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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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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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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 以下簡稱甲方 ) 受任人建築師事務所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擬興建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附設新竹縣私立關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 心 新建工程 ( 以下簡稱本工程 ), 委任乙方辦理本工程之規劃 設計 監造等 事宜 ( 以下簡稱本案 ) 為此, 雙方明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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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第一組伺服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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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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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 約 立約人 業主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包商 : (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商 )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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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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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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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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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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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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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Transcription:

標案名稱 : 安定區 105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招標案號 : 契約編號 : 技術服務勞務契約 ( 稿本 ) 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 1 -

立契約人 : 委託人 : 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受託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辦理 安定區 105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案 ( 以下簡稱本案 ),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 一 )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二 )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三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四 )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五 )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 一 )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 二 )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 三 )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 四 )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 五 )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 六 )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甲方文件者, 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 ; 屬乙方文件者, 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 七 )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 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 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 其歧異部分無效 ( 八 )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 其品項名稱 規格 數量, 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 如有爭議, 依政府採 - 2 -

購法 ( 下稱採購法 ) 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 ( 一 )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 二 )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 三 )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 應以中文 ( 正體字 ) 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 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契約正本 2 份, 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15 份 ( 請載明 ), 由機關 廠商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履約標的一 甲方辦理事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二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安定區 105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 一 ) 設計服務 : 1. 規劃 : (1) 辦理地質調查 地下管線調查及試驗, 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用內 (2) 生態 景觀及路型規劃 2. 基本設計 : - 3 -

(1) 地形測量 : 包含地形 地貌 繪製比例尺為六百分之一地形圖 套繪都市計畫及鐵路 水利 排水相關位置 (2) 道路及橋樑工程規劃設計與縱斷面 ( 縱比例一百分之一 橫比例六百分之一 ) 橫斷面 ( 比例一百分之一 ) 之配置及說明 橋梁工程結構型式 照明工程 交通工程 ( 含標誌 標線 槽化 路口交通運轉等方案 ) (3) 灌溉 排水幹線之遷建及平面佈置 斷面 縱斷面佈置等 (4) 地上 下桿管線遷移及公共管線埋設位置配置 (5) 道路 橋梁相關設施 ( 排水 照明 景觀 生態工法等 ) (6) 施工方案 ( 含安全評估 ) (7) 工期 工程數量與經費概估 (8) 基本設計報告 ( 含簡報 ) 3. 細部設計 : (1) 本工程及相關附屬工程之細部設計詳圖 結構設計圖 地質柱狀圖及結構計算書 ( 如係電腦處理應附全部電腦輸出入資料及說明 ) (2) 編製施工補充說明書與施工預算書 ( 含工程預算書 預算詳細表 單價分析表 工程數量 材料計算表 ), 並提供招標文件 ( 附電腦檔, 資料格式由機關指定 ) (3) 擬定工程之工期預定表 ( 桿狀進度圖 網狀進度圖 ) (4) 施工中交通維持計畫方案之擬定並負責送審查單位審查通過 (5) 簡報 書圖 ( 含各式圖表 投影片 幻燈片 錄影帶等資料 ) (6) 施工建議方案 ( 含施工場地規劃 施工道路佈置 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 借棄土方案 施工協調及管線遷移方案 施工環境保護方案 ) (7) 協助機關通過 河川公地使用申請 審查等水利申請並供所需書圖資料 ( 含水理分析等 ) 4. 協辦事項: (1) 協辦各項招標作業, 包括參與標前會議 (2) 協辦各項說明會 公聽會 程序及材料 規格等 - 4 -

書面及會議說明 (3) 協辦招標文件之釋疑 變更及補充 (4) 協辦招標 審標或決標過程爭議及申訴之處理 (5) 協辦投標廠商資格之審查 5. 設計成果 : 各項工程設計圖說與有關報告經機關同意認可後, 廠商應將下列各項設計成果送交機關 (1) 測量成果 地質調查成果, 應妥為保管經整理後裝訂成冊送交機關三本, 其中須包含水準測量原始觀測資料及觀測計算結果 (2) 本條契約內之各項工程全部設計原圖及奉機關核定之 A3 縮印圖 5 份 (3) 施工補充說明書 1 份 (4) 工程預算書 5 份 ( 含預算詳細表 單價分析 數量計算 結構計算書 工期預定進度表及土方管制表等 ) (5) 招標文件 (6) 含第 (1) (2) (3) (4) (5) 等五款內容之光碟片兩份 ( 檔案格式由機關指定 ) (7) 本計畫完成時, 廠商應將原始調查資料移轉機關 以上各項成果須經廠商計畫主持人簽章, 並依機關所規定格式辦理 ( 二 ) 監造服務 : 1 本委託案辦理內容含 安定區 104 年度本所預算暨補助經費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等工程監造 驗收 專業責任保險 工程風險管理 ( 含評估 ) 費用等事宜 2 辦理下列事項, 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 (1) 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工程相關施設許可審查程序及配合施工事宜協調, 如需製作相關圖說及資料由廠商為之 ( 含路燈 路樹之主管機關 台電公司 自來水事業處 中華電信等管線單位等 ) (2) 審核施工及品質計畫書 網狀圖 ( 含工期計畫及說明 ) 及要求承包商提出交通維持計畫書予機關備查 (3) 應對承包商提出之施工圖審核 施工過程相關材料及施工檢驗並留紀錄 (4) 工程進行中各項需專業技師簽証之費用 (5) 其他廠商受託業務範圍內機關指定協助之事項 3 工程監造部分及其他服事項 : 各項監造事宜, 須詳實記錄並列檔管理並送機關存考 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向機關提送 監造計畫書, 並經機關同意後執行, - 5 -

