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使全體教職員生於適用場所中能安全的使用 操作相關機具,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供勞工使用, 以避免在工作場所中可能造成之危害 (2) 為了保護並防止教職員生及校內承攬商在使用機具或設備時產生危害, 因而訂定相關之機械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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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崇右技術學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 草案 )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環安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7 日 100 學年度第 2 第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一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習工廠 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 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依崇右技術學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而訂定崇右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二 施行細則 : ( 一 )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 對校內之各項作業中, 持續而主動的鑑別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與事故之危害, 並評估其對應之風險與檢討控制管理之效果, 以制修訂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 並持續提升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執行安全衛生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應考慮下列事項 : (1) 所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之活動 ( 包括承包商及訪客 ) (2) 人員行為 能力及其他人為因素 (3) 工作場所之外之危害, 但其有可能影響工作場所範圍內人員之安全衛生 (4) 工作場所中由學校或其他單位所提供之基礎設施 設備及原料 (5) 在組織中或其活動 原物料方面, 所作之改變或提出之改變 (6) 任何有關風險評估及必要控制方法實施之適用法律要求 2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評估: (1) 依循 教育部大專院校實驗室場所安全衛生查核表 進行實驗室環保及安全衛生現況及既有管理措施瞭解 (2) 查核項目包括一般性因子 化學性因子 生物性因子 物理及機械性因子 輻射性因子等危害特性 3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控制: (1) 如有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等不可接受風險時, 應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2) 其他不符合項目, 應依據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要求, 建立實驗室及自主管理守則, 及建立必要之儀器設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 (3) 規劃危害預防和風險控制方法 : 甲 適合於組織所面臨的危害 / 風險 乙 有必要以法規為基礎予以審查與修訂 丙 符合國家法令規章的要求, 並反映有效的實施 丁 考慮現階段之知識水平, 如可行時, 考慮來自勞動檢查機構 職業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之資訊或報告 (4) 改善後, 應進行改善結果綜合分析, 以確保其有效性 ( 二 )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 1 目的:

(1) 為了使全體教職員生於適用場所中能安全的使用 操作相關機具,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供勞工使用, 以避免在工作場所中可能造成之危害 (2) 為了保護並防止教職員生及校內承攬商在使用機具或設備時產生危害, 因而訂定相關之機械 設備及器具使用 操作標準 ( 參閱相關操作程序及規範 ) 2 下列機械 器具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標準: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研磨機 研磨輪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3 危險性機械之使用及管理: (1) 固定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 (4) 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 (6) 吊籠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4 危險性設備之使用及管理: (1) 鍋爐 (2) 壓力容器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 高壓氣體容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 三 )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 為掌握危險物與有害物使用管理之現況, 使全體教職員生在工作場所內能得到正確的危險物與有害物資訊, 以便能適時 有效採取預防對策及推動災害防止措施 1 制定: (1) 由環安中心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計畫, 並督導運作適用場所執行 (2) 由場所或實驗室負責人負責調查, 並記錄 修訂危害物質清單 (3) 由場所或實驗室負責人就各化學品, 備置物質安全資料表並適時更新, 必要時得請採購人員要求廠商提供 2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

