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度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方式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修訂 本方式之評鑑對象為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 簡稱 TBMS) 及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 簡稱 TBMS2) 內, 橋長 6 公尺以上且使用狀態為 正常使用 之車行橋梁 ( 不含箱涵 人行吊橋及天橋 ),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 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項目及配分一 橋梁檢測作業 ( 此項目總分 50 分, 另有 15 分之加分 ) ( 一 ) 基本項目 ( 總分 40 分 ) 1. TBMS 橋梁基本資料完整性 ( 佔 5 分 ) (1) 已填欄位 / 應填欄位 5 (2) 非跨河橋梁, 河川資料 ( 跨越河川類別 河川管理單位 河川名稱 上游 500 公尺構造物 下游 500 公尺構造物 上游最近水位站 計畫洪水位 計畫河寬 計畫堤頂高程 設計河床高程 設計橋梁出水高 ) 不需填寫 (1) 民國 90 年以後完工之河川橋梁, 其計畫洪水位 計畫河寬 計畫堤頂高程 設計河床高程等欄位不可為 無 值 (2) 民國 90 年以前完工橋梁, 縣市政府非應填欄位為竣工月 最近 1 次維修年 最近 1 次維修月 原始造價 合約編號 起始橋墩編號 P 交流/ 匝道 匝道編號 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 施工單位 竣工圖說保存地點 參考地標 特殊結構資料 年平均每日交通量 附註 橋梁編號 附掛管線 規範設計水平地表加速度 鋼構接合型式 應特別檢測震度 特別檢測震度設定理由 土壤液化潛勢等 23 項 (3) 民國 90 年以後完工橋梁, 縣市政府非應填欄位為最近 1 次維修年 最近 1 次維修月 合約編號 起始橋墩編號 P 交流/ 匝道 匝道編號 參考地標 年平均每日交通量 附註 橋梁編號 附掛管線 規範設計水平地表加速度 鋼構接合型式 特殊結構資料 應特別檢測震度 特別檢測震度設定理由 土壤液化潛勢等 17 項 2. 橋梁維護管理業務承辦人參加相關訓練或研討會情形 ( 佔 5 分 ) (1) 每人日 0.5 分, 主辦單位不拘 (2) 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參與訓練或研討會之人數及時數送運研所 3. 檢測作業 ( 佔 25 分 ) (1) 105 年橋梁檢測資料可上傳至 TBMS 或 TBMS2 等二個系統, 請各縣市政府儘可能將相關檢測資料全數上傳至同一個系統, 並請依附件 1 格式知會運研所 第 1 頁, 共 15 頁
(2) 104~105 年已檢測橋梁座數 /104~105 年應檢測橋梁座數, 或 104~105 年已檢測橋面版面積 /104~105 年應檢測橋面版面積, 擇其大者 25, 並以 105 年底之 TBMS 或 TBMS2 資料為準 (3) 應檢測橋梁係指縣市政府依交通部 101.3.3 頒 公路養護規範 規定, 應自完工後第 6 年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 爾後定期檢測間隔以不超過 2 年為原則之橋梁 4. 橋梁檢測作業外部稽核 ( 佔 5 分 ) (1) 105 年度縣市政府橋梁檢修作業外部稽核成果報告 - 檢測作業評比 (%) 5 (2) 前述外部稽核作業原則詳附件 2 5. 