內容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專業技師 : 廠商應指派專業技師為依法執行監造過程技師簽證業務之一切事項 應提報合於本工程資格之專業技師資料送機關備查 專業技師應加入技師公會, 並應於 監造簽證服務工作執行計畫書 內敘明工程監造查核停留點 查驗 估驗 驗收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並於其紀錄中簽證 ( 章 ) 專業技師工作重點如下 : a. 落實執行監造 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b.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2) 前款監造簽證者, 應包含監造計畫 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 施工圖說審查 材料與設備抽驗 施工查驗與查核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 工地放樣測量成果及其他必要項目 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 提出簽證 ( 章 ) 報告 (3) 監造人員 : 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 選派符合人數監造, 監造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 並據 3 年以上經驗, 另監造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其監造人員最多可兼任另二個案之監造, 惟不得影響本案工程執行, 上述人員應由廠商造冊 ( 監造人員名冊於工程開工前提送機關 ; 如有兼任, 應提報兼任工程名稱 規模等內容 ), 報請機關核備, 如有機關認為不能稱職者, 廠商應無條件調換之 上述人員之年資認定方式, 以技師執業執照或勞保卡或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 ( 得由稅捐機關出具薪資證明 ), 並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 其施工監造項目如下 : a. 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 監督 查證施工承包商履約, 負責監督承包商執行品質計畫 b. 承包商之施工計劃 預定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所提之材料出廠證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之內容 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合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 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c. 承包商放樣 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 6 -

d. 督導及查核施工承包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e. 督導施工承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f. 發現缺失時, 應即通知承包商限期矯正, 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辦理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g.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h.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i. 每月至少辦理一次施工檢討會, 並請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j. 契約變更設計預算書圖製作 k. 審查承包商工程日報表 l. 辦理工地相關之會勘 勘查等事宜 m. 查核現場材料並記錄及管制進出 n. 因工程合約與承包商所生之爭議及訴訟之處理及解決 o. 協辦陳情與索賠案件之協調處理 p. 工程估驗施工數量 規格 計價 審核 及竣工文件 結算之審查 q. 協助辦理驗收事宜 r. 其他 (4) 人員調動 : 廠商任何經列名之人員, 不能前來工作或繼續其任務時, 應提供資歷相當之替換人員, 是項在服務工作執行過程中人員替換之費用, 由廠商負擔 廠商在建議替換人員前, 須向機關提出詳細之履歷資料, 並應經機關同意後, 始可更換 現有人員非經機關同意, 不得調離抽換, 應有足夠銜接期限 ( 至少五日 ); 未依規定者, 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辦理 (5) 若星期例假日及夜間有從事工程作業時, 均需有監造人員留駐工務所, 並不得要求增加服務費用 (6) 監工日報應每日填列並以每月一次送機關備查, 並將影本置放於監造工務所備查 (7) 執行監造如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 廠商應隨時檢討修正並向機關提出簡報說明 (8) 開工前對施工承包商所提送各項資料進行校核審查 (9) 監督承包商建立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並要求承包商於 - 7 -

各施工階段依規定填具自主檢查表並加以確認後始得進行 (10) 其他由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監造人員應行事項, 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1) 工程施工期間, 廠商對於材料之規格 數量 品質 施工方法 結構物各部分施作之尺寸及位置, 是否符合本案設計圖說 施工補充說明書 施工說明書 國家標準及相關之設備工程規範規定等, 均應確實負責監督 查驗及簽證, 並向機關提出必要之說明及備查 (12) 廠商應執行依技師法規定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所訂之監造工作 並應會同承包商於工程進行之必要階段就材料及機具設備, 進行檢驗及試驗 廠商應會同辦理前述檢驗及試驗, 其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 ( 如住宿費 膳雜費及交通費等 ) 均包括在服務費內 (13) 按機關規定時間內, 由廠商負責要求承包商提出工程預定進度表 資金需求表, 並督導承包商依工程進度執行 (14) 施工期間簡報資料之製作 ( 圖表 投影片 大字報等 ) (15) 依工程合約規定提供工期檢討資料 (16) 工程隱蔽部分之查驗 材料檢驗之抽樣及工程試驗, 廠商均應確實查核辦理並拍照作成資料備查, 機關得視需要派員會同辦理 (17) 施工時應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 並與機關協調澄清後依規定辦理 (18) 確實督導 審查廠商依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 如簽認剩餘土石方憑證 審查棄土計畫 督導廠商對土石方之處理查核 工程估驗計價時查核等 (19) 本工程進行期間, 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 機關認為需要增派合格之監造人員時, 廠商應配合並不得要求增加服務費 (20) 本案工程如有橋樑, 於工程竣工後應將橋樑基本資料 竣工資料輸入交通部之臺灣地區橋樑管理資訊系統 - 8 -

