 才 能 進 行 訪 談 3. 必 要 時 可 請 村 長 村 幹 事 或 派 處 所 員 警 陪 同 至 案 家 訪 視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訪 視 均 二 人 同 行,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自 身 危 機 發 生 2. 進 入 案 家 訪 視 需 大 概 目 視 案 家 的 結 構 與 動 線, 可 有 一 人 藉 著 借 用 廁 所, 140
145 主 要 為 了 了 解 屋 內 的 格 局 與 環 境 ; 最 重 要 的 是 屋 內 是 否 有 後 門 ( 當 遇 到 危 險 可 往 後 門 逃 離 ) 3. 在 進 行 會 談 之 前 請 社 工 員 選 擇 靠 近 門 的 位 置, 如 屋 內 空 間 狹 小, 可 移 至 戶 外 空 間 會 談 4. 社 工 員 遇 到 服 務 對 象 醉 酒, 會 談 中 止, 需 改 時 間 會 談 但 社 工 員 仍 可 側 面 收 集 有 關 案 主 的 近 期 訊 息 5. 訪 視 過 程 服 務 對 象 請 喝 飲 料, 社 工 員 儘 可 能 不 要 收, 但 在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況 下, 可 收 但 建 議 不 要 當 下 喝 下 飲 料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若 社 工 員 感 覺 有 受 到 性 騷 擾 之 虞, 亦 需 要 尋 求 督 導 的 協 助 2. 機 構 需 要 提 供 外 出 家 訪 的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與 訓 練 3. 機 構 再 評 估 網 絡 成 員 間 的 合 作 程 度, 是 否 需 要 改 善 141
146 案 例 12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阿 莉 為 新 住 民, 嫁 到 台 灣 十 多 年, 與 丈 夫 阿 昌 育 有 一 男 一 女 婚 後, 阿 昌 嗜 飲 酒 賭 博, 酒 後 會 毆 打 案 阿 莉 摔 東 西 無 故 處 罰 孩 子 們, 即 便 家 屬 及 警 察 介 入 仍 無 法 遏 止 其 行 為 這 次, 阿 昌 因 工 作 受 傷, 休 養 期 間 飲 酒 更 劇, 工 作 也 受 影 響, 酒 後 擾 亂 或 騷 擾 家 人 的 情 形 又 現, 高 風 險 社 工 介 入 關 懷 後, 透 過 家 電 訪 視 活 動 參 與 等 管 道 同 理 阿 昌 的 處 境 及 引 導 他 看 見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優 勢, 案 家 有 幾 個 月 和 樂 光 景 在 某 次 家 訪 時, 居 於 隔 壁 的 案 祖 母 表 示 阿 昌 又 發 酒 瘋 強 行 拖 行 阿 莉 到 門 外, 表 示 要 將 其 趕 出 門 ; 翌 日 也 無 故 咒 罵 大 兒 子, 到 庭 院 罰 跪 等 行 為, 經 社 工 員 校 訪 證 實 阿 昌 確 實 無 故 處 罰 大 兒 子, 且 性 騷 擾 小 女 兒 要 求 其 脫 褲 子 陪 他 睡 覺, 摸 胸 部 和 大 腿 等, 高 風 險 社 工 員 知 悉 立 即 通 報 性 侵 害 兒 少 保 案 通 報 翌 日 小 女 兒 立 即 遭 兒 保 社 工 安 置, 原 本 說 會 保 護 孩 子 們 的 阿 莉 也 否 認 丈 夫 的 所 作 所 為, 和 大 發 雷 霆 的 阿 昌 來 電 社 工 員 辦 公 室 質 問 憑 什 麼 帶 走 他 的 孩 子? 把 他 的 孩 子 帶 去 哪? 接 下 來 一 連 串 的 司 法 程 序, 加 上 阿 莉 帶 著 大 兒 子 離 家, 阿 昌 怒 氣 難 洩, 事 隔 月 餘, 某 日 下 午 來 電 社 工 員 辦 公 室, 以 咆 嘯 方 式 怒 罵 社 工 員 我 會 妻 離 子 散, 女 兒 被 安 置 都 是 社 工 員 害 的 ; 質 問 社 工 員 是 否 曾 找 人 將 他 推 入 田 裡 並 痛 毆 他 一 頓 是 否 偷 看 女 兒 的 日 記 阿 莉 去 哪 裡 是 否 在 他 們 家 裝 監 視 器 是 否 在 警 察 局 亂 說 話 ; 威 脅 並 性 騷 擾 社 工 員 馬 上 到 我 家 進 行 訪 視, 幫 我 脫 內 褲 某 天 在 鎮 上 有 看 到 妳 在 走 路, 要 不 是 你 上 車 速 度 快, 早 就 抓 走 你 並 脫 下 你 的 內 褲, 我 以 後 的 人 生 目 標 就 是 要 你 做 替 代 我 女 兒 的 事 情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阿 昌 長 年 有 酗 酒 賭 博 等 習 性, 且 酒 後 有 毆 打 及 不 當 處 罰 騷 擾 家 人 的 行 為 2. 飲 酒 成 性 加 上 工 作 傷 害 在 家 休 養, 無 法 持 續 發 揮 家 計 者 的 角 色, 認 為 家 人 都 看 不 起 他, 自 己 是 個 沒 用 的 人 ( 二 ) 阿 昌 生 性 猜 疑, 對 家 人 權 控 感 高 ( 三 ) 小 女 兒 被 安 置, 阿 莉 和 大 兒 子 離 家, 意 味 著 家 庭 瓦 解 ( 四 ) 服 務 過 程 中, 阿 昌 常 會 質 問 他 人 不 如 他 意 的 做 法 142
147 ( 五 ) 事 隔 多 月 再 次 引 發 阿 昌 對 小 女 兒 有 性 騷 擾 等 行 為 在 於 知 悉 小 女 兒 交 男 友, 會 謊 稱 要 參 加 活 動 而 與 男 友 會 面 ( 六 ) 社 工 員 生 活 場 域 與 阿 昌 相 近, 擔 心 被 跟 蹤 或 迫 害 ( 七 ) 辦 公 室 處 所 位 於 開 放 性 之 社 區 中, 阿 昌 知 悉 位 置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安 排 家 訪 時, 確 認 有 其 他 家 屬 在 場, 且 出 入 口 暢 通 2. 初 訪 案 家 時, 安 排 陪 訪 社 工 員 同 時 前 往 3. 服 務 策 略 和 場 域 多 元 化 公 開 化, 如 戶 外 親 子 活 動 及 營 隊 飯 店 社 團 成 果 展 醫 院 病 房 探 訪 等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通 報 性 侵 案 件 後, 支 持 社 工 員 陪 同 小 女 兒 進 行 筆 錄 安 排 至 安 置 處 所 會 面 陪 同 出 庭 轉 交 重 要 物 品 等 2. 小 女 兒 被 安 置 阿 莉 和 大 兒 子 離 家 後, 社 工 員 仍 以 關 懷 的 角 色 提 供 司 法 醫 療 等 相 關 資 源 給 阿 昌 及 其 家 屬 3. 阿 昌 來 電 咆 嘯 時, 傾 聽 並 同 理 其 處 境 對 於 其 非 理 性 及 性 騷 擾 字 眼, 以 堅 定 的 語 氣 回 應 是 不 尊 重 的 4. 針 對 阿 昌 的 情 緒 高 漲 和 行 為 表 現, 轉 知 保 護 性 社 工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建 請 他 們 列 無 評 估 並 注 意 其 人 身 安 全 5. 機 構 主 管 及 同 事 給 予 社 工 員 支 持, 並 討 論 決 議 轉 由 其 他 伙 伴 接 聽 相 關 來 電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機 構 需 要 檢 視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的 防 護 措 施 是 否 足 夠 2. 機 構 需 要 檢 視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心 理 支 持 或 法 律 諮 詢 143
148 案 例 13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阿 克 小 學 一 年 級, 開 學 後 陸 續 出 現 就 學 不 穩 定 的 情 形, 經 常 遲 到 或 稱 病 請 假 不 到 校, 一 學 期 下 來 到 校 時 數 累 計 不 超 過 72 小 時, 學 校 因 此 轉 介 學 校 社 工 師 介 入 協 助 學 校 社 工 師 介 入 後 發 現 : 阿 克 生 母 於 阿 克 三 歲 時 自 殺 身 亡, 阿 克 父 不 詳, 只 知 道 是 母 親 到 日 本 打 工 時 認 識 的 日 本 籍 男 性 友 人 阿 克 母 親 於 阿 克 三 歲 時 回 台 灣 投 靠 娘 家, 不 久 後 自 殺 身 亡 ; 在 母 親 死 亡 後 阿 克 與 外 婆 及 未 婚 舅 舅 同 住, 外 婆 於 阿 克 五 歲 時 因 病 過 逝 ; 自 此 阿 克 與 平 日 靠 資 源 回 收 維 生 的 舅 舅 兩 人 獨 居 在 偏 鄉 山 上 的 廢 棄 貨 櫃 屋 裡, 因 為 沒 有 手 機 及 室 內 電 話, 所 以 聯 繫 不 易, 一 定 要 親 訪 才 能 找 到 阿 克 ; 阿 克 家 位 處 偏 遠 又 是 山 區, 每 次 訪 視 沿 途 都 會 有 流 浪 狗 追 逐 ; 加 上 貨 櫃 屋 旁 方 圓 百 里 內 幾 乎 找 不 到 民 宅, 都 是 樹 林 和 農 作 物, 偶 爾 阿 克 家 會 聚 集 2-3 位 阿 克 舅 舅 的 拾 荒 友 人 在 一 起 喝 酒 聊 天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沿 途 有 野 狗 群 聚 出 沒 或 追 逐 : 表 示 人 跡 罕 至, 必 須 提 高 警 覺 思 考 若 遇 突 發 危 急 情 況 應 如 何 求 援 ( 二 ) 案 家 無 手 機 和 電 話 : 應 思 考 判 斷 是 因 為 經 濟 因 素 考 量 抑 或 有 其 他 客 觀 不 能 的 條 件 影 響, 例 如 : 位 處 偏 僻 無 線 路 或 收 訊 不 到 ( 三 ) 群 聚 喝 酒 情 形 : 評 估 案 家 位 處 偏 僻, 又 時 有 多 人 聚 集 喝 酒, 此 恐 為 風 險 較 高 之 情 境, 亦 應 一 併 評 估 考 量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請 學 校 人 員 陪 同 家 訪 : 可 以 事 先 安 排 請 學 校 的 學 務 處 人 員 或 輔 導 處 室 老 師 導 師 等 陪 同 ; 若 學 校 教 師 因 為 課 務 考 量 時 間 上 無 法 配 合, 也 可 以 請 替 代 役 男 或 學 校 志 工 陪 同 訪 視 2. 可 以 事 先 與 當 地 的 區 公 所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承 辦 人 員 或 里 長 鄰 長 聯 繫, 請 求 協 助 陪 同 家 訪 3. 隨 身 攜 帶 防 身 器 具 : 例 如 防 狼 噴 霧 器 驅 狗 器 哨 子 雨 傘 等,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144
149 4. 外 出 訪 視 前 做 好 去 處 交 待, 以 利 辦 公 室 同 仁 隨 時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 二 ) 危 機 處 理 若 是 被 狗 追 逐, 狗 兒 們 多 半 是 因 本 能 防 禦, 大 部 分 情 形 可 以 藉 由 快 速 通 過 來 避 開 攻 擊 但 離 開 過 程 中 要 小 心 行 車 安 全, 避 免 因 過 度 緊 張 而 造 成 車 禍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機 構 評 估 網 絡 成 員 間 合 作 方 式 是 否 需 要 改 善 2. 機 構 提 供 隨 身 攜 帶 防 身 器 具, 並 注 意 是 否 適 用 145
150 案 例 14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懷 孕 六 個 月 的 社 工 員 因 接 獲 衛 生 所 通 報 弱 勢 老 人 個 案, 有 一 對 年 齡 約 80 歲 的 夫 妻 同 住 於 某 鄉 某 村, 因 生 活 困 苦 且 三 餐 不 濟 難 以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通 報 單 上 註 明 個 案 患 有 傳 染 性 肺 結 核 疾 病 與 疥 瘡, 目 前 仍 有 衛 生 所 護 士 固 定 訪 視 提 供 藥 品 與 營 養 品 到 府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案 家 居 住 環 境 衛 生 需 要 改 善 且 傳 染 尚 未 控 制, 另 案 妻 年 邁 也 無 力 改 善 ( 二 ) 案 家 有 肺 結 核 疾 病, 雖 有 投 藥 控 制, 然 案 主 因 年 邁, 投 藥 效 果 不 佳, 因 此 案 主 之 肺 結 核 疾 病 仍 有 高 傳 染 問 題 ( 三 ) 社 工 員 因 懷 孕, 心 理 擔 憂 疾 病 傳 染 問 題, 且 開 案 後 續 將 要 如 何 持 續 服 務 ( 四 ) 案 家 因 環 境 與 經 濟 狀 況 等 不 佳, 社 區 鄰 里 亦 不 願 與 案 家 有 互 動, 因 而 外 系 統 支 持 薄 弱, 案 家 如 有 困 難 將 難 以 獲 得 協 助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社 工 員 可 先 行 查 詢 與 蒐 集 了 解 疾 病 之 徵 兆 與 傳 染 途 徑 增 加 自 我 保 護 之 方 式 2. 社 工 員 於 訪 視 前 可 先 電 訪 衛 生 所 了 解 個 案 之 疾 病 史 與 就 醫 狀 況, 以 利 評 估 風 險 程 度 3. 社 工 員 如 懷 孕 過 程 身 體 不 適, 建 議 告 知 主 管 了 解 是 否 可 轉 案 由 其 他 社 工 員 協 助 或 進 行 工 作 討 論, 以 維 護 案 主 與 工 作 員 雙 方 之 人 身 安 全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連 結 志 工 與 相 關 衛 生 清 潔 團 體 協 助 並 教 導 案 家 進 行 居 家 環 境 消 毒 與 清 洗 工 作 2. 老 人 因 抵 抗 力 不 佳, 建 議 訪 視 時 需 配 戴 口 罩 避 免 交 互 傳 染, 並 站 在 環 境 通 風 處 會 談,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盡 量 選 擇 在 屋 外 談 話 146
151 3. 透 過 機 構 內 外 資 源 連 結, 提 供 生 活 營 養 品 與 乾 淨 換 洗 衣 物, 以 增 強 老 人 的 抵 抗 力 及 降 低 居 家 環 境 傳 染 問 題 4. 可 尋 找 在 地 熱 心 或 穩 定 服 務 之 資 源 ( 如 村 長. 村 里 幹 事 或 在 地 之 社 福 團 體 ), 以 利 案 家 獲 得 就 近 性 支 持, 並 定 期 追 蹤 個 案 就 醫 狀 況 5. 社 工 員 亦 應 冷 靜 分 析 所 處 環 境, 思 考 安 全 離 開 案 家 之 策 略 6. 社 工 員 於 訪 視 後 應 密 切 注 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之 變 化, 若 有 異 常 應 立 即 就 醫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機 構 檢 討 與 改 善 : 1. 機 構 內 提 供 酒 精 消 毒 液 與 口 罩 供 社 工 人 員 使 用 2. 教 育 社 工 員 於 訪 視 後 返 回 機 構 須 進 行 手 部 清 潔, 並 建 議 返 家 後 更 換 身 上 衣 物 3. 如 連 結 機 構 志 工 資 源, 亦 須 告 知 個 案 疾 病 狀 況 做 適 度 保 護 措 施 147
152 案 例 15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社 工 員 接 獲 醫 院 社 工 室 通 報, 告 知 一 位 長 者 因 身 體 不 適 獨 自 至 醫 院 急 診 就 醫, 醫 師 診 斷 後 建 議 立 即 住 院 治 療, 但 長 者 返 家 拿 東 西 後 即 一 去 不 返 3 日 後 再 因 胸 痛 血 尿 至 急 診 室 就 醫, 經 醫 院 社 工 初 步 訪 談 後, 知 長 者 原 在 社 區 中 租 屋 獨 居,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以 維 持 生 活 社 工 員 即 與 醫 院 社 工 約 定 至 病 房 訪 長 者, 以 提 供 後 續 協 助 但 社 工 員 到 醫 院 急 診 室 欲 訪 時 卻 已 不 見 長 者, 經 查 詢 護 理 站 才 知 其 於 入 院 隔 天 就 辦 理 自 願 離 院 後 返 家 了 老 人 中 心 社 工 員 帶 著 醫 院 通 報 的 地 址 順 利 找 到 長 者 住 處, 按 門 鈴 卻 沒 任 何 回 應, 鄰 居 看 到 後 主 動 過 來 關 心, 社 工 員 表 明 身 分 鄰 居 才 告 知 長 者 近 日 看 來 相 當 瘦 弱, 走 路 搖 搖 晃 晃 十 分 危 險 說 話 時 見 長 者 搖 晃 著 身 子 緩 步 走 回 家, 社 工 員 連 忙 趨 前 攙 扶 並 協 助 長 者 打 開 家 門 長 者 住 處 為 一 樓 空 間, 打 開 門 後 一 股 異 味 迎 面 而 來, 透 過 微 弱 光 線, 只 見 屋 內 堆 滿 尚 未 整 理 的 回 收 物, 一 張 木 製 長 椅 尚 稱 乾 淨, 椅 子 上 凌 亂 的 擺 放 著 枕 頭 與 被 褥, 應 是 案 主 睡 覺 的 地 方 ; 地 上 除 了 回 收 的 物 資 外 還 有 一 些 未 拆 封 的 麵 包 與 泡 麵 因 為 屋 內 幾 無 容 身 之 處, 社 工 員 只 得 與 案 主 近 距 離 地 站 在 門 口 處 訪 談 訪 談 沒 多 久 長 者 就 因 體 力 不 支 慢 慢 地 蹲 坐 在 地 上, 社 工 員 立 即 啟 動 緊 急 送 醫 程 序, 一 面 通 報 119, 一 面 通 報 派 出 所 及 里 長 將 長 者 緊 急 送 醫 院 治 療 案 主 住 院 期 間 社 工 員 多 次 前 往 病 房 訪 視, 並 由 社 工 員 協 助 辦 理 出 院 搭 乘 計 程 車 陪 同 返 家, 返 家 後 亦 多 次 前 往 案 家 訪 視, 並 擬 轉 介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案 主 生 活 照 顧 一 個 多 月 後 社 工 員 接 獲 醫 院 社 工 通 知, 案 主 住 院 期 間 進 行 相 關 檢 查 時 確 診 罹 患 開 放 性 肺 結 核, 通 知 案 主 返 院 治 療 但 案 主 不 願 配 合, 經 該 院 通 報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後 已 強 制 送 該 院 隔 離 病 房 住 院 治 療 社 工 員 接 完 電 話 後 神 情 相 當 沮 喪, 心 想 怎 麼 又 來 了, 已 經 是 第 三 次 這 樣 的 案 子 了, 但 也 只 能 無 奈 地 苦 笑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因 為 初 次 通 報 個 案, 社 工 員 不 了 解 服 務 對 象 的 生 活 背 景 病 史 及 緊 急 住 院 治 療 時, 無 法 立 即 檢 測 出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 二 ) 因 服 務 對 象 為 高 危 機 個 案, 社 工 員 探 訪 頻 率 頻 繁, 訪 談 空 間 侷 限 在 148
153 較 為 封 閉 的 空 間, 增 加 社 工 員 受 感 染 的 機 率 ( 三 ) 社 工 員 接 獲 服 務 對 象 為 法 定 傳 染 病 的 患 者, 心 理 壓 力 極 大, 對 服 務 對 象 後 續 的 追 蹤 輔 導, 抱 持 著 更 為 審 慎 的 態 度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盡 可 能 與 通 報 來 源 收 集 訪 視 對 象 更 詳 盡 的 資 料, 如 疾 病 史 案 主 就 醫 的 原 因 工 作 史 家 庭 背 景 等 2. 隨 身 攜 帶 口 罩 乾 洗 手 等 預 防 用 品 3. 了 解 各 種 傳 染 病 的 感 染 源 病 徵 與 預 防 機 制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如 發 現 訪 視 對 象 有 不 明 因 發 燒 咳 嗽 皮 膚 病 變 等 狀 況, 應 立 即 進 行 防 護 措 施 並 與 衛 生 單 位 連 繫 通 報 2. 如 訪 視 時 發 現 訪 視 對 象 病 況 嚴 重, 應 立 即 通 報 119 緊 急 送 醫, 待 訪 視 對 象 病 況 穩 定 後 再 進 行 訪 視, 以 維 護 自 身 安 全 3. 訪 視 時 如 不 慎 接 觸 到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訪 視 對 象 的 體 液 皮 膚 等, 應 立 即 就 醫, 並 通 報 機 構 訪 視 狀 況, 並 依 醫 囑 必 要 時 須 先 進 行 隔 離 或 返 家 自 主 管 理, 待 潛 伏 期 過 後 確 定 無 感 染 之 虞 再 返 回 工 作 岡 位 4. 社 工 員 於 訪 視 後 應 密 切 注 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之 變 化, 若 有 異 常 應 立 即 就 醫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如 訪 視 對 象 於 受 訪 前 已 確 知 自 己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卻 未 明 確 告 知 社 工 員, 致 社 工 員 受 訪 後 遭 受 感 染, 須 接 受 隔 離 或 治 療, 甚 或 因 此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致 身 心 遭 受 損 害, 可 由 社 工 員 或 由 機 構 代 為 提 出 訴 訟,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149
154 案 例 16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一 位 學 校 社 工 師 經 常 需 要 進 行 家 訪 某 日, 她 前 往 一 位 中 輟 學 生 的 家, 樓 梯 間 的 鞋 櫃 外 放 了 很 多 雙 鞋 子 學 生 媽 媽 打 開 門 後, 又 回 到 客 廳 的 電 腦 前 面 繼 續 上 網,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室 內 夾 雜 了 一 些 比 往 常 更 濃 厚 的 菸 酒 味 在 學 生 的 房 間 裡, 好 不 容 易 把 正 在 睡 覺 的 學 生 搖 醒, 另 一 個 房 間 竟 傳 出 作 愛 的 聲 音, 學 生 用 力 地 敲 了 一 下 隔 間 的 牆 壁, 要 他 們 小 聲 一 點, 才 回 頭 告 訴 社 工 人 員, 昨 天 哥 哥 帶 很 多 朋 友 回 來, 他 跟 哥 哥 大 吵 一 架, 因 為 不 知 道 他 的 哪 個 朋 友 帶 來 了 疥 瘡, 讓 他 們 家 裡 的 人 都 得 了 疥 瘡, 現 在 要 吃 藥 還 要 擦 藥 很 麻 煩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家 長 態 度 : 對 於 青 少 年 子 女 的 朋 友 來 家 裡 過 夜 玩 樂, 無 法 拒 絕 或 拒 絕 無 效, 社 工 人 員 對 這 個 訊 息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因 為 家 訪 時 可 能 會 遇 到 非 學 生 家 人 的 陌 生 人 在 家 中, 雖 然 有 時 候 可 以 遇 到 其 他 中 輟 的 學 生, 了 解 他 們 在 社 區 交 友 的 狀 況, 但 更 多 是 增 加 家 訪 的 安 全 風 險 ( 二 ) 安 全 敏 感 度 : 進 入 青 少 年 的 生 活 領 域 是 了 解 青 少 年 的 快 速 途 徑 之 一, 但 這 也 表 示 需 要 離 開 相 對 安 全 的 校 園 或 辦 公 室 環 境 ( 三 ) 飲 酒 情 形 : 判 斷 當 下 家 中 人 員 的 飲 酒 情 形, 是 否 有 影 響 安 全 之 虞 ( 四 ) 傳 染 疾 病 : 家 中 成 員 都 感 染 疥 瘡, 社 工 人 員 事 後 得 知, 無 法 事 先 防 範 ( 五 ) 此 案 例 可 能 造 成 的 身 心 影 響 有 : 二 手 煙 危 害 疥 瘡 的 傳 染 風 險 等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在 平 常 就 蒐 集 了 解 學 生 或 其 家 人 朋 友 是 否 有 使 用 藥 品 喝 酒 吸 菸 的 情 況, 以 評 估 家 訪 時 是 否 有 人 陪 同 或 改 約 在 社 區 其 他 地 方 見 面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進 行 家 訪 時, 若 發 現 與 之 前 不 相 同 的 狀 況 ( 例 如 鞋 櫃 外 的 鞋 子 濃 厚 的 菸 酒 味 ), 建 議 立 即 離 開, 找 到 適 當 的 人 員 陪 伴 之 後, 再 行 家 訪 2. 若 服 務 對 象 感 染 疥 瘡, 盡 量 避 免 接 觸 其 皮 膚 衣 物 或 床 鋪 結 束 會 談 後 先 自 行 清 潔 或 更 換 衣 物 後 再 返 家 如 果 訪 視 時 不 慎 接 觸 到 訪 視 對 象 之 皮 150
