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9 表 1 個別醫事人員應考資格的實習規定 醫事人員文字規定法律依據 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一 二 三款 中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 牙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4 條 職能治療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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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醫事法律案例解讀系列 (28) 醫事人員的應考資格 ( 中 ): 實習規定 文 / 李志宏施肇榮 * 台北市雙合耳鼻喉科診所德容聯合診所 * 前言 醫聯會批東歐學醫缺乏實習素質堪慮 :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 簡稱醫聯會 ) 號召全國十多所大學醫學系 中醫系與牙醫系共兩千多名學生, 昨日從自由廣場前出發至立法院前抗議, 要求達成三點訴求 : 落實國外醫事學歷認證 ( 學歷甄試 ) 在台實習列入國考資格 拒絕落日條款 我國原採認歐盟 美國等先進地區醫學學歷, 留學生回國可直接報考醫師執照, 但 2004 年波蘭等東歐各國納入歐盟, 其學制較短與欠缺實習制度, 衛生署決定修訂醫師法, 要求外國醫學院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與國內實習一年等關卡, 才能回台考照 網路作家九把刀也到場聲援指出, 就算修法結果有利於東歐醫學生, 民眾敢把 (1) 生命交給他們嗎? ;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會長簡佑全說, 昨約上千人抗議讀波蘭 羅馬尼亞等東歐國家醫學系返台後, 無須認證就可國考 執業 他指出, 國內醫學系學生須念 6 年 國考前須實習 18 個月, 波蘭醫學生只需臨床見習 8 小時, 無完整實習訓練將影響患者就醫權利, 要求所有外國醫事學歷都得認證, 並把在台實習列入國考資格 但孩子讀波蘭波茲南大學醫學系的婦產科醫師徐鴻洋說, 教育部已嚴審海外醫學系學歷, 波蘭醫學教育不輸台灣, 對昨活動表示痛心遺憾 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說, 立法院修法通過 醫師法 後, 所有取得國外醫學系學歷者, 都需在台實習一年並通過認證才能國考 立院衛環委員會 (2) 召委黃淑英說, 醫師法 修法時程尚未定 ;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 醫師過剩會影響整體醫療品質, 國內多年前即要求總額控管各醫學院每年畢業生人數在 1300 人以內 相較之下, 台籍波蘭醫學院學生人數因無法可管而逐年上升, 近年每年約一百人返台 因他們在波蘭未經過臨床實習訓練, 因此回國是是否可執業, 衍生很大爭議 基於公平性, 衛生署草擬增修 醫師法 第四條之一, 規定每年台籍外國醫學生參加國內實習員額, 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每年視台灣醫學生實際畢業人數, 釋出 (3) 缺額 讓波蘭等台籍外國醫學生實習 實習, 對醫事人員的養成相當重要, 尤其 醫療行業 是 內需 型態, 更需要提供當地的醫療機構作為實習場所, 才能瞭解區域性的疾病型態, 如此對 於人民的健康才能提供最佳的保障 試想本國 鄰近 的日本或菲律賓 甚至更遠的美國或東歐, 其疾病型 態及種類 相似 嗎? 醫事人員應考資格的實習規定 個別醫事人員法中並非全有實習之規定, 有些訂 於考試院訂定之 考試規則 中, 筆者整理個別醫事 人員應考資格的實習規定如表 1: 何謂 實習期滿 所謂實習期滿理應至少包括 : 場所 實習項目 或內容及期限或時數等, 前述個別醫事人員法中 非 全部明定, 甚至只在 心理師法 語言治療師 法 聽力師法 中分別訂定 : 至少一年 至少六 個月或至少 375 小時等 期限或時數 而已 ; 至於 項 目或內容 多付之闕如 雖然立法上不完備, 但仍可 由其他規定中去一窺究竟 筆者整理前述 21 種醫事人 員相關法規, 發現最早有 實習認定標準 規定的是 營養師, 出現在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依 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法第 14 條 授權所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的附件中 ( 筆者 註 : 本規則由考試院訂定, 詳細內容參見下文營養師 之實習規定 ) 民國 98 年後, 由於受到波蘭醫學院畢業 生應考資格影響, 相關醫事人員法規中陸續出現, 現 將已經訂定之 實習規定 分述如下 醫師之實習規定 醫師法施行細則 (4) 第 1-1 條第一項 : 本法第 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指在經教學醫 院評鑑通過, 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於醫 師指導 (5) 下完成第一條之二至第一條之四所定之科別 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 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 且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 同條第二項 : 中 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實習, 辦理臨床實作訓練申請人 與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分發, 並得就該業務委託民間專 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 筆者註 : 專科醫師分科及 甄審辦法 民國 100 年 1 月增訂第 2-2 條 : 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 辦理訓練申請人與受理 訓練之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 並得委託民間專業 機構 團體辦理 亦參考此項, 似乎有為 PGY1 PGY2 制度鋪路之勢 ) 30 2011, Vol.54, No.10