(1) 由場所或實驗室負責人負責確認該實驗場所內所有危害物質均有統一之標示格式, 並張貼或置放於存有該化學物質之地點 (2) 採購人員要求廠商於所有化學物質之容器上依法標示 (3) 危害物質存放地點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由場所負責人負責製作及張貼 (4) 廠商交貨時由請購人員負責檢驗, 確認所有容器皆有依法標示後, 始可驗收 3 危害物質操作與使用之訓練: (1) 由場所負責人或工安室負責規劃, 對所暴露危害化學物質之人員, 授予如何安全使用危害化學物質之訓練課程 (2) 訓練大綱 : 甲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通識計畫 乙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丙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特性 丁 危險物與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戊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使用 存放 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己 防護具管理及使用 庚 緊急應變訓練及演練 辛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 ( 四 )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 本校目前無有害作業環境之場所實驗室, 若將來新設場所或實驗室屬於有害作業環境, 將每半年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辦理實驗場所作業環境採樣分析, 藉此了解本校實驗場所作業環境是否超過法定容許濃度標準 ( 五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1 定義: 依 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 (1) 甲類 : 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 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 1 及附表 2 規定數量者 (2) 乙類 : 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 氯化氫 氨 甲醛 過氧化氫或吡啶, 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廠 (3) 丙類 : 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 1 日之冷凍能力在 150 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 甲 1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 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乙 5000 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4) 丁類 :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甲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乙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 50 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丙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丁 長度 1000 公尺以上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戊 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4 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之工程 己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 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 60% 以上者 庚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本校目前尚無危險性工作場所, 日後若有危險性工作場所將依 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規定 : 危險性工作場所,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1)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 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6)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8)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六 )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 承攬人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如附件 1): 1 採購管理 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注意事項: (1) 本校採購作業流程及採購流程圖依總務處事務組標準作業辦法辦理 (2) 本校各單位 系所及中心凡欲採購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設備, 需將簽呈會辦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列出環保及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以符合法令環保及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3) 本校各單位 系所及中心在找尋到適當廠商後或公開招標完成後, 在修繕維護或工程施工前, 須執行營繕事務委託承攬之承攬告知相關事項 2 承攬作業說明: (1) 依法令規定,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有從事工程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已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日後若有相關施工工程需發包,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建議 (2) 因學校之事業範圍為教育工作, 因此大部分情況多為 業主 之身分, 例如 : 興建大樓 校園走道 ( 階梯 ) 施工 等, 非屬學校之事業範圍, 因此學校為各項校園工程之業主 但為因應法令公告, 日後本校若有相關施工工程, 擬請總務處事務組在大型工程開標完成後或小型工程施工前, 須和承攬商或相關施工廠商簽訂 承攬人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並要求承攬商及承攬商之所有員工務必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簽訂完成後才能進行工程之施工

(3) 若有上述狀況 ( 例如 : 興建大樓 ), 依規定該工程承攬商為該工程雇主 ( 原事業單位 ), 應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營建工地相關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須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辦理 ; 依規定須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 並送 1 份至本校總務處事務組備查 ; 依規定該工程承攬商須設置協議組織, 並定期召開協議組織會議, 協議組織會議召開前, 敬請告知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每次的協議組織會議紀錄須影印 1 份送至本校總務處營繕組備查 ( 七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 1 各適用場所應對各項作業訂定適宜之標準作業程序, 諸如 : 化學藥品之管理及操作 機械設備之操作及檢查維護 各種緊急狀況之應變等等, 供場所內人員遵循及經驗傳承, 以避免因作業不當而引起災害 2 本校之安全衛生作業標準範疇如下: (1) 訂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內容有涵蓋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告知教職員生應依勞工安全法令規定遵守之義務, 並要求務必遵守 (2) 依據機械 設備製造商所提供之操作手冊 使用手冊暨維護保養手冊等相關資訊, 訂定符合安全 適用之標準作業程序, 供使用者遵守 ( 八 )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 為防止職業災害, 加強校內各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廠 試驗工場 營繕場所之儀器 設備 化學藥品之安全衛生與環境整潔, 對各場所之作業情形詳細檢查督導改進, 以消弭災害之發生, 保障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 1 對於機械 設備 器具 化學藥品等之作業檢點, 其檢點對象 內容等執行細項, 應依實際需要, 由各適用場所自行訂定, 並以檢查表為之 2 各適用場所自行訂定之各項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 除應按時確實執行檢查與記錄外, 並應擲交至各適用場所負責人統一留存備查 3 專業技術事項之安全衛生定期檢查, 由合約保養廠商執行 4 輻射性物質及游離輻射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應依原子能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5 若有包商承攬作業責任歸屬如下: (1) 工作交付包商承攬時, 如該包商使用之設備係由本校提供者, 應由本校主管設施之單位實施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2) 前項檢查測定必要時, 得由包商會同實施 ; 若包商具有實施該檢查測定之能力者, 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包商實施 (3) 他人以機械或設備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校使用者, 應負責該機械或設備定期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責 (4) 前項檢查 測定, 如其使用單位具有檢查 測定之能力者, 得以書面約定由使用單位為之 6 各場所主管人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職責如下: (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協助擬訂