資料不實及斷橋事件處理原則 (1) 如經外部稽核發現重要構件 ( 橋基 橋墩 主梁 橋面版 ) 已嚴重受損 ( 即 D,R=4), 惟 104~105 年檢測結果顯示無異常且該橋管機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 得經運研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通過後, 每構件扣 1 分, 最多扣至檢測作業基本項目 (40 分 ) 為 0 分 (2) 因 檢測不實 致橋梁於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斷落且該橋梁管理機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 得經運研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通過後, 檢測作業基本項目 (40 分 ) 以 0 分計 ( 二 ) 專家學者綜合評分 ( 總分 10 分 ) 由運研所邀請專家學者依各縣市政府之管轄橋數 投入檢測經費 橋梁維護管理作為 ( 包含橋梁品質查證次數 特別檢測次數 巡查次數 封橋演練 訂定橋梁維護管理規定 非破壞性檢測次數等作為, 並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 ) 自辦訓練講習 105 年度縣市政府橋梁檢測作業外部稽核成果報告及相關實際執行成效等, 綜合評分 ( 三 ) 加分項目 ( 總計 15 分 ) 1. 辦理跨河橋梁現地量測 ( 上限 3 分 ) (1) 105 年度登入者始得計分, 每座橋加 0.3 分 轄內各跨河橋均登入時, 以滿分計 (2) 須完整登入始得加分, 即同一橋梁須 橋墩 / 台最低支承底部高程 橋墩 / 台基礎頂部高程 橋墩基礎深度 或 河床斷面高程測量 均完整輸入 (3) 跨河橋梁係指跨越中央管河川或縣管河川之橋梁, 不含跨越大排 排水溝之橋梁 (4) 請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同一系統 (TBMS 或 TBMS2), 並請依附件 1 格式知會運研所 2. 新增 ( 補正 ) 尚未登入系統之橋梁 ( 上限 2 分 ) (1) 105 年度新增 ( 補正 ) 者始得計分, 每座橋加 0.2 分 (2) 新增 ( 補正 ) 橋梁之基本資料及檢測資料均需輸入 (3) 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相關橋梁名單送運研所 第 2 頁, 共 15 頁
3. 提高橋梁檢測頻率 ( 上限 3 分 ) (1) 104 及 105 年均定期檢測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每座橋加 0.3 分 總長超過 100 公尺以上之橋梁 類型特殊 ( 如斜張橋 π 型橋或鋼拱橋 ) 之橋梁 104 年檢測評屬 D,R 3 或 U 3, 但無法於 105 年底前完成維修之橋梁 (2) 104~105 年啟用即進行定期檢測並輸入 TBMS 或 TBMS2 之橋梁, 每座橋加 0.3 分 (3) 請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同一系統 (TBMS 或 TBMS2), 並請依附件 1 格式提送橋梁名單 4. TBMS2 基本資料完整性 ( 上限 3 分 ) (1) 已填欄位/ 應填欄位 3 (2) 應填寫之構件資料表及欄位如下 : (a) 基本資料主表 : 橋梁名稱 使用狀態 設施種類 管理機關 轄下機關 橋梁等級 所在縣市 所在區鄉 道路等級 路線 橋頭里程 竣工年及月 是否有竣工圖 造價 定期檢測週期 跨越物體 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 施工單位 竣工圖說保存地點 改道長度 橋梁總長 A1 進橋版長度 A2 進橋版長度 最大淨寬 最小淨寬 橋版投影面積 總車道數 總橋孔數 最大跨距 跨距分配 最低橋上淨高 最低橋下淨高 橋頭及橋尾 GPS 座標 結構型式 設計活載重 設計水平地表加速度 設計垂直地表加速度 設計震度 建檔人員 建檔單位 ( 民國 90 年以前完工橋梁, 造價 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 施工單位 竣工圖說保存地點 A1 進橋版長度 A2 進橋版長度可填 不詳 ) (b) 橋孔資料表 : 結構型式 支撐端型式 跨距 淨寬 全寬 車道數 橋上及橋下淨高 (c) 橋面版資料表 : 橋面版材質 橋面版厚度 (d) 大梁資料表 : 主梁編號 主梁型式 主梁材質 ( 版橋 桁架橋不需填寫 ) (e) 橋墩資料表 : 橋墩類型 橋墩 ( 橋塔 ) 編號 橋墩最低支承底部高程 橋墩基礎頂部高程 是否落在河道上 是否落在高灘地 防落橋長度 地盤種類 ( 總橋孔數為 1 時, 不需填寫 ) (f) 墩柱 帽梁與基礎資料表 : 墩柱編號 橋墩型式 橋墩材質 橋墩基礎型式 橋墩基礎材質 ( 屬斜張橋塔 吊橋橋塔或總橋孔數為 1 時, 不需填寫 ) (g) 支承資料表 : 橋台 / 墩 / 孔編號 支承數量 支承型式 (h) 橋護欄資料表 : 橋護欄型式 橋護欄材質 (i) 舖面資料表 : 鋪面材質 (j) 河道資料表 : 跨越河川類別 河川管理單位 河川名稱 是否有河川治理計畫 計畫洪水位 計畫河寬 計畫堤頂高程 計畫河床高程 設計橋梁出水高 上游最近水位站 上游 500 公尺構造物 下游 500 公尺構造物 河床材質 ( 非跨河橋不需填寫 ; 民國 90 年以後完工之跨河橋, 其計畫洪水位 計畫河寬 計畫堤頂高程 計畫河床高程不可為 無 值 ) 第 3 頁, 共 15 頁
