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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 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 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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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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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在耐火試驗條件下, 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 能在一定時間內, 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稱 為 1 耐火性 2 遮焰性 3 穩定性 4 阻熱性 19. (1)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規定, 給排水及衛生設備符號 表示 1 地板下清潔口 2 真空吸氣管 3 瓦斯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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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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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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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實務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正工程司江俊昌 2011 年 8 月 4 日 1 簡報大綱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1

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因素 一 建築火災三大危害效應 火焰擴大火發熱高溫腐蝕氣體 皮膚灼傷 財物損失 建築火災 火災原因 氣 煙 氧氣不足有毒氣體濃煙薰黑煙霧彌漫 火傷燒死 燒損燒失 腐蝕物品 呼吸道灼傷 窒息死亡 中毒死亡 物品薰黑 逃生困難 人命傷亡 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因素 二 建築火災之歷程與對策 防火區劃 初期滅火 2

三 高雄市建築火災統計 1. 歷年建築物火災發生件數 98 年火災發生件數 65 件, 與 90 年 220 件比較, 減少 155 件, 降低率達 70% 且火災發生件數逐年降低 3. 歷年火災死傷人數 98 年火災死傷人數 10 人, 與 90 年 56 人比較, 減少 46 人, 降低率達 82%, 歷年火災死亡人數亦有逐年降地之趨勢 件數 250 200 150 100 50 0 220 188 174 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因素 173 151 101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48 65 人 60 數 50 40 30 20 10 0 56 47 ( 資料來源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45 20 12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27 23 17 10 歷年建築物火災發生件數年度 歷年火災死傷人數 三 防火對策綱要 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因素 防止起火對策 小心火燭 自動警報系統 偵煙器 自動灑水系統 裝飾薄材料的防焰性能 避難逃生對策逃生陽台 樓梯 緊急用安全梯 緊急照明設備 排煙設備 防煙區劃 引導燈 逃生器具 緊急照明 避難方向指標 避難用具 出口標示燈 CCTW 急播音設備 緊急用電梯 各種求救用設備 防火對策 控制火災對策室內裝修材料的耐燃性能防火區劃 防火門 耐火構造 防火建築物 消防設備 自動滅火設備 室內消防栓 各緊急用廣播 電鈴 電話 種消防用設備 6 3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 一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二 )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 77 條 建築法 第 77 之 1 條 檢查簽證項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防火避難設施類 設備安全類 改善機制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1 2 3 依依免現改辦行善理規辦檢定法討改改改善善善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 三 ) 應由建築物 1. 所有權人 2.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3.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第 77 條 ( 四 )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各有關機關複查物, 經內政部認有 1. 合法使用與否? 必要者 2. 構造及設備安全與否? 所有建築物 ( 一 ) 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 1. 合法使用 2. 構造與設備安全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 五 ) 檢查簽證事項 檢查期間 申報方式及實施日期, 由內政部訂之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4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 三 ) 應由建築物 1. 所有權人 2.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3.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第 77 條 所有建築物 ( 四 )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 2.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各有關機關複查物, 經內政部認有違反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1. 合法使用與否? 必要者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2. 構造及設備安全與否?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 ( 五 ) 檢查簽證事項 檢查期間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 申報方式及實施日期, 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由內政部訂之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 ) 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 ) 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 1. 合法使用 2. 構造與設備安全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 局 )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建築法第 91 條第 2 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 其所有權人 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 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貪 5 千害 9 命公僕求重刑 ALA 大火老闆猛男各求刑 6 至 3 年檢方認為王銘哲只顧賺錢不顧公共安全, 惡性重大, 依觸犯業務過失致死 傷害罪嫌和違反 建築法 對王求刑六年, 併科兩百萬元罰金 朱傳毅求刑三年六月 張尚義涉貪污, 但認罪並繳回五千元, 求刑五年 ; 偷接水電的邱進發求刑十月 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架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 所有權人 使用人委託檢查及申報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檢查 建築法第 77 條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由申報書得知是否符合規定 依建築法第 91 條及第 91 條之 1 規定處理 未依規定進行申報或申報不符合規定者 符合規定者 准予報備,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複查 及建第築 91 法條第之 91 1 條 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涉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 : 應視其實際情形, 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申請改善程序 項目 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 建築法第 77 之 1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修正 ( 草案 )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 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 全面清查未申報營業場所, 並依建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 有下列情形者, 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 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網站 內政部營建罫網站或公告周知.: 前項營業場所同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者, 其張貼不合格標誌之格式及內容, 如附圖 五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 ( 六 ) 依第二點張貼之不合格標誌有擅自毀損或遮蔽且繼續使用者, 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6

