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GPS 裝置修正說明 報告時間 :100 年 11 月 9 日 報告單位 : 環保署廢管處資訊組 報告人 : 邱德政組長
大綱 2 一 GPS 公告內容說明 ( 一 )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 二 ) 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三 每週確認申報四 故障及修復報備五 GPS 系統勾稽稽查重點工作六 結語
一 公告內容說明 -GPS 公告法規 3 GPS 公告可於 GPS 專區查詢, 功能連結 : 即時追蹤系統公告區 -> GPS 公告 GPS 專區網址 :(http://gps.epa.gov.tw/gpszone)
一 公告內容說明 - 各批次列管對象 91/5/10 第一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92/10/27 第二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93/12/24 第三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95/1/26 第四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液態有害事業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有害污泥 有害集塵灰 焚化爐飛灰 底渣 有害事業廢棄物 焚化爐灰渣 甲級清除 清理機構 斃死豬清運車輛 甲級許可車輛 車機特性演進 4 通訊界面 :GSM 軌跡傳送 : 移動時每一分鐘或每移動四百公尺, 靜止時每五分鐘傳回一筆 GPS 定位資料 傳送方式 : 由署端撥接回傳 通訊界面 :GPRS 軌跡傳送 : 移動時每三十秒傳回一筆 GPS 定位資料 傳回啟動訊號及熄火訊號 至少儲存 90 小時之軌跡資料 熄火時進入休眠狀態 伺服器端可更改車機回傳主機 IP 位址 傳送方式 : 車機自動回傳 基本規格同第二批 新增 : 車機自動補回傳功能 提供手動補回傳功能 GPS 無法定位時, 延用上筆正確定位座標 回傳資料註明補回傳或即時回傳 基本規格同第三批 新增 : 條碼讀取傳送功能及資料庫化管理界面 96/4/16 第五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廢液 污泥油泥 乙級槽罐車 基本規格同第四批 新增 : 定時回報 拔除電源偵測 備用電源 車機事件
一 公告內容說明 - 各批次列管對象 97/8/25 第六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第一階段 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爐渣 重油灰渣 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金屬冶煉爐 渣營建混合物等 第二階段 燃油鍋爐集塵灰 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 煤灰 蔗渣煙爐灰等 第三階段 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槽體式 罐式 罐槽體式 高壓罐槽體式 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 車機特性演進 基本規格同第五批 新增規格 : 定時回報 拔除電源偵測 備用電源 車機事件 標準轉檔程式 統一封包 車機特性演進 5 99/2/22 第七批公告規格及適用對象 第一階段 尾車, 載運有害廢廢棄物 液態廢棄物者 第二階段 尾車, 並載運第一批 ~ 第六批列管的廢棄物 列管廢棄物包括 : 所有有害廢棄物 ( 廢棄物代碼 A B C) 清除許可證甲級清除 乙 丙級槽罐車系列 清運之量大廢液 污泥 油泥 重大民生議題 營建廢棄物 尾車 車機採開放式, 但須符合以下幾點 : 軌跡產生 回傳與儲存方式 異常狀況的回傳 具備條碼讀取介面 回傳標準封包 統一轉檔程式 統一傳輸指令 廢除逐車功能審驗, 改由型式功能審驗取代
( 一 ) 應裝置對象 6 ( 一 ) 除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報經核准僅清除一般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外,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經許可之下列清運機具 : 1 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清運機具 2 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槽體式 罐式 罐槽體式 高壓罐槽體式 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 3 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槽體式 罐式 罐槽體式 高壓罐槽體式 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 ( 二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事業以桶裝 槽車或其他非管線 溝渠, 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 污 ) 水至作業環境外之清運機具 ( 三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事業清運產生附表一 附表二或附表三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 四 )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運送前款任一附表廢棄物之清運機具 ( 五 ) 本項 ( 三 ) 至 ( 四 ) 清運機具附掛之尾車