4 配合工程品質稽查 ( 核 ) 及評鑑或觀摩等所需各項作業及人力與相關工作 5 製作監造計畫,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畫 監督作法 監督紀錄, 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 作有系統之規劃 其內容, 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 應包括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 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 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 應另增加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之章節 監造計畫書經機關同意後執行 (2) 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 提出具體作法, 並於監工日報 月報予以紀錄其重點, 包括 : a. 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b. 材料取樣 抽驗 ( 包括廠驗 現場取樣 ) 檢試驗及對檢 試驗數據整理分析 管制 c. 對現場施工工法 施工管控 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d. 不合格品瑕疵列管 改善追蹤管制等 e. 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 及自主品管落實度, 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 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6 製作監造計畫時, 除依契約及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外, 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 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技師法 營造業法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 三 其他 : 無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如由乙方提供服務, 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 )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 一 ) 履約標的如涉設計者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9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二 ) 履約標的如涉監造者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三 )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 甲方另行支付費用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二 計價方式 : ( 一 )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 服務費用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1) 設計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比, 各級距費率計算如下 : 建造費用級距 設計服務 ( 建造費用百分比之費率 ) 建造費用級距 500 萬元以下部分 - 10 - 超過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部分 4.13% 3.92 3.5 乘以百分比 百分之 ( ) * 本欄位建議填寫方式如右 :100 95 90 (2) 監造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比, 各級距費率計算如下 : 監造服務 ( 建造費用百分比之費率 ) 500 萬元以下部分 超過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部分 3.22% 3.08 2.73 乘以百分比 百分之 ( ) * 本欄位建議填寫方式如右 :100 95 90 (3) 建造費用, 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 但不包括規費 規劃費 設計費 監造費 專案管理費 營業稅 土地及權利費用 法律費用 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 施工廠商申請工程物價調整費用

(4) 建造費用決標價低於底價之 80% 者, 前目建造費用以底價之 80% 代之 但仍須扣除前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 亦同 (5) 建造費用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 80%,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低於預算之 80% 者, 建造費用以預算之 80% 代之 但仍須扣除第 2 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實際施工成本調低者, 亦同 (6) 廠商於工程設計完成並將預算書送交機關審查核定後, 若因年度預算變更或終止或用地問題無法解決等原因, 致無法辦理發包而取消, 廠商同意依預算書之建造費用 60% 為基準計算設計服務費用 (7) 工程發包後因用地問題無法解決或其它原因而取消, 或因變更設計致建造費用低於底價之 80% 者, 第 2 目之建造費用, 以底價之 80% 代之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 ; 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 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 ); 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 建築物工程 : 規劃占 10%, 設計占 45%, 監造占 45%( 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公共工程 ( 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占 56%, 監造占 44%( 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類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折扣率或決標時議定之折扣率 ) 計 ; 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 規劃占 10%, 設計占 45%, 監造占 45%( 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之附表二公共工程 ( 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 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 % (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折扣率或決標時議 - 11 -

定之折扣率 ) 計 ; 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 設計及招標決標占 56%, 監造占 44%( 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2. 建造費用, 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 但不包括規費 規劃費 設計費 監造費 專案管理費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營業稅 土地及權利費用 法律費用 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 ( 其他除外費用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 金額 ( 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 ) 該項金額 :( 未勾選者以 b 為準 ) a. 為除外費用 b. 仍為建造費用之抵減金額 3.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前子目建造費用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但仍須扣除前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或無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 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但仍須扣除第 2 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如決算金額高於預算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者, 建造費用以決算費用金額計算 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 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二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 100 (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或 1 倍 (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 之違約金 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 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三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由乙方負擔 - 12 -

五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 一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 二 )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 三 )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 前款情形, 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 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經甲方審查同意後, 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 ( 一 )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 二 )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 三 )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 四 )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 送審 審圖等相關費用 八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 以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及契約所要求者為原則 ; 其超過者, 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九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 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 甲 :( 超出 工程契約工期 之日數 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 )/ 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 *( 監造服務費 )*( 增加期間監造人數 / 合約監造人數 ) 工程契約工期 : 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乙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 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 ; 不滿整月者, 依所占比率計算 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 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 ( 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 並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載明給付條件 ) 二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13 -

勾選, 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 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 : 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 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配合第三條第一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 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依第三條附件三附表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實際人力出勤情形, 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 : 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四 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 一 )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以上者 ( 二 )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 三 )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 四 )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 五 )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五 薪資指數調整 ( 無者免填 ): 六 契約價金得依臺灣地區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 : ( 一 )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 ( 未載明者以薪資項目之金額為準 ; 無法明確區分薪資項目金額者, 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 ( 二 ) 以開標月之薪資指數為基期 ( 三 ) 調整公式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參照工程會 97 年 7 月 1 日發布之 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 及 98 年 4 月 7 日發布之 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 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 > 政府採購 >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 ( 四 ) 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 五 ) 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 六 ) 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 - 14 -

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 如屬薪資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契約價金者, 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薪資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 但該期間之薪資指數上漲者, 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付薪資調整款, 且選擇後不得變更, 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 七 ) 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 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七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八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約定外, 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九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僱用不足者, 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 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十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十二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 其屬派遣勞工性質者, 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 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 積欠 - 15 -

工資墊償基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供甲方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涉及上述派遣勞工性質者, 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 ( 含名冊 ) 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 供甲方審查後, 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應於檢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供甲方審查後, 始得發還 十三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給付 有履約保證金者, 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十四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五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 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 ( 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六 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 圖說 報告 建議及其他事項, 其所需一切費用 ( 出席費 審查費 差旅費 會場費用等 ) 由甲方負擔 十七 乙方設計完成, 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 甲方因故終止契約, 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工程底價已核定 : 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六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 ( 底價標比 ), 乘以該工程底價金額 ( 二 ) 底價未核定之工程 : 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六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預算之比值 ( 預算標比 ), 乘以該工程預算金額 十八 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請款單據後, 甲方應於工作天內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完成 - 16 -