155 膚 等, 應 立 即 就 醫, 並 向 機 構 通 報 依 照 醫 生 的 指 示 服 藥 或 擦 藥, 必 要 時 先 進 行 隔 離 或 返 家 自 主 管 理, 待 潛 伏 期 過 後 確 定 無 感 染 之 虞 再 返 回 工 作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機 構 提 供 因 感 染 而 有 的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2. 若 因 此 造 成 社 工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影 響 服 務 的 提 供, 機 構 也 需 要 提 供 相 關 的 心 理 協 助 與 其 他 的 支 援, 以 維 護 社 工 與 服 務 對 象 的 權 益 151
156 案 例 17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某 社 工 員 服 務 於 某 單 位 之 分 支 單 位, 該 單 位 主 要 對 於 天 然 災 害 ( 如 :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 造 成 民 眾 之 危 害 負 有 回 應 之 責 任 與 使 命, 在 面 試 晉 用 時, 社 工 員 即 知 悉 並 同 意 此 職 務 內 容, 其 辦 公 室 位 於 平 地 與 山 地 之 交 界 處, 其 主 要 負 責 山 地 區 域, 到 職 迄 今 未 滿 一 年, 遭 遇 到 中 度 颱 風 來 襲, 預 報 資 料 顯 示 颱 風 來 勢 洶 洶, 將 為 全 台 夾 帶 豐 沛 雨 量, 行 進 路 徑 相 當 詭 異, 全 台 均 籠 罩 在 其 10 級 風 力 之 暴 風 半 徑 威 脅 中, 氣 象 局 馬 上 將 發 布 颱 風 警 報, 經 主 管 與 同 儕 的 提 醒, 社 工 員 開 始 逐 一 聯 繫 所 服 務 之 案 家, 提 醒 案 家 及 早 完 成 防 颱 準 備, 並 特 別 針 對 易 受 災 地 區 之 案 家, 宣 導 教 育 逃 生 避 難 與 求 救 方 法 如 氣 象 局 預 報, 颱 風 行 徑 路 線 詭 異, 造 成 台 灣 中 部 以 南 持 續 降 下 滂 沱 雨 勢, 造 成 中 南 部 多 個 縣 市 平 地 低 窪 處 汪 洋 一 片, 相 關 道 路 橋 樑 封 閉, 土 石 流 災 情 造 成 中 南 部 山 區 道 路 柔 腸 寸 斷 電 力 與 通 信 中 斷, 許 多 山 區 聚 落 目 前 消 息 不 明 其 所 服 務 的 區 域 目 前 亦 有 多 個 山 區 聚 落 發 生 同 樣 災 情, 社 工 員 無 法 與 所 有 案 家 取 得 聯 繫, 隨 即 與 主 管 聯 繫, 約 定 待 雨 勢 稍 歇, 社 工 員 與 多 位 同 儕 陸 續 返 回 辦 公 室, 隨 即 由 主 管 召 開 會 議, 針 對 A 中 心 的 責 任 區 域 進 行 相 關 災 情 蒐 集 之 彙 整 與 行 動 對 策 之 研 擬 經 過 彙 整, 目 前 所 知 災 情 為 :( 一 ) 受 災 區 域 廣 大, 除 社 工 員 所 負 責 的 區 域 外, 其 他 山 區 也 受 災, 各 聚 落 間 道 路 中 斷 ;( 二 ) 經 衛 星 空 拍 資 料 顯 示, 土 石 流 災 害 造 成 山 區 地 形 地 貌 嚴 重 改 變, 電 力 道 路 與 通 信 設 施 破 壞 嚴 重, 估 計 通 信 至 少 需 1 個 月 才 能 搶 通, 電 力 與 道 路 尚 無 法 估 計 復 原 所 需 時 間 ;( 三 ) 受 困 之 各 聚 落 糧 食 僅 可 支 撐 約 2-3 天 ;( 四 ) 有 許 多 患 有 慢 性 病 者, 藥 品 儲 備 不 足, 據 聞 有 部 份 民 眾 因 受 土 石 流 襲 擊 受 傷 ;( 五 ) 部 份 聚 落 之 公 共 建 築 ( 如 : 鄉 或 村 辦 公 室 衛 生 室 學 校 派 出 所 等 ) 也 都 遭 受 重 創, 因 此 居 民 僅 能 彼 此 互 助 求 生 隨 著 救 災 工 作 的 開 展, 社 工 員 幾 乎 每 天 工 作 都 超 過 14 小 時, 迄 今 已 經 超 過 10 天 沒 有 休 息, 其 曾 被 指 派 許 多 不 同 任 務, 例 如 第 一 至 第 三 天, 其 與 搜 救 團 體 徒 步 進 入 災 區, 搜 救 隊 進 行 人 員 搜 救, 沿 路 上 仍 有 雨 勢 且 落 石 不 斷, 社 工 員 面 臨 災 害 路 況 膽 顫 心 驚 ; 之 後 三 天, 社 工 員 又 開 始 協 助 補 給 物 資 運 送 與 發 放, 帶 領 一 批 平 時 登 山 的 志 工, 以 人 力 背 負 的 方 式 將 物 資 運 送 至 受 災 聚 落 接 駁 點, 再 由 受 災 聚 落 青 年 帶 回 聚 落 存 放 使 用 到 第 六 至 九 天, 社 工 又 再 度 回 到 聚 落, 協 助 村 長 進 行 受 災 民 眾 之 情 緒 安 撫 生 活 照 顧 與 急 病 患 者 152
157 撤 離 等 相 關 事 項, 但 卻 遇 到 不 理 性 的 民 眾 對 其 咆 哮 漫 罵, 甚 至 丟 擲 物 品, 受 到 一 點 擦 傷, 幸 無 大 礙 ; 第 10 天 則 剛 好 搭 乘 物 資 空 投 直 昇 機 返 回 辦 公 室, 進 行 工 作 整 理, 社 工 員 相 當 疲 倦, 情 緒 非 常 低 落, 對 於 許 多 問 題 開 始 以 沉 默 面 對, 不 想 再 多 說 一 句 話, 特 別 是 一 聽 到 與 救 災 有 關 的 事, 就 會 不 自 覺 地 流 下 眼 淚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社 工 員 參 與 天 然 災 害 的 救 災 工 作, 自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後 已 逐 漸 萌 芽,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正 式 邁 入 另 一 個 蓬 勃 發 展 的 階 段, 許 多 校 系 開 設 災 變 社 工 的 相 關 課 程, 或 者 在 課 程 中 加 入 救 災 服 務 的 素 材, 即 意 謂 在 救 災 實 務 工 作 中, 社 工 已 扮 演 不 可 或 缺 的 角 色, 甚 至 有 時 候 角 色 還 相 當 吃 重 ( 一 ) 案 例 社 工 員 是 到 職 未 滿 一 年 的 新 進 社 工 員, 無 論 其 以 往 經 歷 為 何, 其 本 身 之 救 災 工 作 職 能,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單 位 所 指 派 的 任 務 需 求, 特 別 是 救 災 服 務 工 作 的 學 習 與 經 驗 的 累 積, 並 非 如 常 態 性 社 會 工 作 的 範 疇 時, 人 員 的 職 能 應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議 題 ( 二 ) 災 害 的 狀 況 隨 時 有 可 能 因 天 候 的 狀 況 而 改 變, 在 面 對 受 困 民 眾 的 諸 多 需 求 時, 當 地 天 候 道 路 交 通 工 具 與 人 員 等 相 關 重 要 關 鍵 的 安 全 性 的 評 估, 似 乎 未 有 太 多 著 墨, 此 亦 是 社 會 工 作 中 的 慣 性 盲 點 ( 三 ) 隨 著 社 工 員 投 入 救 災 工 作 的 時 間 越 長, 單 位 似 乎 仍 未 有 合 理 與 及 時 的 人 員 支 援 與 調 配 機 制, 加 上 負 擔 的 工 作 的 項 目 相 當 多 元, 幾 乎 需 要 快 速 適 應 與 達 成 不 同 任 務, 而 這 些 任 務 也 非 平 時 就 可 學 習 與 累 積 經 驗, 其 身 心 負 擔 必 然 相 當 沈 重, 挫 折 感 亦 可 能 伴 隨 而 來 ( 四 ) 服 務 對 象 突 如 其 來 不 理 性 的 攻 擊 性 言 語 與 行 為, 對 於 已 經 身 心 俱 疲 的 社 工 員 而 言, 無 論 是 外 在 的 自 我 保 護 與 內 在 的 自 我 調 適, 無 疑 是 更 為 艱 鉅 的 挑 戰,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無 法 恢 復 的 傷 害 ( 五 ) 社 工 員 連 續 進 行 10 天 ( 每 天 超 過 14 小 時 ) 的 救 災 工 作, 其 身 心 狀 態 早 已 處 於 相 當 脆 弱 的 狀 態, 隨 時 有 可 能 因 為 一 個 平 時 的 小 事 或 不 經 意 的 言 語, 而 將 心 中 累 積 的 情 緒 引 發 連 鎖 反 應, 對 於 社 工 員 工 作 團 隊 受 服 務 的 民 眾 以 及 其 服 務 單 位, 產 生 的 負 面 效 應 遠 多 於 正 面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明 確 的 角 色 定 位 : 每 個 單 位 平 時 均 有 其 所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與 發 揮 之 專 長, 153
158 投 入 救 災 工 作 與 否 需 評 估 單 位 之 屬 性, 有 明 確 之 角 色 定 位, 可 專 注 在 其 角 色 定 位 上 之 相 關 準 備 1. 人 員 的 職 能 培 育 : 人 員 職 能 之 培 育 為 回 應 單 位 角 色 定 位 之 所 需, 配 合 單 位 在 救 災 工 作 時 所 需 展 現 之 角 色 功 能, 應 給 予 工 作 人 員 相 對 應 之 職 能 培 育, 並 輔 以 合 乎 救 災 實 務 需 求 之 工 作 架 構 與 系 統 進 行 2. 相 關 的 配 套 建 置 : 面 臨 大 型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工 作 期 程 相 當 漫 長, 因 此 後 勤 等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需 事 前 將 配 套 建 立, 並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之 反 饋, 進 行 驗 證 與 逐 步 修 正, 以 期 協 助 救 災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客 觀 的 工 具 與 標 準 : 受 災 民 眾 之 需 求 執 勤 人 員 之 安 全 安 置 場 所 是 否 合 宜 等 各 項 評 估, 應 使 用 標 準 化 工 具, 透 過 客 觀 評 估 資 料 的 具 體 呈 現, 作 為 決 策 之 重 要 依 據, 亦 透 過 評 估 資 料 之 內 容, 協 助 後 續 救 災 工 作 進 行 的 整 備 2. 專 責 的 分 工 與 取 捨 : 救 災 工 作 需 要 依 靠 人 力 執 行, 將 人 員 以 專 責 或 專 項 分 工 為 佳, 若 人 力 條 件 仍 無 法 應 付 時, 應 向 上 級 單 位 反 應 或 進 行 資 源 連 結, 團 隊 或 個 人 無 須 勉 強 應 允 無 法 負 荷 之 任 務, 應 在 自 身 可 達 成 與 需 求 迫 切 性 達 成 平 衡 3. 工 作 的 團 隊 與 支 援 : 救 災 工 作 的 執 行 對 於 人 的 體 力 與 心 力 相 當 耗 損, 許 多 工 作 的 決 策 與 執 行 需 透 過 團 隊 的 支 持 與 支 援, 在 救 災 行 動 上 可 以 兼 顧 突 發 狀 況 與 臨 時 應 變, 在 個 人 與 團 隊 情 緒 上 可 舒 緩 工 作 挫 折 感 與 壓 力 並 凝 聚 團 隊 向 心 力 4. 救 助 的 機 制 與 處 置 : 應 提 供 所 有 參 與 救 災 工 作 人 員, 為 其 自 身 或 同 儕 求 助 之 多 元 管 道, 此 管 道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並 限 時 回 應 處 理, 協 助 救 災 工 作 人 員 在 身 心 靈 各 方 面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合 適 的 服 務 資 源 或 回 應 處 遇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情 緒 壓 力 的 釋 放 : 救 災 工 作 是 持 續 性 高 壓 力 的 工 作 型 態, 協 助 工 作 人 員 定 時 或 定 期 進 行 情 緒 壓 力 釋 放, 有 助 於 維 持 穩 定 的 工 作 情 緒, 在 任 務 告 一 段 落 時, 安 排 合 宜 的 情 緒 釋 放 機 制, 可 以 幫 助 工 作 人 員 返 回 崗 位 與 家 庭 後 的 恢 復 與 適 應 狀 況 2. 受 災 身 分 的 同 理 : 有 時 候 救 災 工 作 人 員 本 身 亦 是 受 災 者 ( 戶 ) 的 身 分, 面 對 此 種 情 形, 單 位 應 給 予 體 恤 與 支 持, 給 予 工 作 人 員 安 頓 自 家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單 位 應 派 員 進 行 慰 問, 後 續 再 視 工 作 人 員 之 身 心 狀 態 與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邀 請 其 返 回 救 災 工 作 中 154
159 3. 服 務 單 位 的 反 省 : 每 個 災 害 所 造 成 的 狀 況 都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救 災 工 作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可 以 依 循, 可 以 依 循 的 只 有 救 災 工 作 相 關 原 則, 透 過 單 位 在 救 災 工 作 中 所 蒐 集 到 的 各 項 意 見, 進 行 內 部 的 反 省 與 檢 視, 修 正 與 建 立 現 行 未 能 符 合 需 求 之 相 關 機 制 155
160 案 例 18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一 名 不 識 字 婦 女 結 婚 25 年, 以 販 賣 青 草 茶 及 檳 榔 攤 為 業, 自 結 婚 後 經 常 遭 到 從 事 丈 夫 言 語 威 脅 恐 嚇 及 肢 體 毆 打, 即 便 丈 夫 長 年 有 外 遇 且 經 濟 不 佳 的 問 題, 婦 女 為 了 公 婆 及 三 名 子 女, 持 續 忍 耐 被 施 以 棍 棒, 直 到 婦 女 搭 乘 火 車 看 病 晚 歸 時, 在 火 車 站 遭 到 憤 怒 的 丈 夫 當 場 拖 行 並 加 以 施 暴, 路 人 見 狀 才 報 警 處 理 因 為 當 地 的 警 察 對 其 丈 夫 的 壞 脾 氣 及 暴 戾 行 為 都 退 怯 三 分, 因 此, 社 工 員 至 警 局 執 行 緊 急 庇 護 時, 婦 女 的 丈 夫 突 然 扯 著 社 工 員 的 識 別 證, 大 喊 著, 你 是 社 工 喔! 你 叫 什 麼 名 字 好 好 好 你 給 我 記 住, 並 尾 隨 在 後, 叫 囂 追 著 警 車, 展 開 一 路 追 逐 的 警 匪 大 戰, 驚 恐 的 社 工 員 頓 時 在 警 車 中, 看 著 身 旁 的 警 察 以 及 身 後 不 斷 叫 囂 的 婦 女 的 丈 夫, 全 身 緊 繃, 甚 至 對 於 日 後 可 能 的 訪 視 產 生 恐 懼, 也 會 擔 心 日 常 作 息 是 否 可 能 受 到 其 突 然 的 威 脅 或 傷 害 二 案 例 解 析 丈 夫 與 太 太 間 感 情 生 活 不 順, 丈 夫 身 處 傳 統 的 父 系 社 會 中, 認 為 在 傳 統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中, 將 婦 女 視 為 自 己 的 附 屬 品, 對 太 太 稍 不 滿 意, 就 拳 腳 相 向, 且 對 太 太 長 年 不 信 任 感, 不 准 太 太 與 陌 生 男 子 說 話 及 互 動, 但 卻 允 許 自 己 長 年 有 外 遇 的 對 象, 經 常 酗 酒, 工 作 狀 況 不 佳 導 致 經 濟 壓 力 大, 自 小 在 手 足 間 遭 受 不 平 等 對 待, 導 致 個 性 上 易 表 現 出 破 壞 性 攻 擊 性 行 為, 與 家 人 溝 通 能 力 不 佳 等, 就 上 述 案 例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類 解 析 : ( 一 ) 個 人 因 素 : 1. 家 庭 背 景 : 在 父 系 社 會 下 養 成 的 大 男 人 主 義 工 作 生 意 不 佳 收 入 不 穩 定 2. 性 格 : 性 格 屬 於 較 倔 強 自 卑 焦 慮 粗 暴 對 人 不 信 任 感 3. 價 值 觀 : 在 價 值 觀 上 的 想 法 偏 激 認 為 是 家 務 事 有 家 醜 不 外 揚 的 社 會 價 值 對 太 太 的 強 大 佔 有 慾 對 另 一 伴 要 求 以 夫 為 天 的 想 法 等 ( 二 ) 家 庭 因 素 : 1. 家 庭 角 色 : 有 年 邁 的 公 婆 要 奉 養 照 顧 有 撫 育 子 女 的 重 擔 與 壓 力 2. 家 庭 動 力 : 已 習 慣 無 助 感 資 訊 不 足 也 無 力 獲 得 156
161 3. 互 動 模 式 : 長 年 的 權 威 及 緊 張 氣 氛 ( 三 )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 1. 性 別 角 色 : 丈 夫 存 在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思 想 太 太 已 習 慣 又 敵 對 又 共 生 的 婚 姻 關 係 2. 刻 板 印 象 : 人 力 薄 弱 的 社 政 系 統 女 性 是 弱 者 3. 夫 妻 角 色 的 信 念 : 釐 清 夫 妻 對 家 庭 責 任 及 角 色 上 的 期 待 ( 四 ) 社 會 結 構 : 1. 社 區 文 化 : 警 政 系 統 未 能 發 揮 功 能 2. 工 作 環 境 : 太 太 無 一 技 之 長 僅 能 從 事 服 務 性 的 工 作 ( 五 ) 暴 力 觸 發 點 : 女 性 社 工 員 角 色, 複 製 了 案 父 對 於 女 性 刻 板 印 象, 加 上 社 區 文 化 對 於 警 政 法 治 系 統 不 入 家 門 的 觀 念, 更 失 去 公 權 力 的 約 束 力 量, 導 致 出 現 社 工 員 遭 受 恐 嚇 的 狀 況 ( 六 ) 社 工 員 的 身 心 影 響 : 1. 心 理 精 神 壓 力 : 感 到 震 驚 焦 慮, 失 去 對 公 權 力 失 去 安 全 感, 對 於 執 行 業 務 感 到 壓 力 2. 社 工 角 色 自 我 質 疑 : 擔 心 專 業 角 色 無 力 承 擔, 個 人 生 活 安 全 受 到 危 害, 角 色 混 淆 迷 惘 以 致 無 法 執 行 業 務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當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為 確 保 被 害 者 及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與 權 益, 其 事 前 預 防 有 : 1. 確 認 是 否 有 警 察 陪 同, 共 同 協 助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之 處 理 2. 安 全 第 一, 儘 快 離 開 現 場 3. 確 認 是 否 該 至 醫 院 驗 傷 並 開 立 診 斷 書 4. 判 斷 是 否 聲 請 緊 急 保 護 令, 或 待 他 日 聲 請 保 護 令 以 確 保 人 身 安 全 5. 對 暴 力 現 場 的 破 壞 情 況 加 以 拍 照 存 證 或 對 暴 力 行 為 予 以 蒐 證, 但 應 以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6. 尋 求 法 律 後 援 協 助, 確 保 被 害 者 及 社 工 應 有 的 法 律 權 益 157
162 7. 悉 知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相 關 問 題, 隨 時 與 該 單 位 督 導 以 上 層 級 人 員 報 備 及 詢 問 相 關 資 源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危 險 評 估 : 了 解 由 第 一 線 員 警 於 受 理 被 害 人 報 案 時, 向 被 害 人 實 施 危 險 評 估 蒐 集 資 料 的 過 程, 藉 以 評 估 被 害 人 目 前 所 面 對 之 危 險 程 度, 提 供 被 害 人 適 切 之 安 全 計 畫 與 必 要 保 護 措 施, 例 如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2.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 評 估 結 果 發 現 高 危 機 個 案, 立 即 啟 動 跨 機 構 危 險 評 估 會 議 機 制, 進 行 相 關 作 為, 以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支 援 尋 求 社 福 單 位 協 助 3. 傾 聽 : 讓 對 方 感 到 你 是 安 全 的 溫 暖 的, 以 降 低 防 衛 心 4. 接 納 其 情 緒 : 深 度 同 理 及 情 緒 接 納, 在 專 業 關 係 的 建 立 上 不 可 或 缺 5. 增 加 對 問 題 及 自 己 的 覺 醒, 以 釐 清 及 尊 重 當 事 人 的 想 望 ; 自 身 對 問 題 的 感 覺 與 想 法 價 值 澄 清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機 構 提 供 社 工 員 尋 求 心 理 諮 商 的 服 務 或 補 助 2. 機 構 檢 討 內 部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執 行 的 問 題 3. 機 構 規 劃 如 何 推 動 跨 專 業 網 絡 的 合 作 158
163 案 例 19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年 約 中 年 的 案 母, 疑 有 精 神 疾 病, 過 去 曾 有 拿 危 險 化 學 物 質 潑 灑 他 人 的 行 為 因 對 於 社 工 員 不 滿, 就 不 斷 打 電 話 給 社 工 員, 於 電 話 聯 繫 時 表 示 我 知 道 妳 辦 公 室 在 哪 裡, 我 會 拿 著 東 西 到 辦 公 室 去 潑 妳, 你 自 己 小 心 一 點 一 定 要 讓 妳 也 不 好 過 讓 妳 後 悔 這 樣 一 直 逼 迫 我 們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可 辨 識 的 風 險 因 子 危 機 升 高 的 原 因 暴 力 觸 發 點 1. 案 母 曾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行 為 2. 案 母 威 脅 傷 害 的 工 具 ( 化 學 物 質 ) 容 易 取 得, 因 此 實 施 攻 擊 行 為 的 可 能 性 較 高 3. 攻 擊 為 案 母 感 受 到 被 壓 迫 時 的 因 應 模 式 案 母 過 往 因 認 為 遭 壓 迫 不 公 平 對 待 而 有 攻 擊 行 為, 此 次 案 母 又 提 到 讓 妳 後 悔 這 樣 一 直 逼 迫 我 們, 顯 示 案 母 目 前 又 認 為 自 己 處 於 被 壓 迫 的 狀 態, 容 易 引 發 攻 擊 行 為 ( 二 )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對 社 工 員 身 心 的 可 能 影 響 1. 遭 到 化 學 物 質 的 潑 灑 導 致 身 體 的 傷 害 2. 因 案 母 的 行 蹤 不 定, 又 威 脅 到 辦 公 室 潑 灑 化 學 物 質, 除 導 致 社 工 員 恐 懼 外, 亦 影 響 社 工 員 其 他 案 件 訪 視 行 程 安 排, 甚 至 影 響 服 務 單 位 周 遭 社 區 的 安 全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已 知 案 母 曾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行 為, 此 次 揚 言 之 舉, 不 可 輕 忽, 因 此 : 1. 預 先 規 劃 會 談 訪 視 的 場 所 與 動 線, 留 意 案 母 的 隨 身 物 品, 預 作 避 難 反 應 之 心 理 準 備 2. 如 有 必 要 需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時, 預 先 協 調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以 評 估 案 母 的 精 神 狀 態 3. 收 集 瞭 解 案 母 特 別 在 意 或 反 彈 的 議 題, 避 免 會 談 時 社 工 員 不 小 心 踩 到 地 雷 4. 不 應 規 劃 由 單 一 社 工 員 與 案 母 進 行 會 談, 事 先 擬 妥 場 面 失 控 的 應 變 策 略 159
