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管通訊 第 4 期 2016 年 12 月 本通訊旨在知會市場人士有關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的披露事宜 回應及意見 : CRnews@sfc.hk 證監會 企業規管通訊 第 4 期出版了 本通訊系列重點闡述與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披露有關的具體事宜 今期, 我們提醒上市公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內幕消息, 而作出披露時應做到言簡意賅 我們忠告公司應在發出公告前注意保密的重要性, 並應避免停牌或盡量縮短停牌時間 此外, 今期會探討上市債務發行人須遵守的披露規定和披露內幕消息的趨勢 最後, 我們會重點講解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近期就一宗違反披露規定的個案作出的裁定, 以及三項新會計準則的影響 我們希望本通訊能對公司 保薦人 市場從業員及其他關注上市公司披露事宜的人士有所幫助 歡迎閣下提出意見及回應, 包括就我們可在日後討論的議題提出建議 摘要 定期財務資料 保持機密及盡量縮短停牌時間 披露更具質素 百分比的使用 第三十七章所指的上市債務發行人須遵守的披露規定 披露內幕消息的趨勢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定及執法工作 新會計準則 請將意見電郵至 :CRnews@sfc.hk 我們期待收到閣下的意見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1
定期財務資料 我們每天監察公司公告, 以識別企業失當行為及不合規的披露情況, 包括沒有及時披露內幕消息和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307B(1) 條訂明, 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內幕消息後,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 一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在日常營運的過程中, 很可能掌握未普遍為市場所知的消息或資料 每月管理帳目便是一個例子 在考慮該等資料時, 必須能夠分辨出哪些是關於一般日常活動的非公開資料, 哪些是因為這些活動而產生的更具重要性的資料 ( 例如可能改變公司發展方向或顯示其發展方向已出現改變的事宜 ), 而後者可能構成內幕消息 舉例來說, 當市場基於該公司之前作出的披露而可能預測的業績, 與董事或高級人員基於他們所知的消息而預期的業績有重大差距時, 這個在預期方面的落差便可能構成須予披露的內幕消息 就此而言, 我們希望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307G 條, 他們須不時採取一切合理措施, 以確保設有妥善的預防措施, 防止發生違反披露規定的情況 幾乎所有公司均會編製每月管理帳目, 並利用其作為企業申報系統 ( 為履行公司讓投資者保持信息靈通的責任而設 ) 的一部分 因此, 除了少數的例外情況, 證監會預期上市公司會每月向董事會提交管理帳目 保持機密及盡量縮短停牌時間 如證監會的 內幕消息披露指引 所載, 除非有關消息屬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 下任何安全港條文的範圍, 否則公司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任何內幕消息 上市公司須確保內幕消息絕對保密, 及在發表公告前沒被洩露 假如無法保持機密, 上市公司便應即時向公眾披露有關消息 舉例來說, 假如正就某項收購進行洽商, 將消息保密至關重要 如出現須根據 收購守則 規則 3.7 作出公告的責任, 我們一 般會預期有關公告較為簡短, 且披露的範圍不會超出洽商正在進行中此一事實 在根據規則 3.7 作出的公告中披露參考收購價 或代價方式, 是不可接受的做法 1 假如有關消息已不再保密, 而上市公司又未能發表任何公告, 便應考慮申請暫停其證券的交易, 直至能夠作出披露為止 本 會謹此提醒上市公司, 在這些情況下應避免停牌或盡量縮短停牌時間 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於 2015 年 12 月發出的 有關短暫停牌的指引信 (GL83-15) 所載, 根據 上市規則, 載 有內幕消息的發行人公告只可在交易時間以外刊發 若上市公司準備簽訂協議, 應先行擬備公告, 以便當協議於交易時間 以外簽訂後即時刊發, 或在股份於餘下交易時段暫停交易後盡早刊發 1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 2016 年 6 月號的 收購通訊 ( 第 37 期 )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2
披露更具質素 百分比的使用 我們注意到上市公司經常在公告 ( 例如盈利預警及預喜 業務或經營上的最新消息及定期財務披露 ) 內以百分比數字來比較表 現的計算指標 我們鼓勵公司使用清晰 簡潔的文字, 以避免誤解 以下舉出兩個披露不清晰及可能具誤導性的例子 : 例子 1: 預測 2016 年的中期業績盈利下跌 本公司預期, 公司股權持有人應佔純利會錄得負數, 較去年同期下跌約 150% 純利下跌超過 100% 實際上即是淨虧損 在此情況下, 指出 盈利下跌 無助投資者了解有關狀況, 更甚者可能會造成誤導 較 清晰及準確的說法是, 例如, 公司預期錄得約 2,000,000 元的虧損, 而標題應改為 : 預測 2016 年中期業績出現虧損 例子 2: 集團的毛利由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年度的 1 億元增長約 250% 至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年度的 2.5 億元 就此而言, 若干金額的 增長 代表較近期與較早前的價值之間的差距 此例子描述的毛利增長, 實際上是 1.5 億元 ( 即 2.5 億 元減 1 億元 ) 或原來純利 1 億元的 150% 因此, 較清晰的描述可以是 : 集團毛利由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年度的 1 億元增長至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年度的 2.5 億元 ( 增幅為 150%) 第三十七章所指的上市債務發行人須遵守的披露規定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IVA 部 ( 披露內幕消息 ), 上市法團的定義包含其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法團 因此, 就施行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IVA 部而言, 上市規則 第三十七章所指的債務發行人被視為上市法團 遵照 上市規則 第三十七章僅向專業投資者發行債務證券的發行人務必留意, 它們亦應遵從內幕消息披露制度, 並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適時發出內幕消息公告 對第三十七章所指的上市債務發行人來說,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307A(1) 條對內幕消息的定義被詮釋為 : 就某上市法團而言, 符合以下說明的具體消息或資料 :(a) 關於 (i) 該法團的 ;(ii) 該法團的股東或高級人員的 ; 或 (iii) 上市債務證券的 ; 及 (b) 並非普遍為專業投資者所知, 但該等消息或資料如普遍為他們所知, 則相當可能會對該等上市債務證券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2 2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 2012 年 6 月發出的 內幕消息披露指引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3