審核及付款, 惟補助款案件於核撥後付款 如需乙方補正資料, 其審核及付款時程, 自甲方接到乙方補正資料之次一工作日重新起算 十九 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二十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乙方投訴對象 : ( 一 ) 甲方之政風單位 ; ( 二 ) 甲方之上級機關 ; ( 三 ) 法務部廉政署 ; ( 四 ) 採購稽核小組 ; ( 五 ) 採購法主管機關 ; ( 六 ) 行政院主計總處 第六條稅捐及規費一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稅, 包括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 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 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四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 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 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 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履約期限一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 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 一 ) 規劃設計部分 : - 17 -

1. 乙方應於各案 決標日 甲方簽約日 甲方通知日起 ( 本所公文書指定天數 ) 內完成各案規劃設計工作並提送本所審查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各分段進度 :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 二 )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 : 自個案工程決標之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1. 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向機關提報監造計畫及監工人員 2. 廠商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 7 個日曆天內提出竣工書圖 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3. 廠商應配合機關工程查核時辦理工程查核簡報或說明會 ( 三 )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 四 )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 本契約所稱日 ( 天 ) 數, 除另有載明外, 係以 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日曆天 ): ( 一 ) 以日曆天計算者, 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 二 ) 以工作天計算者, 下列放假日, 均應不計入 : 1. 星期六 ( 補行上班日除外 ) 及星期日 但與第 2 子目至第 6 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 不得重複計算 2.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 月 1 日 ) 和平紀念日 (2 月 28 日 ) 兒童節 (4 月 4 日, 放假日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規定 ) 勞動節 (5 月 1 日 ) 國慶日 (10 月 10 日 ) 3. 勞動節之補假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 軍人節 (9 月 3 日 ) 之放假及補假 ( 依國防部規定, 但以國軍之採購案為限 ) 4. 農曆除夕及補假 春節及補假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6.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 三 ) 免計工作天之日, 以不得施作為原則 乙方如欲施作, - 18 -

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該日數 應 ; 免計入工期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 免計入工期 ) ( 四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三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 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 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 履約期限延期 : ( 一 )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一日者, 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經甲方認定者 ( 二 )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 ( 一 )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 二 )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 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六 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 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 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七 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 - 19 -

正 更改 補充, 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履約管理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 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乙方應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二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 接管營運維護單位提供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意見, 得經甲方交由乙方辦理, 乙方有協調配合之義務, 俾使工程完工後之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乙方應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三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 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七 轉包及分包 : ( 一 )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 二 )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甲方得予審查 ( 三 )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 亦同 - 20 -

( 四 )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 五 )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甲方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六 ) 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八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乙方自理 十一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甲方得要求更換, 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 勞工權益保障 : ( 一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 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 二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 應依法給付工資,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三 ) 乙方應於簽約後 日內 ( 由甲方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 ), 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 ( 包括勞工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 ) 影本及切結書 ( 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 送甲方備查 ( 四 )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 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應限期改正, 其未改正者,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 乙方應依 公共工 - 21 -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其派遣人員留駐工地, 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計畫表如下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派遣人員資格 大專以上學 歷且符合品 質管理訓練 資格, 並具 3 年以上經 驗 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 1 否施工承商施 工時 權責分工情形 監督施工廠 商按契約及 設計圖說施 工及查證 十四 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 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 ( 如 CAD 檔 ) 交予甲方 十五 乙方承辦技術服務, 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其依法令須由執 ( 開 ) 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 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 並依法辦理簽證 各項設施或設備, 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 施工或檢驗者, 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 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 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 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 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 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 號令, 該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 http://www.pcc.gov.tw/ 法令規章 / 技師法 / 技師法相關解釋函 ) 本契約屬 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 ; 甲方依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另行擇定應實施簽證範圍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及項目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其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本契約實施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乙方須於簽約後 日內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 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 ( 本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 甲方應依工程種類 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 ) - 22 -

1. 上述執行計畫如屬設計簽證者, 應包括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 數量計算 預算書 設計圖與計算書, 並得包括 補充測量 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 施工安全評估 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 其他必要項目 ( 由甲方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他必要項目 ) 2. 上述執行計畫如屬監造簽證者, 應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 施工圖說審查 材料與設備抽驗 施工查驗與查核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 其他必要項目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二 ) 技師執行簽證時, 應親自為之, 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 其涉及現場作業者, 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 始得為之 ( 三 ) 技師執行簽證, 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 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 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 四 ) 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規定, 就其辦理經過, 連同相關資料 文件彙訂為工作底稿, 並向甲方提出簽證報告 十六 其他 : ( 一 )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如涉及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者, 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 二 ) 乙方履約期間, 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 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 工作進度 ( 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 ) 工作人數及時數 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 三 )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 四 )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 其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上者, 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 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 ; 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 ( 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 招標時由甲方於第 2 條附件一第 2 款第 4 目之 (7) 勾選 ), 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 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但工程驗收合格 - 23 -

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 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 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 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 五 )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 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 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 規定, 且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 除應符合前目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 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 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 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 ( 如約定為乙方辦理者, 招標時由甲方於第 2 條附件一第 2 款第 4 目之 (9) 勾選 ), 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 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 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 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 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如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得免適用本目之約定 ( 六 )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 其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 5 千萬元者,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 2 項指標, 由乙方承辦建築師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 甲方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 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 於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依本目約定辦理 :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8 條第 3 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2. 建築物僅具有頂蓋 樑柱, 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3. 建築法第 7 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4.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5. 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 七 ) 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 5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 2 萬立方公尺以上且符合計畫總工程預算達一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算達二千萬元以上情形之一者, 乙方 - 24 -