(2) 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執行 (3) 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作業點檢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 執行 (4)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 擬訂安全作業標準 (7)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8) 實施安全衛生工作教育訓練 (9)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九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為培養各級人員充分發揮其職能, 並啟發其知識與技能, 進而達到相互協調, 提高工作效率, 及確保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 1 新進人員 在職員工變更工作教育訓練: (1) 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 應接受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使用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教職員工, 需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 (3) 學生在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場所從事實驗或實習時, 應由授課老師或場所負責人於課程開始時, 講授該場所之潛在危險 安全操作方法 標準作業程序 工作守則暨防護設備等注意事項, 並要求學生遵守 2 在職教育訓練: (1) 適用場所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2) 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 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訓練 (3) 對擔任適用場所之急救人員, 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 (4) 各級主管及管理 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 應接受相關之安全衛生訓練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須有證照始得操作之工作, 經指定之人員須參加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 ( 含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粉塵 鉛作業等作業及起重機 鍋爐及壓力容器及堆高機等之操作在內 ) 3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辦理 ( 十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1 法令依據: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 2 目的: 為確保教職員工生在工作場所免受各種機械設備及危險物和有害物所產生之危害因子之危害, 影響教職員工生安全與健康, 配戴於作業勞工身上的設備, 稱為個人防護具 3 適用範圍: 勞工安全衛生法指定之適用範圍 4 定義: (1) 噪音作業 : 指勞工工作 8 小時, 日時量平均音壓超過 85 分貝之作業 (2) 電焊 氣焊作業 : 指勞工以電焊 氣焊從事熔接 切斷之作業

(3) 電器作業 : 只從事電路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 及接近電路或其他支持物, 從事裝設 拆除 油漆 清潔等作業 (4) 有機溶劑作業 : 指教職員工生工作時會接觸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所規定之有機溶 (5)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 指教職員工生工作時會接觸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所規定之特定化學物質 (6) 危險物及有害物 : 指教職員工生工作時會接觸 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所規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7) 缺氧作業 : 指從事侷限空間如污水池清理作業 5 適用時機: (1) 作業條件改變 進出料 機械維修或試運轉時, 污染物濃度突然升高, 則作業人員或試 維修人員一定要配戴個人防護具 (2) 作業環境複雜, 雖作業人員在某一作業地點時間短暫, 如營建工地 但作業員工, 仍須視需要配戴安全索或安全帽 (3) 作業本身即充滿危險, 如高架作業 活線接近作業 核反應融爐之檢測 維修等, 這些作業員工, 一定要配戴完善防護具才能作業 (4) 在正常操作下, 可能不會有危險, 但防止因誤操作或失誤, 而導致溶液飛濺或外洩而受傷, 作業人員也須配戴護目鏡與防酸 鹼的圍裙 (5) 搶救人員在處理意外事故時, 為保護本身安全, 一定要配戴安全合適的防護具 6 個人防護具選用基本原則: (1) 應能有效將危害因子阻隔 (2) 須針對危害之形式與作業環境之特性來選配防護具 (3) 著用方便, 且不妨礙作業 (4) 使用材料不會引起人體不良反應, 且配戴後不會增加使用者重量負荷 (5) 設計良好, 具充分強度與耐久性 維修容易, 符合既定的國家標準 7 各式防護具簡介: (1) 頭部防護具, 依適用時機可分 : 甲 防止異物墜落 撞擊的安全帽 乙 防止電擊之電氣作業絕緣帽 (2) 眼睛防護具 : 甲 防塵眼鏡 乙 防止酸 鹼液濺之護目鏡 丙 防止強光及有害紫外線之太陽眼鏡與遮光防護具 丁 防止輻射熱, 有害光線造成眼 臉傷害的防護面罩 8 個人的維護與管理: 本中心要求實驗場所負責老師應定期實施個人防護具之自動檢查 自動檢查內檢查日期 檢查方法 檢查結果均須填寫, 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姓