549 表 1 個別醫事人員應考資格的實習規定 醫事人員文字規定法律依據 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一 二 三款 中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 牙醫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醫師法第 4 條 職能治療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物理治療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職能治療生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普通考試 物理治療生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普通考試 醫事放射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醫事檢驗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心理師 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心理師法第 2 條第一 二項 呼吸治療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呼吸治療師法第 2 條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 成績及格 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 成績及格 語言治療師法第 2 條 聽力師法第 2 條 牙體技術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牙體技術師法第 4 條 牙體技術生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牙體技術師法第 5 條 護理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助產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護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普通考試 助產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普通考試 營養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一 二項 藥師 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 : 高等考試 關於 醫師 部分的 課程內容及期限時數 規定於第 1-2 條第一項 : 本法第二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 一 內科 12 週或 480 小時以上 二 外科 12 週或 480 小時以上 三 婦產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四 小兒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五 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 每科 2 週或 80 小時以上 同條第二項 : 前項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8 週或 1920 小時以上 全部醫學院畢業生在未實施此規定前即接受類似實習訓練, 現只是明文化, 所以在強行規定後是否真能扭轉 內外婦兒 四大皆空 的窘境, 有待時間考驗! 關於 中醫師 部分的 課程內容及期限時數 規定於第 1-3 條第一項 : 本法第三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 一 中醫內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二 中醫傷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 上 三 針灸學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四 中醫婦兒科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同條第二項 : 前項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5 週或 180 小時以上 對照於醫師實習, 少了 3 週或 120 小時 關於 牙醫師 部分的 課程內容及期限時數 規定於第 1-4 條 : 本法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 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 一 兒童牙科 2 週或 80 小時以上 二 口腔顎面外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三 齒顎矯正科 2 週或 80 小時以上 四 膺復科 8 週或 320 小時以上 五 牙周病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六 牙髓病科 4 週或 160 小時以上 七 牙體復形科 2 週或 80 小時以上 八 其他選修科別至少三科, 合計至少 18 週或 720 小時以上 本條雖未有第二項, 惟加總牙醫 各科 的實習週數時數亦為 48 週或 1920 小時以上, 完全比照適用醫師的第 1-2 條第二項期 2011, Vol.54, No.10 31