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 送甲方審查 ( 該說明書內容之提送及應用如附件 ) ( 八 ) 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 應依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自 103 年 1 月 22 日調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 九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乙方履約期間, 應配合甲方工程協調機制, 於協調會前向甲方提送相關資料 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 所稱圖樣及書表, 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 設計圖 規範 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 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 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 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 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第九條履約標的品管一 乙方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規劃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查核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 如包括設計者, 乙方所為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保護環境 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等目的, 並考量景觀 自然生態 兩性友善環境 生活美學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 認可 檢驗 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 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四 甲方應依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 25 -

查核結果, 對委辦監造廠商或委辦專案管理廠商, 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 ( 一 )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 巨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 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貳仟元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 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壹仟元 ); 壹仟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 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伍佰元 ); 未達壹仟萬元之工程採購案, 每點扣款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貳佰伍拾元 ) ( 二 )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三 )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 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五 前條第十四款之監造人力計畫表所列乙方派遣人員未依契約約定到工者, 除依合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 每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 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六 乙方之建築師 技師或其他依法令 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 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如下 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 2 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 其懲罰性違約金 分別計算 僅計其中金額較高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為分別計算 ), 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 一 ) 規劃設計執行計畫內涉及現況調查 鑑界 現地會勘 各階段說明會議及審查會議時, 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者 未到場之處置 :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 二 )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 - 26 -

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 ( 限止點 ), 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 未到場之處置 :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三 ) 工程查驗 初驗 驗收及複驗時, 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 協驗者 未到場之處置 :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四 ) 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 未到場之處置 :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五 ) 除前述情形外, 視甲方需要配合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 惟每 月 星期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月計 ) 以不逾 6 次為原則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次數限制 ) 未到場之處置 :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 其他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第十條保險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其屬自然人者, 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 一 ) 建築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二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三 ) 其他 : 二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 其內容如下 ( 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 - 27 -

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 ( 一 ) 承保範圍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 ( 二 ) 保險標的 : 履約標的 ( 三 ) 被保險人 : 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 四 ) 保險金額 : 契約價金總額 ( 五 )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10% ( 六 ) 保險期間 :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本契約終止日止 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 七 )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 八 ) 其他 : 三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 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 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 九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 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 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 依第一條第七款辦理 第十一條保證金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 保證金相關規定 :( 由甲方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 並於招標時載明 ) 第十二條驗收一 驗收時機 : - 28 -

乙方完成履約事項 ( 各代辦工程分批辦理 ) 後辦理驗收 二 驗收方式 :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 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三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四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 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 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 甲方未能於乙方履約完成六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乙方得要求甲方終止契約, 並辦理結算 六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 ( 甲方未填列者, 由主驗人定之 ) 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十三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七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 一 )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 之費用 ( 二 )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但瑕疵非重要者, 甲方不 得解除契約 八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遲延履約一 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 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 該違約金計算方式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 定額,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 契約文件須分別載明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契約 - 29 -

價金 )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千分之一 ( 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 ) 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 一 )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 二 )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 三 )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 四 )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 五 )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 六 )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 七 )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 八 )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 九 )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十 )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十一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 十二 ) 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 十三 )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30 -

七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 一 )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 二 )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 三 )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分別計算違約金 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 四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個別計算違約金, 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八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 一 )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 二 )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 三 )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 四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計算違約金, 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九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乙方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不得據以免責 十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 第十四條權利及責任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 - 31 -

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甲方取得授權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全部授權 部分授權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其他 : (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四 有關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八條之權利, 他方得行使該權利, 惟涉有政府機密者, 不在此限 五 除另有規定外, 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 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有關專利及著作權, 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 甲方對於乙方 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八 委託規劃 設計 監造或管理之契約, 乙方因規劃設計錯誤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甲方遭受損害,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 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 所失利益 負賠償責任 ; 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 亦不包含廠商所失利益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 損害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賠償責任之認定, 有爭議者, 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除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外, 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 由甲方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 其訂有上限者, 於法令另有規定, 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 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對智慧財產權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 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九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 - 32 -

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 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 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 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十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 逾採購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者, 應就超過百分之五部分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 乘以契約價金規劃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 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十一 甲方應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第 2 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 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及油料 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影印機 電腦設備 行動電話 ( 含門號 ) 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十二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在保固期限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十三 乙方提報預算書圖 ( 細部設計 ), 經甲方 相關甲方或單位查證有下列情事屬實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 累計以乙方契約價金 20% 為上限 : 1.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 項目漏列或需辦理變更設計項目經甲方認定為設計疏失, 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 ( 不得互抵 ) 逾 5% 者, 依其比例計算違約金, 且工程變更設計後契約價金增加金額不列入測設監造技術服務費用計價 2. 乙方所提之履約內容,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經甲方查證屬實者, 處罰乙方契約價金 5% 之懲罰性違約金, 其觸犯採購法第 8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者, 則依法辦理 3. 甲方對乙方預算書圖自主檢核項目或其他缺失指正後,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於限定期限內對於該修正部分完全修正, 由甲方核退修改超過 2 次, 自第 3 次核退起每次甲方得處以乙方契約價金 5 之懲罰性違約金 - 33 -