5. 使用 TBMS2 進行橋梁檢測 ( 上限 2 分 ) (1) 使用 TBMS2 之 APP 登載完整檢測資料, 每座橋加 0.1 分, 最多加至 2 分 (2) 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相關橋梁名單送運研所 6. 針對橋梁檢測作業訂定獎懲制度, 並依附件 1 所載時限送運研所 (2 分 ) 二 橋梁維修作業 ( 此項目總分 50 分, 另有 10 分之加分 ) ( 一 ) 基本項目 ( 總分 40 分 ) 1. 維修作業 ( 佔 35 分 ) (1) 維修比率 定義為 105 年度已維修橋梁構件數 /105 年度應維修橋梁構件數, 並以 105 年底之 TBMS 資料為準 計分標準如下 : 1%< 維修比率 10%,3.5 分 10%< 維修比率 20%,7 分 20%< 維修比率 30%,10.5 分 30%< 維修比率 40%,14 分 40%< 維修比率 50%,17.5 分 50%< 維修比率 60%,21 分 60%< 維修比率 70%,24.5 分 70%< 維修比率 80%,28 分 80%< 維修比率 90%,31.5 分 90%< 維修比率 100%,35 分 (2) 105 年度應維修橋梁構件 定義為 D,R 3 或 U 3 之構件, 並以 102.1.1~104.12.31 檢測結果所得之應維修橋梁構件為計算基礎 (3) 前述 U 3 構件, 係指建議維修工法 ( 項 ) 之 急迫性 (U) 欄位中, 填寫 U 3 之構件 (4) 105 年度已維修橋梁構件 定義為達到應維修標準之橋梁構件, 於維修紀錄中填寫該構件之維修工法及相關資料, 維修開工日於 102.1.1 後且於 105 年底前完成改善, 即認定該構件為已維修 2. 橋梁維修作業外部稽核 ( 佔 5 分 ) (1) 105 年度縣市政府橋梁檢修作業外部稽核成果報告 - 維修作業評比 (%) 5 (2) 前述外部稽核作業原則詳附件 2 3. 資料不實及斷橋事件處理原則 (1) 如經外部稽核發現重要構件 ( 橋基 橋墩 主梁 橋面版 ) 已嚴重受損 ( 即 D,R=4), 惟 102~104 年檢測結果顯示無異常且橋管機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 得經運研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通過後, 每構件扣 0.5 分, 最多扣至維修作業基本項目 (40 分 ) 為 0 分 (2) 因 檢測不實 或 維修不力 致橋梁於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斷落且該橋梁管理機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 得經運研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通過後, 維修作業基本項目 (40 分 ) 以 0 分計 第 4 頁, 共 15 頁
( 二 ) 專家學者綜合評分 ( 總分 10 分 ) 由運研所邀請專家學者依據各縣市政府之轄管橋梁規模 投入維修經費 105 年度縣市政府橋梁檢修作業外部稽核成果報告 預防性補強 積極作為及相關實際執行成效等, 綜合評分 ( 三 ) 加分項目 ( 最多採計至 10 分 ) 1. 積極維修受損橋梁 (1) 105 年度已維修橋梁構件數 50~100 加 0.5 分,101~200 加 1 分,201~300 加 2 分, 301~400 加 3 分,401~500 加 4 分,500 以上加 5 分 (2) 105 年度發生,D,R=4 或 U=4, 且於 105 年度完成維修構件, 每構件加 0.5 分 (3) 前述 U=4 構件, 係指 TBMS 建議維修工法 ( 項 ) 之 急迫性 (U) 欄位填寫 U=4 之構件, 或 TBMS2 填寫 U=4 之構件 (4) 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相關橋梁名單送運研所 2. 