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 3472 次會議 不再遇霸不能 政府防杜網路霸凌 因應措施及執行情形報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報告人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謝處長煥乾 104 年 10 月 29 日 1
報告大綱 背景說明政府防杜網路霸凌防杜網路霸凌因應措施後續策進作為 2
背景說明 從楊姓藝人因網路言語中傷而輕生事件談起 3
危機還是轉機? 從楊姓藝人因網路言語中傷而輕生事件談起 104 年 4 月 21 日, 藝人楊又穎因長期遭到網路霸凌 匿名誹謗 騷擾和工作壓力而輕生 此事件發生後, 各界批評的氛圍快速發酵 事件爆發初期, 部分媒體大幅報導, 多家媒體跟進, 一時之間輿情指向政府機關 多位立委立委不分黨派提出不分黨派提出質詢及提案, 要求政府機關提出因應措施或考慮立專法規範 社群平臺多數網友反對多數網友反對立法管制, 認恐箝制言論自由 4 4
政府防杜網路霸凌 因應措施 5
防杜網路霸凌 需要跨部會通力合作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法務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
定調 4 月 27 日張副院長召開跨部會 研商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因應措施會議 決議 : 由 提供民眾協助提供民眾協助 強化民眾教育宣導 及 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律 等方式, 與民間共同合作, 整合既有機制與資源, 改善網路霸凌現象 研議 蔡政務委員玉玲 5 月 5 13 22 日 6 月 5 日召開 續行研商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因應措施 會議, 邀集內政部 法務部 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及本會等部會, 針對各部會權責分工, 辦理相關防杜網路霸凌措施 行動 內政部強化民眾檢舉告發網路霸凌的管道 衛生福利部保護兒少, 擴大連結自殺防治與心理衛生系統 教育部教育與宣導 法務部法令彙整及檢視 通傳會強化 iwin 功能 業者自律 7
行政院透過線上諮詢會議徵詢各界意見 8 月 13 日蔡政務委員玉玲統籌並召開 防杜網路霸凌線上諮詢會議 (vtaiwan), 所得共識包括 : 網路霸凌所涉法律問題, 現行法律已有相當規範, 不須另立專法管制 研議放寬放寬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調取通信紀錄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 提供民眾申訴網路霸凌管道 ( 如 iwin) 及諮詢服務 ( 如安心專線 ) 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要自律, 並提供受害者申訴管道 ( 如 Facebook Yahoo 等業者已介接 iwin 申訴 ) 當日與會專家學者相關發言請參見 vtaiwan 網站 ( 網址 :vtaiwan.tw/cyberbullying/ iwin) 8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提供協助 教育 宣導 業者自律 網路申訴 :iwin 成立網路霸凌申訴專區, 提供民眾校園霸凌 報案 心理詢商介接管道 電話求助 : 擴大 iwin 網路成癮諮商熱線電話服務, 受理民眾網路霸凌申訴及諮詢轉介 法律知識 : 提供民眾資訊, 了解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友善校園 : 教師在開學 友善校園週友善校園週 時, 建立學生防杜校園霸凌正確觀念 和諧社會 : 警政 法務 教育單位至學校或各機構業務宣導時, 以活潑易懂宣導短片及懶人包形式, 宣傳 反網路霸凌 介接 iwin 平臺 : 促成 Facebook Yahoo UDN 中時電子報 隨意窩 痞客邦等介接 iwin 申訴管道, 協助民眾快 速找到求助資源 業者響應政府反網霸活動 : 蔡政務委員玉玲及政府機關 社群網路媒體參與 8 月 18 日 網路零霸凌 樂活 e 世代 記者會, 共同宣示反網路霸凌 9 月 14 日 Facebook 成立反網霸中心, 邀請兒福 展翅 婦女救援 自殺防治中心等團體發起 發文分享, 尊重你我 運動 9
拒絕網霸拒絕網霸拒絕網霸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我們挺你我們挺你我們挺你! 謾罵謾罵謾罵謾罵誹謗誹謗誹謗誹謗不實言論不實言論不實言論不實言論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 110 110 110 110 報案專線報案專線報案專線報案專線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反霸凌投訴專線反霸凌投訴專線反霸凌投訴專線 0800-200885 衛福部衛福部衛福部衛福部安心專線安心專線安心專線安心專線 0800-788995 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可用電話申訴網路霸凌 10 人身攻擊人身攻擊人身攻擊人身攻擊公然侮辱公然侮辱公然侮辱公然侮辱 0800-788995 iwin iwin 網址網址網址網址網址網址網址網址 :www.win.org.tw :www.win.org.tw
網路霸凌報案管道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報案很簡單 電話報案 直撥 110 或撥 iwin 申訴專線 02-33931885 網路檢舉 各警察局檢舉信箱或 iwin 檢舉告發連結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警察局 霸刑事警察大隊 11 ( 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 ) 刑事警察局 偵查第九大隊