4. 乙方於工程開工日前尚未取得開工所必備之相關許可文件及執照, 造成工程延宕, 而且責任可歸責於乙方時, 依本契約第 13 條延遲履約規定按日罰款 5. 應提送之文件逾本所或相關工程會議結論指定期限二次 ( 含以上 ) 時, 每次比照逾期違約金規定扣罰 十四 乙方辦理監造事宜時, 經甲方查獲有下列未善盡監造責任之情事, 每次甲方得處以乙方契約價金 5 之懲罰性違約金, 累計以乙方契約價金 20% 為上限 1. 施工乙方有未依圖說施作之情形, 而乙方無法舉證已善盡監造責任 2. 乙方未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 3. 乙方對於施工乙方提出之材料設備送審資料 各項計畫 估驗計價文件審核不實, 或有惡意延宕情事 4. 有其他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監造事項 5. 乙方未依規定填寫監工日報表或上傳相關資料至本所工程管理系統 6. 乙方監造不實, 致施工乙方偷工減料情節重大者 7. 乙方對於施工乙方提出之材料設備送審資料 各項計畫 估驗計價文件審核不實, 或有惡意延宕情事 8. 應提送之文件逾本府或相關工程會議結論指定期限二次 ( 含以上 ) 時, 比照逾期違約金規定扣罰 9. 有其他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監造事項之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如下 : A. 監造人員未依核定監造計畫辦理各項施工材料 設備 ( 檢 ) 試驗 書面證明文件或書面文件審核不實, 按次扣罰 2,000 元 B. 甲方至工地督導, 發現監造人員未在場, 扣罰 6,000 元, 如經發現累積達 2 次未到場, 得要求更換監造人員 監造人員對其工作無法勝任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撤換監造人員 十五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34 -

第十五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十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 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 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 支付該部分價金 五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 應變更契約, 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 ( 一 ) 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 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 二 ) 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 ( 三 ) 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 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 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 四 ) 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 五 ) 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 而有第四條第八款之情事者 ( 六 ) 有第四條第九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六 契約之變更, 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七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 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分割, 受讓契約之公司 ( 以受讓 - 35 -

營業者為限 ), 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 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 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六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 一 ) 違反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 二 )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 三 )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 四 )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 五 )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 六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 七 )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 八 )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 九 ) 審查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 十 )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 ( 十一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善者 ( 十二 ) 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情形之一, 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 情節重大者 ( 十三 )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 36 -

( 十四 )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 情節重大者 ( 十五 )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乙方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不發還保證金 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 契約因政策變更, 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 ( 一 ) 乙方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 二 ) 停止履約, 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六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 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九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 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造工作 十 依前二款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 ( 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 ) 者, 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一 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 收受或給予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上述規定 - 37 -

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二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二 )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 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 三 ) 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 四 )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五 )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 六 )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依前款第二目提付仲裁者, 約定如下 : ( 一 ) 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 如未能獲致協議,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 上開仲裁機構,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 二 ) 仲裁人之選定 : 1.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分別提出十位以上 ( 含本數 ) 之名單, 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 提出名單者, 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 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 38 -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 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 他方得聲請 法院 指定之仲裁機構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 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法院 指定之仲裁機構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 為之選定 ( 三 )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由 雙方共推 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 1. 共推主任仲裁人者, 當事人得聲請 法院 指定之仲裁機構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指定之仲裁機構 ) 為之選定 ( 四 ) 以 甲方所在地 其他 : 為仲裁地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甲方所在地 ) ( 五 )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 仲裁程序應公開之, 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 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 六 ) 仲裁程序應使用 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其他語文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 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 ( 七 ) 甲方 同意 不同意 (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 未勾選者, 為不同意 ) 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 八 )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 電話 :06-3901030; 傳真 :06-2950218 四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二 )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 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五 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 39 -

第十八條其他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 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 ( 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 http://www.pcc.gov.tw/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 ), 乙方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 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 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七 依據 政治獻金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與政府機關 ( 構 ) 有巨額採購契約, 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八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 40 -

第 2 條附件二 公共工程 ( 不包括建築工程 ) 之規 劃設計監造一 甲方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但已納為乙方服務項目者, 不在此限 : ( 一 ) 提供規劃設計需求資料 ( 二 ) 提供必要之土地 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 三 ) 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 四 ) 提供必要之基地地形測量資料 ( 五 ) 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 六 ) 工程預算總金額 ( 或工程發包經費上限 ) ( 七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上開原由甲方辦理事項, 如甲方於決摽後改委由乙方代為辦理, 其服務費用應另行約定 二 乙方提供之服務 :( 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 一 ) 規劃 : (1) 勘察工程基地 (2) 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3) 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4) 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 分析及評估 (5) 運輸規劃 (6) 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7) 施工計畫 交通維持計畫 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8) 製作規劃圖說 如配置圖 平面圖 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9) 製作工程計畫書 如設計準則 規範等級說明 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 ( 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 ) 材料種類 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 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 營建土石方處理 工程計畫期程 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10) 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11) 規劃報告 (12) 其他與規劃有關之技術服務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二 ) 設計 : (1) 基本設計 : A 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B 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 - 41 -

a 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b 基本設計圖 如平面圖 立面圖 剖面圖及其他基本設計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c 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d 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e 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f 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g 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h 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i 綱要規範 C 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D 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E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 工程規模及土石方產出量符合第八條第十七款第五目規定者需提報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 ) F 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G 成本概估 H 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I 基本設計報告 (2) 細部設計 : A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 a 工程圖文資料 如配置圖 平面圖 立面圖 剖面圖 排水配置圖 地質柱狀圖等 b 結構圖文資料 如結構詳圖 結構計算書等 c 設備圖文資料 如水 電 空調 消防 電信 機械 儀控等設備詳圖 計算書 規範等 B 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C 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D 成本分析及估算 E 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F 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G 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 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以 份為限,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載明者以五份為限 ) (3) 代辦申請構造物興建許可與水 電 空調 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4) 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 - 42 -

