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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002 權利 從生活細節中談起 每逢講授到 權利 章節, 就會想起當事人在事務所諮詢時, 最愛問的問題 我有什麼權利? 我可以告對方嗎?, 甚至延伸為 告贏了, 房子就是我的嗎? 如果告贏了, 他不賠償我怎麼辦?, 接著便是一連串的問題, 也必需提供一連串的說明, 直至我問了下一個問題 那你都沒有應盡的義務嗎?, 當事人果不其然楞了好幾下 學過民法的學生都知道, 民法講究權利義務 也因此, 課堂上充滿了 權利義務 的對話, 舉凡 : Q 老師你很兇, 我覺得壓力很大 學生 A: 我覺得我昨天就開始失眠, 應該侵害了我的身體健康權 師 : 你身體外觀未受損, 你等等還要去逛街, 精神好得很 學生 B: 我覺得我受到很大的精神上痛苦 師 : 教到白目又愛頂嘴的學生, 應該是老師的健康權受侵害, 我才感受很大的痛苦 你們又亂說老師很兇, 是我的名譽權受侵害才對吧, 再者, 你還敢在我面前說, 表示老師很親切才是 學生 C: 老師一點都不兇 ( 大聲 ), 民法第 86 條 ( 小聲 ) Q 可以不要考試或交作業嗎? 學生 A: 如果可以由學生單方決定, 就是學生的形成權 學生 B: 如果需要學生配合繳交作業, 就是老師的請求權 師 : 那你們應該先搞清楚是學生的權利還是義務? 權利主體可別搞錯了

第一章 人 003

004 第一款 純申論題型 近來常有報章雜誌因報導特定當事人的特定事件 而與該當事人發生是 01 否侵害其人格權的爭議 請就民法總則編的相關規定 說明 我國民法如何保護人格權 93 地特三等 節錄 近來常有報章雜誌因報導特定當事人的特定事件 而與該當事人發生是否侵 害其人格權的爭議 請就民法總則編的相關規定 說明 我國民法如何保護人格權 人格權 定義 類型 民法總則編 第 18 條 但亦應提及第 184 條 第 179 條 保護人格權 受侵害之救濟方式 請求權基礎為何

第一章 人 005 民法保護人格權之規範體系 按人格權乃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 而一 般 人格 權 乃 經具 體 化 而形 成 各 種特 別 之 人格 權 民法明定者 如姓名權 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名譽權 自由權 隱私權 貞操權 信用權等者是 又為完整並充分保護人格權 民法第 195 條規定亦明揭 其他人格法益 亦 屬人格權保護之範疇 並以司法實務透過案件 審理後加以類型化 如居住安寧權 生育自由 權及肖像權等者是 不作為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人 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 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依上揭規定 就對於人格權之限制或剝奪等 侵害行為 被害人對於現在持續中之侵害 得請求排除 對於將來可能之侵害 得請求 防止之 以維護人格利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006 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揭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人格權者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被害人得請 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填補被害人所 受損害 並避免損害之擴大或發生 不當得利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 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 在者 亦同 因社會經濟活動之發展 特定人格權已然具 有一定經濟利益之內涵 如因肖像為他人所 利用 未經授權而利用者 即侵害法律上應 歸屬人格主體之經濟利益 故被害人得依民 法第 179 條之規定 請求行為人返還無法律 上原因所受利益之價額 並以通常應支付之 對價而為計算

第一章 人 007 何謂人格權 人格權被侵害時 得請求如何之救濟 基於人格權而生之 02 請求權是否都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試說明之 95 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執達員 執行員 何謂人格權 人格權被侵害時 得請求如何之救濟 基於人格權而生之 請求權是否都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試說明之 何謂 定義 人格權 定義 類型 救濟 請求權基礎為何 請求權 第 18 條 第 184 條 第 179 條 消滅時效 保護權利人 不適用 或促使行使權利 適用

008 民法保護人格權之規範體系 按人格權乃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 而一般 人格權乃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之人格權 民 法明定者 如姓名權 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名譽權 自由權 隱私權 貞操權 信用權等者 是 又為完整並充分保護人格權 民法第 195 條 規定亦明揭 其他人格法益 亦屬人格權保護之 範 疇 並以司法 實務透過案 件審理後加 以類 型 化 如居住安寧權 生育自由權及肖像權等者是 人格權受侵害之救濟 不作為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人 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 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依上揭規定 就對於人格權之限制或剝奪等 侵害行為 被害人對於現在持續中之侵害 得請求排除 對於將來可能之侵害 得請求 防止之 以維護人格利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第一章 人 009 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上揭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人格權者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被害人得請 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填補被害人所 受損害 並避免損害之擴大或發生 不當得利請求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 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 在者 亦同 因社會經濟活動之發展 特定人格權已然具 有一定經濟利益之內涵 如因肖像為他人所 利用 未經授權而利用者 即侵害法律上應 歸屬人格主體之經濟利益 故被害人得依民 法第 179 條之規定 請求行為人返還無法律 上原因所受利益之價額 並以通常應支付之 對價而為計算 基於人格權而生之請求權並非均有消滅時效之適 用 按消滅時效之規範意旨在於促使權利人於法定 時效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 並於時效期間經過 後賦予相對人得行使抗辯權之制度 是以 如 特定請求權之立法目的係為促使權利人積極行