550 限, 可見此項為 贅項 比較有趣的是牙醫師的 實習科別 為 至少十科, 高於西醫師的 至少 七科 及中醫師的 五科, 難道三十二齒可變出的 科別遠高於牙齒以外的各器官? 若以 正面 的法律 觀點來看, 依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6) 第 4 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只有 口腔顎面外科 口腔病 理科 齒顎矯正科 三科 ; 所以 醫師法施行細 則 中關於牙醫師的實習科別, 擴充 專科醫師分科 及甄審辦法 尚未規定的 專科, 雖未有 禁止規 定, 但這如同牙醫師公會所遊說的 口腔健康法 (7) 一樣, 應該獲得主管機關的支持或默許, 具有前瞻性 指標, 值得西醫師團體學習! 若以 負面 的法律觀 點來看, 若牙醫學生至少要涵蓋 十個次專科 才算 實習期滿, 請問有幾家教學醫院的牙科有十個以 上的次專科? 若無, 民國 99 年以後的牙醫學生是否 實習未滿 就畢業了? 醫事放射師之實習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 試實習認定基準 (8) 適用於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 畢業者, 其實習類別 ( 內涵 ) 分別為 : 一 放射線診 斷實習 ( 一般攝影 含乳房攝影 骨質密度 特殊 攝影 血管攝影 心導管技術 牙科攝影 電腦斷層 造影 一般超音波 腹部 乳房 骨肌關節及小器 官 婦產超音波 心臟超音波 神經血管超音波 磁振造影 ); 二 放射線治療實習 ( 遠隔治療技術 近接治療技術 模具製作 模擬攝影 含 CT 放射 治療計劃 放射治療品保 放射治療劑量 ); 三 核 子醫學實習 ( 體內分析檢查技術與品保 放射免疫分 析技術與品保 核子醫學診斷造影技術 含 PET 與 品保 核子醫學治療技術與品保 ) 最低實習期限分 別為 : 一 12 週或 480 小時 ; 二 4 週或 120 小時 ; 三 4 週或 120 小時 以上所載醫院實習最低週 ( 時 ) 數為 26 週 (1040 小時 ), 考量各醫院放射診斷 放射治療 及核子醫學等三部 ( 科 ) 之設備與作業性質之差異, 三部 ( 科 ) 之實習週數如下 : 放射線診斷實習不得低 於 12 週 放射線治療實習不得低於 4 週 核子醫學實習 不得低於 4 週 也就是應醫事放射師考試前的 實習認 定 為三部 ( 科 ), 至少 26 週 (1040 小時 ) 其實習補修規定載明 以國內 外學歷報考者, 若各類別實習內涵不足或週 ( 時 ) 數未達最低標準, 可至國內各醫事院校補修, 並由該校或實習機構出具證明, 而實習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統一規定 此與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 及 營養師 相同, 可於 學校實習 其中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可至 國內各醫事院校 補修實習規定 似有波蘭事件之影 心理師之實習規定 (9)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第一項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實習 ( 筆者註 : 指臨床心理師 ), 應包括下列各款之實作訓練 : 一 一般心理狀態及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 心理發展 社會適應或認知 情緒 行為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 三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 四 精神病之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五 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六 其他臨床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 同條第二項 : 前項實習, 應於執業達二年以上之臨床心理師指導下為之 ; 其實習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8 週或 1920 小時以上 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 :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實習 ( 筆者註 : 指諮商心理師 ), 應包括下列各款之實作訓練 : 一 個別 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二 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 三 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 四 心理諮詢 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 五 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 六 