164 ( 如 備 妥 強 制 就 醫 的 聯 繫 程 序 )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規 劃 軟 硬 兼 施 之 工 作 策 略, 透 過 協 調 管 區 員 警 社 區 精 神 醫 療 人 員 的 查 訪 陪 訪, 如 發 現 案 母 精 神 狀 況 有 異, 社 工 員 應 即 時 撤 退, 由 精 神 醫 療 或 警 方 人 員 為 主 要 處 置 2. 一 旦 出 現 恐 嚇 社 工 員 時, 社 工 員 進 出 機 構 時, 應 提 高 警 覺, 留 意 接 近 自 己 身 邊 的 不 名 人 士, 提 供 案 母 的 身 體 特 徵, 協 助 機 構 同 仁 共 同 注 意 一 旦 揚 言 有 具 體 的 傷 害 行 動, 寧 可 信 其 有, 也 不 要 信 其 無, 周 知 機 構 的 相 關 同 仁, 尤 其 警 衛 與 管 區 員 警, 以 提 高 警 覺 3. 嘗 試 溫 和 地 與 案 母 建 立 同 盟 的 關 係, 如 建 立 關 係 困 難, 亦 應 避 免 產 生 針 對 性 的 對 抗, 並 增 加 其 選 擇 性, 如 委 婉 地 向 案 母 說 明 以 前 的 訪 視 經 驗 可 能 讓 您 很 不 舒 服, 我 們 這 次 可 以 怎 麼 安 排 讓 您 覺 得 較 妥 適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社 工 員 如 有 異 常 的 焦 慮 恐 慌 衝 擊, 應 及 時 地 讓 主 管 與 服 務 單 位 知 悉, 共 同 研 議 重 拾 心 理 安 全 感 之 具 體 措 施, 如 變 更 進 出 辦 公 室 之 動 線 增 加 陪 同 訪 視 之 社 工 員 等 2. 檢 視 工 作 單 位 的 危 安 應 變 計 畫, 是 否 曾 考 量 過, 如 何 應 變 這 類 事 件 萬 一 真 的 發 生 後 的 處 理 方 式 3. 考 慮 若 是 案 母 恐 嚇 言 詞 持 續 發 生, 可 尋 求 司 法 醫 療 途 徑 等 其 他 方 式, 以 減 低 傷 害 160
165 案 例 20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某 中 年 女 性, 因 不 堪 案 男 友 長 期 的 暴 力 言 行, 經 診 斷 患 有 憂 鬱 症 相 對 人 為 其 男 友 ( 年 紀 亦 為 中 年, 有 幫 派 背 景 ) 在 兩 人 同 居 期 間, 男 友 會 要 求 身 旁 的 小 弟 監 控 其 行 動, 以 及 其 所 接 觸 的 人 事 物 若 男 友 質 疑 該 女 之 行 蹤, 便 會 對 其 施 以 精 神 併 肢 體 暴 力, 該 女 曾 多 次 逃 離, 但 都 失 敗, 再 遭 男 友 抓 回 及 限 制 行 動 此 外, 除 了 肢 體 與 精 神 暴 力, 其 男 友 平 日 也 會 對 其 有 性 暴 力, 並 掌 控 該 女 的 經 濟 來 源 透 過 轄 區 分 局 家 防 官 的 協 助, 該 女 提 出 了 保 護 令 聲 請, 由 於 其 長 期 遭 監 控, 從 未 就 醫 驗 傷 且 缺 乏 相 關 的 佐 證 資 訊, 故 法 官 排 定 了 保 護 令 開 庭 庭 期 開 庭 當 天, 未 料 該 女 的 行 蹤 已 被 相 對 人 掌 握, 並 在 開 庭 前 相 對 人 與 該 女 碰 面, 因 此 社 工 員 無 法 與 該 女 一 起 做 開 庭 前 之 準 備 在 此 司 法 的 過 程 中 與 後 續 的 服 務 中, 不 僅 該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主 責 的 社 工 員 也 有 相 關 的 安 全 議 題, 請 見 以 下 案 例 解 析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未 避 免 案 主 於 開 庭 前 即 遭 相 對 人 強 行 帶 離, 在 時 間 緊 迫 的 狀 況 下 社 工 員 轉 告 同 事, 社 工 員 將 前 往 法 院 的 某 處, 以 該 女 尚 未 完 成 法 院 文 件 簽 名 之 名 義 將 該 女 帶 離 相 對 人 ; 並 請 同 事 協 助 於 遠 方 觀 察, 若 社 工 員 與 相 對 人 溝 通 有 狀 況 的 話, 就 立 即 向 法 警 室 報 警 求 援 ( 二 ) 由 於 相 對 人 也 帶 來 許 多 的 朋 友 站 在 法 院 的 相 關 通 道, 社 工 員 為 了 避 免 該 女 出 庭 過 程 中 與 結 束 後 之 安 全, 就 商 請 婦 幼 隊 協 助 將 其 安 全 帶 離 但 案 主 安 全 離 開 後, 社 工 員 獨 自 面 對 隨 即 而 來 探 詢 該 女 行 蹤 的 相 對 人, 並 遭 到 言 語 的 恐 嚇 ( 三 ) 社 工 員 無 法 及 時 獲 得 相 關 的 協 助, 加 上 長 期 服 務 類 似 的 個 案, 社 工 員 也 會 發 生 身 心 耗 竭 的 狀 況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 未 免 服 務 社 工 因 提 供 陪 同 出 庭 服 務 而 間 接 遭 到 相 對 人 波 及 遭 擾, 建 議 社 工 員 於 庭 前 協 助 案 主 提 出 隔 離 訊 問 聲 請 161
166 2. 建 議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聯 結 確 認 相 關 維 護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方 式 ( 如 : 工 作 地 點 與 住 所 設 置 巡 邏 箱 等 ) 3. 由 於 本 案 工 作 據 點 於 法 院, 故 建 議 與 法 院 法 警 室 進 一 步 溝 通 提 高 安 全 維 護 之 敏 感 度 ( 如 : 設 置 警 鈴 確 認 聯 繫 窗 口 等 )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可 引 進 的 相 關 協 助 資 源 : (1) 法 院 法 警 室 : 就 近 於 法 院 提 供 約 制 相 對 人 不 理 性 的 騷 擾 言 行, 維 護 案 主 人 身 安 全 (2) 110 勤 務 中 心 : 若 案 主 再 度 身 陷 危 機, 可 立 即 求 援, 報 案 紀 錄 可 供 查 詢 並 做 為 相 關 訴 訟 案 件 的 有 力 佐 證 資 料 (3) 辦 公 同 仁 : 協 助 聯 繫 知 會 相 關 支 援 網 絡 2. 機 構 當 下 的 處 理 方 式 : (1) 社 工 員 立 即 回 報 總 會 說 明 上 述 人 身 安 全 影 響 危 機 (2) 當 地 工 作 夥 伴 協 助 聯 繫 並 陪 同 服 務 社 工 員 出 入 安 全 (3) 與 法 警 長 溝 通 倡 議 未 來 的 合 作 默 契 (4) 與 轄 區 派 出 所 聯 繫 確 認 住 家 與 工 作 據 點 之 安 全 維 護 討 論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機 構 訂 有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提 供 下 列 的 協 助 事 項 : (1) 若 社 工 員 因 工 作 衍 生 之 心 理 困 擾 與 衝 擊, 可 向 機 構 提 出 員 工 心 理 諮 商 申 請, 並 於 諮 商 結 束 檢 具 收 據 提 出 請 款 與 核 銷 申 請 (2) 另 機 構 擁 有 義 務 法 律 諮 詢 律 師 團 隊, 機 構 會 協 助 社 工 員 因 工 作 所 衍 生 的 訴 訟 事 宜 2. 以 本 案 來 說, 因 當 時 社 工 員 曾 立 即 向 當 地 法 院 的 法 警 同 仁 請 求 支 援, 卻 礙 於 該 位 法 警 消 極 的 協 助 態 度 而 受 限, 為 能 向 相 關 網 絡 倡 議, 社 工 員 於 事 後 也 將 此 案 例 提 報 個 案 研 討, 增 加 未 來 網 絡 合 作 的 默 契 162
167 案 例 21 涉 及 之 安 全 危 害 類 型 : 財 產 損 失 身 體 攻 擊 性 暴 力 遭 動 物 攻 擊 受 疾 病 傳 染 受 天 然 環 境 危 害 恐 嚇 公 然 侮 辱 誹 謗 其 他 一 案 例 情 境 一 位 領 有 多 重 極 重 度 身 障 手 冊 且 列 冊 低 收 入 之 個 案 未 婚 又 獨 居, 他 時 常 與 案 友 群 聚 飲 酒 且 脾 氣 暴 躁, 也 常 因 酒 醉 騎 車 自 摔 受 傷 送 醫 一 日 個 案 由 119 送 入 急 診 就 醫, 經 初 步 醫 療 處 置 緩 和 症 狀 後, 因 需 安 排 檢 查 醫 囑 需 禁 食, 但 個 案 醫 囑 配 合 度 差, 多 次 向 醫 護 人 員 嚷 著 肚 子 餓 要 吃 飯, 照 會 社 工 人 員 協 助 安 撫 其 情 緒, 個 案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說 明 及 社 工 人 員 的 安 撫 無 法 接 受, 以 三 字 經 謾 罵 在 場 的 工 作 人 員, 並 要 社 工 人 員 及 醫 護 人 員 小 心 點, 就 在 傳 送 人 員 欲 協 助 其 推 床 至 檢 查 室, 詢 問 確 認 個 案 的 身 分 時, 個 案 情 緒 煩 躁 不 耐 再 度 爆 怒 並 粗 口 罵 人, 隨 即 自 腰 際 抽 出 一 把 水 果 刀 在 空 中 來 回 比 畫, 工 作 人 員 隨 即 自 床 邊 跳 開 保 持 距 離, 個 案 後 遭 趕 來 的 警 衛 奪 刀 後 壓 制 於 病 床 上, 警 方 並 隨 後 到 場 處 理 二 案 例 解 析 ( 一 ) 可 辨 識 的 風 險 因 子 警 訊 危 機 升 高 的 原 因 暴 力 觸 發 點 3. 個 案 長 期 酗 酒, 影 響 其 認 知 及 情 緒 控 制 能 力 較 差 4. 個 案 認 知 他 領 有 身 障 手 冊 且 為 低 收 入 戶, 工 作 人 員 應 對 其 更 加 照 顧 5. 個 案 認 知 他 人 對 其 需 求 不 願 理 會 而 情 緒 暴 躁, 進 而 辱 罵 他 人 6. 個 案 的 身 體 不 適 症 狀 引 起 其 忍 受 性 低 醫 囑 遵 從 性 低 7. 個 案 對 醫 院 病 人 安 全 辨 識 行 為 ( 確 認 身 分 ) 感 到 不 耐 煩 ( 二 ) 對 社 工 及 組 織 之 影 響 與 危 害 1. 個 案 情 緒 激 動 辱 罵 三 字 經, 讓 社 工 人 員 及 醫 護 人 員 覺 得 工 作 無 尊 嚴, 不 受 尊 重 2. 如 遭 刀 子 劃 傷 將 導 致 身 體 傷 害 3. 日 後 社 工 人 員 接 觸 此 類 酗 酒 且 情 緒 煩 躁 之 個 案, 可 能 心 生 恐 懼, 影 響 社 工 後 續 與 其 他 案 主 建 立 專 業 服 務 關 係 4. 社 工 單 位 於 進 行 社 心 方 面 評 估 時, 將 個 案 對 醫 療 計 畫 配 合 度 列 入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考 量 項 目 三 因 應 策 略 之 建 議 ( 一 ) 事 前 預 防 163
168 1. 詢 問 家 屬 或 村 里 幹 事 朋 友 增 加 對 個 案 資 料 的 瞭 解 與 掌 握 2. 培 養 對 個 案 情 緒 變 化 之 敏 感 度, 採 取 不 同 的 因 應 方 式 3. 除 了 柔 性 勸 說 外, 適 時 請 警 衛 或 警 方 以 較 嚴 肅 的 態 度 告 知 勸 告 ( 二 ) 危 機 處 理 1. 對 個 案 身 體 不 適 症 狀 先 予 以 初 步 醫 療 處 置 緩 解 2. 由 社 工 人 員 給 予 關 懷, 醫 護 及 社 工 人 員 說 明 檢 查 的 注 意 事 項, 並 柔 性 勸 說 個 案 配 合 醫 囑, 先 禁 食 檢 查, 若 個 案 情 緒 已 不 佳, 勿 一 直 反 覆 詢 問 做 病 人 辨 識 而 引 起 不 耐 情 緒 3. 個 案 辱 罵 三 字 經 時, 工 作 人 員 多 忍 受 其 語 言 暴 力, 並 安 撫 其 情 緒 4. 直 至 個 案 亮 出 刀 片 時, 工 作 人 員 受 到 驚 嚇 威 脅, 自 病 床 邊 跳 開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緊 急 呼 叫 警 衛 協 助 並 同 時 報 警, 警 衛 人 員 趁 個 案 精 神 稍 顯 不 注 意 時 奪 刀 壓 制 個 案 於 病 床 上 5. 個 案 由 警 方 帶 回 警 局, 院 方 由 急 診 室 護 理 人 員 代 表 報 警 製 作 筆 錄, 向 個 案 提 出 恐 嚇 告 訴 ( 三 ) 復 原 與 訴 訟 1. 此 案 例 目 前 無 人 員 遭 受 身 體 傷 害, 警 方 後 趕 至 原 有 意 將 此 事 化 小 ( 警 方 時 常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處 理 個 案 ), 在 院 方 堅 持 提 出 告 訴 下 警 方 將 個 案 帶 回 警 局 製 作 筆 錄 其 恐 嚇 部 分 已 由 院 方 協 助 提 出 恐 嚇 告 訴, 目 前 正 等 待 開 庭 審 理 中 2. 社 工 人 員 長 期 服 務 類 似 案 例, 恐 有 身 心 耗 竭 的 狀 況, 機 構 也 需 要 提 供 相 關 資 源 與 協 助, 以 維 護 社 工 人 員 的 身 心 健 康 164
169 參 考 文 獻 第 一 章 徐 雅 嵐 (2008) 高 風 險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之 案 主 暴 力 風 險 知 覺 與 人 身 安 全 現 況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雄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2014)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陳 圭 如 (2005) 社 會 工 作 者 遭 受 服 務 案 主 暴 力 攻 擊 問 題 初 探,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8, 陳 圭 如 孫 世 維 譯 ( 2007) 案 主 暴 力 與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 原 作 者 :Newhill, C.E.) 臺 北 市 : 心 理 ( 原 著 出 版 年 :2004) 勞 動 部 (2013) 勞 委 會 回 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通 過 後 各 界 關 心 議 題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勞 動 部 (2014a)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自 103 年 7 月 3 日 上 路 分 二 階 段 施 行 新 聞 稿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網 址 : 勞 動 部 (2014b) 公 告 修 訂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新 聞 稿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網 址 : 勞 動 部 (2014c) 工 作 相 關 心 理 壓 力 事 件 引 起 精 神 疾 病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網 址 : 165
170 勞 動 部 (2015)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內 容 為 何? 取 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網 址 : 06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2014)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指 引 游 美 貴 (2013)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游 美 貴 (2014) 衛 生 福 利 部 102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期 末 報 告 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 (2003). Code of practice on workplace violence in services sectors and measures to combat this phenomenon. Genev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3). Guidelines for Social Worker Safety in the Workplace. Washington, D.C. 第 二 章 香 港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2008) 預 防 工 作 間 暴 力 實 用 手 冊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2014)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指 引 陳 圭 如 孫 世 維 譯 ( 2007) 案 主 暴 力 與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 原 作 者 :Newhill, C.E.) 臺 北 市 : 心 理 ( 原 著 出 版 年 :2004) 劉 淑 瓊 (2014) 危 險 的 專 業? 保 護 性 社 工 的 安 全 防 護 與 精 進 作 為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47, 臺 北 市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雜 誌 社 游 美 貴 (2013)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游 美 貴 (2014) 衛 生 福 利 部 102 年 度 科 技 計 畫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研 議 研 究 案 期 末 報 告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3). Guidelines for Social Worker Safety in the Workplace. Washington, D.C. 166
171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0). Keeping safe in the workplace A Guide for Social Work Practitioners. 第三章 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 2008 預防工作間暴力實用手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14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高雄市社工師公會 2014 社工人員安全維護手冊 陳圭如 孫世維譯 2007 案主暴力與社會工作實務 原作者 Newhill, C.E. 臺北市 心理 原著出版年 2004 鄧煌發 2007 犯罪分析與犯罪學理論 環境犯罪學理論之應用與評析 中 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 38:1 1~20 劉淑瓊 2014 危險的專業 保護性社工的安全防護與精進作為 社區發展 季刊 臺北市 社區發展季刊雜誌社 劉紀宏 2008 遇見流浪狗 取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網址 pdf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15 傳染病介紹 取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3 月 21 日 網址 C84A2F0C6FAC5B Predicting and dealing with violence(1998).children s Services Practice Notes,3(2):4-5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2013). Guidelines for Social Worker Safety in the Workplace. Washington, D.C. School of Social Work, University at Buffalo. (2014). Self-Care Starter Kit. Retrieved November 13, 2014 from the World Wide Web: 167
172 168