010 使權利者 即應適用消滅時效 反之 如特定 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保護權利人 則應 排除消滅時效之適用 避免權利人因特定期間 未行使權利 致將來行使權利遭受阻礙之弊 合先陳明 不作為請求權 承前所述 人格權受侵害之不作為請求權 係 為充分維護人格利益而設 依通說見解本條規 定乃為維護人格關係所必要 應加強對權利人 之保護 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損害賠償請求權 承前所述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係為填補損害而 設 又請求損害賠償重視證據保全及行使權利 之迅速 且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僅具 財產性質 亦屬特定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故 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不當得利請求權 承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相同 皆係僅具財產性質 同屬特定人間之債 權債務關係 故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第一章 人 011 第二款 實例題型 甲住在一棟公寓 飼養一隻小狗 寵愛有加 因小狗經常日夜吼叫 以 01 致甲的鄰居乙長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 不但不能維持居家生活寧靜品 質 甚至有時深夜難以入睡 某日 乙終於無法再忍受 乃出面請求甲 必需採取適當有效措施 以制止小狗吼叫現象 並請求甲必需支付一筆 金錢 以賠償其長期飽受小狗吼叫所受之精神痛苦 針對乙的請求 甲 則以小狗吼叫只是生活上的不便或不適 乙並未因小狗長期吼叫而罹患 任何生理或心理疾病為由 拒絕乙的請求 請問乙的請求 有無理由 97 高考三級法制 公平交易管理 智慧財產行政 甲住在一棟公寓 飼養一隻小狗 寵愛有加 因小狗經常日夜吼叫 以致甲 的鄰居乙長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 不但不能維持居家生活寧靜品質 甚至有 時深夜難以入睡 某日 乙終於無法再忍受 乃出面請求甲必需採取適當有 效措施 以制止小狗吼叫現象 並請求甲必需支付一筆金錢 以賠償其長期 飽受小狗吼叫所受之精神痛苦 針對乙的請求 甲則以小狗吼叫只是生活上 的不便或不適 乙並未因小狗長期吼叫而罹患任何生理或心理疾病為由 拒

012 絕乙的請求 請問乙的請求 有無理由 長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 噪音 不能維持居家生活寧靜品質 侵害居住安寧 深夜難以入睡 居住安寧 請求甲須採取適當有效措施 排除侵害 請求甲必需支付一筆金錢 損害賠償 乙的請求 有無理由 答案須為 有 或 無 理由

第一章 人 013 乙得主張居住安寧權受有侵害 按人格權乃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 而一 般 人格 權 乃 經具 體 化 而形 成 各 種特 別 之 人格 權 民法明定者 如姓名權 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名譽權 自由權 隱私權 貞操權 信用權等者是 又為完整並充分保護人格權 民法第 195 條規定亦明揭 其他人格法益 亦 屬人格權保護之範疇 並以司法實務透過案件 審理後加以類型化 是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 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 應屬不 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如其情節重 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亦為最高法 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判例所明揭 本題中 甲之小狗經常日夜吼叫 致鄰居乙長 期飽受小狗吼叫之苦 業已喪失居家生活寧靜 品質 並於深夜中難以入睡 縱乙身體外觀並 無任何損害 抑或尚無影響以身體內部機能運 作之情事 尚不得主張身體權或健康權受有侵 害 惟觀諸題示 一般人於深夜中理應享有寧

014 靜之睡眠 乙既於夜間無法安靜入眠 顯見甲 之小狗所發出之噪音 已屬於他人居住區域發 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 依上 揭實務見解 自屬不法侵害乙居住安寧之人格 法益 乙得請求甲賠償其因精神上痛苦所受之非財產上 之損害 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其他人格法益者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之 且如情節重 大 加害人應就被害人所受工作能力減損等財 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均 有民法第 18 條 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可資參 照 又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 由其占有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 注意之管束 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 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亦為民法第 190 條所 明定 乙得請求甲賠償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 本題中 乙之居住安寧權核屬民法所保障之其 他人格法益 且因甲之小狗長期吼叫致乙現已 無法入眠 居家生活品質嚴重惡化 甲復未善 盡管束之責 是乙居住安寧權所受侵害部分

第一章 人 015 尚難謂非情節重大 是乙自得依上揭規定請求 小狗之占有人甲就小狗所加諸於乙之精神上痛 苦 即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 乙既因甲未就伊之小狗善盡管束之 責 致居住安寧權受有重大損害 自得請求甲賠 償慰撫金 故乙之請求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