名 實驗場所負責人及單位主管均須簽名蓋章, 相關檢查紀錄依法令規定須予以保存 3 年 為確保教職員生及承攬商在適用場所, 不受危險物 有害物及各種儀器設備所產生之危害因子所影響, 應正確使用防護器具, 避免危害人員安全及健康 (1) 選用個人防護具之基本原則 : 甲 應能有效的保護人員, 而將危害因素隔絕 乙 依不同之危害特性, 能提供適當的防護 丙 須穿戴舒適方便, 且不妨礙作業 丁 防護具所採用之材質, 不會引起人體不良反應, 且佩帶後不會增加使用人重量負荷 戊 符合國家標準 (CNS), 具相當之強度及耐久性, 且維修保養容易 (2) 適用時機 : 甲 對於搬運 置放 使用有刺角物 凸出物 腐蝕性物質 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 應置備適當之手套 圍裙 裹腿 安全鞋 安全帽 防護眼鏡 防毒口罩 安全面罩等等 乙 對高架作業, 或對作業中有物體飛落之危險者, 應置備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防護具 丙 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 應置備耳塞 耳罩等防護具 丁 暴露於高溫 低溫 非游離輻射 生物病原體 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質時, 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 如安全面罩等 戊 對於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 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 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危險者, 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 防護手套 防護靴 防護鞋等防護具 己 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者, 為防止腐蝕性物質飛濺 洩漏或溢流, 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3) 防護具種類 : 甲 頭部防護 ( 用以防止震盪 撞擊或觸電 ) 包括安全帽 頭巾及防護帽 乙 臉部防護 ( 用以防止輻射 飛屑或灼傷 ) 包括面部護罩 ( 防災面罩 ) 熔接面罩 ( 電焊頭盔 ) 安全面罩及防毒面具等等 丙 眼部防護 ( 用以防止輻射 浮游塵 物理 化學 生物等有毒或刺激性物質濺入眼內 ) 包括防塵眼鏡 防毒眼鏡 遮光眼鏡 ( 電焊熔接用 ) 安全眼鏡及防風眼鏡 丁 耳部防護 ( 用以防止噪音暴露危害 ) 包括防音耳護 耳罩及防音帽 戊 手部防護 ( 用以防止灼傷 割刺傷或化學品腐蝕 化學品經由皮膚吸收或防止觸電 ) 包括一般防護手套 防毒手套 耐電絕緣手套 耐熱手套 工作安全手套 耐酸鹼手套 護腕 護手皮革製品 皮膚保護劑 指套及手墊 己 足部防護 ( 用以防止灼傷 壓傷 穿刺傷 化學品腐蝕 化學品經由皮膚吸收或防止感電 ) 包括安全鞋 工作長靴 護腿及其他護足品

庚 身體防護包括工作衣 防護衣 ( 依處理物質之危害性, 而分為一般防護衣和特殊防護衣 ) 防毒衣 圍裙及肩衣( 袖套 ) 辛 呼吸防護 ( 防止有害物吸入呼吸系統或供應氧氣 ) 包括防塵口罩 防毒面罩 通氣口罩 送風口罩 壓縮空氣面罩 氧氣呼吸器 ( 安全面罩 ) 輸氣管呼吸防護具 自攜式呼吸防護具, 因防護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種類的防護口罩 壬 其他防護具, 如安全帶 救生索及救生衣 (4) 防護具之維護與管理 : 甲 應存放於通風良好, 維持一定之溫 溼度, 並避免日光直射之固定地點, 且須遠離火源 乙 設置之防護具應定期維修 檢測及更換 丙 避免與腐蝕性物質置於同處 丁 實驗室管理人應熟悉各項防護具之使用方法, 性能及使用限制, 並教導實驗人員正確使用 ( 十一 ) 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 為確保教職員身心健康, 職業病預防, 適用場所之教職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配合實施健康檢查, 以利健康檢查資料之建立 分析 管理及追蹤, 以提升身心健康, 達到健康管理的目的 1 健康檢查: (1) 一般檢查 : 甲 於僱用新進適用場所工作人員時進行體格檢查, 對身體狀況不適任之人員, 應不予聘任 乙 為了解適用場所工作人員之身體狀況, 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並視情況對不適任之人員進行職務調整 丙 一般健康檢查規定期限 : ( 甲 ) 年滿 65 歲以上者, 每年檢查 1 次 ( 乙 ) 年滿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 每 3 年檢查 1 次 ( 丙 ) 未滿 40 歲者, 每 5 五年檢查 1 次 (2) 特殊檢查 :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人員, 就其法定檢查項目, 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1 2 健康管理: (1) 針對檢查結果由醫師判定實施健康管理, 以確保教職員健康 (2) 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報告紀錄由學生事務處體育衛生組存查, 一般健康檢查報告保存年限為 10 年 ; 特殊健康檢查報告保存年限為 30 年 若經檢查結果為 3 級管理複檢異常人員, 各單位主管應提出改善方法及對策 3 健康促進: 為增進教職員身心健康, 學校設有體適能中心, 以提升體能 增進身心健康, 達到健康管理的目的