提供協助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網路申訴 :iwin 成立網路霸凌申訴專區, 提供民眾校園霸凌 報案 心理詢商介接管道 電話求助 : 擴大 iwin 網路成癮諮商熱線電話服務, 受理民眾網路霸凌申訴及諮詢轉介 法律知識 : 提供民眾資訊, 了解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有心理壓力或情緒困擾, 可撥打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 0800-788 788-995( 請幫幫, 救救我 ), 提供 24 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服務 12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提供協助 網路申訴 :iwin 成立網路霸凌申訴專區, 提供民眾校園霸凌 報案 心理詢商介接管道, 電話求助 : 擴大 iwin 網路成癮諮商熱線電話服務, 受理民眾網路霸凌申訴及諮詢轉介 法律知識 : 提供民眾資訊, 了解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我被網路霸凌了只要利用蒐尋引擎輸入 iwin 反霸凌 關鍵字怎麼辦?可用網路申訴網路霸凌 字13 13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相關宣導教材請至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取用 教育宣導 友善校園 : 教師在開學 友善校園週友善校園週 時, 建立學生防杜校園霸凌正確觀念 和諧社會 : 警政 法務 教育單位至學校或各機構業務宣導時, 以活潑易懂宣導短片及懶人包形式, 宣傳 反網路霸凌 14 14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業者自律 內政部警政署 轉知業者自律 介接 iwin 平臺 : 促成 Facebook Yahoo UDN 中時電子報 隨意窩 痞客邦等介接 iwin 申訴管道, 協助民眾快速找到求助資源 業者響應政府反網霸活動 : 蔡政務委員玉玲及政府機關 社群網路媒體參與 8 月 18 日 網路零霸凌網路零霸凌 樂活 e 世代 記者會, 共同宣示反網路霸凌 9 月 14 日 Facebook 成立反網霸中心, 邀請兒福 展翅 婦女救援 自殺防治中心等團體發起 發文分享, 尊重你我 運動 衛福部教育部 iwin 擔任政府與業者間之整合平臺 15
拒絕網霸, 我們挺你! 業者自律 介接 iwin 平臺 : 促成 Facebook Yahoo UDN 中時電子報 隨意窩 痞客邦等介接 iwin 申訴管道, 協助民眾快速找到求助資源 業者響應政府反網霸活動 : 蔡政務委員玉 104 年 8 月 18 日 iwin 召開 2 週年記者會, 主軸為 網路零霸凌樂活 e 世代, 由蔡政務委員玉玲 相關部會以及各大社群網路媒體業者共同參與, 響應反網路霸凌活動 玲及政府機關 社群網路媒體參與 8 月 18 日 網路零霸凌 樂活 e 世代 記者會, 共同宣示反網路霸凌 9 月 14 日 Facebook 成立反網霸中心, 邀請兒福 展翅 婦女救援 自殺防治中心 16 等團體發起 發文分享, 尊重你我 運動 16
iwin 成立 2 週年 社群網路媒體設置 iwin 反霸凌專區宣導頁面超連結 17
iwin 成立 2 週年 響應政府反網路霸凌活動, 在 iwin 記者會當天於入口網站首頁 新聞頻道協助露出新聞頻道協助露出反霸凌活動新聞 18 18
iwin 成立 2 週年 打造台灣專屬網路霸凌防制中心響應政府防杜網路霸凌的決心 19 19
104 年 9 月 14 日 Facebook 發起發文分享發文分享, 尊重你我活動向台灣網友推廣 如何協助需要幫忙的朋友如何協助需要幫忙的朋友 及 想想再分享想想再分享 指南 Facebook 亞太區公共政策總監 Mia Garlick 黑人陳建州 范范, 與兒福聯盟 展翅 全國自殺防治中心 婦女救援基金會 新北市生命線代表宣示推廣 發文分享, 尊重你我 運動 並請知名插畫家 Duncan 及 Nikumon 以插畫的方式, 輕鬆傳達訊息, 並舉辦快閃活動吸引年輕人注意, 未來除了在臉書上持續推播外, 也打算與教育單位合作, 前進校園 20 20
資通安全會報網路內容安全分組擔負政府相關單位協調機制 組織架構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組織架構下之資通訊環境安全組, 下設網路內容安全分組, 該分組由通傳會擔任由通傳會擔任召集機關召集機關 分組成員 教育部 文化部文化部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司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 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 ( 商業司 ) 法務部 ( 檢察司 ) 及通傳會 召集週期 就重大網路內容安全議題, 定期邀集各分組成員召開會議, 以有效協調新興網路內容問題之解決方案 ( 迄今共召開 17 次會議 ) 21
後續策進作為 22
後續策進作為 積極推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協助網路霸凌案件之偵辦 防杜網路霸凌之政策性相關議題, 納由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網路內容安全分組召會討論 持續進行網路霸凌申訴案件之統計與追蹤, 並定期送網路內容安全分組進行報告, 作為後續教育與宣導之參考 23
24 2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台北市仁愛路一段 50 號 網站 : www.ncc.gov.tw
附錄 (1/6)-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行為態樣 侵害他人人格權 民事責任 被害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 請求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 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 ( 第 1 項 ) 前項情形,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第 2 項 )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第 1 項 ) 前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第 2 項 ) 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 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 第 3 項 ) 25
附錄 (2/6)-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行為態樣 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 被害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或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 :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 第 1 項 )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 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 第 2 項 ) 26
