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疑似傳染病通報及相關防治作業一 依據 ( 一 ) 傳染病防治法 ( 二 ) 學校衛生法二 目的為有效防止校園傳染病擴大流行, 與即時採取相關防疫措施, 以維護學童健康 三 辦理對象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 高中職 ( 含 ) 以下各級學校及幼托機構 四 辦理期間 : 每年 1 月至 12 月五 辦理單位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單位 : 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 高中職 ( 含 ) 以下各級學校及幼托機構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六 辦理期程 ( 含 : 辦理項目 辦理單位辦理單位 ) 項次 ( ㄧ ) ( 二 ) 辦理項目說明辦理 疑似傳染病通報 1. 學校 1. 腸病毒 ( 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 ) 2. 水痘 3. 疥瘡 4. 紅眼症 5. 頭蝨 6. 流感 7. 其他 ( 含腮腺炎 ) 處置及疫情調查 1-1. 當發現學生有疑似左列傳染病時, 先行適當處置並通知學生家長送醫及追蹤醫師診斷結果 1-2. 請 48 小時內至 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 進行通報 1-3. 若有疑似群聚感染且有擴散之虞, 系統會自動做群聚事件提醒, 並請至系統填寫 群聚事件描述及處理 2. 處置 2-1. 學校 2-1-1. 公私立高級中學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依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時間 辦理單位 及聯絡人 1 月 ~12 月 1. 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 蔡婷芳 電話 : 23759800 分機 1913 E-mail: tinfun01 @health. gov.tw 2. 轄區健 康服務 中心 參考資料 附件 1.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 附件 2.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附件 3. 臺北市校園暨機關疑似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圖
項 次 辦理項目說明 辦理時間 辦理單位及聯絡人 參考資料 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 ( 附件 1) 辦理 2-1-2. 托育機構依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拖作業規定 ( 附件 2) 辦理 2-1-2-1. 腸病毒 : 為防範學生交互感染, 應嚴格要求學生從發病日起請假一至二週, 其復課應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 2-1-2-2. 水痘 : 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 應要求學生於皮疹一出現後至少應停止上學 5 天, 或是至水皰變乾為止, 或視病情決定停課時間長短 2-1-3. 其他則依傳染病特性進行相關防疫與防護措施 2-1-4. 配合執行環境消毒 接觸者追蹤 衛教宣導 疫情監測等防治措施等 2-1-5. 配合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完成疫情調查 2-1-6. 若因腸病毒停課, 請至系統填寫 群聚事件描述及處理 2-2. 2. 轄區健康健康服務服務中心 2-2-1. 各轄區健康服務中請於 48 小時內完成疫情調查, 疫情調查 - 腸病毒 水痘 頭蝨 疥瘡 紅眼症以及其他 : 每個個案, 流感 : 群聚事件 ( 附件 3) 2-2-2. 疫情調查完成至系統輸入疫調結果, 進行結案 2-2-3. 群聚事件 : 進行衛教宣導 健康監測及持續追蹤至最後ㄧ位個案發病日之兩倍潛伏期
附件 1.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範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 課作業規定 97 年 4 月 14 日修訂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防範 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 特訂定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 ( 一 ) 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 二 ) 停課決定標準 ( 三 ) 停課之權責劃分 ( 四 ) 停課決定之程式 ( 五 ) 復課之程式 三 通報及處理機制 : ( 一 ) 學校或幼稚園於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 應立即將該生為適當之處理並通知學生家長送醫就診, 且為防範學生交互傳染擴大流行, 應嚴格要求學生從發病日起請假一週至二週, 其復課並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 ( 二 ) 若有一名 ( 含一名 ) 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校 ( 園 ) 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局長 1 本市各級學校應通報本府教育局校安中心及體衛科, 並依程式陳報 2 校 ( 園 ) 方應立即通報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因應措施 ( 三 ) 學校或幼稚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 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 應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 停課標準 : ( 一 ) 幼稚園 : 園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 1 本市進入 流行警訊期間, 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 含二名 ) 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2 本市以外地區進入 流行警訊期間, 為顧及幼童生命安全時, 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3 本府衛生局宣佈, 橘燈 ( 本市出現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 ) 警示時, 如班上出現 1 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 該班應即停課 4 本府衛生局宣佈 紅燈 ( 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 ) 警示時,1 班只要出現 1 位手足口症時, 該班應即停課 ( 二 ) 國小 : 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 原則上無須停課, 惟有下列情