( 十二 )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 分享及運用 : 為使教職員生能正確取得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法規查詢之相關連結公布於學校內部網路供教職員生自行參閱 1 資訊之蒐集: (1) 安全衛生法規, 由相關政府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頒布公告 (2) 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指派專人負責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蒐集 (3)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等相關網站, 隨時上網查詢最新公告 修改及廢止法規 (4) 安全衛生主管機關之公文, 經收發登錄後轉交相關單位 (5) 派員參加安全衛生法規講習或研討 ( 說明 ) 會等 (6) 發文至主管機關申請解釋疑義 (7) 訂閱書報刊物及其他管道如網際網路, 蒐集國內外環保 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或規定 ( 十三 ) 緊急應變措施 : 為確保校內發生不可預期之意外或潛在之緊急事件, 校內各單位能迅速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 以避免或減輕該事件對人員傷害 儀器設備損失 環境衝擊之程度, 乃建立校內緊急應變作業程序及實施運作, 以落實事件發生時之防範 1 緊急應變運作流程: 緊急應變運作流程分為 3 階段 第 1 階段為各大樓各實驗室或辦公室之小事件, 可以由實驗室或各辦公室自行處理者 ; 第 2 階段為各實驗室或各辦公室災害擴展至整個樓層, 需由學校緊急應變小組進行處理者 ; 第 3 階段為災害擴及其他大樓或可能危及校外時, 需由縣市政府緊急應變中心進行處理者 2 緊急事件演練: (1) 緊急事件演練項目應包括緊急應變計畫中的任一環節, 以期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變計畫能順利推展, 並有效地處理事故現場之各項事宜 (2) 在演練過程中需將人 事 時 地 物各項因素納入考慮 3 緊急事故處理指引: (1) 火警 : 甲 立即切斷電源, 開閉可燃性或毒性氣體 乙 立即選擇適當的滅火器滅火 丙 按警鈴 丁 立即通報緊急連絡電話, 並說明地點與何種災害 戊 大火時, 立即通報消防隊 119 己 疏散逃生 (2) 意外事故 : 甲 遭化學藥品濺潑時, 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 15 分鐘以上 乙 立即通報緊急連絡電話, 並說明地點與何種災害 丁 通報學生事務處體育衛生組, 請求救援 (3) 急救 (6 種處理方式 ):

甲 外傷出血 : ( 甲 ) 止血 ( 置敷料傷口直接施壓或綁以止血帶 ) ( 乙 ) 出血部分在四肢, 則將傷口抬至高於心臟部位 ( 丙 ) 讓患者躺臥, 並給予保暖 ( 丁 ) 立即送醫院 乙 化學物質濺入眼睛 : ( 甲 ) 所有人必須瞭解緊急淋洗及洗眼器位置 ( 乙 ) 立即用大量水沖洗眼睛 15 分鐘以上 ( 丙 ) 沖洗時需將眼瞼撐開, 一面沖洗一面轉動眼球 ( 丁 ) 立即送學生事務處體育衛生組或醫院 丙 濺潑在皮膚 : ( 甲 ) 立即用大量水沖洗 15 分鐘, 或以肥皂 中性清潔劑與清水洗滌 ( 乙 ) 滲入衣服則立即將受污染衣服脫下, 並以肥皂與清水洗滌 ( 丙 ) 沖洗後仍覺疼痛, 則送醫院 丁 衣服著火之緊急處理 : ( 甲 ) 不可奔跑或撲搧火燄 ( 乙 ) 利用最近之滅火設備滅火 ( 丙 ) 必要時立即送醫 戊 吸入化學物質 : ( 甲 ) 將患者置於空氣新鮮處 ( 乙 ) 若患者呼吸停止時, 則施予人工呼吸 ( 丙 ) 使患者保暖與休息 ( 丁 ) 立即送醫院 己 食入化學物質 : ( 甲 ) 給予患者大量水或牛奶, 並進行催吐 ( 乙 ) 若患者昏迷時, 則禁止予以催吐 ( 丙 ) 使患者保暖與休息 ( 丁 ) 立即送醫院 ( 患者送醫院時, 務必攜帶受傷害資料 ( 化學物質安全資料 ) 隨行, 以便作醫療參考用 ) (4) 化學藥品洩漏或外溢處理 : 甲 人員須疏散遠離洩漏區 乙 處理外洩工作人員, 必須穿戴防護設備及護具 ( 防護衣 面罩及呼吸器等 ) 丙 保持空氣流通 丁 移動熱源與火源 戊 安全狀況許可下設法阻漏 己 圍堵外洩物