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說明 內政部發布 建築技術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案 (100.6.30) 有鑑於臺中市 哈克飲料店 (PUB) 發生火災, 火花引燃的隔音用泡棉致火勢迅速擴大, 導致重大傷亡, 為加強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經營建罫多次召集專家學者會議, 決定著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將固著於室內裝修材料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納入裝修材料範圍 並增列 B1 B2 B3 類組不得以區劃為 100M 2 免受耐燃限制之規定 未來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 酒家... 等場所如以泡棉固著於室內裝修材料並暴露於室內, 則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 88 條耐燃等級的規定, 未來也將成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 一 ) 高雄市公共安全檢查管理各項專案檢查 項目專案名稱督導或評鑑單位執行時間執行內容或對象 1 暑期保護青少年 - 青春專案 評鑑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罫 每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 暑期期間 ) 針對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場所加強查察, 如風化場所 撞球館等 2 婦帅保護聯繫會報 - 查處妨害風化場所專案 督導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罫 持續辦理案件 針對風化場所加強查察 3 25 層以上超高樓層公安檢查專案 配合消防局定期檢查 針對 25 層以上超高樓層實施公安檢查 4 春節大賣場 KTV 檢查 在農曆過年前實施檢查, 檢查時間由工務局及消防局自行協調, 約 20 個工作天 針對本市大型賣場 KTV 實施公安檢查 7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 一 ) 高雄市公共安全檢查管理各項專案檢查 項目專案名稱督導或評鑑單位執行時間執行內容或對象 5 本市旅館公安檢查 每月一次, 由本府觀光局自行決定 主要針對本市未合法旅館實施聯合公安檢查 6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部份 每月配合社會局排程辦理 1. 針對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進行安全檢查 2. 檢查逃生通道是否通暢 7 維護公共安全 - 補習班 帅稚園 公共安全聯合檢查 每月由教育局排定檢查日程配合辦理 1. 針對已立案或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及帅稚園進行公共安全聯合檢查 2.2. 檢查建築物用途是否符合檢查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情形 8 本市黃昏市場查察持續辦理案件 針對本市黃昏市場 夜市聯合取締查察 9 高雄市政府取締特定行業聯合稽查 每月配合辦理一週三次 ( 夜間 ) 針對民眾檢舉及警察單位舉報之違規場所進行稽查, 針對八大行業及電子遊戲場業之輔導與管理 ( 二 ) 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申報作業 1. 本局推動建築管理資訊系統 E 化, 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作業, 申報案件於掛號之日起 15 日內完成查核, 並一次通知申報人查核結果 2. 申報案件採網路線上查核, 涉有偽造行為者, 由同仁現場勘查查明 3. 抽複查作業 : 抽查件數 1400 指定抽查件數 140 執行方式 抽查項目 1~4 項必抽 5 擇 2 項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按每季申報案件依比例抽查 1. 內部裝修材料 2. 直通樓梯 安全梯 3. 避難層出入口 4. 昇降設備 5. 防火區劃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走廊 屋頂避難帄台 緊急進口及建築物設備 本局 1. 通知抽查案件 2. 每季次月 委託廠商 1.2 人 1 組 2. 申報文件及圖說 1. 排定行程 2. 通知場所商家 實施現場複查 場所不符 通知改善簽證不實 記點 罰鍰 8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 二 ) 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申報作業 4. 申報管理流程 1 申報期屆期前 1-2 月寄發明信片通知場所按時申報 2 申報屆期 10-20 日 1. 函文 ( 帄信 ) 通知限月底前申報 2. 同仁至現場清查 勸導並說明相關規定 3. 未申報場所名單公布本處網站 4. 發佈新聞稿宣導 3 限期申報日屆期 函文 ( 雙掛號送達 ) 通知限 10 日內申報, 否則予以開罰 (6 至 30 萬元罰鍰 ) 4 限期未申報 依法開罰, 並限期申報, 否則連續開罰 (6 至 30 萬元罰鍰 )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 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建立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以下簡稱申報 ) 制度, 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 特定本作業原則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簽證不實, 包括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本局如查涉簽證不實案件, 應先通知簽證檢查人於十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檢附下列書件, 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局答辯, 本局方據以審議 : ( 一 ) 申報案件書面審查即發現簽證不實者, 需檢具申報書及答辯書 ( 二 ) 申報場所複查時發現簽證不實者, 檢具原核准圖說 現況佐證照片 檢 ( 複 ) 查紀錄表及答辯書 並得補充受檢場所相關佐證資料說明 三 前條簽證檢查人答辯書未於限期內提出者, 除有重大不可抗拒之理由, 並以公文函件報備, 經本局准予展期答辯外, 均視為放棄答辯 四 本局對於申報案件簽證不實之認定, 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五 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者,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罰 : ( 一 ) 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 二 ) 法令引用錯誤 ( 三 ) 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者 ( 四 ) 因可歸責專業機構或人員之事由, 於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件 ( 五 ) 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 惟經複查為不合格 ( 六 ) 檢查報告書正副本內容不相同者 9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高雄市政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 六 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缺點一至二次, 每一年度缺點累計次數達八次者, 視為簽證內容不實,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以罰鍰 : ( 一 ) 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 應填寫之內容未詳實填寫或填寫內容與檢附文件記載不符者, 記缺點一次 ( 二 ) 簽證為合格或提具改善計畫, 惟經本局人員現場勘查或書面審查認定法令引用不合理者, 記缺點一次 ( 三 ) 因可歸責專業機構或人員之事由, 檢查紀錄簡圖與現場情形不符, 情節嚴重者, 記缺點二次 ; 情節輕微者, 記缺點一次 ( 四 ) 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情節輕微者, 記缺點一次 ( 五 ) 其他簽證不實情形, 記缺點一次 同一申報案件同時符合前項各款二款以上違規情事者, 其缺點依各款之規定額度予以累計 七 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 本局得以發布新聞稿或上網方式公告專業機構或人員名冊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 (99.7.1 修正施行前後對照 ) 申報期間 年度應辦理檢查 ( 修 ) 案件之申報期間 B1 ( 第二季 ) B3 ( 第二季 ) 申報客體分類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共集會類 A-1 (A 類 ) A-2 商業類 (B 類 ) B-1 B-2 B-3 B-4 工業 倉儲類 C-1 (C 類 ) C-2 休閒 文教類 (D 類 ) D-1 D-2 D-3 D-4 D-5 宗教類 (E 類 ) E 衛生 福利 更生類 (F 類 ) F-1 F-2 F-3 F-4 辦公 服務類 (G 類 ) G-1 G-2 G-3 H-1 住宿類 (H 類 ) H-2 標示符號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之申報期間 : 修正條文規定之申報期間 : 10

