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一 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為明確, 其編列標準更為切實起見, 特加規定如附表 二 各機關應詳切按照所管費用性質, 就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 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不得有任何混淆 三 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 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 增列任何名稱之科目, 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 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 應依照預算法第 97 條之規定, 事先擬具科目名稱, 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准後補充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一 人事費 凡各機關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 ( 含退休 ) 經費屬之 ( 一 ) 民意代表待遇 凡市議員支領之研究費及依法遴用之助理費用等屬之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 二 ) 政務人員待遇 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政務副市長及市長任命之政務人員之薪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 三 )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警察人 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員 消防人員及派用人員支領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核實 之薪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計列 ( 四 ) 約聘僱人員待遇 凡各機關因業務需要,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聘 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屬之 依通案或其他經專案核定支給標準核實計列 ( 五 ) 技工及工友待遇 凡各機關依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 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 加給 ( 含退休資遣給付 ) 等待遇屬 支給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之 ( 六 ) 獎金 凡各機關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獎金 ( 含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 屬之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第一級科目第 二 級 科 目 定 義 編 列 標 準 ( 七 ) 其他給與 凡各機關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並得統籌核列 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費用 ( 如民意代表出席費 婚喪及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 車票費補助等 ) 補貼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福利互助結算金屬之 ( 八 ) 加班值班費 凡各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約聘僱人員 技工及工友等員工超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時加班 不休假加班及值班屬之 ( 九 ) 退休退職給付 凡各機關有關政務人員支領之退職金, 與法定編制人員因退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籌核實計列 休 資遣所支領之舊制退撫給付 ( 含退休人員及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 殮葬補助等給付 ), 以及支付聘僱人員資遣退職與技工 工友退職給付不敷數屬之 ( 十 ) 退休離職儲金 凡各機關有關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依規定按薪資數額核算計列 員 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提撥之退休 離職儲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屬之 ( 十一 ) 保險 凡各機關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與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 勞保 健保保費補助 ( 含眷屬保險 ) 之給付屬之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 十二 ) 調待準備凡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 估計之人事費用準備屬之 係預算編列時之專用科目, 惟執行時仍應按實際支用性質歸屬於前述各項人事費科目項下 二 業務費 凡各機關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 費用屬之
第一級科目第 二 級 科 目 定 義 編 列 標 準 ( 一 ) 教育訓練費 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費 雜費 教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列支 材 膳宿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 ( 二 ) 水電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水 電 煤氣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列 等費用屬之 ( 三 ) 通訊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 作計畫所需郵資 電話 電報 市價計列 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 繫費用屬之 ( 四 ) 土地租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 作計畫所需使用土地 ( 指素地 ) 列 之租金屬之 ( 五 ) 權利使用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 智慧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財產權 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 ( 六 ) 資訊服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使用資訊操作 維修等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服務費用或屬營業租賃性質之資訊設備租金屬之 ( 七 ) 其他業務租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除土地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權利及資訊服務外之一切動產 不動產等租金費用屬之 ( 八 ) 稅捐及規費 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之稅 按相關法律規定核實計列 捐 規費及土地重劃費等屬之 ( 九 ) 保險費 凡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對所執行之業務活動 所管財產繳 依實際需要並按法令規定或合約規定計列 納相關保險費屬之 ( 十 ) 兼職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兼職人員, 並依 依實際需要按通案規定標準計列 行政院所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給付之兼職費用屬之 ( 十一 ) 臨時人員酬金 凡為應短期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事務, 如清潔 安全維護 調查 資料建檔及學術研究等工作所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第一級科目第 二 級 科 目 定 義 編 列 標 準 給付之費用屬之 ( 十二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個人辦理相關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事務, 如出席會議 專業顧問 專業審查 演講或授課 講義製作 命題 監考 裁判 閱卷 評鑑及撰稿 審稿 編輯 校對 表演等依作業量計算之費用屬之 ( 十三 ) 委辦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其他政府 機 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關 學校 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並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 十四 ) 國際組織會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作計畫所需參加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 十五 ) 國內組織會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作計畫所需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 十六 ) 物品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作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及 2 年或金額未達 1 萬元之消耗品 ( 包括油料 ) 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 十七 ) 一般事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 如民意代表支給費用 ( 膳食費 交通費 健康檢查費 保險費 為民服務費等 ) 押金 印刷 獎牌製作 廣告 環境佈置 清潔 保全 訴訟 制服 員工健康檢查 雜支及辦理員工自強活動 文藝 康樂 慶生活動 加菜與對團體慰勞 獎勵等屬之 1 依規定按實際需要並參考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計列 2 其中訴訟部分, 除編列預算當時訴訟事件已發生, 且訴訟時程會遞延至新年度, 始得就訴訟所需費用予以編列外, 係屬執行預算之會計登載科目, 僅於實際發生上述定義須繳付相關款項時始予登載, 不應預為估計並 編入預算中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 十八 ) 給養費凡對被告及偷渡犯之主 副食等給養 安置費屬之 ( 十九 ) 房屋建築養護費凡辦公房屋 教室 住宅與宿舍 室內停車場及其附著物等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 二十 ) 車輛及辦公器具凡公用車輛及辦公用機具所需養護費之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 二十一 ) 設施及機械設凡港埠 道路 公園 室外停備養護費車場 運動場 水利 機電設備等公共設施及辦理經常性一般公務或特定業務應用之儀器及非屬車輛與辦公器具之設備所需的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 二十二 ) 國內旅費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臺澎金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十三 ) 大陸地區旅費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大陸地區 ( 含香港 澳門 ) 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數額及總額 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計列 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計列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 二十四 ) 國外旅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地區所需之差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十五 ) 運費 凡公物之運輸 裝卸 通行 ( 含 按實際需要計列 通關 ) 等所需費用屬之 ( 二十六 ) 短程車資 凡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之 按實際需要計列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 二十七 ) 機要費凡市政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 依實際需要計列 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三 設備及投資 ( 二十八 ) 特別費 凡各機關之首長 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 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得權利 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 一 ) 土地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房屋 依需要面積按規定徵收價格 基地 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 等計列 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 二 )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辦 1 一般房屋建築費依需要面 公建築物 廠房 倉庫 餐廳 積按各地區單價核實編 教室 室內停車場 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 裝潢及購置等費用屬之 列 2 特殊結構房屋及其他建築依個案核實計列, 惟應詳細列明工程項目 數量及編列標準 3 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 劃設計監造酬金及工程 管理費依規定標準計列 ( 三 )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除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 土地 與 房屋建築及設備 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 費 科目所列外之公共建設工 量 單價及總價 程及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如橋 樑 公路 街道 下水道 土 地開墾 清理及治山 防洪 水利 灌溉 公園 室外停車 場 運動場等之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及購置 費用屬之 ( 四 ) 機械設備費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電信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 電視廣播設備 氣象設備 通 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 訊設備及各項機械工程工具 量 單價及總價 測試儀器 醫療器械設備之購 置裝置等費用屬之 ( 五 ) 運輸設備費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有關陸運 除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 水運所需船舶 各式車輛之購 列項目應照所訂標準計列 置或建造等費用屬之 外, 其餘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 六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各項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 電腦設施 週邊設備之購置 ( 含 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 資本租賃 ) 及裝置 ( 含 1 次購量 單價及總價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四 獎補助費 買時所配置之套裝軟體, 如作業系統軟體, 以及後續超過 2 年以上效益之軟體改版 升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設計 ) 等費用屬之 ( 七 ) 雜項設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事務設備 防護設備 圖書設備 博物等非屬土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地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機械 運輸及資訊軟硬體等各項設備之購置費用屬之 ( 八 ) 權利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取得各項專用權利之 1 次付款費用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專有權利之名稱及價格 ( 九 ) 投資 凡對其他事業 ( 含非屬信託基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 金之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 ) 挹應詳列被投資事業名稱及投 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 資計畫內容 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 凡各機關對所管特種基金 下 級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對國內外 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 捐 助 獎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 失 補償或賠償費用等屬之 ( 一 ) 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凡各機關間之補助款項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 核實計列, 並應詳列補助事 項, 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 ( 二 )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凡對下級政府之補助款項屬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 之 核實計列, 並應詳列補助事 項, 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 ( 三 )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凡各機關對所管除信託基金 應按個別基金實際需要核實 債務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有關 計列 收入 費用之補助或虧損 短 絀之填補屬之 ( 四 ) 對外之捐助凡對外國之捐助 捐贈或贈與 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 五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凡對行政法人 國內民間團體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 ( 含政黨 ) 學術團體 文化公核實估列, 並概述預定捐助 益事業機構等之捐助 捐贈或捐贈或贈與之事項 對象及數
第一級科目第 二 級 科 目 定 義 編 列 標 準 贈與屬之 額 ( 六 ) 對私校之獎助 凡對私立學校之獎勵 捐助 捐贈或贈與 ( 含對財團法人私校退撫基金等依法填補之經營虧損 ) 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 七 ) 對學生之獎助 凡各機關給與學生之各項公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 費 獎助學金及工讀金屬之 核實估列, 並概述預定捐助 捐贈或贈與之事項 對象及數 額 ( 八 ) 社會保險負擔 凡社會保險政府應負擔之費用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估列, 並敘明編列依據及標準 ( 九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 凡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對農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估列, 並 助 民 漁民 勞工 文化工作者 敘明編列依據及標準 低收入 傷殘 失業 貧困 病患等有關醫療與生活扶助等濟助費及對被害人支付補償金屬之 ( 十 ) 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 凡公費養護病患 ( 如精神病 癩病 烏腳病 ) 等之就養及醫 應按不同補貼類別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療費用屬之 ( 十一 ) 差額補貼 凡對非屬現職公教人員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惠存款與各種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估列, 並敘明編列依據及標準 貸款利息差額 ( 含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 勞工建購住宅利息之差額 ) 物資價差之補貼屬之 ( 十二 ) 損失及賠償 凡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或賠償費用 ( 含國家賠償 ) 屬之 應依規定按實際需要予以估列 ( 十三 ) 獎勵及慰問 凡對非屬公務機關或人員之其他特定團體 人員有關志願服務 依法檢舉或法令獲頒獎項等, 給予各項獎勵金 ( 含為推動業務辦理競賽而發給之獎勵金 ) 及對退休 ( 職 ) 人員 因公傷亡遺族給付慰問金, 如三節慰問金等費用屬之 應按事實依規定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數額及總額 ( 十四 ) 其他補助及捐助凡對個人之補助 捐助 捐贈或贈與及對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公費補貼等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 對象及數額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五 債務費 凡政府賒借債務之付息與還本 付息手續費等支出屬之 ( 一 ) 債務利息凡應給付債款之利息支出屬之 ( 二 ) 手續費凡因債款還本付息應支付之手續費屬之 按協定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計列 按協定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計列 六 預備金 凡依法或規定設定之各種預備金 準備金屬之 ( 一 ) 第一預備金 凡於單位預算中所設定之預備金屬之 各機關按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範圍內計列 ( 二 ) 第二預備金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預備金屬之 由市政府視財政狀況統籌核列 ( 三 ) 災害準備金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災害準備金屬之 其數額不得少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