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 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等 同條第二項 : 前項實習, 應於執業達二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下為之 ; 其實習週數或時數, 合計應達 43 週或 1500 小時以上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實作訓練期間, 應達 9 週或 360 小時以上 實作訓練週數或時數, 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 並應以全職方式連 (10) 續為之 所謂 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 指 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 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完成第一條之五所定項目及週數或時數之實作訓練, 經考評及格, 並持有該機構與就學學校共同開立之證明 ( 第 1-2 條 ), 即除醫療機構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 亦可為實習場所 民國 100 年 6 月 28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實習認定不適用之 ( 第 1-3 條 ) 語言治療師之實習規定 32 2011, Vol.54, No.10

55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 (11) 規則 第 5 條第四項 : 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 學校 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 6 個 (12) 月或至少 375 小時, 其中應包括語言 言語 吞嚥及聽力障礙等實習項目, 成績及格者 所以語言治療師的實習項目或內容只有大分類 : 語言 言語 吞嚥及聽力障礙等, 實習期限及時數也較短 請注意實習場所已非限於醫療機構, 學校 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 亦可 聽力師之實習規定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 (13) 則 第 5 條第四項 : 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合格醫療院所 學校 政府立案之聽語相關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聽語相關團體等場所實習至少 6 個月 (14) 或至少 375 小時, 其中應包括聽力 語言及言語障礙等實習項目, 成績及格者 所以聽力師的實習項目或內容 類比語言治療師 的大分類 聽力 語言及言語障礙 等, 只是少了 吞嚥, 連實習期限及時數 實習場所也相同 牙體技術師之實習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 (15) 試實習認定基準 規定, 實習之認定分三階段 : 第一階段為 民國 99 年 7 月 31 日以前畢業者適用 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即可 ; 第二階段為 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至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畢業者適用 實習採計標準係於合格醫療院所 鑲牙所 牙體技術所或其他實際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相關機構等場所, 應在具有 2 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之人員指導下, 從事固定 活動與矯正贋復物製作達 4 學分或 144 小時以上 ; 第三階段為 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以後畢業者, 其規定較為明確如下段 實習項目 ( 內容 ) 分別為 : 一 固定贋復技術 ( 牙冠牙橋 瓷牙等 ) 二 活動贋復技術( 全口活動 局部活動等 ) 三 矯正贋復技術( 平行模 維持器 擴大裝置等 ) 實習時數分別為: 一 160 小時 二 80 小時 三 80 小時 共 320 小時 以上須於合格醫療院所 鑲牙所 牙體技術所等場所, 並應在 領有牙醫師 牙體技術師執照且具 2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人員指導下進行實習 至於 牙體技術生 部分查不到相關規定, 筆者推測如有規定可能比照牙體技術師 營養師之實習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實習 (16) 認定標準 規定, 實習之認定分三階段 : 第一階段為 90 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 ( 本系科應屆畢業或相當系科修畢七科 20 學分者, 以下同 ) 適用 實習不採計實驗性質課程, 以課堂外實習為限 應考人應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 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 ; 第二階段為 91 學年度至 93 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 實習採計標準為於醫院 學校 工廠 機關團體等場所, 