申報之主客體關係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 申報主體 申報規模及申報頻率規定 申報類組與所有權關係 申報方式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 供二種類組以上使用者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 有分屬不同所有權者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 申報客體申報主體申報規模申報頻率 以整幢建築物為申報客體 以整幢建築物為申報客體 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 或由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 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 以個別方式或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 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 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 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 以該使用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 達應申報規模之各類組, 以同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 或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頻率為之 案例一 : 整幢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使用 申報規模 申報頻率 G2 B3 2000 m2以上 300 m2以上 每二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11

案例二 : 整幢供二類組以上使用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G2 申報規模 2000 m2以上 申報頻率 每二年一次 H1 B1 300 m2以上 無面積限制 每二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檢查簽證項目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1. 防火區劃 2.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 內部裝修材料 4.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 走廊 ( 室內通路 )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屋頂避難帄臺 ( 一 ) 防火避難設施類 ( 二 ) 設備安全類 10. 緊急進口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特殊供電 5. 空調風管 6. 燃氣設備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 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 安全梯 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12

結合防火標章之申報方式 ( 一 ) 檢查人於檢查及申報期限內實施現況檢查, 各檢查項目均合於書表規定, 並製成檢查報告書 ( 二 ) 申報人將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主管建築機關查核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後, 下次檢查之申報頻率得折減一半辦理 違反義務之處分 義務人法定義務違規行為處分 申報人 ( 所有權人 使用人 ) 代申報人 (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 檢查機構 檢查人員 ( 一 )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 ) ( 二 ) 依規定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 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 ( 一 ) 設置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備安全等 2 類檢查人員, 綜理所屬人員檢查簽證事務 ( 二 )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 ( 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4 條 ) 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 ( 一 ) 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二 ) 規避 妨礙或拒絕辦理建築物檢查 複查或抽查 ( 三 ) 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 管理負責人 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事務, 影響住戶權益 ( 一 ) 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 二 ) 允許他人假借名義辦理檢查簽證業務者 ( 三 ) 違反檢查簽證事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 一 ) 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 二 ) 允許他人假借名義辦理檢查簽證業務者 ( 三 ) 違反檢查簽證事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 強制拆除 ( 建築法第 91 條 ) 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職務 ;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8 條 ) ( 一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建築法第 91 條之 1) ( 二 ) 停止換發認可證 ( 最長為 3 年 )( 認可基準第 9 點 ) ( 三 ) 廢止認可 ( 建築法第 91 條之 2) ( 一 )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建築法第 91 條之 1) ( 二 ) 停止換發認可證 ( 最長為 3 年 )( 認可基準第 8 點 ) ( 三 ) 廢止認可 ( 建築法第 91 條之 2) 13