主動進行預防性補強 (1) 橋梁構件雖未達應維修標準 ( 未達 D,R 3 或 U 3), 惟仍主動辦理預防性補強, 以提高橋梁之耐震 耐洪及相關抗災能力 (2) 前述未達 U 3 構件, 係指 TBMS 建議維修工法 ( 項 ) 急迫性(U) 填寫 U 2 之構件 (3) 以 102.1.1~104.12.31 檢測結果為計算基礎, 維修開工日於 102.1.1 後且於 105 年底前完成補強作業, 並於系統內填寫該構件維修資料者, 每構件加 0.5 分 (4) 請依附件 1 格式填列相關橋梁名單送運研所 3. 針對橋梁維修作業訂定獎懲制度, 並依附件 1 所載時限送運研所 (2 分 ) 貳 評等標準一 橋梁檢測作業 ( 總分 50 分, 另含 15 分加分項 ) 及維修作業 ( 總分 50 分, 另含 10 分加分項 ) 評等標準如下 : 亟待改善 <20 待改善 <30 尚可 <40 佳 <45 優良二 橋梁應維修構件比例較其它縣 ( 市 ) 政府差異過大之受評單位, 得經運研所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通過後, 不予評鑑 備註 : (1) TBMS2 以 106 年完成基本資料建置 107 年完成檢測資料為目標, 運研所將提供必要之教育訓練及協助, 請各縣市政府及早因應 (2) 配合汽燃費重新分配調整,105 年起 六都 及 非六都 分別擇優表揚 第 5 頁, 共 15 頁
附件 1 105 年度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評鑑調查表 ( 政府 ) 橋梁管理單位 ( 縣市及局 課 ): 填表人 : 職稱 : 電話 : 一 請填列單位內人員 105 年度參加之橋梁相關訓練 : 項次姓名橋梁相關訓練 講習或研討會名稱日數 二 請填列 105 年度新增 ( 補正 ) 尚未登入系統之橋梁 : 項次 TBMS 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竣工年月 增補日期 三 請填列 105 年度使用 TBMS2 進行橋梁檢測之橋梁 : 項次 TBMS2 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竣工年月 檢測日期 檢測單位 四 請填列 積極進行受損維修 (105 年度發生,D,R=4 或 U=4, 且於該年完成維修 ) 或 主動進行預防性補強 ( 雖未達 D,R 3 或 U 3, 惟仍主動於 105 年度完成預防性補強以提高橋梁之耐震 耐洪及相關安全功能 ) 之構件 : (1) 積極進行受損維修 項次 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構件名稱 維修補強完成日期 TBMS 填寫系統 ( 請勾選 ) TBMS2 第 6 頁, 共 15 頁
(2) 主動進行預防性補強 項次 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構件名稱 維修補強完成日期 TBMS 填寫系統 ( 請勾選 ) TBMS2 五 請提出府內 ( 含鄉鎮市區公所 )105 年度橋梁維護管理執行經費 : 項次 維護管理作業項目 類別 ( 請勾選 ) 檢測 維修 府內自籌款 中央補助款 總計 ( 萬元 ) 六 橋梁維護管理相關作為 ( 如辦理封橋演練 訂定橋梁維護管理法規 ): 項次橋梁維護管理作為說明備註 七 105 年度橋梁檢測資料登載於 ( 請擇一勾選 ): TBMS TBMS2 八 跨河橋梁現地量測橋梁清單 項次 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竣工年月 檢測日期 TBMS 填寫系統 ( 請勾選 ) TBMS2 九 提高檢測頻率橋梁清單 (1) 104 及 105 年均定期檢測且符合條件者 項次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竣工年月 104 年度檢測日期 105 年度檢測日期 填寫系統 ( 請勾選 ) TBMS TBMS2 第 7 頁, 共 15 頁