173 附 錄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方 案 (104 年 -106 年 )( 核 定 本 ) 壹 緣 起 職 業 安 全 是 對 執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社 工 人 員 ) 應 有 的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係 依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協 助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促 進 發 展 或 恢 復 其 社 會 功 能, 謀 求 其 福 利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傳 統 以 來 社 工 人 員 基 於 人 道 理 念 與 專 業 的 知 識 體 系 服 務 社 會 上 的 弱 勢 者, 被 認 為 是 一 門 關 懷 的 助 人 專 業 但 隨 著 快 速 的 社 會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的 本 質 漸 趨 嚴 重 複 雜,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對 象 多 元 歧 異, 執 行 專 業 的 場 所 也 越 來 越 多 變 及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社 工 人 員 不 僅 擔 任 案 主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的 協 助 者 角 色, 同 時 也 是 代 表 國 家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與 法 律 制 度 公 權 力 的 執 行 者, 兼 具 照 顧 與 控 制 兩 種 特 質, 因 而 導 致 諸 般 受 到 人 身 傷 害 的 風 險 為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已 將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納 入 條 文 規 範, 並 採 行 相 關 強 化 人 身 安 全 措 施 ; 另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適 用 於 保 障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益 ;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適 用 於 保 障 具 勞 工 身 分 之 社 工 人 員 的 權 益 ; 又 社 工 人 員 受 到 侵 害 或 暴 力 之 法 律 保 障, 則 可 適 用 刑 法 中 之 妨 害 公 務 傷 害 妨 害 自 由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毀 棄 損 壞 等 罪, 民 法 之 財 產 權 及 非 財 產 權 侵 害 賠 償,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有 關 妨 害 公 務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罰 則 等 但 國 內 公 部 門 或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裝 備 尚 有 不 足, 社 工 人 員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遭 騷 擾 甚 至 攻 擊 的 案 件 時 有 所 聞 102 年 6 月 間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無 障 礙 之 家 社 工 人 員 遭 案 主 砍 傷, 再 次 引 發 社 會 各 界 對 國 內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之 關 注 ;103 年 11 月 高 市 岡 山 社 福 中 心 將 初 生 女 嬰 安 置, 遭 案 父 帶 汽 油 彈 威 脅 社 工, 經 警 消 趕 至 安 撫, 幸 無 人 受 傷 衛 生 福 利 部 102 年 補 助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所 做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過 去 1 年 社 工 人 員 遭 受 案 主 暴 力 對 待 情 形, 曾 遭 受 威 脅 占 71.8%, 曾 遭 受 身 體 攻 擊 占 20%, 造 成 財 產 損 害 占 8.2%; 此 外, 有 五 成 五 的 社 工 人 員 有 遭 騷 擾 甚 至 攻 擊, 從 未 遭 言 語 或 肢 體 暴 力 攻 擊 的 社 工 人 員 僅 有 三 成 衛 生 福 利 部 更 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 調 查 102 年 11 月 至 103 年 10 月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員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事 件, 經 統 計 在 服 務 過 程 中 遭 口 頭 辱 罵 者 達 55%, 遭 受 威 脅 者 占 31%, 肢 體 暴 力 者 占 2.9%, 經 比 較 102 年 同 期 調 查, 比 率 均 有 提 高, 另 從 未 遭 言 語 或 肢 體 暴 力 攻 擊 僅 1.55% 而 陳 麗 欣 教 授 於 96 年 針 對 臺 灣 社 工 人 員 在 工 作 場 域 遭 遇 人 身 安 全 危 害 經 驗 之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被 害 經 驗 發 生 場 合, 以 在 辦 公 處 所 占 26.9% 最 多, 家 訪 時 占 12.9% 顯 見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業 時 遭 受 言 語 辱 169
174 罵 及 人 身 攻 擊 等 暴 力 威 脅 狀 況 並 非 特 例, 而 是 在 工 作 時 需 要 面 對 的 常 態 與 困 境 為 建 立 制 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立 法 委 員 王 育 敏 李 昆 澤 及 何 欣 純 等 於 102 年 底 分 別 提 出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法 案, 業 經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一 讀 通 過, 並 交 付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 另 依 據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度 預 算 之 主 決 議, 為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安 全,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擬 具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安 全 法 案, 於 103 年 1 月 15 日 以 前 送 行 政 院 審 查, 並 研 提 具 體 改 善 計 畫, 以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之 執 業 安 全 衛 生 福 利 部 爰 訂 定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條 例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草 案 )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幾 經 討 論 溝 通, 囿 於 本 條 例 草 案 尚 有 法 制 面 之 疑 義 未 解, 但 保 障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刻 不 容 緩, 且 考 量 立 法 過 程 冗 長 恐 緩 不 濟 急, 故 行 政 院 審 查 本 條 例 草 案 結 論 為 :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徵 詢 民 間 相 關 團 體 及 地 方 政 府 意 見, 於 103 年 底 前 研 擬 改 善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計 畫 報 院 核 定 後 據 以 辦 理, 爰 訂 定 本 方 案 貳 現 況 與 問 題 一 現 況 ( 一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全 國 公 私 部 門 社 福 領 域 社 會 工 作 專 職 人 員 ( 含 社 工 師 及 社 工 員 ) 計 10,301 人, 其 中 公 部 門 3,587 人 (33.8%), 私 部 門 6,714 人 (66.2%), 社 工 人 員 職 場 安 全 對 於 社 工 個 人 家 庭 服 務 對 象 社 區 專 業 發 展 及 福 利 服 務 推 動 息 息 相 關, 並 具 有 高 度 的 重 要 性, 近 年 來 已 成 為 社 會 關 注 之 議 題, 政 府 應 建 立 制 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提 高 實 務 工 作 效 能 ( 二 ) 近 年 來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同 相 關 部 會 積 極 建 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並 督 導 或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作 為 如 下 : 1.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等 法 規 將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納 入 條 文 規 範, 委 託 進 行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及 保 護 措 施 調 查 研 究,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增 設 保 護 性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設 施 設 備, 將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教 育 納 入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將 周 全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措 施 納 入 中 央 對 地 方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之 績 效 考 核 項 目, 請 法 務 部 研 修 刑 法 以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保 護 機 制, 規 劃 編 製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強 化 辦 理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2. 修 正 地 方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員 保 護 措 施 檢 核 表 運 用 社 政 與 警 政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案 件 聯 繫 機 制 程 序, 強 化 警 政 連 繫 合 作 機 制 ; 訂 定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 範 例 ), 請 地 方 政 府 因 地 制 宜 制 訂 行 政 規 則 並 落 實 辦 理, 建 立 個 案 保 護 標 準 處 遇 流 程 ( 含 攻 擊 事 件 發 生 處 理 流 程 ), 督 導 辦 理 人 身 安 全 軟 硬 體 設 施 與 訓 練, 補 助 增 設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等 ( 三 )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及 防 護 措 施 : 170
175 1.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金 門 縣 等 9 個 縣 市 政 府 已 訂 定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2. 有 7 縣 市 訂 定 社 會 福 利 領 域 社 工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自 治 規 章 如 下 : (1) 屏 東 縣 政 府 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修 訂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危 機 處 理 要 點 (2)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2 年 8 月 21 日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3)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處 理 要 點 (4) 臺 南 市 政 府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訂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5)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訂 定 臺 中 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自 治 條 例 (6) 澎 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訂 定 澎 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7) 彰 化 縣 政 府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訂 定 彰 化 縣 政 府 社 會 工 作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要 點 3. 各 地 方 政 府 因 實 務 需 要,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增 設 安 全 防 護 等 設 施 設 備 二 問 題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雖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並 推 動 各 項 保 障 措 施, 惟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仍 面 臨 下 列 問 題 : ( 一 ) 現 行 法 律 針 對 社 工 人 員 之 安 全 保 障 尚 有 不 足 之 處 : 現 行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等 法 規 僅 規 範 社 工 人 員 受 到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之 虞 者, 得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提 供 協 助, 實 有 不 足 ; 另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及 勞 工 身 分 之 社 工 人 員 雖 有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安 衛 辦 法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法 ) 等 法 之 適 用, 惟 安 衛 辦 法 係 著 重 於 機 關 提 供 辦 公 場 所 執 行 職 務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及 防 護 健 康 防 護 及 侵 害 事 故 之 處 理, 職 安 法 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及 健 康, 適 用 於 各 業 之 通 案 式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 社 工 人 員 多 採 取 進 入 家 庭 和 社 區 的 外 展 模 式, 且 服 務 的 對 象 除 社 會 之 弱 勢 族 群, 尚 包 括 受 害 者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及 充 滿 敵 意 的 暴 力 加 害 人 ( 相 對 人 ), 或 患 有 藥 ( 酒 ) 癮 精 神 疾 病 暴 力 犯 罪 者, 常 遇 有 急 性 暴 力 等 自 殺 ( 傷 ) 或 殺 ( 傷 ) 人 行 為, 時 常 面 臨 人 身 安 全 威 脅, 執 業 之 風 險 相 對 提 高, 惟 現 行 相 關 法 令 尚 未 能 針 對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屬 性 提 供 完 整 規 範 執 業 安 全 防 護 之 保 障 措 施 ; 又 公 私 部 門 之 社 工 人 員 因 分 別 適 用 不 同 法 令, 亦 導 致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不 一 致 ( 二 )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社 工 執 業 安 全 措 施 不 一, 尚 無 完 善 之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 171
176 本 部 雖 已 督 導 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設 備, 惟 目 前 僅 部 分 縣 市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自 治 規 章, 顯 見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亦 因 首 長 重 視 程 度 之 不 同, 而 有 明 顯 之 落 差 ( 三 )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之 防 護 配 備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有 嚴 重 落 差, 職 場 風 險 相 對 提 高 : 社 工 人 員 依 法 處 遇 家 暴 強 制 安 置 收 容 及 剝 奪 親 權 等 工 作, 服 務 對 象 多 數 懷 有 敵 意, 容 易 引 發 衝 突, 增 加 工 作 高 度 風 險, 且 長 期 處 於 高 工 時 高 案 量 之 工 作 環 境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不 僅 係 工 作 場 所 暴 力 受 傷 最 高 危 險 行 業, 而 國 內 社 工 人 員 風 險 僅 次 於 警 察, 卻 無 法 獲 得 比 照 警 察 人 員 於 執 行 勤 務 時 之 警 用 配 備 與 相 關 待 遇,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缺 乏 保 障, 實 有 賴 政 府 積 極 正 視 ( 四 ) 社 工 人 員 遭 受 人 身 安 全 威 脅 之 風 險, 造 成 工 作 高 流 動 率, 影 響 民 眾 福 祉 : 社 工 人 員 在 執 行 任 務 遭 受 安 全 威 脅, 不 僅 事 涉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危 議 題, 也 是 進 用 單 位 與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大 挑 戰 研 究 顯 示 社 工 人 員 長 期 暴 露 在 暴 力 威 脅 下 極 可 能 產 生 如 身 心 耗 竭 替 代 性 創 傷 等 負 面 反 應, 改 以 保 守 安 全 的 方 式 執 行 任 務, 或 選 擇 離 職, 甚 至 離 開 社 工 本 業, 不 僅 造 成 個 人 教 育 投 資 的 浪 費, 更 造 成 社 工 人 力 的 高 流 動 率, 致 專 業 經 驗 無 法 累 積 傳 承, 服 務 品 質 低 落,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的 福 祉 綜 上 所 述, 近 年 來 政 府 雖 已 逐 步 重 視 並 建 構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以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之 職 業 安 全 ; 惟 社 工 實 務 界 對 於 完 備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之 法 制 及 相 關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仍 有 高 度 期 盼 有 鑑 於 立 法 機 關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間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迭 有 反 映, 現 行 法 制 未 能 針 對 社 工 人 員 之 工 作 屬 性 予 以 完 整 規 範 執 業 安 全 必 要 之 防 護 保 障 措 施 為 建 立 制 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提 高 實 務 工 作 效 能, 爰 亟 須 在 未 制 定 專 法 前, 應 先 針 對 工 作 具 風 險 之 社 工 人 員, 訂 定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之 推 動 方 案, 以 確 實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之 人 身 安 全 參 願 景 與 目 標 一 願 景 :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為 青 年 找 出 路 為 老 年 找 依 靠 為 企 業 找 機 會 為 弱 勢 者 提 供 有 尊 嚴 的 生 存 環 境 四 大 施 政 主 軸, 須 仰 賴 社 工 人 員 扮 演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推 手, 以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以 人 民 福 祉 為 優 先 的 各 項 福 利 政 策 藉 由 本 方 案 推 動, 除 可 落 實 上 述 施 政 目 標, 並 能 促 進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進 用 單 位 達 到 社 工 安 全 升 級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創 造 友 善 職 場 之 三 贏 二 目 標 : 172