( 一 ) 應裝置對象 7 附表一 項次廢棄物種類或名稱 1 有害事業廢棄物 2 非有害顯影液 3 非有害廢鹼 4 非有害廢酸 5 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 6 非有害廢液 7 非有害油泥 附表二 項次廢棄物種類或名稱 1 焚化爐灰渣 2 有機性污泥 3 無機性污泥 4 污泥混合物 5 漿紙污泥 6 斃死畜禽或畜禽屠宰下腳料 7 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 8 爐渣 9 重油灰渣 10 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 11 金屬冶煉爐渣 ( 含原煉鋼出渣 ) 12 非有害礦渣 13 不良礦石 14 金屬冶煉爐石 ( 碴 ) 15 爐石 ( 碴 ) 或礦渣混合物 16 廢耐火材 項次 廢棄物種類或名稱 17 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18 石材廢料 ( 板 塊 ) 19 營建混合物 20 燃油鍋爐集塵灰 21 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 22 煤灰 23 蔗渣煙爐灰 24 鈷錳塵灰 25 潛弧銲渣 26 廢鑄砂 27 電弧爐煉鋼爐碴 ( 石 ) 28 感應電爐爐碴 ( 石 ) 29 化鐵爐爐碴 ( 石 ) 30 高爐礦泥 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 31 旋轉窯爐碴 ( 石 )
( 一 ) 應裝置對象 8 五 有下列任一情形之事業, 得向本署申請清運機具免裝置系統 : ( 一 ) 事業於廠 ( 場 ) 內之清運作業 ( 二 ) 同一法人所屬各事業於同一工業區 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之清運作業 ( 三 ) 依本法規定輸出事業廢棄物至境外, 於封櫃報關完成後之清運作業 ( 四 ) 清運機具僅清除事業所產出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 前項事業委託之清運機具屬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所有者, 不適用之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9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二 本公告清運機具應裝置之系統規格如下 : ( 一 ) 公告修正前系統已裝置完成者, 應符合附件一至附件五之任一規格 ( 二 ) 公告修正後系統移機者, 應符合附件二至附件六之任一規格 ( 三 ) 公告修正後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 應符合附件六規格 99 / 2 / 22 延用其原始對應規格 1. 已裝置 2. 已裝置移機 1. 已裝置, 重新審驗新裝機 2. 新裝置 符合附件六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0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三 清運機具之系統審驗應依審驗機關規定之審驗作業流程辦理 四 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之操作審驗為一個工作日, 其他情形之操作審驗為五個工作日 但因情形特殊者, 不在此限 五 清運機具之系統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並於審驗機關網站公布正式核可後, 始得清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公告列管之廢棄物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1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六 清運機具啟動時, 系統應維持正常運作 事業不得有任意拆裝 切斷電源或故意中斷通訊之情事, 並應配合審驗機關作業, 進行車行資料傳輸 清運機具之系統為附件三至附件六規格者, 應於到達產源及處理機構 ( 含再利用機構 ) 時, 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車輛啟動, 車機啟動並開始回傳 車輛熄火, 車機應回傳熄火訊號後, 停止回傳 不論是否載運廢棄物, 車機都應該回傳完整軌跡 ( 第五批以上 ) 不論是否出車, 車機每日至少定期回報一次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2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七 清運機具若有啟動, 且資料有缺漏或不正確者, 事業應於次週星期五以前以網路連線方式向審驗機關報備其系統資料回傳情形 1. 