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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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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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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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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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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划 款 通 知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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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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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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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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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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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93,101,88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614,7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等内容完整 真实和有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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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1,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96%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或 上刊登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粤卓意字第 Y 号致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木林森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0,967,5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0,950,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6,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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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维尔利 ) 的委托, 就维尔利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担任维尔利的法律顾问, 本所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创业板发行办法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为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 中国 ) 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 ) 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现本所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见证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的见证事宜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所使用的术语 释义和简称与 法律意见书 中使用的术语 释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所做出的声明 假设和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2

正 文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维尔利的批准和授权 1 维尔利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维尔利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 (1)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 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 (2)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 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时间 最终发行数量 具体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规模等相关事宜,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 修订和调整 ; (3)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制作 修改 签署 补充递交 呈报 执行和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授权董事会签署 修改 补充 递交 呈报 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 ( 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4)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 股份总数及构成变动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 ; (5)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等相关事宜 ; (6)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政策变化及审批机关和监管机构对本 3

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或要求,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 (7) 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协议及上报文件, 指定或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除外 ), 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董事会可以适当调整使用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使用金额 ; (8) 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制作 修改 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 保荐协议 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 (9)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 (10) 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获得上述授权后,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由董事会转授权予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书面授权之人士, 决定 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第 (4) 至 (5) 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 其余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截至本见证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3 维尔利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发的 关于核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527 号 ), 同意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新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 基于上述,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了发行的条件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 一 ) 认购邀请书 及 申购报价单 的发出经本所律师见证, 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主承销商 ) 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向发行人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55 名投资者 2016 年 4 月 26 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除控股股东 实际 4

控制人 董监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外的前 20 名股东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10 名投资 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及 申购报价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送的 认购邀请书 及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 发 送方式及发送对象均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认购邀请 书 及 申购报价单 的发出过程合法 有效 ` ( 二 ) 申购报价单 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见证, 在 认购邀请书 所确定的申购时间 2016 年 5 月 3 日 14:00 至 17:00 期间, 发行人共收到 7 家投资者发出的 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 均为 有效报价,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 元 ) 申购数量 ( 万股 )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 1,200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00 2,40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51 1,300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45 1,30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42 1,3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38 1,21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80 1,7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62 1,840 5 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500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1 1,360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62 1,300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 7 家投资者发出的 申购报价单 均为有效报价 ( 三 ) 配售情况 2016 年 5 月 3 日 17 时申购结束后,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 申购报价 单 簿记建档情况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配售原则等,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00 元 / 股,4 名认购对象被认定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份情况如下 :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 元 ) 申购数量 ( 万股 ) 发行价格 ( 元 ) 获配数量 ( 万股 )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51 1,30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45 1,300 19.00 1,300 5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 元 ) 申购数量 ( 万股 ) 发行价格 ( 元 ) 获配数量 ( 万股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42 1,300 2 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 1,500 1,500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1 1,360 1,360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00 2,400 1,840 合计 - 9,160 19.00 6,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获配对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的, 均已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 创业板发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配售情况合法 有效 ( 四 ) 股份认购协议 的签署 2016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4 名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对各认购对象的股份认购数量 认购价格 股款缴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等 股份认购协议 合法 有效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款缴纳情况 1 2016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发送了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根据 缴款通知书, 发行对象应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17:00 时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发行人指定的主承销商的账户 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 ) 出具了 XYZH/2016SHA10154 号 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止, 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16200100100011924 账户已收到认购款人民币 114,000.00 万元 6

3 2016 年 5 月 9 日, 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划转了认股款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 XYZH/2016SHA10153 号 验资报告 验证, 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止,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4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7,433,80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2,566,200 元, 其中 : 新增注册资本 ( 股本 ) 人民币 60,000,000.00 元, 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 )1,062,566,200 元 四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截至本见证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所认为 : 1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具备了发行的条件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 创业板发行办法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3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 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 创业板发行办法 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 ;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获配对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的, 均已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 4 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涉及的 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股份认购协议 等文件均合法有效 ; 5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合法 有效, 结果公平 公正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维尔利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所律师同意维尔利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及披露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但维尔利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 准确, 不得导致对本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 以下无正文 ) 7

本页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肖微 律师 签字律师 : 胡义锦律师 袁嘉妮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