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 57 期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 76 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0008335 號函同意備查 一 依據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二 訓練對象及人數 :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 重訓及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 三 訓練期間及報到 : ( 一 ) 自 105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7 年 8 月 28 日止, 為期 2 年 由訓練機關依 104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 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核定保留受訓資格 補訓及重訓情形通知調訓 ( 二 ) 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 15 日內, 向訓練機關表示是否接受本期訓練 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規定, 因婚 喪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 應於 105 年 8 月 29 日完成辦理報到 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 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 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予以扣分
四 訓練機關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以下簡稱本學院 ) 五 實施步驟 ( 分 3 階段實施 ): ( 一 ) 第 1 階段共 32(31) 週 : 自 105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6 年 4 月 9 日止 ( 扣除春節假日實際授課為 31 週 ), 學員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法律理論及檢察 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 研習 擬判及演習 ( 二 ) 第 2 階段共 56 週 : 1. 自 106 年 4 月 10 日起至 107 年 4 月 8 日止, 共 52 週, 學員分配至法院 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 檢察等業務 2. 自 107 年 4 月 9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6 日止, 共 4 週, 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 三 ) 第 3 階段共 16 週又 2 天 : 自 107 年 5 月 7 日起至 107 年 8 月 28 日止, 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 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等 六 養成課程 :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 法律實務課程 法律理論課程 輔助課程及一般課程, 茲分述於下 : ( 一 ) 基礎課程 : 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 司法環境與司法倫理 學習司法官之認知 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 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 藉由基本課程之實施, 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 ( 二 ) 法律實務課程 : 有關民事 刑事 檢察等 3 部門實務
課程悉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 辦理, 係以第 1 審之檢察 ( 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 ) 審判及民刑事 行政訴訟簡易或小額案( 事 ) 件之第 1 審實務為範圍, 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 書類之擬作與講評 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 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 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 ( 如裁判費之核算 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 羈押具保之決定 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 ) 等, 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 依案件處理流程, 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 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 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 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 檢察書類外, 並有民事 刑事 檢察實習法庭之演練, 以及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 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 三 ) 法律理論課程 : 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 並且通過嚴格之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 無須重複講授國家考試科目及大學已修習之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及檢察等相關理論課程, 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 其範圍涵蓋憲法專題 民事法專題 刑事法專題 行政法專題 財經金融專題 智慧財產權專題 醫療專題 公共工程專題 網路與資訊專題 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 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 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 ; 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 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領域著眼, 同時教學, 相互激盪, 激勵學員參
與思辨, 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 開展視野, 增進事實判斷能力, 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 四 ) 輔助課程 : 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 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 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 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知外, 為因應社會變遷, 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 閱讀評論 傾聽與溝通表達 卷證分析與應用 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 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 司法鑑識與鑑定 電腦應用等專業技能, 其範圍涵蓋法學方法論 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的人文思維 法律哲學 犯罪心理學 兒童心理學概述 ( 著重認知部分 ) 社會心理學 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遵守職業倫理提升服務品質 涵養公務政策執行力與實踐熱情公務美學 司法與溝通 土地登記實務 財務報表之判讀 前科表判讀 環境與生態保護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簡介與實踐 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與夫妻財產制介紹 原住民族關懷與權利保護及爭訟案例研討 國際法學學術研討會 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概論 槍彈及化學鑑識 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 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 測謊之程序與鑑定 ( 含實務操作 ) 文書之蒐集與鑑定 ( 含實務操作 ) 指紋之採證與鑑定( 含實務操作 )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人之危險評估鑑定 司法精神醫學鑑定 性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 鑑定 ( 含實務操作 ) 鑑識科技實務 英美日法律資訊搜尋 以及支援法官 檢官辦案系統操作介紹 導看人口販運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等影片情境教學 法庭活動實
境模擬 醫療實務與爭議 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機制 各類弱勢關懷 新興法律問題或矚目重大實務案件處理 數位科技與司法業務及專題演講等相關課程, 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 五 ) 一般課程 : 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其範圍涵蓋法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倫理規範 司法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 法官檢察官及警調之互動 司法官與律師之互動 從憲法看司法官角色 職權 行止 公務員行政中立 廉政規範與財產申報 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 人文素養 養生 人際關係及情緒管理 學員自治 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 弱勢關懷 音樂賞析 院長座談 學習座談 體育活動 迎新會 家庭日 性向測驗以及導師時間 ( 含認識環境 生活禮儀 訓練法規解說 司法倫理之培養 角色轉換認知與心情調適管理 學習之管理與自律 經驗之傳承與交流 思維能力之啟發 與資深及初任之法官 檢察官座談 分組討論 學員專題報告 ) 以及藝文活動等, 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 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 供彈性運用, 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 批判議題, 安排專題演講, 以補課程之不足 ; 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 ( 構 ) 參觀訪問, 以增廣見聞, 並加強人文教育 社會關懷, 以開拓視野, 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七 實施方法 : ( 一 ) 第 1 階段 :