披露內幕消息的趨勢 內幕消息制度自 2013 年 1 月實施以來, 上市公司刊發內幕消息公告的數目持續上升 於 2013 年刊發的內幕消息公告數目按年上升了 52.4%, 而 2014 年的增幅則為 31.1% 然而,2015 年的內幕消息公告數目僅增加 8.2%, 顯示上市公司愈來愈熟悉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IVA 部如何適用於其業務, 而且不少公司已設立制度, 在內幕消息出現時加以識別 內幕消息公告的數目 在 2014-2016 年首季發出的盈利預喜及警告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4
在判斷上市公司所作公告的質素或遵守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IVA 部的程度時, 公告的總數並非適切的衡量標準 各公司均 應緊記, 發出公告的目的應該是協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 相對於一連串表達欠佳 模糊空泛的陳述, 一份言簡意賅的公告更 能夠就擬進行的舉措或交易提供有用的資訊 我們審視了在 2014 年 2015 年及 2016 年各年首季發出的盈利預喜或盈利警告公告的質素 我們將這些公告分為 量化性質 或 描述性質 前者是指引述了數字的公告, 而後者是指並無載列任何數字的公告 我們發現, 過去三年有愈來愈多公告載有數字 這些公告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資訊, 而我們亦鼓勵上市公司刊發資訊充分的公告, 以協助投資者更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光亞案作出的裁定及執法工作 2016 年 11 月 7 日, 該審裁處裁定, 光亞有限公司 其前主席及前行政總裁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內幕消息 審裁處命令光亞 其前主席及前行政總裁須分別繳付罰款 600,000 元 800,000 元及 600,000 元, 並須共同支付訟費 審裁處又命令案中兩名人士須參與培訓課程 3 這是自上市公司須履行的披露責任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來, 該審裁處首次裁定有上市公司違反有關責任 光亞 其前主席及前行政總裁均承認沒有及時披露有關光亞的附屬公司兼主要債權人針對光亞提出的呈請及相關傳票的內幕消 息, 並承認光亞違反披露規定是因他們疏忽所致 上市公司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盡快披露所知的內幕消息 以不具誤導性的方式適時披露內幕消息對市場的有序運作 至關重要, 並有助維持公平且信息流通的市場 正如本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 (Mr Thomas Atkinson) 指出, 證監會的執法行動將集中追究個別違規人士的責任, 令他們為自己的失當行為負責 證券及期貨條例 賦予證監會廣泛權力, 向參與公司管理的董事及人士追究責任, 令他們為所管理的公司干犯的失當行為負責 過去三年, 我們對逾 50 名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層人員提起了法律程序, 指他們犯有失當行為 違反董事責任和因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而導致公司出現缺失 企業融資部亦有參與上述執法工作, 每年向法規執行部轉介超過 50 宗個案 今後, 我們會繼續致力打擊企業詐騙及不當行 為 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於 2016 年 11 月 29 發表的報告已登載於該審裁處的網站 (www.mmt.gov.hk)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5
新會計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三項新的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分別為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9 號 ( 金融工具 ) 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 第 15 號 ( 來自客戶合約的收入 ) 及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16 號 ( 租賃 ) 4 新的收入準則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15 號 ) 提供了單一套以原則為本的五步式收入確認模式, 務求讓各行業 各公司及 各地域之間的收入更易於比較 在某些情況下, 新準則或會改變上市公司確認收入的時間, 並可能因而造成重大影響 新的金融工具準則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9 號 ) 對信貸虧損的會計處理方法和如何持續地計量金融資產作出了若干修訂 此項新準則可讓公司更及時地確認貸款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預期信貸虧損 新的租賃準則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16 號 ) 更改了原先的租賃會計模式 在新準則下, 承租人將須在其資產負債表中列 明更多因其租賃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 此做法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的主要財務比率構成重大影響 新準則的落實可能牽涉重大改變, 而上市公司必須檢討其與客戶訂立的現有合約 其金融工具和租賃安排 各公司應盡快就預 計新準則會對其財務報告造成的影響, 進行適當的評估 4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9 號及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15 號將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其後展開的年度期間生效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第 16 號將於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其後展開的年度期間生效 香港將會依相同的生效日期相繼採納對應的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企業規管通訊 2016 年 12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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