177 為 強 化 保 障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使 社 工 人 員 在 安 全 安 心 及 安 定 之 工 作 環 境 下 致 力 弱 勢 民 眾 之 福 利 服 務, 本 方 案 預 定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 一 ) 安 全 就 業 : 加 強 風 險 管 理,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 二 ) 安 心 服 務 : 強 化 防 護 保 障,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服 務 ( 三 ) 安 定 管 理 : 建 構 友 善 職 場, 落 實 社 工 專 職 長 任 肆 辦 理 單 位 與 推 動 機 制 一 辦 理 單 位 : ( 一 ) 主 辦 單 位 : 1.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衛 生 福 利 部 2.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法 務 部 勞 動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3.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4. 進 用 單 位 ( 二 ) 協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二 推 動 機 制 : ( 一 ) 中 央 主 管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依 據 本 方 案 積 極 推 動 ( 二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定 期 召 開 相 關 單 位 之 聯 繫 會 議, 推 動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三 實 施 對 象 : ( 一 ) 進 用 單 位 : 係 指 進 用 社 工 人 員 之 政 府 機 關 ( 構 ) 學 校 法 人 機 構 團 體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 二 ) 社 工 人 員 : 係 指 前 款 進 用 單 位 任 ( 僱 ) 用 執 行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2 條 所 定 業 務, 有 受 騷 擾 恐 嚇 威 脅 等, 致 生 危 害 或 有 危 害 之 虞, 或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或 自 由 受 不 法 侵 害 之 下 列 人 員 : 1. 工 作 職 稱 為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2. 非 上 述 工 作 職 稱, 但 具 備 社 會 工 作 本 科 系 或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伍 實 施 期 程 一 第 1 階 段 開 辦 期 :104 年 本 方 案 奉 核 定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以 社 會 福 利 衛 生 教 育 榮 民 服 務 及 原 住 民 為 推 動 領 域 二 第 2 階 段 拓 展 期 :106 年 1 月 至 12 月, 檢 視 第 1 階 段 執 行 成 效 據 以 賡 續 辦 理, 並 將 國 防 法 務 及 就 業 領 域 納 入 第 2 階 段 推 動 陸 執 行 策 略 及 工 作 內 容 一 執 行 策 略 : ( 一 ) 目 標 一 : 安 全 就 業 173
178 1. 策 略 一 : 研 訂 社 工 人 員 風 險 量 表 及 安 全 防 護 指 引 之 參 考 原 則 2. 策 略 二 : 建 置 執 業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3. 策 略 三 : 制 定 人 身 安 全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建 置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之 標 準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 二 ) 目 標 二 : 安 心 服 務 1. 策 略 一 :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遭 受 騷 擾 恐 嚇 威 脅, 致 生 危 害 之 通 報 機 制 2. 策 略 二 : 社 工 人 員 因 執 業 遭 受 侵 害 之 重 大 事 件, 對 其 進 用 單 位 相 關 缺 失 及 執 業 環 境 之 輔 導 改 善 3. 策 略 三 : 檢 討 社 會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並 研 議 將 傷 害 社 工 人 員 加 重 罰 則 之 規 定 入 法 ( 三 ) 目 標 三 : 安 定 管 理 : 1. 策 略 一 :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因 進 用 單 位 未 提 供 適 足 執 業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所 需 之 救 濟 或 申 訴 機 制 2. 策 略 二 : 落 實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督 導 機 制 3. 策 略 三 : 盤 點 現 行 相 關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及 職 業 安 全 法 令 編 製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及 案 例 彙 編 4. 策 略 四 : 支 給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視 風 險 需 要 酌 予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二 工 作 內 容 : 實 施 措 施 與 分 工 詳 如 附 件 一 柒 經 費 編 列 一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方 案 各 級 主 辦 單 位 ( 含 進 用 單 位 )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至 106 年 合 計 需 1 億 3,273 萬 3,000 元 ( 經 費 概 算 詳 如 附 件 二 ) 二 支 給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 ( 一 ) 衛 生 及 社 會 福 利 領 域 : 地 方 政 府 及 委 外 之 民 間 團 體 所 需 經 費,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4 成, 地 方 自 籌 6 成 ; 衛 生 福 利 部 委 外 之 民 間 團 體 則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予 以 經 費 補 助 ( 二 ) 其 餘 領 域 分 由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支 應 ( 三 )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進 用 單 位 已 視 所 屬 員 工 執 業 風 險 而 有 發 放 津 貼 或 其 他 補 助 者, 以 不 重 複 請 領 為 原 則 三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費 : ( 一 )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視 風 險 需 要 酌 予 補 助 辦 理 ( 二 ) 其 餘 領 域 分 由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捌 預 期 效 益 一 制 定 社 工 人 員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辦 理 職 前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編 製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供 社 工 人 員 運 用, 受 益 人 次 達 10,000 人 次, 有 效 提 升 社 174
179 工 人 員 風 險 意 識 及 安 全 防 護 之 專 業 知 能 二 支 給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補 助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受 益 人 數 達 10,000 人 次,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三 社 工 人 員 因 風 險 因 素 衍 生 之 流 動 率 降 低 5%, 有 效 達 成 社 工 人 員 專 職 久 任, 傳 承 專 業 實 務 經 驗, 提 升 福 利 服 務 品 質 四 強 化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建 立 友 善 之 執 業 環 境, 達 成 執 業 安 全 零 風 險 玖 督 考 機 制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相 關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就 進 用 單 位 推 動 本 方 案 之 績 效, 定 期 納 入 相 關 績 效 考 核 或 評 鑑, 並 視 需 要 邀 集 社 福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實 地 督 導 二 衛 生 福 利 部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並 進 行 評 估 修 正 三 本 方 案 推 行 成 效, 列 為 主 ( 協 ) 辦 單 位 績 效 考 核 之 參 考 ; 相 關 人 員 及 進 用 單 位 視 執 行 績 效 依 現 行 獎 勵 機 制 及 規 定 辦 理 獎 勵 或 公 開 表 揚, 未 依 方 案 辦 理 者, 中 央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經 費 補 助 壹 拾 附 則 本 方 案 經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 實 施 分 工 表 壹 目 標 一 : 安 全 就 業 一 策 略 一 : 研 訂 社 工 人 員 風 險 量 表 及 安 全 防 護 指 引 之 參 考 原 則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依 社 工 執 行 業 務 的 性 質 ( 高 風 險 性 一 般 性 ) 執 行 業 務 場 域 工 作 時 間 ( 日 間 夜 間 ) 及 個 案 特 殊 性, 訂 定 風 險 量 表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104 年 訂 定 風 險 量 表 及 安 全 防 護 指 引 之 參 考 原 則, 供 協 辦 單 位 核 發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並 據 以 推 動 相 關 防 護 措 施 ( 二 )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安 全 防 護 設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104 年 175
180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備 措 施 之 設 置 參 考 原 則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 三 )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安 全 指 引, 供 進 用 單 位 推 動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之 依 循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104 年 二 策 略 二 : 進 用 單 位 建 置 執 業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對 於 社 工 人 員 之 辦 公 場 所, 應 注 意 其 安 全, 並 妥 為 規 劃 下 列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1. 加 強 門 禁 管 理, 視 需 要 裝 置 必 要 之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2. 與 社 區 保 持 連 繫, 視 需 要 建 立 防 護 聯 防 體 系 ( 含 保 全 警 衛 系 統 ) 3. 與 當 地 警 察 機 關 保 持 連 繫, 視 需 要 洽 請 加 強 巡 邏 4. 規 劃 訂 定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遭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內 政 部 104 年 -106 年 強 化 事 前 預 防 事 中 危 機 處 理 及 事 後 慰 助 之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機 制 176
181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遇 危 害 之 相 關 避 難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 二 ) 考 量 社 工 人 員 之 性 別 年 齡 及 業 務 內 容 等, 執 行 下 列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1. 加 強 相 關 安 全 防 護 訓 練 2. 建 立 預 防 危 害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提 供 適 當 之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3.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經 評 估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可 能, 得 指 派 人 員 陪 同,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請 求 警 察 機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4. 對 執 行 特 殊 社 會 工 作 業 務 之 社 工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內 政 部 104 年 -106 年 ( 三 )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致 生 危 害, 進 用 單 位 視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內 政 部 104 年 -106 年 177
182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需 要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急 救 搶 救 及 必 要 之 消 防 封 鎖 等 緊 急 措 施 2. 向 警 方 報 案 或 請 求 相 關 機 關 儘 速 派 員 處 理 3. 視 情 節 通 報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 四 ) 進 用 單 位 所 在 地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通 報, 應 查 明 相 關 處 理 情 形,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內 政 部 104 年 -106 年 ( 五 ) 進 用 單 位 於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或 自 由 之 侵 害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協 助 就 醫 診 療, 或 視 情 況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療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內 政 部 104 年 -106 年 178
183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護 2. 對 社 工 人 員 及 其 家 屬 之 關 懷 慰 問,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3.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之 原 因,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流 程 品 質 防 護 措 施 等 相 關 措 施 4.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訴 訟 或 法 律 上 之 相 關 協 助 5.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6. 因 原 任 職 期 間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侵 害 者, 應 由 其 原 進 用 單 位 繼 續 提 供 上 開 措 施 之 協 助 ( 六 ) 進 用 單 位 依 本 方 案 規 定 請 求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或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時, 受 理 請 求 之 機 關 應 即 為 必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年 -106 年
184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要 之 處 置 三 策 略 三 : 制 定 人 身 安 全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建 置 人 身 安 全 防 護 之 標 準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服 務 之 專 業 品 質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制 定 分 級 訓 練 課 程 ( 含 服 務 制 度 規 章 服 務 流 程 服 務 技 能 與 態 度 職 場 價 值 與 工 作 倫 理 等 )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提 升 社 工 人 員 風 險 意 識 及 安 全 防 護 專 業 知 能, 有 效 預 防 受 侵 害 事 件 發 生 ( 二 ) 進 用 單 位 應 辦 理 或 派 員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及 研 討 會 ( 三 ) 進 用 單 位 應 辦 理 或 派 員 參 加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個 案 檢 討 會 議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貳 目 標 二 : 安 心 服 務 一 策 略 一 :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遭 受 騷 擾 恐 嚇 威 脅, 致 生 危 害 之 通 報 機 制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通 報 制 度 ( 二 ) 建 置 社 工 人 員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104 年 -106 年 建 置 人 身 安 全 通 報 制 度 及 資 訊 系 統, 強 化 防 護 保 障 措 施 180
185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人 身 安 全 通 報 政 府 本 方 案 資 訊 系 統 之 進 用 單 位 二 策 略 二 : 社 工 人 員 因 執 業 遭 受 侵 害 之 重 大 事 件, 對 其 進 用 單 位 相 關 缺 失 及 執 業 環 境 之 輔 導 改 善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中 央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社 工 人 員 因 執 業 遭 受 侵 害 之 重 大 事 件, 對 其 進 用 單 位 相 關 缺 失 及 執 業 環 境 之 輔 導 改 善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輔 導 進 用 單 位 檢 討 改 善, 降 低 受 侵 害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機 率 三 策 略 三 : 檢 討 社 會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並 研 議 將 傷 害 社 工 人 員 加 重 罰 則 之 規 定 入 法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檢 討 社 會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並 將 傷 害 社 工 人 員 加 重 罰 則 之 規 定 研 議 入 法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104 年 -106 年 完 備 社 會 福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制 參 目 標 三 : 安 定 管 理 一 策 略 一 :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因 進 用 單 位 未 提 供 適 足 執 業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所 需 之 救 濟 或 申 訴 機 制 181
186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進 用 單 位 未 提 供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或 提 供 不 足 時, 社 工 人 員 得 請 求 進 用 單 位 提 供 之 ( 二 ) 進 用 單 位 不 提 供 或 拒 絕 時, 社 工 人 員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適 用 對 象, 依 該 法 提 起 救 濟 ; 其 餘 人 員,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建 立 社 工 人 員 救 濟 制 度, 建 構 友 善 職 場 二 策 略 二 : 落 實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督 導 機 制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進 用 單 位 落 實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督 導 機 制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落 實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安 全 督 導 機 制, 有 效 降 低 受 侵 害 事 件 發 生 三 策 略 三 : 盤 點 現 行 相 關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及 職 業 安 全 法 令 編 製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及 案 例 彙 編, 供 進 用 單 位 之 社 工 人 員 參 考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104 年 盤 點 相 關 社 工 盤 點 現 行 相 關 退 除 役 官 兵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182