A 各項招標作業, 包括參與標前會議 設計 施工說明會 B 招標文件之釋疑 變更或補充 C 投標廠商 分包廠商 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D 開標 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E 契約之簽訂 F 招標 開標 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5) 其他與設計有關之技術服務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三 ) 監造 : (1) 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2) 派遣人員留駐工地, 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 (3)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 預定進度 施工圖 器材樣品 趕工計畫 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4)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5) 施工廠商放樣 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6) 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7)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 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9)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11)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2) 審查竣工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3) 驗收之協辦 (14)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5) 其他與監造有關之技術服務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四 ) 其他 ( 如由乙方提供服務, 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 ; 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雙方議定之 ) (1) 規劃階段辦理測量 地質調查 鑽探及試驗 土壤調查及試驗 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 材料調查及試驗 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 試驗或勘測 (2) 基本設計階段辦理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 - 43 -

詳細地質調查 鑽探及試驗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 試驗或勘測 (3) 細部設計階段辦理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 補充地質調查 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 試驗 (4) 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 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5) 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6) ( 類似上述送審作業事項 ) - 44 -

第 2 條附件三公共工程之可行性研究 一 甲方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但已納為乙方服務項目者, 不在此限 : ( 一 ) 提供可行性研究需求說明 ( 二 ) 提供現有基地現況資料, 譬如土地 地上物等產權相關資料 ( 三 ) 工程概算總金額 ( 四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二 乙方提供之服務 :( 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 ( 一 ) 可行性研究 : (1) 計畫概要之研擬 (2) 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3) 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 測量 地質 土壤 水文氣象 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 試驗或勘測 (4) 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5) 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6) 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 整理及評估 (7) 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8) 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9) 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10) 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11) 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12) 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13) 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14) 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 技術服務 - 45 -

其他附件 一 針對交通 水利 環保等工程之技術服務項目, 請甲方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工作事項 二 工程規模及土石方產出量如符合第 8 條第 17 款第 5 目規定者, 應包含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 - 46 -

第 3 條附件一 附表總包價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 本表格僅供參考, 機關可自行製作 ) 總包價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工程計畫名稱工程計畫期程委託內容 全部 部分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總包價法服務費用 ( 本表服務費用含薪資 管理費用 利潤 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 ) 階段別 服務費用 起迄年月 可行性研究 第一期 第二期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合計 規劃 第一期 第二期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合計 設計 第一期 第二期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合計 監造 第一期 第二期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合計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 47 -

小計 ( 一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說明金額起迄年月 其他費用小計 ( 二 ) 營業稅 ( 三 )( 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 本項填零 ) 總費用 ( 四 ) - 48 -

第 3 條附件二 附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 本表格僅供參考, 機關可自行製作 )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工程計畫名稱工程計畫期程委託內容 全部 部分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直接薪資表 階段別職別月實際薪 月實際薪資另 人數 服務月 人月 薪資小 起迄年 資 加 30%( 公 數 數 計 月 假 休假 保 險費及退休金 等費用 )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 - 49 -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直接薪資小計 ( 一 ) 其他直接費用 作業項目說明單位單價金額起迄年月 其他直接費用小計 ( 二 ) 管理費用 ( 三 ) 直接費用小計 ( 四 ) =( 一 )+( 二 )+( 三 ) 公費 ( 五 ) 營業稅 ( 六 )( 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 本項填零 ) 總計 ( 七 ) =( 四 )+( 五 )+( 六 ) 附註 : 一 直接費用小計 : 直接薪資小計 ( 一 )+ 其他直接費用小計 ( 二 )+ 管理費用 ( 三 )= 直接費用小計 ( 四 ) 二 具體工作內容描述 : ( 一 ) 各時程管控 ( 得以期程表管控 ) ( 二 ) 預算管控 ( 得以概估預算表管控 ) ( 三 ) 可行性研究 ( 四 ) 規劃 ( 五 ) 設計 - 50 -

( 六 ) 監造 ( 七 )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三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運用說明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編列要項,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 技術服務費用 : 由直接費用 公費及營業稅組成, 而直接費用又包括直接薪資 其他直接費用 管理費用三項, 茲將計算公式臚列如下 : 公式 : 技術服務費用總額 = 直接費用 + 公費 + 營業稅 = 直接薪資 + 其他直接費用 + 管理費用 + 公費 + 營業稅 (1) 直接費用 A 直接薪資: 請檢討委託技術服務就各階段作業之詳細工作項目, 並估算所需工作量 ( 以人月數為主 ), 依次填列於預估直接薪資表內 本表填列之原則, 應以各職別之人員依人力配置計畫所示 計算原則如下 : 甲 全程參與專案人員之人月數之估算, 約略可與各階段實際期程相等估算 乙 每人月以平均每月 180 工作小時計, 用月報表 (TIME SHEET), 按實填具每月彙整 丙 司機等非專案專業人員之薪資不得編入直接費用項下 B 其他直接費用( 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編列 ) (2) 管理費用 ( 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編列 ) (3) 公費 ( 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編列 ): 公費應為定額且不得大於 0.3 ( 直接薪資 + 管理費用 ) (4) 直接薪資 = 實際薪資 1.3 倍 ( 建議參考工程會網站 http:// 工程技術 / 工程技術整合 / 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1.3 倍係依據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所載百分比 ) - 51 -

第 3 條附件三 附表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 本表格僅供參考, 機關可自行製作 )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工程計畫名稱工程計畫期程委託內容 全部 部分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按月 ( 或按日或按時 ) 薪資表 ( 本表薪資含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 ) 階段別 職別 月薪 人數 服務月數 人月數 薪資小計 起迄年月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薪資小計 ( 一 ) - 52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說明單位單價金額起迄年月 其他費用小計 ( 二 ) 管理費用及利潤小計 ( 三 ) 營業稅 ( 四 )( 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 本項填零 ) 總費用 ( 五 ) - 53 -