前項應報備之資料以審驗機關網站規定為準 ; 如資料有缺漏或不正確者, 應敘明理由補正或修正 業者若有使用車機商或經銷商的車隊管理平台, 惟軌跡資料仍以審驗機關資料庫為準, 車機商或經銷商的車隊管理平台僅供業者自行參考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3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八 清運機具之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 為異常狀態 : ( 一 ) 清運機具為啟動狀態且位於通訊狀況正常環境下, 而系統無法傳輸車行資料者 ( 二 ) 附件五及附件六規格之系統最近一週資料回傳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其餘附件規格之系統最近一週資料回傳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 ( 三 ) 系統升級者 ( 四 ) 系統失竊者 ( 五 ) 清運機具失竊者 ( 六 ) 系統移機者 異常狀態不是單指車機故障異常 ( 一 ) ( 二 ) 為車機故障 ( 三 )~( 六 ) 為審驗流程的異常狀態, 於審驗系統中進行報備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4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九 系統為前公告事項之異常狀態者, 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本署報備 : ( 一 ) 除經審驗機關確認並已於網站註記為異常者外, 應於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上網報備 ( 二 ) 系統經本署註記為異常之日或發現為異常之日起十五日內得繼續清運公告列管之廢棄物 但應於清運後二日內上網報備清運路線 ( 三 ) 系統應於異常之日起十五日內修復, 並應於修復系統後上網報備 發現車機故障等等異常狀況者 ( 除清運機具失竊 系統移機外 ), 應於 2 日提出故障報備 ( 審驗系統功能 ), 並開始上網申報路線 15 日內仍可清運, 修復時執行 修復報備流程 ( 操作審驗 :1 天 5 小時 ) 超過 15 天不可清運 超過 15 天, 修復必須開始啟動 故障重審 流程 故障 ( 自發現日起 ) 逾 20 天未修復或故障修復重新審驗期限內未完成審驗, 則審驗機關得依廢止正式核可之規定辦理, 如欲恢復正式核可, 應重新裝置及審驗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5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九 系統為前公告事項之異常狀態者, 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本署報備 : ( 一 ) 除經本署確認並已於網站註記為異常者外, 應於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上網報備 ( 二 ) 系統經本署註記為異常之日或發現為異常之日起十五日內得繼續清運公告列管之廢棄物 但應於清運後二日內上網報備清運路線 ( 三 ) 系統應於異常之日起十五日內修復, 並應於修復系統後上網報備 系統為前公告事項 ( 五 ) 至 ( 六 ) 之異常狀態者, 不適用前項 ( 二 ) 至 ( 三 ) 之規定 第一項事業應報備而未報備 逾期報備或應修復而未修復 逾期修復, 如欲恢復正式核可應重新審驗 清運機具失竊者, 必須上網報備, 如果車輛未尋獲, 則不能載運 系統移機者 (A 車的車機拆下移至 B 車 ) 僅限同一公司內之車輛, 必須上網報備, 之後 A 車不能載運,B 車必須經過審驗, 才可載運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6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十 清運機具之系統疑似異常狀態經審驗機關通知者, 應依通知時間至指定地點接受審驗, 如未依通知至指定地點接受審驗者, 審驗機關得廢止正式核可, 如欲恢復正式核可應重新審驗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7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十一 事業之清運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於系統停止運作前十五日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審驗機關申請停止系統運作 : ( 一 ) 依規定非屬應裝置系統者 ( 二 ) 系統六個月內無車行資料傳輸者 ( 三 ) 其他情形經審驗機關認定可停止運作者 依前項經停止系統運作並廢止正式核可之清運機具, 如欲恢復正式核可, 應重新審驗 符合第一項 ( 一 ) ( 二 ) 狀態者或其他經審驗機關認定有重大違法事項者, 審驗機關得廢止正式核可, 如欲恢復正式核可, 應重新裝置及審驗 停止運作, 或稱 解除列管 解列 停止運作的流程必須全部完成 ( 完成系統與公文流程 ), 系統註記為 解除列管 才算完成, 否則仍需要執行每週確認作業