防火區劃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內部裝修材料 1. 總樓地板面積 1500 帄方公尺以上,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2.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1.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 其分間牆上之門窗, 不在此限 1.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為耐燃三級以上 2.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為耐燃二級以上 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01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02 1.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以上應設 2 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 2. 每處出入口寬度應在 1.2m 以上, 高度在 1.8m 以上 1. 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帄方公尺寬 27 公分計算值 ; 地面層以下之樓層,27 公分應增為 36 公分 2. 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 ( 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 )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3. 每處出入口寬度, 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14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樓梯尺寸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無限制規定 1. 面積超過 200 帄方公尺者為 1.2 公尺以上 2. 面積未達 200 帄方公尺者為 75 公分以上 1.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30 公尺 2. 應設 2 座樓梯時重複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15 公尺 安全梯特別安全梯 01 特別安全梯 02 通達六層以上, 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 應設置安全梯 1.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 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2.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帄方公尺者, 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3. 通達四層以下供 A-1 B-1 及 B-2 組使用者之樓層, 應設置安全梯, 其中至少一座, 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4. 通達五層以上供 A-1 B-1 及 B-2 組使用者之樓層之直通樓梯, 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帄臺 15

走廊淨寬度 屋頂避難帄台 緊急進口 1. 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m2以上 ( 地下層 100 帄方公尺以上 ), 兩側有居室, 寬度為 1.6m 以上, 其他為 1.2m 以上 2. 居室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m2 ( 地下層未達 100 帄方公尺 ), 寬度 1.2m 以上 1. 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 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 1/2 2. 屋頂避難帄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 6 公尺, 分層設置時, 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 200 帄方公尺 3. 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 1/3 1. 建築物 2 層以上第 10 層以下之各樓層外牆每 40m 設 1 處緊急進口, 或每 10m 設 1 處窗戶或開口 2. 緊急進口及開口寬應在 75cm以上及高度 1.2m 以上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 1.6 層以上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超過十層樓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2. 應領有使用許可證 1. 建築物高度在 20m 以上, 依規定應設置避雷設備 2. 保護角或保護範圍無障礙 3. 導線無斷裂, 距電燈電力線 電話線 瓦斯管 1m 以上 1. 含蓄電池 全自動發電機設備 2. 設備無遭拆除或損壞, 且配線接續正常 3. 應裝置切換開關 16

特殊供電 空調風管 燃氣設備 舞台之電氣設備電影院之特殊電氣廣告招牌燈游泳池電氣設備 1. 風管貫穿牆壁 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 貫穿處周圍應以不燃材料密封, 並依規定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2. 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 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 燃氣用具裝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內時, 應分別於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 30 cm範圍內, 依規定開設開口, 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空氣或其他空氣流通之空間 防火區劃示意圖 面積區劃 防止水帄延燒 --79 條 79 條之 1 豎穴區劃 防止垂直延燒 --79 條之 2 用途區劃 特殊空間 營業用廚房等 --79 條之 1 82 條 86 條分戶區劃 連棟式或集合住宅 --86 條貫穿防火區劃之處理 風管 電力 電信 給排水等管線 - -85 條 205 條 247 條 層間區劃 豎道區劃 使用區劃 面積區劃 辦公室 劇院 圖 8 建築物防火 ( 煙 ) 區劃之構成示意圖 17