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 從事膳食供應與管理 臨床營養 社區營養三項之一, 達 3 學分或 162 小時 ; 第三階段為 94 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 其規定較為明確如下段 實習項目 ( 活動 ) 分別為 : 一 基礎 ( 見習營養師 ), 二 膳食管理 ( 膳食製備與供應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 三 臨床營養 ( 營養評估及諮詢 飲食計劃 營養教育與規劃 ), 四 社區營養 ( 營養規劃 營養評估及諮詢 營養教育 社區營養服務 ); 實習時數 ( 學分 ) 分別為 : 一 64 小時 (1 學分 ), 二 128 小時 (2 學分 ), 三 192 小時 (3 學分 ), 四 64 小時 (1 學分 ) 共 448 小時 實習應在領有執業執照之營養師指導下進行 擔任指導實習之營養師, 大學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二年以上 ; 專科或相關學系畢業者應具執業年資四年以上 其與實習生之比 ( 即師生比 ) 應為 1:5 實習廠所非只限於評鑑合格之醫院, 具一定規模及人員之學校 工廠或機關團體亦可 其他醫事人員之實習規定其他醫事人員如 : 職能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 醫事檢驗師 呼吸治療師 護理師 助產師及藥師等 8 類, 到本文完稿前未見有實習項目內容 期限時數之規定 職能治療生 物理治療生及助產士考試, 自民國 100 年起停辦 ; 護士考試亦將自民國 102 年起停辦 2011, Vol.54, No.10 33

552 醫事人員之實習規定的比較綜合上述有實習規定的醫事人員法規, 其實習項目或內容 期限或時數如表 2 所以計算實習期限不一而足, 有用 週 者 有用 月 者 有用 小時 或 學分 者 ; 最長者至少一年, 最短者 320 小時 ( 筆者註 : 以 1 週 40 小時計, 所以為 8 週或 2 個月 ) 雖然實習時間長短未必與該類醫事人員之重要性呈正比, 但多少與其所受基礎教育時間有關, 例如心理師需 碩士 以上學位, 所以實習時間與醫師類別相同 比較有爭議的是語言治療師與聽力師, 是 6 個月或 375 小時其實差異頗大, 不知當時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為何?( 筆者註 : 此二者為醫事人員法中惟 二 直接將實習時間入法 ) 至於實習項目或內容, 最詭異者當然首推 牙醫師 之十科, 詳細分析參見前述 醫師之實習規定 教 考 用 與實習制度的重要性關於醫事人員的實習規定, 除了行政院衛生署及考試院考選部有訂定其項目或內容 期限或時數的權限外, 教育部究竟擔負何種角色? 筆者遍查教育部 高教司 及 醫學教育委員會 網站資訊, 並無關於醫事人員實習的規定 ; 復查台大醫學院醫學系課程規劃, 在 醫學臨床專業課程 中, 關於七年級的實習課程計有 : 內科 外科 婦產科 小兒科 麻醉科 精神科 神經科 急診醫學科 腫瘤醫學科 家庭醫學科 皮膚科 眼科 耳鼻喉科 泌尿科 放射科 復健科及骨科等 17 種科別, 相信其他學校醫學系亦有類似學科 從考試 應試科目 及 實習規定 大多出現在考試院訂定之 考試規則 中, 而非教育部所擬定, 可見 考試引領教育 一直存在我們的教育體制中, 難道教育部真的失去存在的價值嗎? 教 考 用 是否該考慮改成 考 教 用? 醫療, 明顯是在地式 兼具科學及人文素養的複雜學問, 非經 在地實習 不能成為良醫 就以台灣本地而言, 南部每年夏天都會流行的 登革熱, 北部訓練的醫師未必很快就能診斷出來, 雖然知道其 (17) 症狀似 斷骨, 但未真正見識到時, 亦難診斷 ; 同樣地, 痲疹 對四 五十歲本地中古醫師而言是 表 2 醫事人員法規, 其實習項目或內容 期限或時數 醫事人員類別 臨床上 陌生的疾病, 雖然醫學院上課時, 兒科老 師提及痲疹病童一把眼淚 一把鼻涕像極流浪兒, 筆 者卻未曾見過 另一方面, 醫病溝通 也是重要 的實習項目, 如何精準地將病人的 主訴 轉換成 醫療上的 症狀 就是一大學問 (chief complaints 不 一定等於 symptoms!); 譬如筆者同班為僑生身份 同學, 雖經醫學中心專科醫師訓練, 一旦到中部鄉間 自開診所服務, 不到三月即結束, 筆者可以想見其與 鄉下歐巴桑 歐吉桑溝通的情形, 例如胸口感覺 烏 茲 小腿有 黑星 心頭 修 ( 燒 ) 心 喉嚨 焙些 等等雞同鴨講誤會情形屢見不鮮 以上即使 本地學生 經 在地實習 都未必能通曉, 更何況 是 本地學生經外地實習 或 外地學生經在地實 習, 當然會有一定程度的障礙 外地學生經外地 實習 想在本地執業更是困難重重, 即便是語言相通 者亦然, 多年前耳鼻喉科地方醫學會曾經邀請已在中 國大陸執業的牙醫師蒞會演講,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這 位牙醫師認為在 醫師個人 能力下, 只有植牙或整 形在中國大陸才有生存空間 筆者堂弟在美國接受牙 醫師教育, 其妻為越南籍同班同學, 自行執業後的病 人幾乎都是東方人, 為何白種人不接受黃種人醫師? 留待各自深思後解答 結語 實習項目或內容實習期限或時數 西醫師七科別 48 週或 1920 小時 中醫師五科別 45 週或 1800 小時 牙醫師十科別 48 週或 1920 小時 醫事放射師三科別 26 週或 1040 小時 心理師 至少六項目 48 週或 1920 小時 ( 至少一年 ) 語言治療師至少四項目 6 個月或 375 小時 聽力師至少三項目 6 個月或 375 小時 牙體技術師三項目 320 小時 營養師四項目 448 小時 (7 學分 ) 在現代醫學未完備前, 即存在巫醫 赤腳醫生等 醫療人員, 其所服務的對象僅限於同村或當地居民 34 2011, Vol.54, No.10