(2) 104~105 年啟用即進行定期檢測並輸入 TBMS 或 TBMS2 之橋梁 項次系統 ID 橋梁名稱 橋長 ( 公尺 ) 道路等級及路線 竣工年月 檢測日期 填寫系統 ( 請勾選 ) TBMS TBMS2 十 其它注意事項 : ( 一 ) 本表請各單位務必於 106 年 1 月 9 日下班前傳真至 02-2545-0428, 或以電子郵件 (herry219@iot.gov.tw) 寄送黃俊豪研究員, 並請於傳真或寄送後以電話確認 (02-2349-6813) ( 二 ) 本表以縣市政府為填表單位, 各單位轄下鄉鎮市區公所資料, 仍請縣市政府彙總填列後送交本所 第 8 頁, 共 15 頁
附件 2 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外部稽核作業原則 壹 本辦法稽核對象為 TBMS 及 TBMS2 內, 橋長 6 公尺以上且使用狀態為正常使用之 車行橋梁 ( 不含箱涵 人行吊橋及天橋 ) 貳 稽核橋梁由交通部及內政部 ( 營建署 ) 會同各縣市政府公開隨機抽選, 為兼顧樣本數代表性及執行效率, 以橋孔為稽核對象, 相關抽選橋孔數視縣市政府總橋孔數而定, 詳附表 2.1 參 抽選時間原則上於每年 1 月中旬前舉行, 舉辦地點由運研所另發函通知 ; 抽選順序依次分別為縣 ( 市 ) 政府 內政部及交通部, 相關單位不克出席時, 由運研所代為抽選 完成抽選後, 由運研所提供獲選橋梁之基本資料 最新定期檢測記錄及維修資料, 交由外部稽核單位辦理現地稽核 肆 抽選橋孔之稽核項目 檢核欄位 判定標準及計分方式如下 : ( 一 ) 橋梁檢測作業 (1) 基本資料檢核 ( 總分 30 分 ) (a) 檢核欄位及判定標準詳附表 2.2 (b) 檢核結果以正確率 ( 受檢欄位 - 檢核後評屬錯誤欄位 )/( 受檢欄位 ) 呈現, 正確率為 93.3% 時權重以 0.933, 並依此類推 (2) 目視檢測紀錄檢核 ( 總分 70 分 ) (a) 檢測項目以構件檢測資料正確性為主 (b) 全橋性之檢測資料皆須檢核 ( 引道路堤 引道護欄 河道 引道路堤 - 保護措施 橋台基礎 橋台 翼牆 / 擋土牆 ), 其餘僅檢核抽選橋孔之檢測資料即可 ( 主構件 次要構件 橋面版 橋墩 / 橋基保護設施 橋墩基礎 橋墩墩體 / 帽梁 支承 / 支承墊 防落設施 緣石及人行道 橋護欄 ) (c) 以 DER 加總值作為判斷標準, 正負差距值在 2( 含 ) 以內視為正確, 超過視為錯誤 例如原檢測 DER 值為 (2.1.1), 稽核 DER 值為 (2.2.2) 時以正確計, 為 (2.3.2) 時以錯誤計 另原檢測填 D=1 或 E=0 時, 原檢測 DER 值以 (1,1,1) 計, 填 D=0 時原檢測 DER 值以 (0,0,0) 計 (d) 倘原檢測紀錄為無法檢測, 而現場判定為可檢測時, 視為錯誤 (e) 檢核結果以正確率 ( 受檢欄位 - 檢核後評屬錯誤欄位 )/( 受檢欄位 ) 呈現, 正確率為 87.1% 時權數以 0.871, 並依此類推 (3) 檢測作業評比 定義為 獲選橋梁檢測評分總計/ 獲選橋梁總座數 第 9 頁, 共 15 頁
( 二 ) 橋梁維修作業 (1) 應維修且已維修構件之維修情況查對 ( 總分 80 分 ) (a) 以抽選橋梁應維修已維修之構件數量為主 (b) 針對 TBMS 維修資料查對維修數量及相關資料, 查對結果以符合率 ( 受查構件數 - 查對後評屬不符之構件數 )/( 受查構件數 ) 呈現, 符合率 75.8% 時以 0.758, 並依此類推 (2) 應維修且已維修構件之服務功能查對 ( 總分 20 分 ) (a) 針對 應維修且已維修構件 查對其服務功能是否仍屬尚可 (b) 查對結果以尚可率 ( 查對後功能仍屬尚可之構件數 )/( 受查構件數 ) 呈現, 尚可率 61.9% 時權數以 0.619, 並依此類推 (c) 前述 服務功能尚可 係指該構件修復後之 D 2 且 R 2 (3) 維修作業評比 定義為 獲選橋梁維修評分總計/ 獲選橋梁總座數 ( 三 ) 其它 (1) 檢核基本資料欄位時, 倘該欄位屬於隱蔽部位無法判斷時, 不予扣分 當現地存在多種不同型式構件時,TBMS 所載型式僅需符合其中一項, 即視為正確 ( 例如現地同時存在多柱式橋墩及壁式橋墩, 此時 TBMS 所載如為多柱式橋墩, 即視為正確 ) (2) TBMS 所載橋名與現地橋名出現些微差異時, 視為正確 ( 例如 TBMS 登載為 華中橋, 而現地橋名柱為 華中大橋 時, 視為正確 ) (3) 近端及遠端之認定, 以 TBMS 所載資料為主 (4) 接管未達 2 年橋梁 得不納入外部稽核抽選範圍 ; 抽選出之橋孔屬於同一座橋梁時, 得重新抽選 伍 為避免爭議, 並利觀摩學習, 執行外部稽核單位得視情況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 ( 如營建署 公路總局 高公局及臺鐵局 ) 共同參與現地稽核 運研所亦得視情況邀集各縣市政府確認稽核結果 陸 執行外部稽核之第三單位及其受僱人均應公正執行相關稽核作業, 對於辦理稽核作業所需之各項橋梁資料, 應負保密責任, 不得提供其他個人 機關 團體或公司行號參考, 亦不得作為營利使用, 若因違背而損及相關單位或他人權益時, 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概由執行外部稽核之第三單位負責 第 10 頁, 共 15 頁