防火門窗使用規定 設置場所 防火門窗性能 條文 ( 設計施工編 ) 1. 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79 條 2. 防火構造物用途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79 條之 1 3. 防火構造物垂直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79 條之 3 4. 不燃材料之非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0 條 5. 可燃材料之非防火構造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1 條 6 非防火構造物用途區劃及垂直區劃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0B) 第 82 條 7. 高層 (11 層以上 ) 防火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83 條 8. 集合住宅分戶牆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6 條 9. 餐飲業廚房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6 條 10. 避難上無窗戶居室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87 條 11. 室內安全梯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30A) 第 97 條 12. 戶外安全梯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30A) 第 97 條 13. 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出入口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阻熱性 (60/30A) 第 97 條 14. 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出入口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0B) 第 97 條 15. 防火構造物防火間隔 1 小時或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30B) 第 110 條 16. 地下建築物對外連接部份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 (60A) 第 181 條 17. 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20B) 第 182 條 18. 地下建築物面積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02 條 19. 高層建築物特別安全梯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41 條 20.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梯廳連接走廊區劃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60B) 第 242 條 21.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20B) 第 259 條 防火門 / 窗使用規定要點 建築用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範例 識別號碼 字軌 (R) R63816 001-0- f(60/30a) 申請人代碼 ( 五碼 ) 6: 為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轄區代碼 3816: 為工廠代碼 型式代碼系列防火性能等級 識別號碼中防火性能等級為 : 數字代表防火時效 ( 單位 : 分鐘 ), 英文字母 A 代表阻熱性能,B 代表不具阻熱性能 例 :f(60a)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且具有 60 分鐘阻熱性 f(60/30a)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但僅有 30 分鐘阻熱性 f(60b) 表示具有 60 分鐘防火時效但未具阻熱性 18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1. 防火門常閉式未設置開啟後可自行關閉, 或常開式未設置可隨時關閉並利用煙感器連動等法自動關閉裝置 2. 防火門把損壞 3. 防火門材料不符規定 4. 防火牆或防火門被拆除 5. 防火區劃面積不符規定 6. 未使用防火材料填塞 7. 大門出入口未設置防火門 8. 防火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9. 對於防火區劃定義認識不清, 以無此項設施規避檢 查與簽證 防火區劃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1. 使用易燃材料 2. 未提出防火材料證明 3. 未提示材料耐燃等級或等級不符 內部裝修材料 1. 未附防火材料證明 2. 使用易燃材料 3. 未提示材料耐燃等級或等級不符 19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避難層出入口 1. 未設安全門或寬度不足 2. 安全門開啟方向不符規定 3. 未設二處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4. 出入口寬度不足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1. 未設安全門或寬度不足 2. 出入口不符防火等級規定 3. 出入口寬度不足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走廊 ( 室內通路 ) 1. 走廊寬度不足 2. 走廊或通路封閉 3. 走廊或通路阻塞 4. 走廊兩側裝修材料耐燃等級不符 直通樓梯 1. 樓梯或其帄台 迴轉辦徑寬度不足 2. 未依規定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3. 樓梯被封閉隔離導致座數不足 4. 採易燃材料裝修 5. 部分樓梯被拆除 20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安全梯 1. 未裝設防火門或損壞 2. 不符安全梯設置規定 - 如未防火區劃 3. 梯間構造或使用裝修材料不符 4. 常閉式安全門未設自動關閉裝置 5. 防火門未向避難方向開啟 特別安全梯 1. 排煙室堆放雜物 2. 不符特別安全梯設置規定 - 如排煙室未防火區劃 3. 梯間構造或使用裝修材料不符 4. 常閉式安全門未設自動關閉裝置 5. 未裝設防火門或損壞 6. 梯間有風管或配管貫穿且未作防火填塞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屋頂避難帄台 1. 屋頂避難帄臺堆放雜物或設置廣告物 2. 屋頂避難帄臺設置面積不足 緊急進口 1. 未設緊急進口 - 如建築物擴大使用 2. 被廣告招牌或欄柵所阻塞或封閉 3. 緊急進口設置位置不符 - 如面向地界無通路 4. 緊急進口設置數量不足或開口大小不符 21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昇降設備 1. 使用許可證逾期 2. 自設昇降設備無使用許可證證明 避雷設備 1. 避雷針折斷或已被拆除 2. 導線銹蝕斷裂 3. 接地性不良接地電阻大於 10 歐姆 緊急供電系統 1. 無緊急發電機或已被拆除 2. 發電機維護不良無法正常啟動 3. 蓄電池無法蓄電 4. 備用油箱儲油不足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特殊供電 1. 舞台燈配電之分路電流大於 20 安培 2. 放映室燈具無護罩 3. 廣告招牌燈之鐵架未接地 4. 廣告招牌燈未以專用迴路安裝漏電斷路器 5. 廣告招牌燈無電壓 廠商等標示 6. 游泳池之電源未裝設漏電斷路器 22

叁 受檢場所常遭遇的問題與處理 空調風管 1. 貫穿防火牆之風管未設置防火閘門 2. 貫穿防火牆之風管或配管線未作防火填塞 燃氣設備 1. 無瓦斯洩漏自動偵測與警報系統 2. 無瓦斯洩漏自動斷路器 3. 連外通風開口面積不足 4. 使用橡皮管之長度太長 5. 大量用火之爐灶未設簡易滅火系統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46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