187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社 工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及 職 業 安 全 法 令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法 令 及 編 製 手 冊 案 例 彙 編, 提 供 基 層 社 工 人 員 之 服 務 工 具 ( 二 ) 編 製 人 身 安 全 手 冊 及 案 例 彙 編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四 策 略 四 : 支 給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或 視 風 險 需 要 酌 予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之 社 工 人 員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一 ) 依 高 度 風 險 及 一 般 風 險 之 分 級 量 表 供 進 用 單 位 支 給 社 工 人 員 執 行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 從 事 高 度 風 險 業 務 之 社 工 人 員, 每 月 發 給 2,000 元 ; 從 事 一 般 風 險 業 務 之 社 工 人 員, 每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補 助 執 行 高 度 風 險 及 一 般 風 險 業 務 之 社 工 人 員 風 險 工 作 補 助 費 及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落 實 社 工 專 職 長 任 月 發 給 1,000 元 ) 183
188 實 施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預 定 時 程 備 註 ( 二 ) 視 風 險 需 要 酌 予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投 保 執 業 安 全 保 險 ( 項 目 並 包 含 傷 害 保 險 )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方 案 之 進 用 單 位 104 年 -106 年 184
189 附 錄 二 社 工 人 員 不 同 受 僱 身 分 所 享 安 全 法 規 保 障 對 照 表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公 務 人 聘 用 人 員 行 政 院 暨 行 政 院 及 所 依 用 人 組 進 用 員 任 用 法 聘 用 條 例 所 屬 機 關 約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織 規 定 或 依 據 僱 人 員 僱 用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勞 動 契 約 辦 法 及 運 用 要 點 進 用 勞 基 法 適 用 情 形 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與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於 1998 年 起 適 用 公 立 社 福 機 構 2008 年 起 適 用 社 會 團 體 僱 用 勞 工 2009 年 起 適 用 ) 職 業 保 險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3 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範 圍, 包 括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生 育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六 項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2 條, 勞 工 保 險 之 分 類 及 其 給 付 種 類 如 下 :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 生 育 傷 病 失 能 老 年 及 死 亡 五 種 給 付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傷 病 醫 療 失 能 及 死 亡 四 種 給 付 185
190 公家機關(構) (倘有特別約定 依照特約規定為之) 項目 公務人員 聘用人員 約用/專案/ 約僱人員 臨時人員 民間機構 團體 公務人 公 務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勞動基準法 員保障法 保障法 發生 職災 之保 障 安全及衛生 第七章(第 59~63 條) 第 21 條 第 21 條 防 護 辦 法 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 公務人 公 務 人 員 第 23 條 補償內容 連帶補償責 員因機關 因機關提 各機關於 任 強制退休及職災醫 提供之安 供之安全 公務人員 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全及衛生 及衛生防 執行職務 等 防護措施 護措施有 遭 受 生 命 職業安全衛生法 有瑕疵 瑕疵 致其 身體及健 第 6 條(第 2 項) 雇主 致其生命 生命 身體 康之侵害 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 身體或 或健康受 後 應採取 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 健康受損 損時 得依 下列處置 衛生措施 時 得依 國家賠償 措施 國家賠償 法 請 求 賠 一 先行墊付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 法請求賠 償 公務人 醫 療 所 需 身心健康之事項 償 公務 員因公受 費用 並依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 人員因公 傷 殘廢或 規定辦理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受傷 殘 死亡者 應 歸墊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 廢或死亡 發 給 慰 問 二 與警察或 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 者 應發 金 相關機關 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 保持聯絡 所 給慰問金 公務人 公務人員 安全及衛生 (一~三略) 四 避難 急救 並協助破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 案 186 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
191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員 安 全 及 防 護 辦 法 三 依 規 定 延 危 及 其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衛 生 防 護 第 23 條, 聘 律 師 及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辦 法 各 機 關 於 提 供 法 律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第 23 條 公 務 人 員 上 之 協 助 屬 主 管 報 告, 各 機 關 執 行 職 務 四 依 規 定 即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於 公 務 人 遭 受 生 命 時 辦 理 核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員 執 行 職 身 體 及 健 發 慰 問 金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務 遭 受 生 康 之 侵 害 五 協 助 辦 理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命 身 體 後, 應 採 取 請 假 保 險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及 健 康 之 下 列 處 置 退 休 撫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侵 害 後, 措 施 : 卹 等 事 宜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應 採 取 下 一 先 行 墊 六 協 助 轉 介 第 37 條, 事 業 單 位 工 列 處 置 措 付 醫 療 所 專 業 機 構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施 : 需 費 用, 進 行 心 理,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一 先 行 墊 並 依 規 定 諮 商 輔 導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付 醫 療 辦 理 歸 墊 或 醫 療 照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所 需 費 護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用,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歸 墊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二 與 警 察 或 相 關 機 關 保 持 聯 絡, 並 協 助 破 案 三 依 規 定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七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第 32 條,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致 傷 病 審 查 準 則 說 明 職 業 傷 害 與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民 法 187
192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並 協 助 律 上 之 協 令 從 事 於 公 依 民 法 侵 權 行 為 或 依 破 案 助 務 之 人 員, 契 約 之 約 定 得 向 雇 主 三 依 規 定 四 依 規 定 有 關 安 全 及 請 求 相 關 之 民 事 賠 償 延 聘 律 師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四 依 規 定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即 時 辦 理 核 發 慰 問 金 五 協 助 辦 理 請 假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事 宜 六 協 助 轉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事 項, 得 由 各 機 關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4 條, 慰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職 災 保 險 給 付 -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傷 病 給 付 失 能 給 付 死 亡 給 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退 保 後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職 業 疾 病 生 活 津 貼 身 體 障 害 生 活 津 貼 職 災 勞 工 死 亡 家 屬 補 助 器 具 補 助 理 請 假 理 諮 商 輔 問 金 發 給 標 保 險 導 或 醫 療 準 如 下 : 一 退 休 撫 照 護 受 傷 慰 問 卹 等 事 七 其 他 必 金 二 殘 廢 宜 要 之 措 施 慰 問 金 三 六 協 助 轉 死 亡 慰 問 介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醫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金 ( 詳 細 規 定 與 金 額 略 ) 第 10 條, 約 僱 人 員 比 照 本 辦 法 發 給 188
193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療 照 護 第 4 條, 慰 慰 問 金 問 金 發 給 七 其 他 必 標 準 如 下 要 之 措 : 一 受 傷 施 慰 問 金 二 公 務 人 殘 廢 慰 問 員 因 公 傷 金 三 死 殘 死 亡 慰 亡 慰 問 金 ( 問 金 發 給 詳 細 規 定 辦 法 與 金 額 略 ) 第 4 條, 慰 問 金 發 給 標 準 如 下 : 一 受 傷 慰 問 金 二 殘 廢 慰 問 金 三 死 亡 慰 問 金 ( 詳 細 規 定 與 金 額 略 ) 因 公 涉 訟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第 21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進 用 189
194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法 第 7 條, 服 務 機 關 應 為 該 公 務 人 員 延 聘 律 師 第 12 條, 調 職 或 離 職 後, 因 原 任 職 期 間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者, 應 由 其 原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涉 訟 輔 助 第 2 條, 本 法 ( 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定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行 之 第 7 條, 服 務 機 關 應 為 該 公 務 人 員 延 聘 律 師 第 12 條, 調 職 或 離 職 後, 因 原 任 職 期 間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者, 應 由 其 原 服 務 機 關 辦 理 涉 訟 輔 條, 下 列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之 涉 訟 輔 助, 比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 一 政 務 人 員 二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三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任 用 非 屬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教 育 人 員 四 其 他 於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之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190
195 公家機關(構) (倘有特別約定 依照特約規定為之) 項目 公務人員 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約用/專案/ 臨時人員 民間機構 團體 助 公務人員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及 勞工請假規則 請假規則 所 屬 各 機 關 所 屬 各 機 關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 第 4 條 聘 僱 人 員 給 聘 僱 人 員 給 公 務 人 員 假辦法 假辦法 有 下 列 各 第 5 條 公 第 5 條 公 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 予公傷病假 款情事之 假請假方式 假 請 假 方 式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 一者 給 準用公務 準用公務 請公傷病假 扣發全勤獎 予公假 人員請假規 人員請假規 金 其期間由 則之規定辦 則之規定辦 機關視實 理 理 際需要定 公傷 之 五 假 因執行 職務或上 下班途中 發生危險 以致傷病 必須休 養或療治 其期間 在二年以 內者 第 5 條 ( 第 1 項) 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 第 4 條 公 務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 給 予公假 其 期間由機關 視實際需要 定之 五 因執行職 務或上下班 191
196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請 公 假 已 滿 第 4 條 第 5 款 之 期 限,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 第 2 項 ) 前 項 人 員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1 年 仍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規 辦 理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遣 但 其 留 職 停 薪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且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由 機 關 長 官 審 酌 延 長 之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者 192
197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其 延 長 以 1 年 為 限 第 6 條, 依 前 條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病 癒 者,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向 原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但 為 辦 理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遣 者, 得 免 附 病 癒 證 明 書 隨 時 向 原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193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198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並 於 復 職 當 日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遣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公 務 人 依 用 人 組 織 依 用 人 組 織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員 退 休 法 規 定 或 聘 用 / 規 定 或 聘 用 / 第 54 條, 勞 工 非 有 下 列 公 務 人 員 僱 用 契 約 而 僱 用 契 約 而 情 形 之 一,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退 休 法 第 定 定 其 退 休 :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6 條, 申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不 請 命 令 退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依 第 五 十 休 - 任 職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退 休 滿 5 年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繳 有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強 制 退 休 之 勞 工,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所 致 者, 依 前 款 (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規 定 加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已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所 定 半 殘 廢 以 上 之 194
199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約 用 / 專 案 / 臨 時 人 員 證 明, 並 經 服 務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亦 無 法 擔 任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且 出 具 證 明 者 ; 若 因 公 傷 病 造 成, 不 受 任 職 5 年 年 資 限 制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執 行 業 務 遭 安 全 危 害,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第 3 條, 公 務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 一 病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第 6 條, 聘 用 人 員 不 適 用 俸 給 法 退 休 法 及 撫 卹 法 之 規 定 ; 其 在 約 聘 期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第 9 條, 約 僱 人 員 不 適 用 俸 給 考 績 退 休 撫 卹 及 公 務 依 用 人 組 織 規 定 或 勞 動 契 約 而 定 195
200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故 或 意 外 間 病 故 或 人 員 保 險 等 死 亡 二 因 公 死 亡 法 規 之 規 定 因 公 死 者, 得 酌 給, 但 在 僱 用 亡 撫 慰 金 期 間 死 亡 者, 得 依 規 定 酌 給 撫 慰 金 公 務 人 公 務 人 員 訴 願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員 保 障 法 保 障 法 第 1 條, 人 第 74 條, 勞 工 發 現 事 業 第 25 條 第 25 條, 民 對 於 中 央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及 其 他 勞, 公 務 人 公 務 人 員 或 地 方 機 關 工 法 令 規 定 時, 得 向 雇 主 員 對 於 服 對 於 服 務 之 行 政 處 分 主 管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申 務 機 關 或 機 關 或 人, 認 為 違 法 訴 雇 主 不 得 因 勞 工 為 前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救 濟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 以 下 均 簡 稱 原 處 分 機 關 ) 所 為 事 主 管 機 關 ( 以 下 均 簡 稱 原 處 分 機 關 ) 所 為 之 行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訴 願 但 項 申 訴 而 予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9 條, 工 作 者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向 雇 主 主 之 行 政 處 政 處 分, 認 法 律 另 有 規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分, 認 為 為 違 法 或 定 者, 從 其 申 訴 : 違 法 或 顯 顯 然 不 當 規 定 一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或 然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二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病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依 三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196