1. 於開始前 2 個月左右, 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 並辦理學員入本學院前健康檢查, 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 導師時間 迎新會 家庭日 體育康樂等課程, 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 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 為配合民事 刑事 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 訂定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 以資遵循 民事 刑事 檢察 3 部門各若干位講座, 每部門並互推 1 位為召集人 開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 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 各部門並有導師 2 至 4 人輔助教學事宜 上課期間均酌留 研習時間, 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 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 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 研習時間 實施, 學員可參閱書籍 範例, 互相研討, 並由導師從旁指導 擬作之書類, 由導師詳加批改, 送請講座核閱與講評指導, 導師亦得助講 3. 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 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課程須加強時, 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4. 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 導師時間 體育康樂等課程, 期能於各種活動中, 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 二 ) 第 2 階段 : 1.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 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 並於各
該法院 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 檢察官各 1 人兼任本學院導師, 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 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 院 所 校見習 2. 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程, 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 俾能正確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 依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 57 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 之規定, 徵詢財政稅務 金融管理 工商經濟 工程建設 司法警政 環境保護 律師業務 非政府組織 醫療鑑定 智慧財產 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 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 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 學員須前往 2 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 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 三 ) 第 3 階段 : 1. 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 裁判書類講評 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 強化與提升核心能力, 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 由民事 刑事 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 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 2. 學員於分發前依個人志向辦理選修分科教育課程, 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續行分科教育, 加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 為到職前之準備 3. 導師並對學員於第 2 階段院 檢學習及行政機關 ( 構 ) 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 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 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八 訓練經費 : 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九 保留受訓資格 : ( 一 )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 進修碩士 博士, 或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三 ) 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應於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 即 105 年 8 月 15 日前 ) 辦理 ( 四 ) 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 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www.csptc.gov.tw) 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五 ) 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始公告舉辦之考試, 應適用新法 ; 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 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 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據此,102 年 ( 含 ) 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訓人員, 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 ( 按 : 第 4 條 ) 規定外,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尚可適用原考試法 ( 按 : 第 2 條第 3 項 ) 規定 故倘因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
以下子女 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 即 105 年 8 月 15 日前 ) 之前 十 補訓或重訓 : ( 一 ) 申請種類 : 1. 104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 2. 103 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或重訓 ( 二 ) 申請程序 : 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 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 )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 ( 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棄訓練, 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 ) 補訓或重訓人員, 除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重訓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 訓練津貼及福利 : ( 一 ) 學員於訓練期間,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遺族撫慰金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1 俸點: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 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 )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者,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 三 ) 學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或事假超過日數之津貼 曠課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 生活管理規定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 辦理 十三 輔導規定 : ( 一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 辦理 ( 二 ) 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四 請假規定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辦理
十五 獎懲規定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 辦理 十六 成績考核規定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辦理 十七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 一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由本學院於訓練期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 檢附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匯票 ( 受款人為 考試院,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 ),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電子檔一併傳送 ) 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受訓人員,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繳交證書費 ( 二 )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 廢止受訓資格 :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廢止受訓資格 : ( 一 ) 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 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或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
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 二 ) 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 三 )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 ( 四 ) 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 五 ) 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規定曠課合計逾 20 小時或曠課 請假, 除因公假 婚假 喪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 六 ) 重訓後仍有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7 條第 1 項 第 2 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 七 )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 八 ) 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7 條第 3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訓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由本學院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 附則 :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 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