附表 2.1 縣市政府樣本決定方式與數量 採用 Don A. Dillman (2000) 樣本數估算公式估計抽樣總數, 並運用 比例 配置法 估算各縣 ( 市 ) 政府樣本數量, 每縣 ( 市 ) 至少抽 3 孔, 詳表 2.1.1 Ns = 須抽查之橋孔總數 Np = 橋孔母體規模, 並以評鑑年度最後一日統計數據為準 (p)(1-p): 母群體之異質性程度, 其中 p 取 0.1 B: 可容忍之抽樣誤差, 取 0.05 ( 相當於抽樣誤差 ±5%) C: 可接受之信賴區間, 取 1.645( 相當於信賴區間 90%) 表 2.1.1 縣市政府抽樣樣本數 縣市別有效橋孔數原始樣本數 (4 捨 5 入取整數 ) 調整後樣本數 ( 至少抽 3 孔 ) 基隆市政府 422 1 3 臺北市政府 1,880 6 6 新北市政府 2,571 9 9 桃園市政府 1,133 4 4 新竹縣政府 1,218 4 4 新竹市政府 436 1 3 苗栗縣政府 1,901 6 6 臺中市政府 2,705 9 9 彰化縣政府 2,123 7 7 南投縣政府 2,149 7 7 雲林縣政府 1,836 6 6 嘉義縣政府 1,476 5 5 嘉義市政府 164 1 3 臺南市政府 2,134 7 7 高雄市政府 1,745 6 6 屏東縣政府 1,748 6 6 宜蘭縣政府 1,426 5 5 花蓮縣政府 1,193 4 4 臺東縣政府 530 2 3 澎湖縣政府 41 0 3 金門縣政府 66 0 3 總計 28,897 96 109 註 1: 本表以 105.7.26 資料暫估, 實際應以評鑑年度最末日統計數據估算 另連江縣僅 1 座橋梁, 不納入抽選 註 2: 有效橋孔 係指橋長 6 公尺以上且使用狀態為 正常使用 之車行橋梁 ( 不含箱涵及人行天橋 ) 第 11 頁, 共 15 頁
附表 2.2 基本資料欄位與判定標準 欄位名稱 稽核動作 說明 橋梁名稱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使用狀態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設施種類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管 理 資 料 所在縣市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所在區鄉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轄下機關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幾 何 資 料 最大淨寬 有無填寫, 正確性 儀器量測, 誤差不可超過 1 公尺 最小淨寬 有無填寫, 正確性 儀器量測, 誤差不可超過 1 公尺 總車道數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總橋孔數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最大跨距 有無填寫, 正確性 儀器量測, 誤差不可超過 1 公尺 最低橋上淨高 有無填寫, 正確性 儀器量測, 誤差不可超過 50 公分 橋頭 GPS 經度 有無填寫, 正確性 僅比對電子地圖至秒位, 將目前經緯度 橋頭 GPS 緯度 有無填寫, 正確性 格式換算為度分秒格式, 每秒精度約為 橋尾 GPS 經度 有無填寫, 正確性 30 公尺, 誤差為不可超過 1 秒 橋尾 GPS 緯度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結 構 資 料 