201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第 77 條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本 法 提 起 復 審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基 於 其 原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遭 受 侵 害 時, 亦 同 第 77 條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致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法 提 起 申 訴 再 申 訴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 3 條, 本 法 於 雇 主 或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雇 主 團 體 與 勞 工 或 工 會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適 用 之 197
202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再 申 訴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30 條, 公 務 人 員 依 規 定 請 求 服 務 機 關 提 供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經 服 務 機 關 拒 絕 者,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 其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足 者, 亦 同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第 30 條, 公 務 人 員 依 規 定 請 求 服 務 機 關 提 供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經 服 務 機 關 拒 絕 者,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提 起 救 濟 ; 其 不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足 者, 亦 同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11 條, 因 公 受 傷 198
203 項 目 公 家 機 關 ( 構 ) ( 倘 有 特 別 約 定, 依 照 特 約 規 定 為 之 ) 約 用 / 專 案 /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11 條, 因 公 受 傷 殘 廢 人 員 或 死 亡 人 員 之 遺 族 對 於 慰 問 金 案 之 核 定 結 果,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殘 廢 人 員 或 死 亡 人 員 之 遺 族, 對 於 慰 問 金 案 之 核 定 結 果, 如 有 不 服,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提 起 救 濟 199
204 200
205 附 錄 三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類 型 與 程 度 分 級 技 術 指 引 附 件 : 社 工 人 員 執 業 風 險 評 估 表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以 下 擇 財 產 損 失 毀 損 機 構 財 產 身 體 攻 擊 意 圖 或 實 際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性 暴 力 性 騷 擾 恐 嚇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四 種 類 危 害 類 型 草 擬 範 例 供 參 :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執 行 具 風 險 之 業 務 財 產 損 失 毀 損 機 構 財 產 危 害 型 態 財 產 損 失 危 害 類 別 1. 毀 損 機 構 財 產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破 壞 機 構 所 屬 資 料 物 品 設 備 房 舍 或 環 境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遭 遇 風 險 之 事 件 描 述 1. 服 務 對 象 本 身 - 服 務 對 象 或 相 對 人 對 機 構 服 務 不 滿 對 判 決 不 滿 - 宣 洩 或 表 達 憤 怒 不 滿 的 情 緒 - 警 告 機 構 或 社 工 員 - 本 身 即 為 慣 犯 - 貧 窮 經 濟 急 迫 ( 偷 竊 ) 1. 服 務 對 象 需 面 對 刑 事 與 民 事 責 任 2. 社 工 - 心 理 : 心 生 恐 懼 不 安 憤 怒 - 生 命 : 死 亡 ( 縱 火 ) - 身 體 : 受 傷 - 精 神 : 專 業 耗 竭 - 其 他 : 財 產 201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機 構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風 險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事 前 預 防 1. 服 務 對 象 本 身 -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情 緒 抒 發 與 案 件 申 訴 管 道 2. 社 工 本 身 - 安 全 訓 練 / 演 練, 提 升 危 機 辨 識 能 力 緊 急 逃 生 路 線 規 劃
206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 對 於 機 構 或 社 工 員 之 警 告 欲 同 歸 於 盡 ( 縱 火 ) - 反 社 會 人 格 / 精 神 疾 病 ( 縱 火 ) 2. 社 工 本 身 - 未 能 察 覺 或 評 估 服 務 對 象 的 異 常 狀 態 - 未 妥 善 保 管 機 構 財 物 3. 工 作 情 境 - 兒 少 安 置 兒 少 調 查 - 補 助 申 請 與 審 核 單 位 - 婚 暴 相 對 人 - 非 理 性 患 者 與 家 屬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影 響 工 作 效 率 3. 機 構 - 機 構 設 施 設 備 損 壞 - 機 構 物 品 損 壞 - 機 構 環 境 遭 破 壞 - 重 要 資 料 之 毀 損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3. 工 作 情 境 4. 環 境 場 域 - 設 置 門 禁 - 保 全 系 統 或 監 控 設 備 - 螢 幕 監 看 死 角 - 重 要 資 料 備 份 - 儲 物 櫃 上 鎖 - 產 物 保 險 ( 含 火 險 ) - 防 火 感 應 5. 社 工 配 備 - 緊 急 求 救 鈴 - 螢 幕 監 看 死 角 6. 機 構 - 重 要 資 料 備 202
207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 提 供 物 品 給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 活 動 辦 理 時 - 任 何 工 作 情 境 4. 環 境 場 域 - 開 放 型 服 務 對 象 可 自 由 出 入 - 有 死 角 - 財 物 物 品 未 有 妥 善 放 置 空 間 - 資 料 櫃 未 上 鎖 - 重 要 財 物 未 隨 身 攜 帶 - 機 構 案 家 或 學 校 5. 社 工 配 備 6. 機 構 - 未 設 置 門 禁 保 全 系 統 或 監 控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份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1. 服 務 對 象 - 終 止 服 務 或 轉 介 說 明 - 說 明 其 法 律 責 任 2. 社 工 本 身 - 立 即 提 供 個 別 督 導 資 源 - 協 助 社 工 結 案 轉 介 3. 工 作 情 境 - 4. 社 工 配 備 - 5. 環 境 場 域 - 6. 機 構 203
208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設 備 - 辦 公 區 與 接 待 及 會 談 區 動 線 規 畫 未 臻 完 善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強 化 機 構 安 全 之 教 育 訓 練 - 協 助 社 工 主 張 法 律 權 益 -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與 訴 訟 求 償 補 助 204
209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執 行 具 風 險 之 業 務 身 體 攻 擊 意 圖 或 實 際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危 害 型 態 身 體 攻 擊 危 害 類 別 1. 意 圖 或 實 際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以 任 何 方 式 欲 至 社 工 於 死 地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遭 遇 風 險 之 事 件 描 述 1. 服 務 對 象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有 物 質 濫 用 問 題 ( 尤 其 是 藥 或 強 力 膠 或 酒 )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有 心 理 疾 病, 或 人 格 違 常 ( 尤 其 是 沒 有 病 勢 感 或 診 斷 被 治 療 )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有 暴 力 或 威 脅 ( 揚 言 使 用 暴 力 ) 行 為 的 歷 史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被 認 為 有 情 緒 起 伏 大 的 資 訊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社 工 1. 心 理 - 影 響 情 緒. 心 情, 可 能 感 到 害 怕 - 心 理 衝 擊 : 畏 懼 上 班 做 惡 夢 避 免 路 過 失 眠 焦 慮 憂 鬱 - 工 作 衝 擊 : 不 敢 面 對 服 務 對 象 杯 弓 蛇 影 擔 心 被 檢 討 離 職 轉 換 社 工 寫 檢 討 報 告 處 遇 變 保 守 2. 生 命 - 造 成 當 事 人 生 命 及 身 體 傷 害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可 能 性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風 險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事 件 發 生 前 1. 服 務 對 象 - 2. 社 工 本 身 - 升 會 談 技 巧 - 盡 量 疏 導 服 務 對 象 負 向 情 緒 與 認 知 - 加 強 社 工 員 自 我 防 禦 及 敏 感 度 訓 練 - 與 這 類 服 務 對 象 晤 談 時, 請 男 性 同 仁 鄰 里 長 等 陪 同 - 穿 著 輕 便 容 易 活 動 服 裝 - 職 前 訓 練 的 205
210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有 多 次 反 應 抱 怨 社 工 處 遇 的 歷 史 - 服 務 對 象 是 有 傳 染 病 或 罹 患 令 服 務 對 象 絕 望 的 疾 病 2. 社 工 - 多 獨 自 一 人 面 對 服 務 對 象 - 社 工 顯 露 出 個 人 脆 弱 的 身 體 狀 況 ( 如 : 懷 孕 身 障 使 用 拐 杖 或 行 動 輔 具 ) - 社 工 顯 露 出 個 人 脆 弱 的 精 神 狀 況 ( 如 : 疲 勞 或 正 經 歷 重 大 3. 身 體 - 身 體 傷 害 : 疼 痛 受 傷 復 健 4. 精 神 - 可 能 造 成 睡 眠 或 精 神 不 佳 - 對 當 事 人 及 旁 人 造 成 精 神 創 傷 5. 自 由 同 事 / 工 作 團 隊 的 影 響 1. 心 理 - 心 理 衝 擊 : 替 代 創 傷 擔 心 會 不 會 輪 到 我 團 隊 士 氣 低 落 抱 怨 機 構 支 持 不 足 206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安 全 教 育, 與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的 說 明 - 相 關 風 險 因 素 之 辨 識 與 回 應 - 建 立 求 助 的 管 道 3. 工 作 情 境 - 4. 社 工 配 備 - 手 上 可 拿 著 檔 冊 等 物 品 以 作 為 防 禦 5. 環 境 場 域 - 機 構 內 : 會 談 環 境 與 服 務 對 象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與 阻 隔, 讓 自
211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3 確 認 現 有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壓 力 事 件 ) - 缺 乏 回 應 服 務 對 象 問 題 之 工 作 經 驗 - 看 起 來 膽 小 瘦 弱 迷 路, 或 困 惑 的 樣 子 - 社 工 的 偏 見 或 成 見, 引 起 對 安 全 威 脅 的 過 度 反 應 或 反 應 不 足 - 顯 露 鬆 懈 的 態 度 或 過 度 自 信 - 可 能 增 加 脆 弱 情 境 的 服 裝 ( 帶 珠 寶 或 其 他 有 價 值 的 物 品 高 跟 鞋 等 ) - 可 能 引 起 反 應 - 2. 生 命 - 3. 身 體 - 4. 精 神 - 5. 自 由 - 6. 其 他 - 處 理 程 序 的 變 更 - 離 職 潮 - 服 務 的 中 斷 或 沒 有 到 位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己 處 逃 生 路 線 通 暢 的 環 境, 裝 設 錄 影 機 緊 急 按 鈴 ; 服 務 動 線 確 保 社 工 安 全 - 機 構 外 : 與 這 類 服 務 對 象 晤 談 時, 請 男 性 同 仁 鄰 里 長 等 陪 同 6. 機 構 - 平 日 與 警 察 單 位 做 好 聯 繫 - 將 最 近 派 出 所 電 話 放 在 明 顯 的 地 方 207
212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的 飾 品 ( 政 治 徽 章 貼 紙 宗 教 飾 品 ) - 無 法 遮 蔽 且 可 能 吸 引 或 提 高 注 意 的 外 觀 ( 如 : 刺 青 穿 洞 ) - 缺 乏 可 緊 急 回 應 的 安 全 計 畫 3. 工 作 情 境 - 社 工 是 要 傳 達 不 受 歡 迎 資 訊 嗎 ( 如 : 帶 走 小 孩 告 知 補 助 減 少 無 法 會 面 等 ) - 社 工 是 要 去 回 應 服 務 對 象 的 負 面 情 緒 嗎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督 導 / 主 管 層 面 : 相 關 風 險 因 素 之 警 覺 與 辨 識 增 加 派 案 / 職 務 調 配 時 的 敏 感 度 建 立 安 全 欠 缺 的 反 應 機 制 - 招 募 社 工 時, 需 說 明 擔 任 該 職 務 的 風 險 - 工 作 場 所 動 線 規 劃 - 緊 急 事 件 的 回 應 小 組 與 208
213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 如 : 回 復 抱 怨 或 陳 情 ) 4. 環 境 場 域 - 機 構 內 : - 機 構 外 : 是 否 要 進 入 陌 生 工 作 場 所, 地 址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易 致 迷 路 附 近 區 域 是 否 有 發 生 暴 力 事 件 之 風 險 拜 訪 時 間 點 是 否 為 較 具 風 險 之 時 段 ( 如 僅 服 務 對 象 獨 自 在 家 )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程 序 事 件 發 生 中 1. 服 務 對 象 - 2. 社 工 本 身 - 以 物 品 丟 擲 服 務 對 象, 以 阻 止 其 攻 擊 行 為 3. 工 作 情 境 - 4. 社 工 配 備 - 5. 環 境 場 域 - 6. 機 構 - 報 警 及 救 護 車, 緊 急 就 醫, 通 報 主 管 209
214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附 近 社 區 最 近 是 否 發 生 可 能 提 高 危 機 的 事 件 ( 如 : 殺 人 擄 人 搶 劫 突 襲 ) 該 地 區 曾 通 信 訊 號 不 佳 ( 如 : 隧 道 偏 遠 地 區 ) 工 作 環 境 的 出 口 容 易 抵 達 嗎 是 否 能 夠 掌 握 案 家 共 同 參 與 的 成 員 ( 如 : 誰 可 能 會 在 家 裡 : 小 孩 父 母 其 他 親 友 寵 物, 含 看 門 犬 )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疏 散 沒 有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人 員, 避 免 傷 害 擴 大 事 件 發 生 後 1. 服 務 對 象 - 2. 社 工 本 身 - 3. 工 作 情 境 - 4. 社 工 配 備 - 5. 環 境 場 域 - 6. 機 構 - 通 知 家 屬 至 醫 院 慰 問, 協 助 驗 傷 等 210
215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知 道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對 象 的 家 庭 成 員 或 朋 友, 曾 在 家 中 從 事 犯 罪 或 危 險 活 動 嗎 ( 如 在 家 中 吸 毒 ) 家 庭 環 境 會 增 加 疾 病 感 染 的 風 險, 或 有 寵 物 ( 如 肺 結 核 或 疥 瘡 ) 5. 社 工 配 備 - 維 修 得 很 好 且 狀 況 極 佳 的 車 輛 - 行 動 裝 置 充 飽 電 - 具 有 錄 音 錄 影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準 備 新 聞 稿 等, 統 一 窗 口 對 外 發 言 - 協 助 當 事 人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請 領 - 與 服 務 對 象 之 民 刑 訴 訟 事 宜 - 提 供 當 事 人 及 有 需 要 之 目 睹 人 員 心 理 諮 商 - 填 寫 事 件 報 告 表, 檢 討 並 追 蹤 - 服 務 單 位 提 出 告 訴 與 訴 訟 補 助 - 全 額 提 供 就 211
216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設 備 6. 機 構 - 願 意 保 護 社 工 權 益 的 態 度 - 同 事 知 悉 社 工 的 下 落 - 有 提 供 可 諮 詢 的 法 律 顧 問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醫 費 用 補 助 - 服 務 對 象 是 否 有 心 理 疾 病, 或 人 格 違 常 ( 尤 其 是 沒 有 病 勢 感 或 診 斷 被 治 療 ) 212
217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執 行 具 風 險 之 業 務 性 暴 力 性 騷 擾 危 害 型 態 性 暴 力 危 害 類 別 性 騷 擾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對 社 工 進 行 違 反 其 意 願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且 為 性 侵 害 以 外 之 行 為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遭 遇 風 險 之 事 件 描 述 1. 服 務 對 象 - 具 兩 性 刻 板 印 象 且 缺 乏 性 別 尊 重 概 念 - 曾 有 性 騷 擾 他 人 經 驗 - 曾 有 性 交 易 經 驗 者 - 服 務 對 象 故 意 以 言 語 或 影 音 圖 像 等 工 具 貶 抑 社 工 員 的 女 性 身 分 - 過 度 壓 抑 自 己 情 緒 與 感 受 且 缺 乏 性 別 界 線 概 念 者 - 神 智 不 清, 如 飲 酒 後 1. 心 理 - 造 成 社 工 心 理 不 適 感 引 發 心 理 創 傷 - 他 人 責 怪 社 工 - 影 響 社 工 對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的 信 任 或 關 係 - 影 響 社 工 舊 有 的 生 活 樣 態 與 家 庭 或 人 際 關 係 - 社 工 員 心 裡 感 到 不 受 尊 重 及 對 可 能 的 性 侵 害 威 脅 感 到 嚴 重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全 感 - 社 工 員 遭 性 騷 213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可 能 性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風 險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事 前 預 防 1. 服 務 對 象 - 使 服 務 對 象 明 白 社 工 服 務 界 限 - 使 個 案 了 解 工 作 場 域 不 僅 對 於 個 案 並 對 社 工 提 供 各 面 向 的 保 護 2. 社 工 本 身 - 提 高 社 工 的 安 全 敏 感 度 - 加 強 社 工 的 危 機 反 應 能 力 - 建 立 安 全 回 報 機 制