第 5 條附件二建築工程以外各類工程適用 一 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 ( 一 ) 設計服務費部分 8. 第一期:簽約時, 乙方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 經甲方核可後, 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9. 其他各期 a 設計原則及草案 (5%) b 基本設計 (30%) c 細部設計 (30%) d 工程案決標 (10%) e 工程竣工後 (15%) 甲方得依設計工程大小 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當增加給付期數 ( 二 ) 監造服務費部分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依工程施工進度每月請款一次 請款金額依 監造服務費 * 當期工程進度 計 依監造進度每月請款一次 ( 監造進度 : 依契約規定辦理監造之已監造日期 / 工程契約工期總日數 ) 請款金額依 監造服務費 * 監造進度 計 ( 三 ) 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 用以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 於建造工程決標前, 暫以工程預算金額代之 ; 於建造工程決標後, 暫以工程決標金額代之 ; 於建造工程完成時, 建造費用以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第 2 子目計算 因暫代而溢付者, 應予扣回 ( 四 ) 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 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 54 -

第 5 條附件三可行性研究由甲方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符合所需之給付條件, 納入契約執行 - 55 -

第 8 條附件 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 補充規定一 目的 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 ( 以下簡 稱本說明書 ) 之撰擬, 係為使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 以 下簡稱機關 ) 迅速掌握規劃設計圖說內有關土石方減 量 平衡作法及預計產出餘土數量, 並利評估後續收容 處理之可行性, 俾據以決定餘土收容處理之最適方案, 並合理編列相關預算 二 適用條件 機關委託規劃設計時, 應於技術服務招標文件規定 : 計 畫總工程預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或單一工程標案預 算達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 且有土石方出土達 5 千立方 公尺以上或需土達 2 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規劃設計單位 提送機關審查之成果應包含本說明書所載事項 三 說明書內容 ( 一 ) 機關應督促規劃設計單位充分掌握工區土石方調 查 鑽探等資料及潛在之餘土收容處理場所或交換工 程對象等資訊, 以土石方減量 平衡之原則, 辦理 土石方之相關規劃設計作業, 並提出餘土收容 處理之具體可行建議 ( 二 ) 本說明書內容撰擬之項目及重點如下 : 項次 項目 重點 一 土石方減量 平衡等設計作法 1. 說明規劃設計圖說有關土石方減量 平衡等理念及具體作法 2. 應配合整體施工土石方之自我平衡目標, 考量個案工程之減量 平衡 3. 經評估施工產出土石方之處理或交換有實際困難者, 必要時仍應以工程手法克服 二 預定出土之工程區位 土質 1. 依據工地調查 鑽探及相關佐證資料, 說明預定出土之工程區位 土質種類及總數量 - 56 -

項次 項目 重點 種類 數量及預計時程 2. 依據規劃設計圖說採用之工法及預估施工期程, 說明施工各階段預定出土之工程區位 土質種類 數量及預計時程 三 四 五 六 良質土石方成本估算及處理建議 潛在之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或交換工程 土石方處理建議 土石方運輸及處理成本分析 1. 依據工地調查 鑽探及相關資料, 按規劃設計圖說數量及近期市場行情, 推估良質土石方成本 2. 考量工地環境 運輸道路 良質土石方之數量及估算成本, 具體建議機關可採行之良質土石方處理方式, 例如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 標售等 協助甲方進行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網路申報並充分掌握及詳細說明潛在之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或交換工程對象, 包含地點 收土總類 容量或處理能量等資訊 1. 依第二項 預定出土之工程區位 土質種類 數量及預計時程 及第四項 潛在之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或交換工程, 具體建議機關可採行之土石方最適處理方案及替代方案 2. 土石方處理方案, 應就 納入工程施工契約內 另案辦理土石方收容處理採購 另案自行設置收容處理場所 土石方交換 或其他等各種處理方案, 分別評估及比較優劣條件 成本及可行性 3. 出土達 50 萬立方公尺以上, 應評估自行設置 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 1. 依第五項 土石方處理建議, 說明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有關土石方運輸及處理成本之分析依據及合理性 2. 對於劣質土石方 : (1) 考量出土地點及土質, 檢討運輸及處理成本是否足夠? (2)B6 B7 類土石方如擬以 B3 B4 類土石方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辦理申報, 應具體說明土質加工改良之工地設備 方法及相關成本 - 57 -

項次 項目 重點 七 需土工程與交換對象可行性分析 協助甲方進行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網路申報並掌握所需土質種類 數量 潛在交換對象及評估來源適宜性 四 說明書之提送及應用 ( 一 ) 規劃設計單位就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相關建議, 併提本說明書送機關審查 ( 二 ) 機關審查本說明書後, 應據以決定餘土收容處理之後續採行方案 ( 如 納入工程施工契約內 另案辦理土石方收容處理採購 另案自行設置收容處理場所 土石方交換 或其他等 ), 並合理編列餘土之收容處理相關預算, 工程方能辦理發包 ( 三 ) 前項餘土之收容處理, 機關如採行納入工程施工契約內由施工廠商辦理 : 1. 參據本說明書及工程會訂頒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9 條訂定契約相關內容 2. 本說明書提供施工廠商於工地實際產出餘土前, 作為其擬訂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參考 五 其他配合事項 本計畫書內容之詳實度及可行性, 工程會於辦理經費審議作業將嚴格審查, 並列入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重點 - 58 -

立契約人 甲 方 : 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代表人 : 區長朱棟 地 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定里 59 號 乙方 : 負責人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