結構形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支撐端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橫梁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支承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墩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基保護工法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主梁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面版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墩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主梁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鋪面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鋼構接合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伸縮縫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特殊欄位 橋塔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塔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第 12 頁, 共 15 頁
主纜索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吊索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吊索佈置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索面系統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索面佈置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拱上結構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橋面版位置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拱圈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橫桿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吊材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立柱材質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鋼纜型式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錨定裝置 有無填寫, 正確性 現場判定正確性 第 13 頁, 共 15 頁
附表 2.3 外部稽核評鑑表 ( 基本資料及檢測資料 ) 橋梁維護管理外部稽核評鑑表 橋名 管理機關 檢測機構 檢測日期 橋長 所在區鄉 道路等級 路線 跨越物體 竣工日期 結構形式 新 CI/ 新 PI 抽核位置 檢測標準 稽核項目 子項 配分 評比內容 權數 評分 基本資料 檢核 欄位查對 30 受查欄位數 :A 正確欄位數 :B 正確率 :B A 目視檢測 紀錄檢核 現況實際 查對 70 受查欄位數 :C 正確欄位數 :D 正確率 :D C 橋梁評鑑總分 100 檢測評分 稽核意見 橋梁現勘 照片 稽核單位 稽核日期 第 14 頁, 共 15 頁
附表 2.4 外部稽核評鑑表 ( 維修資料 ) 橋梁維護管理外部稽核評鑑表 ( 維修 ) 橋名 管理機關 檢測機構 檢測日期 橋長 所在區鄉 道路等級 路線 跨越物體 竣工日期 結構形式 新 CI/ 新 PI 稽核項目 子項 配分 評 比 內 容 權數 評分 應維修且 受查構件數 :E 維修紀錄 已維修構件維修情況查對 80 相符構件數 :F 符合率 :F E 查核 應維修且 受查構件數 :G 已維修構件服務功能查對 20 尚可構件數 :H 尚可率 :H G 橋梁評鑑總分 100 維修評分 稽核意見 橋梁現勘 照片 稽核單位 稽核日期 第 15 頁, 共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