218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 服 務 對 象 主 動 ( 刻 意 ) 獨 自 約 訪 - 服 務 對 象 過 去 有 性 暴 力 史 或 有 情 感 創 傷 經 驗 下 的 攻 擊 史 - 服 務 對 象 處 遇 情 緒 或 心 理 狀 態 不 穩 定 的 情 況, 情 緒 激 動 且 有 攻 擊 傾 向 - 服 務 對 象 曾 向 社 工 表 達 性 仰 慕 或 曾 騷 擾 社 工 但 受 到 拒 絕 或 阻 卻 2. 社 工 - 缺 乏 安 全 敏 感 度 擾 過 程, 可 能 無 法 控 制 自 己 的 身 體, 亦 無 法 立 即 逃 離 當 時 的 情 境. 而 產 生 強 烈 的 恐 懼, 使 得 社 工 員 對 服 務 對 象 或 其 他 服 務 對 象 失 去 對 人 與 環 境 的 信 任 感 - 服 務 對 象 受 到 處 罰 而 致 對 社 工 或 他 人 不 信 任 有 敵 意 - 服 務 對 象 受 司 法 制 裁, 服 務 關 係 中 斷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相 關 教 育 3. 工 作 情 境 - 若 對 服 務 對 象 或 服 務 場 域 不 熟 悉 時, 先 避 免 社 工 單 獨 提 供 服 務 改 以 兩 人 先 行 了 解 工 作 場 域 或 服 務 對 象 的 生 活 樣 態, 提 升 對 環 境 中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 避 免 在 不 了 解 個 案 的 狀 況 下 或 是 專 業 界 限 不 明 確 時, 進 行 214
219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 社 工 員 獨 自 約 訪, 但 對 服 務 對 象 居 住 環 境 及 背 景 卻 不 易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服 務 對 象 可 能 預 謀 或 突 襲, 對 社 工 員 施 襲 性 侵 害, 社 工 員 因 無 防 備 或 無 力 反 抗, 身 處 於 極 高 的 風 險 情 境 中 3. 工 作 情 境 - 工 作 內 容 需 與 個 案 作 肢 體 接 觸 - 工 作 內 容 與 討 論 性 議 題 有 關 - 安 置 機 構 內 - 服 務 性 需 求 較 2. 生 命 - 出 現 自 傷 行 為 3. 身 體 - 皮 肉 傷 或 是 內 傷 - 需 住 院 治 療 4. 身 體 5. 精 神 - 影 響 社 工 持 續 專 業 工 作 之 意 願 - 社 工 員 往 往 會 對 事 發 地 點 與 事 件 場 景 類 似 的 場 合 產 生 恐 懼, 也 可 能 會 擔 心, 而 無 法 提 供 客 觀 的 評 估 215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肢 體 接 觸 - 有 必 要 進 行 性 議 題 處 理 時, 提 高 自 己 的 敏 感 度, 並 於 事 前 先 模 擬 可 能 的 因 應 方 式, 以 及 何 為 自 己 的 警 戒 線 - 訪 談 時 社 工 態 度 應 專 注 鎮 靜, 對 服 務 對 象 不 適 宜 言 語 及 行 為 不 予 回 應, 引 導 服 務 對 象 回 到 訪 談 主 題 或
220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無 機 會 獲 得 滿 足 之 身 障 者 或 老 人 4. 社 工 配 備 - 5. 環 境 場 域 - 機 構 內 : 工 作 時 的 環 境 空 間 不 夠 明 亮 缺 乏 安 全 感 - 機 構 外 : 社 工 員 獨 自 面 對 危 險 的 環 境 場 域 6. 機 構 - 缺 乏 危 機 或 危 險 通 報 - 設 備 - 缺 乏 影 像 監 控 設 備 與 後 續 服 務 處 遇 - 需 藉 由 就 醫 及 藥 物 治 療 改 善, 亦 可 能 因 此 對 工 作 產 生 恐 懼 而 離 職 6. 自 由 - 服 務 對 象 可 能 以 自 身 身 形 優 勢 及 對 環 境 的 熟 悉, 限 制 社 工 員 的 自 由 7. 其 他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主 動 結 束 訪 談 4. 社 工 配 備 - 攜 帶 可 錄 音 或 錄 影 或 安 全 通 報 的 工 具 - 警 鈴 5. 環 境 場 域 - 監 視 設 備 6. 機 構 - 研 擬 諮 商 輔 導 制 度 建 立 社 工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遭 受 性 騷 擾 通 報 制 度 - 研 擬 通 報 制 度 : 對 社 區 中 高 危 險 對 216
221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象, 規 劃 警 政 社 政 民 政 衛 政 間 的 通 報 制 度, 社 工 員 如 預 約 訪 時 可 通 報 由 警 察 陪 同 或 與 其 他 單 位 人 員 共 同 訪 案, 亦 免 讓 社 工 員 單 獨 置 身 於 高 風 險 情 境 中 事 情 發 生 後 1. 服 務 對 象 - 使 個 案 了 解 行 為 的 不 適 當 處 217
222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若 社 工 無 法 處 理, 需 視 必 要 性 進 行 轉 介 - 需 面 臨 刑 事 訴 訟 2. 社 工 本 身 - 提 供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服 務 機 制 與 法 律 經 濟 等 支 持 機 制 - 通 報, 進 入 處 理 流 程 - 運 用 督 導 機 制 - 自 我 審 視 是 否 能 繼 續 與 個 案 共 事 - 正 視 問 題 避 218
223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219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免 隱 諱 不 報 - 避 免 過 份 自 我 歸 因 - 身 心 受 創 後 需 進 行 身 心 評 估 及 諮 商 輔 導 以 確 認 是 否 適 宜 持 續 執 業 若 有 身 體 危 害, 進 行 休 養 3. 工 作 情 境 - 可 搜 尋 所 在 位 置 的 智 慧 手 機 4. 社 工 配 備 - 5. 環 境 場 域 - 6. 機 構 - 依 社 工 員 意
224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2 辨 識 危 害 3 確 認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現 有 事 件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防 護 描 述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工 配 備 機 構 ) 由 等 影 響 )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對 6 項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願 安 排 諮 商 輔 導 機 制, 由 專 業 醫 師 或 心 理 諮 商 師 進 行 評 估 研 擬 輔 導 計 畫 220
225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執 行 具 風 險 之 業 務 恐 嚇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危 害 型 態 恐 嚇 危 害 類 別 恐 嚇 加 害 社 工 生 命 或 傷 害 之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以 任 何 形 式 使 社 工 畏 懼 將 被 殺 害 死 亡 或 被 傷 害 事 件 描 述 由 進 用 單 位 自 行 填 寫 各 社 工 所 遭 遇 風 險 之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1. 服 務 對 象 本 身 - 疾 病 / 藥 之 因 素 - 精 神 症 狀 發 病 受 症 狀 干 擾 反 社 會 人 格 操 控 人 格 物 質 濫 用 病 史 ( 曾 有 / 現 有 ) - 個 性 - 高 情 感 表 露 ( 批 評 情 感 過 度 涉 入 ) 衝 動 控 制 力 差 想 法 偏 激 - 最 近 生 活 壓 力 及 重 要 事 項 發 生 ( 被 法 律 制 裁 ), 遷 怒 社 工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1. 心 理 - 當 事 者 產 生 恐 遭 不 測 之 心 理 壓 力 及 創 傷 ( 驚 嚇 失 眠 焦 慮 恐 懼 ) 2. 生 命 - 生 命 受 威 脅 - 威 脅 成 真 造 成 社 工 身 亡 3. 身 體 - 恐 未 身 亡 但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可 恢 復 及 不 可 恢 復 的 傷 害 ) 或 身 亡 4. 精 神 - 不 敢 繼 續 與 個 案 工 作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可 能 性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風 險 等 級 進 用 單 位 填 寫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事 前 預 防 1. 服 務 對 象 - 醫 療 - 協 助 就 醫 確 定 診 斷 - 收 集 個 人 史 : 過 去 病 史 及 服 刑 經 過 個 性 社 會 功 能 適 應 - 近 況 掌 握 : 近 期 之 判 決 最 近 生 活 壓 力 及 重 大 事 件 2. 社 工 本 身 - 基 礎 訓
226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 持 有 武 器 / 工 具 - 有 家 暴 / 暴 力 犯 罪 傷 害 前 科 -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權 益 受 損 ( 監 護 權 判 定 問 題 ) 法 院 判 決 與 其 利 益 相 左, 質 疑 社 工 未 維 護 其 權 益, 或 偏 頗 另 一 方 - 法 律 常 識 薄 弱 2. 社 工 本 身 - 資 淺 / 經 驗 不 足 - 看 起 來 個 性 怯 懦 或 過 份 專 斷 強 勢 - 敏 感 度 不 足 社 工 主 觀 性 太 強, 缺 乏 中 立 客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 心 生 畏 懼 不 續 留 任 原 職 - 無 法 專 注 工 作 5. 自 由 - 受 限 於 個 案 之 脅 迫 恐 嚇, 無 法 有 行 動 自 由, 擔 心 不 測 或 意 外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練 : 職 前 訓 練 同 理 心 及 敏 感 度 訓 練 - 專 業 訓 練 - 會 談 技 巧 訓 練 精 神 疾 病 知 識 個 案 討 論 會 - 特 殊 性 訓 練 : 防 身 術 訓 練 如 何 自 救 知 識 3 工 作 情 境 - 機 構 外 : 高 危 險 個 案 事 先 勘 查 地 形 及 做 好 功 課 222
227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觀 態 度 - 專 業 技 巧 : 會 談 技 巧 不 足 面 質 時 機 不 對 不 當 用 語 激 怒 個 案 精 障 疾 病 知 識 缺 乏 3. 工 作 情 境 - 社 工 處 理 高 度 風 險 工 作 ( 剝 親. 安 置. 救 援 ) - 介 入 / 處 遇 與 服 務 對 象 期 待 有 落 差 4. 環 境 場 域 - 機 構 內 : 有 隨 手 可 拿 之 危 險 ( 剪 刀 ) 門 把 不 易 打 開 隔 音 佳 易 移 動 物 品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機 構 內 : 安 全 保 護 性 環 境 高 危 險 個 案 事 先 報 備 - 決 策 權 非 社 工 或 分 散 責 任 的 說 明 4. 環 境 場 域 - 會 談 空 間 - 擺 設 單 純 不 放 置 危 險 物 品 軟 硬 體 設 備 固 定 - 設 備 - 有 閉 路 場 控 及 錄 影 設 223
228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多 會 談 空 間 狹 窄 - 機 構 外 : 門 禁 森 嚴 高 樓 偏 僻 交 通 不 便 隔 音 佳 環 境 凌 亂 堆 積 易 燃 物 品 及 危 險 物 品 手 機 收 訊 差 之 地 區 環 境 中 危 險 物 品 隨 手 可 得 ( 如 位 於 廚 房 ) 近 廚 房 常 有 聚 賭 情 事 高 風 險 特 殊 場 所 ( 如 宮 廟 ) 5. 社 工 配 備 - 設 施 : 未 設 緊 急 求 救 鈴 設 置 監 控 錄 影 設 備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備 設 置 隱 藏 式 求 救 鈴 5. 社 工 配 備 - 有 安 全 保 護 之 配 備, 如 防 狼 噴 霧 哨 子 公 務 手 機 - 訪 視 接 觸 前, 盡 可 能 進 行 案 家 / 服 務 對 象 相 關 資 訊 的 了 解 ( 如 前 科. 病 史 等 ) - 社 工 避 免 激 怒 對 方 224
229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單 面 鏡 - 配 備 : 無 安 全 防 衛 配 備, 如 防 狼 噴 霧 哨 子 - 無 公 務 手 機 - 未 有 能 保 持 順 暢 聯 繫 之 通 訊 設 備 6. 機 構 - 無 緊 急 通 報 救 援 機 制 - 無 投 保 - 無 督 導 機 制 之 設 立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心 理 輔 導 - 避 免 單 獨 接 觸 服 務 對 象 - 基 本 防 身 術 訓 練 6. 機 構 -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強 制 保 險 - 同 儕 支 持 - 建 立 督 導 機 制 - 接 觸 前 有 安 全 維 護 策 略 與 配 備, 如 與 警 政 / 其 他 同 仁 聯 繫, 並 有 即 時 求 225
230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助 / 救 援 通 訊 方 式 ( 如 半 小 時 未 去 電, 能 請 警 方 主 動 來 電, 並 告 知 訪 視 地 - 點 ; 同 前 項 但 由 同 事 聯 繫, 未 果 則 及 時 救 援 )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1. 服 務 對 象 - 情 緒 安 撫 - 對 其 後 續 226
231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行 蹤 掌 握 - 緊 急 醫 療 強 制 住 院 - 法 律 訴 訟 2. 社 工 本 身 - 事 發 時 轉 移 其 注 意 - 力, 立 即 離 開 其 環 境 - 轉 案 處 理 - 事 後 情 緒 安 撫 與 情 緒 支 持 - 提 供 定 期 心 理 輔 導 及 督 導 - 提 供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227
232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及 心 理 支 持 3. 工 作 情 境 - 轉 案 給 其 他 ( 男 性 ) 社 工 - 開 放 式 的 環 境 4. 社 工 配 備 - 檢 核 設 施 及 配 備 是 否 足 夠 - 設 施 :- 可 錄 音 及 錄 影 設 備 設 置 隱 藏 式 求 救 鈴 單 面 鏡 228
233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 配 備 : 提 供 安 全 保 護 配 備, 如 防 狼 噴 霧 哨 子 公 務 手 機 5. 環 境 場 域 - 重 新 檢 視 環 境 之 安 全 性, 並 補 強 修 正 - 避 開 危 險 場 所 及 判 斷 離 開 通 道 與 出 口 - 相 關 人 員 立 即 支 援 - 相 關 證 據 調 閱 ( 閉 路 229
234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攝 影 6. 機 構 - 報 警 - 轉 案 - 社 工 人 身 安 全 強 制 保 險 - 警 政 合 作, 提 供 公 假 進 行 筆 錄 或 相 關 調 查 - 由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替 代 原 社 工 與 服 務 對 象 交 涉 動 - 建 立 督 導 機 制 - 建 立 緊 急 230
235 1 列 出 風 險 業 務 危 害 型 態 危 害 類 別 危 害 類 別 之 定 義 事 件 描 述 2 辨 識 危 害 風 險 因 素 ( 服 務 對 象 社 工 本 身 工 作 情 境 環 境 場 域 社 工 配 備 機 構 ) 可 能 後 果 ( 對 當 事 人 旁 人 的 心 理 生 命 身 體 精 神 自 由 等 影 響 ) 3 確 認 現 有 防 護 措 施 可 能 性 等 級 4 評 估 風 險 5 因 應 對 策 ( 針 對 6 項 嚴 重 度 等 級 風 險 等 級 風 險 因 素, 進 行 事 前 預 防 事 發 / 事 後 處 理 ) 通 報 機 制 - 警 察 加 強 定 點 巡 邏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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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書 名 :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人 身 安 全 維 護 手 冊 發 行 人 : 蔣 丙 煌 總 編 輯 : 李 玉 春 副 總 編 輯 : 李 美 珍 編 輯 委 員 : 江 國 仁 黃 宏 謨 蔡 適 如 編 輯 小 組 : 王 永 慈 何 思 函 許 雅 娟 周 慧 婷 案 例 作 者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王 秀 卿 全 美 益 李 玉 環 林 月 英 林 勝 美 陳 皇 廷 陳 惠 姿 陳 景 婷 郭 貴 蘭 黃 守 珮 黃 姿 婷 黃 靖 容 楊 皓 瑋 楊 逸 宏 劉 英 宏 劉 婉 華 審 閱 : 游 美 貴 李 德 純 ( 勞 動 法 規 諮 詢 ) 法 律 諮 詢 : 李 兆 環 律 師 出 版 者 : 衛 生 福 利 部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六 段 488 號 6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初 版 定 價 : 新 台 幣 115 元 GPN: ISBN: 平 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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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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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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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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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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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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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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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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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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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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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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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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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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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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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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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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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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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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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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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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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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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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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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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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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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