附錄 (3/6)-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行為態樣未經同意張貼他人裸露照片, 甚至藉此要脅不得分手或給付金錢 刑事責任可能觸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第 315 條之 1 及第 315 條之 2 妨害秘密罪 第 304 條強制罪 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35 條 : 散布 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 第 2 項 ) 前二項之文字 圖畫 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第 3 項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告訴乃論 ) 第 315 條之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 第 2 項 ) 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第 3 項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4 項 ) 刑法第 304 條 : 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46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 第 2 項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 項 ) 27
附錄 (4/6)-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行為態樣 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以情緒性語可能觸犯刑法言攻擊他人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05 條 :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任意謾罵他人 可能觸犯刑法 刑法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第 309 條公然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侮辱罪 ( 第 2 項 ) ( 告訴乃論 ) 散播不實言可能觸犯刑法論損害他人 第 310 條誹謗罪 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 項 ) 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 項 )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 第 3 項 ) ( 告訴乃論 ) 刑法第 313 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28
附錄 (5/6)-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 行為態樣 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無故洩露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盜用他人網路帳號在網路發表言論 可能觸犯刑法第 318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可能觸犯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刑法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29
附錄 (6/6)-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散布圖片之網路霸凌態樣與罰則 行為態樣 法律效果 參考法條 親密關係伴侶交往分手後, 其中一方於網路散布親密照片或揭露對方隱私等, 逼迫被害人復合致其心生畏懼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 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項規定, 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要者,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 一 禁止相對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而有同法第人對於被害人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61 條之情形者, 為違反保護令罪,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 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觸 跟蹤 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十三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 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騷擾 接觸 跟蹤 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 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 工作場所 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 63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 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亦可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九款至第十三款 第三項 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並自 105 年 2 月 4 日施行 30