553 因為疾病的發生與種族 習慣 文化 飲食 氣候 環境等因素息息相關, 所以說醫療是 結合醫學及人 文素養 的複雜學問, 絕非單純的 對症治療 學, 即便經過法定的實習過程及期限, 亦未必全盤瞭解, 更何況未經 在地實習 即想成為一位在地醫師, 這 是危險且應予限制, 所以筆者完全認同前言中台灣醫 學生聯合會的訴求之一 : 在台實習 列入國考資 格 經過前篇醫事人員應考資格關於學歷資格的認 定 本篇應考資格關於實習規定後, 相信讀者應該有 一定程度的認識 下一篇將針對自民國 98 年波蘭醫學 生事件過程中, 相關行政及法律方面做最後的分析 附註 1. 催修醫師法 2 千醫學生上街頭, 記者王昶閔 林毅璋 / 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 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 2. 波蘭習醫免認證台生怒吼, 沈能元 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 民國 9 8 年 6 月 1 日 3. 醫學生灌爆首長信箱催修醫師法, 黃天如 / 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民國 99 年 5 月 28 日 4. 本施行細則第 1-1 條至第 1-5 條於民國 98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醫字第 0980215591 號令公告增訂, 似乎是受到當時波蘭醫學院畢業生事件影響所致 民國 99 年 4 月 6 日衛生署即根據第 1-1 條第二項, 以衛署醫字第 0990207049 號函公告 99 年度受理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 計有 國外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共計 70 名, 分兩梯次辦理選配分發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共計 30 名, 分兩梯次辦理選配分發, 而 選配分發受理之日期及其他有關事項 另行公告 筆者好奇的是 : 國外醫學畢業生 70 名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 30 名是如何訂定? 5. 本處所稱 醫師指導 並未定指導醫師的資格, 相較於其他醫事人員訂有 執業達二年以上 資格似有草率之處 6.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民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 醫師法第 7-1 條第三項 :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 )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886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民國 92 年 5 月 21 日 ; 並自公布日施行, 往後未增修訂過 此法由於有立委關心造成新聞及法律問題 8. 為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附件, 參考考選部網站, 最後上網日 : 民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網址 :http://wwwc.moex.gov.tw/ 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 id=320&laws_id=110 9. 本細則第 1-1 條至 1-7 條, 民國 100 年 6 月 28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3129 號令增訂 10. 參照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條文有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 前三條所定之臨床實作時數, 不包括夜間與假日之值班 的精神 11. 本考試規則於民國 98 年 4 月 21 日考試院以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318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民國 99 年 2 月 8 日修正第 7 條 12. 期限及時數參考 語言治療師法 第 2 條 13. 本考試規則於民國 98 年 9 月 17 日考試院以考臺組壹一字第 098000737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後至今未有修正或增定 相關規定似有比照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之意 14. 期限及時數參考 聽力師法 第 2 條 15. 為 牙體技術師考試規則 附件, 參考考選部網站, 最後上網日 : 民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網址 :http://wwwc. 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 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135 16. 為 營養師考試規則 附件, 參考考選部網站, 最後上網日 : 民國 100 年 9 月 18 日 網址 :http://wwwc.moex.gov.tw/ 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 id=320&laws_id=114 17. 本土性登革熱台北市出現首例, 記者林相美 / 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 民國 10 0 年 9 月 15 日 2011, Vol.54, No.10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