( 二 ) 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18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十二 事業登記之清運機具及其系統基本資料有異動時, 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書向審驗機關報備 十三 依本公告規定應網路連線報備, 但因相關軟體或硬體設備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 事業應先以書面報備並於故障排除後二日內上網補齊資料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 _ 第七批裝置 GPS 審驗作業流程 19 GPS 網址 : http://gps.epa.gov.tw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 _ 提出審驗申請 GPS 網址 : http://gps.epa.gov.tw 20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 _ 各項審驗申請規範 GPS 網址 : http://gps.epa.gov.tw 21 作業流程 : 提供初審 原解列重新恢復列管 車機移機 車機更新等各項審驗申請應具備之文件及操作審驗注意事項等作業說明之資料下載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 _ 尾車裝置 GPS 審驗規範 GPS 網址 : http://gps.epa.gov.tw 22 尾車裝置 GPS 審驗規範 : 提供 清運車輛尾車裝置方式及審驗作業規範 教育訓練證明書 尾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檢核表 之資料下載
23 二 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 流程 _ 教育訓練證明書及尾車檢核表 車機業者完成 GPS 裝置後, 清運業者須接受車機業者教育訓練, 並簽署檢核文件
三 週確認作業 依據 100 年 3 月 9 日修正公告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 第七項 將原 軌跡確認作業 更名為 歷史軌跡確認作業 提供業者申報 / 查詢 100 年 3 月 8 日前之確認資料 新增 週確認作業 介面, 並彙整漏刷條碼紀錄, 自 100 年 3 月 9 日起於本系統申報確認作業 24
三 週確認作業 25 時間 : 週一至週五申報 目的 : 瞭解車隊各車輛與車機運作情形 車輛操作維護良好, 無需確認, 提供檢視功能 車輛未符合公告規定, 需逐車完成確認作業
三 週確認作業 26 若車輛有以下狀況, 需逐車 逐日確認 : 1. 當週有出車的工作日, 其車機軌跡回傳率未達第 2 批 ~ 第 5 批達到 80%, 第 6 批以上未達 90% 2. 當週有出車的工作日, 其車機發生軌跡缺漏 (10 分鐘 20 公里 ) 情況發生之車輛 3. 當週有出車的工作日, 有清運聯單但車機軌跡無軌跡回傳之異常狀況 4. ( 第 4 批及以上 ) 當週若有聯單應出車的工作日, 發生缺漏刷取聯單條碼 (Barcode) 的情形 5. 7 天內均無啟動
三 週確認作業 27 逐筆確認車輛清單 內的車輛, 系統會列出清單中每台車輛 需逐車確認的原因, 該機構須逐車逐日申報, 按下 確認 按鈕完成週確認作業
三 週確認作業 2 28 1 針對缺漏等異常情形進行說明及確認 查看回傳率 有無缺漏路段及缺條碼紀錄
三 週確認作業 週確認缺漏路段報備方式 (1/2) 29
三 週確認作業 週確認缺漏路段報備方式 (2/2) 30
三 週確認作業 定位不良點刷取 31 為避免清運機具因進入地下室或其他長時間於無法定位之廠區內工作, 降低車輛有效回傳率 提供清運業者以刷取特定條碼的方式, 回報定位不良廠區地點, 系統將於回傳率計算時排除該地點 GPS 無法定位回傳資料 刷取定位不良廠區條碼 : 在定位不良廠區門口, 以車機上之條碼讀取器刷取下面之條碼 定位不良地點系統處理方式 : EPAGPSWP 系統於次日將統一彙整前日所有清運業者所回報之定位不良地點, 若刷取多個定位不良地點之條碼距離在 400 公尺內, 將視為同一地點, 故僅保留其中一個定位不良點
四 故障及修復報備 故障報備流程 32 故障發現與報備修復報備故障重審重新審驗 日曆日 仍可清運 不得清運 不得清運 週確認 路線報備 解列 故障報備
四 故障及修復報備 故障報備方式 (1/2) 33 1. 2. 3. 2. 3. 4. 1.
四 故障及修復報備 故障報備方式 (1/2) 修復期限以故障發現日為起始, 於 15 天內完成修復或於 20 天內完成故障重新審驗 34
四 故障及修復報備 修復報備 業者只要提出故障報備, 系統即可故障報備核准, 並在故障發現日 15 天內修復車機, 以及完成 1 天 5 小時的出車測試 35 車機測試完成後, 業者可點選修復報備並輸入修復的起迄日期, 系統會自動判斷是否通過標準 35
五 GPS 系統勾稽稽查重點工作 36 ( 一 ) 例行性勾稽稽查作業異常樣態 A. 有聯單而無軌跡 B. 應到處理廠而未到 C. 疑似無營運業者 D. 條碼應刷取而未刷取 E. 衛星數等於 0 的比例過高 F. 拔除電源而有位移 G. 其他 - 裝置第五批以上車機一週內無資料回傳
五 GPS 系統勾稽稽查重點工作 37 ( 二 ) 專案性勾稽稽查作業勾稽規則載運列管廢棄物應裝未裝 GPS 車輛為防範甲級清除業者應裝未裝 GPS 車輛未執行週確認勾稽無集運車輛停頓之畜牧場無申報聯單但有集運車輛停頓之畜牧場
五 GPS 系統勾稽稽查重點工作 38 ( 三 ) 專題性勾稽稽查作業 1. 產源分析 : 產源資訊進行分析, 提出長時間未清運可疑樣態產源名單為進行流向追蹤管理的重點對象 2. 聯單與區域的對應關係 : 依過去歷史資料案件分析與分析不同異常車輛軌跡鄉相同停頓點分析, 初步歸納可疑區域, 並提供後續車輛軌跡停頓點分析使用 3. 聯單與軌跡的對應關係 : 依環保局過去執行經驗, 初步歸納下列可疑情境的車輛為進行流向追蹤管理的重點對象 (1) 無聯單但是有軌跡停頓點 (2) 進處理廠前停頓點過長 (3) 除產源 / 處理廠外之共同停頓點
六 結語 39 針對以上內容, 請各位公民營清除機構應配合公告確實執行, 並共同維護車機功能正常, 期望結合各清運業者力量共同監督廢棄物清理流向, 共同維持台灣環境的品質
40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