形者, 得採停課措施 1. 本市進入 流行警訊期間, 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 含二名 ) 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2. 本市以外地區進入 流行警訊期間, 為顧及學生生命安全時, 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有效措施 ( 三 ) 國中以上學校 : 原則上無須停課, 惟有群聚感染之虞, 得採停課措施 五 本規定所稱 流行警訊期間 係指經疾病管制局公告本市符合下列 ( 五 ) 之一情形發生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一 ) 經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 二 ) 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 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 審查為疑似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 三 ) 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 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 審查收案 六 停課之權責劃分 : ( 一 ) 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 由校 ( 園 ) 方決定之 ( 二 ) 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以上 ( 含二班 ) 之停課, 由校 ( 園 ) 方與本府教育局共同決定之 ( 三 ) 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由本府教育局協同相關局處決定之 七 停課處理程式 : ( 一 ) 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單一班級之停課, 由校 ( 園 ) 方邀集本府衛生局及家長代表研商處理之, 並應立即報本府教育局體衛科備查 ( 二 ) 幼稚園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二個班級 ( 含二班 ) 之停課, 由校 ( 園 ) 方邀請本府教育局 本府衛生局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研商處理處理 之 八 復課之程式 : 當停課原因消失, 應即恢復上課, 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課之 處理原則辦理
附件 2.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97 年 6 月 13 日公佈 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使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托嬰中心 托兒所及兒童課後托育中心 ( 以下簡稱托育機構 ) 有效防範及控制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托育機構平時應即加強相關衛教宣導及防疫措施 三 托育機構發現兒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時, 應進行下列處理 : ( 一 ) 應即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 二 ) 兒童經診斷為疑似感染腸病毒時, 應請其請假一至二週 ( 三 ) 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 ( 四 ) 進行班級或全機構消毒工作 四 托育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時, 應於當日以本市托育機構 E 化資訊系統通報本局, 同時填具通報單傳真機構所在區之健康服務中心 ; 有停托情形時, 須另以電話通報本局及所在區健康服務中心 ( 一 ) 個案通報 : 兒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症或泡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症 ( 二 ) 停托通報 : 經評估或依規定停托一個班級以上 ( 含一個 ) ( 三 ) 復托通報 : 停托原因消失時 五 托育機構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 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 以下簡稱疾病管制局 ) 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以下簡稱衛生局 ) 公告有關規定辦理, 其要項由本局以附表公告之 六 停托決定權責 ( 一 ) 單一班級至未滿半數班級之停托, 由托育機構決定 ( 二 ) 托育機構遇有半數以上班級停托, 由本局及托育機構共同決定 ( 三 ) 托育機構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之全面停托, 由本局協同相關局處決定 七 本市日間訓練及早期療育機構準用本作業規定 八 本作業規定所需各書表格式, 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規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8.06.15 修訂 燈號托育機構停托隔離措施備註 非流行警訊期間 流行警訊期間 綠燈 黃燈 橘燈 紅燈 有一名以上 ( 含一名 ) 兒童疑似感染腸綠燈及黃燈警示期間, 所謂腸病毒手足口症, 病毒手足口症時, 得召集該班級教保人係包含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毒病員及家長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並應依本症 作業規定第三點進行處理措施 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 ( 含二名 ) 橘燈警示期間, 須停托症狀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 兒童經診斷為手足口症時, 該班應即停托 但如班上出現一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七十一型個案, 該班即需停托 一班只要出現一名手足口症時, 立即停托 ( 一 ) 腸病毒七十一型 一名 ( 二 ) 手足口症 或 疱疹性咽峽炎 等腸病毒病症狀合計達二名以上 若為混齡教學, 其他參與之班級視為同一班級, 須同時停托 紅燈警示期間, 須停托症狀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腸病毒七十一型 一名 ( 二 ) 手足口症 一名 ( 三 ) 疱疹性咽峽炎 二名若為混齡教學, 其他參與之班級視為同一班級, 須同時停托 附註一 流行警訊期間係指經疾病管制局公告本市符合下列情形之ㄧ發生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一 ) 經該局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例, 並經判定為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 ( 二 ) 經該局檢出有腸病毒任一型別病例, 並經判定為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 二 疫情警示燈號如下 :( 本燈號係依據 臺北市九十七年度因應腸病毒重症防治計畫 訂定 ) 燈號定義綠燈臺灣地區沒有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 黃燈臺灣地區除本市以外出現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 橘燈本市出現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 紅燈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 三 腸病毒感染潛伏期為七至十四天, 故停托期間應至少維持一週 四 停托分為下列二種類型 : ( 一 ) 個案停托 : 指就托兒童因疑似感染腸病毒而停托, 其停托期間自個案通報當日或個案請假日起算 ( 二 ) 班級停托 : 停托期間自 實際停托日 起算 五 托育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七條規定採行之防疫措施,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附件 3. 臺北市校園暨機關疑似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圖 初訂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