庚 儘可能回收或用泥土等吸收物吸收外洩物, 然後收集並依照檢驗室廢棄物分類處理 辛 避免流入下水道及水渠 壬 大量物質外洩引起週遭環境污染時, 應知會有關單位 (5) 緊急應變措施 : 包括緊急淋浴設備及緊急沖眼器 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 防護設備及急救箱 ( 十四 ) 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對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不健康 疾病和事故, 都應展開起因及潛在原因調查, 並採取有效矯正預防措施, 以免重複發生與工作有關之傷害 不健康 疾病和事故 1 事故調查: (1) 內部調查 : 甲 發生傷害事故 意外災害時, 場所負責人及事故通報承辦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之翌日 (3 天內 ) 召集當事人進行約談, 重點調查事故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 作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並完成後續之檢討分析與追蹤工作 乙 虛驚事故應納入調查 (2) 外部調查 : 甲 如發生重大事故時, 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應確保現場狀況不被移動或破壞 乙 使用驗 ( 習 ) 場所之系主任應依外部通報原則處理, 並會同事故通報承辦人及場所負責人, 協助檢查機構及警檢單位進行事故之調查 2 事故調查 檢討及矯正包含下列要項: (1) 各相關單位之權責 (2) 各類職業事故災害之性質 (3) 職業災害損失狀況 (4) 調查 檢討及矯正之處理流程 (5) 調查 檢討及矯正之作業方法 (6) 事故災害之損失 (7) 宣導及訓練 3 當發生職業災害事件, 涉及人員作業安全時, 應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4 各單位於職業災害發生後, 除進行通報處理外, 應徹底檢討任何偏離工作標準 程序及規則等, 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傷害 疾病 財產損失 工作場所損害, 或以上各種傷害組合, 應展開與進行矯正措施, 並確認其有效性, 進行檢討並修訂其標準作業程序 5 使用驗( 習 ) 場所之各系所於每月 5 日前通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分機 703 723), 每月 15 日前再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上傳教育部實驗 ( 習 ) 場所事故通報系統, 並向檢查機關申報前月職業災害統計月報

( 十五 )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 1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 : (1) 教育部校園災害通報系統 : 本中心依教育部來函指示辦理, 自教育部來函日起, 本校加入職業災害統計月報系統之申報, 依規定本中心每月 10 日前須上網申報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網址 :https://140.111.34.161/labsafety/index.asp (2)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 : 配合校內自主管理, 營造安全舒適之工作環境, 防止職業 傷害發生 杜絕違反法令情事, 達到零傷害目標, 各項自動檢查結果應保存紀 錄, 用以進行追蹤及管理 (3) 實驗場所設備改善評估 ( 十六 )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 1 定期召開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 2 本校安全衛生管理運作應依工作守則內容辦理, 定期檢視工作守則內容之合宜性, 必要時應作適當修正 五 經費 : 本校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每年均編列安全衛生經費預算 六 績效考核 : 本辦法之最終目的在於提供全體教職員生安全的工作職場, 本計畫之各項要 求事項得列為該年度之績效考核 七 其他規定事項 : ( 一 ) 本辦法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提行政會議審議,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 二 ) 本辦法應逐年檢討修正, 並公告實施 ( 三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